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2篇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各车间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车间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焦明江高树森
副组长:解恒宁隋万东衣云光
组员:王夕庭凌人安于长磊刘元龙
殷录海庞传乐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车间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办公楼、会议室、档案室、仓库、施工现场及现场职工宿舍等场所。
三、防火检查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消防应急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组长:8654261 8654063
第3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4篇 餐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1、餐厅设立消防管理人员,每日对餐厅内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巡查.
2、每班次值班经理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3、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每日对防火安全情况检查一次.
4、餐厅值班经理24小时在餐厅内巡视,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和扑救.
5、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6、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作好巡查记录.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餐厅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餐厅管理人员对全餐厅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2、针对防火安全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张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⑴、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情况
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⑶、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
⑷、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
⑸、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⑹、火灾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餐厅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认真组织餐厅员工学习宣传国家《消防法》,增强餐厅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及时传达贯彻消防部门的会议精神,落实实施。
3、宣传和落实餐厅消防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责任感。
4、防火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应经常向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基本知识的宣传。
5、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如讲座、广播、橱窗等。
6、新职工到岗要进行到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餐厅的消防设施由餐厅管理组制定。
2、餐厅配备的消防设施,由专人加以维护保养,安装的部位不得随意挪动,严禁任何人、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
3、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搭建违章建筑。
4、消防通道应急灯应每月检查一次,保持良好状态。
5、确保区域之间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1、餐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器材的维修、换药、保养及局更换。
2、餐对消防器材实行统一配置,根据消防要求,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的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3、餐厅的消防器材,放在显著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并做到都会使用。
4、根据灭火器的种类、性能、及时换药,充气、保持完好状态。
六、餐厅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布置、总结防火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
4、监督、检查防火工作。
5、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第5篇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本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项目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情况,杜绝一切消防隐患的发生。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炸药库、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刘国成
成员:段双林 张恒荣 王小岗 王勇 各施工队。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管理活动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③消防重点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
④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10、项目部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队将给予奖励,对未依法执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11、其它有关规定参照《消防法》执行。
第6篇 暂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7篇 某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
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
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xxxxxxx,xxx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8篇 关于施工中消防的安全管理
一、总平面布局
1. 临建用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1)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严禁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3)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 临时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同时,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2)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3)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临时消防车通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4)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6)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
1)需设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施工现场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2)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二、临时用房防火要求
1. 临时搭建的宿舍、办公用房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建筑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 特殊用房的防火要求
除宿舍、办公用房外,施工现场内诸如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是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对于这些用房提出防火要求,有利于火灾风险的控制: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临时用房内,每栋临时用房的面积均不应超过200㎡。
3)可燃材料库房应采用不燃材料将其分隔成若干间库房,如施工过程中某种易燃易爆物品需用量大,可分别存放于多间库房内。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3. 组合建造的临时用房
1)组合建造时,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临时用房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要求应以等级要求较高的临时用房为准。
2)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3)施工现场人员较为密集的用房,如会议室、文化娱乐室、培训室、餐厅等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在建工程防火要求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耐火性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2.临时疏散通道应保证疏散人员安全,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3.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高层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6. 疏散指示标志
1)为了让作业人员在紧急、慌乱时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员有序疏散,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四、消防设施设置
1. 设置原则
1)同步设置原则;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施工过程中,由于混凝土强度等原因,可能出现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而影响临时消防设施的进度的情形,但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2)合理设置原则;基于经济和务实考虑,可合理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在建筑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满足相应设施的设置要求。
3)其他设置原则;为保证施工现场消防水泵供电的可靠性,消防水泵应由由引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的专用配电线路供电,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2. 灭火器设置
1)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3.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3)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4.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5.临时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水泵房。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临时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9篇 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10篇 物业综合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分配上岗。
3.协助安全管理部做好消防培训的计划,组织后勤支援及实施方案。
4.参加火险事故调查,负责责任事故的处理,把消防安全列入员工晋级条件。
第11篇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则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部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辖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对办公室、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经保卫处认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印刷厂和大型*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
1、搞好消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消防器材、设施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高层建筑应配备救护工具,新建、改建、扩建的饭店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部门应职责明确,定期检查和更换过期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和正常使用。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了解并熟悉饭店消防设施整体布局。应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4.饭店新建、更新改造项目的图纸,需报经区、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竣工后应通过检查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投入经营运转。
5.严格管理和控制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柜台等场所禁止吸烟,客房、商场、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动火,须履行安全保卫部的审批手续,并在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未经工程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源。饭店各部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人员负责并采以安全措施。
第13篇 s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总则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总则
一、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国家、集体和客户的财产安全,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树立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手册。
二、本手册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本手册。
三、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分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
四、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第一防火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经营、工作、管理当中,做到'五同时'(即同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五、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工作在总物业经理的领导下,由安全管理部实行监督管理。
六、公司领导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做好消防工作是每个部门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消防保安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对不服从管理的,要按有关管理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八、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安全日,也为本物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14篇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发生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的定义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据统计,2003年全国范围内商住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灾事故中比率高达24.2%。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做好性能化设计,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入世后,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行政监督体制接轨的新形势,消防技术标准也也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规》中的规定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够合理。现就我市一栋九层商住楼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29.7 m2,商住楼负一层为地下室,地上一、二层为商业营业厅,三到九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为2000m2,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400 m2。按《高规》第3.0.1条高层建筑分类中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的规定,该商住楼商业营业厅部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应为一类高层建筑。
从《高规》中以下条文规定来分析此类商住楼的消防设计:
一、《高规》第5.1.1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 m2。该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在设计上可以满足规范要求,但住宅部分就不易将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1000 m2以内。按照规范要求做增设自动灭火系统或通过设置防火墙加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的设计方案均达不到经济合理的要求。
二、《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该商住楼不是纯住宅,要在设计上达到此条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层相邻单元均应设连通阳台或凹廊。对该商住楼来说,在结构和造型设计上要做到这一点较为困难。
三、依据《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该商住楼显然也应设防烟楼梯间,但是单元式住宅做防烟楼梯间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不够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此类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下的商住楼作为一类建筑来执行《高规》的要求,与规范所提倡的经济合理性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1.1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的分析
为解决上述矛盾,我们可先对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作如下分析:商住楼是底部为商业营业厅上部为住宅的综合性建筑物。单元式住宅部分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墙板隔开,单元与单元之间不存在空气流动。每个单元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较好地隔断了火灾水平方向的发展,而且灭火条件较好,利于消防队员集中力量进行灭火。而商业营业厅部分营业面积大,电气设施多,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灭火环境复杂,扑救难度极大,是商住楼建筑整体的重点防火部位。
分析可知做好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设计是保证商住楼安全投入使用的关键。
1.2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思路
针对此类高层建筑有较明确的上下功能分区,火灾危险集中在底部商业营业厅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高规》中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不同部位有不同要求的设计思路,对商住楼采取先整体后个体的设计思路:
一、商住楼作为一个整体建筑应按照《高规》的有关要求来确立该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二、商业营业厅部分应按《高规》中所属建筑分类的有关规定严格满足规范要求,确保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安全。
三、住宅部分可依照《高规》中对高层住宅的有关条文要求来进行消防设计。在对住宅部分放宽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住宅部分作为商住楼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在住宅和商业营业厅的连接上,严格要求连接部分的耐火极限,从而确保整栋建筑物在火灾中不至坍塌.
1.3商住楼消防设计的几点思考
在对住宅部分放宽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住宅部分作为商住楼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在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设计上,防火分隔物应尽量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在疏散通道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加加密喷头的做法,严格控制火灾的蔓延。
1、参照《高规》第3.0.7条对存放可燃物较多,且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耐火极限的要求,对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的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5小时。
2、参照《高规》4.1.2条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等部位的要求,在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进行分隔。
3、考虑到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部分按规范要求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可在住宅部分的楼梯间、电梯间以及通廊式住宅的走道处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提高商住楼建筑整体的安全性能系数。
2.建立新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商住楼的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是其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任何局部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商住楼整体的安全。但在实际使用中,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部分存在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情况,并且其中部分场所还存在租赁关系,再加上住宅部分居民户,就形成了一个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情况复杂的消防安全环境。在这种局面下做好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笔者就如何在此现状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以下探讨:
2.1建立社区式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中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管理”的规定,将商住楼整体建筑视为一个小型社区,成立由街道、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成的社区委员会,建立健全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由社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法人代表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商住楼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业务档案,定期对商住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和居民在物业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各项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共同管理的新局面。
2.1.1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对商住楼商业营业厅部分各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部分楼院、通道的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并建立24小时对整个商住楼的消防安全巡逻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商住楼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⑵商住楼的消防车道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⑶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2.1.2积极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单位在商住楼内开辟消防宣传阵地,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道内设置消防警示牌,使得居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内容.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119宣传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半年组织商住楼内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使商住楼内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和居民掌握消防基础常识和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
2.1.3落实资金,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费用中保证消防经费的落实,建立商住楼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并积极落实。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并加强对住宅部分的居民家庭灭火器材的建设,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每个单元每两层楼配置不少于两具灭火器。确保居民家庭消防安全。
2.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政府在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消防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商住楼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建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将其列为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消防监督机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做好商住楼的前期审核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审核商住楼设计单位的资质,从源头上断绝不合格消防设计的出现.并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严格把关, 对于一些重大工程要组织专家进行严密论证,从根本上预防商住楼火灾事故的发生。
⑵做好商住楼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做好商住楼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商住楼在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防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原有设计和报建用一套图纸施工用一套图纸现象的发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商住楼在工程竣工后能通过消防验收,正常投入使用。
⑶做好商住楼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商住楼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宜采用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商住楼的监督管理力度,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商住楼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商业营业厅部分的功能分区、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消防业务档案建设情况.从侧面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物业管理单位和各单位及居民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确保商住楼的消防安全.
3.结束语
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这就要求设计单位要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情况反复论证,认真做好建筑物的消防设计。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商住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在对商住楼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应侧重于商业营业厅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并督促业主积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严格用火用电制度,从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15篇 浅谈嘉峪关市人民商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装饰豪华、功能齐全的大型商场层出不穷。这些商场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或繁华地段,经营范围广、商品种类多,客流量巨大。但是这些商场繁荣市场经济,方便群众物质生活的同时,往往也存在着重大的火灾隐患。这些火灾隐患有些是老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有些是日常管理不善造成的,但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做好大型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1 实例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人民商城于1994年在原市场“圈楼”基础上改扩建,2023年重新对建筑进行整体装修,位于新华中路1389号,地处新华中路繁华地段,占地面积8378平方米,建筑面积21671.72平方米,高度18米,共4层,主要经营服装、鞋类、日用百货、箱包等30几个大类商品,现有经营户780户。是集批发零售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市场,此外,还设有裁剪、缝纫、刻字、摄影、钟表修理、家电维修等服务行业,年成交额近2亿元。
商城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共有安全出口21个、封闭楼梯2部、室外楼梯4部(南侧2部、北侧1部、西侧1部)。
2 火灾危险性
商城内由于货物种类多、存放销售集中、人流量大、火灾负荷大,加之电气线路为进行敷设凌乱、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问题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1)营业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商场人员聚集,流运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4)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增多。
(5)火灾扑救难度大。
3 消防安全现状
3.1 消防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商城共有经营户780户,日均人流量达1.5万人次,且经营商品种类繁杂,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单位、个人较多,虽然建立了消防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和制度、预案,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有效落实,消防工作多数仅由商城管理人员开展,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户商铺,每一个经营者。此外,商城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虽然通过统一的消防设施技能培训,但对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安装位置等情况还不够熟悉。
3.2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层次不齐,不愿参加商城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自主发现整改火灾隐患能力差。笔者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些摊位、门店经营者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觉得火灾离自己很远,店内也不存在火灾隐患。还有的经营者错误的认为,火灾隐患的整改与自己无关,是消防部门和商城主要部门的事情,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3.3 疏散通道堵塞现象严重
虽然场所重新装修后增设了很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但由于内部空间大,商品摆放遮挡,缺少疏散指示标志,真正在火灾情况下不易被人们发现或寻找到。一些商户为了增大营业面积,随意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此类现象在商城的南北两侧尤为严重。
3.4 可燃物众多,火灾荷载大
商城内经营有服装、指甲油、摩丝、打字纸等大量易燃可燃商品,货物存量较大;由于顾客流量大,顾客中不乏吸烟者,随意乱扔烟头往往容易造成火灾,虽然各楼层都设置了禁止吸烟标志牌,但经营者、顾客吸烟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多数商铺为了增加照度和美观,还私自安装了大量照明灯具,品种繁多,致使电器线路乱拉乱接,未定期检测等火灾隐患突出,有些距离货架、货物距离很近,有的甚至安装在货架内,由于没有统一管理,此类照明灯具、线路很多未进行穿管阻燃处理,在货架背后形成了“蜘蛛网”式的线路架构,消防安全令人担忧。
此外,商城内多数货架采用中密度纤维板制作,虽然价格低廉,容易加工,防水防腐效果好,但防火性能不佳,部分货架虽然涂刷了防火涂料,但仍存在涂刷不全面、厚度不足等问题。
3.5 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
商城四层空间上下连通,经装修改造后,在中部手扶电梯和敞开式楼梯周围设置35樘防火卷帘;封闭楼梯及室外楼梯出口处设有21个乙级防火门,在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库室设有丙级防火门。但由于后期商铺出租、货物摆放不到位导致部分防火卷帘不能正常下降;为方便人员购物和货物进出,建筑内多数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部分防火隔墙未砌至屋面板底部。
3.6 各类消防系统安装维护
该商城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整个给水系统较为完善,并在一层西侧设有消防水池和泵房等以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要求,是扑灭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便于人员疏散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每层安装风机一台。但在初期系统安装和日常设备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无排水功能;机械排烟系统部分排烟口因经营户后期装修被封在墙内;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水枪、水带缺失,压力不足。
4 火灾预防的对策
4.1 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体系,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抓好落实;并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出租的柜台、商铺都必须分清防火安全责任,纳入商场的统一管理之中,定期对商城经营者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制定的灭火疏散预案 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让每一名经营者都参与其中。
4.2 提高装修材料耐火等级,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商场内的吊顶 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保证系统完好有效,并加强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值班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才能及时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事故,不让小火酿成大灾。
4.3 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商场是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商场楼梯、走道、疏散外门等的疏散宽度,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的规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商场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和经营者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保证每个经营者都会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会引导顾客疏散。其次是在各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加大宣传力度,杜绝吸烟;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上锁。
4.4 严格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商户二次进行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纳入统一管理,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在吊顶、货架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阻燃管保护,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封。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防止其高温引发火灾,必要时可通过红外线测温等电气检测的方法对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找出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原因引起的发热点。商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线路,严禁乱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加热器具,如需使用明火必须要有专人看守。在停止营业后,除了必要的照明外,其它用电应全部切断。
5 结束语
商场火灾的起因多种多样,火灾的发生、发展、蔓延往往不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进行火灾防范时,要将建筑的防、控、灭体系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充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第16篇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保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稳步推进HSE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做到
“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主体责任自负”,建立完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为油田公司整体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活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消防安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的联合站、轻烃厂、液化气站、俱乐部、职工活动中心、宾馆、电子计算机房、档案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工作目标
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达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工作任务
通过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一落实、二明确、三建立、五规范”的标准。
“一落实”:严格落实“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二明确”:一是明确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明确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一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防火干部管理网络;二是建立符合本重点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全面反映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五规范”:一是规范防火巡查、检查,实现消防检查常态化;二是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实现内部建设统一化;三是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现设施保养制度化;四是规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现消防知识普及化;五是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实现火灾处置程序化。
五、考核验收
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考核标准,980分以上为优秀、950分至980为达标、950分以下为不达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将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验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全年安全管理总成绩,考核验收不达标的重点单位所在二级单位取消安全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消防安
全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力争在标准化活动中取得好成效。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在员工中大力开展标准化活动宣传,努力营造全员参与活动的良好氛围,宣传在标准化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典型,加大对各种消防安全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建立机制,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公司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制约消防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真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附件: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考核标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考核标准(总分1000分)
被考核单位:
要素
主要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标准分
得分
领导和承诺
1.行政正职落实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亲自主持HSE月度例会,总结讲评、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2.行政正职亲自组织参加对基层(班组)进行的月度、重大节日、季节、专项等消防安全检查考核。
3.承包领导定期到安全联系点开展安全活动,行政正职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提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1.月度例会缺一次扣10分,行政正职总结讲评和安排部署工作中无消防安全管理内容一次扣5分,未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重大节日、季节及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消防安全工作每次扣5分。
2.未开展月度、季节、节前、专项等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扣5分。
3.领导未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安全活动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安全联系点活动记录卡》每次扣2分。行政正职未按照整改要求对隐患问题组织落实整改每项扣10分。
50
组织机构和职责
4.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网络健全,职责明确。
5.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并按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包括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6.文件接收发放及时记录并留存,重要文件精神贯彻及时,有针对性地布置和开展工作。
7.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4.组织机构及网络不健全扣10分;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扣5分;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扣5分;未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每项扣5分。
5.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每项扣10分,未按制度要求认真执行每项扣5分;制度与油田公司要求不符,缺乏约束力每项扣5分。
6.重要文件未接收、传达、留存每次扣10分;接收后未按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布置和开展工作每次扣10分。
7.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一次扣10分。
100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8.各级、各岗位员工针对季节变化和节假日具体情况制定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记录齐全。
9.定期开展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大讨论”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危害识别工作,重点对识别出的危险点源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8.未针对季节变化和节假日具体情况制定防范措施每项扣10分,未组织监督检查每次扣10分,未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组织整改扣每项扣5分。
9.未开展大讨论、大排查活动每次扣20分,活动内容与上级文件要求不符每项扣5分,对讨论出的安全管理漏洞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控制削减措施每项扣5分。未组织危险点源识别活动扣10分;未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每项扣2分。
150
能力培训和意识
10.制定年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1.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
12.培训教案内容详实规范、重点突出,并做好培训效果评价。
1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0.未制定培训计划扣20分;未按计划组织培训每次扣5分。
11.未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的扣5分;抽查员工,不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火灾危险性的每人扣2分。
12.培训教案、培训签到、效果评价及考试试卷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扣2分。培训教育内容无针对性一次扣2分。
1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每人扣5分。
150
运行控制
14.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台账;定期检验消防设施。
15.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
1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7.易燃易爆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化品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电气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8.个人防护装备齐全有效
14.未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台账扣10分;台账内容不全或未按要求录入每处扣2分,缺少设备设施操作程序2分/台件,设备运行相关记录不全每项扣2分;未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的扣5分。建筑消防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的扣10分
15.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每处扣10分;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摆放障碍物,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的每处扣2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的每处扣2分;在使用和营业期间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每处扣5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不完好,门上未设置正确启闭状态标识的每处扣3分;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的每处扣2分;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摆放物品的每处扣2分;在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每处扣5分;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未安装逃生疏散门锁的每处扣2分;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功能缺陷或者被遮挡的每处扣2分;人员密集场所未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的每处扣2分;宾馆、宿舍房间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的扣5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数量不足的每处扣2分;消防设施、器材功能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2分;消火栓无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设备不齐全、完好的每处扣2分;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的每处扣5分;设置障碍物影响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正常使用的每处扣5分;
16.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扣5分;消防控制室管理未严格执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员工脱岗)的和交接班的程序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的扣5分;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环境不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无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的扣2分;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17.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跑、冒、滴、漏现象的扣5分;违反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扣5分;电气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的每处扣2分;擅自拉接电气线路的每处扣2分;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或损坏的每处扣2分;
18.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全或功能缺陷的扣5分;易燃易爆场所检查巡查人员未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扣5分
300
绩效测量和监测
19.重点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20.重点单位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21.重点单位实行班组日查、队周查、大队月查、厂安全部门季查的防火检查制度,并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做好记录。
2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和季节性、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23.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
19.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20分;消防档案内容不健全、填写不规范的每项扣3分。
20.未按照要求开展防火巡查的扣10分;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在营业时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扣10分;医院、寄宿制学校未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的扣10分;未将危险点源列入防火巡查范围的扣5分;防火巡查时未填写巡查记录扣5分;巡查和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21.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10分;检查时未持现场检查表扣5分。
22.未按照要求在特殊时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10分;未真写检查记录扣5分;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23.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而未整改的扣10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的扣10分,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的扣5分。
150
应急准备和响应
24.重点单位根据情况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24.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20分;预案组织不健全、实施程序不合理的扣5分;应急预案中的联络方式无效的扣5分;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未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的扣5分;每半年未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扣10分;体育场馆、展览馆的展览厅临时举办活动时,未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扣10分;抽查员工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每人扣2分
100
考核人签字:
被考核单位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