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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模板格式【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2 20:39:03 查看人数:55

管理细则模板格式

第1篇 管理细则模板格式

模板工程检查细则

1、模板制作安装的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上班时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临边作业拴好安全带、园盘锯操作时不准戴手套。

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 模板制作时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每台设备应作保护接零,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空开,有专用的开关箱。

3、做好木工制作房处的电源线路保护工作,开关箱内不得搁放杂物。

下班时应拉闸断电上锁。

木工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4、材料调运方面:

① 作业工人应配合塔吊司机、指挥工,对材料调运时不能超出塔吊最大起重范围之内。

② 吊运扣件等小规格的材料时应装入料斗内吊运,但必须装码稳固可靠防止掉落伤人。

③ 吊运模板、钢管时必须使用两根钢丝绳,同时绑捆牢靠。

④ 任何材料码放的位置必须牢固,离边坡(临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安超过1米。

⑤ 吊运材料时必须有专业指挥工在场指挥。

5、模板安装方面:

①模板安装时应按模板施工方案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② 在无外架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边梁、边柱的支模施工。

③吊运到模架上的材料必须分散堆放稳固。

④在主体施工阶段,“禁止将钢管、模板、扣件对拉螺杆等搁放在外架钢管上”防止掉落伤人。

⑤不得损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 、外架连接扣件等其他防护设施。

⑥拆模“禁止将模架整体拆出后在大面积撬落板、梁底模。

6、安全用电方面:

① 班组必须设置专业的维护电工负责二级箱以下的临电安装、拆除和日常维护工作,“禁止非电工安装,拆除电源线路”。

②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路应无破损“禁止将电线只直接插入电线板内”。

③ 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饭锅等电器设备。

7、卸料平台安装使用方面:

1安装时应有指挥工在场指挥,安装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斜拉钢丝绳必须与结构作可靠连接,设置安全扣。

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

3每根钢丝绳应用6个绳卡卡牢,平台两侧应设置栏杆和挡板,平台板应铺平、铺牢固,外侧边设置平网,平台与建筑物之间应无间隙。

4安装完毕经项目部验收后,方可使用。

5平台材料码放不得高出平台栏杆,“严禁超载使用”○6拆出后应及时将该处的安全网及防护进行恢复。

第2篇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

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

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

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

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

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

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

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 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

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拓展阅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

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23年11亿元、2023年12亿元、2023年40亿元、2023年65亿元、2023年预算安排70亿元。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23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

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

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3篇 模板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细则

墙体砌筑高度超过1.2m以上时,必须及时搭设脚手架,不准用不稳定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上垫高工作。高处操作时要挂好安全带,安全带挂靠点要牢固。

新搭设的砌筑内脚手架上堆码砖高度不超过3层,操作人员不超过两人。

不得勉强在超过胸部以上的墙体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坍或上砖时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

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模板装载不得超高。小件零配件必须装箱或装袋,不得散装散卸。车辆出场时,冲洗车轮,不准污染道路和大气。

使用电锯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转速不能过快。产生噪音的电锯应放置在封闭的木工棚内,围护墙及屋顶设吸音或隔音板。

所有运输车辆不产生超标噪音,且严禁鸣喇叭。

第4篇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模板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你了解这个细则吗,下面带来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相关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1】

一、 目的。

为加强灭火器保养、管理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每一个灭火器都能确实有效的用于灭火,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伤亡、物资损失。

二、 职责。

由各管理处保安队负责。

三、 内容。

(一) 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中,应避免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和接触腐蚀性物质。

(二) 灭火器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10-45℃范围内。

(三) 灭火器放置处,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筒体受潮腐蚀。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正常使用。

(四) 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1、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 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 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 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9、 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 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11、 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年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五) 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六)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

(七) 经维修部门修复的灭火器,应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记,并注以维修单位名称及维修日期。

(八)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九) 管理处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台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十) 管理处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灭火器检查记录”,存档以利查证。

灭火器使用管理细则【2】

1.灭火器使用方法

1.1手提灭火器,先将灭火器上下翻转几次,将筒内的干粉抖松;

1.2然后扯去铅封,拔出保险销,

1.3操作者应立于灭火有效距离处,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1.4同时适当摆动喷嘴,使粉雾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1.5如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射向火点,直至火焰完全熄灭,彻底消灭明火为止,防止复燃。

1.6灭火后,灭火器压把抬起即可停止喷射。

2.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2.1灭液体火灾时,切不可冲击液面,以防飞溅。灭火器一经开启后,不能保存,重新灌气加压、装粉后才能保存使用。

2.2灭火器月检

每月进行灭火器巡查,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红、绿、黄三色的绿色区内,用手托起灭火器估计重量基本符合规定值,如发现重量太轻,则应立即替换。

2.3灭火器年检

2.3.1取下灭火器上下翻动几次,使粉筒内干粉抖松。

2.3.2检查插锁是否生锈及可能发生拨不动情况,如有立即修理。

3.灭火器保养中的注意事项:

3.1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切忌日光暴晒和强热辐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10度至45度之间。

3.2检查灭火剂干粉,若有结块现象,则应重新更换新干粉或将干粉烘干并粉碎后装入继续使用。使用后,重新装干粉灭火剂及充装co2气体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3正常情况下,灭火器使用有效期三年。

3.4使用部门签收《灭火器收条》后,应严格遵守《灭火器使用要求》进行管理。

第5篇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模板

学校班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1】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德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同时也为了规范班级各项制度管理,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充分调动班主任和各班同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使我校的校风和班风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1、指导原则:

(1)考核评定要本着具体、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2)实行月量化考核制度。

(3)在评比中本着以检查、督促、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评对象:考核以班级为单位,对象为班主任及全班学生。

3、考评内容包括:班主任应履行的常规职责情况;班级学生守法遵纪情况;学生出勤情况;教室、寝室、卫生区卫生清洁情况;班级学生参与有关活动情况;班级学生整体学习情况以及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情况等。

4、班级月量化考核成绩与班主任津贴奖励部分挂钩,并作为评选文明班级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档。

5、每学期末按班级月量化考评得分之和作为班级学期量化考核总分成绩。

总分在学校名列前茅的班级为“文明班级”,相应班级的班主任为“优秀班主任”。

第二部分 考评内容

一、班主任工作情况:

1、学期初及时上交班级管理计划,临近期末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加3~5分;无计划、总结扣4分。

2、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科任老师联系会,未召开扣5分。

3、学校规定的“班主任五到场”(即升旗仪式、早操或*、进餐、清洁大扫除含校园净化十分钟、午休),缺席一次扣2分。

班主任请假(含公、私假)未找人代理按每天扣5分。

4、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或相关集体活动)迟到一次扣2分,缺旷一次扣5分(特殊情况提前请假除外),不带工作笔记扣2分。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放假扣3分

第6篇 子公司管理细则模板

子公司管理细则【1】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细则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监理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监理队伍,总监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监理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监理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监理费。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监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子公司管理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财务资源,构建高效的资金运作平台,规范公司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下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收支是指子公司所有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金集中原则。子公司收到的所有资金全部进入收款账户(一般户),除逐级归集上划至集团公司外,收款账户只收不支,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子公司所有的资金支出均由支出账户(基本户)支付,子公司依据年度预算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按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拨。

第五条 预算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以年度预算为指引,各项支出按管理界面和部门职责,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分级分工审核。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按公司行政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界面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资金收支两条线政策的制定、管理和考核,负责统筹管理子公司各类流入资金,及时审批并拨付各项支出资金,负责全公司资金的筹措,保证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保证各类资金安全、及时的回收,及时、准确编制资金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资金管理规定,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收支两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各子公司银行账户和现金流量状况,负责审核各子公司的经营性资金用款计划,负责归集、拨付与筹集资金。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负责审议子公司成本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营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平台建设及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审议子公司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董事会审定额度拨付下属子公司各项支出资金。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组织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提交给各子公司财务部门。

第五章 账户性质及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采取建立收入支出账户的两级管理体系,银行账户按管理级次分级管理,各子公司对所属账户的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收入账户是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支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营业成本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集团财务部批准的其他支出。支出账户是子公司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设立的收款户只限本地*银行经营网点,并开通网银功能,银行印鉴中的法人私章由集团财务部保管,网银授权钥匙由集团财务部保管。收款户不得收取现金,收入款只能通过转帐汇款。

第二十条 收入账户不允许对外支付,仅限于按级向上归集资金,按月向子公司基本户拨款。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开户、销户、账户用途的变更须报集团批准,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工商登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账户信息的变更应及时报集团备案。

第六章 收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收到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个人存款户(存折)作为过渡帐户,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不断加强应收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回收,防范坏账损失风险。各子公司应定期查收各项应收款项,对逾期未收款项应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催账通知,对久拖未还款项应及时采取合法的债权保全措施,对已作坏账核销、但债务人仍存在的应收款项应专设备查簿详细记录,并及时催收。

第七章 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月度资金用款计划例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以年度预算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每月底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计划表)和形式(电子档与纸质签字档扫描件)向集团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制定资金申请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计划外资金必须及时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频繁申请计划外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务求准确,对于连续三个月出现月末支出账户资金存量大于预付金额度及自留结余资金合计数的,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资金审核

第二十九条 每月底26日-28日,集团财务部组织各部门召开月度资金计划会,集中审议各级子公司上报的下月月度资金计划表。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结果,结合各子公司的资金存量和实际支付情况,确定各子公司的拨款额度。29-30日将审议结果报董事会最终审定。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营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平台建设及维护支出、投资项目支出。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以年度预算及工资表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董事会审定的当月资金额度,于每月1-5日向子公司基本支出户拨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出差期间,其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公司领导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付款内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采用预算管理、现金流量控制、限额经费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付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付款审批权限进行支付。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资金支付须附有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包括各类有效经济合同、合法的发票或凭证、领导在权限范围内同意付款的批示等)。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挪用、占用,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按所挪用、占用的资金额度扣减次月用款额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网络汇款方式必须保证付款人员、审核人员的网络ic卡、读卡器和密码的安全,网络汇款严格按事先设定的电子审批权限流转,不得简化和篡改。

第十一章 资金监控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收入账户与支出账户均纳入集团的监控范围。通过银企直连资金监控系统实现资金信息的实时反映、现金流量的实时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资金收、付的各环节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直接纳入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大型活动管理细则模板

甘肃省出台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1】

近日,全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甘清组发〔2022〕4号,以下简称《细则》),对我省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节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细则》规定,节庆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制度。

省级党政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所属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省会城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以及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除此以外的节庆活动,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各市、州不得擅自批准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以及乡(镇)党委、政府举办各类节庆活动。

《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

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还须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或分别征求省级商务、外事、旅游、民政等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的节庆活动,须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邀请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方面,《细则》规定,各地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

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按归口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

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

在举办节庆活动经费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实行“谁举办、谁出资、谁负责”,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明星参与活动和举办晚会;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或变相摊派;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主题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对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举办节庆活动系列化、综合型趋势,《细则》明确,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而对已经批准周期性举办的活动,《细则》要求,活动再次举办前,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且需按批准的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举办活动,活动要件变化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为了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细则》要求建立节庆活动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举办行为的,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直至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2】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节庆会展活动行为,统筹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22〕5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节庆会展是指公祭、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市庆、县庆)、庆典(仪式、典礼)等活动;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各类节庆会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获批准的,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经批准举办的,省政府领导出席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节庆会展活动。

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按照“统一安排,从严控制,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原则上一项节庆会展活动只安排一位省政府领导出席。

第五条国务院举办或明确要求省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节庆会展活动,按业务归口,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区市举办并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节庆会展活动,由对口部门提出参加节庆会展的方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根据节会活动的性质、规格和举办时间、地点、规模,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一)参加兄弟省区市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按照“对等规格、对口参加”的原则,合理确定规格和规模。

(二)国家部委或国际组织在我省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需我省承办或联合举办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督促具体承办或联合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各类企业、各市州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信函等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后,送分管处室、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视具体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固定性节庆会展活动,由具体承办单位拟订实施方案,明确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嘉宾邀请、接待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报请省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筹备情况随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8篇 绩效考核管理细则模板

业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指标:

1、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2、销售计划部根据生产、市场等因素负责制定每月销售人员的销售计划任务、网络开发建设任务等相关任务指标。

(二)考核频次:

1、月度考核,每月评分一次。

2、年度考核,公司于次年元月核算每一位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即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销售人员该年度12个月度考核分之和)÷12、

3、每月8日前,销售公司将销售岗位人员(含区域经理)的考核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三)、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权重70%)+(出勤×权重30%)

出勤(百分制):权重30%

当月满勤100分,缺勤1天扣4分。(半天按1天计)

(四)区域经理的日常工作考核(100分):权重70%

1、月报(60分):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月工作总结、月工作计划和针对当地市场的情况提出合理化方案。

(1)月工作总结要求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2)月工作计划要求思路清晰,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3)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近期可操作性强的销售方案;(20分)

2、区域经理应针对销售业务员的周报,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10分)

3、区域经理应定期组织销售员培训,每月最少一次,要求培训内容详细记录。(10分)

4、区域经理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月报上报到销售计划部,上报不及时。(10分)

5、区域经理有管理所在区域的销售业务员的责任。销售业务员因考核扣分较多的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的,所在区域经理根据情况相应扣分。绩效考核管理制度。(10分)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五)销售员日常工作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经销商的管理方面(30分),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5分

(1)经销商终端日报(须在发生终端销售当日16:00前上报至各区域计划员)上报不及时;

(2)未完成每月的网络开发计划;

(3)终端用户存在问题,经销商未能及时解决;

(4)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商务政策,对进货、销量、存货情况不了解;

(5)经销商出现特殊问题未及时上报领导;

(6)各种返利表(在每月25日前上报销售计划部)不及时上报。

2、销售员管理方面(70分)

(1)周报(40分):认真填写<周工作汇报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此项不得分;

①上周工作总结(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②下周工作计划(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③大客户走访情况(10分):每周须走访2家以上,并对走访情况在周报上做详细记录,不得漏项。如连续走访同一家大客户将<客户拜访纪实>一同上交,如不交者该项不得分;(每项扣3分,2项以上不填者该项不得分);

④客户拜访纪实(10分):拜访客户结束后及时将走访的详细情况填写在<客户拜访纪事>中以备日后查询;

(2)市场信息反馈(5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3)产品质量问题反馈(5分):认真填写,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4)广告计划表(5分):每月13日前报给广告信息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5)促销活动计划报告(5分):每月15日前提交到广告信息部,再报告中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计划及预期效果。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6)促销效果评价(5分):积极配合经销商做好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活动总结报告,上报给广告信息部。如实际活动与上报计划不符、不按时提交活动内容的,每项扣2分;

(7)周转车辆管理(5分):销售员须严格遵守公司<周转车辆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周转车管理制度>中任何一项条款,该考核分数全部扣除。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六)、现场服务代表日常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工作素质(10分):对本岗位业务技术能够熟练掌握10分,基本胜任的扣2分;没熟练掌握还需要他人协助完成的扣4—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2、驻区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去向(10分):售后服务部各职能部门、特约服务中心反映在工作时间一次找不到扣2分,由此误事造成不良后果扣1—10(特殊情况除外),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索赔组、技术组、配件组负责考核。

3、用户投诉(10分):特约服务中心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不及时,造成用户投诉升级的一次扣2—5分,引发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10分,严重者直至下岗,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4、特约服务中心工作质量(20分):区域特约服务中心索赔单填写无误的得10分,有空项但不影响核查的扣1—2分,工作质量较差影响索赔进度的扣5—10分,由索赔组负责考核;区域特约服务中心按时提报配件采购计划的得10分,没按时提报计划但对三包服务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4分,没按时提报计划造成急调件频次多的扣3—5分。没按时提报计划并对三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10分,由配件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5、各地经销商意见(10分):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满意得10分,一般得5分,较差不得分,由函电组负责考核。

6、走访报告,月工作计划、总结(10分):按时提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叙述清楚、全面得10分,有计划、总结但叙述方面、简单扣2—5分,无走访报告或月工作总结、计划不得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7、内部培训(10分):无缺席,成绩优秀者得10分,缺席一次扣3分,由技术组负责考核。

8、服务活动(10分):辖区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助组织保障有力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得10分,能够使服务活动较正常开展但效果不够理想的扣1—3分,没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扣5—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9、信息反馈(10分):特殊批量质量问题及时提报反馈信息的得10分,不能按时提报质量信息的扣1—5分,由现场管理组、技术组考核。

10、特殊考核项目(10分):每月的考核中,如发现特约服务中心虚填、虚报索赔单,发现一次扣该区域现场代表10分,发现两次扣该区域现场服务代表30分,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调离岗位。

(七)考核权限:

1、采取逐级考核原则。

2、销售员的考核由区域经理评分,由销售计划部负责考核汇总,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3、区域经理的考核由公司销售计划部负责人评分,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4、销售公司部长以上人员的考核由销售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考核。

(八)薪酬发放

1、销售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年终奖金”、“调职”的依据。

2、月度薪酬=基础工资+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日常工作考核工资+超计划奖金

其中:基础工资=工资总额×50%;

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工资总额×35%×计划完成率;

日常工作考核工资=工资总额×15%×日常考核得分率。

销售人员工资考核方案详见<销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

注:销售人员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9篇 超市管理细则模板

每个机构都会有自己的管理细则,那么超市管理细则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超市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1】

一个超市有营业员,导购员及各个管理层岗位,超市为使各岗位员工都能积极工作,自觉工作,都会制定出一定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等。

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超市员工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为了进一步保持超市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超市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超市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超市设立如下激励项目:

1、最佳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0元

2、优秀管理者奖:根据超市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0元

3、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当年出勤情况较好,全优完成各项指标,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者,由部门经理推荐至行政部,经总经理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50元

4、举报奖:超市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超市内部严重失职、贪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超市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10-500元

5、特殊贡献奖:为保卫超市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超市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50-1000元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人力资源。

二:其他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超市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奖励方式:月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元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奖励方式:年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50元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200元

4.积极向超市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超市采纳;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500元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50元

6.维护超市利益,为超市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0-500元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10元

8.节约资源,节俭费用,为超市降低明显损耗;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20元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20元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20元

11.其他对超市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三: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部门主管,店长助理审核;

3:总经理提名

四、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超市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1元的办法,积分以半年为一个期限,半年期限尚未达到50分者,可以撤销其积分底数,半年中积分满50分或超过50分者,均以处名论处。

半年积分超过100分予以辞退。

1、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5分及相应罚款5元:、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超市形象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上班时间串岗、扎堆聊天者、在超

市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书刊者、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传达文件不到位者、在超市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地面卫生货架卫生经多次检查仍不干净者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10分及相应罚款10元、未经领导批准中止工作,擅离岗位者、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利用超市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者、发现有损超市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者、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超市的工作不予协助者、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对下列行为一次扣20分即相应罚款20元、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超市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上班时间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因过失泄漏超市机密者、违反规定私自动用超市办公设备及车辆者、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50-500分,并予以辞退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蓄意破坏超市财物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故意泄漏超市机密者、因严重失职给超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有盗窃、贪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散布对超市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超市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5、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察看处分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超市损失、员工损坏超市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7、惩罚的实施、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8、违纪罚款的缴纳:、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部;、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2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辞退处理;

9、员工申诉、认为超市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五:员工考勤制度

1、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6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须有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把备忘录交考勤员处;

2、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元,违纪三次以上除罚款外,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3、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凡迟到5分钟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扣半个月基本工资,15次停发当月工资,20次以上(包括20次)降工资一级。

迟到早退半小作旷工半天处理;

4、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不登记,作旷工处理超市员工管理制度细则人力资源。

旷工2倍扣除当月工资。

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超市予以辞退;

5、凡遇特殊重大自然灾害,未在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内到达,不予罚款,灾害解除员工必须照常上班;

6、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条,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

01:请假20分钟-60分钟由部门主管批准后交与部门经理

02:请假半天或一天时间,由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予总经理

03:员工请假不能在周六周末,以及国家法定假日内。

04.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

超市员工工资管理细则【2】

1、 超市计划任务制定办法

(1)超市年基本运行费用

a.房租费

b.水费

c.电费

d.包装费

e.固定资产折旧费

f.人员工资及福利

g.其它费用

(2)上交利润

(3)超市月基本任务制定办法

月基本任务=月营业任务+月非营业任务

营业任务:

非营业任务:

月运行基本费用按比例在各部门分配,部门经理根据以上公式制定月基本营业任务,并向下分派到主管,主管下发到技工,由主管监督实施。

说明:

(1)营业任务中月基本运行费用,为超市年基本运行费用的单月体现,由财务等部门合理制定;上交利润由财务等部门结和有关数据合理制定。

(2)营业任务中15%为各部门综合平均毛利率。

(3)非营业任务主要指促消费、台面费、新品费等项目。

2、 超市薪资管理办法

(1)超市各级员工薪资构成

经理、主管(生鲜、杂货)薪资=基本工资+年节绩效奖+员工福利

经理(收货、前台)=基本工资+年终奖+员工福利+

技工薪资=基本工资+年节绩效奖+员工福利

领班薪资=基本工资+员工福利+年节奖

指导工薪资=基本工资+员工福利+年节奖

员工工资(包括一二级员工)=基本工资+年节奖

(2)超市员工基本工资为固定生活费,每月按时发放。

(3)年节绩效奖实行积分制,内容包括绩效系数(含:营业绩效系数k1、非营业绩效系数k2)、损耗控制(损耗系数k3)、库存管理(库存系数k4)、考勤等部分,其中绩效系数占总比重的60%,损耗、库存各占15%,其余项目占10%。

具体见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4)年节奖只适用于领班、员工级,也实行积分制,按节假日发放(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本季度内员工考核积分累计,既是本季度奖金积分(具体标准见员工考核积分表)。

(5)年终奖只用于前台、收货经理,年底按当年实际完成营业额发放。

发放比例由公司确定。

(6)福利部分包括经理、主管、领班、技工、指导工。

3、 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绩效工资部分包括营业绩效系数k1,非营业绩效系数k2,损耗系数k3,库存系数k4

(1)营业绩效系数k1

部门内部技工、主管、经理三级每周上报预计销售额,月底将实际销售额和月基本营业任务进行比较,定出营业绩效系数k1,计算方法如下:

k1=(月实际销售额-月基本营业任务)/月基本营业任务

(2)非营业绩效系数k2

部门内主管、经理每月上报预计非营业收入,月底将实际非营业额和预计非营业收入(应高于月基本非营业任务)进行比较,定出非营业绩效系数k2,计算方法如下:

k2=(月实际非营业额-预计非营业收入)/预计非营业收入

(3)损耗系数k3

每月底,防损部门根据当月各部门损耗纪录,考核技工、主管、经理,并计入绩效工资。

生鲜损耗系数:2%

熟食损耗系数:2%

杂货损耗系数:k3<0.5%

(4)库存系数k4

在技工、主管、经理每周上报预计销售额后,由财务对其进行分解(计划库存、损耗),月底库管部将当月部门实际库存情况汇报财务;每月底考核时,财务部门根据当月部门实际库存情况,结合分解的计划库存考核技工、主管、经理,并计入绩效工资。

生鲜部:按当月盘点情况考核绩效。

k4=当月部门实际库存/部门上报计划库存

杂货部:按商品定位法控制,一般商品按7天进行周转,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k4=当月部门实际库存/部门上报计划库存

(5)执行绩效工资的人员,每月根据绩效系数的计算公式,自己计算当月绩效工资(具体折算办法见绩效积分表),并于公布月销售额后3日内上报主管领导,最后汇总到财务,由财务部会同人事部一同核查。

合理的予以批准,不合理的退回部门。

执行少报不补、多报不批原则。

(6)年节绩效奖的发放,按节假日发放(五一、十一、元旦、春节)。

本季度内各月绩效积分累计,既是本季绩效积分。

说明:

(1)生鲜、杂货经理的考绩积分,由所辖各部组综合指标构成,四项绩效系数(k1k2k3k4)按部门月底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考绩。

(2)部组主管的考绩按部组内四项绩效系数(k1k2k3k4)实际完成情况考核。

(3)部门内技工考绩按损耗系数k3、库存系数k4、产成率、产品质量考绩。

4、 超市人员管理办法

执行超市员工竞争上岗原则

(1)普通员工级:分一级员工和二级员工,每三月进行一次考察,实行优上劣下。

优秀的二级员工上升为一级员工,不合格的一级员工降为二级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员工更新,实行末尾淘汰,对不合格的一级员工及二级员工予以辞退,并招收新员工更新血液。

考察标准按员工考核积分表进行,对低于规定积分标准的员工予以辞退。

优秀员工可晋升为指导工。

(2)指导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合格的指导工可晋升为领班,不合格指导工降为普通员工。

(3)技工:按绩效积分进行考核,对积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技术员工予以辞退。

(4)领班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察标准按考核积分表进行,对积分低于规定标准的领班予以降级。

(5)干部级(包括主管和经理):每半年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标准按绩效积分表进行,实行考绩积分综合评定,对积分低于规定标准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基本营业任务的干部予以辞退。

第10篇 现场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现场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1】

为贯彻落实“单纯、集约、高效、清洁”的八字方针,严格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5s管理标准,通过规范现场、现物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工作环境,培养职工的良好工作习惯,最终达到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

特制定现场管理标准如下:1、各班组在本班的卫生区域内有明确的标牌,标牌上标有“××班组,卫生责任人:×××”。

没有标牌,扣2分。

2、垃圾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垃圾装满后要及时清理,垃圾箱内不能有废旧设备及金属物质。

垃圾箱内废物装满,未及时清理一次,发现一次扣当值2分,垃圾箱内有废旧设备及金属一项次扣2分。

3、厂房外卫生:无坑洼、积水、杂草、垃圾、砖石瓦块、废旧设备、油污、烟头、残茶剩饭、食品袋等,否则每项次扣2分。

4、厂房内及室内卫生:室内无灰尘、油污痕迹、烟头、残茶剩饭、食品袋、地面积水等,否则每项次扣2分。

5、设备卫生:应保持设备整洁干净,无油污,见本色。

手摸有灰尘,油污等,每项次扣2分。

6、门窗玻璃卫生:门窗玻璃及边框完好清洁,手摸有灰尘痕迹,每项次扣2分。

窗子槽沟不允许有灰尘,每项次扣2分。

7、值班用具、各种记录、日志、书籍等按定置存放,茶杯摆放整齐。

否则每项次扣2分。

8、值班室桌面、盘面(各种控制盘、操作盘)清洁无杂物、抽屉及盘面门子关闭严密,表面无乱写、乱画现象,否则每项次扣2分。

9、值班室吊扇、灯具、墙面、暖气等清洁,否则每项次扣2分。

10、凡在动力厂范围内动土动工的必须逐级汇报厂部领导,否则一次扣2分。

因汇报不及时造成危害及事故的一次扣10分。

11、备品备件、拖把、扫帚、笤帚、垃圾撮子、垃圾桶等卫生用具必须定置管理,放至规定位置,否则每项次扣2分;各岗位不准有小凳子、小桌子等厂部配备以外的任何物品在工作现场,头盔、衣服、鞋子、帽子、手包等个人物品一律放置橱内否则每项次扣2分,并没收相应物品。

12、厂内所属现场所有公共财物要注意爱护,因看管不善等原因丢失或损坏根据实物价值进行相应扣分。

13、室内卫生每个班次都必须打扫并按标准保持清洁,室外卫生各班要按班次进行划分,检查时仅考核当班次区域。

14、公司有关部门检查现场及设备卫生出现一处不合格每项次扣5分,罚款责任到值到人。

15、未涉及到的不达标项目厂部将依照5s标准酌情处理。

16、本规定采取周五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值(班)为考核单位。

公司现场管理考评实施细则【2】

一、现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三全”原则:即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

开展现场管理工作要做到全体职工共同参与,人人尽职尽责。

不遗漏项目,不留有死角,不存在隐患。

2、坚持“三严”原则:即严密落实、严格检查、严肃奖惩。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管理实施办法,要做到区域内责任和人员明确,检查和奖罚记录完整。

3、坚持“三高”原则:即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

各项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做到精细、扎实、到位,避免追求表面形式。

二、现场管理考评方式及考核办法

1、公司现场管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与考评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落实。

由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考核认定,对现场管理工作不合格的矿、车间单位及班组实行挂黄牌警告制度。

2、各专业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每月对基层单位进行一次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公司现场管理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矿、车间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计划会议上通报。

3、本细则根据各矿、车间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本细则中未列出的项目按专业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各矿、车间单位、班组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每项罚款50-100元,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每项罚款 200 元(专业管理责任制中已明确规定扣罚标准的按专业管理责任制规定执行)。

5、各矿、车间单位在一次联检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不合格班组即给该单位挂黄牌警告并给予罚款1000元。

6、各矿、车间单位在一次联检中存在5项一般不合格项或2项严重不合格项即给该单位挂黄牌并给予罚款1000元。

7、同一单位在相邻两次检查中都不合格给予挂牌警告并给予罚款 2000元。

8、在一次联检中一个班(段)组有5项一般不合格项或2项严重不合格项即给该班组挂黄牌警告并给予罚款 500元。

9、同一班组在相邻两次检查中都不合格给予挂黄牌警告并罚款500元。

10、挂黄牌警告的时间从挂牌之日起15天内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联检组复查确认后方可摘

掉黄牌。

15天内未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挂牌时间延长一个月,并对该单位加倍罚款。

11、各专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评重点内容,有权对各车间单位及班(段)组存在的严重不合格项提出挂牌和罚款的建议。

12、区域划分:隶属于责任单位的所有场所及与本单位相邻近的道路、场地等归责任单位负责;与责任单位的生产和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场所、场地、建筑物、物料等归责任单位负责;已明确划分给责任单位的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等归责任单位负责;临时施工、作业的场地、场所归施工作业单位负责;矿区内公路冬季除雪按已划分的区段负责;其它未明确划分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公司联检组及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11篇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22〕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 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 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

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项目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 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

(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 《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 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23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 《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二十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和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财务积分制管理细则模板

大家了解过考勤积分制管理细则吗以下这篇是网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考勤积分制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考勤积分制管理细则【1】

第一部分:固定积分

(一)学历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学历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或高中)四个等级(中专以下学历不加分),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二)职称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职称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特高、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三)职务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认可职务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每月固定奖80分、60分、40分、30分、20分。

(四)技能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各部门提供《部门员工技能等级确定结果》,同时副总、总监一并签字认可。

奖分方法: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40分、30分、20分、10分。

(五)工龄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中心备案的入职年限为依据。

奖分方法:入职满一年,奖20分;满二年,奖30分,依此累推,每满一年加10分。

(六)特长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积分制管理领导组共同确定进行奖分(超出工作岗位本身后的特长)。

奖分方法:每项特长认可后奖30分(无特长的员工不奖分)。

第二部分:平时积分

(一)与员工做事挂钩

1.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工作任务奖50分,反之扣20分。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勤勉、诚恳,能自动自发地工作,起表率作用、工作精神面貌乐观、进取心强,符合一项奖50分,反之扣20分。

3.遵守职业道德与操守,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奖50分,反之扣20分。

4、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研究改善施工工艺及产品标准,被公司采纳且节约成本在10万以上者,有特殊功效者每一项技术创新和每掌握一项新技术,奖500分(符合一项)。

5、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部门领导认可者;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得到公司采纳的,奖200分(符合一项)。

6、本公司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优秀与否的情况,奖1000分-200分(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

7、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奖2000分。

8、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培养下属,为下属设定职业生涯规划,并使其得到进步者,奖300分。

9、员工在完成分内工作任务后,能帮助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奖50分。涉及借调人员时,配合的工作部门中的所有人都可以奖10分,另外借调过来的工作人员每人可奖积分50分。

10、当月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制度奖5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10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离岗者扣10分。

11、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发现一次奖30分。

12、无顾缺席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现一次扣30分。 13、每天能认真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办公环境及办公桌面,奖1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14、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听音乐、打游戏、下载、浏览、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利用公司网络群发与工作无关邮件的,扣20分,主动做思想工作的,奖20分。

15、工作时间严守工作岗位,专心工作、不串岗、不闲聊的奖2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16、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扣20分至200分,但流程制度执行的好,应根据实际情况扣20分至200分

17、未计入以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二)与员工做人挂钩

1、不服从领导的指挥调遣,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

失者,发现一次扣2000分。

2、养成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抽烟,不丢纸屑、果皮、烟头,杂物,不乱涂、乱画,发现一次扣20分。

3、员工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被公司知晓者;给灾区捐款、献爱心等,符合一项奖50分。

4、员工之间发现吵架、骂人、打架等不良行为者,发现一次扣2000分。

5、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凡参加的员工,每次都可得到50分的积分奖分,同时做到第一排和第二排的员工额外得到20分的积分,但属于最后一排者扣15分。积极参加的、培训合格的、得到名次的、组织参与的还有额外加分(加分范围在20分-200分)。

6、凡积极参与每月《企业文化管理办法》和《企业宣传管理办法》会议的,报名、参加、策划活动、组织、节目演出都可根据情况得到50分-500分的奖分。

7、未计入此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 站内搜索: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

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2】

1员工对应的职位,每月的固定分值设置。是会随着入职的时间增加而有所增长。

2员工学历分的设置,根据每个员工不同的学历每月给予一个不同的分值。学历分和职位分都是每月系统固定发放,只需要前期设置好。

3员工特长和职业证加分,这些都是会算再每月固定加分里面,不过所占分值较低。

4管理层每日任务的发布和审核,员工每日任务的领取和完成度。这是一个助力作用,也是让员工便捷参与进来积分制管理。

5临时任务的流程,和每日任务是差不多,但是临时任务非永久,只是一个临时的发布,主要用于一种紧急情况需要员工去做事。

6积分明细和积分申请自动化,填写提交,通过就可以自动加分。达到了积分增加的实时化。

7福利系统是关乎积分制实施比较重要的因素。要做到奖励实时发放,能够吸引到员工进来参与,充分的调动积极性。必须是直观的,短长期福利都必须有。

8金榜题名是给优秀员工的一种荣誉榜。工作日志是员工每天工作的记录和日志评价又是上级管理和员工之间的互相沟通。

9人生兼职是企业内部需要员工可以进行兼职,从而节省成本。让企业员工有更多的积分和外快可以赚取。

10今日积分板块可以看出今天公司所有的积分情况。详细的加减积分。让公司运营情况一目了然。

第13篇 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1】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课程实施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原则

1、发展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是以促进教师专业能力不断发展为目的的过程性评价,它要求教师根据学校规划、教师发展计划以及学生发展的需求,使不同层次的教师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所发展。

2、自主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挖掘教师自身发展的潜能,开拓发展时空,发挥教师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师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3、激励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改变以往只注重横向比较的评价方式,要注重教师自身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教师在不同阶段,不同基础的情况都能不断获取成功的体验,以形成自我发展的动力。

二、考评项目及权重

思想政治表现占10%,出勤情况占15%,工作量占5%,教学常规占20%,教研教改占20%,教学成绩占30%。

三、具体考评内容及办法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表现(100分)

一、目标:依据师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从思想品德、教学行为、教育思想、工作纪律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1、思想品德

①、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②、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社会公德,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③、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维护学校荣誉;尽职尽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2、教学行为:

①、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建立和保持平等的师生关系。

②、发现和鼓励学生的积极因素,严格要求学生,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让学生停课、停学。

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④、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廉洁从教。

不收取学生的礼物,不利用师生关系向学生家长索取利益;不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不利用职责之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3、教育思想

①、树立优良学风,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各项进修和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水平。

②、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每人每学期学习一本教育丛书,有读书笔记。

③、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突出个人专长,形成自己教学特色。

4、工作纪律

①、认真备课,严格遵守上课制度,认真批改作业,无错批,漏批,有条件时尽量面批,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②、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不带手机进课堂。

③、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不传播封建迷信、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④、团结协作,青年教师和老师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

科任与班主任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要向先进学习,对积极要求上进的教师给予热情支持,不讽刺、不挖苦,不说怪话。

⑤、维护每一位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学生面前不说笑打闹,不直呼姓名,不说有损其他教师声誉的话。

⑥、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

每学期组织一次家长会,认真听取意见,取得支持与配合。

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普访一次,做好普访记录。

围绕家教主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

二、 记分方法:

1、领导评议(1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为a、b、c三等,分别计9分、8分、7分。

2、教师互评(2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为a、b、c三等,分别计18分、16分、14分。

3、学生评议(1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 为a、b、c三等,分别计10分、8分、6分。

4、政治学习(60分)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时到会,认真听、记,坚持自学,认真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做好笔记,每学期政治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3000字,每有一次政治学习不参加扣2分,政治学习笔记每少1000字扣2分。

5、失误扣分:

依据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和任课教师上课情况检查得分。

若教师在本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在师德建设本项中扣0.5分,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2分。

乡镇机关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健全落实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

首先必须坚持目标管理这种推动决策执行、确保地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在现有各级单位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目标管理组织体系,细化明确目标制定、目标责任分解、目标运行监控、目标考核实施、目标奖惩规定等流程和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提高目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正确定位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从可持续发展和地税实际出发,目标管理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体现量化、注重实效、整体推进的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坚持着力基层基础性和规范性工作的原则,既全面兼顾面上整体工作,又突出打基础、重规范,为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坚持提高量化和注重平时、重在考实的原则,增强目标管理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以目标的务实促进工作的务实;坚持综合管理与上级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目标要求及单项工作相结合,力求目标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工作全貌;坚持目标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原则,与时俱进,结合实际,体现科学。

以上原则要落实到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实施、目标的监控、目标的考核、目标考核成果运用的全过程,使目标管理基本科学、合理、公平,更加规范,形成链条,建立长效机制。

(三)努力增强目标管理的实效

1、在目标的制定上:

一是吃透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使目标设置紧跟形势发展和时代脉搏,与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牢合拍,目标重点体现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体现职能发挥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度,体现地税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是把握宏观,合理细化。

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设置下达综合目标的基础上,按业务工作分类合理细化,由相关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目标相应项目制定相应的单项目标细则和评分规定,努力实现既删繁就简、又指向明确便于基层理解和操作。

三是提高量化标准,降低主观因素。

对能量化的工作提出合理、科学、实际的量化指标,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衡量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避免部门人为操作或将订书订报等非业务工作纳入目标项目考核。

四是综合

设置、分类管理。

在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的同时,根据不同目标责任单位具体工作要求的差异,个别目标内容实行分类管理、考核评定。

五是鼓励创造性、开拓性开展工作。

进一步细化目标奖励加分,取消单项业务工作加分类,统一设立表彰加分和批示加分、创新加分、效能评议加分类,注重获奖层次的提高,激发基层地税部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2、在目标运行的监控和考核上:

一是对上级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实行分片重点考核,力促重点工作等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是坚持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

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目标任务和相应单项目标细则,实行季度或平时不定期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达到督导的目的。

三是健全完善目标督查通报制度。

在目标责任单位定期自查上报本单位目标工作实施情况的同时,由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地税系统目标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进度实行综合督查通报,反映进度,分析不足,强化指导。

四是按照注重基层基础性、规范性工作和提高量化的原则,结合下基层指导督导、专项工作检查抽查等,深入基层、深入实地对基层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目标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考核,以事实来说话、以量化指标的完成比例来衡量,提高目标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度。

五是考核部门根据目标任务相应项目和分值设置,本着职能职责原则,以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季度考核、综合督查通报、实地监控和考核为重要依据,年终按各责任单位目标得分依据,然后制定下发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考核细则须与机关各考核单位的考核细则统一下发,单独组织考核,年终在提交审定的目标得分意见和依据;年终派出督查组抽查考核督导重点工作,收集初审目标加分依据和创新工作资料,经综合汇总后审定,再提交党组决定,以此为依据年终进行总评。

3、在目标的激励奖惩上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激励。

二是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以奖励促进工作的原则,努力通过奖励逐步改善基层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

四是加强目标奖惩与干部人事管理的结合,健全完善干部评价体系,以实绩定奖惩、以奖惩定岗位,让能干事的人有目标、干得成事的人有机会、干错事或不用心干事的人有惩戒。

4、在对机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上

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对副科级以上干部考核和对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评,实施对机关部门目标管理。

原则上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工作评价与上级领导部门单项工作评价及市局党组评定相结合,部门整体工作成效与单项重点工作成效相结合,部门业务工作与交办工作、协办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分类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奖惩。

第14篇 6s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6s管理考核细则怎么样拟定6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下面就是公司企业关于6s管理考核细则哦!

6s管理考核细则【1】

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按照公司“6s”管理提升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生产现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生产创造安全、清洁、有序的良好环境,特制定三分厂“6s”现场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一、三分厂“6s”现场管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鞠凤鸣

副组长:李宏仁 申英滨 朱建军 田瑞军

分厂负责“6s”现场管理主管领导:申英滨

组 员:杜 成 李 强 李国辉 史云鹏 王治军

沈宏宇 梁 伟 王铁滨 马桂君 李 巍

二、生产现场责任区划分(每个区域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1、机床、划线台、图纸休息桌、工具箱、更衣箱、工装工具、工件摆放、环境卫生。

2、总装钳工班工作场地、物品存放区、喷漆间等场所。

3、各跨摆件区、吊索具存放区、电焊场地等。

4、各办公室、休息室。

5、计划组所属区域及库房。

6、工具室所属区域及库房。

7、维修站所属区域及库房。

三、内容及要求

1、工件物料摆放,区域划分,要设有标志牌。

现场存放的工件要合理摆放,要求整齐、干净、无灰尘,且吊运方便,并能合理避免“七害”。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图板休息桌表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文件无破损,无杂物,设备状态标志牌要准确。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3、工具箱、更衣箱及配电柜内有定置图及电控图和上下无杂物,表面要清洁干净。

(责任部门:各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4、垃圾箱、铁屑箱、废料箱、棉纱桶不允许混装,设有标志牌,存放处周围清洁无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5、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跨越通道上的临时线要敷防护板,工件临时占道必须设有临时占道牌,完工后要立即移走并清理现场。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6、黄色通道无油污,碎铁屑、痰迹等。

(责任部门:综合组清扫工)不按规定执行的,对清扫工进行批评,在有类似情况的发生,报基建能源处换人。

7、黄色通道两侧摆放的物件不得超越白色通道线。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8、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无报纸、废棉纱、塑料包装袋等杂物,钳工作业现场废旧砂轮片、吊环、吊带等用完应及时收回。

各跨牛角柱的周围无卫生死角。

非指定位置不允许摆放桌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9、生产现场、库房、办公室严禁晾晒工作服等其他物品。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0、现场存放的切割下的拉筋、堵板、料头或维修废件等回收物,要及时清理拉走。

(责任部门:计划组)分厂各部门要及时报到计划组要车拉走。

11、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及时清理现场,地面不允许有木方、木板、吊索具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起重工罚款30元。

12、工件翻身后,场地上不允许有杂物、铁屑、冷却液应及时清理。

(责任人:工件所在的机床操作者)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该机床主操罚款30元。

13、维修站人员检修设备后,现场不许遗留杂物,同时必须将维修造成的油污一并清理干净。

(责任部门: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维修该机床所在的维修班班长罚款30元。

14、分厂内现场除油桶区外不允许放置任何油桶。

维修站使用的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二跨煤油场地使用完的煤油桶,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归放回原位。

总装喷漆或刷完的空油漆桶,要放在总装垃圾箱旁,其它剩余油漆的油漆桶,要立即归放回原位,不准放在现场。

(责任部门:一、三工段、维修站)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5、清扫用的扫帚、拖布等工具,需存放到指定位置,不允许随处乱放。

(责任部门:各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6、用于擦件的废棉纱,操作者应及时从工件和工作场地中清理出来并存放到指定的棉纱桶内。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7、各工段所用的风带、氧气、乙炔带、焊机二次线等,用后需在指定位置挂好,不允许落地存放。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18、分厂内平车工件吊走后,起重工要对平车进行清扫,不允许有铁屑、碎木块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工段)计划组调度负责监督使用平车装卸工件。

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负责平车的起重工(工段要设专人管理)罚款30元。

19、生产现场使用的水、风、气等,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0、机床在待任务或设备维修期间,作业现场要清理干净,无铁屑、杂物。

机台装夹找正完成后,应将剩余的压板、顶杠放回指定位置。

工作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刀具、刀套、钻头等,不允许随处乱放,也要放在指定位置。

工作期间,工作台上不允许有杂物。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1、各机台使用的大型工装用完后要存放到工段指定的位置,且摆放整齐,不准乱仍乱放。

(责任部门:一、二、四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2、现场使用的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必须建账、标识清晰、状态完好,不允许随意乱放,用后应及时收回摆放到指定地点。

(责任部门:各工段、工具室)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3、各工段班组及职能部门存放在现场工装架上的工装、备件要摆放整齐,设有标识牌,并定期进行擦拭。

(责任部门:各工段。

原则上,谁存放谁负责)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4、各班组休息室、办公室保持干净、整洁,桌面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杂物,门窗干净、明亮,柜子上下不允许堆放物品。

(责任部门:各工段)不按规定执行的,对区域负责人罚款30元。

25、分厂内的宣传板要定期组织人员擦拭,保持干净、无灰尘。

(负责部门:综合组;工段的宣传板由工段负责擦拭)

四、执行及考核

1、各办公室、休息室、库房、吸烟室除按各自“本室内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负责室外2米之内的现场管理,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2、有固定作业区的班组如划线、汽缸装配、转子装配、总装装配等,由班长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

临时设定的作业区的现场管理则由在此临时作业区内工作的人员负责。

相邻区按中间距离计算。

3、机台责任区的现场管理由主操负责。

相邻区不足2米或超出2米按中间距离计算。

工作中、工作后要及时清扫工作现场,做到机床周围无杂物,工装、工具、量具摆放整齐。

4、工具箱、更衣箱、配电箱及周围2米之内由使用人(配电箱由所属机台主操)负责现场定置管理。

两箱之间或与其它区域之间按中间距离计算。

5、暂时无人操作的机台和作业位置,由其所属工段负责现场管理。

6、各工件区、工装区、翻身场地、平车板面、垃圾箱等卫生分担区由使用部门负责清扫工作。

7、砂轮间的卫生由工具室负责管理。

8、禁止在分厂通道两侧护板上随意就座、闲谈、踩踏及实施肯能损坏护板的其它不文明行为。

9、违反上述规定处罚标准按公司、分厂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没有明确处罚标准的按30元进行处罚。

五、责任分工

1、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定置管理工作负责。

部门:计划组、一工段、二工段、三工段、四工段、维修站、工具室、技质组、综合组。

2、班组长对本班组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机床当班主操对本岗位定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维修站负责分厂所有开关柜、插销箱、隔离开关的清扫与安全检查。

5、电焊机、氧气、乙炔、氩气、混合气由各工段电焊工负责。

6、计划组库房、工具室库房、维修站库房以及工段库房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并安全标准要求保持合格。

7、各工段起重工负责对工件摆放区的卫生、合理摆放、用后吊索具收回工作。

8、安全员负责分厂现场定置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六、考核方法及奖惩

1、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班组、机台进行督促整改并处罚30元,对督促后还不整改的,对操作者责任处罚60元。

2、分厂主管现场领导、安全员每天巡检各工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工段现场问题3处以上,对工段长处罚100元,现场问题较多6处以上的工段,对工段长进行加倍处罚。

3、分厂每周五分厂组织联合检查,对不合格的部位罚款30元,由工段落实责任者,问题较多的工段,对工段长处罚200元。

以督促推进“6s”现场定置管理工作。

4、每月现场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员负责统计,对本月现场好的部位或机床,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同时对各工段现场员进行考核,视情节奖励区域负责人200-500元,如某个工段全月无现场问题,对工段奖励1000元。

编制: 审核: 批准:

各部门会签:

三分厂

20**年11月30日

6s管理考核细则【2】

印刷企业6s管理的实施细则

印刷车间现场经常会出现一片狼籍,随处可见的印刷废张,抹布,油墨盒等;工具乱摆乱放;满地的油污,墨渍;而6s管理,恰恰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

如果应用得当,不仅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更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化,生产中的异常现象明显化,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作业,以达到交期的准确,现以6s管理的具体内容,来浅谈一下印刷企业的现场管理。

6s管理—整理(seiri)

以作业机能为衡量点,为使工作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机能,应具备哪些必备的物品及应有的流程。

“整理”,这是很多印刷企业都做得不到位的部分,所以印刷现场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字“乱”;整理的要点是将工作场所的任何物品都判断区分为有必要的和没有必要的,把有必要的留下来,没有必要的坚决剔除,以腾出空间。

防止误用,塑造清爽的工作现场。

以过版纸区域为例,很多印刷厂根本没有摆放标准,大的小的、薄的厚的、单面双面、好的坏的统统放在一起,以致要寻找几张合适的过版纸要大费周折,寻找是最不具效力的工作,实施整理后,将不能用或不好用的一定要去除,为下一步整顿工作做好铺垫。

6s管理—整顿(seiton)

以流程的合理化角度来考虑,以“定点、定容、定量”为原则;将留下来的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进行归位、定位、分类、贴上标签,使管理状态清晰表现出来,使工作现场明朗,节省寻找物品的时间,创造整齐的工作环境。

如印刷机的水箱,气泵,空气压缩机,稳压电源配电柜等都要固定的摆放位置,用黄色线在地面上进行标识,并且在设备上张贴详细的标签。

油墨盒、洗车水瓶、酒精桶等要在固定位置摆放,并且进行定量控制和明确标识。

整顿是一门摆放的艺术,是提高效率最重要的基础,它会使现场一目了然,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用一句概括就是:“整顿就是在正确的时间,用正确的容器,在正确的地点,放正确的适量的物品”。

6s管理—清扫(seiso)

把工作现场所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重点是点检发现问题,从而得到及时的复原和改善,以稳定品质,减少工业伤害。

点检一定要落实到位,要做好点检作业指导书或指导图,明确责任人和检查者,唯有这样才能确保点检落实在实处。

列如:通过点检印刷机发现了机械有些部件螺母的松动,滚筒的轴套润滑不好、齿隙间有小杂物,气管进油、水墨辊轴承的松动、叼纸牙死牙等等,这些小问题如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都有可能酿成重大的故障或事故,必须引起企业老板足够重视。

要制订详细的印刷机日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年保养等,安排执行人和检查人,并严格落实执行,不放过任何空白点。

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益。

我见过很多印刷企业因为活源多,为了一时利益,放弃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甚至开快车来抢活,这些都会对机器造成致命的伤害,相反得不偿失,清扫点检是防止设备出故障的最佳解决方案。

6s管理—清洁(seiketsu)

就是对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形成制度化、标准化和持续化。

将前面提到的“3s”的实施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并建立一整套激励和奖惩制度,不断的追求卓越,创造永无止境的改善。

印刷企业要为每个员工搭建一个创新改善的平台,创造一个有活力的职场环境,让员工对再小的问题也乐于改善,“现代企业最大的浪费是什么不是一切经济资源的,而是人的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应该引起现代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6s管理决非是简单的打扫卫生,它是现代企业品性的标志,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根本。

6s管理—素养(shitsuke)

要“以人为本”,通过教育训练、活动、监督等工作,让员工养成按标准作业的习惯。

同时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及合作的态度。

敬业精神就是在工作中要将自己作为公司的一部分,不管做什么工作一定要发挥出实力做到最好,对于一些细小的错误一定要及时地更正,敬业不仅仅是吃苦耐劳,更重要的是“用心”去做好公司分配给的每一份工作。

对企业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是一种自律,当员工的责任心内化为一种自觉意识、外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时,履行责任就能从被动转向主动、从自发走向自为,使为企业努力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凝心聚力共同推动企业发展成为大家自觉、自愿、自发、自然的行为。

6s管理—安全(security)

以如何预知不安全的人为,物为因素,并彻底的加以改善,消除的精神为衡量点,建立一个无不安全的设备,无不安全的操作,无不安全的现场,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们的根本利益,事关企业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印刷企业必须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印刷企业作为一种加工工业,其现场管理更应该引起企业老板的足够重视,车间是加工企业的“门面”,也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集中体现,必须重视精细化管理,突破企业发展管理的瓶颈,作为基础性的6s管理的落实,能为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激流勇进,持续做大做强。

第15篇 物业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23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16篇 食堂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食堂管理员岗位考核办法【1】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3、拒绝接受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一次扣5分,在接受任务时讲价钱,打折扣、计较个人得失每次扣2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院、处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3分,政治学习 因私事请假,每次扣1分,病假扣0.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9、工作不积极主动,不管事,每次扣1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由于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一般责任事 故,扣10——30分。

2、每天对各食堂门店进行巡查,检查食品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 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被举报一次扣2分。

3、每周负责组织一次食堂门店评比,每少一次扣2分。

4、组织落实所有食堂主要食品的集中采购(定点供应)每月检查一次,少一 个食堂执行扣2分。

5、加强对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如果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相互之 间发生漫骂、打架现象,扣2分,每次处理不及时扣5分。

6、组织落实各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严禁有传染病人员上岗,每发 现一次扣10分。

7、督促检查各食堂门店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严禁学生用现金购买饭菜、食 品,每发现一次扣0.5分(暂不实行)。

8、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座谈会,及时收集学生对食堂门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食堂门店承包人,每少一次扣5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请假手续(公假、私假、病假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公假不扣分,病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1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2、工作人员积极想办法,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并在实际运用中有成效,按 成效大小(与上年同期相比)加计2——10分;

3、个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凡受到学院表彰的加1分,市直单位表彰的加1.5分,市政府或省厅系统加2分,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4、因个人原因对本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受到学院及有关上级部门批评(或检 查不合格),一次扣2——5分;

5、在个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岗位上,钻研专业知识,拿到更高一级的技术等级 证书的加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水电岗位考核办法【2】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3、拒绝接受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一次扣5分,在接受任务时讲价钱,打折扣、计较个人得失每次扣3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院、处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3分,政治学习 因私事请假,每次扣1分,病假扣0.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9、接受客户回扣、折扣等违纪现象一经检举,每次扣5—10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2—20分;

2、变配电室因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能正常运行,每发现一次扣3分;

3、停送电没按规定操作,每发现一次扣2分,停电一般情况下,需预先告诉水电管理员,否则每一次扣1分;

4、对变配电室设备没进行正常的巡检、维护扣2分;

5、值班时学院路灯及设施损坏或不亮而没及时巡查修复或报告,每发现一次扣1分;

6、没对供水设施的跑冒滴漏进行及时巡查报修扣2分,停水一般情况下需预先 报告管理员,否则每一次扣1分;

7、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值班员未办完交接手续时,擅离岗位扣2分;

8、不及时抄报水电数据及所需的资料每发现一次扣3分;

9、对非法搭线、盗电、非正常用水不及时检查,没上报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0、工作人员不熟悉消防知识、安全知识的扣5分;

11、对各部门班级、家庭住户申报的维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予以说明),在一天内必须上门维修,并作好维修记录,违反每次扣1分;

12、未按材料领用手续和自拿用材料的,每次扣1—10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请假手续(公假、私假、病假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公假不扣分,病 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1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2、工作人员积极想办法,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并在实际运用中有成效,按 成效大小(与上年同期相比)加计2——10分;

3、个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凡受到学院表彰的加1分,市直单位表彰的加1.5分,市政府或省厅系统加2分,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4、因个人原因对本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受到学院及有关上级部门批评(或检 查不合格),一次扣2——5分;

5、在个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岗位上,钻研专业知识,拿到更高一级的技术等级 证书的加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管理细则模板格式【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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