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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安全措施【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3

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第1篇 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1、各类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合格证上岗的专职人员担任。

2、运送长大物件时,要用专用材料运输车辆,捆扎牢靠,并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及井下作业人员,慢速下放。

3、信号工必须严守岗位,每当发出提升信号后,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矿车安全通过责任段,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

4、斜巷运输严格执行“一坡三挡”:

下行施工在井口变坡点安装手动阻车器和挡车棍,变坡点以下10m安装连环挡车栏,在井筒内每隔100m及距工作面20m位置安装矿车断绳脱钩跑车的防护装置,防跑车装置的设置和制作必须符合中煤一建下发的平斜巷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5、矿车运送物料到位后,装卸物料时,不得将钩头摘除。并在矿车的下滑方向用道木将其固定。

6、副斜井井筒每隔40米施工一个躲避硐。

7、斜巷运输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8、斜巷内挂多盏红灯,红灯和绞车闭锁,车开灯亮,车停灯灭。

9、斜巷提升矿车要采用防跳销和保险绳。

10、斜巷提升严禁人员蹬钩。

11、各种阻车器及挡车装置每次交接班时必须检查,确保各个阻车器、挡车器灵活可靠。

12、矿车在运输中掉落的杂物,必须随时清理回收干净,以防物料滚落伤人或损坏设施。

13、斜井井筒内铺轨时每隔30米设置一组固定道床来固定轨道,以防轨道下滑。

14、绞车司机注意事项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安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运转。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严守岗位,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正确操作。

4)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情况,湿度、声音、仪表指数等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5)要加强设备维护,按时注油,经常保护车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6)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7)非本室人员未经批准不许进入绞车房,准许进来者要认真进行登记。

15、信号把钩工注意事项

1)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讲清上班中运输设施使用情况,所发生的故障及处理结果,接班人员不清楚的要详细询问。

2)协助组长和安全员对运输线路进行检查,保证畅通无阻,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3)检查运输设施的电铃、信号是否灵活、清晰、完好,阻车器、防跑车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各个矿车的连接装置是否可靠、合格,矿车是否完好,绞车钢丝绳有无磨损锈蚀情况,绳头是否牢固,要符合插接要求。

4)斜巷运输时,在听到绞车司机发出信号后,把钩工及时打开挡车器,躲入安全地点,由信号工再次发出信号,开始放车,过车后(包括提升)及时闭合挡车器。

5)车辆运行至预定位置,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及时闭合挡车器。

6)矿车掉道后,按预先规定的信号与司机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掉道事故,斜巷掉道后,处理人员要站在掉道车辆的侧面或上方,并要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确保安全。

7)车辆停稳后方可摘钩。

16、下山运输注意事项

1)阻车器,挡车拦处于常闭状态,矿车通过时打开,通过后关闭。

2)各种挡车装置要符合规定,并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正常。行车期间,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把钩工有权阻止任何人员通过。

3)巷道必须安设灵活的、有效的地滑子。在变坡点地滑子应加密。间距不大于25米(以钢丝绳不落地为准)。

4)绞车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其绳径与提升钢丝绳同径,长短与提升数目相适宜,应用新绳制作。

5)巷道内每隔40米设置运行红灯。斜巷矿车运行时最前方的矿车应挂一盏红灯,以方便行人知道矿车运行位置。

6)提升期间严禁人员跨越钢丝绳。

7)提升警示装置应同绞车闭锁。

8)安全设施必须每班设专人进行检查,确保灵活、可靠、有效,提升装置必须每班检查并做好记录。

18 、运输路线要求及规定:

(1)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同一线路必须使用统一轨型,不得有杂拌道。

(2)轨枕间距要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采用木轨枕,要保证铺设平整,误差不得超过50㎜,要保证道碴坚实,无悬空现象。

(3)轨道的方向在直线段要保证目视平顺,曲线段要保证目视圆顺,轨距接头内错差及高低差、轨缝、水平高度均应符合标准及规程要求。

(4)道夹板、螺栓、弹簧垫必须与轨道配套,并保证构件齐全,坚固有效。

(5)转辙器的各种拉杆零件必须保证齐全,连接牢固,灵敏可靠,尖轨要密贴,间缝要符合要求。

第2篇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3篇 矿业碎矿运输作业区避炮安全管理规定

1、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机车班、检修班、破碎皮带班、卷扬班以及其他人员)在3100平台及卷扬作业时,应随时保持警觉,严防采场上方的滚石滑落伤人。

2、3100现场主要安全负责人为陈海平,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为卷扬司机;若陈海平不在现场,则由当班电机车小组长担当3100及卷扬现场临时安全负责人;避炮场所必须在平硐、卷扬厂房后平硐或者b1皮带通廊内。

3、当接到集控室发出的爆破通知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并组织3100及卷扬工业场地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前往指定的避炮场所进行避炮,保证所有人员、设备的安全。

4、爆破前的警戒发出后,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的指挥,进行避炮。爆破警戒未解除之前,严禁人员、车辆、设备进入危险区;爆破警戒破除后,由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重新回到各自岗位上。

5、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该每天对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包括避炮告知以及谨防山坡滚石告知,并将告知活动反映在采场东山头处理安全告知记录上。

6、电机车司机、道工进出平硐时应严防山坡滚石,破碎皮带班成员在破碎厂房周围活动时也应时刻警惕山坡滚石。

7、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碎矿运输作业区

第4篇 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5篇 内齿轮绞车提升运输5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第21条管理

⒈建立内齿轮绞车管理七项制度

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内齿轮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内齿轮绞车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内齿轮绞车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时,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内齿轮绞车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内齿轮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沿中线施工采区顺槽,采用梭车运输时,要严格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使用梭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⑵储绳车上必须使用保险绳。

⑶矿车的一端连在储绳车上,另一端连在滑头或使用虎形卡固定。

⑷自制或改制的绞车、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⑸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倍数不小于静负荷重的6.5倍。

⑹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100mm。

⑺绞车的过卷距离不小于4m 。

⑻严禁将付绳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2条安装

⒈内齿轮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绞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并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m;内齿轮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绞车安装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9个月。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少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还要设生根。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⒉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

第6篇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l、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装置、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管理等。

2、机电副矿长(副总)对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矿生产办要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档案和图牌板。督促实行包机制,要责任到人,在现场挂牌留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

3、矿井轨道运输每半月由矿组织一坎安全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4、巷道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技规定设置躲避峒室和壁龛.合理选用绞车,针对各斜巷的自然特征,通过验算,规定拉车数,制成牌板挂在上下部车场把钩峒室内,并严格执行。倾斜巷道行人坡度超过1 8度时必须有台阶,超过2 2度时要加装扶手。

1、 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舰程》,359条规

定执行。轨道的轨型、轨枕、道岔和上下部车场等都必须符合技术规定。

2、 提升斜巷与行驶机车平巷中的危险区段必须设明显报警装置。

3、 轨道运输的安全距离要达到以下要求;矿车一侧距巷道与

(管道)的距离不小于300毫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00毫米,其它安全距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有水的、坡度单一方向的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畅通,不冲泡道床,起伏不平的巷道要在合适的位置打沉井,保证道床的干燥整洁,

4、 倾斜井巷托绳轮的安装要符合以下规定:上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宽300~ 250毫米的托绳轮;斜巷闽道上适当位置加装直径不小于150毫米。轴径不小于22毫米,宽不小于200毫米的托绳轮;在巷道转弯处应装设能转动的立导绳轮。严禁钢丝蝇与道板、轨道、巷道壁和顶梁及支架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托绳轮或导绳轮。

l0、主要运输线路的轨道要达到优良品,枕木必须是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其它线路轨道要达到合格品,取消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枕木应为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底板为岩石的巷道可以使用铁枕木,但要保证上、下平面的宽度不小于9 o毫米,与钢轨接触处要有胶垫减震。

11、倾斜井巷中使用串车提升时,巷道倾角大于6度且斜长大于50米的轨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使用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其它轨道在上变坡点上方要设一组常闭式阻车器,其下部可以不设挡车器;绞车滚筒直径为1.2米(及以上的,斜巷上部挡车器要与绞车实现联动闭锁;兼做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防跑车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井可靠地锁住.

12、井下绞车的安装,服务期限超过2个月的.必须按底 板岩性设计基础,浇灌水泥基础,固定要牢固可靠。服务期阻少于3个月的绞车必须有基础座,用四根合适的柱子打压顶柱(底板岩性好可用锚杆固定),压顶柱的下部要牢固地压在绞车基础座上,上部要顶在巷道顶板的基岩上,绞车的提升中心线应尽量与轨道中心线重合.

13、井下绞车最突出部位与矿车最突出部位的横向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壁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绞车司机侧应有l平方米活动范围,绞车峒空高度不得小于1.8米,峒室地面不得有杂物。

14、绞车牵引用钢丝绳头要用专用的绳卡子固定在滚筒规定的部位,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应排列整齐,牵引钢丝绳的钩头要采用合格的鸡心环,严禁用绳扣代替鸡心环或钢丝绳打结。使用中的绞车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制动系统灵括可靠,电气部分符合防爆要求,钢丝绳要指定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

15、牵引钢丝绳钩头与矿车的联接及矿车间的联接装置,其状态和安全系数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要求。凡提运超长设备和材料时,其相互间的联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的要求,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牵引钢丝绳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6、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按规定安设防爆型或本安型信号装置、红绿灯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显示牌。每条巷道的红绿灯信号应指定某一固定岗位集中控制,虹绿灯信号与绞车电源实现闭锁。井下巷道应设路标、巷标、警标、岔位指示器,关健部位的道岔全部实现司控。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及双线人车站必须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17、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撇砂装置必须完好,蓄电池机车的防爆部件必须完好,机车必须有门,行驶中司机不准将头和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车外.

18、机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过弯道、巷道交叉口、峒室门口、道岔等部位时,必须减速并鸣笛;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机车在运行中如发现井下停风或局扇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随便起动机车,必须等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机车。严禁蓄电池机车随意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如确需要,必须提前与井下运输调度联系好,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

19、井下使用的蓄电池机车都要使用瓦斯断电仪、容量指示仪及漏电保护,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20、井下蓄电池机车充电室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确保通风良好,并严禁带入瓦斯检定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测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盖10分钟后进行.蓄电池机车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机车库进行,严禁电气失爆。

21、斜巷运输时严禁人员“扒、蹬、跳”,每次开车前把勾工必须认真检查奉引车数、物料装载及捆绑状况、联接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把勾工在每次发出开车信号前要先看清斜巷中是否有行人,在确认无人后方准转换红绿灯,相隔几分钟再发开车信号,绞车要慢速起动:若上提物料时,待矿车全部运行剩下变坡点以上,呈悬挂状态时再打开下变坡点上部的档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若下放物料时,当矿车下放到上变坡点以下,呈悬挂状态时再打 开变坡点下面的挡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绞车正常运行。

22、在斜巷内维修巷道或轨道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拉底 后轨道必须垫实达到标准才能拉车;需使用矿车装、卸车时,必 须临时将矿车用绳扣或卡轨器固定牢靠,同时要与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防止绞车误动作,矿车伤人。

2 3、处理掉道车时,起吊钢丝绳要与车体做到面接触,不准以支护锚杆做起吊点;严禁用斗车运送长材和设备。

2 4、绞车运行时,任何位置、任何人员不可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2 5、安、拆工作面时严禁人员跟车,运输线路重点部位设躲避峒室安排专人监护:工作面安、拆支架时严禁用回柱或双速绞车直接在底板上强拖硬拉。

第7篇 煤矿车辆安全运输、调度及管理

煤车gps,煤矿运输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 尽管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开发,但煤炭时至今日仍是重要的能源,因为其经济的价格和丰富的储藏量,在我国山西、陕西等地都有很大的运输和需求量。然而,在实际的煤矿运输中,却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图吉科技凭借自已多年来钻研的各行业车辆管理经验,不断根据情况创新,已经开发出符合煤矿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的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管理解决方案。

整体而言,煤矿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那么,随着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管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是否可以来提供一条新生的解决思路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一、面临的问题

1)换煤、卸煤:由于运煤线路长,煤矿站点多,经常出现司机沿途换煤、卸煤等现象。

2)车辆调配:无法预估单个煤矿的装运作业周期,不清楚某个煤矿周围的可调配运力情况,经常发生因对煤矿周边可调配运力情况不清楚导致的车辆过剩或不够。此为,由于矿区分布在方圆数千平方公里的宽广区域内,车辆调度和管理极为不便。迫切需要可视化的车辆调度作业手段。

二、图吉科技的解决思路

1)固定线路报警防止换煤

每一辆煤炭运输车每天的作业运行路线相对来说比较固定,这就比较容易为每辆煤炭运输车规划运行路线。我们把煤炭运输车完成运输任务固定应走的真实路线,通过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轨迹回放,在地图上保存下来,设置为固定线路。然后把所有应走固定线路的煤炭运输车跟固定线路绑定,并设置好绑定的时间。在作业时间内,如果某辆煤炭运输车偏移该条固定线路,超出行驶区域,系统便可以报警,管理者可以通过轨迹回放来查询路线偏离情况,然后进行相关的调度。

2)非法区域开启卸煤开关报警

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可探测到每次卸煤开关的工作状态,当车辆到达目的地停车时,可以把每次卸煤的时间、地点等记录下来;当在非合法区域图吉科技gps探测到卸煤开关动作时,图吉科技监控平台可以监测到这一次非正常行动,并且可以根据车内的摄像头看清车内的具体情况,从而提高对煤矿运输的监管水平。

3)超速报警

利用图吉科技gps的超速报警功能,我们可以对每台车设定速度上限,根据其所要走过的区域道路分别进行速度限制,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超过设定的速度上限后,系统则会进行声、光报警提示,并自动生成报表。这为运行安全或事后调查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4)通话文字、语音进行调度

利用图吉科技gps在矿车辆在线监控功能,后台监控画面可以实时清楚了解每个矿上的停留的等待装煤的车辆数。当监控gps系统检测到在矿车辆数多于设置上限的时候,系统就可以通过通话手柄下达指令,提醒调度人员不要再往该煤矿派车,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减少车辆的等候时间。除了使用通语手柄进行语音调度以后,还可以通过使用文字调度功能,相头的gps车载终端具有相关的液晶显示屏,通过下发指令,司机就可以看到指挥中心给出的提示。

5)历史轨迹回放功能

对于一些有疑问的车辆,可以进行相关的历史轨迹回放功能,可以解决历史轨迹等相头问题,可以查询到车辆是否按照要求的线路行驶,以及在行驶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这样一来,可以更加清晰地看清各辆车辆的行驶历史轨迹。

三、带来的成效

1)通过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遏制司机换煤、偷煤行为的发生。通过使用gps运输过程透明监控前,司机的一切运煤路径、装卸点都在清晰的掌控中,基本杜绝司机舞弊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利益。

2)通过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全矿区数千平方公里范围内运煤车辆的可视化监控。所有运煤车辆的运行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清晰地看到,了解车辆的具体位置、速度等信息,方便了管理。

3)通过图吉科技gps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矿区采煤作业和汽车运煤作业的有机结合。根据煤矿产出和周边可调配运力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实现运煤车辆调度,减少了车辆积压和运力短缺现象发生。

第8篇 燃料运输部配煤、煤场管理专责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部配煤、煤场管理专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部配煤、煤场管理专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4)34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燃料运输部配煤、煤场管理专责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煤场管理、煤场扬尘工作等煤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

3.2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各种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和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3.3 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三不伤害”。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事故真相。

3.4 认真参加燃料运输部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紧急救护法,能进行现场抢救;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

3.5 工作前检查安全用具,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作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6 积极参加燃料运输部的安全检查活动,保管煤场实物,对燃料运输部煤场实物的安全负责。

3.7 熟悉各煤矿来煤燃烧的性质特点,掌握煤场各区域煤种的堆放情况,熟悉煤场煤各区域煤的挥发份、发热量、灰分、含硫量。监督煤场堆、取煤和掺烧情况。坚持原则,落实责任,严把各项数据准确性。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原煤掺烧工作。

3.8 了解生产所需,及时编制燃煤计划,为生产提供合格的燃煤。

3.9 配合运行人员及时开启煤场除尘喷淋,防止发生扬尘造成环境污染。

3.10 参与本专业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3.11 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燃料运输部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燃运质检部正、副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4.3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监察部每半年组织全面检查

一次。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燃料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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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洞内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第10篇 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机电、运输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井下使用的机电、运输设备、器材,必须有防爆标志和防静电、阻燃,才准入井。

3、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口防雷电设施、电缆入井的总接地工作。

4、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做到电缆悬挂整齐不失爆。要做好井下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5、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移动检修、安全管理、停送电管理,不因停送电发生事故。

6、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双回路供电的要做到停电转路安全操作不出事故。对有备用电源的要在10分钟内启动供电。

7、 机电、运输技术员检查各机电设备运转记录,绞车钢丝绳检查注油记录,矿车注油检查记录等,并建立有关制度。

8、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各机电运转岗位要检查有无脱岗行为。

9、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经常下井检查,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10、 机电、运输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在工作中做出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11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场所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12篇 建筑渣土运输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13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形式批准]  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制造许可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14篇 机电运输段长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经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产品拒绝使用淘汰设备及不符合规定的劳护用品(有措施或上级批文除外)。

3、有权在安全管理中对科所辖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对组长及以上人员进行任免。

4、当作业点(场所)发生设备故障,安全保护失控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查找故障原因,进行处理。

5、有权要求矿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6、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业务工作受公司职能部门指导,对本科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洪防雷、劳动保护、员工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执行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负责传达上级和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议及会议精神,由于贯彻不到位,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3、负责地组织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三违”帮教工作,定期召开周二.五安全学习会和开好进班安全会,督促员工自学遵章守纪,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执行作业标准,熟悉各种机械、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避灾路线与防突水撤人信号,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个人档案,做好各种安全记录。由于教育不到位,检查督促不力而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4、定期组织召开科安全办公会,分析、研究安全动态,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督促执行。

5、深入现场管理,做到靠前指挥,随时掌握各种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对事故要有预见性。每天应督促对主提升绞车的8大保护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齐全、灵敏、可靠,有检查测试记录备查,对井下提升运输系统督促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信号必须良好,按规定使用,督促搞好道床整治,检查整个运输线设备必须完好,各种设施齐全,有足够的照明,不出现设备带病运行,由于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时对主要机房硐室(水泵、风机、锅炉、矿灯)进行巡查,保证其安全运行,不带病工作,矿灯不失爆,值班岗位不脱岗,发现问题及时落实处理,对维修岗位随时检查其操作行为,达到规范操作。若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6、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组织定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令整改,并追踪复查,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主提升系统由于保护失效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7、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到现场(救护人员保护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8、安排好值班人员(井下、地面、星期日),保证不出现空班,有人处理,若因未安排人员上班,未制定值班管理制度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9、强行安排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5篇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绞车操作

一、 轨道

矿井轨道是煤矿运输系统中的主要设施。它是把车轮的集中载荷分散到井下巷道的底板上,使列车平稳、高速运行,同时它还是架线电机车运输电流的回电导体,在使用信、集、闭的区段,还兼作轨道电路。对轨道的基本要求是:铺轨质量好,轨道维修好,保证线路畅通,车辆安全运行。

1、 轨道敷设的基本要求

1)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

2)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

3)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下偏差为-2㎜。

4)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道木间距不大于1米,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到喳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二、 矿用车辆

1、 矿用车辆的分类及用途

为了适应运输工作需要,煤矿使用着大量不同类型和结构的矿用车辆,这些车辆可分类如下:

1) 运货矿车

主要用来运送煤炭、矿石、材料及设备。包括固定车厢式、翻转车厢式、底卸式以及侧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

2)人车

专门用来运送人员的车辆。

3) 专用矿车

专用矿车分为炸药车、水车、消防车、卫生车等。

2、 矿用货车的型号含义及主要技术特征

例如mg1.1—6a.

m;煤矿车辆

g;固定式,f;翻转式,d;底卸式

1.1;容积

6;轨矩,6表示600㎜,7表示762㎜,9表示900㎜

a;缓冲器形式a表示单列弹簧式,b表示双列弹簧式

1) 容积

矿车容积以立方米或吨计算

小型矿车:装载量小于1吨

中型矿车:装载量1—3吨

大型矿车:装载量3吨以上

2) 轨矩

轨矩与矿车容积有一定关系,容积大,轨矩也要相应增大,矿用标准轨矩为600㎜,762㎜,及900㎜三种。

3) 轴距

矿车轴距为矿车总长的1/3,轴距还和轨道的弯曲半径有关,过大的轴距,会使矿车通过弯道时的阻力急剧增加。

3、 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

1)1次只准推一量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 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安全设施及信号

1)倾斜井巷内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方,设置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各类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8)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走钩红灯,悬挂在显著地点。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停止时红灯灭。

9)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信号、电话等严禁设在车场“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在信号室内操作。

10)非运行乘人装置的提升兼行人倾斜井巷,在斜巷中每隔40米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11)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0米,且必须装有消音器。

12)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1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段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四、绞车安装要求

1、绞车安装地点应设置机电硐室,硐室应同时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米,并满足开关检修要求。

2、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必须采用基础固定,经常移动及临时绞车可采用压车柱固定,采用压车柱固定时,必须使用木支柱。压车柱直径不小于φ150㎜。支柱时,前面两棵压车柱应朝前方倾斜15~20度,后面两棵压车柱应垂直于绞车底盘,压车柱不得打在棚梁上。对坚硬的顶板,柱头处应挖柱窝,将柱头放在柱窝内。对确不宜挖柱窝而采用其他方法固定的,要确保绞车稳固、牢靠,压车柱不得防碍司机操作和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固定在生根绳柱或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4、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 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等现象。

5、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6、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

7、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头卡接不得小于三副绳卡,绳卡卡接必须牢固;卡接时,绳卡的u型环方向应相同(朝主绳)间距设置100~150㎜。

8、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及固定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9、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后距巷帮距离应大于0.5米,并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绞车类型及检修操作标准

煤矿常用的绞车主要有;在井下倾斜巷道和立井中用来提升煤炭、矸石等物料或搬运设备的提升搬运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调度车辆或进行辅助提升的调度绞车;在采煤工作面用来拆除和回收工作面设备或支柱的回柱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运送物料的无级绳绞车等。下面以常用的调度绞车为例,介绍检修及操作标准;调度绞车的组成;滚筒、制动装置、机座和电动机。

jd□—□

j:表示绞车

d;表示调度

□;表示改进序号

—□:表示钢丝绳静张力,10-1kn

如jd—1(jd—11.4)jd—1.6(jd—22)jd—2(jd—25)jd—3(jd—40)等

1、 调度绞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1) 检查各部位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如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2)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3)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或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4) 检查闸带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厚度),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伤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和处理。

5) 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施闸后,闸把不得达到水平位置,应比水平位置略有上翘。

6) 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或锚杆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7) 检查电动机空载启动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启动器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安全要求。

8) 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 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2、 调度绞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 开车前的检查试验

1) 检查调度绞车周围顶板情况有无异常,绞车固定是否牢靠,清除杂乱异物,便于瞭望。

2) 检查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闸带必须完整无裂纹,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应完整齐全;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度即应闸住,综合块式制动闸手把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既应闸住。

3) 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和严重锈蚀,直径符合要求,钢丝不超限,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容绳量;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绞车应有可靠的护绳板。

4) 检查绞车的控制开关,操从按钮、电动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 空车启动时,应无异响和震动。

6)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2) 启动

1)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给红灯送电,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空转。

2) 缓缓压紧工作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绞车滚筒慢转,平稳启动加速,最后压紧工作闸把,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 操作工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 绞车操作工要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送绳太多,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第16篇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运输管理安全措施【16篇】

1、各类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合格证上岗的专职人员担任。2、运送长大物件时,要用专用材料运输车辆,捆扎牢靠,并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及井下作业人员,慢速下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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