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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直流输电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凡参加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现行的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方针与目标
第四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是实现“零”事故。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六条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现场建设管理部会同各参建单位成立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但不承担国家规定的由各参建单位应负的工程。
第七条由现场建设管理部负责起草、制定《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为肇庆换流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性文件分发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把工程建设安全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安全监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安全管理机构,三级安全网健全,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各级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编制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第四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现场参建各方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施工现场每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现场参建各方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分发施工单位有利于双方开展工作,同时报现场建管部备查。
第十六条认真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为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到不安全因素解除后,才能开工。
第十八条凡进入贵广直流输电工程肇庆换流站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由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和岗前培训情况,不允许无证上岗或没有培训就上岗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在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坝、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排水设施必须畅通,特别是高边坡外应有足够的截水沟和排水沟,保证雨水和山洪的顺利排泄。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储存场地、保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必的绝缘和可靠的接地;用电线路应按规范要求搭设;现场用电应由电工统一配送,其它人员不得任意搭接;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防火灾管理,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对油库、材料堆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明显的防火警示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其它部位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注意季节性施工安全,并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汛期施工应有防汛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应制度化,应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日常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证现场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每季度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现场参建各方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先检查施工现场,再开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会议,最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现场参建各方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南电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知要求的工程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监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并应
有会议纪要等有关检查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除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外,项目部一级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应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并应针对工程施工的不同特点不同阶段,组织相应的专项安全检查,以上自查情况和检查记录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查.
第六章工程安全统计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施工单位每月施工月报应含有本月的现场
安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
产物资,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方面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一般性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由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工程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科学规划,统筹布置,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鼓励现场各参建单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实现了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现场参建各方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将按南方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责任。
第2篇 某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依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573-2010)、《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京福安质【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洞身衬砌钢筋、三肢钢架、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脱空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
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
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
洞门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二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条分级督办制度。
1、项目经理部根据隧道规模、地质复杂程度、工程风险等情况,将在建隧道划分为重(难)点隧道和一般隧道,进行分级督办管理,明确安全责任。
(1)重(难)点隧道主要指:长(特长)隧道及不良地质、软弱围岩、岩溶地质、高地应力或岩爆、断层、高地温、瓦斯、ⅳ级围岩及以上隧道,如北山隧道、金锅岭隧道。
(2)一般隧道主要指:以ⅱ、ⅲ级围岩为主的中小隧道,如梓坑1#、2#隧道。
2、每一座重(难)点隧道由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总工为包保领导,安质部为包保责任部门;一般隧道由项目分部经理或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为包保领导,项目分部安质部为包保责任部门;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按职责划分进行包保。
3、项目经理部每15天对重难点隧道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项目经理部每周对一般隧道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并建立每座隧道动态管理档案,对隧道安全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日常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根据责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1、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管段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对管内所有隧道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2、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二次对管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3、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台账,每月不少于四次对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六条检查的重点和处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测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2、对检查出的问题在现场填发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定期通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每月对标段内的隧道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通报,主要内容为本标段上月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措施,下月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八条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超前地质预测预报是预防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各项目分部必须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正常施工工序,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1、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由局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投标承诺和隧道施工需要配齐超前地质预报设备。成立以项目总工为组长的地质预测预报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安质及项目分部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2、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制定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性方案,成立专业地质预测预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地质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3、项目分部专业地质人员每循环应对掌子面围岩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并做出掌子面地质素描图,地质工程师应对围岩进行准确判断。
4、对松散地层、浅埋地段、断层破碎带、富水及可能产生岩爆地段等不良地质地段,应采用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线探测仪中的一种或几种综合方法,进行综合地质预报,同时采用超前水平钻探和超前水平炮孔方法进行精确预报围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5、地质描述与超前预报成果采取日常检验批验收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资料收集模式进行管理。项目分部地质工程师每天采集地质素描、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每周进行汇总,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同时提报监理单位核备;每两周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图件,并提供分段成果报告。
6、对地质条件与设计变化较大、可能产生地质灾害或影响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断层、节理密集带,富水地段,不同岩性接触带等)所做的地质超前预报,要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和设备的配备、预报方案的实施和质量、隧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每月综合考核评比。
第九条现场安全管理要点
1、各项目分部在每个隧道洞口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安全监控室,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入洞人员的登记挂牌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2、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⑵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⑶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⑷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2、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初期支护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砟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
3、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围岩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35m以内。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m。
4、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长大隧道要进行专项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隧道、反坡施工隧道的洞内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5、隧道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认后报某公司备案,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6、各项目分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项目分部经理必须每月、安质部负责人必须每半月对炸药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7、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8、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9、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必须低于12v,并应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10、“八停工”
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停工整顿:
⑴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⑵隧道衬砌滞后距离超标;
① 仰拱初支及仰拱距掌子面距离:ⅳ、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35m;
② 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围岩不超过90m,ⅴ、ⅵ级围岩超过70m;
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⑷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⑸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⑹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⑻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隧道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条洞口及缓冲结构施工质量控制
1、隧道洞口的边、仰坡应自上而下逐级分层开挖,并及时按照设计坡度进行一次性刷坡到位;开挖后应按照施工设计图及时施作边、仰坡加固支护,以确保边仰坡的稳定。
2、隧道洞口土石方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设置临时环向天沟,且与洞口外排水系统连接畅通,临时天沟可采用浆砌片石砌筑或立模现浇混凝土,以截断山体地表水冲刷洞口边仰坡。
3、隧道进洞后,待洞口浅埋地段二衬结构衬砌后,应尽快施作洞口缓冲结构,以确保洞口边仰坡的稳定。
(1)洞口缓冲结构的外模必须采用拉杆和抱箍加固牢固,模板面板应光滑平整,模板间拼缝应紧密。洞口缓冲结构混凝土浇筑时应对称分层浇筑,控制其浇筑速度,并加强振捣,防止过振。
(2)洞口缓冲结构混凝土浇筑时应对称分层浇筑,应振捣密实,以确保混凝土密实;洞口缓冲结构拆模后,应将拉杆钢筋彻底切割完,并用水泥砂浆进行封闭;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作明洞结构的防水层。
(3)洞口缓冲回填时,回填料粒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分层对称填筑,每层密实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
(4)洞口缓冲回填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规范施作天沟等永久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洞身开挖质量控制
1、应严格按照设计工法组织施工,开挖方法与围岩级别相匹配;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法,若与围岩级别不符时应按程序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洞身开挖应进行钻爆设计,根据围岩地质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或钻爆参数,炮眼孔深允许偏差5cm、间距允许偏差5cm、外插角符合要求,眼底不超出开挖断面轮廓线15cm,硬岩炮眼保存率≥80%,中硬岩≥60%。
3、严格控制隧道超欠挖,洞身、隧底轮廓、中线、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岩完整、石质坚硬时,允许岩石个别突出部分侵入衬砌不大于5cm(每1m2不大于0.1m2);拱脚和墙脚以上1.0m范围内严禁欠挖。
4、仰拱开挖
严格的控制仰拱开挖的长度、仰拱支护和衬砌厚度,并按 “挖机清底→人工铁铲清理→扫帚清扫→高压风吹扫(无水情况)或高压水冲洗(有水情况)”程序彻底清理仰拱基底残余虚碴或松散层等,严格隐蔽检查验收程序,加强仰拱施工的过程监控,防止仰拱底部出现虚碴而出现运营安全质量隐患。
5、光爆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1)为了更好地在施工管段内开展光爆质量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与隧道光爆质量控制的积极性,提升隧道质量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标段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隧道光爆考核依据《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相关规定。
(3)隧道光爆质量考核由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共3~4人组成项目经理部光爆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本标隧道光爆情况进行考核。分部及施工队有关人员组成配合小组,协助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小组完成现场考核工作。现场准备好2m直尺和激光断面仪等测量仪器及工具。
(4)光爆考核对象为在建的隧道掌子面,考核范围为本标段隧道施工的所有在建ⅱ、ⅲ级围岩掌子面。
(5)考核办法
①实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采取百分制评分。
②检查按附表中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
③每次考核以得分最高者排名第一,反之得分最低者排最后的一名。
(6)奖惩办法
①实行奖罚对等的原则。如一次参评掌子面在6个(含6个)以下的,仅对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排名第一的进行奖励和排最后一名的进行处罚,奖励和处罚标准均为20000元;如一次参评掌子面在6个以上的,对获得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进行奖励,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对获得倒数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进行处罚,分别罚款20000元、10000元;获得其它名次的则不奖不罚。
②所有掌子面考核分均超过85分,按上述只奖不罚。
③若一个掌子面连续六个月获得光爆质量考核第一名的,除按本条第1款奖励外,并授予该施工队《隧道光爆作业先进单位》,另奖励100000元;若一个掌子面连续三个月光爆质量考核分低于85分,除按本条第1款处罚外,另加处罚50000元,并责令该施工队退场。
第十二条洞身超前支护施工质量控制
1、超前长管棚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长管棚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长管棚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外径
壁厚
材质
每环长度
环向间距
每环根数
外插角
搭接长度
压注水泥浆液
钢花管上钻孔
拱部140°
ф89
5mm
热轧无缝钢管
10~15m
40cm
45根
≯12°
≮3m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孔径10~16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150cm
2、超前单层小导管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单层小导管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单层小导管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外径
壁厚
材质
每环长度
环向间距
每环根数
外插角
搭接长度
压注水泥浆液
钢花管上钻孔
拱部140°
ф42
3.5mm
热轧无缝钢管
4.5m
40cm或50cm
47或37根
5°~10°但≯10°
≮1.0m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孔径10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0cm;小导管口应设置止浆阀门,外露长度不宜小于30cm。
3、超前双层小导管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双层小导管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双层小导管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外径
壁厚
材质
每环长度
环向间距
每环根数
外插角
搭接长度
压注水泥浆液
钢花管上钻孔
拱部140°
ф50
5mm
热轧无缝钢管
5.0m
30cm
59根
40°和5°~10°交错布置
≮1.5m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孔径10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0cm;小导管口应设置止浆阀门,外露长度不宜小于30cm。
第十三条洞身初支期护施工质量控制
1、锚杆施工质量控制
拱部、边墙锚杆的规格、直径、长度、间距、角度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隧道开挖后,应及时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并及早施作拱部、边墙锚杆。拱部、边墙锚杆端部应设置锚垫板,锚垫板应与岩石密贴。
本标段隧道锚杆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设置部位
砂浆锚杆
中空锚杆
直径
长度
间距
每米
根数
直径
长度
间距
每米
根数
ⅱa、ⅱb
拱部
φ22
2.5m
局部
4根
ⅲa、ⅲb、ⅲc
拱部
φ22
3.0m
1.2×1.5m
9.7根
ⅳa、ⅳb、ⅳc
拱部
φ22
3.5m
1.5×1.5m
7.7根
ⅴa、ⅴb、ⅴc
拱部
φ22
4.0m
1.5×1.5m
7.7根
ⅲc
边墙
φ22
3.0m
1.2×1.5
6根
ⅳa、ⅳb、ⅳc
边墙
φ22
3.5m
1.2×1.2m
7.5根
ⅴa、ⅴb、ⅴc
边墙
φ22
4.0m
1.2×1.2m
7.5根
2、钢筋网施工质量控制
(1)钢筋网的钢筋规格、直径、间距、焊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钢筋网应在初喷混凝土后铺挂,使其与喷射混凝土形成一体。
(3)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其覆盖厚度不应小于3cm。
(4)钢筋网搭接长度应为1~2个网格,并与锚杆有效连接,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2cm。
本标段隧道钢筋网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设置部位
直径
间距
ⅲa、ⅲb
拱部
φ6
25×25cm
ⅲc
拱墙
φ6
25×25cm
ⅳa、ⅳb、ⅳc
拱墙
φ6
20×20cm
ⅴa、ⅴb、ⅴc
拱墙
φ6
20×20cm
3、钢架施工质量控制
(1)钢架加工后的结构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试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连接钢板的螺栓孔必须采用机械钻孔,不得采用气焊成孔。
(2)钢架应置于牢固的岩面上,严禁置于虚碴或松散层上,安装时要求上下垂直、间距均匀且符合设计要求,及时打设锁脚锚管[锁脚锚管φ50/壁厚3.5mm/长5m],并采用φ22的u形钢筋与钢架有效焊接;中、下台阶开挖后应及时施作钢架,防止上台阶钢架长时间悬空;格栅钢架地段,其底部应设置通长的支承槽钢,以确保格栅均匀受力,防止不均匀沉降。
(3)沿钢架外缘每隔2m用钢楔或混凝土预制块楔紧,钢架应全部被喷射混凝土覆盖,其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cm。
本标段钢架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设置部位
格栅钢架
型钢钢架
连接角钢
连接钢板
连接孔
连接螺栓
支承槽钢
ⅲc
拱墙
按1.2m纵向间距设置φ22@140cm
∠100×80×8×200
4个φ26
m24×60
[25a
ⅳa
拱墙
按1.0m纵向间距设置φ22@160cm
∠100×80×8×200
4个φ26
m24×60
[25a
ⅳb
全环
按1.0m纵向间距设置φ22@180cm
∠100×80×8×200
4个φ26
m24×60
[25a
ⅳc
全环
按0.8m纵向间距设置ⅰ20a型钢
270×260×16(a、b接头)、270×260×16(c接头)
4/6个φ29
m27×80
ⅴa
全环
按0.6~0.8m纵向间距设置hw150型钢
320×210×16(a、b接头)、340×320×16(c接头)
4/6个φ29
m27×80
ⅴb
全环
按0.6m纵向间距设置ⅰ22a 型钢
280×280×16(a、b接头)、280×470×16(c接头)
4/6个φ29
m27×80
ⅴc
全环
按0.6m纵向间距设置hw175型钢
340×235×16(a、b接头)、340×380×16(c接头)
4/6个φ29
m27×80
4、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1)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组织施工,禁止采用干喷施工工艺。
(2)初喷混凝土应在开挖后进行,厚度不小于4cm。初喷混凝土喷射时应先填平岩面较大凹洼处,初喷面应大致顺。
(3)复喷混凝土应在钢筋网及钢架安装后及时进行,未设钢筋网及钢架时应及时复喷至设计厚度。
(4)喷射作业应分段、自下而上连续进行;喷射角度应与受喷面垂直,喷嘴与受喷面的距离宜为0.6~1.8m。
(5)喷射作业应变换喷嘴角度和与受喷面的距离,将钢架、钢筋网背后喷填密实,必要时应在钢架和初期支护后注浆充填。
(6)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应符合d/l≤1/10的要求(d为初支基面相邻两凸面凹进去的深度,l为基层相邻两凸面间的距离,且l≤1m)。
(7)渗漏水处治
小股水或裂隙渗漏水用岩面注浆或导管引排后再喷射混凝土,大股涌水采用注浆堵水后再喷射混凝土;大面积潮湿岩面采用粘结性强的混凝土喷射,可通过添加外加剂、掺和料改善混凝土性能。
本标段喷射混凝土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拱墙喷射混凝土
仰拱喷射混凝土
喷射砼厚度
设计强度
喷射砼厚度
设计强度
ⅱa、ⅱb
5cm
c30
ⅲa、ⅲb
15cm
c30
ⅲc
20cm
c30
ⅳa
25cm
c30
10cm
c30
ⅳb、ⅳc
25cm
c30
25cm
c30
ⅴa、ⅴb、ⅴc
28cm
c30
28cm
c30
第十四条防排水施工质量控制
1、基面处理
防水施工前应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埋设钢筋头设置喷射砼厚度标志,局部超挖处打设锚杆和挂设钢筋网进行复喷,清除危岩及松散岩层,用高压水或高压风冲洗或吹净受喷面;钢筋网、注浆管头、锚杆等凸出部位先切断后用锤铆平,再用砂浆抹平。
2、土工布铺设
(1)土工布采用带热塑性圆垫圈(暗钉圈)的射钉固定,拱部0.5~0.8m,边墙0.8~1.0m,底部1.0~1.5m呈梅花型排列,左右上下成行固定;
(2)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小于50mm,一般仅设环向接缝,长度不够时设轴向接缝应确保上部(靠近拱部的一张)应用下部(靠近底部的一张)缓冲层压紧,并使缓冲层与喷射混凝土表面密贴,铺设的缓冲层应平顺、无隆起、无褶皱。
3、防水板铺设
(1)防水板从下向上环向铺设,下部防水板必须压入上部防水板;
(2)防水板采用热合器固定,使防水板融化后与塑料热垫圈粘结牢固;
(3)在凹凸较大及拱顶的基面上加密固定点;
(4)采用热焊机双焊缝焊接,两幅防水板焊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5cm,单条焊缝有效焊缝宽度不小于15mm,采用充气法检查;
(5)铺设防水板的基层应平整,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防水板的接缝应与二衬端头错开1.0~2.0m;
(6)钢筋焊接作业时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7)防水板铺设无烤焦、焊穿、假焊和漏焊,焊缝连续,表面平整光滑,无波形断面。
4、排水盲管安装
(1)初支与二衬间设hdpe50单壁打孔波纹管,每8m一环;边墙外侧防水板底端纵向设hdpe107/93双壁打孔波纹管,每10m一段,直接与侧沟相连通;
(2)环向、纵向、横向排水盲管采用变径三通连接牢固;预留的泄水孔内缘应距二衬施工缝距离不得小于30cm,二衬施工缝两侧泄水孔的位置、标高应一致;
(3)用土工布包裹盲管,用扎丝捆好,用管卡固定后再无砂混凝土;
(4)预留的泄水孔应防止出现倒坡、施工缝两侧标高不一、未设置变径三通连接管、堵塞等病害出现;
(5)地下水丰富地段,在喷射混凝土间埋设排水半管或线型排水板,形成暗埋、永久式排水通道系统,将水引排至纵向排水管或通过盲沟引入排水沟排出。
5、止水带安装
(1)橡胶止水带接头采用热硫化连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粘结缝宽不小于50mm;
(2)止水带采用热焊连接,接缝平整,不得有裂口和脱胶,止水带中心线与施工缝中心重合,无扭曲现象;
(3)沿衬砌环线每隔0.5~1.0m在端头模板上钻ф12mm钢筋孔,将钢筋卡穿过挡头模板,内侧卡紧止水带的一半,另一半止水带平靠在挡头上,待混凝土凝固后拆除挡头板,将止水带拉直,然后弯曲钢筋使其卡紧止水带;
(4)止水带端头设置背托钢筋通过穿板铁丝将钢筋卡与其连接牢固。
第十五条二次衬砌施工质量控制
1、仰拱填充不得与仰拱同时浇筑,仰拱顶面应高于填充面,防止填充混凝土侵入二衬;仰拱与矮边墙整体立模浇筑,矮边墙应预留接茬钢筋[应在施工缝处埋设直径不小于16mm的接茬钢筋,埋入深度和露出长度均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间距不大于20cm,使用光面钢筋时两端应设置半圆形标准弯钩,使用带肋钢筋时可不设弯钩];矮边墙顶应规范埋设纵向止水带。
2、二衬应在围岩和初支变形趋于稳定后进行施作[即隧道周边变形速率明显下降并趋于缓和;或水平收敛(拱脚附近7d平均值)小于0.20mm/d、拱部下沉速度小于0.15mm/d;或施作二衬前的累计位移值达极限位移值的80%以上],二衬钢筋搭接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其接头设置、钢筋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筋外侧应设置不小于4个/m2同标号混凝土垫块[梅花型布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为5cm。
3、采用注浆导管法(预留注浆孔法、纵向预留管道法)或防水板焊接注浆底座法进行拱顶回填注浆,拱顶回填注浆在二衬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施作。
本标段二次衬砌设计参数
部位
围岩级别
ⅱa
ⅱb
ⅲa
ⅲb、ⅲc
ⅲb、ⅲc
ⅳa、ⅳb
ⅳc
ⅴa
ⅴb、ⅴc
拱墙
c30、厚35cm
c30、厚40cm
底板
c35、厚30cm,钢筋:纵ф10@200、横ф14@250、拉ф8@200
c35、厚35cm,钢筋:纵ф10@200、横ф14@250、拉ф8@200
全环
c30、厚35cm
c30、厚40cm
c30、厚40cm
c35、厚40cm
c35、厚45cm,钢筋:竖ф20@200、纵ф12@250、拉ф8@250
c35、厚50cm,钢筋:竖ф20@200、纵ф14@250、拉ф8@250
c35、厚50cm,钢筋:竖ф22@200、纵ф14@250、拉ф8@250
第十六条“四电”接口施工质量控制
1、槽道安装应精确定位,台车就位前、后应仔细复核其安装位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2、台车就位后,应仔细检查槽道的嵌入误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3、台车移动前,应派专人检查槽道固定螺栓是否已拆除,固定螺栓未拆除前不得随意移动二衬台车。
4、轻拿轻放、侧位堆放槽道,禁止放置重物;槽道固定时,应防止电焊烧伤等。
5、综合接地钢筋应与二衬内钢筋焊接牢固,其焊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点焊。
6、无二衬钢筋地段,应采用短锚杆固定综合接地钢筋,间距合理。
第十七条监控量测施工质量控制
1、ⅱ级围岩视具体情况确定间距但不得大于50m、ⅲ级围岩不得大于30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支护后2h内读取初始数据;监控量测点设置标识牌,标示里程、设点时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量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位移速度≥5mm/d时,2次/d;位移速度在1~5mm/d时,1次/d;位移速度在0.5~1mm/d时,1次/2~3d;位移速度<0.5mm/d时,1次/7d],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指导施工;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奖励
按《某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某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励执行。
第十九条处罚
1、洞口工程
(1)若发现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未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未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排水工程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隧道洞口未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进行正洞施工,或洞口段未及时形成封闭成环,或采用长台阶施工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超前地质预报
(1)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分部,若发现超前地质预报未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地段未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超前地质预测预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3)隧道开挖时未按规定每循环施做超长炮孔的,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3、隧道开挖
隧道软弱围岩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
(1)若发现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大于1榀钢架,ⅳ级围岩大于2榀钢架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和锚喷施工,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大于2榀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施工,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3)若发现仰拱开挖前未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补打锁脚锚杆(管),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4)若发现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或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距离大于35m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未封闭地段的初期支护,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20 万元。
4、初期支护
(1)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若发现未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或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未设置横向支撑(采用型钢,纵向每2榀设1处)、或无临时仰拱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锁脚锚杆(管)、横向支撑或临时仰拱施作,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2)格栅、型钢拱架10m范围内间距超标的,责令停止掌子面施工,及时在超标地段增设格栅、型钢拱架,加强支护,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3)若发现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有空洞,或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采用木板、石棉瓦或其他材料进行挡喷或加填片石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4)若发现初期支护喷射面的平整度和设计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架间未喷射平整而形成肋排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5)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若发现采用干喷机或干湿两用设备进行喷射作业时, 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0万元,已施作的喷射作报废处理。
5、监控量测
(1)隧道监控量测应作为关键工序纳入现场施工组织,若发现隧道监控量测未配置专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后上岗,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2)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ⅳ级围岩大于10m、ⅴ级围岩大于5m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3)若发现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地段,地表未设置监测网实施监测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4)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未暂停施工、或未及时分析原因、或未采取处理措施之任一项时,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6、二次初砌
(1)仰拱未及时施作,仰拱距离掌子面ⅳ、ⅴ、ⅵ级围岩超过35m,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仰拱,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20万元。
(2)二衬未及时施作,二衬距离掌子面ⅳ级围岩超过90m,ⅴ、ⅵ级围岩超过70m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二衬,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0万元。
7、局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要求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对违反规定施工的,每次按上述规定处罚,罚金在当期工程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573-2010)、《京福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京福安质【2009】95号)、《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京福安质【2010】4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某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一、 项目部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机构
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自身实
际及社会要求,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2、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项目安全生
产形势,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制定措施,并监督实施。
4、组织制定本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落实对隐患的整改。
7、做好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做好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
对参加施工的工人进入岗位前,均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并对全体场内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后的经常性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进程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
(1)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操作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3)特殊工种的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知识;
(4)新工艺、新技术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5)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性安全技术要求;
(7)事故发生后的安全再教育。
(三)、应急预案及演练
针对项目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方针原则;
(2)项目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事故的确定及影响;
(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5)报警及通讯方式;
(6)应急响应步骤;
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员工应急技能,并做好记录。
(四)、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成产检查。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责任人,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处理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项目部,并做好记录。
(五)、贯彻上级决策部署
对于集团或院安全质量监督部的决策部署, 项目部应积极贯彻落实。对于需要上报总结或材料的,应认真总结归纳,杜绝表面工作,敷衍了事。
二、奖励
在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应到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并提交上述各项资料。
工程结束后,按要求到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的,各项安全资料齐全的,经项目部核定整个工程无人员构成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其他责任事件,即可实施奖励,奖励项目部两千元。项目部奖励资金要发放至本项目每个为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并造表到安监部存档。
三、处罚
(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个人。
(2)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调查、不处理、隐瞒不报的单位和该单位负责人。
(3)对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任务、计划、安排不办的单位和个人。
(4)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4篇 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___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____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5篇 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细化安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依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573-2010)、《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京福安质【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目标
1、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因公死亡事故、杜绝严重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2、隧道工程质量目标:洞身开挖完整,无欠挖;锚杆、小导管、管棚、钢拱架、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等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洞身衬砌钢筋、三肢钢架、衬砌厚度、强度满足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衬砌背后无脱空及不密实现象;衬砌表面色泽均匀、曲线圆顺,整改轮廓清晰。砼接茬处无较大错台、跑模现象;表面无蜂窝麻面,内实外美。
正洞和设备洞室衬砌不渗水,道床不积水,洞身范围内无湿渍。
水沟流水坡面平顺,水流通畅,不积淤堵塞。泄水孔排水通畅无堵塞。
洞门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二章施工安全控制
第四条分级督办制度。
1、项目经理部根据隧道规模、地质复杂程度、工程风险等情况,将在建隧道划分为重(难)点隧道和一般隧道,进行分级督办管理,明确安全责任。
(1)重(难)点隧道主要指:长(特长)隧道及不良地质、软弱围岩、岩溶地质、高地应力或岩爆、断层、高地温、瓦斯、ⅳ级围岩及以上隧道,如北山隧道、金锅岭隧道。
(2)一般隧道主要指:以ⅱ、ⅲ级围岩为主的中小隧道,如梓坑1#、2#隧道。
2、每一座重(难)点隧道由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总工为包保领导,安质部为包保责任部门;一般隧道由项目分部经理或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为包保领导,项目分部安质部为包保责任部门;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按职责划分进行包保。
3、项目经理部每15天对重难点隧道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项目经理部每周对一般隧道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并建立每座隧道动态管理档案,对隧道安全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日常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根据责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1、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管段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对管内所有隧道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2、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二次对管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3、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台账,每月不少于四次对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六条检查的重点和处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测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2、对检查出的问题在现场填发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定期通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每月对标段内的隧道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通报,主要内容为本标段上月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措施,下月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八条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超前地质预测预报是预防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各项目分部必须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正常施工工序,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1、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由局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投标承诺和隧道施工需要配齐超前地质预报设备。成立以项目总工为组长的地质预测预报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安质及项目分部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2、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制定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性方案,成立专业地质预测预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地质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3、项目分部专业地质人员每循环应对掌子面围岩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并做出掌子面地质素描图,地质工程师应对围岩进行准确判断。
4、对松散地层、浅埋地段、断层破碎带、富水及可能产生岩爆地段等不良地质地段,应采用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线探测仪中的一种或几种综合方法,进行综合地质预报,同时采用超前水平钻探和超前水平炮孔方法进行精确预报围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5、地质描述与超前预报成果采取日常检验批验收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资料收集模式进行管理。项目分部地质工程师每天采集地质素描、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每周进行汇总,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同时提报监理单位核备;每两周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图件,并提供分段成果报告。
6、对地质条件与设计变化较大、可能产生地质灾害或影响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断层、节理密集带,富水地段,不同岩性接触带等)所做的地质超前预报,要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和设备的配备、预报方案的实施和质量、隧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每月综合考核评比。
第九条现场安全管理要点
1、各项目分部在每个隧道洞口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安全监控室,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入洞人员的登记挂牌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2、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⑵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⑶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⑷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2、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初期支护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砟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
3、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围岩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35m以内。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m。
4、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长大隧道要进行专项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隧道、反坡施工隧道的洞内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5、隧道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认后报某公司备案,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6、各项目分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项目分部经理必须每月、安质部负责人必须每半月对炸药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7、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8、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9、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必须低于12v,并应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10、“八停工”
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停工整顿:
⑴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⑵隧道衬砌滞后距离超标;
①仰拱初支及仰拱距掌子面距离:ⅳ、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35m;
②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围岩不超过90m,ⅴ、ⅵ级围岩超过70m;
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⑷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⑸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⑹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⑻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隧道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条洞口及缓冲结构施工质量控制
1、隧道洞口的边、仰坡应自上而下逐级分层开挖,并及时按照设计坡度进行一次性刷坡到位;开挖后应按照施工设计图及时施作边、仰坡加固支护,以确保边仰坡的稳定。
2、隧道洞口土石方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设置临时环向天沟,且与洞口外排水系统连接畅通,临时天沟可采用浆砌片石砌筑或立模现浇混凝土,以截断山体地表水冲刷洞口边仰坡。
3、隧道进洞后,待洞口浅埋地段二衬结构衬砌后,应尽快施作洞口缓冲结构,以确保洞口边仰坡的稳定。
(1)洞口缓冲结构的外模必须采用拉杆和抱箍加固牢固,模板面板应光滑平整,模板间拼缝应紧密。洞口缓冲结构混凝土浇筑时应对称分层浇筑,控制其浇筑速度,并加强振捣,防止过振。
(2)洞口缓冲结构混凝土浇筑时应对称分层浇筑,应振捣密实,以确保混凝土密实;洞口缓冲结构拆模后,应将拉杆钢筋彻底切割完,并用水泥砂浆进行封闭;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作明洞结构的防水层。
(3)洞口缓冲回填时,回填料粒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分层对称填筑,每层密实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
(4)洞口缓冲回填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规范施作天沟等永久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洞身开挖质量控制
1、应严格按照设计工法组织施工,开挖方法与围岩级别相匹配;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法,若与围岩级别不符时应按程序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洞身开挖应进行钻爆设计,根据围岩地质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或钻爆参数,炮眼孔深允许偏差5cm、间距允许偏差5cm、外插角符合要求,眼底不超出开挖断面轮廓线15cm,硬岩炮眼保存率≥80%,中硬岩≥60%。
3、严格控制隧道超欠挖,洞身、隧底轮廓、中线、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岩完整、石质坚硬时,允许岩石个别突出部分侵入衬砌不大于5cm(每1m2不大于0.1m2);拱脚和墙脚以上1.0m范围内严禁欠挖。
4、仰拱开挖
严格的控制仰拱开挖的长度、仰拱支护和衬砌厚度,并按 “挖机清底→人工铁铲清理→扫帚清扫→高压风吹扫(无水情况)或高压水冲洗(有水情况)”程序彻底清理仰拱基底残余虚碴或松散层等,严格隐蔽检查验收程序,加强仰拱施工的过程监控,防止仰拱底部出现虚碴而出现运营安全质量隐患。
5、光爆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1)为了更好地在施工管段内开展光爆质量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与隧道光爆质量控制的积极性,提升隧道质量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标段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隧道光爆考核依据《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相关规定。
(3)隧道光爆质量考核由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共3~4人组成项目经理部光爆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本标隧道光爆情况进行考核。分部及施工队有关人员组成配合小组,协助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小组完成现场考核工作。现场准备好2m直尺和激光断面仪等测量仪器及工具。
(4)光爆考核对象为在建的隧道掌子面,考核范围为本标段隧道施工的所有在建ⅱ、ⅲ级围岩掌子面。
(5)考核办法
①实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采取百分制评分。
②检查按附表中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
③每次考核以得分最高者排名第一,反之得分最低者排最后的一名。
(6)奖惩办法
①实行奖罚对等的原则。如一次参评掌子面在6个(含6个)以下的,仅对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排名第一的进行奖励和排最后一名的进行处罚,奖励和处罚标准均为20000元;如一次参评掌子面在6个以上的,对获得项目经理部光爆考核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进行奖励,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对获得倒数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进行处罚,分别罚款20000元、10000元;获得其它名次的则不奖不罚。
②所有掌子面考核分均超过85分,按上述只奖不罚。
③若一个掌子面连续六个月获得光爆质量考核第一名的,除按本条第1款奖励外,并授予该施工队《隧道光爆作业先进单位》,另奖励100000元;若一个掌子面连续三个月光爆质量考核分低于85分,除按本条第1款处罚外,另加处罚50000元,并责令该施工队退场。
第十二条洞身超前支护施工质量控制
1、超前长管棚施工质量控制
超前长管棚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长管棚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 外径 | 壁厚 | 材质 | 每环长度 | 环向间距 | 每环根数 | 外插角 | 搭接长度 | 压注水泥浆液 | 钢花管上钻孔 |
拱部140° | ф89 | 5mm | 热轧无缝钢管 | 10~15m | 40cm | 45根 | ≯12° | ≮3m |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 孔径10~16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150cm |
超前单层小导管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单层小导管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 外径 | 壁厚 | 材质 | 每环长度 | 环向间距 | 每环根数 | 外插角 | 搭接长度 | 压注水泥浆液 | 钢花管上钻孔 |
拱部140° | ф42 | 3.5mm | 热轧无缝钢管 | 4.5m | 40cm或50cm | 47或37根 | 5°~10°但≯10° | ≮1.0m |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 孔径10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0cm;小导管口应设置止浆阀门,外露长度不宜小于30cm。 |
超前双层小导管的规格型号、管径、壁厚、长度,或打设角度、布设间距,或搭接长度、注浆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标段超前双层小导管设计参数
设置范围 | 外径 | 壁厚 | 材质 | 每环长度 | 环向间距 | 每环根数 | 外插角 | 搭接长度 | 压注水泥浆液 | 钢花管上钻孔 |
拱部140° | ф50 | 5mm | 热轧无缝钢管 | 5.0m | 30cm | 59根 | 40°和5°~10°交错布置 | ≮1.5m | 水灰比1:1,注浆压力0.5~1.0mpa | 孔径10mm、间距15cm,梅花型布置,尾部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0cm;小导管口应设置止浆阀门,外露长度不宜小于30cm。 |
上一页1234下一页第十三条洞身初支期护施工质量控制
1、锚杆施工质量控制
拱部、边墙锚杆的规格、直径、长度、间距、角度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隧道开挖后,应及时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并及早施作拱部、边墙锚杆。拱部、边墙锚杆端部应设置锚垫板,锚垫板应与岩石密贴。
本标段隧道锚杆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 设置部位 | 砂浆锚杆 | 中空锚杆 | ||||||
直径 | 长度 | 间距 | 每米 根数 | 直径 | 长度 | 间距 | 每米 根数 | ||
ⅱa、ⅱb | 拱部 | φ22 | 2.5m | 局部 | 4根 | ||||
ⅲa、ⅲb、ⅲc | 拱部 | φ22 | 3.0m | 1.2×1.5m | 9.7根 | ||||
ⅳa、ⅳb、ⅳc | 拱部 | φ22 | 3.5m | 1.5×1.5m | 7.7根 | ||||
ⅴa、ⅴb、ⅴc | 拱部 | φ22 | 4.0m | 1.5×1.5m | 7.7根 | ||||
ⅲc | 边墙 | φ22 | 3.0m | 1.2×1.5 | 6根 | ||||
ⅳa、ⅳb、ⅳc | 边墙 | φ22 | 3.5m | 1.2×1.2m | 7.5根 | ||||
ⅴa、ⅴb、ⅴc | 边墙 | φ22 | 4.0m | 1.2×1.2m | 7.5根 |
(1)钢筋网的钢筋规格、直径、间距、焊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钢筋网应在初喷混凝土后铺挂,使其与喷射混凝土形成一体。
(3)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其覆盖厚度不应小于3cm。
(4)钢筋网搭接长度应为1~2个网格,并与锚杆有效连接,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2cm。
本标段隧道钢筋网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 设置部位 | 直径 | 间距 |
ⅲa、ⅲb | 拱部 | φ6 | 25×25cm |
ⅲc | 拱墙 | φ6 | 25×25cm |
ⅳa、ⅳb、ⅳc | 拱墙 | φ6 | 20×20cm |
ⅴa、ⅴb、ⅴc | 拱墙 | φ6 | 20×20cm |
(1)钢架加工后的结构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试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连接钢板的螺栓孔必须采用机械钻孔,不得采用气焊成孔。
(2)钢架应置于牢固的岩面上,严禁置于虚碴或松散层上,安装时要求上下垂直、间距均匀且符合设计要求,及时打设锁脚锚管[锁脚锚管φ50/壁厚3.5mm/长5m],并采用φ22的u形钢筋与钢架有效焊接;中、下台阶开挖后应及时施作钢架,防止上台阶钢架长时间悬空;格栅钢架地段,其底部应设置通长的支承槽钢,以确保格栅均匀受力,防止不均匀沉降。
(3)沿钢架外缘每隔2m用钢楔或混凝土预制块楔紧,钢架应全部被喷射混凝土覆盖,其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cm。
本标段钢架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 设置部位 | 格栅钢架 | 型钢钢架 | 连接角钢 | 连接钢板 | 连接孔 | 连接螺栓 | 支承槽钢 |
ⅲc | 拱墙 | 按1.2m纵向间距设置φ22@140cm | ∠100×80×8×200 | 4个φ26 | m24×60 | [25a | ||
ⅳa | 拱墙 | 按1.0m纵向间距设置φ22@160cm | ∠100×80×8×200 | 4个φ26 | m24×60 | [25a | ||
ⅳb | 全环 | 按1.0m纵向间距设置φ22@180cm | ∠100×80×8×200 | 4个φ26 | m24×60 | [25a | ||
ⅳc | 全环 | 按0.8m纵向间距设置ⅰ20a型钢 | 270×260×16(a、b接头)、270×260×16(c接头) | 4/6个φ29 | m27×80 | |||
ⅴa | 全环 | 按0.6~0.8m纵向间距设置hw150型钢 | 320×210×16(a、b接头)、340×320×16(c接头) | 4/6个φ29 | m27×80 | |||
ⅴb | 全环 | 按0.6m纵向间距设置ⅰ22a型钢 | 280×280×16(a、b接头)、280×470×16(c接头) | 4/6个φ29 | m27×80 | |||
ⅴc | 全环 | 按0.6m纵向间距设置hw175型钢 | 340×235×16(a、b接头)、340×380×16(c接头) | 4/6个φ29 | m27×80 |
(1)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组织施工,禁止采用干喷施工工艺。
(2)初喷混凝土应在开挖后进行,厚度不小于4cm。初喷混凝土喷射时应先填平岩面较大凹洼处,初喷面应大致顺。
(3)复喷混凝土应在钢筋网及钢架安装后及时进行,未设钢筋网及钢架时应及时复喷至设计厚度。
(4)喷射作业应分段、自下而上连续进行;喷射角度应与受喷面垂直,喷嘴与受喷面的距离宜为0.6~1.8m。
(5)喷射作业应变换喷嘴角度和与受喷面的距离,将钢架、钢筋网背后喷填密实,必要时应在钢架和初期支护后注浆充填。
(6)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应符合d/l≤1/10的要求(d为初支基面相邻两凸面凹进去的深度,l为基层相邻两凸面间的距离,且l≤1m)。
(7)渗漏水处治
小股水或裂隙渗漏水用岩面注浆或导管引排后再喷射混凝土,大股涌水采用注浆堵水后再喷射混凝土;大面积潮湿岩面采用粘结性强的混凝土喷射,可通过添加外加剂、掺和料改善混凝土性能。
本标段喷射混凝土设计参数
围岩级别 | 拱墙喷射混凝土 | 仰拱喷射混凝土 | ||
喷射砼厚度 | 设计强度 | 喷射砼厚度 | 设计强度 | |
ⅱa、ⅱb | 5cm | c30 | ||
ⅲa、ⅲb | 15cm | c30 | ||
ⅲc | 20cm | c30 | ||
ⅳa | 25cm | c30 | 10cm | c30 |
ⅳb、ⅳc | 25cm | c30 | 25cm | c30 |
ⅴa、ⅴb、ⅴc | 28cm | c30 | 28cm | c30 |
1、基面处理
防水施工前应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埋设钢筋头设置喷射砼厚度标志,局部超挖处打设锚杆和挂设钢筋网进行复喷,清除危岩及松散岩层,用高压水或高压风冲洗或吹净受喷面;钢筋网、注浆管头、锚杆等凸出部位先切断后用锤铆平,再用砂浆抹平。
2、土工布铺设
(1)土工布采用带热塑性圆垫圈(暗钉圈)的射钉固定,拱部0.5~0.8m,边墙0.8~1.0m,底部1.0~1.5m呈梅花型排列,左右上下成行固定;
(2)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小于50mm,一般仅设环向接缝,长度不够时设轴向接缝应确保上部(靠近拱部的一张)应用下部(靠近底部的一张)缓冲层压紧,并使缓冲层与喷射混凝土表面密贴,铺设的缓冲层应平顺、无隆起、无褶皱。
3、防水板铺设
(1)防水板从下向上环向铺设,下部防水板必须压入上部防水板;
(2)防水板采用热合器固定,使防水板融化后与塑料热垫圈粘结牢固;
(3)在凹凸较大及拱顶的基面上加密固定点;
(4)采用热焊机双焊缝焊接,两幅防水板焊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5cm,单条焊缝有效焊缝宽度不小于15mm,采用充气法检查;
(5)铺设防水板的基层应平整,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防水板的接缝应与二衬端头错开1.0~2.0m;
(6)钢筋焊接作业时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7)防水板铺设无烤焦、焊穿、假焊和漏焊,焊缝连续,表面平整光滑,无波形断面。
4、排水盲管安装
(1)初支与二衬间设hdpe50单壁打孔波纹管,每8m一环;边墙外侧防水板底端纵向设hdpe107/93双壁打孔波纹管,每10m一段,直接与侧沟相连通;
(2)环向、纵向、横向排水盲管采用变径三通连接牢固;预留的泄水孔内缘应距二衬施工缝距离不得小于30cm,二衬施工缝两侧泄水孔的位置、标高应一致;
(3)用土工布包裹盲管,用扎丝捆好,用管卡固定后再无砂混凝土;
(4)预留的泄水孔应防止出现倒坡、施工缝两侧标高不一、未设置变径三通连接管、堵塞等病害出现;
(5)地下水丰富地段,在喷射混凝土间埋设排水半管或线型排水板,形成暗埋、永久式排水通道系统,将水引排至纵向排水管或通过盲沟引入排水沟排出。
5、止水带安装
(1)橡胶止水带接头采用热硫化连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粘结缝宽不小于50mm;
(2)止水带采用热焊连接,接缝平整,不得有裂口和脱胶,止水带中心线与施工缝中心重合,无扭曲现象;
(3)沿衬砌环线每隔0.5~1.0m在端头模板上钻ф12mm钢筋孔,将钢筋卡穿过挡头模板,内侧卡紧止水带的一半,另一半止水带平靠在挡头上,待混凝土凝固后拆除挡头板,将止水带拉直,然后弯曲钢筋使其卡紧止水带;
(4)止水带端头设置背托钢筋通过穿板铁丝将钢筋卡与其连接牢固。
第十五条二次衬砌施工质量控制
1、仰拱填充不得与仰拱同时浇筑,仰拱顶面应高于填充面,防止填充混凝土侵入二衬;仰拱与矮边墙整体立模浇筑,矮边墙应预留接茬钢筋[应在施工缝处埋设直径不小于16mm的接茬钢筋,埋入深度和露出长度均不小于钢筋直径的15倍,间距不大于20cm,使用光面钢筋时两端应设置半圆形标准弯钩,使用带肋钢筋时可不设弯钩];矮边墙顶应规范埋设纵向止水带。
2、二衬应在围岩和初支变形趋于稳定后进行施作[即隧道周边变形速率明显下降并趋于缓和;或水平收敛(拱脚附近7d平均值)小于0.20mm/d、拱部下沉速度小于0.15mm/d;或施作二衬前的累计位移值达极限位移值的80%以上],二衬钢筋搭接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其接头设置、钢筋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筋外侧应设置不小于4个/m2同标号混凝土垫块[梅花型布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为5cm。
3、采用注浆导管法(预留注浆孔法、纵向预留管道法)或防水板焊接注浆底座法进行拱顶回填注浆,拱顶回填注浆在二衬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施作。
本标段二次衬砌设计参数
部位 | 围岩级别 | ||||||||
ⅱa | ⅱb | ⅲa | ⅲb、ⅲc | ⅲb、ⅲc | ⅳa、ⅳb | ⅳc | ⅴa | ⅴb、ⅴc | |
拱墙 | c30、厚35cm | c30、厚40cm | |||||||
底板 | c35、厚30cm,钢筋:纵ф10@200、横ф14@250、拉ф8@200 | c35、厚35cm,钢筋:纵ф10@200、横ф14@250、拉ф8@200 | |||||||
全环 | c30、厚35cm | c30、厚40cm | c30、厚40cm | c35、厚40cm | c35、厚45cm,钢筋:竖ф20@200、纵ф12@250、拉ф8@250 | c35、厚50cm,钢筋:竖ф20@200、纵ф14@250、拉ф8@250 | c35、厚50cm,钢筋:竖ф22@200、纵ф14@250、拉ф8@250 |
1、槽道安装应精确定位,台车就位前、后应仔细复核其安装位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2、台车就位后,应仔细检查槽道的嵌入误差和加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浇筑二衬混凝土。
3、台车移动前,应派专人检查槽道固定螺栓是否已拆除,固定螺栓未拆除前不得随意移动二衬台车。
4、轻拿轻放、侧位堆放槽道,禁止放置重物;槽道固定时,应防止电焊烧伤等。
5、综合接地钢筋应与二衬内钢筋焊接牢固,其焊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点焊。
6、无二衬钢筋地段,应采用短锚杆固定综合接地钢筋,间距合理。
第十七条监控量测施工质量控制
1、ⅱ级围岩视具体情况确定间距但不得大于50m、ⅲ级围岩不得大于30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支护后2h内读取初始数据;监控量测点设置标识牌,标示里程、设点时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量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位移速度≥5mm/d时,2次/d;位移速度在1~5mm/d时,1次/d;位移速度在0.5~1mm/d时,1次/2~3d;位移速度<0.5mm/d时,1次/7d],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指导施工;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奖励
按《某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某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励执行。
第十九条处罚
1、洞口工程
(1)若发现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未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未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排水工程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隧道洞口未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进行正洞施工,或洞口段未及时形成封闭成环,或采用长台阶施工之任一项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超前地质预报
(1)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分部,若发现超前地质预报未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地段未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超前地质预测预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3)隧道开挖时未按规定每循环施做超长炮孔的,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3、隧道开挖
隧道软弱围岩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
(1)若发现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大于1榀钢架,ⅳ级围岩大于2榀钢架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和锚喷施工,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2)若发现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大于2榀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钢架施工,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3)若发现仰拱开挖前未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补打锁脚锚杆(管),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4)若发现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或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掌子面距离大于35m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未封闭地段的初期支护,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20 万元。
4、初期支护
(1)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若发现未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或ⅴ级围岩隧道采用三台阶法施工时,未设置横向支撑(采用型钢,纵向每2榀设1处)、或无临时仰拱之任一项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进行锁脚锚杆(管)、横向支撑或临时仰拱施作,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2)格栅、型钢拱架10m范围内间距超标的,责令停止掌子面施工,及时在超标地段增设格栅、型钢拱架,加强支护,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3)若发现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有空洞,或钢架背后、初支端头、台阶接头采用木板、石棉瓦或其他材料进行挡喷或加填片石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4)若发现初期支护喷射面的平整度和设计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架间未喷射平整而形成肋排之任一项时,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 万元。
(5)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工艺,若发现采用干喷机或干湿两用设备进行喷射作业时, 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0万元,已施作的喷射作报废处理。
5、监控量测
(1)隧道监控量测应作为关键工序纳入现场施工组织,若发现隧道监控量测未配置专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后上岗,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2)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ⅳ级围岩大于10m、ⅴ级围岩大于5m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5万元。
(3)若发现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地段,地表未设置监测网实施监测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4)若发现隧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未暂停施工、或未及时分析原因、或未采取处理措施之任一项时,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10万元。
6、二次初砌
(1)仰拱未及时施作,仰拱距离掌子面ⅳ、ⅴ、ⅵ级围岩超过35m,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仰拱,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20万元。
(2)二衬未及时施作,二衬距离掌子面ⅳ级围岩超过90m,ⅴ、ⅵ级围岩超过70m时,责令停止掘进,立即施作二衬,并给予该隧道架子队处罚 50万元。
7、局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要求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对违反规定施工的,每次按上述规定处罚,罚金在当期工程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573-2010)、《京福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京福安质【2009】95号)、《隧道工程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京福安质【2010】4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某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2、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4、安全分级管理原则;
5、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建筑施工、在市内工程项目(产品)总承包和承租单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主责单位:
1、企业自建并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
2、集团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功能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公司为主责单位;
3、承租单位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等建设的,业主单位为主责单位;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资产出让单位为主责单位;
5、由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主责单位;
6、其他情形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认定为次责单位:
1、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为次责单位;
2、其他情形者。
第六条 安全责任
(一)主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1、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必须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5、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各项报批、审核等手续的,必须办理;
7、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监中心审核备案。
8、必须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9、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10、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落实检查和指导意见;
11、每星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12、在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不报。
(二)次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有事前告知和审查的责任,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并对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投标方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投标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投标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金额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
2、承租单位建筑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施工申请,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书面同意,其请施工单位必须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承租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向业主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方准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情况必须由业主报安监中心备案;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事前告知审查,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在招投标中,资产出让单位对受让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须“一票否决”;
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必须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安全主责单位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内容(标前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安全诚信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主责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实地审查):
1、项目经理持证情况(原件);
2、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4、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办理有关保险情况;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劳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现场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11、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报送建设方、业主方安全部门备案;
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3、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14、施工单位或承租方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第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2、对现场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落实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5)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落实情况;
(6)危险性作业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情况;
(7)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按国家标准制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8)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
(9)临时用电方案按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
(10)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配置和使用情况;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机具检测情况;
(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
(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15)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物资等落实情况;
(16)施工单位各类安全记录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若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则可予以责令整改、通报、约见谈话、投标限制、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等。
1、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而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安监中心将开具黄色整改单,令其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开具红色整改单,并在集团内通报批评。
2、未对建设工程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把好准入关,施工队无资质、违法转包、或挂靠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经发现将开具红色整改单,责令停工整改;对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年中安全绩效考核。
3、对违反本《办法》,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对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对次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则减半处罚。
4、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同样隐患被开具整改单二次以上的,该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评比该年度各类先进。
5、施工单位在集团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内的招投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安监中心将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事故单位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电气集团总公司安环委会批准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____安全生产监测中心
____(集团)总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基本标准
施工单位按项目合同款向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本标准:
1、风险抵押金最低为2000元。
2、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项目款的1%。
3、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缴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1亿元以上的项目,缴纳50万元以上,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标准。
第7篇 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票合肥市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此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衽分级考核制度,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每月、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五、考核结果分为:
1、伤亡指标:低于指标,超过指标二个等级。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六、公司每季、工程项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工程项目部要利用黑板报或图表在工地公布。
七、奖罚:
1、年度内每次考核中伤亡控制指标,低于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合格(或优良、双优)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项目经理、班组长均可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的评定等等。
2、每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要限期整改并达到目标要求,如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除要通报批语外,还要进行扣发奖金或罚款街道上罚。
3、每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增倍罚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内或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执行,本办法自发文稿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明确集团总部、区域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的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设备检查流程》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抽查。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守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第5条 安全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安全目标。集团公司领导制定出年度安全目标;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区域公司;各区域公司接到下发的安全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将目标落实到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是安全目标的实施者,负责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方案,最终完成下达的安全目标。
第7条 指导原则。安全目标的达成过程要做到层层落实,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策划完成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生产监督,策划完成本区域公司的安全目标,项目部主要负责生产实施,在区域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项目的安全目标。
第三章 项目开工
第8条 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每个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项目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工地安全员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区域公司对“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核准后,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第10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项目部负责制订每一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把编制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交区域公司进行审批,所有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经集团企业技术中心和总工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可以实施。
第11条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针对施工实际和安全操作规程,既有总体交底又要交底到班组及特殊作业人员。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2条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项目部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落实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相关联络机构、应急措施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改进。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13条 检查的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
2.区域公司:负责对所属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保证与自查。
第14条 检查的频度。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实施每季度大检查,检查范围全年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区域公司,抽查部分项目部。
2.区域公司:对所属所有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同时组织不定期的各项专项检查。
3.项目部:对建设中的工程实施经常性的自检。项目负责人组织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巡查。
第15条 检查的方法。现场安全检查、文件、资料检查。
第16条 检查的内容。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的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②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种专项检查;
③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④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对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包括区域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整改记录,以及区域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
2.区域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内容:
①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②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③合同的履行情况;
④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安全整改
第17条 安全问题识别。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第18条 安全问题整改。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检查方向被检查方开具《安全整改单》,并留存记录,作为整改回复的依据。
第19条 安全整改原则。按三定(定员、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第20条 安全整改流程。参照质量整改流程。
第21条 责任明确。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
2.区域公司:督促项目部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整改的封闭以及安全问题的总结和后续预防措施监督实施。
3.项目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整改的完成及避免后续类似安全问题的再发生。
第22条 整改落实。参照质量整改落实。
第六章 安全验收
第23条 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24条 一般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的施工班组进行“三检”,在此基础上由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评定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25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项目部应定员根据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同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活动评价
第26条 检查评价和年度评价可参照质量管理活动评价。
第八章 总结
第27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要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讨论总结,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学习,每次总结经验要填写《安全总结记录表》,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0条 附件:(1)工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2)安全总结记录表。
第10篇 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明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艺标准。
2.适用范围及编制依据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总分包单位装饰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本手册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3.文明施工管理
3.1施工现场形象
3.1.1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告示牌、工作站公示牌,告示牌应设置为长方形,建议尺寸为900mm×1200mm,可选用钢管和角钢支撑,或镶嵌于墙体内。
3.1.2各类材料堆场应悬挂材料标识牌,在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牌。安全警示牌、材料标识牌建议尺寸为400mm×150 mm。标牌挂置要牢固,方向一致,高度相同。
3.1.3标牌的材质:面板采用pvc板,边框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
3.1.4窗贴(若物业允许)干净无皱痕、平整顺直字向外贴于窗户上。
3.2施工人员形象
3.2.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卡(工作卡内容: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
3.2.2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蓝色,其它施工人员安全帽为黄色。严禁佩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无出厂合格证、无检测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
3.2.3严禁在施工现场赌博、打架、酗酒,施工区域内禁止吸烟。
3.2.4礼貌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包括业主本人),有客户在场时尽量减少有灰尘及大噪音的施工。
3.3现场材料堆码
3.3.1材料堆场布置要求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和机具设备安放应符合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材料堆码要整齐,摆放有序,并挂置定型标牌(标牌尺寸300mm×200 mm,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和产地等);
3.3.2水电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水电材料进场时,应分类排列整齐堆放。水管与线管一起并排堆放,水管与线管的配件堆放在另一角落,电线另外堆放,在不妨碍施工前提下应统一堆放。
2) 装修垃圾及时清扫装进垃圾袋,每天下班前送达垃圾堆放处(如无垃圾清运点,则垃圾袋沿客厅墙面排列整齐堆放,完工时必须清运干净)
3) 水电管道安装应在线槽、管槽施工到位并将所有卫生清理干净再进行。每间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不得有杂乱材料堆放,更不得有未清理的垃圾。
4) 水电前期工程安装结束后,分类堆放好剩余材料:线管与水管应分别捆扎好,每一米捆扎一道,统一安放到房间:电线与线管的配件分类装入袋中。工程中途如有修改返工的,材料和垃圾均应及时做好堆放和清运工作。
5) 业主提供的灯具、开关面板、灶具、电器、洁具等应包装完好,排列整齐堆放。
6) 后期工程收尾时,必须注重成保护。各台面、饰面及地面不得直接安放材料或工具。剪下的电线头等应及时小心清除,以免造成划痕,损坏台板饰面。切实做到工完场清。
7) 业主多余材料,灯具、洁具的包装盒均需及时清理打包、移交业主。灯具、洁具、电器等合格证书、保修单集中存放,竣工后统一移交给业主。
3.3.3木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木工进场,应先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并整理堆放材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选择客厅和无家具房间,尽量靠墙边堆放。
2) 细木工板、多层板靠墙平放在客厅地面,堆放高度在1米以内。
3) 饰面板、三合板靠墙平放在同一房间内。
4) 堆放地垅、杉木档时,应先放地垅后放杉木档,三捆为一排,每排重叠用木档隔离,保持空气流通。(三米长材料放4根为宜)
5) 为防施工场地狭窄和线条堆放零乱,可在离地高度1.7米左右的墙面上安装木档三角架3-4只,将木线放置在木架上。
6) 施工中除垃圾应及时清理外,取料后多余材料应及时排列整齐堆放(大块料和木档放回原处,小块料整理好堆放在同材料旁边)
7) 施工工具需每天整理一次,较大的应选择适当位置排列整齐堆放,小工具应及时放入工具箱。
8) 木工前期工程完工时,踢脚基层板、踢脚线与饰面板捆扎好后放入厨房间保护好的台面板上,清理所有场地和家具柜内的灰尘,将多余材料排列整齐堆放,并及时安排清运。
3.3.4泥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泥工进场首先要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和各用料的堆放场地,在符合楼的正常承载负荷和方便施工操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多处堆放和就近堆放,基本原则如下:
2) 水泥、沙石料以袋子的长边靠承重墙单列向上整齐排列堆放,水泥堆放高度不超过5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20包,沙石料堆放高度不超过7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30包(注:所有袋口均要求扎牢。)
3) 砖砌块等材料在考虑就近堆放的前提下,靠承重墙以砖垛形式单列排列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米。
4) 瓷砖、地砖按型号分类,合理有序的靠承重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大型抛光砖应靠承重墙整齐向外竖放,长度不超过1米,依次平行堆放。
5) 凡水泥、瓷地砖均应远离水渍区,以免潮湿损失。
6) 所有材料包装袋在拆开使用当开在阳台墙边叠放整齐,纸箱应拆开平放,水泥袋、泡沫等垃圾及时入袋当天清理。
7) 铺贴后的多余材料,墙砖、地砖等应及时装箱或包扎后移交施工员或业主,多余砂石料等应及时清场转运。
3.3.5油漆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油漆工进场施工,应先整理堆放材料,选择室内家具少或没有家具的房间居中堆放。
2) 老粉叠放10包为标准,每袋上下角对齐,胶水、乳胶漆叠放高度为2桶,聚脂漆叠放高度为4桶,依次排列堆放。
第11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 (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
第12篇 写字楼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写字楼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交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其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施责任
1.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责任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作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项目安全员安全教育与训练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2.安全教育、训练。
3.全教育的内容碎实际需要而确定。
a.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
b.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c.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
d.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a.教育内容全面,突出重点,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
b.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操作方法的习惯;
c.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
d.告诉受教育者怎样做才能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
e.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三种。
四.安全管理要点:
1.装饰工程施工多发事故:
a.火灾;
b.触电;
c.物体打击;
d.机械伤害;
e.高处坠落。
2.安全用火要求及防火措施:
防火间距: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见下表:
建筑设施、材料防火间距
建筑物临时设施非易燃性库站易燃性库站固定明火处木料堆易燃杂料
建筑物
临时设施
非易燃性库站
易燃性库站
固定明火处515155 250
木料堆01510050
易燃杂料
现场消防管理:
a.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日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防火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保卫、防火工作检查,建立保卫、防火工作档案;
b.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c.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d.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e.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f.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g.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应设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现场明火管理:
1.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使用明火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器材。使用无齿锯,需开具用火许可证;
2.电、气焊工作人员均应受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随身携带灭火器具;
3.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4.油漆施工注意通风,严禁烟火,防止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防止物体打击及高空坠落的措施:
1.止物体打击事故的措施:
a.进入现场的人员戴安全帽;
b.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有工具袋,零件、螺栓、螺母随手放入工具袋,严禁向下抛掷物品;
2.防止机械伤害事故要点
a.圆锯的传动部分应装防护罩。
b.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需装不少于108°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剩余不足25
第13篇 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明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艺标准。
2.适用范围及编制依据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总分包单位装饰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本手册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3.文明施工管理
3.1施工现场形象
3.1.1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告示牌、工作站公示牌,告示牌应设置为长方形,建议尺寸为900mm×1200mm,可选用钢管和角钢支撑,或镶嵌于墙体内。
3.1.2各类材料堆场应悬挂材料标识牌,在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牌。安全警示牌、材料标识牌建议尺寸为400mm×150 mm。标牌挂置要牢固,方向一致,高度相同。
3.1.3标牌的材质:面板采用pvc板,边框采用铝合金或不锈钢。
3.1.4窗贴(若物业允许)干净无皱痕、平整顺直字向外贴于窗户上。
3.2施工人员形象
3.2.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卡(工作卡内容: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
3.2.2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蓝色,其它施工人员安全帽为黄色。严禁佩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无出厂合格证、无检测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
3.2.3严禁在施工现场赌博、打架、酗酒,施工区域内禁止吸烟。
3.2.4礼貌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包括业主本人),有客户在场时尽量减少有灰尘及大噪音的施工。
3.3现场材料堆码
3.3.1材料堆场布置要求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和机具设备安放应符合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材料堆码要整齐,摆放有序,并挂置定型标牌(标牌尺寸300mm×200 mm,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和产地等);
3.3.2水电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水电材料进场时,应分类排列整齐堆放。水管与线管一起并排堆放,水管与线管的配件堆放在另一角落,电线另外堆放,在不妨碍施工前提下应统一堆放。
2) 装修垃圾及时清扫装进垃圾袋,每天下班前送达垃圾堆放处(如无垃圾清运点,则垃圾袋沿客厅墙面排列整齐堆放,完工时必须清运干净)
3) 水电管道安装应在线槽、管槽施工到位并将所有卫生清理干净再进行。每间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不得有杂乱材料堆放,更不得有未清理的垃圾。
4) 水电前期工程安装结束后,分类堆放好剩余材料:线管与水管应分别捆扎好,每一米捆扎一道,统一安放到房间:电线与线管的配件分类装入袋中。工程中途如有修改返工的,材料和垃圾均应及时做好堆放和清运工作。
5) 业主提供的灯具、开关面板、灶具、电器、洁具等应包装完好,排列整齐堆放。
6) 后期工程收尾时,必须注重成保护。各台面、饰面及地面不得直接安放材料或工具。剪下的电线头等应及时小心清除,以免造成划痕,损坏台板饰面。切实做到工完场清。
7) 业主多余材料,灯具、洁具的包装盒均需及时清理打包、移交业主。灯具、洁具、电器等合格证书、保修单集中存放,竣工后统一移交给业主。
3.3.3木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木工进场,应先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并整理堆放材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选择客厅和无家具房间,尽量靠墙边堆放。
2) 细木工板、多层板靠墙平放在客厅地面,堆放高度在1米以内。
3) 饰面板、三合板靠墙平放在同一房间内。
4) 堆放地垅、杉木档时,应先放地垅后放杉木档,三捆为一排,每排重叠用木档隔离,保持空气流通。(三米长材料放4根为宜)
5) 为防施工场地狭窄和线条堆放零乱,可在离地高度1.7米左右的墙面上安装木档三角架3-4只,将木线放置在木架上。
6) 施工中除垃圾应及时清理外,取料后多余材料应及时排列整齐堆放(大块料和木档放回原处,小块料整理好堆放在同材料旁边)
7) 施工工具需每天整理一次,较大的应选择适当位置排列整齐堆放,小工具应及时放入工具箱。
8) 木工前期工程完工时,踢脚基层板、踢脚线与饰面板捆扎好后放入厨房间保护好的台面板上,清理所有场地和家具柜内的灰尘,将多余材料排列整齐堆放,并及时安排清运。
3.3.4泥工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泥工进场首先要规划好施工操作场地和各用料的堆放场地,在符合楼的正常承载负荷和方便施工操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多处堆放和就近堆放,基本原则如下:
2) 水泥、沙石料以袋子的长边靠承重墙单列向上整齐排列堆放,水泥堆放高度不超过5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20包,沙石料堆放高度不超过7包,且每次堆放不超过30包(注:所有袋口均要求扎牢。)
3) 砖砌块等材料在考虑就近堆放的前提下,靠承重墙以砖垛形式单列排列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米。
4) 瓷砖、地砖按型号分类,合理有序的靠承重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大型抛光砖应靠承重墙整齐向外竖放,长度不超过1米,依次平行堆放。
5) 凡水泥、瓷地砖均应远离水渍区,以免潮湿损失。
6) 所有材料包装袋在拆开使用当开在阳台墙边叠放整齐,纸箱应拆开平放,水泥袋、泡沫等垃圾及时入袋当天清理。
7) 铺贴后的多余材料,墙砖、地砖等应及时装箱或包扎后移交施工员或业主,多余砂石料等应及时清场转运。
3.3.5油漆材料排列堆放规范
1) 油漆工进场施工,应先整理堆放材料,选择室内家具少或没有家具的房间居中堆放。
2) 老粉叠放10包为标准,每袋上下角对齐,胶水、乳胶漆叠放高度为2桶,聚脂漆叠放高度为4桶,依次排列堆放。
3) 毛巾干砂不要与颜料、色精直接混放,应用塑料袋隔离分开装箱子,合用过的砂纸不得随便乱扔,应及时装入垃圾袋内。
4) 搅拌场地,必须用保护膜或三合板铺设,万一搅拌物外溢,要及时清理干净。
5) 使用后的空桶、废物集中放在合适的地方当天清理。
6) 厨房、卫生间、家具、等台面严禁放置油漆桶、乳胶漆桶、螺丝等容易划损成品的硬物。
7) 拆卸下来的门、抽屉必须编号,有序堆放,五金、锁具除标明原安装位置外,必须集中装入箱子放入柜内。
8) 照明灯具须用统一架子,不使用时应与双梯放置到阳台或施工不易碰撞的位置,施工用的工具每天在下班前应整理集中放置。
9) 前期工程结束时,除将后期材料留足并排列堆放整齐外,应将多余材料整理并及时清场转运。
3.4、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施工用料存放堆放整齐有序,置于干燥地带,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用空间、堵塞紧急出口;
2) 施工垃圾须每日清理并装袋存放,定时清运出施工现场运至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存放地点或垃圾填埋场;
3) 施工作业时间应避开居民正常作息时间;夜间不得从事机械作业;
4) 施工时间应关闭施工场所大门,施工粉尘、污水不得影响相邻住房;
5) 施工中不得损坏公用设施。
3.5施工成品保护
3.5.1成品保护的范围
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指一切设备、装修材料、半成品、工序成品、成品等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工程设备成品
高低压配电柜、空调机组、电梯、发电机组、冷水机组、通风机、水泵、阀门、卫生洁具、机电面层装置(开关、灯具、烟感、喷洒、摄像机)、强电弱电配套设施、风机盘管、智能照明设备、中水设备、厨房设备、综合布线及设备、各种机电箱柜等。
2)运输过程中的装修材料、半成品
定加工材料的特殊包装、饰面材料软包装、装车运输的包装、卸货堆放的措施、二次运输垂直运输的成品保护等。
3)装饰过程中的工序成品
墙面、顶棚、楼地面装饰、地毯、石材、钢铝、门窗、楼梯饰面及扶手,地下室、卫生淋浴间及防水工程等。
4)安装过程中的工序成品
插座、开关、空调风口、卫生洁具、厨房器具、灯具、阀门、水箱、设备配件等。
3.5.2客户自购材料保护要求:
1) 客户提供的产品均须及时清点、检查验收,接收后的产品应加以妥善保管和合理堆放;
2) 施工前客户有要求保护的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或拆卸交由业主保管;
3) 对客户采购的其他设备及易损物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须加以保护。
3.5.3施工过程成品保护通用措施:
1) 施工前须对原有电气设施、水管、燃气管道、下水道等进行保护,不得损伤或堵塞;
2) 各工种在施工前须对上道工序半成品、成品加以保护;
3) 对金属、塑钢制品安装后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勿拆毁其外保护设置,以免损伤。
4) 铺贴好的地砖大理石、花岗岩、木地板均应在表面清洁干净无杂质后用多层保护膜交错覆面保护,保护膜应用胶带连接以免杂质进入(有条件时,上面加盖纸板箱和废夹板为佳,以免被踩移位)
5) 所有厨房、卫生间、家具等台面板均须用保护膜及时覆盖加以保护,且严禁在台面板上放置油漆桶,乳胶漆桶、切割机、电锤等重型物体和工具以免损坏台面;
6) 水龙头及五金门锁安装均须用管钳和扳手时必须用干净的布包好,以免损坏光洁的表面层,安装好后用纸包住进行保护;
7) 使用粘膜带不允许粘贴在饰面板、木地板、抛光砖等容易污染又难以清洗的成品上;
8) 如木地板表面没有防护膜 ,严禁穿鞋踩踏,允许只穿袜子或专用软质拖鞋进入;
9) 在现场建立临时库房或堆放材料时,应采用隔离措施,并特别保护完成的墙、柱、楼梯踏步等阳角部位。
10) 维修时,工具与产品放置都必须用防护纸做铺垫;
11) 所有产品、半成品与成品均应小心摆放,以免损坏表面和品质;
12) 严禁在成品、半成品上乱涂乱画,如有必要应在不影响成品完成界面的情况下有组织的标记。
13) 根据现场情况,应搭建临时卫生间,或在阳台、露台部位放置小便桶等临时卫生设施。坚决禁止现场随地大小便。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施工用电要求
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配电防漏电设备的开关;
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3) 用电线路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使用花线和不使用接头直接裸插;
4) 暂停施工时,必须切断电源;
5) 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等大功率耗电设施。
4.2现场防火要求
1) 不得擅自改动、毁损原供气管道;
2) 不得在施工现场生火做饭、取暖、烧水;
3) 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或施工范围内抽烟;
4)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可燃装饰材料时,应随时封闭材料容器;操作工具须集中存放在放有清水的密闭容器内,且远离热源、火源;
5) 施工现场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取水设备,施工现场须配备至少二只以上灭火器等灭火工具;每个施工人员须懂得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的使用方法。
4.3结构安全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1) 将没有防水能力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及破坏原有防水层;
2)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 暗藏、改动燃气管道;
4) 未经许可进行明火作业;
5) 在外墙上开门、窗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6) 未经允许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和接口。
第14篇 大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15篇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室(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6.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7.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定期年检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9.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室(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2.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3.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信息,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6.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条 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模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1.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模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制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查手续;
3.监督室(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4.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2.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1.监督站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大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3.监督站针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站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现场评价,其评价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评价申请,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打分;
2.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措施现场评价表,并出具安全措施费用评价联络单,作为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
2.监督站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量化评分;
3.监督站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对项目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结论,作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情况;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3.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的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向监督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情况。
4.对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5.对其他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监督的重点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塔吊、施工机具、拆除作业、焊割作业和装卸搬运等。
1.脚手架搭设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钢管、扣件材质;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卸料平台、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内容;
2.基坑支护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按规定审批情况;坑壁支护及其监测、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土方开挖及作业环境;
3.模板工程模板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批及验收手续;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施工荷载情况;模板搭设的验收;模板的存放及拆除等内容;
4.“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正确使用情况;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等内容;
5.施工临时用电重点监督检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安全电压、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内容;
6.塔吊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证及登记备案情况;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指挥、操作及联络信号;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检查及维修记录等内容;
7.施工机具重点监督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内容;
8.油田专业工程拆除作业重点监督检查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施工前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的办理情况;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除作业和安全防护情况;
9.油田专业工程焊割作业重点监督检查作业前焊割设备、工器具和各类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焊工资质情况;焊割作业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焊割作业及安全状况;
10.油田专业工程装卸搬运作业重点监督检查装卸作业防护用品和作业机具配备情况;装卸指挥、作业及安全情况。
第九章 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7.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8.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9.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1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
11.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第十八条中5-11的有关内容形成监督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监督站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书面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监督站,对迟报、瞒报或漏报的,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督站负责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