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管理部安全职责
1. 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
2. 在对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工作。在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安全内容纳入责任制内容,坚持安全否决权;
3. 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4. 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安全生产;
5. 办理用工手续(含农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应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单位执行;
6. 组织对特殊工种: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工等的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并办理操作证;
7. 负责工伤上报,组织工伤鉴定,并负责组织工伤人员费用核销工作;
8.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9. 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对有毒、有害工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10. 把安全工作纳入晋级考核内容;
11. 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
12. 负责erp信息化管理,保证erp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erp系统信息数据的保密,公司内部局域网的网络安全和病毒入侵的防范工作;
13. 负责计算机设备日常病毒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各处室因特网和各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防止计算机设备受到病毒侵害和攻击。
第2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第3篇 突出人本管理探索企业职工本质安全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生产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煤矿企业以安全管理为重点,运用现代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在管理问题的新观点,突出人本管理,积极探索实现本质安全的途径,将会极大的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杜绝重大责任事故,达到实现安全本质型生产得目标。
一、人本管理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人是组织拥有的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人本管理是指以人全面的、自在的发展为核心,创造相应的环境、条件,以个人自我管理为基础,以组织共同愿景为引导的一整套模式。人本管理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突出人本管理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出,《决定》的指导思想突出了人民利益的问题,目标和主要任务围绕的核心问题也是人民利益,同时又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2、突出人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煤矿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的一分子,安全是生产的基础、稳定的基础、发展的基础,煤矿各种威胁安全生产的因素比较多,有些不可预知和不可抗拒的危险因素客观存在,而煤矿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安全基础作保障,就什么都谈不上。现实也证明,一个煤矿一旦安全出了问题,生产经营秩序都会被打乱,员工情绪压抑,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效益就会受影响和损失。
3、突出人本管理是员工需求的需要,按现代管理学关于人的定义中分为经济人、社会人、管理人、自我实现的人,但无论是哪种人,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第一的需要就是吃穿住,吃饱肚子第一需要满足时,需求就能变为实现自我价值。企业安全不好,经济效益受影响,员工因工受伤,个人收入受损,这些对员工个人需求就会造成影响。
二、本质安全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本质安全”的内涵就是在工作中处处按照标准、规程作业,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甚至是实现零事故,从而得出结论:煤矿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其基本特征:一是人得安全可靠性。不论在何种作业环境和条件下都能按规程操作,杜绝“三违”,实现个体安全;二是物的安全可靠性。不论在动态过程中还是在静态过程中,物始终在能够安全运行的状态;三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在日常安全生产中,不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况而发生重大事故,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约”的安全系统;四是制度规范、管理科学。
三、预防途径
1、强化本质安全的理念教育,做到三个转变。探索由“领导教育式”转为“朋友谈心式”,由“教育职工学安全规程”转为“自己首先学安全规程”,由“只讲大道理”转为“大、小道理都要讲”。宣传“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福利的安全文化理念。坚持和完善日常的班前安全教育10分钟和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严格安全活动的考勤和考核,丰富安全教育内容,采取多媒体、隐患预想、考问讲解、现身说法、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2、改进培训方法,做到系统、专题、现场三个结合。一是对班组长、技术骨干层采用系统教育培训,通过管理理论管理方法,激励应用《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系列教育培训,达到理论上更具体,更详细,更完整,岗位技能和操作,管理技巧更熟悉,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二是为适应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环节的需要,采取了有目的的针对性专题培训法。解决高难度、新工序流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的急需问题。三是现场实习法。把培训放在现场,对新引进的大功率运输设备,由高级技师对照实物讲解,并让技术骨干看操作效果,克服了理论上理解不透,空洞说教的缺陷。
3、应用激励理论,增强“三性”。运用学者德鲁克在“目标学管理”理论中指出:“要调动人的积极性,重要的是使他们发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乐趣和价值,能从工作的完成中享受到一种满足感”。工作中,通过培训课上有奖问答,设立安全规程、技术措施现场应用解决实际问题奖、技术能手奖等方式调动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得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4、推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创新,建立安全民主机制。以落实煤矿rmdc管理法和零点责任目标管理发为重点,坚持巩固和创新结合,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扩大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从整个生产现场管理等每个环节都按工作规则和标准化要求实施考核,力争每个岗位,每个工种达到程序化标准。同时,以学习应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为契机,应用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爱得华.戴明的“凡是精细的管理,一定是标准化的管理,一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化的管理,科学管理就是力图使每一个管理环节的数量化”的质量管理思想,对工作面全系统绞车进行了数字编号,件车配备了信号牌,井上调度室、井下家俱房绘制了工作进程图。初步实现了工作管理数字化、图表化的要求。
第4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搞好安全信息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信息管理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安全生产和做出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搞好企业内部安全信息管理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安全信息的分类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情报、资料、台帐、指令以及发生在生产现场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的具体行为等,它应反映出企业整个生产过程的基本安全情况,企业内部安全信息的获得可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一般以企业内部的安全信息为主,采取内外结合的原则。
安全信息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具体认识与运用安全信息去指导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安全信息分类主要是根据安全信息的产生和作用来进行的,安全信息大体可分为3类:
(1) 安全指令信息。是指上级领导及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安全工作的文件、指令、要求、事故通报、安全生产简报、其他单位安全管理经验以及事故教训等信息。
(2) 安全动态信息。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现场设施防护完善状况;生产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现场作业工人的情绪以及工器具、设备的异常状态等多方面的安全动态信息。
(3) 安全反馈信息。是指能将在执行安全指令过程中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信息及时反馈到安全监督人员和相应决策部门,通过闭环控制、偏差管理,及时作出新的决策,制定新的防范措施。
2. 安全信息管理
安全信息管理要采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体现“及时、准确、适用”3个特性:
(1) 及时性——收集、传递、反馈、运用、处理安全信息要及时,错过收集和使用的时间,安全信息就失去应有的作用。如:对于在装设三相短路接地线时,没有用验电器在停电设备上验明确无电压,就直接在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的违规行为,如果在生产中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就能有效地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否则,就可能导致事故。
(2) 准确性——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否则就会影响安全信息的使用效果,甚至可能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决策,贻误了安全管理工作。如:在电气倒闸操作过程中,没有使用操作票,原因是领导允许无票操作。在收集此信息时,如果只收集到无票进行电气倒闸操作的违章作业行为,而没有收集到领导违章指挥的事实,就不能使决策部门提出全面的整改措施,其结果是只解决了无票操作的违章作业问题,而没有解决领导的违章指挥问题。
(3) 适用性——安全信息的使用价值因人们的需求和使用的时间、方式、对象、地点不同而不同。只有适用的安全信息,才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安全信息的作用。如:在学习兄弟单位安全管理经验时,不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安全信息的作用。
一个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状况。企业的安全信息管理应该通过收集、分析、管理、处理、传递等环节形成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高效、流通的闭环反馈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领导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信息,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然后,再下达给基层,指导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
3. 安全信息管理的基本环节
(1) 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安全信息在企业中的流通,把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在讨论研究安全工作时,应讨论研究安全信息的应用管理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信息所具有的作用在安全管理中得到充分发挥。
(2) 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网。通过安全信息管理网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兄弟单位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并将重要的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送到信息管理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 落实安全信息管理责任制。安全信息要分级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提高安全信息的利用率,保证安全信息正常运转,保证安全信息管理得力、有效。
(4) 加强班组安全信息收集。班组是企业最小的基层单位,又是安全信息的重要来源。加强班组信息管理是搞好信息收集和反馈的重要环节。
(5) 加强信息档案工作。安全信息建档资料是企业宝贵的财富,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及时作出正确决策,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6篇 通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 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 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 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 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 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 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 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 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 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 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 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 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 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 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 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 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 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 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 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 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 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 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 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 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 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 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 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 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 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 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 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 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 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 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 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7篇 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网安全运行,强化人员行为规范化,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制定安全目标并按期按时按量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2、使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吕梁主网电网各级生产单位运行、设备管理、调度等工作的安全考核。
3、实施方案
3.1、不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3.1.1、每年年初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对全部生产管理、运行、检修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上岗。
3.1.2、对新规程、文件、制度及时进行学习培训,并编制分公司实施细则。
3.1.3、规范生产现场行为,对大型技改、大修工程,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来指导工作。
3.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2.1、各生产班组要对所运行维护的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特殊天气及运行状况要安排特巡,对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消除。
3.2.2、加强对带病设备的监察,制定应急措施。
3.2.3、严格执行新设备投产验收工作,保证设备无缺陷移交。
3.2.4、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周期性检修。
3.2.5、按时完成所辖输变电设备的评级工作并上报。
3.3、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3.1、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
3.3.2、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管理,调度人员要熟悉电网的运行、潮流分配以及重大检修工作,防止误调事故发生。
3.3.3、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对电网黑启动方案要进行学习,有条件的要进行模拟演习。
3.4、不发生人员恶性误操作事故
3.4.1、加强运行人员安规两票的培训考核力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4.2、加强无防装置的管理,对于存在缺陷的要及时进行完善。
3.4.3、加强变电站接锁钥匙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审批手续。
3.4.4、运行人员操作要进行全过程录音,对于无录音的视为违规操作。
3.4.5、对于大型操作,按照上级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把关协调。
3.4.6、各级管理人员按时对两票进行抽查,并按照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8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第9篇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有效地规避事故风险
事故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持续地遂行丈规模的基础建设,与此同时,建筑施一[所造成的事故伤害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建筑施上安全彤势严峻,事故总量和伤产人数居高不下。建筑旌t事故的主要类型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和坍塌。造成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本原}目在于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安全管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从管理人手,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降低事故发巾率。
1.当前安全管理主要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有笑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天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取得_r一定成效,保持r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4个方面。
1.1监管责任不落实
目前,负责令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i}l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工作未完全到位,也未全面有效地履行肘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坪的职责。
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同内对专业建设丁程安全生产的监管i|;{责不清,安全管婵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难度大。
1.2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昱4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不少监理公司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等。
】.3执法监督乏力
一是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没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强制性、口r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t安全投入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等,造成企业存市场不规范竞争的低价中标巾缺乏安全投入保证,产生大琏事故隐患。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ke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行政执法和动态盟管工作不够严格。
1.4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巾.转移,农民丁大量涌向市场,进人“门槛”低的建筑业。
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l,3。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闻素之一。
2.建筑企业主要事故的特点
建筑施t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多发生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4个方面。如能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建筑施工伤r=事故将太幅度下降。所以,降低四大伤害是建筑施丁安全技术耍解决的主要问题。下面眦高处坠落和起重机械伤害为例分析各自的特点。
2.1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高处作业工作量大、操作人员多、员工的流动性大,加上多下种的交叉、立体作业,并且临时设施多,现场条件差,因此,各种不安全}lj素多,高处坠落事故也就特别多。而高处坠落事故往往使人员受到较严重程度的伤害,非死即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行业旌工“四大伤害”q1第一大伤害,在高层建筑中尤其明显,归纳其特点是:事故发生频率高;易发事故部位多;群死群伤严重,事故危害性大;临时合同工特别是青年工人事故发生率高。
文,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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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机械和起重伤害特点
建筑机械与工厂内的机械设备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使用的环境条件不同;作业对象不同;作业地点和操作人员不同。由于建筑机械具有以上的使用特点,其安全性比厂内设备差得多.发生伤害的概率自然也就高得多。
2.3起重伤害事故一吊物坠落
在我同,随着起重机械使用数量的增多,起重伤害事故占全部下业企业伤亡事故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起重机械常见事故有:吊物坠落、挤压碰撞、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机体倾翻事故。
3.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
3.1企业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安拿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事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通过教育和培训,就能有效地预防从业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提高其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减少人为的失误。
3.2探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模式
pdca循环法,是美国管理专家戴明首先提出来的,是目前各行业实施安伞管理过程中普遍应用的管理模式。pdca循环.即:计划(pl∞)一实施(do)--检查(check)一处置(act)四个阶段的循环。它是基于思维的逻辑程序,简明而易理解,实践性很强,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有利强化企业全方位的、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3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足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安全生产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需要,对加快企业安全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找出预防建筑旌工企业安全施工中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及其发生的原因。
才能有的放欠地去找出相荚的应对措旌。同时作为施工企业也要建立健伞有关安全施工的制度,不断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营造一个班上讲安全.班上做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良好的安全施下的氛围;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也要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齐抓共管,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点。
第10篇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 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 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 某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1.0 目的:
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除企业的火灾危害。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杜绝或减少重大特大火灾发生,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
2.0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0 内容
3.1 防火负责人职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责任制)
a认真贯彻、遵守国家《消防条例》技术规范、标准,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之内。
b主持消防委员会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和车间的消防工作,定期向职工报告消防工作。
c 组织制定本企业消防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
d组织消防宣传教育、考核效果。
e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f消防设施建设与企业发展建设同步。
g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h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i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2 安全主任(消防干部)职责
a组织实施安全规定和企业法人代表及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的消防工作。
b研究确定本车间火灾危险点,制定控制措施。
c起草消防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草案,提供领导审定。
d负责消防宣传、检查、整改等组织工作。
e负责消防器材配备、检查、维修等组织工作。
f对违章、违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g根据企业领导的指挥,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
3.3 生产车间防火责任人职责
a建立健全本生产车间各级岗位责任制,督促落实。
b研究确定本车间火灾危险点,制定控制措施。
c组织消防宣传、检查、整改火险等活动。
d领导本车间义务消防队,维修消防器材。
e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3.4各部门防火责任制
3.4.1生产部门防火责任制。
a编制生产计划同时编制消防建设项目,改善消防条件整改火灾隐患。
b实施、检查计划时,同时检查消防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
3.4.2工程技术部门防火责任制
a在编制工艺规划、工艺守则、设计工艺设备时要考虑防火安全技术和措施。
b研究、开发新产品时有消防安全措施。
c在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要考虑消防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d对生产工艺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整改。
3.4.3质量管理部门防火责任制
a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和审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和消防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b参加企业防火检查、负责审批重点部位动火作业手续。
3.4.4设备部门防火责任制
a制定机械、电器、动力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时,应包括消防安全内容。
b新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c对引进的重要设备,应将其有关消防安全资料报安检、消防部门备案。
d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要严格要求,不准带病运行。
3.4.5动力能源部门防火责任制
a设计变、配电所时,要遵循有关防火规定。
b定期对用电设备、线路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准带病进行。
c检测、维修防雷设备,确保灵敏好用。
d设计、施工、维修消防供水系统,确保灭火用水的需求。
3.4.6供销部门防火责任制
a有计划、定量购入易燃易爆物品,并按规定分类存放,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消防部门备案。
b严格贯彻执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规定和防火制度。
c严格贯彻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各类物资储运中的防火工作。
d加强对保管人员防火知识教育(持证上岗)。
3.4.7综合办公室防火责任制
a负责所辖下属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b负责所辖下属部门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的防火工作。
c负责企业内职工生活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4.8人力资源部门防火责任制
a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防火教育。
b对临时工、入厂实习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c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备重点工种工人,并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d消防规章制度遵守情况,列入劳动纪律检查的重点内容。
3.4.9安全部门(安全员)责任制
a组织实施上级和本企业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办法。
b收集、整理有关消防信息,掌握本企业消防工作综合情况给领导当参考。
c起草消防工作计划,各项消防工作进度。
d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e组织宣传教育,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f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g督促和检查各种消防设施配备和维修工作。
h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工作。
第12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有些人将它们对立起来,视为一对矛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安全与生产之所以不是一对矛盾,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对立着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相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就是这个道理。
在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观察、分析事物和现象,既要承认安全与生产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又要承认安全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区别,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辩证关系,反对形而上学,只见局部、不见整体观点,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完全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井上井下的全方位、全过程。
二、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就煤矿整体工作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产。煤矿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主要来自于煤炭生产,如果没有安全保证,生产煤炭就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一个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如何,必须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企业发生事故总要或多或少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处理。这本身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此外,由于工亡事故的影响,职工人心不稳,出勤难以保证,生产难以进行,这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管理对煤矿至关重要。但是也应看到,安全毕竟不完全等于经济效益,安全上去了并不等于经济效益就能提高。由于有的国有煤矿多年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行,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惩,因此必须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降低生产成本,保证煤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事实证明,效益与安全是煤矿企业的两项根本性任务,企业领导必须坚持两手抓,要以安全保效益,以效益促安全,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三、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中,常有人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比如,若发生死亡事故,便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十分有害的。认真分析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结论。任何一起看似偶然的事故,其背后都可以找到隐藏着的必须规律。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尽管有各种偶然因素,但终究是“三违+隐患=事故”的结果。无论分析追查哪起死亡事故,都能找到发生事故的必须根源。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都是必然。安全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精心大意。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狠抓管理,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考核,从严奖惩。只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强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权,杜绝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四、突击与持久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井上井下,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在一段时间内形成高潮。同时,还要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行为。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如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管理周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通过短短的一周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好突击战。在此基础上抓巩固,求提高,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有经验,也有教训。
为什么事故安全教育坚持不好,收效甚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只重视社会突击战,忽视持久战。很多煤矿往往是文件一至,上下号召,声势浩大,完成了事。事故安全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它需树立“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纪律、时间、形式、教育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考核机制,惟有如此,才能搞好这项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我们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用突击来巩固持久,以持久来检查突击,把突击与持久恰当地运用到安全生产管理活。
五、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硬件与软件是指装备与管理两个方面。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先进的装备不行,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硬件。随着井下采拙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硬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综采综掘机械化已经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硬件水平的提高,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狠抓软件建设,深安全管理,狠抓职工培训,促进职工队伍安全素质的提高,把硬件与软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但也必须看到,同样的装备,同样的条件上,同在一个矿生产,有些班队平安无事,有些班队则发生事故。其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实践证明,硬件仅仅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不能放松软件建设。必须坚持“装备、培训、管理”并重的原则。
六、爱护与袒护的关系
爱护与袒护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原则上的区别。然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由于有些领导对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错把袒护当爱护,这样,必须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负面效应。在安全产中,各级领导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领导干部爱护下属既是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如何才是爱护下属呢各级领导要把对下属的爱护全部体现到安全管理中。寓爱于严,严要求、严检查、严监督、严管理、严追查、严处理才是真爱护。对于下属发生的违章行为和责任事故不姑息、不迁就,该教育就教育,该追查就追查,该处罚就处罚,该撤职就撤职。这样才是真正的关心下属,爱护下属。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确有少数领导干部错把袒护当爱护,他们把严格要求同爱护下属对立起来,一味地讨好、迁就下属,结果帮了倒忙。对下属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果袒护,表面看来是关心爱护,实际上是害了下属,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情治与严治的关系
情和严只是两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就难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许多单位恰恰在情和严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处境。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他们处理情和严的关系上。情和严,也可视作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情应该出于严治之中,严应该立姜堰情治之上:两者是不应分离的。而在安全工作中,有些人往往处理不好两者关系,以致顾此失彼,易走极端。有的一味强调情治,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不可收拾。有的一味强调严治,使管理变成一堆冷冰冰的条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管理自然达不到目的。在如何处理情治与严治的问题上,要做到适而有度,恰到好处,情中有严,严中有情,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八、大事与小事的关系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安全工作中的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是量变与质变的具体体现,搞好安全工作重点要抓好预防工作,而要搞好预防工作就要化解量变,防止质变。各类事故,往往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这就促使我们运探究大与小的关系。以小为大,就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管理这根弦;要知道,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放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而以大为小,往往由小变大,积小成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管理无小事。谁忽视小事、放松小事,谁就受处惩罚、吃苦头。一定要妥善处理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事故预防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然,放小变大,最易诱发大事故的发生,是很难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
九、独唱与合唱的关系
如果把安全生产作一首歌,那么就有独唱与合唱之分了,要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既需要独唱,也需要合唱。只有把独唱与合唱融为一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然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人认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安监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它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领唱作用。在它的带动下,经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共同唱好安全生产管理这首歌。安全工作涉及到采、掘、机、运、通、党、政、工、团、妇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搞好它,离开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专业都是不行的。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全体部门的事,不只是安监员的职责,而是全体职工的职责。我们要处理好独唱与合唱的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去,齐心协力唱好安全生产管理这首歌。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一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牢牢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在实践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持“安全第、生产第二”的操作原则,抓安全促生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政治、经济效益,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我们的煤矿企业才能达到少出事故和不出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第13篇 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民营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反映出许多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据统计,近年来发生在民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占火灾总数的30%左右,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问卷调查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了解当前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消防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分析研究,就如何做好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些探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结构中民营经济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已直接影响到县域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经济收入,加强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是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事关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给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有效建议,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 问题 对策 消防安全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国土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辖区人口4700多万人。据初步核算,2008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5700.10亿元,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完成613.63亿元,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470.70亿元。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省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逐步改善,民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为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问题也非常严峻。由于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以及企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特别是侥幸心理严重,不能正确处理好效益与安全关系等问题,致使各种致灾因素增多,消防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据统计,仅去年,全省就组织检查组5340个,检查单位 79700个(次),发现火灾隐患48600条,因此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一、民营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重效益、轻安全现象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云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数量增长迅速,除了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外,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带有浓厚的家族管理色彩。企业主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因而对消防安全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密切相连、相辅相成的关系认识不足,尚未认识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不可分割、无法替代的组成部分。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以致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事故在民营企业中频频发生。如2023年3月云南会泽者海镇农贸市场里的一家百货商品批发部起火,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后经过调查就属于“三合一”场所,上下两层商铺既是批发办公又是烧火做饭,商铺老板全家4人还在里面住宿,里面商品堆放杂乱无章,起火时下层门被商品阻隔,无法逃生,人员迫使从二楼上往下跳,才造成这起严重的事故。
2、企业法人消防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仅挂在墙上。
民营企业往往过于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与企业正常运转密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企业管理者缺乏应有的消法法制意识,对《消防法》和消防法规知识了解不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残缺不全,执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管理无据可依,出事无章可循的境地。许多企业“一把手”还没有担当起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问三不知,遇有上级检查,往往拉出什么生产主任、保卫科长招架应付,对企业消防器材和人员的配备则能省就省,不能省也省,导致企业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在调查中,许多企业主都有“消防安全防不胜防,买了保险不用再防”的错误思想,觉得花钱买消防器材不如买保险来得方便,这些错误思想直接导致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民营企业中难以落。有的企业为了应付检查成立的以员工为主体的消防组织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之类的宣传标语,多数是摆设,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3、厂房、建筑工程等设施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营企业自身经济势力的限制,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尽量减少投资,导致大多数企业起点较低,基础较差,从而使企业的消防工作在起步阶段就没有和生产、经营等环节同步考虑,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艺流程等方面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也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有的甚至在施工中擅自砍掉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安全得不到保证;二是民营企业很多是家庭作坊,经过发展壮大而成,民房改建厂房比较多,这样导致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隐患;三是部分民营企业车间、仓库合二为一,没有防火分隔,导致疏散通道堵塞,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连片燃烧的局面;四是消防水源缺乏,由于市政配套设施发展滞后,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缺乏消防水源,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无水扑救的局面,如2008年云南会泽者海磷化有限公司着火,附近就没有消防水源,给火灾扑救带来了难度。
4、企业消防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缺乏专业消防知识。
民营企业为求得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管理成本上追求最小化,在企业管理和人员配备上往往一个人身兼数职,导致消防管理有人负责,但无人落实。企业管理者往往只重视防盗、防破坏、防员工伤亡等显性安全问题,而忽视最重要的防火这一隐性安全问题。员工多数是流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上岗前基本未经过安全培训,根本不知道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不懂得工艺流程,不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往往因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而事故发生后,他们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也不懂得正确的逃生方法,以致小火酿成大灾。如2023年出的福建长乐拉丁酒吧,消费者在里面燃放烟花,酒吧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其引起火灾,起火后在消防队赶到前这段时间,酒吧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正确使用相关灭火器材自救,最终,酿成了几十人死伤的惨剧。
5、消防部门管理的承载量与企业大量增加的趋势不对称。
由于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民营企业一直处于较快增长的状态,涉及行业领域繁多,且规模大小不一。最为显著的是民营企业以公众聚集场所为主要的投资方向。此类场所的大量增加,在现有监督部门警力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带来了监督管理空前的压力,如曲靖会泽全县有21个乡镇90多万人,民营企业近200多家,另外还有近40家公众聚集场所和大量在建、待建项目,而一个县消防大队只有5个消防监督管理干部。很显然,这种状况造成的两个层面问题:一是公安消防监督部到位。民营企业点多面广,较为分散且规模曾参差不齐,消防机构难以监督管理,且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任务重,对这类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部能全部到位,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也不能有效开展,这样容易造成失控漏管。二是监督检查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不深不细的工作状况。重监督、轻指导,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在民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较为普遍,以致削弱了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上述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企业自身又存在很多原因,没有及时整改,给社会很多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民营企业消防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民营企业在企业性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利益分配及职工心态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有较大的区别,这些方面的区别决定了两者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差异。目前民营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虽与消防机构警力不足、监督检查跟不上又一定的关系,但主要还是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决定的。
1、民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发展但消防规划滞后。
地方为了富强,一般都是先引资、建企业,后规划或者无规划,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和制约机制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消防规划滞后于企业的建设发展;另外,企业动态性强,企业往往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随意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物的性质,而这些企业只有想办理房屋产权才会主动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这样就会导致火灾隐患的出现。
2、消防监督力量相对企业数量的增长出现弱化。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而且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消防监督人员的数量却没有增加,这样就导致了消防监督力量形成了负增长。目前按照现在的消防监督规定重点企业是一年抽查一次,以前是每季度抽查一次,也就是说现在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企业的监督频率是降低了,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数长期不变,人员年年更迭,导致地区消防情况不熟悉,漏管失控的现象频频出现。
3、企业消防安全和培训教育普及率低。
现在的民营企业主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不愿意在消防安全上过多的投入。我们在对大量的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和调研过程当中发现,很多企业主认为,消防安全工作只要配备灭火器就行了,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建筑物耐火等这些概念都没有得到认识,更谈不上重视了。
4、审批门槛高导致企业自我申报检查意识薄弱。
近年来,政府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消防审批过于强调建筑用地的合法性、设计图纸的规范化、设计施工资质的等级化和消防设施的一步到位。而新生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完全自主,投入后急于产出的心情迫切,不知申报规定、躲避或拖延申报情况增多,为先天性火灾隐患埋下了祸根。此外,一些厂房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承诺一旦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由其负责,也延误了一些申报项目。
5、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长时间从事消防工作发现,多数民营企业主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对《消防法》和消防法规了解不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残缺不全,执行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致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如曲靖市民营企业各类建筑工程中近10%未经消防审核,近15%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少数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有的甚至擅自降低标准,致使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在源头上得不到保证。
三、做好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认真完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民营企业要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认真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2、引导企业消防规模化、正规化。
政府要抓住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工业园区规划,将那些散、小的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引导企业规模化、正规化。同时要规范园区建设,在进行规划时,政府要积极协调好计委、城建、公安、土地、劳动、供水、供电等部门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必须将消防安全纳入规划,步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同时,要加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加强工程监督,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从而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3、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消防安全对于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消防监督执法要建立社会消防技术培训中心,通过消防站对外开放,举办消防竞赛、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大对企业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其能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4、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综合力量。
民营企业数量较多、分布零散且随着经济发展还在不断增加,使消防部门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要使消防管理能够适应民营企业的发展,必须大力推进消防社会化。现在本县各乡镇派出所和消防警务都已经建立,公安消防部门不易管到的民营企业可逐步转交给当地派出所和社区消防警务负责管理,这样可以实现力量转化,使警务力量前移,在缓解消防部门警力不足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减少民营企业消防监督执法中的“盲区”和“死角”。
5、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投入,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民营企业可以借鉴中央企业要建立长期持续投入机制,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制度,提取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费用,形成企业消防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金的提取,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新开发项目的情况,按年度生产量和效益来确定提取安全费用标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实施办法》,在企业和企业所属单位予以实施。安全经费要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确保消防安全实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6、有效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
消防部门要与企业进行联动机制,共同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企业给予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者进行物质奖励,消防部门给予精神奖励,并把两方面列入企业员工年终绩效考核,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严格落实奖励措施,着实让员工看得见,摸得着,从被动到主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消防工作毫不懈怠。另一方面,消防人员在检查中态度要认真,内容要全面,工作要细致,检查要深入,程序要到位,重点查找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安全规程不达标的员工及违章员工实行教育和处罚并重的方法,切实将消防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2008年5月,曲靖市会泽县一家修理厂切割机溅起火花飞到油漆桶里,导致油漆桶燃烧,员工迅速用灭火器对其扑灭,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做了汇报,避免了小火酿成大灾的后果,事后公司对该员工给予了200元的物质奖励。
总之,民营企业在发展,民营企业的消防工作更有待加强,民营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消防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提高员工消防素质,把消费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中来,向管理要效益,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站在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的政治高度,以崇高的使命感、紧迫感,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消防工作,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促使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第14篇 强化企业管理培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
a.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b.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c.物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d.环境(时间和空间):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庆、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e.科学与技术: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f.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
a.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b.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c.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在煤矿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15篇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