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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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除困境,兼顾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能使他们亲身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觉得响应国家号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跟共产党走不吃亏。这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政策是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政策性奖励扶助资金为运行主体,依托各级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农村金融、邮电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财政专户和个人账户,探索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与评估的程序,是对建立有效补助农民机制,补助农民,发展农业,稳定农村的积极尝试。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验工作,是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机制的改革创新。
(一)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主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80元拨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拨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开展试点工作。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
1、是为加强和改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做的制度性安排,其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权宜之计。
2、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是对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导向性。
3、主要针对已经进入老年、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帮助缓解他们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的困难,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首先是从1973年到20*年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奖励扶助范围具有阶段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
逐步完善,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各级政府将会研究制定更多政策,奖励扶助2000年以后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
5、利用现有财政、金融或邮政渠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国家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制度运行程序,监督各地认真执行。任何地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财政、金融或邮政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
4、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在各级建立一套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和服务程序,加快相关政策措施配套,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采取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形成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机制。
(六)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1、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每半年组织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对各省(区、
市)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建立观察员制度。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委派特约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4、在全国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并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5、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和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与国家对地方的拨付资金挂钩,通过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奖优罚劣。
6、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试点地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和管理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委托发放部门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重点是,探索建立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公平透明,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财政、人口计生、委托发放机构和社会中介四方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为此,要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四)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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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稿)
为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实施要求,特制定本竞赛绩效奖励方案。本方案主要奖励教师参加评比获奖及教师辅导学生获奖两种情况。
一、教师参加评比获奖
1.范围界定:
参加由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室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区级、集团校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1000元。
(2)同一系列比赛项目,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例如:学会组织)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获奖,原则上降一级(例如:一等奖降为二等奖)颁发奖励。
(3)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4)优胜奖、鼓励奖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课堂教学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8000
6000
5000
市级
5000
2000
1000
区级、集团
1000
500
300
(2)其它学科技能类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800
600
区级、集团
500
300
200
(3)其它学科以外的技能类比赛(教育系统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500
1000
500
市级
500
300
200
区级、集团
300
200
100
注:教育工会条线的不予奖励
(4)一师一优课、学科德育精品课
级别
部级
市级
奖金
800
500
二、教师教科研成果
1.范围界定:
(1)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其他机构课题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2)参评著作、论文的内容应属教育、教学范畴或与本人专业有关的研究成果,应突出其学术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和借鉴作用。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奖励办法
(1)教科研课题成果获得市以上推广或表彰的,颁发该课题组教科研课题成果奖。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2)对于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学会组织论文评比,原则上降级颁发奖励;非第一作者,奖金按50%发放。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作者单位未注明本校名称,不予奖励;第二作者,奖金按50%发放;编委成员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教学成果奖
等第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0
8000
6000
4000
市级
5000
4000
3000
2000
市级青年课题
3000
1500
1000
区级
1000
500
300
(2)论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2000
1500
1000
市级
1000
800
500
区级
500
400
300
(3)教育教学
奖项级别
金额(元)
教育类全国核心期刊
500
教育类市级杂志
300
教育类区级杂志
100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辅导学生获奖
1.范围界定:
a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数外理化竞赛;b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劳技、科技、文体类竞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教师提供辅导、指导的证明(辅导训练计划或教案记录等相关证明)。对于不存在指导的获奖,学校经核实后将不予奖励。
(4)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原则上一项比赛安排一位辅导老师。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奖金归指导教师个人所有。多人指导完成,奖金归合作体并以参与量为分配标准,进行整体分配。
(2)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a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2000元、个人1000元;
b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1400元、个人700元。
(3)同一辅导老师同一项目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主办的各种竞赛活动统一划入b类竞赛,且辅导奖原则上降一级处理。
(4)若学生在国际竞赛中获奖,则按照相应类别中全国竞赛的2倍颁发奖励;若学科竞赛虽挂名部级,但实质为地区区域性学科竞赛活动,则按照市级标准奖励。
(5)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6)优胜奖、鼓励奖不奖励。
4.奖励细则
(1)学科a类竞赛辅导奖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5000
3000
2000
3000
2000
1000
市级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区级、集团
600
300
200
300
200
100
(2)学科b类竞赛: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
500
300
500
300
200
市级
800
400
200
300
200
150
区级、集团
500
200
100
200
100
50
特别说明:
1、如果有比赛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确实为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由校务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2、对于教师在调入本校之前的老单位时参加比赛获奖,不予奖励;教师参加比赛获奖当年调离本校,不予奖励。
3、教师参加比赛获奖,证书或公示上未注明本校名称的,奖金按50%发放。
4、当选“白鹭奖”的教师,奖金为原获奖基础上补足至白鹭奖的奖金额度。
5、本奖励按学年度结算,结算时间在每年六月份。请各位老师保管好奖状,及时申报。
奖励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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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福利环境,利润的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全体员工的工作目标。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公司拟将2018年净利润总额的8%-10%作为公司全体员工的年终奖励。
二、考核指标
1. 主考核指标为销售额(合同成交金额),辅助考核指标为客户开发数量。
2. 2018年销售额年度目标为300万元,新客户开发数量为50家。
三、考核评价细则
1. 考核细则与奖励方式
销售额(万元)
新客户
开发量
奖励
≥300
/
1. 奖励金额=年度净利润*10%*个人权重
2. 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拿出20%作为奖励,按照个人贡献权重分配
3. 奖励总额=1+2
250-300
≥50
奖励金额=年度净利润*8%*个人权重
2. 考核方式说明
(1)当主考核指标(销售额)达成目标时,不用考核辅助指标。
(2)当主考核指标未达成目标时,配合考核辅助指标,两项同时满足要求时给予相应奖励。
(3)新客户开发数量的评价依据为:客户资料档案、意向合同书以及拜访记录等。
(4)个人权重部分另行制定。
3. 奖金发放
奖金发放按照销售回款金额比例确定,公司于次年1月25日发放,如遇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四、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股东签字:
奖励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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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类设置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发明、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市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五)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的数量从严掌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专家推荐: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本市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通过评审的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30日。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奖励数额由市政府确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科技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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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心业务,促进单位更好的发展,提高单位影响和竞争力,明确部门目标及考核,特制定法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单位全体职工
三、涉及指标解释
分两项内容:费用补贴和业绩奖励。费用补贴是对业务人员在开拓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服装费等等与该笔业务有关的费用进行补贴。业绩奖励是对业务人员实现创收的奖励。
四、费用补贴及业绩奖励系数
费用补贴分三级,补贴系数分别为3%、8%、13%,分别适用项目收入20万、21到50万、50万以上三个级别。
业绩奖励系数为2%,不分项目收入多少只适用一个系数。
以100万的项目为例:
拿回一个100万的项目,单位应支付的费用补贴为:
20万x 3% = 0.6万(20万以下的部分)
30万x 8%= 2.4万(21万到50万的部分)
50万x 13%= 6.5万(50万以上的部分)
该项目应支付的业绩奖励为:
100万x 2%= 2万
这样一个100万的项目,项目承揽人员应得到的费用补贴及业绩奖励两项合计为11.5万。
五、结算办法
1、项目奖励实行按年计算,分项目预提 ,年终结算的办法。
2、鉴于本单位业务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年终统一结算全年项目收入,分项目计算每个项目应支付的费用补贴和业绩奖励。
3、从争取项目开始,业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适当从财务部门预借项目费用,用于支付项目领受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的各项费用,预借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签约项目费用补贴的60%。
4、本方案中包含了费用补贴和业绩奖励,对于开拓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5、已经预支了费用,却未拿回项目的,该项预支费用合并计入年终结算,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从年终结算奖励中扣除。
奖励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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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规定,制定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发放到人。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农业人口,且户籍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于每年12月1—31日期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相关材料等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资格确认和网上录入。每年1—4月为目标人群资格确认和网上录入时间。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在经过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市)县复查审批后,进行信息录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编制。
3.复核检查。每年4—5××市、区(市)县两级质量复核检查阶段。区(市)县、乡(镇、街道)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复核面分别不低于60%和100%;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运行机制
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相关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合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
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市或死亡的作退出处理。
五、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市、区(市)县两级专项财政经费年度预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担50%,××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另行规定。
六、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单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协调,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奖励扶助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二)对自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从确认资格的当年起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未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确认的,不能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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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县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努力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撰写工作方案,起草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三)奖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奖励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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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实行决算。
二、奖励扶持对象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星级农家乐和a级景区创建、农家乐发展先进单位进行奖补。
三、奖励扶持办法
1.农家乐提升档次奖励:按照《区农家乐旅游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评级和奖励,当年被评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0.5万元,二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不累计)。
2.农家乐特色化改造补助奖励:对原农家乐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的给予一定补助,当年每投入改造费用1万元补助0.2万元,每个农家乐最多补助2万元。
3.新增农家乐的奖励:镇办在其辖区年度发展农家乐达5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的总投资额度的10%对镇办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万元,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镇办0.5万元;行政村年度发展农家乐达3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总投资额度的10%对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万元,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该村0.5万元。
4.农家乐宣传促销奖励:所在镇办、村和农家乐自身出资,由区旅游局统一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展位(或布展)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自行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推介促销活动,报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15%、10%的摊位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在国家、省、市三级媒体上宣传推介其旅游项目的,报请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设置符合要求的宣传标识、标牌、广告,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报区旅游局审核后,给予投资主体50%的资金补贴,每个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此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5.景区(点)创a级奖励:经有关部门核准,创建升级为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5万元,奖励所属镇办2万元;创建升级为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10万元,奖励所属镇办5万元;
6.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镇办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旅游项目的,按照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7.镇办对辖区内的近郊游产业和农家乐的发展,也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资格审核
农家乐经营单位向所在镇办递交奖补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镇办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旅游局。之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政局、创建办等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景区(点)和农家乐自身必须符合《区“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经营条件,文明经营、依法纳税。新建或改建后的农家乐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被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受到群众多起投诉的、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旅游景区(点)和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二)申报程序。农家乐经营单位填写《区发展近郊游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硬件建设正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宣传促销补贴的,需提供正规缴费发票、报刊杂志的原件、复印件,通过电视、广播等有声媒体宣传促销的,提供录制光碟或录音。各镇办依照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递交区旅游局。然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创建办、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贴额度,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三)拨付程序。区旅游局对需奖补的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直接拨付到各奖补单位和经营户。拨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本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特色化改造,农家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设备更新补贴,近郊游工作的宣传推介,a级景区的创建。奖励镇(街道)、村的资金要用于发展辖区近郊游工作;奖励、补助农家乐、旅游企业的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的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
(二)监督管理。奖补资金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区近郊游产业的发展,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和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补贴资金拟拨付前需在所在镇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区审计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1次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罚。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奖励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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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向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举报地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五),,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六)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七)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八)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九)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一)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二)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
(十三)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四)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商,不缴或少缴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参与纳税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六)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十七)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八)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三条被举报人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报人可采取专线电话举报(号码附后)、信函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等多种形式,提倡实名举报的方式,提供真实可查证的有关证据资料,以便案件的有效查处。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纪检监察部门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完毕,对有实名的举报在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果回复。
第六条每起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视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案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受处分程度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被举报人受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500-800元;被举报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凡举报案件已经列入查办范围或已经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真实证据资料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并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金来源列入各单位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由处分决定单位给予奖励。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奖励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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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方案
一、 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 通报批评;
(2) 一次性罚金;
(3) 减薪;
(4) 留用察看;
(5) 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 重量级处罚: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
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 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 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7. 连续旷工2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三、轻微处罚: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30元—100元。
2.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5. 浪费公司财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300元。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200元。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