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多项选择题2
4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于(b违章指挥,c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7.(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c爆破作业人员,d起重信号工,e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等一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b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9.施工单位应当对(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b土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d起重吊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0.施工单位应当在(a施工现场入口处,b施工起重机械,c临时用电设施,d脚手架,e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d由责任方承担,e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a废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e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a设置消防通道,b设置消防水源,d在方式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e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a批评,b检举,d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a检查,b维修,d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6.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b施工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d出租单位,e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7.施工单位的(b主要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8.施工单位应对(d管理人员,e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9.施工单位在采用(a新技术,b新工艺,d新设备,e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a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b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a编制拆装方案,d制定安全施工措施,e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a安装单位应当自检,b出具自检合格证明,c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d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3.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半成品、成品、构配伯等就严格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堆放并挂上标牌,注明(b名称,c品种,d规格)
64.(a临时木工间,b油漆间,c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65.班前活动的安全交底主要内容是(a当天的作业环境,b气候情况,c主要工作内容,d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e特殊工种的配合)
66.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与建筑有关的有(a电工作业,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d登高作业,e压力容器操作)
67.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是(a年龄满18岁,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的其他条件,e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68.下列关于伤亡事故的说法正确的是(a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b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事故。c职工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事故。d职工不在本岗位,但由于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激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e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
69.重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b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
70.下列(a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b对事故故意推迟不报,c故意破坏事故现场,d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e无正当理由拒绝描绘提供在前情况和资料)
71.事故的分析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是(a事故原因没有查新不放过,b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d广大职业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e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部位主要是(a,人工挖井时,孔内常有一氧化碳、硫化氰等毒气溢出。特别是在旧河床,有腐殖土等地层挖孔,更易散发出有毒气体,稍一疏忽会造成作业人员中毒。b在地下室,水池、化粪池等部位作业时,作业人员也要注意一害气体的伤害。c冬期施工时,在寒冷地区有的作业场所使用焦碳取暖、保温,焦碳燃烧时会产生有害的一氧化碳。d冬期施工时,混凝土或砂浆搅拌中常用的亚硝酸钠添加剂。e施工队伍宿舍需要取暖时,常在宿舍内生煤火,或用焦碳作燃料取暖,容易产生一氧化碳。)
7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
74.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而不是认定为工作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d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e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d施工作业,e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输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7.下列关于保险一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期限涵盖一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b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c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好如下几项工作(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b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d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9.施工现场坑、井、沟和(b孔洞,c易燃易爆场所,d变压器)周围,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0.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发现(a文物,b古化石,c爆炸物,d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1.下列属国标安全色的有(a红,b黄,c绿,e蓝)
8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a具体,b明确,c针对性强)
8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a工程特点,b施工方法,c施工程序,d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8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中(a人的不安行为,b物的不安全状态,d管理缺陷,e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85.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a痕迹,b财产,c物证,d设备,e以上都包括)
86.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a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b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d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e立即通报主管部门)
8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a企业法定代表人,b经理,c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88.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d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e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b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c爆破作业人员,d起重信号工,e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发,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支柱地位越来越得到体现,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也越来越重视,加大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使我国建筑业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都有所下降,建筑业总的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是,我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由于国内建筑市场,目前大都采用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项目承包责任管理体制。采用项目承包责任制,层层分包,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尽如人意,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各种大小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施工企业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否,已经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渐渐成了一块形象招牌。如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脉搏,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现主要介绍建筑施工中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层层分包给不同单位,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为了中标,只能把利润降低,而包工头又要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或是某些老板为了逃避更多的报建费,要求设计单位出双份图纸,增加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
二、抓好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施施工现场安全全过程的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机、料、法、环五个不同的方面制定了完整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模式要求。从目前建筑业的人员素质来看,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80%以上来自农村,其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达到的以下要求:
首先是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必须掌握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建筑施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安全生产过程的危险源也非常多,对任何一个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必须掌握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一)安全教育的现状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5、监理、设计等单位的监管不到位
建设项目工程有时需要多家施工单位及多工种密切协作,作业工序复杂,作业条件及环境差异性大,导致危险源复杂多变,存在大量不确定性,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部到位,这些都给安全施工带来极大困难。
(二)安全教育实施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②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③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④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⑤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⑥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①冬季施工宿舍内采用燃煤取暖应防止住宿施工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宿舍应保证足够的通风条件;每间宿舍根据房间大小设置通风漏斗,通风漏斗尺寸:长不小于50cm、下口宽不小于30cm、上口宽不小于5cm,每间设置的通风漏斗至少不少于3处。
②每日熄灯前设专人封火,燃煤采暖设施严禁敞口,应将炉盘、炉盖扣严;如炉盘、炉盖不能完全扣盖严密的,应用黄土泥将其抹严,以防煤气渗漏。
③取暖设施排烟管道安装,每节管道承口应朝介质流通方向安装,接口处并用胶带封好;排烟管道出口探出房檐不得少于50cm,立管不得少于2.0m,水平管距房屋顶棚不得少于50cm,其朝向也不得朝向冬季季风吹来的东北方向。
④排烟管道上面不得烘晾衣物等易燃物品,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
⑤封火时清出的没有燃尽的燃煤应清出室外,并用清水将未燃尽燃煤熄灭。
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烫伤、煤气中毒等事件发生,并进行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抢救、紧急处理教育。
3、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①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②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③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一)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多方面的,必须对各方面进行综合管理:
1 、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相结合
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宿舍、食堂、工棚、硬地施工、施工场地围护、环境卫生等按有关要求、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宿舍与施工现场分开:工地设置文化室、宣传栏、乒乓球室等文化娱乐设施,并配置保健药箱,有利于工人生活、休息。同时也提高了施工安全综合管理。
2 安全管理与安全考评相结合
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考评。采取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人进行定期安全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教育批评、直至辞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检查,作业人员自查、班组互查、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各个部位,达到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全面要求。并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履行安全职责,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考评。
3 安全管理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我们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罚制度挂钩,形成有利于安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们采用竞赛、表彰、奖励、升降等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从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纪律。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在“指导、监督、奖罚、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纠正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形成一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气氛。
(二)安全警示
1、安全色
①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②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③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标志
①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②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③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④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三)施工安全管理控制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1、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对象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主要以施工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环境为对象,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抓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控制伤亡事故
在项目施工中,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总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制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层层负责,项目经理要负主要责任。
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和起重伤害等方面。所以对脚手架、洞口、临边、起重设备、施工用电等关键部位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地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症结所在,然后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灭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于安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安全事故仍然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太低了。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统计,现在项目施工时在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上不能实现同步。建筑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压低造价是主要的手段。为了降低成本,就只能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中压榨,这就影响了生产中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使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如果事故发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个系统工程,施工现场点多面广,规模宏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情况在变化,要求在提高。针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消除侥幸心理,保证防患于未然,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安全制度,狠抓落实到人到点灯方面,着力构建确保安全生产体系,这样施工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这对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施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3篇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及铁道部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高风险隧道、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监控既有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四章 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四级;工程风险划分为风险隧道、风险桥梁、风险路基和其它风险工程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加的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和策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负责工程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工程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全线施工工点和其他安全风险工程的风险评估。
(三)全面负责工程风险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风险管理工作。
(四)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对高风险、极高风险工点进行责任包保,负责督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安全质量部职责
负责高风险工点的管理工作,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参与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的审查、论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将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工点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二) 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风险工程相关技术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对,对风险工程提出技术管理要求。
(三) 计划财务部职责
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 物资设备部职责
参与大型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五) 综合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单位标准化落实。
(六) 现场指挥部职责
监督管段参建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评估,检查风险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和相关施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负责管段内风险工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相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防控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将有关风险防控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深水大跨桥梁墩台施工、高陡边坡路基施工、特殊结构特种设备、跨越既有线高速公路桥梁施工等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依据专项评估意见完善施工技术方案,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及防范风险的具体技术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制订风险防范及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制订本单位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2. 开展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工作;对工程风险实时监测,定期反馈,实施动态评估,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3. 按照设计要求,落实工程风险技术方案和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将有关风险防控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参与制定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细则,监督施工单位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实行高风险工点建设单位领导包保制度。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包保工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包保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实行中度、低度风险工点施工、监理单位领导包保制度。各参建单位成立风险工程管理领导小组,高风险、极高风险工点的管理由各参建单位项目部成立高风险工点领导小组,建立督办台账。中度、低度风险工点的管理由参建单位工区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对风险工点建立督办台账,按月上报工程水文地质和施工情况等至项目部及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要切实改进创新检查方法,把查管理、查体系和查现场、查实物有机结合起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处理;实行问题闭环管理,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和复查责任人,逐一登记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般、较大安全隐患治理由施工单位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建设单位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工程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施工全过程。参建各方依据工程地质、施工环境和条件对工程实施动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识别的风险,其包括风险描述、监测方案、应急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工况和环境巡视、作业面状态描述、风险处置过程和发展趋势等内容;施工单位应专人负责风险监测项目,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情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依据不同的检测内容,编制施工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监测频率以及监测数据分析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新识别出的风险,提出风险处理措施,风险分级调整经总监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对极高、高度的风险分级调整,经组织评审和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实行高风险工点施工单位干部带班作业制度。施工单位是工程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对建立风险工点分级管理和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工点还要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包保和干部带班作业纳入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重点工作管理。一是强化隧道工程管理。必须根据隧道风险级别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工艺工法和施工设备;对软弱围岩隧道必须采用“三超前、四到位、一强化”的施工技术。二是重视桥梁工程施工。深水、深基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跨营业线、高等级公路桥梁的施工方案必须进行重点复核,现浇梁满堂支架、移动模架、连续梁挂篮、大型模板必须进行专业设计、检算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均为本办法的有效条款。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摩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5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6篇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 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本市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 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 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和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其新的项目融资。
(二十) 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要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 加强领导,确保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建设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有关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第7篇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自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人类社会一直在向前发展着,一个个被现代人类发掘的古建筑遗址及现存完好的雄伟建筑见证了人类的文明的足迹。走在21世纪的中国,更有一个个超级工程的出现,展现出人类的现代文明在建筑领域的伟大智慧。21世纪的中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建筑领域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关注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因而一个新的名词在建筑领域诞生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引着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建设,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标准。
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2023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管理规范》对其进行了定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建设。
目前,我国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工业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表现在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风险增大,处于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现代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为一个巨系统,其项目安全目标控制集中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采用pdca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不断地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在安全标准化方案实施过程中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生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及项目特征首要工作即是制定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工伤、工亡事故指标;无伤亡事故指标;危险源管理指标;安全投入指标;职业危害防治指标等。其目标的各项指标的制定应全体人员参与,各部门能够各施其职共同努力,自上而下切实可行,形成以总目标为核心的完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体系。为保证实施过程不偏离安全目标值,因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组织检查和考核,在目标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目标体系的评价,从中找出管理运行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个类似建设工程项目积累经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为其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根据项目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后,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各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提取相应的安全费用,并制定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制度,明确其具体的使用范围、管理监督程序、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情况,确保其安全经费的有效使用。
施工单位自项目开工建设人员入场时应及时登记所有进场人员信息,因项目人员流动性大,因而其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其出入场人员信息登记。对进场所有人员应做到三级安全教育,对特定的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前做到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开工设备进场,涉及到大型临时设备安装如拌合站、塔吊等特种设备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方案,特种设备安装后需经当地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生产使用。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制定其台账记录。设备生产使用原则上定人定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备案登记。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是项目安全管理中最为复杂多变的动态系统,物料自身的安全特性及其流动情况、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器材的定制机使用情况、安全通道的占用情况及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等,都必须处于动态的监控状态。监控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的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及时整改治理发现的隐患。对于大部分建设项目来讲,现场最为常见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及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在各项作业活动前对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充分的危险因素分析辨识与评估,在分析辨识及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其切实可行的安全控制措施。从安全事故统计看,其事故发生原因归纳主要集中表现于两点:一是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而项目安全管理的重点是打击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保证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整个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对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可靠、可执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不仅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而且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应急准备和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恢复,以及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等。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就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机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报告的级别由相应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制定,在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能够很好的指导安全生产管理。
第8篇 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因素的科学论断。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七、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的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坚持文明施工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政策及施工方式,并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同时安全生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9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详见施工方案
宜兴市文化中心(大剧院)-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值班表
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姓名
宗培智
徐汉青
徐惠勤
吴建军
徐汉青
宗培智
徐惠勤
职务
质检员
安全员
施工员
技术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施工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效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切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依照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系列文件精神和《宜兴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细则》,经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宜兴市文化中心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管理
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伤亡事故;
2、无重伤情况发生,轻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3、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无火灾事故;
5、无急性中毒事故;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级部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达到80分以上,标化工地必须达到85分以上,安全费用占总造价百分之1.5;
二、责任要求
1、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网络健全、分工明确,工地每天要有检查,安全科半月检查;
2、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奖罚分明,坚持项目经理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3、及时上报并严肃责处各类事故,不隐瞒事故,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4、桩基础施工中,每个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均必须先申请,待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禁止项目经理独自发包,严禁项目经理长时间离岗。
三、安全生产
1、督促和支持公司、监理单位抓好现场安全环节,不断提醒和促进,避免事故发生;
2、公司有定期检查制度,工地有专人负责,每天例检,并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现场负首要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到人,切实整改,消除隐患切断事故发生源;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绝不隐瞒,并积极善后,配合查处。
4、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率达到100%,换岗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5、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万人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柒以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千分之零点叁以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急性中毒、车辆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6、按标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争创各级标化工地。
四、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施工,并作如下承诺:
1、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按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部署各项临时设施。场内道路畅通,按规定硬化,场容整齐;施工区和生活区必须分离,
2、施工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3、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晚上22点,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需有工艺等方面的确切理由,并书面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4、车辆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污染环境;在施工现场在门口一侧设置车辆冲洗装置,阴雨天施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应先清洁;全力配合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对建设运输车辆的管理。
五、工人工资支付
为切实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领导充分重视并直接参与工人工资发事宜;公司建立详细可行的工资发放制度,专人负责巡查项目部现场的工人工资发放状况,确保工人工资由项目部通过可靠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
2、工程项目部要和班组签订劳动协议,并签订班组与工人的劳动协议,明确工资数量、发放时间和方法,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发放工资,特别是要保证竣工后和节前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
3、出现工人工资纠纷时,项目部要积极认真迅速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六、考核及奖惩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宜兴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细则》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奖惩。
1、该工程每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0分罚500-1000元,高于85分奖500-1000元;
2、对公司要求完成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工程,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3、项目经理或单位工程受到安监站等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表扬一次的,除上级部门给予奖罚外,公司也将给予500-3000元的奖惩,严重的撤换施工队伍;
4、对伤亡超标及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工程和责任人员,除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挔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现安全预控目标的措施
1、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各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积极做好施工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扎实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并和职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项目部严格制定规章制度,针对各施工环节,各安全措施,责任到人。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扼杀在摇篮状态。对项目部所有人员对照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细则》实施考核,做到奖惩分明。
4、项目部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开工前落实到位。施工中,项目负责人要作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督促项目部人员,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险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工地或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打桩工、起重机操作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除进行三级教育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由上级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三、班组教育,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周一次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联系实际领会贯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四、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必须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施工生产是危险性较大行业。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纪守法”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之规定,本人自愿签署本责任书,在以下几条负有责任:
一、在认真接受安全三级教育,明确建筑业生产特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章上负有责任。
二、在模范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违章作业,服从工地安全管理上负有责任。
三、在遵守企业、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对违章指挥行为予以拒绝上负有责任。
四、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随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做到“自查、自改、自我完善”上负有责任。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一、上岗交底
1、交底当天的作业环境(如临近高压线、地下管道、附近建筑物现场地基情况)和气候条件(风、雨、雪、霜、雾、严重酷暑等)。
2、交当天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各处环节的操作安全、质量技术要求、操作工艺流程及特殊工具夹具的技术要求。
3、交人员的分工情况和每一岗位的技术要求。
4、交针对当天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5、交上一班施工中的安全情况。
6、交特殊工种的配合要求。
二、上岗检查
1、检查上岗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和正确使用情况。
2、检晒现场和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隐患。
3、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检查主要工夹吊索具的完好情况。
三、上岗记录
1、记班前上岗主要内容。
2、记班组人员分工情况。
3、记上岗检查后,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4、记上一班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苗子、违章作业情况。
5、记上一级领导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6、记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安全一活动日
1、班组严格执行每周一次和用上班后一小时进行安全活动制度。
2、小结一周来班组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先进事例及主要经验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表扬,视情节给予罚款和奖励的意见。
3、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群众提出改进措施。
4、学习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并联系实际领会贯彻。
5、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例和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变质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及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了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执行国家、市、区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一、二次对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2、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需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三、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分公司经理组织下属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周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对本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现场安全人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五、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1、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是提高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是治理脏、乱、杂、散的重要内容,是建筑行业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开展文明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现场环境。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分管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地办公室做到整齐有序,窗明地净,桌椅摆放整齐,无积灰,图纸文具整齐划一,进入室内给人感觉庄重大方、井井有条。
3、食堂内外卫生由食堂人员负责清洗达标,炊具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有除“四害”措施,炊事人员健康证有效,食品生熟分设。
4、职工宿舍确保窗明地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合理安排卫生值日。
5、厕所内水冲设备保持正常有效,指定专人清洗,做到干净无臭味,有防蛆蝇措施。
6、施工现场作业区清洁整齐,保持随做随清,工完料尽,日产日清无杂物,无随地大小便现象。
7、施工道路指定专人清扫,做到整洁干净无积灰、无扬尘、无积水,车辆进出无带泥土现象。
8、材料堆放建料仓,有标签,城垛、成方、一头齐、易失小件入库存放。
注:炊事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卫生许可证必须与项目相符
防尘、防噪音措施
1、脚手架使用2000目密式安全网防护,防止粉尘的扩散。
2、水泥库三面用围栏防护,防止水泥粉灰的扩散。
3、不再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4、严格遵守《宜兴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在夜里大声喧哗、尽量避免晚22时至晨6时的夜间施工。
5、必须连续作业至夜间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手续,在居民主要入口悬挂安民告示。
6、对夜间施工的机械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噪音的发生。
7、补充内容: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
三、用电负荷计算
3.1、电动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搅拌桩机
sjb-ⅱ
90
5
450
3.2、电焊机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电焊机
b*-300
12.5
2
25
3.3、照明灯具设备表6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碘钨灯
1
5
5
3.4、总用电量计算(以估算有功负荷p为例)
p=480kw
四、确定线路走向,电源线线径及电箱位置
4.1、根据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布置情况,由于甲方没有提供电源,我方全部使用发电机组。
4.2、动力电源由发电机一级电箱引至打桩机上的二级电箱,再逐一分配到卷扬机、搅拌桩机、电焊机上。
4.3、照明电源由二级电箱引致三级电箱后再输出,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分开,互不影响。
4.4、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本供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供电(tn-s),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制度。
4.5、一级电箱及二级电箱进线规格截面积均采用3×50mm2+2×15mm2铜芯线。
4.6、发电机及电箱布置见平面布置图,共使用四台发电机组,其中一台200kw、二台120kw和一台150kw。
五、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进行管理。
2、工地的一切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接线和管理,不得擅自架设和安装电路,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3、电工在接线、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按照施工设计和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应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的绝缘检验工具。电气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4、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和绝缘子固定,严禁用金属裸线做绑线,室外架空高度不小于3m,室内不小于2.5m。水平沿墙敷设或门口固定最低点不得小于1.8m。
5、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器工具。
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接零保护。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严禁用其他金属代替,并且须与设备容量相匹配。
8、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必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开机前认真检查开关箱内的控制开关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漏电保护器是否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赤手触摸一切带电绝缘导线。
11、下班后一小时必须把电闸管好并把电源箱门锁上。
12、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所有漏电开关是否正常,并认真登记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3、开关箱距离操作者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m,按钮开关不能安装在交流接触器一侧。
14、开关箱内禁止对方任何杂物,箱下不能堆放砂子、水泥、白灰、水泥袋等,且灌木、杂草要清除干净。
15、开关箱必须完好无缺,并配上所,钥匙由专人保管。
16、三级漏电保护开关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17、其余规定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0日
第10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保护广大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安全方针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必须严格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是企业增效和促进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法规的作用和重要内容:安全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劳动保护法规具有规范性,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允许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地方法规;(4)建设部门规章;(5)建设地方规章;(6)建设规范性文件。
2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的范围:从管理角度讲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监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资料管理等;从专业角度讲包括拆除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等,这些都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范畴。 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根本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1)是抓安全管理的正确态度;(2)是抓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1993年国务院在国发〖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1)人的不安全因素;(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社会因素的影响;(4)工作组织及劳动负荷的影响;(5)作业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1)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机构、制度、资料);(2)场地与设施管理(文明施工);(3)行为控制安全管理;(4)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灵敏并奇全有效,没有的和损坏了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不得带病运转。
班前安全活动:(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建立班前安全活动记录:(3)班组安全管理要做到“六坚持”: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②坚持召开班前会、班后会;③坚持开展“一班三检”制度;④坚持“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无违反劳动纪律)制度”;⑤坚持对事故隐患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从生产技术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危险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所谓安全素质,大体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
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级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安全技能教育: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及各种运输车辆的司机等作业人员为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领导干部必须先受教育: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企业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级教育: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工区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操作;(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9)机动船舶驾驶;(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经常性教育:适时安全教育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的培训;(6)待、转、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及处理等。安全检查的形式:(1)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2)建筑企业安全检查:这类检查主要有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及季节性检查,公司每季最少应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半月应检查一次,工地上每周应检查一次。检查程序:(1)人员组织;(2)检查隐患;(3)检查整改:对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一验收”,即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完毕后要逐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的目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原则:(1)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最主要的工作之一;(2)持续改进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基本目的;(3)事故预防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根本要求;(4)项目的施工周期是贯彻安全生产标准的基本周期;(5)施工现场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应从实际出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1)审核认证的概念;(2)审核的对象和依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对象是施工现场,而不是施工企业,审核的依据是采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3)审核认证的组织机构;(4)审核认证的程序。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事故管理:伤亡事故的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④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伤害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2)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成立事故调查组;(4)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5)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事故报告: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3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深基坑支护结构监测项目繁多,一般包括:支护结构的水平变位;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变形;维护墙和支撑体系的内力;立柱的变形;土体分层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土压力及抗力等。
基坑支护的安全技术:基坑工程的事故类型:(1)基坑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2)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过大;(3)基坑支护结构失稳;(4)降水和隔水帷幕选择不当。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原则:选择支护结构的型时,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首先满足周围环境及施工的安全性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工期、造价及方便施工等因素,使支护结构型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达到经济合理、简单、易于施工。
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础施工的安全问题:基坑临边防护:钢管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基坑降水安全:一般轻型井点降水应提前7~10d,喷射井点或真空井点提前应不少于20d。
4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材料要求:钢管检查:对于旧钢管每年应检查一次锈蚀,检查方法为: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3根,每根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应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架设:工艺顺序:(1)施工准备;(2)放线、铺垫板、排底座;(3)竖立杆、连扫地杆及水平杆:在连接各杆时,必须有一人负责校正立杆的垂直度、纵向水平杆的平直度、横向水平杆的外伸长度。立杆的顶端高度,以高出女儿墙上皮1m、檐口上皮1.5m为宜。横向斜撑的布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脚手架架体高度不小于2.5倍层高且不大于5倍层高,材料用量仅与建筑物的周长有关。安装操作步骤及使用注意事项: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目√100cm2)围档;。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的检查: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不能立即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检查附着支承和架体是否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是否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是否一致,碗扣和扣件接头有无松动,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等等。
5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根据资料统计,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所以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灾害之一。
高处作业的定义:所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1)因作业需要临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高处作业基本上分3大类,即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临边作业:若围护设施如窗台、墙等,其高度低于800mm时,近旁的作业也属临边作业。临边防护栏杆的设置:一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搭设临边防护栏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2)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洞口作业:洞口的类型及防护措施: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2层或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洞口防护的构造要求:(1)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形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2)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应设安全平网。
攀登与悬空作业: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 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3)登高安装钢柱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操作台横杆高度的设置,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当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所张拉钢筋两侧各不小于1m。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宜两边各设前后2道;(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用电管理:包括:技术管理、专业人员管理、技术和人员的档案管理。技术管理:规范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的内容:(1)现场勘查;(2)根据画好的相对位置关系图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3)根据施工现场所用的的机电设备、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及线路布置情况进行负荷计算;(4)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档案管理:包括:电工的档案管理(包括电工本人的电工证及继续在教育证)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包括: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及变更资料 ②施工技术交底,主要是搭设临时用电的技术交底;③临时用电交付使用前得检查验收;④使用中的检查维护。
施工现场与外电防护: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带电导体与其附近接地物体、地面、不同极带电体,以及人体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或最小空气间隙。
接地与防雷:触电原理:当流经人体的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因电流刺激而产生危及生命的医学效应。这种现象称为人体触电。为了防止人体触电现象的发生,必须做到:①使电流不流经人体;②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对于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我们可以考虑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接地的设置: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首端的保护零线电阻值不应大于4ω。(1)保护零线的截面: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选择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2)接地装置及接地引下线: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防雷:在高耸机械设备上焊接长度为1~2m的接闪器,在这些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上做一防雷接地线,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以防止雷电的危害。
变配电管理:配电室的位置选择:(1)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配电线路的长度和减少导线截面,提高配电质量;(2)进出线方便,且便于电气设备的搬运;(3)尽量设在污染源的的上风侧,防止因空气污染引起电气设备绝缘、导电水平降低;(4)尽量避开多尘、振动、高温、潮湿的场所;(5)不应设在容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屋面应有隔热层及防水、排水措施、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还需有避免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此外,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设并配锁,以便于紧急情况下室内人员撤离和防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
配电线路:架空线路的组成和要求: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的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电缆线路的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电缆的敷设分为埋地和架空二种。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的敷设的深度为0.2~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10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
配电箱与开关箱: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箱体标高: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3~1.5m,移动式配电室、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线路安全技术要求: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为了明晰起见,规范规定保护接零应采用标准绿√黄双色线,并通过专用接线端子板连接,以此与工作接零相区别。
现场照明:照明装置:(1)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2)室外灯具不得低于2.5m。
7施工机械
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标记: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由类组,型式,特性,主参数和变型代号组成。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1)限速器;(2)缓冲弹簧;(3)上、下限位器;(4)上、下极限限位器; (5)安全钩;(6)急停开关;(7)吊笼门、底笼门连锁装置;(8)楼层通道门(楼层通道门的高度应不低于1.8m,门的下沿离通道面应不超过50mm。) (9)通讯装置;(10)地面出入口防护棚。
施工外用电梯的事故隐患及原因分析:(1)施工外用电梯的装拆;(2)安装装置装设不当甚至不装:限速器未按规定进行3个月一次的坠落实验,一旦发生吊笼下坠失速,限速器失灵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施工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1)司机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即在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分别做空载和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高至离地面0.5m处停车,检查制动器的灵敏性和可靠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施工外用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
塔式起重机:塔机的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必须要有超负荷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以及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装置。即所谓的四限位二保险。(1)起重力矩限制器;(2)起重量限制器;(3)起升高度限制器;(4)幅度限制器;(5)塔机限制器;(5)塔机行走限制器;(6)吊钩保险装置;(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8)夹轨钳;(9)回转限制器;(10)风速仪;(11)电气控制中的零位保护和紧急安全开关:紧急安全开关则是一种能及时切断全部电源的安全装置。 塔式起重机的保护装置在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每次安装塔式起重机后,必须用标准质量的试块重新调校各个限位点;对行程限位开关进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装拆前与装拆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中如遇有大雨、雾和风力超过4级时应停止作业。塔机的安全使用: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基本要求:(1)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4)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应平稳,操作应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5)司机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6)严禁利用起重吊钩升降人员;(7)吊钩上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距离最少不能小于1m;(8)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塔式起重机在操作完毕后应注意的事项:(1)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开行到轨道中间位置;(2)将所有控制器手盘拨回零位;(3)如遇8级大风时,应在塔身上张拉四根缆风绳固定,以防倾倒;(4)机修人员在塔身、起重臂进行检查时,必须系安全带。
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吊点的确定:二点起吊每个吊点分别距杆件各端0.21l,即以0.21乘杆件长度。 三个和四个吊点起吊法尽量不要采用,因为多设吊点虽然等于给构件增加支点,可以分散起吊力,但却给施工带来很多麻烦,因此一般采用二点起吊。吊具:当起重机械的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更换:表面有裂纹、破口;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变形超过10°;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的10%;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心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吊索:卸扣:卸扣在使用时只能垂直受力不得横向起重受力,严禁超过规定荷载使用。索具:钢丝绳的使用:吊装作业中必须使用交互 的钢丝绳。常用作缆风绳的钢丝绳为6×7(6股,每股7丝),此钢丝绳的刚性大、绕曲性差。吊索和卷扬机上一般用6×19钢丝绳。高速转动的起重机械和穿绕滑轮组的钢丝绳用6×37., 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弯曲疲劳:(1)这是报废的主要原因;(2)磨损;(3)腐蚀;(4)超载;(5)变形;(6)高温烘烤。千斤顶的安全使用:几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每台千斤顶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并且要做到顶升同步。履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的臂杆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臂杆的仰角过大,易造成起重机后倾或发生将构件拉斜的现象。轮胎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1)在不打支腿的情况下作业或吊重行走时,需减少起重量;(2)道路需平整坚实;(3)荷载要按原机车性能的规定进行;(4)重物吊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在吊装柱子时,不宜常用滑行法起吊。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10)采用桅杆吊装时,四周应不准有障碍物,缆风绳不准跨越架空线,如相距给近时,必须搭设防护架;(11)起吊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安全装置要完好、灵敏。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应先将吊物吊起离地200—500mm处停机检查。
第8章施工机具
搅拌机作业前重点检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
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连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保护罩;
齿轮箱的油质、邮箱符合规定。
预防措施:临时施工用电应做好保护接零,配电漏电保护器,具备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卷扬机安装要求:卷扬机安装的位置按照要求应满足:卷筒中心与导向轮中心对正。
电焊机的作业环境要求:施焊场地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物品。
电焊机的电气要求: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不得将电焊机导线放在高温物体附近。
平刨机的安全要求:刨削工件的最短长度不得小于刨口开口量的4倍,而且刨削时必须用推板压紧工件进行刨削。
圆盘锯的安全要求:
锯片上方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挡板、松口刀,皮带传动处应有防护罩。
锯片不得连续断齿2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cm,如有裂纹则应在其末端冲上裂孔(阻止其裂纹进一步发展)。
锯短料时,应使用推棍推,不得直接用手推,进料速度不得过快,下手接料时必须使用刨钩。剖短料时,料长不得小于锯片直径的1.5倍,料高不得大于锯片直径的1/3。截料时,截面高度不准大于锯片直径的1/3。
钢筋加工机械——钢筋调直:机械开动后,人员应在两侧各1.5m以外,不准靠近钢筋行走,以预防钢筋断折或脱钩弹出伤人。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响声或切刀歪斜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钢筋冷拉: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线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或站在绝缘垫上。
长期搁置未使用的电动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用500v兆欧表测定绕组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7m,否则需要进行干燥处理。
夯土机械——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接地或接零外,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缆线接头绝缘良好;
传动皮带松紧度适合,皮带轮与偏心块安装牢固;
转动部分有保护装置,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多机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
第9章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火灾种类:明火+暗火+自燃或摩擦起火+电气设备起火+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起火(易燃建筑物多+易燃易爆材料多、用火多)+雷击起火。
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中断化学反应法。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在制定防火措施时,必须以以下目标为依据:防止人身伤亡+保证财产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预防火灾苗头。
第10章文明施工
现场围挡——施工现场的门柱应牢固可靠、美观,门柱应为矩形,高度不低于4m,正面门柱宽度不得小于0.36m,门口宽不小于5m,两侧门柱上应有安全、质量口号,门头横帽上应设企业标志和承建单位名称,门扇应是封闭式,门肩高度不低于2m。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口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工地的门头、大门,各企业须统一标准。施工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特色,标明集团、企业的规范简称)。
材料堆放——机砖码放应成丁(每丁200块)、成行,高度不超过1.5m;加气混凝土块、空心砖等轻质砌块应成垛、成行,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8m。耐火码不得淋雨受潮;各种水泥方砖及平面瓦不得平放。
临时设施——宿舍必须设置课开启式窗户,可设置2m×0.8m规格的单人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没人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
现场用火——高层建筑应按规定高度设置消防水源并能满足消防要求,即:24m以上工程必须有水泵、水管与工程总体相适应,应有专人管理,应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如 :电焊、气割、熬炼沥青等,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动火监护和防火措施。按施工区域、层次划分动火级别,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即:焊工证、动火证、灭火器、监护人。
第11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计算部分:
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安全管理1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及“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值×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
例如:(20×90)÷100=18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各对应的实得分之和÷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100
例如:(81÷90)×100=90
等级评定:
优良——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应在80分及其以上。
合格——保证项目分值均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或有一份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份未得分,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11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23年4月9日
第1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 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基建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凡是企业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由企业审核。
第十二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严格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标准建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卫生等工作及各种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从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建筑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同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13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14篇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管理措施
本措施依据《合同协议书》中《关于控制工程质量方案》的规定制定,为了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隐患能够及时达到整改和消除,进度方面能够有效的按总合同工期、月、周进度计划顺利实施完成,工程部特制订一下措施:
一、安全方面:
1、安全人员配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员的处罚500元 。
2、现场文明施工:1原材料、构建、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未按要求执行处罚500元。
2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牌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1电工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处罚500元。
2未按三级配电要求,配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按要求处罚500元。
3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4施工现场接地保护零线重复接地少于三处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4、外架临边洞口防护:
1外架楼板、屋面、阳台等,未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按要求处罚500元。
2施工人员架子工在作业过程中,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缺失一项处罚500元。
3外架搭设未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搭设的缺失一项处罚500元。
4通道口防护,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未按要求搭设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5电梯井口防护,应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部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未按要求设置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6楼梯边防护,应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踢脚板,未按要求设置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7高空作业防护,应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缺一项处罚500元。
8预留洞口:1)边长在10-25cm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设。2)边长在25-50cm的洞口可用竹木做盖板盖住洞口。3)边长在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管连接成网格上铺竹笆或脚手板。4)边长大于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设安全平网。未按要求设置缺一项处罚500元。
二、质量方面:
1、未按要求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500元。
2、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经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擅自使用在工程中的处罚2000元。
3、各种原材料按要求须进行复检,未进行复检擅自使用的处罚1000元。
4、在每道工序制作完成经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通知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口头或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但经过复检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按要求处罚1000元。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经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覆盖的按要求处罚2000元。
6、在混凝土浇筑完成,混凝土冷期达到设计要求后,顶板、梁、悬挑构件先向监理单位报验,并提供拆模试块合格报告,方可进行拆模。反之,按要求处罚2000元。
7、在墙、柱、梁、板悬挑构件模板拆除后,经检查,1墙多数出现狗洞、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按要求每一项处罚500元。
2梁、板多数出现下挠等现象,按要求每一项处罚1000元。
三、进度方面:
1、按照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按总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安排,如果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各项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处罚5000-10000元。
2、按照月进度计划安排编制周进度计划,如果未按周进度计划完成,按要求延误一天处罚500元,延误两天以上处罚1000元。
(注:如遇不可抗事件发生,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工程部制定的管理措施,是为了加强今后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能够达到有效的控制,如果制定的措施达不到落实,又不同意在处罚单上签字,甲方监理有权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加倍进行扣除。
第15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16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 (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