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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01 16:21:02 查看人数:40

保险工作方案

保险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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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保险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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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服务网络,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社会责任,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运营模式

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保险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运行,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列为5:5,即政府承担的赔付责任为50%,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为50%。

(二)财政补贴政策

1、水稻、小麦、玉米保险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

2、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养殖户负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承担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40%。

3、其他养殖业(不包含能繁母猪、奶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35%。

4、今年,省级财政对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至50%,即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机户负担40%。

5、海洋渔船投保渔船全损互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2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渔船综合互助保险,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财政补贴全损险部分的25%。内河渔船投保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船综合互助保险,省级财政均补贴25%。海洋渔民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省级财政补贴25%。

(三)承保要求

1、水稻、小麦、玉米为必须参保品种,承保面达100%,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分别为400元/亩、400元/亩、300元/亩,费率均为5%,农户应交保费分别为5元/亩、5元/亩、3.75元/亩,保险金额全县统一。

2、养殖业户存栏能繁母猪、奶牛为必须参保品种,要求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700元/头,费率为6%,保险农户应交保费8.4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2400元/头,费率为6%,农户应交保费57.6元/头。

3、片300亩以上的设施栽培原则上应保尽保(只限承保钢架、冬暖大棚且不含塑料薄膜),每个钢架大棚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平方米为一个,下同),费率为3%,农民应缴保费为21元/个;每个冬暖大棚架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4%,农民应缴保费为42元/个;棚内蔬菜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6%,农民应缴保费为21元/个。设施栽培棚内作物本年度保险费责任期限内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个1000元。

4、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金融办发〔2009〕34号文执行,即:额定功率≦14.7kw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率标准为700元/台,额定功率>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率标准为910元/台。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率标准及保险金额参照金融办发〔〕23号文确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标准执行,保险金额分四个档次,分别为2.5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对应的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任意一档投保。

(四)时间要求

1、水稻、玉米参保农户应交的保费由各乡镇负责在8月10日前上解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专户。

2、小麦参保农户应交的保费由各乡镇负责在12月31日前上解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专户。

3、高效农业应交保费由各乡镇负责在8月20日前上解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专户。

(五)资金管理

省及省以上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县财政补贴资金、投保人应承担的保费,按联办共保5:5比例分别存入政府农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农险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其中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拨付给乡镇,主要用于乡镇、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及三农服务站人员的工作经费,不得单纯发放奖金,各乡镇要建好台账,以备检查。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财企〔〕6号)执行。

(六)定损理赔

保险标的受损后,种植户、养殖户应及时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保办)或县人保财险公司报案。县农保办接到报案后,要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查勘,并及时将损失及承保情况(是否保足及比例赔偿等)反馈给种植户、养殖户。对认定符合理赔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农保办在规定时间内以“一折通”形式将赔款发放到户。

三、重点工作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继续做好传统种植业的参保工作,今年,全县小麦、水稻、玉米等品种的参保面实行应保尽保。全面扩大高效农业、规模农业参保面积,高效农业、能繁母猪、奶牛应做到“应保尽保”。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范围,今年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要做到应保尽保,鼓励联合收割机所有者参加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参加意外伤害险。积极推进渔业保险,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60马力以上渔船要全部参加互助保险;渔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为其水上从业人员和渔业船舶办理互助保险;鼓励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民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内陆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和渔民参加保险。

(二)规范操作程序

为保证农业保险的规范运作,全省制定了统一的承保、理赔等实务流程,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照该流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得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加强网络建设。围绕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的目标,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工作体系,形成稳定有力、上下贯通的工作队伍,建设重点在乡(镇)、村两级。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做到有工作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重点做好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园区、种养大户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审计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业保险专项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乡镇、部门要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责任靠身,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激发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

保险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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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电、渡口、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2年,每县区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参保任务。

二、承包单位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涵、实施背景和重要意义,区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职工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结合当前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与安全生产监管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共同部署。一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或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行由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变,已存储或部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保险费;二要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三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一项重要举措。

保险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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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城镇职工社会“五险”新增参保28000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7400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5700人、失业保险新增4000人、工伤保险新增75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0人。

二、扩面对象和重点

(一)扩面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扩面重点。参保险种不全和未全员参保的企业、未参保的列统企业和开发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建筑企业。

(三)断保人员续保。开展断保3年以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建立工作组织。成立区社会保险扩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组长刘炳正局长,成员:张勇、徐辉、丁翠红、刘志、邢滨、刘平、张新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险处,邢滨任主任。人社局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2、梳理扩面对象。已参保企业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未参保企业中建筑企业由监察大队梳理,其它企业由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断保人员由劳动保险处梳理。

3、准备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等宣传材料由人社局准备,参保办理流程、调查表格、参保通知等由劳动保险处准备。

4、分解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分组、目标任务分解、调查摸底工作分解由劳动保险处负责,断保人员分解到乡镇(街道)人社所、社区工作站。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1、调查已参保企业险种不全、未全员参保情况,调查开发区企业参保情况,由劳动保险处负责。

2、调查建筑企业参保情况(重点工伤保险),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

3、调查商贸、餐饮、宾馆、保安公司、美容美发、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参保情况,由就业处负责,并组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共同实施。

4、调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保情况(改制医院、民办学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由医疗保险处负责。

(三)参保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宣传。全面宣传《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参保。

2、培训。举办企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3、征缴。对五险参保不全企业,以征缴计划方式直接征缴。

4、稽核。对参保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稽核是否全员参保。

5、书面审查。对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带新年休假的执行等情况,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6、续保。以公告形式开展断保续保工作,同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续保工作,作为其五险参保任务。

(四)依法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以劳动监察形式依法督促其参保。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实效。开展社会保险扩面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成市政府、区政府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全局全年一项重点工作,相关单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想办法,克难题,积极、有序落实相关安排,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保险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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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稳定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2、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3、政府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与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4、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化解农业风险,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5、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做到自愿投保。

三、主要内容

1、试点险种。种植业参保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棉花;养殖业参保品种为能繁母猪、奶牛;高效农业试点参保品种为肉鸡、养蚕、育肥猪、林木火灾、蔬菜大棚和大棚薄膜等。

2、运行模式。种养业和高效农业试点参保品种均采取政府与市人保财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市人保财险公司负担赔付责任的40%,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农机具保险仍按扬府办发[2008]123号文件执行。

3、条款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2008版)执行。

4、补贴及保障。

种植业(水稻、棉花):今年秋季,我市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仍然采取低标准、全覆盖的方式,按最低档投保。保费每亩10元,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每亩6元),县(市)财政补贴10%(每亩1元),种植者自交30%(每亩3元)。从明年起,我市将按照*市的统一要求,将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提高到每亩15元,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每亩9元),县(市)财政补贴10%(每亩1.5元),农民自交30%(每亩4.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

能繁母猪:保费每头60元,省财政补贴30%(每头18元),县(市)财政补贴50%(每头30元),饲养者自交20%(每头12元),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

奶牛:保费每头240元,省财政补贴30%(每头72元),县(市)财政补贴30%(每头72元),饲养者自交40%(每头96元),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

肉鸡:存栏8000只以上的养殖户方可投保,保费每只0.3元,省财政补贴30%(每只0.09元),县(市)财政补贴10%(每只0.03元),饲养者自交60%(每只0.18元),保险金额为每只10元。

肥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户方可投保,保费每头20元,省财政补贴30%(每头6元),县(市)财政补贴10%(每头2元),饲养者自交60%(每头12元),保险金额为每头400元。

林木火灾:连片50亩以上的种植户方可投保,保费每亩6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1.8元),县(市)财政补贴10%(每亩0.6元),种植者自交60%(每亩3.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2000元。

蔬菜大棚:5亩以上的种植户方可投保,主要是对大棚和薄膜提供保险,根据不同的棚架和薄膜采用不同的费率。竹架大棚保费每亩75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22.5元),县(市)财政补贴20%(每亩15元),种植者自交50%(每亩37.5元),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水泥大棚保费每亩100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30元),县(市)财政补贴20%(每亩20元),种植者自交50%(每亩5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2500元;钢架大棚保费每亩180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54元),县(市)财政补贴20%(每亩36元),种植者自交50%(每亩9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6000元(异型大棚保额另行商定)。大棚长寿膜(含进口膜)保费每亩120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36元),县(市)财政补贴20%(每亩24元),种植者自交50%(每亩6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大棚普通膜保费每亩144元,省财政补贴30%(每亩43.2元),县(市)财政补贴20%(每亩28.8元),种植者自交50%(每亩72元),保险金额为每亩800元。

5、参保目标。种植业品种的参保面达到95%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做到应保尽保,蔬菜大棚、薄膜等高效农业试点品种和肉鸡、育肥猪的参保面要逐步扩大。

6、风险基金。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相关规定,不断充实市政府巨灾风险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

7、展业理赔。今年起,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流程(另行下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统一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如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巨灾准备金,如仍有不足,向*市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准备金。

8、管理费用。农业保险综合管理费为总保费的15%,其中:5%作为乡镇、园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6%作为市人保财险公司工作经费,2.5%作为市农保办工作经费,1.5%作为管理费上交*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使用。*市政府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总保费的3%),1%用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2%下发乡镇、园区(1%用于奖励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1%用于乡镇、园区农经站的奖补)。

9、业务拓展。试点推行“以险养险”,鼓励各乡镇、园区在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开展一定的辅农村商业保险,鼓励乡镇、园区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农村发展综合性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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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城镇职工社会“五险”新增参保28000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7400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5700人、失业保险新增4000人、工伤保险新增75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0人。

二、扩面对象和重点

(一)扩面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扩面重点。参保险种不全和未全员参保的企业、未参保的列统企业和开发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建筑企业。

(三)断保人员续保。开展断保3年以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建立工作组织。成立区社会保险扩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组长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险处,邢滨任主任。人社局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2、梳理扩面对象。已参保企业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未参保企业中建筑企业由监察大队梳理,其它企业由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断保人员由劳动保险处梳理。

3、准备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等宣传材料由人社局准备,参保办理流程、调查表格、参保通知等由劳动保险处准备。

4、分解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分组、目标任务分解、调查摸底工作分解由劳动保险处负责,断保人员分解到乡镇(街道)人社所、社区工作站。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1、调查已参保企业险种不全、未全员参保情况,调查开发区企业参保情况,由劳动保险处负责。

2、调查建筑企业参保情况(重点工伤保险),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

3、调查商贸、餐饮、宾馆、保安公司、美容美发、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参保情况,由就业处负责,并组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共同实施。

4、调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保情况(改制医院、民办学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由医疗保险处负责。

(三)参保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宣传。全面宣传《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参保。

2、培训。举办企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3、征缴。对五险参保不全企业,以征缴计划方式直接征缴。

4、稽核。对参保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稽核是否全员参保。

5、书面审查。对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带新年休假的执行等情况,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6、续保。以公告形式开展断保续保工作,同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续保工作,作为其五险参保任务。

(四)依法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以劳动监察形式依法督促其参保。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实效。开展社会保险扩面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成市政府、区政府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全局全年一项重点工作,相关单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想办法,克难题,积极、有序落实相关安排,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保险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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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保险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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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农业平安补贴方法

对设施农业的安全(日光温室大棚)政府将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为:省、市、县政府补贴50%;农户自行承当50%

二、平安范围与保险标的

(一)平安范围

县鞍羊线沿线镇场区的农业设施(日光温室大棚)包括其它镇场区愿意参保农户的农业设施(日光温室大棚)均可参加保险。

(二)平安标的

能正常使用的日光温室大棚均可作为平安标的日光温室大棚是指墙体、拱架(钢结构、竹木结构)及覆盖物(塑料薄膜及玻璃)为结构的农业设施。符合建造技术规范要求。

三、平安责任

发生上述六种灾害并造成损失的承担平安责任的平安部门要给予赔付。赔付顺序一旦启动,平安责任共六项:火灾、雪灾、雹灾、暴雨、暴风、洪水。一经安全。赔付规范及相关事项都要按平安相关条例及赔付原则执行。

平安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平安标的蜕变、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标的自身损失;平安标的遭受平安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建造期间因遭受平安事故引起的损失;修建违反设计、施工规范的不合格温室;大棚内部种植的作物损失。

平安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平安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平安费率、金额及保险期限

(一)平安费率

辽宁省农业平安方案》统一规定设施农业平安费率为2%

(二)平安金额

以延长米为计算单位,日光温室大棚的平安金额。即:每一延长米保额(单位保额)实际延长米=保险金额。

钢结构大棚每延米成本为120元;竹木结构为80元。每栋大棚按100延长米测算:钢结构大棚每年保费为120元×100米×2%=240元;竹木结构大棚每年保费为80元×100元×2%=160元。辽宁省农业平安方案规定。

规范大棚每延米利息构成分项:

构结

分项墙体骨架塑料草帘子总保额

竹木结构252782080

钢筋结构3557820120

其中:省、市、县承担50%120元;农民负担50%120元。例1钢筋结构:100米长温室每栋保费240元。

其中:省、市、县承担50%80元;农民承当50%80元。例2竹木结构:100米长温室每栋160元。

(三)平安期限

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会计核算年度计算。

五、平安理赔及责任界定

被保险人必需做到以下几点:发生平安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在24小时内通知导致平安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平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在24小时内通知导致平安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平安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通讯信号中断原因造成无法在24小时内通知的除外,124小时内通知平安人。但应在通讯信号恢复后12小时内通知平安人。

允许并且协助平安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平安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平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维护事故现场。

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3如果平安责任范围内的平安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损失,平安人有权拒绝赔偿。

应提交平安单正本及分户清单、财富损失清单、平安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被保险人向平安人请求赔偿时。

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平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管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发生平安范围内的损失。

平安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前,平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平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向平安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平安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

致使平安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平安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

应当如实向平安人说明与损失标的有关的其他平安合同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平安人多支付平安金的平安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

六、承保机构

县设施农业平安工作由中华联合平安公司负责。根据鞍山市农业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

保险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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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于年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帐户中年底前只有记载工作年限的“虚帐”。做实个人帐户需要妥善处理“虚帐”问题。因此,现拟将“虚帐”部分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以下称为“虚帐实记”),并与其年以后所形成的实帐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记帐户,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打下基础。

一、“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本方案实施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二、“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

“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与现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一致。现行办法规定,“虚帐”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依据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参照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确定的。“虚帐实记”就是将适用本方案的人员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确定。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总额为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实记实记金额与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之和。

保险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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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农村家庭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农民最迫切的意外身故,疾病身体故和意外医疗风险开展的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参保理赔手续简单等特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风险,是“新农合”和“新农保”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万一发生事故后,财务风险能得以转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时间

每年一次。2016年集中收费时间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参保原则、保险费、保险期间、对象、险种、保险金额和方式

(一)参保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按户收取2-5人,每户100元,6人以上每户200元。(如一户只有一人的情况,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61岁-90周岁按人收取,每人每年50元(每人购一份,多投无效)。

(三)参保对象。户籍在我镇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村村民或居民。

(四)参保险种。参保险种为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三种险种。

(五)保险金额及理赔。保险金额共计为89000元,其中意外死亡40000元;疾病死亡6000元;意外残疾40000元《安残疾比例进行给付》;意外医疗3000元,保险金额按每户参保人数进行均衡。

61-90周岁最高保险金额为57300元,其中乘坐合法交通工具(机动车、火车、轮船、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0元(80岁以上25000元),其他意外死亡和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元(80岁以上2500元);疾病身故500元(80岁以上25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元(住院期间,按每天30元标准给付,最多给付60天)。

由中国人寿县支公司专设理赔绿色通道,高效快捷提供理赔服务。

(六)参保方式。三种险种均以产品组合和团体方式参保。以镇为单位。

四、实施步骤

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施步骤主要分宣传动员,收费承保,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1.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部署会。

2.各镇组织召开本村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会。为精减会议,提高效率各村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可与当年度其他保险工作同步安排实施。同时,镇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每周通报。

(二)集中收费承保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收费工作由各村指定的小额保险服务专员收费,村上交至乡镇服务专员,并由镇服务专员将保险费同意划账至中国人寿县支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以镇为单位将参保人员统一造册后报中国人寿县支公司,公司依据承保条件复核参保人员名单,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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