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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该遵守的、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应用、更新的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体系所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2企业管理部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识别、获得、更新、传达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4.3生产技术部是质量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4.4能源环保部是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4.5安全管理部负责是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4.6各单位负责确认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传达到相关岗位和有关的相关方;负责将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传递到相关主管部门。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c)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d)行业标准;
e)与政府机构、顾客、社区等的协议;
f)对公众的承诺及公司的要求。
5.2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途径:
a) 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
b) 向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得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c) 根据标准发行信息去标准发行单位购买;
d) 从相关报刊、杂志、媒体中获得;
e) 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下载;
f) 咨询机构提供。
5.3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方式:
5.3.1各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随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的更新。
5.3.2 每年度由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询问上级有关单位近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变动情况。
5.3.3 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不定期到标准发行单位购买、上网查询、与咨询机构联系,获得最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5.3.4 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后,应及时传递到相关法规主管部门。
5.4 对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有不完全理解和疑难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询问,得到正确的解释。
5.5 对于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识别出适用部分,填写《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获取记录》并报送企管部。
5.6企管部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上报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获取记录》,编制公司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按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5.7各单位按照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形成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5.8 每年二季度由企管部牵头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已识别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评审,适时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管理者代表予以审批下发。各单位按照更新后的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并对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
5.9企管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获取记录》中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变更情况,及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予以补充、更新。
5.10 各单位应将法律、法规的应用和更新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员工和接洽的相关方,传达方式可采用教育培训、告知、文件下达、合同协议等适宜的方式。
5.11各单位应将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岗位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列入培训计划。
第2篇 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通信管理局)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通信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餐厅服务员岗位职责客房服务员工作职责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第3篇 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规定
清水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按照一流县级供电企业和供电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公司的抄核收工作,提高抄核收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结合我公司的工作特点,特制定如下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一、抄表工作
1、各供电所及大用户管理所、输电管理所(负责台区抄表)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抄表时间到公司营销部核算中心领取抄表卡,具体领取时间如下:
(1)各供电所在每月17日早9时;
(2)输电管理所在每月18日早9时;
(3)大用户管理所在每月月末前二天早9时;
在领取抄表卡时,抄表人员要与稽核人员办理抄表卡交接手续,明确交接人姓名、时间、供电所名、线路编号、抄表卡本数、页数。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抄表卡,晚领一天罚抄表责任人20元;未办理抄表卡交接手续,经检查每发现一次罚抄表责任人及稽核人员各10元。
2、抄表人员必须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抄完表,并及时交回抄表卡以便稽核人员核算统计。凡晚交一天抄表卡的抄表单位扣罚100元(因气候原因造成的抄表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经向营销部长及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者不予考核),对各抄表单位交回抄表卡的时间规定如下:城关供电所抄完一本,交回一本;喇嘛湾供电所、王桂夭供电所、杨家夭供电所每月23日上午10时交回抄表卡;毛台供电所、阳湾供电所、韭菜庄供电所每月24日上午10时交回抄表卡;输电管理所每月23日上午10时交回抄表卡;大用户管理所每月月末上午10时交回抄表卡。各抄表单位在交回抄表卡时也要办理交接手续,考核办法同上。
3、抄表卡统一放在核算中心,稽核人员要将责任范围内所稽核的卡片妥善保管。如抄表单位需要借阅卡片,需经营销部长审批后方可外借,否则每发现一次罚稽核人员10元。抄表人员带抄表卡到现场抄表填写抄表卡指示数时,字迹要清晰、准确,台区总表和户表只抄整数,不抄小数,专变要抄小数。抄表卡严禁涂改或随意更改抄表卡顺序,如发现有填写不准确或涂改现象以及更改抄表卡顺序,每一张抄表卡罚抄表责任人10元。
4、抄表人员必须到位准确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错抄、代抄。不误乘倍率、计算错误,实抄率动力用户达100%,照明用户达98%,否则每次扣款:小户2元/户,大户10元/户。因抄表失误,造成电费差错,抄表人员承担全部差错电费额。同时引发客户投诉,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款20-100元,确因客户的原因不能到位准确抄表,可按上月电量估抄,但必须在抄表卡上注明,并及时报告所长,否则仍按估抄考核。
5、在每月抄表时,各抄表单位负责人一定要亲自参与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各抄表单位制定的《抄表周期分解表》定人、定时、定点、定线路进行统一抄表,抄表周期关系到线损完成指标的准确性,各抄表单位抄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所的《抄表周期分解表》执行。经抽查违反抄表周期进行抄表,每发现一次,罚抄表人员40元。各抄表单位要严格制定《抄表周期分解表》并上报营销部。
6、在抄表的同时,要认真检查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如有电量变化超过±30%时,需询问用电情况,详细查找原因,发现用户违约、表计故障、用电异常、户名变更等情况,抄表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填报“用电异常报告单”。否则经抽查有上述情况未做出处理者,大户罚50元,小户10元。
7、为充分增加用电的透明度,每月抄表时,必须给用户送发抄表通知单,在通知单上必须注明上月及当月指示数,实用电量,综合电价和抄表员姓名,真正将三公开、四到户落到实处。如未按以上要求执行,每发现一张罚抄表员10元。
8、每月抄表时要认真核对用户名称、地址和电度表厂名、表号、容量、倍率、用电性质,如有不符应及时报告所里核对更正,否则小户每人每处罚10元,大户罚50元。对新增计量表或轮换表第一次抄表时,应在抄表现场详细核对户名、表位、表号、指示数,发现不符及时上报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办理。
9、在抄表时发现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要认真调查,取得证据,及时上报所里进行处理,如知情不报或私自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抄表员100元。
10、抄表人员在每月18 日开始抄表的同时将所辖范围用户上月的电费电价张榜公布表逐一进行张贴。经检查每缺一张罚抄表员10元。
二、核算工作:
1、稽核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时间23日至月末将各抄表单位抄表卡核算统计完成,否则每次扣罚稽核人员50元。
2、稽核人员对所稽核的所有用户的电量、电费、电价等严禁随意调整、充减、抵扣,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稽核人员2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工作岗位。
3、各供电所在客服中心未经业扩流程申报办理,未经供电管理所长、营销部长、分管经理审核签字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临时用电等用户表卡,一律不予稽核,否则每发现一户罚稽核人员50元。
4、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发现抄表卡有更换、涂改或抄表卡未盖有营销部抄表卡审核章及其它内容与微机内容不相一致,要留有记录及时汇报营销部长及分管经理。否则每发现一张罚10元。
5、稽核人员每月5日前将各供电所张榜公布表及时打印,各供电所签字后领取。否则每晚一天罚稽核人员10元。
6、稽核人员要认真稽核,在将全部指示数输录完成后,要进行认真的复核,在复核无误后要与核算中心主任办理有关手续。严禁出现稽核错误而导致营业差错,否则有一次罚责任人200元,核算中心主任50元。
7、在核算中发现的差错,应立即更正,并登记《营业差错处理登记表》、《营业差错处理报告单》,并向核算中心主任报告;发现计量异常,应填报《内部业务工作票》转用电稽查大队落实。
8、客服中心对新增、变更、临时用电的用户表卡录入mis系统时,要认真核实用电类别、计费方案、电量类别,并严格按照局代码、所代码、线路编码、台区编码的要求正确无误地录入系统。如因录入错误而导致电费发行及线损计算不准确出现严重错误,每户罚责任人200元。
三、收费工作
祥见<<清水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费回收及营业欠费停限电管理考核办法>>。
清水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电费回收及营业欠费停限电管理考核办法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按期回收电费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货币表现,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是保证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补偿生产资料耗费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加强电费回收工作是营销部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的工作力度,使电费回收达到月度、季度、年度结零,特制定如下管理考核办法。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供电营业规则》
二、管理内容与考核要求:
1、我公司在供应电能时,应按照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能时应按规定时间缴纳电费。
2、对所有大用户均实行预收电费制度。(不含鸿羽德电石厂)。
3、对用户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1)按规定每月二次向我公司交清电费的用户,每半月向用户发行电费并足额收取一次,其余半月发行电费在次月5日内全部交清,超过5日为逾期。
(2)按规定每月分几次向我公司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抄表发行日开始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此类用户为高耗能电费数额较大的用户,在生产用电前与其签订《电费交纳协议书》,每月分六次对其收取电费。
(3)逾期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和《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即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其他用户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凡跨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至7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我公司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三、对各供电所及大用户管理所电费回收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1、各供电所当月发行电费务必于次月15日前(城关供电所在次月20日前,喇嘛湾供电所在次月16日前)全部结零。结零以进入我公司电费专户帐为依据,届时营销部、经营部进行检查。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全部上交,按欠费总额的5%扣罚(不包括城关供电所),季度兑现。如果在季度末电费未全部结零,按欠费总额的100%扣罚。营销部、经营部每月制表考核,季度兑现。电费回收率统计报表在每月11日上午10时,16日上午10时,21日上午10时及时上报营销部长、分管经理及总经理。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能上报,每次扣罚电费会计50元。如出现电费回收统计差错,每次扣罚电费会计100元,经营部长50元。
2、大用户管理所每月发行二次的大用户当月发行电费,务必于次月5前回收率达到95%,季度必须全部结零。每月分六次发行的大用户,每月分六次向用户催收电费,次月5日回收率达到95%,季度必须全部结零。季度回收率达100%,奖励分管经理2000元,营销副部长、大用户管理所长各1000元。如果在季度末回收率未达到100%,扣罚分管经理岗位工资的50%,营销部副部长、大用户管理所长岗位工资的30%。
四、陈欠电费回收考核办法:
1、成立陈欠电费结算小组,加强陈欠电费帐务清理工作。
2、对我公司历年来的陈欠电费进行认真清理认定。经核查已完全无法回收的陈欠电费报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消帐。能够回收的陈欠电费营销部要制定详细的回收计划及奖惩办法。
3、二年期以内的陈欠电费,小户按回收电费金额的2%给予奖励,大户按回收金额的2%给予奖励。
4、三年期及以上的陈欠电费,小户按回收电费金额的3%给予奖励,大户按回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
5、陈欠电费回收必须达到年初下达的任务,否则对小户陈欠电费按未完成任务的陈欠电费金额的0.5%给予处罚;对大户陈欠电费按未完成任务的陈欠电费金额的0.1%给予处罚。
五、欠费停限电审批权限:
1、对各供电所管辖的一般欠费用户的停电通知书由供电所长批准。
2、容量在100-315kva的大工业、非普工业用户停电通知书由供电所长填写,报供电管理所长及分管经理批准。
3、对大用户管理所管辖的欠费用户停电通知书由大用户管理所所长填写,营销部长、分管营销经理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欠费停限电的程序
1、用户拖欠电费后,经多次催交仍未交纳者,供电所由催费人员填写《电费催缴及欠费停电限电通知单》,大用户管理所填写《停止供电批准执行书》,按照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2、《电费催缴及欠费停电限电通知单》应加盖供电所印章;《停止供电批准执行书》应加盖电力公司营销部印章。
3、在停限电前三天至七天内,要将《电费催缴及欠费
停电限电通知单》、《停止供电批准执行书》送达用户,并让用户签字。
4、对欠费用户拒绝签收停电通知单时,要做好记录。
5、对重要用户及大用户要在停电前30分钟再用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并做好电话录音,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限电。
6、对双电源用户及重要用户,停电前对用户情况要认真了解,充分估计停限电对用户的影响,督促用户及时调整负荷,做好停限电准备工作。
7、在下达欠费停限电通知书后,若用户交纳50%以上的欠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按照本办法第5条规定规定的权限报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8、停限电后,在确认用户已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方可按停限电审批程序签发送电通知书,通知执行部门在24小时内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户,在用户交纳50%以上电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暂时全部或部分恢复送电。
9、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营销管理部门反映。
10、《电费催缴及欠费停电限电通知单》和《停止供电批准执行书》要注意保存备查。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___开展“____”创建活动实施意见》(_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__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 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议。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 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六、维护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积极调解处理纠纷事件。
七、负责对进出本院自行车、机动车辆的秩序管理。
八、加强麻毒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建立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节 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医疗管理制度》)。
二、门卫值班制度。
三、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四、保安巡逻制度。
五、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七、车辆进出院区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麻毒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保密制度。
十五、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节 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纳入院级、职能科及临床科(辅)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院分管领导是医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并与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岗位责任挂钩,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整改存在隐患,研究处置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把安全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落实、执行医院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三、每月有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科室所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五、教育、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保卫科是医院综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送交院长室和分管领导,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总结。
三、督促各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四、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实施安全检查,对预防范围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协助追查嫌疑人。
六、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完善、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深入一线科室,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院内部的不安全“苗头”,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查清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失职行为、违章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教育。
十、领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任务。
十二、加强外用工、二队(建工队、包工队)人员的治安管理。
十三、建立安全工作(治安)台账,做好其档案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员工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二、加强责任性,认真管好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包括个人),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第五节 安全工作组织和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医院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以下组织:
一、设立医院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即“创平安工作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及下属工作组、保卫科。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一、下列部门列为重点要害部门:财务科、收费窗口、变电间、中央空调(供氧)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物资供应仓库、档案室、中西药库、检验科、ct室、mr室、放疗中心、静配中心、麻毒危险品仓库、食堂等。
二、重点要害部门的科主任(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三、重点要害部门门窗必须牢固。对一些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技术报警防范装置,配置防火器材,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保卫科对全院的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根据本院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备技术装备,奖励所需的经费设“专项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 结合“现场督查”工作,建立每季一次例会制。学习、研究分析内部安全情况,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将安全工作列入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科室或个人评比先进的资格,并酌情按制度处罚。
第六节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科室重视,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全年无案件,无医疗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发生,并能勇于排除灾情,救死扶伤,使集体和员工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科室和个人。
三、维护内部安全,对内部的安全目标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费用和审批权限
一、给予一次性100元及以下奖励的,由院分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不定上限)奖励的,由科室提交院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长或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决定。
三、奖励费用在“专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6个月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领导人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四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
三、对科室发生的安全事故、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四、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时,领导人因贪生怕死,临危脱逃,不组织力量制止和抢救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安全管理制度(1~15)”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于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偷盗少量公私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陆续偷盗现金、物资、经济价值不大的或将自己经营的财物监守自盗,数量不多的。
二、在内部或社会上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轻微的。
三、在内部或社会上赌博,情节轻微的。
四、造谣滋事、诽谤、诬告他人,影响安定团结情节轻微的。
五、采购、出售变质物品,导致中毒事件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不服从门卫执勤管理,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扬言伤害员工、领导的。
七、犯有其它轻微行为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人及员工犯有失职行为,违章行为的,除按本管理办法处罚外,取消当年评比个人先进资格。
第二十六条 内部员工(包括领导人及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处罚审批权限
一、医院领导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医管委”和卫生局批准。
二、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医院员工、外包工、社会用工、进修生、实习生,休养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及行政处分等,由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5篇 公司产品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产品法律法规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订立本程序。
2.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权责
3.1 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向客户搜集并获得其自订的符合本公司产品之标准,及销售地有关本公司产品之法律法规。
3.2 工程部
工程部负责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标准,以及搜寻本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3iso文控中心
负责对营业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资料之保管工作。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营业部及工程部应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搜寻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之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方面资讯,并根据搜寻结果填写 <法律法规查核表>。
5.3 工程部应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归档管理。
5.4 工程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之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之相关标准。
5.5 如不需要进行转换,则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发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 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7.使用表单
7.1 法律法规查核表
8.附件
8.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附件一: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