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经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是资金管理、监督各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管理的主要部门,遵照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搞好资产运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增强企业效益。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必要的正常投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监督生产所需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2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保证库存资金的定额,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资金运作,保管各类印章及保险柜的密码及钥匙;保证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渠道通畅。
第3条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集团公司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确保重点项目的建设原则,加强专用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专人监督管理的制度,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
第4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运营,资产办负责公司资产的现场管理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运营质量。
第5条 负责对公司设备类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提供,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5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6条 加强防火、防盗的知识教育和宣传,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火防盗措施进行检查。
第7条 负责督导资产租赁设备的规划、选购、检修等业务的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生产投入不及时,负主要责任。
第9条 资金管理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出现个别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专用资金的预算管理不全面。违反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专人监督管理的制度,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资产运营现场管理运作不力,没有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现浪费、流失的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没按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投入不及时,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移动设备类机电设备的租赁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以上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2篇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3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4篇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2条 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
第3条 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
第4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
第5条 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7条 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上访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5篇 经营副厂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职责
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第6篇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一、 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二、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要求。
三、 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采取国家推荐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及安排符合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理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oshms)。
7、 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础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4、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存储条件。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别、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求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时为36学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为48学时。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6学时。 (具体课时安排见附表)
第7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8篇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除遵守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的规范外,还应重点中等加强一下几方面的管理:
一、人员、车辆进入油库的管理
(1) 入库人员应持证件办理入库手续,凭证登记入库。物品携入要有记录,携出要有出门证。
(2)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非防爆移动通讯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库。
(3) 严禁酗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库。
(4) 凡进入库内人员、车辆要听从警、消人员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点活动和擅自动用设备。驾驶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5) 库内严禁吸烟和敲击铁石器。油罐区、油泵房、收发油区等不准穿铁钉鞋及化纤服装或使用化纤棉纱、拖布等。
(6) 汽车、拖拉机入库,排气管必须佩戴防护罩。油罐汽车防静电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齐备、有效。严禁库内维修车辆。
(7) 来库提油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按顺序在警戒线外停车,并应熄火加油。
(8) 来库提有不可使用有渗漏、破损或阀门不严的容器。凡拖斗带罐的车辆,一律不准入库灌装汽油、柴油、煤油。塑料桶不准装汽油。
二、加油站管理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社会加油车辆按规定线路进站加油。
(4)不准在加油场地检修车辆。
(5)不准敲击铁器和加油设备。
(6)严禁在加油现场穿、脱和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向塑料容器内灌装汽油。
(8)所有机动车必须熄火加油。
(9)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
(10)站内严禁使用手机。
三、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
成品油库、站除了平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库、站值班外,应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哪春节期间,由于部分加油站与居民区较近,居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对加油站构成重大威胁,更应加强防护和巡视,以确保节假日成品油库、站的安全,主要有以下做法:
(1) 单位领导成员要轮流担任总值班员。
(2) 义务消防组织按分队轮流值班,并要组织专人对要害部位进行日夜巡逻。
(3) 警卫、消防人员节假日要特别加强警戒值勤,全力以赴保护油库、加油站的安全。
(4) 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各专用对外电话(如对供电、铁路、安全、消防)的值班,保持线路畅通,并做好电话记录。
(5) 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主要领导。
四、住宿及明火管理:
(1)为保证安全,不提倡工作人员在加油站住宿,如确需有在加油站住宿,住宿的房门不得朝向加油机的方向,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逃生。
(2)加强明火管理,原则上在油库、加油站周边不能动用明火。如必须动火,必须确定动火范围,对明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
(3)凡是在非明火作业区动用明火时,必须由动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级别及确切地点、用火方式、工作量、操作人员、现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填写用火申请表,经企业主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安全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后实施。
(4)在非明火作业区动火,要从严掌握。凡是能用其他办法补漏的,不要动火修焊;凡是能拆开移动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动到明火作业区修焊;节假日期间,除正常经营必须外,一律禁止动火,必须动火的,按特殊动火处理。用火审批人在审批前,要深入动火现场,核实防范措施并确定落实后,方可审批。动火人防火措施不符合要求而提出更切实的防范措施不被采纳时,有权拒绝动火。
(5)非明火区的明火修焊作业,应尽量选择在有利条件(如有利的风向、低温等)下进行,并由技术熟练的技工操作。
(6)凡是经常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在固定地点进行,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消防措施,要做到人离去、火熄灭,切断电源。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1)油库和加油站是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专人进行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2)每年要组织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定期进行演练,是职工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使用。
(3)对库区、加油站的避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网要经常检查,特别是在夏季到来前要逐一测量其对地电阻的变化,保证其完好可靠。
第9篇 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部门职责
1.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内外环境、行业现状,组织拟定、修订公司战略方针、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呈报总经理审批,并组织监控实施。
1.2负责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审核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推进规范化管理。
1.3制定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绩效考核方案,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
1.4负责企业内部经济仲裁工作。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
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5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审核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实施及考核等工作。
1.6负责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检查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全面开展现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等“7s”活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文明生产。
1.7定期专项进行出入厂物资检查,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有效维护
公司生产秩序。
1.8编制公司年、月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项费用支出计划的编制。
1.9负责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平衡,计划目标的分解、下达、落实、协调、控制;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下达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按期修订;审核大修、技改结算书。
1.10负责监督统计工作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1.11根据规定或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提交经济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1.12统一管理公司的经济报表和原始记录,负责审核公司各单位对
外报出的统计报表,审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的印刷。
1.13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及有关资料,坚持数出一家,防止重复统计、重复计算。
1.14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工作,组织整理、分析市场信息资料,进行价格分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2人员职责
2.1经理
2.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2.1.2负责组织做好本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知识,查找本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负责审核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发布、执行工作。
2.1.4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长远规划。
2.1.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1.6参加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1.7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报送工作。
2.1.8负责审核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管理工作。
2.2副经理
2.2.1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工作负责。
2.2.2协助经理处理生产安全问题及隐患整改治理和监控工作。
2.2.3组织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与考核。
2.2.4负责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审核工作。
2.2.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
和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3企业管理高管
2.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3.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3.3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3.4负责落实本科室的安全防火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3.5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相关知识。
2.3.6协助副经理抓好本科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4企业管理助理
2.4.1协助主管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4.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4.3协助主管做好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4.4认真学习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2.4.5协助主管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5法律主管
2.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2.2掌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4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工作。
2.5认真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工作。
2.6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6法律合同助理
2.6.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6.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厂规厂纪。
2.6.3协助主管做好涉及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与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
2.6.4认真学习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6.5做好本科室的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7统计主管
2.7.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7.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7.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7.4负责申报生产统计报表。
2.7.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7.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7.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8统计助理
2.8.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8.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8.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8.4协助主管申报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2.8.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8.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8.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9计划主管
2.9.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9.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9.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9.4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9.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9.6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0计划助理
2.10.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0.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0.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0.4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10.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0.6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1物价信息高管
2.11.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1.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1.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11.4负责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1.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1.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1.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2物价信息助理
2.12.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2.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2.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2.4协助主管做好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2.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2.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2.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现场主管
2.1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3.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3.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3.4负责公司现场管理相关工作。
2.13.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现场管理工作。
2.13.6学习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3.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部主管
一、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本系统业务安全负责。
三、负责本矿的劳动工资、合同管理、费用报销、预算定额管理中涉及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矿规和实施细则,严格把关,监督落实。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矿组织的安全活动,狠抓劳动纪律,严查违纪人员。
五、积极参与本矿的各项安全活动。
六、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并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第11篇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在市场持续低迷、股东利润持续降低、企业面临生存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确保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生存,特修改此办法。新办法把企业“效益至上、安全第一”贯穿于生产管理全过程,在原办法注重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效益考核,力求“效益上、薪酬上,效益下、薪酬下”,努力实现“企业与股东有效益,员工工资水平有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考核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进一步理清生产与经营管理关系,进一步整合管理思想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以效益为前提的生产管理理念,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合同”、“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商品煤计量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考核细则”等各类管理制度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永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华通公司、地勘公司、云信公司。汇永集团公司具有解释、修改权。本办法实施的同时,原考核办法废止。2023年,质量标准化检查将继续实行月度集团巡视检查(以查隐患为主)、季度集团组织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职责、方式、基本流程
第五条公司成立生产经营考核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鹿志发、副总经理米玉峰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生产、机电、财务、人劳等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集团公司财务部是生产经营考核常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白稷平、副主任于广学。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通过对上月度生产、掘进、安全、完全成本(成本、专项基金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利润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掌握完全成本的实际情况,理清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最后依据上月度经营利润,提取上月度工资总额、矿领导班子工资总额。
第六条集团考核工作将在每月15日左右开始,原则上考核小组到现场逐单位考核,相关生产、技术、成本、安全、基金管理、股东财务、行政矿长等人员参加。考核工作,时间服从质量。
第七条考核工作要针对集团确定的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单位专业部门要提报真实有效数据,需要提前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催办。原则上凡是与成本和费用相关的工作内容力求全部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考核具体工作。原则上商品煤产量、掘进进尺计划与完成情况由生产部负责提供;完全成本(含矿管成本)、利润、专项基金的完成由财务部负责提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当月巡视检查结果(查出安全隐患)由生产部负责集合并提供;需要矿现场提供的其它备查资料由矿提供。
第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集团公司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分别提取工资总额及班子成员工资总额,并出具“**矿yy月工资总额及班子成员工资提取审批单”。最终,财务部负责出具“**矿yy月度生产经营考核情况通报”。
第十条月度最终生产经营情况通报要体现出完全成本真实性、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清楚、矿承包成本控制有效等主要内容。对通过考核提出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问题,考核领导小组要协助矿拿出有效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办法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月度生产经营考核主要内容:商品煤验核量、掘进进尺验核量、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建设、矿管成本、回收率、基金项目的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管成本、利润计划的完成等。
第十二条商品煤、掘进进尺、商品煤回收率指标依据集团月度下达计划和完成情况考核。最终计量则依据集团公司《商品煤计量管理办法》、《掘进巷道月度验收管理办法》、公司领导签字的“yy月份商品煤验核量报告”提报,集团生产部负责。这是各单位和部门最终计量报告,也是所有按照吨煤统计经济数据的唯一依据。关于商品煤回收率的考核及特殊煤层地质情况,可以提出修改计划。
第十三条 矿井工资来源实行商品煤吨煤含量提取,与安全、利润、成本、回收率、质量标准化、掘进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确定。各生产服务单位分别根据各自特点执行相关规定。
应提取工资总额=商品煤验核量×吨煤单价
实际提取工资总额=应提工资总额±挂钩考核增减额
班子成员应提工资来源为按吨煤提取后分为基本工资和基本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经测算约占35%,不与各项指标挂钩考核,以65%的基本绩效工资为基数与各项指标挂钩考核。实际提取等于应提工资加减考核增减额。
应提工资=商品煤验核量×吨煤工资(年薪标准/计划产量)
应提工资=基本工资(35%)+基本绩效工资(65%)
实际提取=基本工资+基本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增减额
第十四条矿管直接成本原则上按照年度计划下达,逐月不作调整。直接成本是完全成本的重要基础,是矿绩效工资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于自2023年开始,经营考核重点增加了利润计划考核内容,且在测算过程中是以利润计划倒推出直接成本,成本再压缩空间较小,因此,矿管成本月度考核将按计划成本超、降总额的20%扣减、增加矿工资总额。月度矿管成本实际发生与计划总额比较,其结余、超支1%对应领导班子基本绩效工资的2%进行奖、罚。最高奖、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的10%。月度超支,年度直接成本累计有结余(利润完成),将按对应基本绩效工资在年末予以补足。
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跨月结算,特别是矿务工程、零星签证费用、修理费用等,每发现一次按金额的2%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最高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工资的5%。
第十五条加强专项基金管理控制和考核力度。各单位专项基金均不突破年度资金计划总额。遇特殊情况发生计划外专项费用时要相应调减年度其他项目,如不能进行调减,公司将按计划外专项基金发生额的10%扣减工资总额,按发生额的2%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最高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工资的5%。此项考核原则上按月计划考核和兑现,可以结合全年完成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关于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继续依据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办法》,按照安全和“一通三防”专业、机电管理专业、采掘工程质量专业和综合专业的考核评分情况进行考核。各专业评分以90分为标准,每降低1分,分别扣罚工资总额10万元、扣罚领导班子对应基本绩效工资3%。
质量标准化检查仍实行月度巡视检查、季度综合检查,月度原则上以矿自检为准,自检分数不计入考核。但季度综合检查结果将纳入下个季度,实施全季度(三个月)考核。巡检过程中或者地方政府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将进入当月考核:“发现一次失爆、发生重伤一人次、出现一次重大财产事故事(停产3小时以上、直接损失一次5万元以上)、情形比较恶劣(主井断带、工作面大冒顶等)生产和机电事故、无计划停风停电导致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每出现一次(项),扣罚矿工资总额30万元。同时扣罚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50%。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扣罚月度工资总额50万元,同时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和年度安全奖。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自发生月份起,取消全矿安全奖,并取消当月效益工资。2023年,集团依然执行安全奖50%按月兑现,年末经过公司考核批准后,兑现另50%。
第十七条掘进考核要加强掘进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月度、季度(季度实行平衡制)验核米数,月度每欠尺10米,扣罚工资总额1万元,领导班子实行月度进尺每欠尺1%,扣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的3%,季度完不成季计划的75%、半年完不成计划50%的,分别按未完成计划比例,同比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季度末月份对应基本绩效工资。
增加掘进工程“无效进尺、计划外签证”考核,无效进尺按照欠米考核,计划外签证工程,按照不超过工程单价10%为考核依据,超出部分由工资总额承担。
第十八条商品煤回收率,按照月度计划,每降1%,分别扣减工资总额10万元,分别扣罚班子成员对应基本月度绩效工资3%。
第十九条为实现公司由业绩考核向效益考核转变,公司对所属矿井在矿管直接成本考核的基础上再实行利润计划考核,因此,计划的合理和科学性尤为重要。经过公司商定:每月利润计划的确定,主要依据年度利润计划指标的分解、上月市场平均价格、下月度基金使用计划、矿管成本计划和井下实际生产条件等因素下达计划。按当月利润超降额的20%增减应提工资总额;增减工资总额的30%对领导班子进行奖、罚。最高奖、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的50%。月度未完成利润计划,而年度累计完成利润计划时,对月度扣减的基本绩效工资在年末予以补足。
每月计划成本为年初确定的吨煤成本费用(或总费用)乘以月度实际商品煤产量;销售收入计划等于上月实际吨煤平均销售价格乘以当月实际商品煤产量;实际销售收入和实际计划完全成本费用的差额即为月度利润(或亏损);实际实现的利润和实际计划利润的差额即为月度利润增加、减少额。
第二十条董事长年终奖考核,将根据年初签订的责任状各项经营指标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全公司各个生产矿井每月商品煤生产、材料费、成本、掘进进尺、煤炭销售等完成截止时间统一为:每月最后一天24点。每月1-2日,集团生产部负责出具产量验核报告,集团所有相关利润完成、成本计算、工资提取等依据都以此为准。
第二十二条自2023年开始(1月份除外),集团月度生产计划改为生产经营计划,计划下达实行会审制。其计划内容增加成本计划、利润计划、专项基金计划等经营指标,这些指标将是经营考核的依据。月度计划的下达要增加其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考核的真实性,真正体现出当月“效益上薪酬上、效益下薪酬下”,自2023年2月份起,各基层单位一律在每月下旬,依据集团生产经营考核结果发放上月度工资。
第二十四条辅助单位根据集团相关要求测算年度工资水平和总额,集团公司将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结合不同工作性质进行考核,提取的工资总额需要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出月度矿管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将把矿管直接成本进一步分解,将在月度计划单价中,对波动影响较大的矿务工程及支护材料费用、综采搬家倒面费用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工资实发不得突破集团考核同意发放额度5%,超过此额度,按超发额同比例扣发矿领导班子绩效工资。
根据《生产运营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因非管理原因导致矿井停产,应向股东申请支付矿井维持费,集团公司考核后,工资不足部分由矿井维持费工资部分补充。
第二十七条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不可预见自然灾害)等重大变化时,集团公司另行研究解决考核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汇永集团公司。
附件:1、**矿yy月工资总额及班子成员工资提取审批单;
2、**矿yy月工资总额及班子成员工资挂钩考核明细表;
3、公司经营管理考核细则。
第12篇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经营与安全的“五同时”原则。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 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和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 参加安全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经营会议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13篇 气体经营部职工安全管理职责
1、做好当班的销售管理工作,作好记录。
2、做好进货和销售的搬运、码放等操作。严禁抛、滚、翻、砸等。
3、着装整洁,对待客户礼貌热情。不得在店内与人争吵。不应在酒后或带病上岗工作。
4、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场所,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有人看护店面或者关门上锁。
5、职工必须认真参加就业前的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管理的新知识。
6、当班期间职工应认真履行安全防火职责,不得抽烟、打牌、睡觉,还应积极劝告、阻止他人在店内吸烟。
7、员工不得在店内用明火取暖、作饭。
8、员工不得擅自在店内带电作业,发现电器线路破损、漏电,应积极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9、发现小型事故或初期事故,应立刻采取措施扑救或向领导汇报。
第14篇 经营管理员安全职责
1、 积极参加采油区的qhse的有关活动
2、 参加采油区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安全评价,环境影响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工作。
3、 协同材料保管员对采油管理区内部单井操作成本的核算、汇总、统计。按照日报表,进行内部结算,并对结算进行审核、整理。
4、 日常控制、监督生产成本的投入。按照内部结算价格标准控制作业生产成本的直接投入,并进行监督、控制及把关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控制和监督成本费用的审核。
5、 负责采油区各项施工作业及油井操作费用的统计整理,计算采油分区成本费用支出。
6、 按时做好每月的成本预算工作,整理上报分区成本计划及降本增效成果报告。
7、 严格按照三级成本核算标准执行。
8、 协同材料保管员对安全物资的库存量、消耗量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不足则及时上报。
9、 负责本单位安全活动、设备、物资的预算和核算。
10、 参加本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抢险作业。
第15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16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a、监督b、监察c、检查d、督促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a、劳动防护工具b、安全卫生设施
c、工作环境d、劳动防护用品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保证正常运转。
a、检查b、检测c、监控d、检验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民主管理b、民主监督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管理和监督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专门人员b、普通人员
c、技术人员d、安全管理人员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制度。
a、责任b、许可证c、商业保险d、风险抵押金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
a、检查b、监控c、监察d、维护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次。
a、1b、2c、3d、4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a、使用b、销售c、工作d、储存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a、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b、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
c、安全常识和紧急救助
d、安全知识和紧急应变
1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设备、设施的d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之一。
a、更新和保养b、检测和维护
c、维护和保养d、更新和维护
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保养和改造b、改造和报废
c、改造和维护d、维护和保养
1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a、特种作业b、安全生产
c、生产作业d、危险作业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生产管理或技术管理机构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安全生产委员会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操作资格b、安全c、上岗d、职业资格
16、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警告、注意的颜色为
a、红色b、蓝色c、黄色d、绿色
17、“三同时”是指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a同时投产、b同时结算、c同时检修、d、同时检查
18、根据国际相关规定,电压以下不必考虑防止电击的安全
a、48伏b、36伏c、65伏d、25伏
19、对电击所致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次
a、60—80次b、80—90次
c、90—100次d、100次以上
20、电流为毫安时,称为致命电流。
a、50b、100c、120d、150
21、为什么在操作车床时,工人不准戴手套
a、容易损坏
b、较易缠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生事故
c、防止手部出汗
d、防止打滑
22、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
a、穿工作服b、佩带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d、佩带防毒面具
23、国家规定一项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克。
a、400b、500c、600d、300
24、一般的易燃物质的闪点低于多少摄氏度
a、88摄氏度b、76摄氏度
c、66摄氏度d、50摄氏度
25、下列哪种化学品中毒,可损害人体骨髓造血功能
a、二氧化硫中毒b、铅中毒
c、氯化苯中毒d、硫化氢中毒
26、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般场地照明电源电压宜选伏,在潮湿地点或易触及带电体场地,照明电源电压不可超过___伏。
a、220、24b、110、12
c、220、36d、110、24
27、临时接地线主要由软导线和接线夹头组成。其中,相同的三根软导线是接用的,另一根软导线是接用的。
a、相线接地装置
b、零线接地装置
c、火线零线
d、零线火线
28、灭火器的检查周期是。
a、半年b、一年
c、二年d、三年
29、安全帽上的“d”标记表示安全帽具有的性能。
a、耐燃烧b、绝缘
c、侧向刚性大d、强度大
30、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
a、通行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提示标志和警告标志
b、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c、禁止标志、警告标志、通行标志和提示标志
d、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通行标志
二、判断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劳动工具配备。()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11、任何人都有组织参加消防灭火的义务。( )
12、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不属工伤事故。( )
13、发生化学事故后,首先应迅速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集中,以免人员伤亡。( )
14、当触电者停止呼吸又无心脏跳动,应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两种抢救同步进行。( )
15、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
16、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扑救。()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18、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3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m。()
19、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应靠近山脚。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20、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根本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