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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16:58:10 查看人数:44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2篇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基础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各个劳务协作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

3 交通安全工作难点

因本工程复建性质,故施工干扰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3.1 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由于黄码公路在溪洛渡电站蓄水后已成为连接黄华镇和码口镇的唯一通道,施工的特点为一边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交通,一边是紧张作业的道路施工。因而容易形成相互干扰的现象,稍不小心,则会引发安全事故。

3.2施工本身安全管理。由于道路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移动困难,容易自身产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4 组织管理

4.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4.2 人员落实情况:

4.3 管理职责

4.3.1 项目部经理职责

4.3.1.1 项目部经理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4.3.1.2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内部重大交通管理方面问题的决策。

4.3.1.3掌握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4.3.1.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3.2 安质环部职责

4.3.2.1 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4.3.2.2 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4.3.2.3 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项目经理报告。

4.3.2.4 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及车辆运行情况,对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危及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各类处罚的处理。

4.3.2.5 对相关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及人员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任务完成。

4.3.2.6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对驾驶员的考核聘用进行监督、检查。

4.3.2.7 组织或协助本项目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意见。

4.3.3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专(兼)职交通安全监督员职责

4.3.3.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协助项目部做好司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3.3.2 依据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标准,有关部署及要求,采取相应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

4.3.3.3负责每周一次的驾驶员安全学习,并严格做好学习内容记录和考勤;

4.3.3.4 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和严重违章人员,有权采取停驶和停驾等强制措施,并报项目部处理。

4.3.4 驾驶员职责

4.3.4.1 驾驶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3.4.2 树立“违规即违法”的意识,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活动,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4.3.4.3 驾驶机动车应系好安全带,起步、停车前,应查明情况,确认安全。

4.3.4.4作好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机动车要坚持“三检”“四勤”的安全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紧固、勤润滑、勤检查、勤清洁,保证所驾车辆车况完好,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3.4.5 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行为。

4.3.4.6 驾驶员每月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所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存档。对查处的问题及时报车管部门。

4.3.4.7 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所指定的路线行驶,所有的车辆必须持有派车单。驾驶任务完成,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4.3.4.8 施工便道有问题及时向施工队长、项目经理汇报。

4.3.4.9 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在高速路上行车,驾驶员连续驾驶两小时必须在合法的停车点休息10-15分钟,按车辆行驶中的检查项目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5 现场施工管理

由于本工程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人员的作业面小,施工机械例如载重汽车、摊铺机、压路机等移动困难,容易产生碰撞事故或者施工无法开展的事故。因此需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使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三个方面的要求都能良好的达到。

5.1 人员安全管理

机械操作者在使用机械之前做到有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机械进行施工作业;通过安全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前对机械进行检查,排除故障;施工指挥人员对机械驾驶员预先做好作业内容和注意事项的技术交底。

5.2 机械安全管理

道路施工作业车辆和机械应提前检修,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在路上经常发生维修,确保工作质量和工程进度。单独流动作业的车辆,须挂设道路施工标志,配置作业标志灯于车辆明显可见外,作业时必须开启;车辆停靠应限制在作业区域内或施工方案明确规定的允许停放处。封闭区域内作业的大设备,如吊车等,在实施作业时,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看护,保证吊臂等悬出部分不能进入通车的车道,避免作业失误对自己及另一侧正常运行车辆造成伤害;道路施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固定、标识工作,应尽可能减小对通车的影响。

5.3 技术文件指导

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多,在施工之前还应做好安全作业的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如压实机械、施工材料运输车辆等的在工地上的布置和行进方向安排;施工材料的场地;施工机械和作业人员的施工面安排;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的施工顺序和工序时间的搭接设计等等。

6 车辆安全管理

6.1 凡项目部下属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6.2 质安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6.3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6.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6.5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6 外租的车辆原则上纳入项目部车辆管理,并签订租车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6.6.1 车辆来历是否合法有效;

6.6.2 车辆的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保险卡等);

6.6.3 车辆是否按有关规定投保;

6.6.4 车辆性能是否良好;

6.6.5 车辆是否年检合格。

6.6.6 签定租用协议或租车合同时,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投保单等交租车方保存。

6.7 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6.8 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6.8.1 所有施工车辆在工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 60公里/小时,便道行驶最高速度为 20公里/小时

6.8.2 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20公里/小时。

6.8.3 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7.1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7.2 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7.2.1 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7.2.2 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

7.2.3 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7.2.4 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7.2.5 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7.3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7.4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7.5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7.6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7.7 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7.7.1 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7.7.2 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7.3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7.7.4 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8 宣传教育

8.1 项目部每周定期召开交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项目部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8.2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3 各单位应定期对专(兼)职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驾驶行为的观察,纠正违章。针对违章驾驶员,应加大培训力度,并根据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对其开展的下岗或待岗培训。

8.4 各单位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8.5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具体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8.6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所有司机要遵守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8.7 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7.1国家、地方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8.7.2企业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8.7.3职业道德培训。

8.7.4交通运输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常识。

8.7.5安全驾驶技术。

8.7.6车辆机械常识。

8.7.7常见故障及异常的检查与处理。

8.7.8交通事故案例。

8.7.9其它交通安全相关内容。

9 奖励与责任处罚

9.1 项目部设立安全奖,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项目部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处罚的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项目部以及施工队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3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9.4 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属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

9.5 当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

9.6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0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0.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10.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10.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10.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1 附则

11.1 执行本办法同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发生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1.2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更新;

11.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及铁道部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高风险隧道、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监控既有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四章 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四级;工程风险划分为风险隧道、风险桥梁、风险路基和其它风险工程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加的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和策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负责工程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工程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全线施工工点和其他安全风险工程的风险评估。

(三)全面负责工程风险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风险管理工作。

(四)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对高风险、极高风险工点进行责任包保,负责督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安全质量部职责

负责高风险工点的管理工作,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参与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的审查、论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将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工点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二) 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风险工程相关技术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对,对风险工程提出技术管理要求。

(三) 计划财务部职责

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 物资设备部职责

参与大型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五) 综合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单位标准化落实。

(六) 现场指挥部职责

监督管段参建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评估,检查风险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和相关施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负责管段内风险工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相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防控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将有关风险防控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第4篇 工程部安全管理责任范本

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⑵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负责贯彻落实。

⑶负责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⑸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⑹负责对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签发“隐患通知单”并按时复查整改情况。遇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⑺参加公司安全例会,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防范性建议。

⑻检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⑼严格按照整合管理手册的要求,做好相关主控项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⑽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5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6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第7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 综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也渐渐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下文就如何在日常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规范化与标准化进行了主要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制约或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安全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抓安全就要抓责任心、抓工作细节。抓安全管理,核心在管理,关键在于人,重点在落实。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

1、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因素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工人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低价竞标;还有的承包企业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4)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安全教育严重滞后建筑工人大多数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吗,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

(5)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在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安全几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忽视安全生产,注重进度和效益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都不愿意花钱,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些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2 如何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1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选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为安全管理夯实基础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及素质,以及职责的履行、管理制度的落实直接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该高度关注。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合理配置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项目经理在组织机构的设置时应在充分考虑安全管理的分管副经理、主管部门,同时结合项目实际,充分考虑项目安全管理风险等级、安全管理难度、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设置具体安全管理岗位,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在管理机构设置时建议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创优一体化管理,系统化运作。选配专职安全员应综合考虑人员素质,应满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热爱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制度分为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高度重视并亲自参与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安全管理制度首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方针和客观规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单位生产实际,要全面覆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活动,要总结适合本单位的实践经验,便于员工执行,不搞烦琐哲学,不做表面文章,文字力求简练,规定要具体,强调可操作性。

2. 2 全面识别危险源、编制检查表,认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考核

项目经理要亲自组织相关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全面识别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安全系统工程中最基本的一种发现潜在不安全因素的有效工具。检查表的制订必须结合生产系统、行业特点、设备状况、作业环境等因素,全面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周期等,要用表格的方式表示出来,使之既简便、易懂、直观,又能达到检查的目的。

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是工作的一般程序,安全管理也不例外,在安全工作布置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检查形式是多样的,施工企业安全检查一般分为常规性安全检查、特殊性安全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综合性检查。施工场区生产环境复杂,工作面多、工序繁杂、施工机械的性能和施工人员的技术等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常规性同时也反映了长期性,安全作业人员应对那些带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场所,长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特殊性安全大检查是在某一特定时段和区域进行的检查,参加人员层次多、检查范围广,有时带有针对性。

定期检查是施工企业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制定的一项检查制度,有固定的时间,属于例行检查范畴。不定期的检查,虽不是制度化的检查,但其意义非同一般,不定期检查带有突击性检查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没有预先通知和施工现场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它更具有实际性。

. 3 持续关注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全员懂安全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企业为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搞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目的是使员工正确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自觉执行安全管理方针和各项法令与规章制度,使员工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观念根本转变,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人为失误。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应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安全教育与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有针对性,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4 特别关注“特殊时期”、“特殊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特殊时期是指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施工时期。特殊作业根据不同的行业而定,一般包括:特种作业、新建项目的投产、重要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重要部位的检维修等安全风险比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经理应该特别关注“特殊时期”、“特殊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充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入场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持证上岗及现场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情况,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在应急状态下,应及时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2.5 抓好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安全活动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观念、行为、环境、条件的综合。包括安全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价值规范文化。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尊重人、爱护人”。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新策略,也是企业事故预防的重要基础工程。

项目经理应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项目经理对安全文化的建设要根据项目实际从长计议、持之以恒,不应急功近利、半途而废。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因地制宜的通过会议、板报、广播、宣传橱窗、画报、简报、评比交流、献计献策大讨论、安全演讲比赛、节日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同时项目经理应长期抓好以下安全活动: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活动、安全生产分析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班组安全活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 总结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如何保证建筑的安全施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摆在施工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日常管理中,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坚持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切实把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常识、法律法规等学习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实现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锋.施工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江见鲸.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9篇 直流输电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凡参加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方针与目标

第四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是实现“零”事故。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六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现场建设管理部会同各参建单位成立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但不承担国家规定的由各参建单位应负的工程。

第七条由现场建设管理部负责起草、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为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性文件分发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把工程建设安全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安全监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安全管理机构,三级安全网健全,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各级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编制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第四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现场参建各方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施工现场每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现场参建各方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分发施工单位有利于双方开展工作,同时报现场建管部备查。

第十六条认真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为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到不安全因素解除后,才能开工。

第十八条凡进入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由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和岗前培训情况,不允许无证上岗或没有培训就上岗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坝、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排水设施必须畅通,特别是高边坡外应有足够的截水沟和排水沟,保证雨水和山洪的顺利排泄。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储存场地、保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必的绝缘和可靠的接地;用电线路应按规范要求搭设;现场用电应由电工统一配送,其它人员不得任意搭接;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防火灾管理,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对油库、材料堆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明显的防火警示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其它部位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注意季节性施工安全,并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汛期施工应有防汛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应制度化,应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日常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证现场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每季度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现场参建各方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先检查施工现场,再开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会议,最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现场参建各方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南电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知要求的工程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监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并应

有会议纪要等有关检查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除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外,项目部一级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应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并应针对工程施工的不同特点不同阶段,组织相应的专项安全检查,以上自查情况和检查记录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查.

第六章工程安全统计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施工单位每月施工月报应含有本月的现场

安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

产物资,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方面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一般性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科学规划,统筹布置,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鼓励现场各参建单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实现了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现场参建各方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责任。

第10篇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作业场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及防雨条件,并不得积水。

2、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洁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3、固定式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操作人员看到各部工作情况,仪表、指标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执上橡胶或干燥木板车。

4、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5、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合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6、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控制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出料。

7、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键条扣牢。

8、向搅拌筒内功口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栓全部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载荷时启动搅拌机,返转出料者除外。

9、作业中,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砼清除干净,然后进行检修。

10、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11、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插销扣牢。

砼输送泵

1、泵机运行时,机手不得离岗,并应经常检查各压力表、油温表、真空表等是否正常,电流、电压表、各机构是否正常。

2、泵机运行时,严禁将手及其它异物伸入料斗内,也不得随意打开筛网。

3、任何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关闭主机及电源,并使蓄电器具卸荷后方可进行。

4、距离泵操作者3m以内的输送管,接头和弯管应定期更换,该范围内的管路应用木板或金属板加以防护,以免伤人。

5、凡发生意外堵管,拆清管珞时;操作者应戴可视透明防护罩,以免遭管内线残存压力伤害。

卷扬机

1、安装时,其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的拖动或起吊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源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杆关上指标的方向一致。

4、从卷筒中心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就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中心垂直。

5、卷扬机制动操作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能有障碍物。

6、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手拉、踩钢丝绳。

7、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品笼应降至地面。

8、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圆盘锯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乍后面,防齿0.10至0.15米处,必须安装弧形棋刀。锯片的轴主半径,应与轴径相同。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0.20m,裂缝未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0.01~0.02米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n。

4、启动后,待转这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0.5m。接近端送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放置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在0.6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注:现场的中小型施工机械由工程处质安科组织验收。

砼振捣器

1、插入式振捣器软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且不得多于2个弯。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用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砼中。

2、平板振捣器的电源线必须固定在平板上,开关装在把手上。

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靴和绝缘手套。

钢筋调直切断机

1、在调立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2、钢筋送入后,手不得接近曳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

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台应和切下部保持水平。

2、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3、不得剪切直径和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4、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5、剪切低合金钢筋时,应换用高硬度切刀。

6、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应保持150mm以上,手所至端头小于400mm时,应使用套管或夫具。

7、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非操作人员不得在负筋摆动范围和切刀附近停留。

8、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修理。

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应保持平直。

2、芯轴的直径应为钢筋直径的2.5倍。

3、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和机械转速,作业中严禁进行更换芯轴、销子和交换角度、调这等作业,亦不得加油和清扫。

4、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钢筋冷拉设备

1、根据冷拉钢筋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和夹具。

2、卷扬机的设置位置距冷拉中线不小于5m,操作人员

能看到全部冷拉场地。

3、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和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

4、卷扬机操作人员看到指挥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上,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

焊接机械

1、电弧焊

(1)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保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外应有防护罩。

(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焊接铜、铝、传、锡、铅等有色金属时,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4)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不得接在管道、机订设备、建筑的金属构架和轨道上,接地线和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5)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需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拉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块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7)作业后应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和锁好闸箱。

2、交流电焊机

(1)不可接错初、次级线。

(2)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3)移动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3、直流电焊机

(1)启动后应检查电刷和换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时,应停机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2)数台焊机同时工作时,应逐台启动,并使二相载荷平衡。

第11篇 工程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 术 措 施

第七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 织 措 施

第十七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12篇 隧道区安全检查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⑴在项目分工区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瓦斯隧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业务上接受安质部的指导。

⑵负责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交底等的执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⑶负责对瓦检班组、通风班组、电工班组及检测工作、通风工作、用电工作,以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等安全作业情况,加强监督,对各种有关记录每日进行检查。

⑷负责对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三定”(定人、定机、定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岗位职责等的执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⑸每日巡查隧道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13篇 工程机械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2.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混凝土机械、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3.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4.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5.圆锯应设单项开关,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 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严禁使用圆锯和平刨合一的机床。

6.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7.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蛙式打夯机管理: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9.卷扬机管理:主要用于提升架。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0.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1.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14篇 安全管理工程

安全管理工程是安全科学技术体系中重要和实用的二级学科,它包括安全信息系统、劳动保护管理、风险分析、事故管理、工业灾害控制等分枝学科。安全管理工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基本的安全手段。他的理论和方法得到了劳动安全和减灾防灾领域和有关专业的普遍重视。

通过人类长期的安全活动实践,以及安全科学与事故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人们已清楚地认识到,要有效的预防生产与生活中的事故、保障人类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人类有三大安全对策,一是安全工程技术对策,这是技术系统本质安全化的重要手段;二是安全教育对策,这是人因安全素质的重要保障措施;三就是安全管理对策,这一对策既涉及物的因素,也涉及人的因素。因此,安全管理工程是安全科学技术体系中重要的分枝学科,是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的重要方面。

安全管理工程首先是常规的安全管理,有时也称为传统安全管理,如安全行政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劳动环境及卫生条件管理、事故管理等。常规的安全管理具体的包括如下管理技术及方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安全生产五大原则(安全与生产统一的原则;三不放过原则;三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三同步原则);全面安全管理;三负责制;安全检查制;四查工程;安全检查表技术;"11440管理法';"0123管理法";'01467”安全管理法;三不伤害活动;检修“abc”管理法;“四全”安全管理; “5s”活动;“五不动火”管理;审批火票的“五信五不信”;“四查五整顿”;“巡检挂牌制”;防电气误操作“五步操作管理法”;人流、物流定置管理;三点控制;八查八提高活动;安全班组活动三落实;安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教育等。常规的安全管理是目前普遍运用的事故预防方法,在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生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管理工程最为重要的方面是现代安全管理。现代安全管理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实现现代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必由之路。一个具有现代技术的生产企业必然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安全管理工程。因此,现代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工程中最活跃、最前沿的研究领域。现代安全管理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有:安全哲学原理;安全系统论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经济学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安全思维模式的原理;事故预测与预防原理;事故突变原理;事故致因理论;事故模型学;安全法制管理;安全目标管理法;无隐患管理法;安全行为抽样技术;安全经济技术与方法;安全评价;安全行为科学;安全管理的微机应用;安全决策;事故判定技术;本质安全技术;危险分析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系统危险分析;故障树分析;pdca循环法;危险控制技术;安全文化建设等。

现代安全管理工程的意义和目的还在于:要变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变传统的事故管理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事后型为预防型);变传统的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为现代的安全管理动力;变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变过去企业只顾生产经济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的管理;变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程式为现代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变传统的外迫型安全指标管理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变次要因素为核心事业)。

安全管理工程的发展是建立在管理学的基础上的。一般管理科学的发展给安全管理工程理论和方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30年代管理学重要的发展是泰勒制,其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方法是安全管理工程的重要手段;40年代出现的霍桑试验管理理论,其人际协调的理论和手段,为现代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借鉴;60年代发展起来的行为科学管理理论及方法,更为现代安全管理在人因控制和管理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技术;系统科学、控制论、信息论、协同学等现代软科学的发展,为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理论和方法论。因此,借鉴和参考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是现代安全管理科学的基本出发点。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管理、国外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等学科,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基础,同时也是本书重要和基本的参考。

任何科学的东西,必然要不断地发展和更新,今天的现代管理方法会成为将来传统的方法。因此,现代是相对的,科学是永恒的,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现代安全管理才能满足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现代管理的需要,才能为降低人类利用技术的生命、健康、经济、环境的风险代价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15篇 屋面修补外墙返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一、基本原则:

以安全生产为标准化管理重点,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及有关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施工现场防火规定》、《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措施: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所以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为了生产。为了保障工人在装饰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在装饰后的长期安全使用,施工中必须要抓好如下二个方面安全工作:

(一)装饰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

1、装饰工程施工期对职工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学习。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和工地安全员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施工中贯彻以'予防为主'的方针,由工地安全员负责对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教育全体职工尊重科学,尊重知识,自觉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盲干蛮干,不违章作业。

3、在施工现场上建立安全挂牌,标语口号和必要的有关安全宣传工作。有行人危险部位应设立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手段:a、在装饰阶段设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装饰工程工地的日常安全工作,各工种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一个,负责本班组内的日常安全工作。b、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由安全员每天上下班时进行安全普查一次,上级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实情,如发现隐患及时解决。c、做好安全日记,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及发生的各种情况的处置措施。

5、在装饰工程外围或门头时必须入时采取围护方式,防止行人任意入内或靠近观看。

6、外墙装饰如利用砌墙架时,工前必须先经检查或加固后方可上人操作。对临时性搭设的操作架必须按安全和使用要求搭设,不充许有摇晃,歪斜或马虎现象存在。

7、在高部位装饰时,必须增设安全网,如沿街人行道旁搭好安全防护棚,防止装饰材料掉下伤人。室内搭架或局部堆料需同时考虑,留设行人通车道路,保证道路畅通无阻。

8、使用高梯时注意着地平稳,保持适宜角度,使用人字梯有固定限位绳拉结,使用高橙时四脚同平,纵横斜撑杆平稳要求。

9、各种装饰用机电设备(如多功能锯饱机、切割机、电饱机、电钻和园盘研磨机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接零和防护装置。工前必须检查开关灵活程度、电线联接和行为敷设情况,对手用机电工具下班后及时收交收入库。

10、对装饰用各种机电实行定机定人,不懂电气或非机械操作手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施工用电及配件安拆均由专业电工操作,他人不得任意改拆。

11、各种大小配电箱均需安装漏电开关,临时供电照明线路必须架空,严禁电线着地或临时固定金属杆件上。各种插座、开关和闸刀等完好,并做好一机一闸,不准用铜丝代替保验线使用,并由专业电工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12、凡有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情况下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勾。不准上下乱抛材料工具,下面辅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以防万一。不准酒后上班或高空作业。

13、内装饰需在墙上加钉前,先弄清暗线线路走向,防止钉子打入电线或其他管线。

14、保护好已装灯具和同步配合所敷设电线,注意电源接触人体。

15、严禁带电冒险工作,先切断电源然后工作。切断电源开关要及时明目挂牌,防止有人无故推闸通电。

16、注意烟人损物伤人,有易烯物工场间内严禁烟火,有饱花木屑堆积及时清除处理。

17、在施工期对易燃原材,油料等必须分仓入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严禁明火入内。

(二)装饰工程完后安全使用保证

1、对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不得将易燃材或禁用材任意用于装饰上去。

2、在装饰过程中对带电用电设备和敷线相互密切配合,保证日后使用安全。

3、凡有金属装饰部位严禁有电感应。

4、对所有的电气灯具有任意装饰工程面上必须联牢固,按规范要求固定,加钉或设支座,防止日后摇晃或掉下伤人。

5、对联接墙体的膨胀螺栓管径与打眼孔相符,安装后确有拉固和联接作用。

6、对装饰平顶杆集接保持一定长度,节点牢固。对各部位木螺丝,螺栓及时拧紧,防止装饰面材脱位伤人。

7、各种挂式灯具保持规范要求高度,灯座、开关、插座等外壳无整无缺,有受潮房间或浴厕之类要防潮装置要求。

8、对每个已完的装饰工程及时检查一遍安全可靠情况,发现有凝点及时处理。

9、装饰工程在竣工移交时,同时交清安全使用部用和注意事项,着重交清安全用电和设备作用安全的注意事项。

第16篇 汽车厂厂房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减少轻伤。采用全封闭施工,创沈阳市'安全文明工地'。

2、管理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建筑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iso9000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创沈阳市综合文明施工样板工程。具体管理目标如下:

2.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管理目标为: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消灭死亡事故,杜绝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2.2、在施工过程中,分期分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管理目标为每次评分力争得分90以上,达到优良标准。

2.3、工地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地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全部经安全教育后上岗。

2.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除符合供电部门规定外,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实施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2.5、工地施工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利用率达到70%。

2.6、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加工厂区、现场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方面按标准设置和管理,重视厂区服务,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按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确保合格,力争优良。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16篇】

1.1  总则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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