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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管理细则3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07:21:28 查看人数:68

公司消防管理细则

第1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消防管理工作要求;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处罚与奖励。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244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189号《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3、组织领导与分工

3.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分管经理负责制。公司综合事务部、基层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监督员,构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由综合事务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权负责。各基层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4.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4.1.2 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防火安全工作。

4.1.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1.4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 有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4.2.1 各岗位应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

4.2.2 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防火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

4.2.3 每个职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4.2.4 各处(厂)、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重点防火科室(部门)要有落实防火责任的具体措施,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

4.3 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干部

4.3.1 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报公安处登记备案。

4.3.2 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

4.3.3 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用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发展的需要。

4.4 有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4.4.1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a、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

b、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c、动火、用电审批制度;

d、岗位、工种防火责任制度;

e、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f、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月度考核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g、建筑防火审验报批制度;

h、消防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i、奖惩制度。

j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4.4.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际标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落实。

4.4.3 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节假日要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职责明确,检查细致,记录清楚。

4.5 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4.5.1 坚持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车间、班组要做到日洁日清。

4.5.2 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案,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暂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持记录,并执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1 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6.2 重点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有效地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

4.7 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7.1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消防知识和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

4.7.2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油漆工,必须经过消防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3 对新工人和变换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防火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7.4 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4.7.5 对上级消防部门下达的文件、通报及其学习材料,要迅速传达贯彻执行,认真做好记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综合事务部。

4.8 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4.8.1 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档案齐全,内容完善,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

4.8.2 各单位所属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灭火预案和自防自救方案。

4.8.3 义务消防组织每年必须组织二次以上灭火自救演习。船舶、油库、液化气站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灭火演习或演练每季至少一次。

4.8.4 各基层单位领导每年要与公司鉴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4.9 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4.9.1 各单位对消防器材的需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上报综合事务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9.2 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需求配置相应用途的灭火器,要求做到“三知”即:知道灭火器的存放位置;知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知道各种灭火器的用途及灭火原理。

4.9.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4.9.4 对重点危险部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

4.9.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

5.1 消防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

5.2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5.3 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以此细则为依据,组织实施所辖部门的一切消防活动。定期参加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消防安全管理经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5.4 公司属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自评。每月25日前将考核自评表报综合事务部。

5.5 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100分制)

5.5.1 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a、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健全,有分管领导负责,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10分)

b、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健全;(5分)

c、义务消防组织健全;(5分)

5.5.2 消防安全管理

a、落实公司防火责任制度情况;(5分)

b、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好学习内容、出勤记录情况;(10分)

c、贯彻执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情况;(10分)

d、开展自检自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5分)

e、执行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情况;(10分)

f、对职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5分)

g、对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5分)

h、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5分)

i、重点防火部位及特殊工种,职工上岗培训情况;(5分)

j、火灾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10分)

5.5.3 消防安全基础管理

a、各级消防安全基础档案健全,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5分)

b、有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5分)

5.6 综合事务部将依照以上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5.7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考核、总结评比。

6、处罚与奖励

6.1 处罚

6.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2.1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取劝阻的;

6.2.2 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6.2.3 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6.2.4 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6.2.5 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2.6 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3.1 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6.3.2 私自安装电炉的;

6.3.3 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3.4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3.5 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象,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

6.3.6 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6.3.7 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6.4 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除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外,视后果轻重从该单位的工资含量中扣除罚款。

6.4.1 100元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元;

6.4.2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1000元;

6.4.3 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0元;

6.4.4 10000元(含)以上的火灾按火灾损失的50%扣罚。

6.4.5 对肇事人将根据事故的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奖励

6.6 奖励制度

6.6.1 公司属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6.6.2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办事,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奖励。

6.6.3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的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6.6.4 发现火情能及时报告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参加扑救,功绩显著人员,将予以奖励。

6.6.5 公司将以“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为依据,对所属各单位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7. 裁决与执行

7.1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处罚,50元(含)以下罚款由公安处裁决执行。

7.2 100元(含)以上罚款由人事处通过工资卡扣除,列入公安处奖励基金卡,作为消防安全奖励基金用。

8、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9、 本“细则”于2003年月日起执行。

10、相关记录

10.1消防安全业务考评表1

10.2灭火器材登记表2

10.3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4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5火灾事故报告表5

第2篇 本公司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管理实施细则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1.管理内容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重点检查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气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消防气防设施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必须按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覆盖、遮挡,周围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免影响突发事故事件情况的应急抢险。

1.1.1消防水泵房(站)

(1)消防水泵房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专人值班,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高压消防水泵房由供水车间管理,厂南区高压消防水泵房由气分车间管理,兴海公司消防水泵房由兴海公司管理,其他消防水泵房由属地单位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1.1.2泡沫泵(房)站

(1)泡沫泵站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道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液到期,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5)西山罐区泡沫站由消防支队管理,兴海罐区、原油商储罐区泡沫站由兴海公司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1.1.3消防管网

(1)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消防管网应完好无泄漏,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满足稳高压系统使用要求,避免应急使用时增压不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每年春秋两季对稳高压系统进行压力测试,管网末端压力要达到0.7—1.2mpa,保压60分钟,并做好记录。

(2)消防管网出现泄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停止整个管网消防水,应临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4)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1.1.4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1)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2)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

(3)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每年春秋两季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保证开启灵活自如。

(4)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完好。

(5)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私自使用。消火栓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消火栓由属地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支队负责定期检查,油品车间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消火栓由消防支队负责管理。消火栓应保证灵活好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用水,应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处规定。

1.1.5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

(1)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软管卷盘等,并有明显标志。

(2)稳高压管网应配备13型及以上级别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具备直流-水雾功能。

(3)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

(4)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如果消防水带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5)灭火或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完全干燥后才能装入箱内。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1.1.6消防炮

(1)消防炮应具备自泄水功能,具备直流-水雾两种喷射方式,早期安装的直流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机会逐步更换。

(2)消防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有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消防炮应在现场配置开阀扳手和炮衣。

(3)炮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4)消防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5)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6)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1.1.7消防喷淋

(1)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喷嘴堵塞。

(2)消防喷淋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系统完好。

1.1.8蒸汽灭火系统

(1)输气管应良好,要经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存冷凝水。

(2)管线上的阀门灵活,不漏气。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3)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1.1.9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口保持完好,阀门灵活。

(2)泡沫管道接口宜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油罐上泡沫发生器不少于两个,泡沫发生器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检查,无堵塞、无破损,保证空气通道畅通。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盲板,发现破碎应及时更换,以免储罐内易燃气体外漏;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状态。外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禁止安装玻璃盲板。泡沫产生器的玻璃盲板由消防支队提供,属地单位负责安装,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4)西山罐区防火堤外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消防支队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半固定系统和防火堤内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油品车间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其他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管网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

1.1.10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或食堂等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2)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3)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1.1.11消防给水竖管

(1)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经常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活好用。

(2)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3)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1.1.12火灾报警系统

(1)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间内。

(2)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3)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4)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早期建设的装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时机按照规范要求增设火灾报警系统。

(7)火灾报警系统的职责分工、日常维护管理内容与要求执行《本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3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14灭火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位置、定类型、定数量、并绘制现场灭火器材摆放平面布置图。小型灭火器要进器材箱,推车式灭火器应有防护罩,灭火器上要挂放灭火器材状态检查卡片。定人、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清洁、好用。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2)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1日内上报消防支队更换。消防支队应于1日内完成更换。

(3)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监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原岗位。

(4)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6)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推车式灭火器可配置1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达到维修期限,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做报废处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

(8)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按照充装介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须报废:

1)干粉灭火器——10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3)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1.15空气呼吸器

(1)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压力,减压阀、输气管、面罩的气密性和瓶体进行检查,气瓶开启后,储存压力低于15 mpa,不得使用。

(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检查有无损坏情况,清洁污垢,对气瓶充气,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3)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气防柜内,气防柜不得上锁,由消防支队统一铅封;统一维修;统一更换气瓶。消防支队每月对空气呼吸器检查一次。

(4)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

1.1.16消防车辆、消防道路

(1)消防支队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车辆在出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厂内交通限速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2)公司内所有的消防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从事施工作业须经消防支队同意,用后恢复原来状态。领导参观、视察,安全检查和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1.2消防气防设施检测

1.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1.2.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1.3消防气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消防支队核准,安全环保处批准,进行报废。

2.本规定所涉及的台账、档案、检查记录由消防支队出具统一的样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3.违反本细则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4.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本公司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管理细则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1.管理内容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重点检查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气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消防气防设施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必须按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覆盖、遮挡,周围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免影响突发事故事件情况的应急抢险。

1.1.1消防水泵房(站)

(1)消防水泵房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专人值班,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高压消防水泵房由供水车间管理,厂南区高压消防水泵房由气分车间管理,兴海公司消防水泵房由兴海公司管理,其他消防水泵房由属地单位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1.1.2泡沫泵(房)站

(1)泡沫泵站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道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液到期,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5)西山罐区泡沫站由消防支队管理,兴海罐区、原油商储罐区泡沫站由兴海公司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1.1.3消防管网

(1)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消防管网应完好无泄漏,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满足稳高压系统使用要求,避免应急使用时增压不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每年春秋两季对稳高压系统进行压力测试,管网末端压力要达到0.7—1.2mpa,保压60分钟,并做好记录。

(2)消防管网出现泄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停止整个管网消防水,应临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4)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1.1.4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1)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2)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

(3)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每年春秋两季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保证开启灵活自如。

(4)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完好。

(5)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私自使用。消火栓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消火栓由属地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支队负责定期检查,油品车间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消火栓由消防支队负责管理。消火栓应保证灵活好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用水,应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处规定。

1.1.5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

(1)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软管卷盘等,并有明显标志。

(2)稳高压管网应配备13型及以上级别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具备直流-水雾功能。

(3)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

(4)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如果消防水带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5)灭火或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完全干燥后才能装入箱内。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1.1.6消防炮

(1)消防炮应具备自泄水功能,具备直流-水雾两种喷射方式,早期安装的直流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机会逐步更换。

(2)消防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有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消防炮应在现场配置开阀扳手和炮衣。

(3)炮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4)消防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5)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6)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1.1.7消防喷淋

(1)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喷嘴堵塞。

(2)消防喷淋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系统完好。

1.1.8蒸汽灭火系统

(1)输气管应良好,要经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存冷凝水。

(2)管线上的阀门灵活,不漏气。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3)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1.1.9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口保持完好,阀门灵活。

(2)泡沫管道接口宜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油罐上泡沫发生器不少于两个,泡沫发生器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检查,无堵塞、无破损,保证空气通道畅通。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盲板,发现破碎应及时更换,以免储罐内易燃气体外漏;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状态。外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禁止安装玻璃盲板。泡沫产生器的玻璃盲板由消防支队提供,属地单位负责安装,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4)西山罐区防火堤外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消防支队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半固定系统和防火堤内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油品车间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其他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管网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

1.1.10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或食堂等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2)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3)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1.1.11消防给水竖管

(1)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经常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活好用。

(2)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3)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1.1.12火灾报警系统

(1)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间内。

(2)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3)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4)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早期建设的装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时机按照规范要求增设火灾报警系统。

(7)火灾报警系统的职责分工、日常维护管理内容与要求执行《本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3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14灭火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位置、定类型、定数量、并绘制现场灭火器材摆放平面布置图。小型灭火器要进器材箱,推车式灭火器应有防护罩,灭火器上要挂放灭火器材状态检查卡片。定人、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清洁、好用。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2)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1日内上报消防支队更换。消防支队应于1日内完成更换。

(3)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监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原岗位。

(4)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6)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推车式灭火器可配置1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达到维修期限,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做报废处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

(8)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按照充装介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须报废:

1)干粉灭火器——10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3)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1.15空气呼吸器

(1)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压力,减压阀、输气管、面罩的气密性和瓶体进行检查,气瓶开启后,储存压力低于15 mpa,不得使用。

(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检查有无损坏情况,清洁污垢,对气瓶充气,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3)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气防柜内,气防柜不得上锁,由消防支队统一铅封;统一维修;统一更换气瓶。消防支队每月对空气呼吸器检查一次。

(4)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

1.1.16消防车辆、消防道路

(1)消防支队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车辆在出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厂内交通限速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2)公司内所有的消防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从事施工作业须经消防支队同意,用后恢复原来状态。领导参观、视察,安全检查和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1.2消防气防设施检测

1.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1.2.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1.3消防气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消防支队核准,安全环保处批准,进行报废。

2.本规定所涉及的台账、档案、检查记录由消防支队出具统一的样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3.违反本细则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4.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消防管理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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