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3.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2篇 供电所线损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线路上无功补偿设备的安全运行。
2、配合所安全员做好所内的安全工作。
3、爱护自己的安全工器具,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效验。
4、在外勤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安规》的要求去做,在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在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
5、外出工作时,严禁私车公用,确保交通安全。
6、对线路上影响安全运行的设备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和处理。
7、做好所包村到户的安全用电宣传工作,确保所包片区安全无事故,及时发现线路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第3篇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实现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正规军”,因此,也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掌握安全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又有生产的经验和懂得生产的技术,是一个安全专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建设好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文化,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专职人员的本身的努力。
1.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体系
(1)安全科学(即安全学):这是安全学科的基础科学。它包括:安全设备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法学。
(2)安全工程学:这是技术科学。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学、卫生设备工程学、安全管理工程学、安全信息论、安全运筹学、安全控制论、安全人机工程学、安全生理学、安全心理学。
(3)安全工程:这是工程技术。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卫生设备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
(4)专业安全知识:各行业不同,具体的专业要求也不一样。总体来讲,大概包括:矿山安全,机电安全,防火防爆等。
(5)计算机方面的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也逐步得到利用,所以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一般的计算机使用常识。
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目标
通过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除了具有安全知识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外,还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要有广博的知识。二要有敬业精神。企业强烈的呼唤“复合型”的安全员。
3.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是通过学校的学历教育;另一方面对在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讲授法、研讨法、读书指导法等进行安全教育,不断获取新的安全知识。
提高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21世纪安全管理的需求。为此,就需要对安全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1)充实安全队伍,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队伍中。(2)抓培训学习、充实基本功。(3)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使新科技为安全工作服务。(4)多开展交流活动。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是搞好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使安全队伍开阔视野、丰富见识,进而取长补短。
第4篇 建筑工地安全标志标语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管理人员姓名各工种负责人姓名
项目经理砼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钢筋工
施工员木工
技术员架子工
安全员电工
质检员起重工
预算员机械操作工
材料员电焊工
资料员
安全员
施工单位电话建设单位电话
安全监督部门电话:
第5篇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中每周必须做的18件事
1.召开一次全体管理人员的例会。
2.与各个职能部门座谈一次,了解安全管理状况。
3.与安全管理关键岗位的骨干人员交流或沟通一次。
4.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一次,听取指导。
5.对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工作详细总结一次。
6.召开一次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办公会议。
7.纠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个带倾向性的不正确做法。
8.检查上周在安全管理中纠正不安全隐患所制定的措施,制度的执行、落实、改正的情况。
9.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管理的自我全面总结。
10.认真熟悉了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
11.整理自己的现场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12.与建设单位、监理、及其有关单位有选择性的进行沟通
13.了解工程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控制目标的变化情况。
14.与一个或几个影响现场正常安全生产的有关部门及时联络沟通。
15.详细审核施工现场各种资料、方案、报表、统计等情况。
16.与一个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或劳务队负责任人联系沟通一次。
17.自我学习一次(2-3)小时看专业书、资料、法规等。
18.表扬一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好的单位、个人和事件。
第6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经常性的组织全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教育部门、设备部门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督促车间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布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厂长处理。
6、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议与试车工作,使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8、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9、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第7篇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尊敬的女士/先生在您进入本风电场生产区域前,本单位对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规定,请您务必遵守: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应与本单位的技术安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提供相应的能力证明或者工作准入资质材料,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进入后,遵守本场区的相应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应参加本场区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工器具,现场禁止穿凉鞋,背心,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禁高空抛物,电气操作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并使用绝缘工器具,防止人员触电危险。
严禁对未获得批准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进行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起停设备必须向集控室报告,工作结束后应清扫工作面。
在风机上作业时,风速大于8米/s(10米高平均风速)禁止在机舱与轮毂内工作。
禁止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每一次进入现场作业前需向集控值班员说明,特殊作业人员作业,必须有技术安全人员同行。
风机内作业不得抽烟,风场内在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前严禁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时,需启动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程序,做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措施后后方可动火。
高空作业攀登时确保任何物品的不得掉落。风机塔架上在每一层攀登结束后须盖住每一层盖板,以防工器具掉落砸伤人员与损坏设备。
雷雨天气严禁在风机、箱变等带电设备处逗留。叶片结冰后,严禁靠近风机。
施工完成后及时处理工作面,杜绝造成环境污染。
在风机叶轮上工作必须将叶轮锁死。
车辆禁止在风机正下方长期停留,将工作器材卸下后,应选择迎风方向,远离风机停车。
使用提升机吊装物品时,严禁下方站人,注意提升机与被吊物品的荷重,以防过载,防止物品坠落,机舱人员必须穿戴安全衣,,挂好安全绳。
以上的各项规章制度,您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提出,由安全管理人员向您解释,如已清楚,请您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如您在工作中未遵守本制度,私自作业,违章作业等造成的事故,您将承担各项责任以及赔付相应的损失。
第8篇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9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10篇 采煤队安全薄弱人员排查管理规定
1、每班班前会上由跟班班组长、班长负责对本班所有入井人员逐一进行排查。
2、排查重点为2 1种人和体弱多病、体智有严重缺陷、“上花班'人员、班前会不集中、不了解井下现场情况人员及其他不适应井下工作人员。
3、对排查出的薄弱人员,经本人签字,保证不会在井下出现事
故、“三违'及不伤害他人后,由跟班班组长、班长协商同意后,方可
上岗,否则不许上岗。
4、排查出酒后不振、突发疾病人员,禁止入井上岗。
5、班长要认真填写排查记录,记录填写不全、不签字的,扣班
长20元。
6、经排查无安全薄弱人员的班组,必须在班前会记录上注明“经
排查,本班无安全薄弱人员',否则扣跟班班组长50元,班长100元。
7、跟班班组长、班长要认真排查安全薄弱人员,安全薄弱人员上岗出现事故、“三违'等行为,将追究排查人员责任。
第11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
“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
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 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
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
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
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第四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
第二十四条 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
二期固定端北端→电气主控制室→#3、4机组集控室→#3、4机零米→三期#5、6机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炉九米→三期#5、6炉零米→110kv、220kv升压站。
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
第二十五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
第二十六条 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c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
第二十七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
第三十条 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a
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
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
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
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
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
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
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
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
a11、外包工、临时工凡在2米以上或没有栏杆的1.5米以上的平台,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必须扎安全带,必须用绳子、工具袋进行工具材料的上下传递,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东西。
a12、外包工、临时工上下垂直爬梯不准携带任何工具或材料,临时梯子不准无人扶、晃动不稳或斜度过大就盲目上下。
a13、外包工、临时工不准在厂内或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不准在起吊重物下穿过或在附近逗留。
a14、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不准穿凉鞋、拖鞋或只穿汗衫、短裤等;女同志进入现场不准穿高跟鞋、花衣服,长发长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及安全帽内。
a15、不准靠近转动设备、热力管道、安全门、电线、电缆等,带电设备,更不准挪动各防护罩,阀门、警告牌等各种安全设施。
a16、招收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无妨碍所需工作的病症。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禁止招收使用。
a17、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以上各条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及临时工的招收单位在外包工、临时工进入厂后组织发放学习并认可,安监室监督执行。外包工、临时工对违反上述守则的任何指令必须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进行刁难或威胁,必要时可直接向发包单位及招录单位汇报。
第12篇 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
2.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部门、本岗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熟知本岗位安全工作重点,做好安全工作。
3.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加强对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主动采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4.规范本岗工作,管理行为和办事程序,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13篇 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sg—006
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西江月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
四川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部位
交底日期
交底人签字
接受人签字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项 目 安 全 员 :
1、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公司的工程现场消防保卫管理规定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施工队现场安全技术规范》。
2、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巡迥检查,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及物料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事先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
3、坚持原则,认真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大胆先例监督检查职权,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4、参加生产会议和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针对施工情况提出安全工作要求。
5、注意安全防火,特别是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和电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制度,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6、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7、进入工地施工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出现打架、偷盗行为,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8、施工范围内警卫人员、车辆凭证出入,物品出门必须凭出门条,加强警卫人员巡查,消除事故隐患。
项 目 设 计 员 职 责
1、设计是装修效果的关键,绘制图纸做到内部结构反映清楚,结点明了,尺寸准确,所有图纸均应取得甲方签字认可
2、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是否按设计构思施工,图纸变更要与甲方共同研究出变更图纸说明,甲方签认后方能施工。
3、完好的保存所有图纸资料及图书、软盘,复印图纸必须交与预算员一份存档,竣工后图纸与实际工艺做法一致,以备最后决算依据。
4、协助材料员配合甲方对特殊材料配套的选择,并及时将材料价值信息向项目经理反馈。
5、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弥补图纸的不足,具体将设计与施工衔接为一体,协助项目经理绘制变更施工图、竣工图。
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协助业主方、监理方、质检站进行综合验收。
项 目 施 工 员: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好工程项目施工,根据合同中的工期要求,安排好各工种穿插施工工作。根据工程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对工期、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办法。
2、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协助项目经理编制工程质量相关报表,对施工现场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定期整改。
3、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做出材料使用计划,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审核后交物管员发料,加强原始资料、凭证、图纸的管理工作。
4、协助项目经理制定人工投入计划,并做出人工费控制目标计算并实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5、安全文明施工,严格履行现场管理条例,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注意防火、防盗,保证不出任何事故。
项 目 统 计 员:
1、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中的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预算提供准确完整的实际工程量,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材料、人工和机械器具投入计划。
2、施工中,随时对大宗材料和主要材料进行实际消耗统计,对变更项目要随时提供工程量及材料计划,办理好工程有关签证、资料,并妥善保存入档。
3、及时、准确编报统计期间的产值效益分析,作直接费项目及报价投入分析考核工程量,作业面用料,用工交项目经理审批报公司检查。
4、工程竣工后,汇总计算出大宗材料及主要材料消耗量,并通过统计分析判断材料的节约与浪费。
5、协助项目经理结合项目特点和人工费目标计划,随时将人工费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经理,及时加以调整,降低人工费支出。
6、逐日统计记录隐蔽工程,分析工程量记录各分项工程的投入人数,零工使用情况及详细施工部位的统计工作,要做到统计不漏项。
7、每月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完整齐全。
8、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办理竣工验收签证,筹备决算资料,并协助业主方、监理方、质检站进行综合验收和撤场工作。
项 目 物 管 员:
1、对照材料采购计划,验收入库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材料须“三证”齐全,不具备“三证”坚决拒收。项目经理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向项目经理提供库存材料明细表,建立材料、机具台帐、易耗品汇总表、材料入库单、出库单。
2、根据材料消耗定额及领料单做到限额发料,做好材料的现场管理工作,材料堆放整齐,并按材料的品质、性能分类存放,并设有材料标签,易损材料注意保护,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四防工作,定期盘点对帐,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3、按时编制周报表、月报表定额与实际用材损耗分析表交项目经理审核并报送公司审查进帐,根据领料计划对领料部位现场检查,制止超计划损耗。
4、加强机具管理,做好机具的入库、出库,交接及返库验收工作,注意保管和保养,需要维修的及时维修,保证施工的需要。
5、工程竣工后,根据领退料单,汇总计算出材料领用数量、金额、列表上报财务作为成本计算的依据,并将剩余材料封存包装集中退库,确保材料完整无缺。
6、协助施工员监督工人对材料的合理使用情况,杜绝浪费,节约材料。
7、提供和保管工程项目中所用主材的厂家合格证,技术参数等书面材料。
项 目 质 量 员:
1、严格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颁布的《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切实掌握和精通装饰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在整个施工中认真贯彻落实。
2、负责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实施保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现质量目标的措施。
3、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落实公司的“保证工程质量创优达标措施”,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强化检查力度,协助施工队搞好自检、互检、交接检,经常分析质量状况,随时掌握班组合单项工程的质量动态。
4、收集整理分项工程的质量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质量报表,建立质量档案。
5、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修理完善,监督施工人员按工艺规程办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责令整修、返工或停工。
6、严格把好工程所有材料关,材料进场必须“三证”齐全,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7、对施工人员培训、教育,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达到以合理的成本、按工期要求、优质的装饰工程。
8、坚持原则,正确反映质量情况,在权限内尽职尽责行使否决权,积极协助领导开好质量评定分析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参加单位
及人员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一、 判断题
1.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2.能被吸入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3.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4.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5.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
6.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
7.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8.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9.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的煤尘有爆炸危险性,该矿井就应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
10.我国煤矿主要采取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1.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大于最低排尘风速,低于粉尘二次飞扬的风速。(√)
12.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13.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14.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15.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16.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尘的爆炸性。(√)
17.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18.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1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20.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1.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2.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23.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24.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25.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2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27.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28.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漂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29.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回风隅角处。(√)
30.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3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气设备。(×)
32.回采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33.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34.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36.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3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38.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39.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40.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41.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4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43.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44.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45.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46.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47.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48.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49.压入式通风矿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50.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5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5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3.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5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55.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不必再制定安全措施。(×)
5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57.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58.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59.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6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61.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6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放式。(√)
6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4.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65.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66.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8.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69.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70.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7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7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7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6.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77.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78.火区内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79.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炭只有处于破碎状态.通风供氧.易于蓄热的环境中才能产生自燃现象。(√)
80.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喝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81.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你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8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8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8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85.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86.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8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88.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9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下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9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92.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二、 单选题
1.下列哪种物质不能减低瓦斯的爆炸下限浓度(c)。
a.氢气 b.煤尘 c.惰性气体
2.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a)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a.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煤矿安全生产驾管部门
3.煤尘挥发分越高,感应期(b)。
a.越长 b.越短 c.不变
4.判断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时是否有煤尘参与的重要标志是(c)。
a.水滴 b.二氧化碳 c.粘焦
5.下列属于减尘措施的是(c)。
a.转载点喷水降尘b.放炮喷雾 c.煤层注水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煤及半煤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b)。
a.0.15b.0.25 c.0.36
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a)。
a.0.15b.0.25 c.0.35
8.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中最高允许风速为(c)。
a.1.5 b.2.5 c.4
9.下列哪种粉尘遇火可能爆炸。(a)。
a.悬浮煤尘 b.沉积煤尘 c.悬浮岩尘
10.当氧含量低于(c)%时,煤尘就不在爆炸。
a.21b.20 c.17
11.下列各地点中,(c)应设主要隔爆棚。
a.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b.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c.矿井主要运输巷
12.装载点的放煤口距矿车不得大于(a)m,并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实现自动喷雾。
a.0.3 b.0.5 c.0.8
13.下列(a)应设置辅助隔爆棚。
a.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b.相邻煤层运输石门
c.采区间集中运输大巷
14.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a)。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15.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c)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a.10 b.20 c.30
16.震动放炮要求(a)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a.1 b.2 c.3
17.在煤层开中,下列(c)种顶板管理方式瓦斯涌出量大。
a.充填法 b.弯曲下沉法c.全部跨落法
18.下列选项哪种情况不容易引起瓦斯异常涌出现象(c)。
a.地质破碎带附近 b.煤与瓦斯突出
c.工作面正常放炮
19.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进入机电硐室的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a)%,并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a.0.5b.1 c.1.5
20.从防止静电火花方面,下列(a)情况不适合井下使用。
a.塑料管 b.铁管 c.钢管
2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c)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a.50 b.100 c.20
22.主要隔爆水棚的长度不小于(c)m。
a.10 b.20 c.30
23.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c)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c.瓦斯比空气轻
24.下列哪项不属于井下容易发生局部瓦斯积聚的地点(c)。
a.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b.顶板冒落空洞
c.井底车场
25.一个矿井只要有(a)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a.1 b.2 c.3
2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b.0.75 c.1.0
2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75 c.1.5
28.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c)%时,严禁爆破。
a.0.5. b.0.75 c.1.0
29.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
a.0.5b.0.75 c.1.0
30.对因瓦斯浓度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c)%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a.0.5b.0.75 c.1.0
3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a.0.5b.0.75 c.1.0
3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c)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a.2b.3 c.5
33.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b)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a.瓦斯 b.一氧化碳 c.二氧化碳
34.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a)次。
a.1 b.2 c.3
35.瓦斯积聚是指体积超过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c)%的现象。
a.1b.1.5 c.2
3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c)%。
a.18 b.19 c.20
3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高于(a)%。
a.0.5b.1 c.1.5
38.矿井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c)%。
a.0.004b.0.00025 c.0.0024
39.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b)m/s。
a.0.15~4.00 b.0.25~4.00 c.0.25~6.00
40.掘进中的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a)m/s。
a.0.15~4.00 b.0.25~4.00 c.0.25~6.00
41.其他通风行人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a)m/s。
a.0.15 b.0.25 c.0.5
4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不得超过(b)m/s
a.4b.5 c.6
43.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c)m/s.
a.4b.5 c.6
4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b)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a.40 b.50 c.20
45.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c)测风。
a.定时 b.每隔5天c.随时
46.进入被串联通风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a)%。
a.0.5b.1 c.1.5
47.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c)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a.掘进系统 b.运输系统 c.通风系统
48.采区开采结束后(c)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a.15 b.30 c.45
49.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c)年至少进行一次,
a.1b.2 c.3
50.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b.10 c.15
51.恢复停风巷道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b.1.0 c.1.5
5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回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a)m。
a.50 b.20 c.80
53.停风的独头巷道口的栅栏内侧1m出瓦斯浓度超过(c)%,应采取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a.1b.2 c.3
54.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a)次瓦斯。
a.1 b.2 c.3
55.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b)m以内风流种的瓦斯浓度斗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5b.10 c.15
56.设在回风流中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c)。
a.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b.一氧化碳传感器
c.甲烷断电仪
57.煤矿灭火方法有直接灭火法.隔绝灭火法和(a)三种。
a.综合灭火法 b.人工灭火法 c.自然灭火法
58.(b)灭火法以封闭火区为基础,再采取向火区内部注入惰气.泥浆或均衡火区漏风通道压差等措施的灭火方法。
a.直接 b.综合 c.隔绝
59.外因火灾的预防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c);二是尽量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支护和不燃或难燃制品,同时防止可燃物大量积存。
a.防止煤的自燃 b.防止空气中氧气过量
c.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
60.防火墙的封闭顺序,首先应封闭所有其他防火墙,留下(c)主要防火墙最后封闭。
a.进风 b.回风 c.进回风
61.火区封闭后,应加强管理,对墙内的温度和空气成分,要定期进行测定和化验分析。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b)次。
a.1b.2 c.3
62.煤矿常用的防止煤炭自燃火灾措施有灌注泥浆.充填砂石或粉煤灰.均压.喷撒阻化剂.注入惰性气体等,(c)是应用最广的措施。
a.充填砂石或粉煤灰 b.喷洒阻化剂
c.灌注泥浆
63.火区启封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c)℃,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a.30b.20 c.25
64.火区启封后,原火源点回风侧的气温.水温和co浓度都无上升趋势,并保持(b)天以上,方可认定火区确已完全熄灭。
a.30 b.3 c.15
65.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一般巷道中每隔100m,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c)m设置一组支管和阀门。
a.50 b.100 c.150
66.抢险救灾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b)的安全措施。
a.火风压 b.人员中毒 c.缺氧窒息
67.煤炭发火是指暴露于空气中的煤炭自身氧化积热达到着火温度而(c)的现象。
a.引燃 b.被动燃烧 c.自然燃烧
6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c)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a.特殊 b.防治 c.综合预防
6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a)%,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面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a.0.5b.1.0 c.1.5
70.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a)的设计。
a.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 b.放顶煤工艺
c.防止瓦斯积聚
三、 多选题
1.下列哪些火源能引起瓦斯爆炸(abc)。
a.放炮火焰 b.电器火花
c.井下焊接产生的火焰d.防爆照明灯
2.处理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积聚的方法有(abcd)。
a.挂风障引流 b.尾巷排放瓦斯法
c.风筒导风法 d.移动泵站抽放法等
3.下列措施中,属于防止灾害扩大的有(abcd)。
a.分区通风 b.隔爆水棚 c.隔爆岩粉棚 d.撒布岩粉
4.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abcd)。
a.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b.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c.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d.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
必须立即处理
5.掘进巷道贯通时,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abcd)。
a.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b.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c.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d.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6.掘进巷道贯通后,必须(acd)。
a.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 b.立即恢复工作
c.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d.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煤矿井下生产中下列(abcd)项可能引起煤尘爆炸事故。
a.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爆破 b.在煤尘中放连珠炮
c.在有积尘的地方放明炮 d.煤仓中放浮炮处理堵仓
8.下列(abcd)项可影响尘肺病的发生。
a.粉尘成分 b.粉尘浓度 c.接触矿尘时间d.身体强弱
9.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排尘方法可分为(acd)。
a.总风压通风排尘 b.扩散通风排尘
c.引射器通风排尘 d.局部通风机通风排尘
10.通常按矿井防尘措施的具体功能,将综合防尘技术分为(abcd)。
a.减尘措施 b.降尘措施 c.通风除尘 d.个体防护
11.下列(abcd)点火源可点燃悬浮煤尘。
a.炸药火焰 b.电器火花 c.摩擦火花 d.井下火灾
12.下列措施能隔绝煤尘爆炸的有(bc)。
a.清除落尘b.撒布岩粉 c.设置水棚 d.煤层注水
13.矿尘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abcd)。
a.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
b.煤尘爆炸
c.磨损机械
d.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
14.判断井下是否有煤尘参与爆炸,可根据下列哪一现象(ab)。
a.煤尘挥发分减少 b.形成粘焦
c.巷道破损 d.人员伤亡情况
1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如果停风,应(abcd).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a.切断电源 b.设置栅栏
c.揭示警标 d.禁止人员进入
16.煤与瓦斯突出前,在瓦斯涌出方面的预兆有(abcd)。
a.瓦斯忽大忽小 b.喷瓦斯
c.哨声 d.喷煤等
17.煤与瓦斯突出前,煤层结构和构造方面预兆有(abcd)。
a.煤体干枯.光泽暗淡b.煤强度松软
c.煤厚增大 d.波状隆起
18.下列选项中应进行抽放瓦斯的情况有(bcd)。
a.高瓦斯矿井
b.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c.年产量0.8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d.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19.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的原因可能有(abc)。
a.风筒漏风 b.局部通风机能力不足
c.串联通风 d.工作面粉尘浓度大
20.下列选项中哪些可能引起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abc)。
a.配风量不足 b.开采强度大
c.通风系统短路 d.工作面无风障
21.下列选项中,瓦斯爆炸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abcd)。
a.高温 b.冲击波
c.高压 d.有毒有害气体
22.下列哪些气体的存在可使瓦斯爆炸下限降低(abd)
a.一氧化碳 b.硫化氢 c.氮气 d.氢气
23.在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的前提下,抽出的瓦斯可排到(abcd)。
a.地面 b.总回风巷
c.一翼回风巷 d.分区回风巷
24.(abcd)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a.高瓦斯矿井
b.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c.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
d.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bc)。
a.裂隙区 b.采空区
c.冒顶区d.应力集中区
26.矿井在(abd)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a.同一煤层 b.同翼 c.不同采区 d.同一采区
27.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应符合哪些规定(abcd)。
a.应安设自动风门
b.或设专人管理
c.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d.至少两道
28.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abd)。
a.风流方向 b.风量
c.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 d.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29.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abcd)等仪表。
a.水柱计 b.电流表
c.电压表 d.轴承温度计
3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abcd)。
a.停止工作
b.切断电源
c.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d.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31.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abc)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a.掘进巷道的涌风方式b.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c.风筒的安装和使用 d.瓦斯涌出量
3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abcd)规定。
a.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
b.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c.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abcd)。
a.停止工作
b.撤出人员
c.切断电源
d.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标
34.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哪些规定:(abc)。
a.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
b.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d.串连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5.主要的反风方法有(abcd)。
a.设专用反风道反风
b.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
c.利用备用风机的风道反风(无反风道反风)
d.调整动叶安装角进行反风
36.独头巷道停风的安全措施有(abcd)。
a.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b.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
c.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井悬挂明显警标牌,严禁人员入内
d.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1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超过3%应采用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37.局部风量调整方法有(bcd)。
a.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特性b.增阻法
c.降阻法 d.辅助通风机调节法
38.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有(abcd)。
a.降低摩擦阻力系数
b.扩大巷道断面
c.选择巷道周长与断面积比较小的巷道形状
d.缩短巷道长度
39.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局部通风机不循环风
b.切断回风系统内的电源
c.撤出回风系统内的人员
d.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40.属于通风降温的措施有(acd)。
a.增加风量 b.改进采煤方法
c.选择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 d.改变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41.防火墙构筑期间,应注意以下方面(abcd)。
a.监测大气压的变化 b.控风措施
c.防火墙构筑前的准备工作 d.防火墙的封闭顺序
42.防火墙的封闭顺序,首先应封闭所有其他防火墙,留下进回风主要防火墙最后封闭。进回风主要防火墙封闭顺序不仅影响有效控制火势,而且关系救护队员的安全,进回风同时封闭的优点是(abcd)。
a.火区封闭时间短
b.迅速切断供氧条件
c.防火墙完全封闭前还可保持火区通风
d.火区不易达到爆炸危险程度
43.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bc)。
a.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人体健康
b.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c.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d.井下所有巷道、工作面必须全部喷阻化剂
44.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炮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并遵守(bcd)规定。
a.设计放顶煤工艺
b.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c.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d.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防火措施
45.火灾防治技术的发展趋势是:(abcd)。
a.轻便、易于携带的监测仪器仪表
b.限制或减少向采空区丢煤
c.早期识别内因火灾
d.针对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开拓方式
46.矿井内因火灾防治技术有(abcd)等。
a.合理的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
b.防止漏风
c.预防性港浆
d.阻化剂防火
47.形成矿井外因火灾的原因有(abcd)。
a.存在明火 b.违章放炮 c.电火花d.机械摩擦
第15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6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
(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