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3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区内房屋业主(含房屋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管委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住宅区的房屋业主均属管委会会员,有履行会章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管委会是由会员推选的常设组织,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管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层楼宇以每一楼梯口为单位推选出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15户推选代表一名。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从代表中推选。
第六条管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决议的执行。执行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担任。
第七条当选的委员须有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管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二、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的管委会;
五、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管委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管委会一经成立,即应向市社团登记和市房地局备案。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住宅区最高权力机构,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召集。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7天前,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管委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会长、副会长两人以上认为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第十二条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条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中同意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时,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之情形时,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士投决定性一票。
第四章管委会任务
第十四条管委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反映住宅房屋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以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工作。
三、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住户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管委会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议案必须在递交议案之日一周内作出答复。
二、涉及会员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在楼梯口处予以公布。
三、所有决议、决定、议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四、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
五、所办事项应设立专门档案备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补充。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
第2篇 小区业主手册:停车场停车库管理
花园小区业主手册:停车场(库)管理
停车场(库)由物业公司设置专人服务,所有出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物业公司所发出的车辆“出入证(卡)是车辆出入停车场(库)的唯一有效证件,一证一车,领证后请勿放置在车上,需妥善保管,勿借给他人。如不慎遗失,请立即挂失并交纳相关工本费补办。无车辆“出入证(卡)”或未交清停车费用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摩托车、自行车需停在停车场(库)的,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交付停车费。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库),禁止超高超重超限制车辆停放。
请勿在停车场(库)内洗车、修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本停车场(库)按物业公司规定缴费,逾期未交纳停车费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停放。
第3篇 滨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第4篇 小区业主手册:装修管理
花园小区业主手册:装修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均应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装修申请表》,连同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队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预留件)、委托装修协议等报物业公司查验审批,经同意后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5000元(住宅2000元,办公及商场5000元)和装修垃圾清运费4.5元
第5篇 小区业主手册:电梯使用管理
花园小区业主手册:电梯使用管理
不得利用载人电梯运输装修材料及工具,确需运输的,须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不得用电梯运输有污染性、超长、超重、锐利、令电梯失衡、磨损、损坏之物品。
当乘梯人员超过限额时,请后进人员主动退出,以免发生危险,搬运物品时,请勿令其超载和损坏电梯设施。
电梯内严禁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烟火。
电梯运行中如遇紧急情况,请不要惊慌,停电后有应急电源保持电梯正常运行。如有其他故障可按紧急按钮并通过轿箱内对讲装置和值班人员及时联系。请业主
第6篇 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
座落位置 **区**路**号,**号 ;
物业类型商住 ;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第7篇 长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长青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kd长青湾】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如下: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关系。
3、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不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屋顶、外立面、楼道、烟道等);不在外墙面装饰装修、安装花架、安装或悬挂广告牌或条幅等。不利用自家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悬挂告示或进行宣传活动。
5、不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放置鞋柜、堆放杂物,否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权清理。
6、不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摆花盆。爱护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树木、不采摘花果。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文明乘梯,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须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1、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便于紧急情况下联络。发生漏水、煤气泄漏、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在公安机关、社区、业主委员会等2位以上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业主专用部分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2、将生活杂物、垃圾投放到垃圾箱内,不翻拣小区内垃圾箱(站)的垃圾。
13、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排除故障前应当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
14、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5、空调位属于业主专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定期检查空调架、空调挡板安装的牢固性及空调位排水孔是否畅通。
16、不在窗户、飘檐、空调位等处悬挂、摆放物品,以免坠物伤人。
17、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损伤或物品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8、本小区内规划开放式道路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19、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0、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权利:
1)根据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利用本物业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
21、本小区的《装修管理约定》、《露台管理约定》、《私家花园管理约定》、《商业网点管理约定》、《环境、卫生管理约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约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宠物饲养管理约定》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租售物业时,业主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承租人、受让人、并将租售情况告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3、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定【kd长青湾】《业主管理规约》,本临时规约自动失效。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约定》
附件二、《露台管理约定》
附件三、《私家花园管理约定》
附件四、《商业网点管理约定》
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附件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
附件七、《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附件八、《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
附件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
附件十、《宠物饲养管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