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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2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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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领导,落实创建责任。

全省控烟工作会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各党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控烟领导小组,设立了市控烟办(市cdc),由市cdc健康教育科负责业务指导。二是召开了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启动会,市卫生局与各县区卫生局及市直市管单位签订了控烟目标责任书,将控烟工作纳入市上对县区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之中。三是制定下发了《xx年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达标验收标准。四是层层召开控烟动员大会。3月29日,市卫生局召开了由市直市管单位领导、各县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参加的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动员会,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控烟履约工作,认真落实控烟工作方案。各县区和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也都积极按照市上要求进行动员部署、逐级落实责任。市卫生局8月底对各单位控烟工作进行了暗访,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据无烟单位创建指南,落实各项创建任务。

2、强化培训,提高控烟能力。

在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市狠抓控烟工作技术力量的培训。一是选派人员到省上参加了全省卫生系统控烟师资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了控烟的任务、责任,掌握了简短控烟技巧和劝阻技巧,通过学习为全市控烟培训做了师资准备。二是举办了全市控烟工作培训班。市卫生局于5月20日在市疾控中心举办了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师资培训班,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主管控烟工作的科长、各县区卫生局主管股长、cdc主管主任及科长、各县区县医院、妇保院、中医医院主管控烟人员100余人参加了培训。市卫生局妇社科科长做了动员讲话,通报了省厅对我市控烟工作督导检查情况。培训班主要就我市xx年控烟工作方案、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创建、戒烟门诊设立及戒烟干预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各县区、各单位也都按照省、市控烟培训会的要求举办了控烟培训班,通过培训,学习了控烟相关文件,丰富了控烟知识,明确了控烟工作任务,为控烟工作顺利开展打好了基础。

3、加大宣传,营造控烟氛围。

一是市卫生局积极与宝鸡电视台、宝鸡日报社等媒体合作,通过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烟草制品对人体的危害,鼓励群众自觉抵制烟草,呵护生命。宝鸡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控烟及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市卫生局、市爱卫办4月26日在宝鸡日报五版“健康养生”版面,以整版篇幅,集中刊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5月1号起公共场所禁烟相关规定和烟草危害、控烟历程、戒烟好处、卫生系统控烟安排等内容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等健康防病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从4月中旬起在宝鸡人民广播电台适时播放公共场所控烟和全民健康教育专题节目。二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单位大屏幕、宣传栏、展板、健康教育处方等向群众进行控烟教育。陇县县委县政府与县卫生局合作,在政府大院全面控烟,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带头作用;凤县在县城中心广场举行了“全民健康教育暨拒绝烟草引领健康行动启动仪式”,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群众宣传了吸烟对人类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及健康生活行为方式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提醒吸烟人群和社会公众认清烟草的危害,自觉戒烟、日常生活规律和限盐控油对居民健康的意义。三是认真做好第24个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为积极做好第24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履约工作,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第24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履约工作的通知》(宝市卫社发[xx]243号),对宣传活动做出详细的部署安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当日,市卫生局组织渭滨区、金台区各类医疗机构在人群密集的火车站广场和炎帝园广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控烟宣传活动。

4、多措并举,全面开展控烟工作。

一是完善控烟相关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制定了控烟工作制度、劝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控烟监督和巡查等相关制度,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和记录。单位与科室,科室与个人签定控烟目标责任书,落实控烟责任,同时,各单位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有资金保障。二是开展吸烟情况调查。全市各单位对本单位吸烟人员开展基线调查,对吸烟人员的烟龄、吸烟量等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针对性进行戒烟服务。三是加强无烟环境布置,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全市各医疗机构都制作了禁烟标识、宣传画等张贴在室内区域,办公场所不摆放烟具,控烟监督员能够及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四是设立戒烟门诊和室外吸烟区。各医疗单位按要求设立了戒烟门诊,公布了戒烟咨询电话,明确了戒烟医生,为群众提供戒烟服务。同时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室外吸烟区,市中心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设置了比较规范的吸烟区并有明确的引导标识。五是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均成立了控烟领导小组,确定信息报送员,将本单位每月控烟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控烟办报送,市控烟办将全市每月控烟工作汇总后报省控烟办。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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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打造工业强镇,争进全国乡镇,全面建设小康'的总体目标,坚持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平台,以“开展健康教育,服务人民健康”为宗旨,从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三高”“四病”健康教育活动抓起,巩固提高我镇“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示范镇成果,创建成国家卫生乡镇,使群众的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达到国家要求,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健康长寿,无疾而终。

二、目标任务

(一)巩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成果

1.加大对农村的监督指导力度,全年监督指导两次。

2.对其他村要全面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两率要达标,即健康知识知晓率大于75%,健康行为形成率大于70%。

(二)围绕创建目标,做好各项健康教育工作

1.学校健康教育

(1)全镇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完善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并形成文件上报市健康教育所。定期培训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设立专项经费,健教档案资料内容齐全,管理规范。

(2)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有经专业培训的教师承担健教课程。讲授健康知识有教案,有教材,有课程表,有试卷,有评价资料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3)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橱窗、黑板报、宣传栏版面面积≥3㎡,宣传栏内容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底稿及照片存档。

(4)学生的“两率”达标。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5%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5%,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5)定期对师生进行预防性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开展免疫接种,防治传染病。

(6)健全各项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制定本年度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防范和急救等措施。

(7)学校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建筑规范。对学习环境、必要设备要定期检测,并接受镇健康教育办公室、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8)要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学校的活动,由专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负责控烟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制度、有总结,开展各种控烟活动的资料要完整。

2.医院健康教育

(1)完善组织,健全网络。全镇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调整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形成文件并上报市健康教育所。完善院、科、病室三级健教网络,设定健教办公室,定期培训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和健全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举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有记录、总结、照片;有专项经费,健康教育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2)职工“两率”达标。每年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知识普及方法、传播技巧培训,年培训率≥90%,培训有签到、有内容、小结及试卷;使职工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85%,健康行为形成率≥75%。

(3)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黑板报)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内容小样及照片存入健康教育档案。

(4)推行健教处方。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住院病人和陪护人员相关知识知晓率≥80%。

(5)结合卫生防疫中心任务,“卫生节日”和“三下乡”活动开展健康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每年对各村开展健康教育活动4次以上,活动要有内容、照片、记录、小结。

(6)各级各类医院和诊所要做好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院内感染有调查、有监测资料,废弃物及废水的处理有登记,处理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7)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

3.村健康教育

(1)各村都要继续完善健康教育组织、有健全的健教网络,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时形成文件并上报镇健康教育办公室所;定期举行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培训,完善健康教育档案;设立专项经费,收支有据;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有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记录;有宣传设备、宣传资料;有相关规章制度。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和竞赛、设置固定的健教宣传栏(含黑板报、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普及健康教育知识,传播健康教育理念。

(3)“两率”达标。中老年、妇女、儿童等目标人群,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年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85%,健康行为形成率≥75%。

4.新闻媒体健康教育

(1)以镇宣传办主,及时调整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主管领导,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定期培训,设置健教办,健全健教网络,设立专业经费,收支有据。完善健康教育、控烟等规章制度,制定年健康教育计划、控烟计划,有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内容、记录、小结、照片等,档案管理规范。

(2)按照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定期播放健康教育信息和专栏节目,有工作记录和群众收视信息反馈资料,有播放节目单;每周要在黄金时段至少四次免费播放。

(3)门前、院内设置的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每两个月必须更换一次内容,内容小样和照片要存入健康教育档案,专栏设计要合理规范。

(4)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健康知识培训和知识竞赛活动,使干部职工的健康知识知晓率≥85%和健康行为形成率≥75%。

(5)协助镇卫生院做好市健康教育大讲堂的新闻报道和电视讲座的录制、播放工作。其大讲堂电视讲座时间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及时播放,每次播放前要通过电视滚动字幕形式告知民众,并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及时报道,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6)巩固无烟单位成果。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无烟措施,门卫和控烟劝阻员要履行职责,积极劝阻吸烟行为,提高干部职工烟草有害健康的意识,真正做到不吸烟并劝阻吸烟。

5.公共场所健康教育

(1)各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有领导小组,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健教工作要设立专项经费,有健教办公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定期培训,完善健教网络。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宣传活动,有专项档案,管理规范。

(2)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有健康档案。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单位、门店门前设置的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内容小样和照片要归档备案;每个职工有4种以上健康教育资料;定期举办健康知识培训班,使干部职工的健康知识覆盖面达到100%,健康知识知晓率≥85%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5%。

(4)开展控烟活动。有控烟计划、制度和总结,有控烟劝阻员,有禁烟标志,且布局合理。

6.厂矿企业健康教育

(1)各级各类厂矿企业都要设立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专兼职人员并定期培训,有健教办公室和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网络健全,设立专项经费,有健康教育档案,管理规范。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有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记录。

(2)厂矿企业门前、院内设置的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含黑板报、宣传橱窗),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内容小样和照片要

存入健康教育档案。

(3)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相关职业卫生、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女工保健等健康教育活动。对职工要进行岗前相关知识培训,普及相关知识,使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85%和健康行为形成率≥75%。

(4)采取不同形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对职工开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健康知识培训。

(5)健全工厂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有禁止吸烟制度与措施,有健康教育规章制度,并能认真组织实施与落实。

(6)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活动,争创无烟单位,巩固无烟成果。各单位要有控烟年度计划,有控制措施,有活动记录,有控烟总结,有控烟劝阻员,有禁止吸烟标志。要创建无烟车间、无烟科室,争做无烟模范,在单位范围内无烟草广告。

7.控烟健康教育

(1)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控烟领导小组,有文件、有计划、有总结、有戒烟标志、控烟制度、有控烟劝阻员。

(2)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不吸烟,更不要在会议场所吸烟,做控烟模范。国家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要率先垂范,主动戒烟,劝阻吸烟。

(3)各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制定本单位无烟措施,动员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无烟创建活动,推动我市无烟单位、无烟科室等活动的全面达标。

(4)出租车、公交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要张贴禁止吸烟标志,实行全面戒烟。

(5)各类酒店、宾馆、餐厅、影剧院、歌厅、网吧等公共场所要有明显的戒烟标志,设置吸烟室,积极创建无烟环境。

(6)各类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旅游景点,要积极开展无烟活动宣传,劝阻吸烟行为,加强控烟管理,创建无烟窗口单位和无烟旅游景点。

(7)卫生、教育、文化系统各单位要100%创建无烟单位;各社区要有≥2个村民组(居委会)为无烟村庄;其他各行业、部门要创建成一个无烟单位。已成为市级无烟单位的今年要创建成郑州市级无烟单位。

8.开展自查活动

各级各类部门单位都要以创建为目标,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自查活动,查漏补缺。

三、搞好中国公民健康素养活动

1.拟定年镇健康教育讲座实施方案。

2.各村各单位,开展健康讲座,期次不少于4次。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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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下同)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简称《准则》,下同)。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由于缺乏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相关法规,目前吸烟率居高不下,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于2009年5月2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国禁烟的决定》(简称《决定》,下同)。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点面结合的策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积极带头作用,提高控烟履约能力。通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达到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基本标准,自5月1日起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创建活动包括室内禁烟和室外限烟。室内指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大厅及过道、楼梯等区域范围。室内区域全面实行禁烟,任何人(含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都不得在室内吸烟。室外指院内的空间、操坪、楼顶等室外区域,室外区域实行限烟,本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不得在室外吸烟(吸烟区除外)。

(二)具体要求。

1、领导要带头戒烟,以实际行动树立控烟榜样。

2、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在室内室外所有的公众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吸烟区内除外)。

3、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督员、巡查员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内部吸烟者戒烟和劝阻外来吸烟者。

4、干部职工不相互敬烟。

四、创建内容

市卫生局负责全系统控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督导评估等工作。市疾控中心为具体技术指导单位,负责控烟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下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尽快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禁烟制度,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本单位常规工作。

(二)创建无烟环境。各单位室内要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四)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各单位要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同时,要不断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控烟是维护居民身体健康、降低疾病风险、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健康教育促进的重点内容。但是控烟工作难度大、进度慢、尚未见明显成效,要实现“2011年起全国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任务艰巨,难度极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将控烟列为本单位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示范,身体力行,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市卫生局将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为加强领导,成立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单位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具体活动计划,确定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本项工作,认真落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将各项指标纳入本单位科室评比和个人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单位要将创建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爱卫办,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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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至底,全市100%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__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将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与无烟日主题活动相结合,开展大众媒体宣传活动。底,市直医疗卫生系统中,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心血站要建成符合《标准》要求的无烟单位。

二、创建时间:1月-12月

三、组织机构

市级成立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负责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由以下人员组成:

四、主要工作任务

㈠范围: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县区级

2.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3.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5.乡镇卫生院

㈡工作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化建设。

⑴各创建单位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控烟规划,设立控烟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建立机构内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制度。

⑵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⑶制定本单位无烟制度。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制定或完善本机构无烟场所制定。选择特定时间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公布无烟制度,正式启动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2.开展现状评估。了解本单位创建无烟机构的准备状态、现有资源以及员工的相关情况等。现状评估可参照《创建全面无烟医院指南》执行。

3.全面无烟环境建设。

⑴统一规范无烟环境布置。开展机构内无烟环境布置,统一规范禁烟标识张贴。场所入口处有醒目禁烟标识,大厅、候诊室、病房、卫生间、手术室等候门口等重点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场所无吸烟区、吸烟室和烟具。

⑵设置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⑶开展宣传活动。张贴宣传资料,利用机构内多种途径宣传本单位无烟制定,提高知晓率,促进无烟制度执行。

⑷建立无烟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将无烟环境纳入机构常规检查,每月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调整控烟措施。

⑸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控烟知识宣传活动。

⑹开展机构内创建宣传工作。利用已有的条件开展媒体、电子屏、电视、墙体广告、橱窗、板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宣传工作和控烟相关知识。

4.开展全员戒烟技能、劝戒技巧等控烟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医务人员提高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高戒烟服务。包括在问诊中询问吸烟史,鼓励其戒烟。

5.开展过程和效果评估

⑴开展过程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启动会的情况、环境布置情况、监督员工作情况、控烟计划实施情况、培训情况等。

⑵开展效果评估,创建效果符合全面无烟环境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场所内二手烟暴露情况、员工健康指标、员工戒烟比例增加、员工对吸烟和被动吸烟知识态度的改变情况等。

五、督导检查与评估

㈠省级:卫生厅委托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指导组(省健康教育所)对全省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创建无烟单位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检查督导全省各级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执行情况,采取听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汇报、检查档案资料、现场考查(包括暗访)等形式进行,时间6-11月。

㈡市级和县级: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情况进行逐级督导检查,时间5-10月。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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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年,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创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且至少50%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实现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目标。“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纳入卫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二、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评审等工作。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具体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数据收集、复核、上报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制订创建计划、建立组织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改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89医院根据《年市各县市区参加创建无烟医疗单位数量一览表》规定数量,将年申报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于月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联系人:,电话:8224747,13153680589,邮箱:wfjjs@)。

(二)初审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对上报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初审,初审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初审符合标准的单位,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三)复审、评估

市卫生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材料上报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创建工作组每年将组织督导评估一次。

五、创建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创建工作安排

1、申报:每年4月15日前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卫生单位向辖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医院直接向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提出申请,并做好创建的准备工作。

2、检查验收:每年下半年,市卫生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申报单位组织检查、评审。

(二)工作要求

1、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以医务工作人员带头戒烟的行动促进全社会烟民自觉戒烟,是履行《公约》、落实无烟单位创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各单位要建立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三级网络,指定控烟监督员,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巡视,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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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瞄准“三城同创”目标,深入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动员全局干职工群众,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创建,着力提升本单位文明程度和居民素养,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事业全面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环保局“三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站、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站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创建办负责制定创建方案、部署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创建措施的落实。

三、工作目标

1、环境质量目标:

全县tsp年日平均值≤0.08毫克/标准立方米;s02年日平均值≤0.02毫克/标准立方;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a)。

2、环境污染控制目标:

全县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城市市区医源性废水处理达标率100%;城市市区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

3、环境管理目标:

有县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纳入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环保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开展常规环境监测,技术装备齐备,监测资料齐全;确保城区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

4、机关大院园林化建设目标:

制定高标准的园林和绿化规划,与机关大院建设同步进行绿化美化。可绿化的土地全部绿化,无地面,无绿化死角,绿地率不低于35%。注重乔灌木和花草适当搭配,布局合理。以植物造景为主,配置园林小品等的小游园,营造优美意境。

四、工作职责

办公室:

1、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组织各股(室)、站、队开展卫生竞赛活动,并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3、协助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三城同创”督查工作;

4、扎实开展控烟禁烟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建设无烟办公室、会议室;

5、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制定除四害工作年度计划,机关院内开展两次以上除四害活动。除“四害”资料齐全,有专(兼)职人员,鼠、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常年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

6、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公共区每天有人打扫,每周一次大扫除,每月开展一次爱卫工作评比;

7、搞好文明劝导,确保责任路段不间断值班,门前四包落实,无出店经营,无乱停乱放,各项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管理股:

1、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促成其纳入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2、加强城市建成区烟控区的管理,确保烟控覆盖率达100%;

3、建立污染减排责任制。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5、切实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

4、做好各类废弃物特别是医源性废弃物处理。

财计股:

负责环保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并实行专帐管理。

法制宣教股:

1、负责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跟踪报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2、深入开展扎实有效的群众创建活动。普及创建文明卫生县城常识和基本道德规范,提升干职工道德素质,积极引导干职工养成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3、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和创建志愿者队伍;

4、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

5、、设立创建宣传专栏,加大创建宣传力度,动员全体职工自觉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创建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环境监察大队:

1、加强对所辖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2、协助管理股搞好烟控区管理。确保烟控覆盖率100%;

3、加大对城区门店、学校、企业、宾馆等重点领域烟尘排放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4、加大医源性废水和废弃物监管力度,集中收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处理机构处理,确保销毁与排放达标。相关资料齐全,真实性强。

环境监测站:

1、按时开展常规监测,技术装备和监测数据齐全;

2、加强城区tsp、so2、环境噪声和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的日常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年监测频次达标;

3、水源地保护标志及监测数据健全,事故应急制度完善。

文星环境监察中队:

1、抓好城区禁炮,确保县政府相关通告令行禁止;

2、加强城区各类噪音监管和整治力度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三城同创”要求高。任务重,考核严格,特别是对环境指标要求很严,工作难度大。对照标准,我县还有不小的差距。作为环境职能部门,我们要抓住关键,有针对性的解决具体问题,确保创建任务的完成。

1、抓好宣传造势,营造良好氛围。层层召开会议,全面宣传发动,掀起争创高潮。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牌,办好创建专栏;宣传文明礼仪知识,公民道德规范,并整章建制,形成规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身边模范,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创建意识;搞好机关大院内外清理规范,整理好各类牌匾、电线网络线和过时的标语口号;清理卫生死角,搞好环境卫生。

2、抓好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打造“碧水工程”。继续抓好湘江段、白水江流域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河流水质,修复生态环境,提高江河自净能力;继续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污染治理上台阶;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加大环保投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抓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打造“蓝天工程”。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从严控制新上燃煤锅炉;进一步加大烟尘控制,确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汽车尾气在线监测准备,按照上级要求如期开展监测;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业油烟治理,实现集中收集达标排放。

4、抓好声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宁静工程”。继续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尤其是夜间施工监管;进一步加强交通噪声控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城区交通主干线噪声控制;进一步强化生活噪声管理。协助宣传、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齐抓共管,加强街道、居民小区、商场等噪声源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城区禁炮工作,确保城区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5、抓紧解决环境隐患,预防环境事件发生。认真处理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环保热线值守,及时交办和处理环境投诉;加大对污染源现场督查力度,积极推动老污染治理,重点污染源监督做到每月至少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至少一次,环保设施运转专项检查做到每季度一次;积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六、实施步骤

为扎实推进“三城同创”工作,文明计划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宣传,全面动员阶段(2012年3月)

1、各股、站、队要迅速落实穿件人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2、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动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创建工作的始终,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2月)

对照创建标准,一项一项抓落实。抓好重点污染源的整治,督促上好污染治理设施。对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闭;抓好除“四害”工作,特别是开展灭鼠灭蟑工作,进一步提升水平;督促排污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快城区三产业污染治理,重点督促餐饮业油烟集中收集处理;搞好健康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高标准搞好机关大院园林化建设,确保如期验收合格。

(三)自查阶段(2013年1月)

对照要求自查,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整改提高、迎接验收阶段(2013年度)

对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要制订出具体的整改方案,逐项落实。通过整改提高,全面达标。期间要做好迎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办公室要在验收结束后做好创建活动的总结工作。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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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1个多月来,我市已在新闻媒体、社区、单位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也就此事进行了专题研究,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部署我市的禁烟控烟工作,明确要求机关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要求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法,有序推进,上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还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对相关禁烟、控烟单位进行了布置,并组织了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关干部对控烟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公共场所禁烟和控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禁烟、控烟的范围

《条例》规定,应在我市城区10大场所进行禁烟,9大场所进行控烟。

(一)禁烟场所:是指在整个场所范围内禁止吸烟。

1.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4.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6.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7.会议室;

8.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9.公共电梯内部及地下人行通道;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控烟场所:是指只能在划定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内吸烟,而在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

1.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2.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3.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4.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5.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6.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7.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8.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同时根据的实际情况,将全市各小学及小学以下段教育机构、幼托机构和所有医疗机构列入禁烟或控烟对象。

二、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禁(控)烟管理工作。

卫生局:牵头负责全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控烟工作计划,制订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全民控烟健康教育,普及控烟知识,组织开展无烟单位评选活动;负责执法监督培训,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开展执法活动;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制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所属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文保单位等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出租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售票区域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运休办(旅游部门、体育部门):负责导游控烟知识培训,以及旅游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有火灾和爆炸隐患危险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所属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控烟活动,遵守各项控烟法规。

市交通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资产集团和其他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大力宣传控烟知识,做好本系统的控烟工作。

三、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

(一)月份以前为宣传动员阶段。利用一报两台和网络媒体及社区宣传栏、机关企事业的宣传阵地等,通过专题访谈、张贴海报、发放公开信、开展征文比赛、设置禁烟标志、培训志愿者及监督员等形式,广泛开展控烟条例宣传,重点是《条例》规定的10类禁止吸烟场所、9类控制吸烟场所的范围和要求,积极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市政府出台具体贯彻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制定执法方案。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无烟单位的创建活动。

(二)月份以前为重点执法阶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单位开展各行业控烟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控烟进行管理的部门,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办理委托执法手续后,被委托的执法单位如文化、交通、城管、运休办要根据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职责分工要求,分别做好主管行业内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如市健康办<爱卫办>;、富春街道、机关党工委等)要加强工作督查,督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要求规范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并在禁烟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督促各宾馆饭店规范设置无烟楼层、无烟客房及无烟包厢。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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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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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8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xx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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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和变相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卫生监督控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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