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经营管理员安全职责
1、 积极参加采油区的qhse的有关活动
2、 参加采油区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安全评价,环境影响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工作。
3、 协同材料保管员对采油管理区内部单井操作成本的核算、汇总、统计。按照日报表,进行内部结算,并对结算进行审核、整理。
4、 日常控制、监督生产成本的投入。按照内部结算价格标准控制作业生产成本的直接投入,并进行监督、控制及把关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控制和监督成本费用的审核。
5、 负责采油区各项施工作业及油井操作费用的统计整理,计算采油分区成本费用支出。
6、 按时做好每月的成本预算工作,整理上报分区成本计划及降本增效成果报告。
7、 严格按照三级成本核算标准执行。
8、 协同材料保管员对安全物资的库存量、消耗量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不足则及时上报。
9、 负责本单位安全活动、设备、物资的预算和核算。
10、 参加本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抢险作业。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科企管科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按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执行领导在安全方面所做的各种处理决定。
(三)建立健全各单位材料领用和回收台账,实行跟踪管理。
(四)管理各区队仓库,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领导汇报。
(五)制定并实施绩效考核办法,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整体绩效的改善和提升。
(六)对各项隐患排查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七)做好本部门的各种资料保管、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3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4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5篇 经营管理部的安全职责
(一)对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向无资质或资质不全供应商采购。杜绝一切伪劣产品流入公司,对所采购设备、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把关。按照要求对生产设施、设备,备品备件的齐全、可靠负责。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整改所急需的物资。采购的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应急物资必须符合规格标准,保证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应急物资的质量和作用,并向技术安全部提供相应的合格证。
(三)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等)的采购、运输,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向使用部门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各种原燃材料的采购、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四)加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合同、单据、现金安全,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在签订采购、销售或承包合同的同时,与相关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对相关方安全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加强对物资、设备、产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七)把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到主管的各级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部门内各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培训等活动, 认真做好对各种隐患的整改与“三违”现象的纠正、查处工作,保证部门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安全警示牌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和正确使用。
(九)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未遂事故和轻微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参与本部门发生的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预防措施。
第6篇 分管经营副经理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实行罢免。
4、有权进入项目部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储备工作,按时编制好年、季、月供应规划,对采购物资、产品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督促指导供销对物资的保管、储存、发放工作,随时抽查采购物资及入井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不符合者,不予发放。
3、由于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事故的隐患,负领导责任。
4、对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抽查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检查所分管部门的安全设施完好状况,员工安全教育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责任令限期整改,由于管理监督不力、不严、失职,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7篇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
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
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
第六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条 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8篇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2条 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
第3条 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
第4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
第5条 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7条 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上访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9篇 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部门职责
1.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内外环境、行业现状,组织拟定、修订公司战略方针、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呈报总经理审批,并组织监控实施。
1.2负责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审核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推进规范化管理。
1.3制定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绩效考核方案,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
1.4负责企业内部经济仲裁工作。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
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5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审核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实施及考核等工作。
1.6负责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检查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全面开展现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等“7s”活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文明生产。
1.7定期专项进行出入厂物资检查,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有效维护
公司生产秩序。
1.8编制公司年、月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项费用支出计划的编制。
1.9负责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平衡,计划目标的分解、下达、落实、协调、控制;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下达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按期修订;审核大修、技改结算书。
1.10负责监督统计工作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1.11根据规定或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提交经济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1.12统一管理公司的经济报表和原始记录,负责审核公司各单位对
外报出的统计报表,审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的印刷。
1.13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及有关资料,坚持数出一家,防止重复统计、重复计算。
1.14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工作,组织整理、分析市场信息资料,进行价格分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2人员职责
2.1经理
2.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2.1.2负责组织做好本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知识,查找本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负责审核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发布、执行工作。
2.1.4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长远规划。
2.1.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1.6参加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1.7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报送工作。
2.1.8负责审核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管理工作。
2.2副经理
2.2.1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工作负责。
2.2.2协助经理处理生产安全问题及隐患整改治理和监控工作。
2.2.3组织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与考核。
2.2.4负责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审核工作。
2.2.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
和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3企业管理高管
2.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3.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3.3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3.4负责落实本科室的安全防火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3.5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相关知识。
2.3.6协助副经理抓好本科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4企业管理助理
2.4.1协助主管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4.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4.3协助主管做好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4.4认真学习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2.4.5协助主管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5法律主管
2.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2.2掌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4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工作。
2.5认真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工作。
2.6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6法律合同助理
2.6.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6.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厂规厂纪。
2.6.3协助主管做好涉及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与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
2.6.4认真学习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6.5做好本科室的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7统计主管
2.7.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7.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7.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7.4负责申报生产统计报表。
2.7.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7.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7.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8统计助理
2.8.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8.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8.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8.4协助主管申报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2.8.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8.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8.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9计划主管
2.9.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9.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9.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9.4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9.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9.6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0计划助理
2.10.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0.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0.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0.4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10.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0.6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1物价信息高管
2.11.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1.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1.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11.4负责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1.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1.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1.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2物价信息助理
2.12.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2.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2.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2.4协助主管做好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2.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2.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2.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现场主管
2.1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3.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3.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3.4负责公司现场管理相关工作。
2.13.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现场管理工作。
2.13.6学习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3.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第10篇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一、 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二、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要求。
三、 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采取国家推荐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及安排符合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理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oshms)。
7、 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础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4、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存储条件。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别、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求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时为36学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为48学时。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6学时。 (具体课时安排见附表)
第11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及所开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负责。
2、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作项目论证立项过程中,坚持职业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加强楼堂馆所等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尘、毒危害的宣传与治理。
5、负责相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第12篇 经营管理部综合考核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综合考核办是公司经营考核、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遵照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市场化运作,搞好资产内部市场化运营管理,保证商品煤生产投入,增强企业效益。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指导、检查商品煤生产专业管理工作
第2条 商品煤生产专业承包合同书的制定并监督其运行落实情况与考核结算工作
第3条 制订矿商品煤生产专业直属单位的承包合同书及考核结算工作
第4条 参与新安煤炭产量盘点与进尺验收
第5条 公司工程车车辆费用的考核结算
第6条 商品煤生产专业基层各单位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电力、修理费等行政经费的考核与结算,矿各类直接进入成本费用但不签经济合同的单项工程费用的审核把关与结算
第7条 对各专业、基层区队核算工作进行指导
第8条 内部市场化管理网络的日常维护
第9条 精细化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及外出物资的验证与核实
第10条 汇总材料计划,履行审核手续,材料的审批、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类
第11条 市场结算价格的测算、补充、修订与完善
第12条 统一设计公司各类内部结算票据、领料单及相关的各类台账报表
第13条 商品煤生产专业各类罚款的统计、通报与落实
第14条 制订公司工资宏观指导政策,依据矿及各专业出台的文件或纪要属正常承包考核范围之外的工资性支出(含单项奖励)的结算及公司工资账的设计与集中打印
第15条 对基层三大员及核算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
第16条 协助做好合同管理及各种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17条 参与井上、下如商品煤产量盘点、进尺验收及其他工作量的计量考核
第18条 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经营管理活动分析会,每年都要对市场化进行分析、总结、提炼
第19条 指导公司市场化的目标管理, 管理创新或自主创新等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考核工作不力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考核工作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出现个别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商品煤生产线内部市场化运营现场管理运作不力,没有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现浪费、流失的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对以上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3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7、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8、主持或参加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14篇 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防性管理就是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预防性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员的管理重点就是如何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如:进行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职务分析,选拔更合适的人员;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提高人与工种的匹配程度;采用激励手段,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管理重点是消除各种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这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从管理角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如何使设备与环境系统没有或降低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设备管理具体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的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状态的检查,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作业环境管理具体包括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的检测、分析评定,作业环境改善与防护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作业环境布置、有害因素散发情况、采光情况、安全标志等的检查,改善作业环境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等。过程管理中的“过程”是指项目的活动过程,如工程建设过程,作业过程,动火过程等。对过程的管理重点是过程的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如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动火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管;作业过程是否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等。
事后性管理就是出了事故以后的管理,包括事故管理和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的管理。事故管理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等。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是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的职工出工伤后办理工伤理赔过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评残、补偿金的理赔办理等。
第15篇 经营副厂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职责
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第16篇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经营与安全的“五同时”原则。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 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和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 参加安全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经营会议上给予表扬或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