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 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 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 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 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 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 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 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 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 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篇 写字楼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则
一、四确立:
1、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确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确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四组建
1、组建消防管理责任体系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组建防火巡查、检查队伍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组建义务消防队
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4、组建多家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机制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写字楼(办公楼),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的,可以允许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在明确各自应负的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认真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4)研究和布置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 (7)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8)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7、项目部员工职责
(1)熟悉本项目部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火灾易发区域,定期巡视并熟知消防预案。
(2)严禁在车库、库房、机房及有易燃物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供电整齐规范,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器,不允许私搭乱接电线,做到人走灯关,从插座拔掉所有用电设备。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下设疏散、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中控员职责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请示甲方领导是否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10、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办公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11、项目部内严禁动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如电气焊)时,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填写动火证,批准后方可作业。 12、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3)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15、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1)焊接工作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
(2)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16、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17、禁止在项目部焚烧杂草、垃圾。 18、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2)边报警,边抢救,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抢救,应首先切断可燃烧的来源。 (4)先救人,后救物,应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
(6)听指挥,莫惊慌,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7)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 19、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具体执行 (1)四懂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①防止触电; ②防止引起火灾;
③可燃、易燃品、火源。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①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②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 ③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④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懂灭火方法 ①冷却灭火方法; ②隔离灭火方法; ③窒息灭火方法; ④抑制灭火方法。 懂逃生方法
①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 ②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 ③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④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婪财物;
⑤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⑥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 ⑦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 ⑧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
⑨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
⑩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2)四会 会报警
①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 ②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
③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报警越早,损失越小。使用座机、手机拨打'119' 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楼层等) 起火物质(燃烧物)是什么。
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凶猛,燃烧了几间屋或几层楼等)
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 拔掉保险销,二握 握住喷管喷头,三压 压下握把,四准 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会扑救初期火灾
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第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①按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②酌情通报情况,防止混乱; ③分组实施引导 消防四个能力
'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即: 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提高社 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单位应建立防火检查、巡查队伍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做到'十查十禁'
一查设施器材 禁损坏挪用 二查通道出口 禁封闭堵塞 三查照明指示 禁遮挡损坏 四查装饰装修 禁易燃可燃 五查电器线路 禁私搭乱接 六查用电设备 禁违章使用 七查吸烟用火 禁擅用明火八查场所人员 禁超员脱岗 九查物品存放 禁违规存储
十查人员住宿 禁三合一体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单位应建立两支队伍(灭火第一战斗力量队伍、灭火第二战斗力量队伍)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 掌握'三'原则:
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 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 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消防队报警、保障火场通讯联络
灭火行动组-利用本单位消防器材设备灭火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 安全维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 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熟悉遇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熟悉火场逃生基本知识 第一诀:熟悉环境 牢记出口 第二诀:保持镇静 迅速疏散 第三诀:正确引导 有序疏散 第四诀:不入险地 不恋财物 第五诀:简易防护 蒙鼻匍匐 第六诀:善用通道 莫入电梯 第七诀:火已及身 切勿惊恐 第八诀:避难场所 固守待援 第九诀:发出信号 请求救援 第十诀:缓降逃生 滑绳自救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六掌握'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单位、岗位火灾急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掌握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技能
掌握安全疏散线路及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 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 员工上岗、转岗均应经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3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第4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消防管理工作要求;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处罚与奖励。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244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189号《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3、组织领导与分工
3.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分管经理负责制。公司综合事务部、基层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监督员,构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由综合事务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权负责。各基层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4.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4.1.2 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防火安全工作。
4.1.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1.4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 有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4.2.1 各岗位应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
4.2.2 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防火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
4.2.3 每个职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4.2.4 各处(厂)、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重点防火科室(部门)要有落实防火责任的具体措施,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
4.3 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干部
4.3.1 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报公安处登记备案。
4.3.2 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
4.3.3 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用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发展的需要。
4.4 有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4.4.1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a、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
b、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c、动火、用电审批制度;
d、岗位、工种防火责任制度;
e、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f、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月度考核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g、建筑防火审验报批制度;
h、消防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i、奖惩制度。
j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4.4.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际标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落实。
4.4.3 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节假日要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职责明确,检查细致,记录清楚。
4.5 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4.5.1 坚持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车间、班组要做到日洁日清。
4.5.2 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案,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暂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持记录,并执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1 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6.2 重点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有效地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
4.7 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7.1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消防知识和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
4.7.2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油漆工,必须经过消防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3 对新工人和变换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防火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7.4 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4.7.5 对上级消防部门下达的文件、通报及其学习材料,要迅速传达贯彻执行,认真做好记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综合事务部。
第5篇 消防安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化管理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之有效的正常运转及使用。
2.范围:科光宏盛公司内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设施设备。
3.权责:
工程设备组:负责公司内部相关设施设备(含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维护。保证其完整性。
保安:负责日常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点检保养。
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所辖部门内部相关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日常定点管理,防止灭失及移位。
4.实施办法:
4.1安全疏散设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
志。
4.1.2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锁。
4.1.3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过道须畅通无阻。
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4.2.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
4.2.2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便换,保养记录包括:《消防器材点检表》《消防器材检查表》
4.2.3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4.2.4公司按照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3安全隐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3.3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3.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4用电安全
4.4.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工程设备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4.4.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保安巡查发现没安要求关闭电源的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4.3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以防止电灯爆裂时火花飞溅时引发火灾。
4.4.4相关电器设施设备必须接地,电线须使用双重绝缘电线,如单层绝缘电线必须通过pc管道埋设。单层绝缘线不得直接与金属接触。
4.4.5严禁在仓库重地使作各种电热设备。
4.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
4.5.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5.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4.5.3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5.4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对易燃易爆之化学品进行点检,如实填写《化学品储存点检表》《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
相关表单:《化学品储存点检表》
《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表》
《消防器材点检表》
《消防器材检查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6篇 消防安全设备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化管理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之有效的正常运转及使用。
2.范围:科光宏盛公司内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设施设备。
3.权责:
工程设备组:负责公司内部相关设施设备(含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维护。保证其完整性。
保安:负责日常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点检保养。
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所辖部门内部相关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日常定点管理,防止灭失及移位。
4.实施办法:
4.1安全疏散设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
志。
4.1.2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锁。
4.1.3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过道须畅通无阻。
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4.2.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
4.2.2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便换,保养记录包括:《消防器材点检表》《消防器材检查表》
4.2.3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4.2.4公司按照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3安全隐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7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2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第8篇 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 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
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
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主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专干和必要的检测 工具、仪器;
第八条 厂hse(防火)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召开一次防火例会,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生产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及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自查自改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坚持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教育培训或实际演练活动。
第九条 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履行日常事务、掌握各单位工作动态、收集信息,按照防火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积极协调、组织落实防火委员会的精神,督促基层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主要生产单位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认真完成厂防火委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㈡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㈢监督班站等基层单位、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员工家属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员工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活动;
㈣进行消防宣传,组织员工制定防火制度措施;
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适时开展教育训练;
㈦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消防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的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㈡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㈢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厂员工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㈣参加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㈤负责编制企业专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修理;
㈥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㈦抓好厂区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㈨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油田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㈩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生产建设机构,应将消防工作作为设计、施工、投运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应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实行责任制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负责,并将消防安全列为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三条 灭火抢险工作主要依托第三采气厂专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㈠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㈡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㈢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㈣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厂属各单位,应实行内部防火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各类工程筹建部门、项目组等建设单位,应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道路、消防配套建设等,纳入气田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并按国家标准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装修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运行、项目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协助基层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 厂有关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厂刊、板报要面向员工群众宣传消防法规和知识。
第二十条 转岗和就业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应当有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内容;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防火重点单位消防系统停水、停电、维修道路、切断通讯时,必需事先通知厂生产运行科和消防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现场使用明火,因扩建、改建、大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办理用火手续,实施现场监护,杜绝违章动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设、改造、装饰与消防设施配套等,必须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组织单位在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保卫、消防监督部门必须及时监督检查,保证安全。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讯、灭火、防护等器材和检测仪器,要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消防监督。全厂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油田公司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厂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义务消防组织业务指导,安排检查、考核工作,协助解决消防安全与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灾的战斗能力。
第三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将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初步审核,大型工程由公司消防部门初审后,按权限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终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所建项目中消防工程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和国家有关消防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工程峻工后,厂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产单位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管辖区内不准搭建简易密集建筑,若临时需要搭的,须报厂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并应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时间。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执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和场所,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将危险部位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厂内动火,严格实行工业施工用火审批制度,按照长庆油田公司和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履行动火措施审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一、二级动火必须落实现场消防车辆戒备和人员监护工作。在实施检查中发现措施不落实或违章行为,消防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动火作业,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火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规定的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分为三类:
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以上;受灾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㈢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四十四条 凡属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工业生产区和员工家属生活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均在统计上报范围,各单位必须做到:
㈠发生火灾时,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逐级上报;一般火灾8小时内报厂主管部门;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必须随发随报,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快报电传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各类特大火灾信息应立即上报,不得延误;
㈡要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简明扼要地填报《火灾事故报告表》,并经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㈢每月火灾统计截至当月25日止,当月火灾报表应在当月28日前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并要附火灾事故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一般火灾由厂组成火灾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火灾调查报告及处理,应在一月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次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火灾事故,油田公司消防部门参与调查。
㈠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查明火灾原因、划定火灾责任者、鉴定火灾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火灾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一定领导责任。
㈡ 调查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火灾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处理。行政处分主要分为:开除、留用察看、撤职、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等。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考核指标纳入厂hse业绩指标,按照《hse考核与奖惩管理细则》严考核、硬兑现,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厂防火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 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 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 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
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
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
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
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
1.5%的罚款。
(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安全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及考核细则的管理及具体要求,对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本细则适用于炼钢厂对消防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厂部下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3.2安全环保科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3.4安全环保科负责与炼钢厂各单位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班组、个人逐级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
4.管理内容
4.1各单位要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有义务消防队,且职责要明确。
4.1.1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a、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
b、负责消防知识的全员培训;
c、负责消防演习的方案制定与实施;
d、负责消防检查;
4.1.2义务消防队职责
a、负责组织、协助处理消防事故;
b、负责消防知识与急救知识的培训;
c、做到随时到达事故现场;
4.2所有消防设施全部落实到岗到人,在消防设施存放点张贴标识,注明名称,责任人。
4.3灭火器必须放置于存放箱内,存放位置在值班室门外或门口内一侧;消防掀悬挂在墙壁上;消防胶管必须盘挂;消防阀门不得漏气、漏水;消防栓每三个月加一次油。
4.4责任单位必须对所属消防设施列入检查,每周最少检查一次,并设置管理或检查台帐,定期检查。
4.5安全环保科每天进行重要部位及消防设施检查;每周四对全厂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不合格项以整改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4.6厂部专用消防水带存放在配电楼东墙消防箱内,灭火器等消防物品存放在渣跨西侧配电仓库内,钥匙分别存放在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科。
4.7每年元月份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厂部与车间、科室签,车间、科室与班组长、科员签,班组长与职工签,实行层层签订,无一人漏签。安全环保科、车间、科室、班组分别各留一份存档。
4.8及时对新入厂、复工、换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安全考试。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次消防安全教育,一次消防演习。
4.9炼钢厂动火管理实施办法
4.9.1 动火:是指在工作中动用明火作业。如电焊、气割等用明火作业。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4.9.2 一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4.9.3 二级动火: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是在以上场所进行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9.4 三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即指除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应办理三级动火许可证。
4.9.5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4.9.6职责
a、安全环保科为动火证办理存档归口管理部门。
b、安环科为动火区域安全确认归口管理部门。
c、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d、动火单位负责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e、动火人、动火单位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或中途消除、确认责任。
f、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背,负有违规动火直接责任。
g、技改、维修工程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时的主要管理责任。
4.9.7动火管理范围
a、电焊或气割
b、明火熬炼
c、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d、爆破作业
e、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范围。
f、新建设的项目区域还未列入动火区域的可参照相应的动火区域执行,但项目交工验收后必须及时补充到规定之中。
4.9.8 动火管理及要求
a、全厂按生产消防要求划分三级防火区域,在防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执行相应的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检举并报厂安全环保科处理。
b、动火原则。凡能拆卸的,应采取移动或拆卸,遗至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选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业;一定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
c、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他遗弃物。
d、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9.9 动火等级的划分
a、一级动火区域:各车间液压站、稀油站;氧气阀门站、2万立方煤气柜及煤气输送管道地下电缆层、电缆沟。
b、二级动火区域;各操作室、电控室、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
c、三级动火区域:为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区域、固定动火点等。
4.9.10 动火审批手续与审批权限
a、凡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动火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b、由动火负责人现场确认动火项目,按照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制定预防措施,经动火区域部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填写动火证。
c、一级、二级动火区厂部由安全环保科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d、三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现场确认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e、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动火单位将申请表填毕后,由厂部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值班作业长、与安环科夜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确认审核,请夜间值班领导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f、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维修工程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部门/单位的动火管理,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项目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g、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门、区域的部门/单位申报列为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经安环科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4.9.11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期限为二天,三级动火期限为五天。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9.12 消防设施的配备
a、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的对象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由动火区域单位负责提供,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b、动火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灭火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9.13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结果,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字动火申请表的背面,以备检查。
4.10 消防检查及考核
4.10.1 消防设施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一次考核100元。
4.10.2 灭火器用完后及时更换,在岗位上发现空灭火器考核40元。
4.10.3 消防沙内不得存放杂物、泼水或用完后不装填,发现一次考核20元。
4.10.4 无故放空灭火器的考核100元。
4.10.5 灭火器铅封无故损坏的考核20元/个。
4.10.6 消防标志丢失的考核20元/个。
4.10.7 消防设施用完后不归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处。
4.10.8 无消防管理机构、义务消防队的考核单位50元;职责不健全或不履行职责的考核50元。
4.10.9 灭火器不得有浮尘,有浮尘的灭火器考核1元/个。
4.10.10 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1 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2 配电柜(箱)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3 重点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动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5 重点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与设备无关的物品,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设施周围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发现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难、不配合消防员检查,拒绝接受处罚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灾事故按公司下发的《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定性(执行公司规定)。
4.12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标准
月度内未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视其火灾隐患防护程度分别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各管理归口单位挂奖10%,安全环保科挂奖20%;月度内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火灾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否奖,并视情况挂罚归口管理单位1%-5%。
5、附则
5.1 本细则由炼钢厂安环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厂长批准,修改时亦同。
5.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细则自行终止。
第11篇 办公楼写字楼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则
一、四确立:
1、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确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确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四组建
1、组建消防管理责任体系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组建防火巡查、检查队伍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写字楼(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组建义务消防队
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4、组建多家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机制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写字楼(办公楼),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的,可以允许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在明确各自应负的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认真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4)研究和布置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 (7)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8)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7、项目部员工职责
(1)熟悉本项目部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火灾易发区域,定期巡视并熟知消防预案。
(2)严禁在车库、库房、机房及有易燃物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供电整齐规范,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器,不允许私搭乱接电线,做到人走灯关,从插座拔掉所有用电设备。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下设疏散、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中控员职责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请示甲方领导是否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10、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办公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11、项目部内严禁动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如电气焊)时,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填写动火证,批准后方可作业。 12、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3)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15、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1)焊接工作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
(2)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16、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17、禁止在项目部焚烧杂草、垃圾。 18、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2)边报警,边抢救,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抢救,应首先切断可燃烧的来源。 (4)先救人,后救物,应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
(6)听指挥,莫惊慌,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7)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 19、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具体执行 (1)四懂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①防止触电;②防止引起火灾;
③可燃、易燃品、火源。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①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②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③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④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懂灭火方法 ①冷却灭火方法;②隔离灭火方法;③窒息灭火方法;④抑制灭火方法。 懂逃生方法
①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②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③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④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婪财物;
⑤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⑥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⑦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⑧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
⑨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
⑩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2)四会 会报警
①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②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
③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报警越早,损失越小。使用座机、手机拨打'119'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楼层等) 起火物质(燃烧物)是什么。
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凶猛,燃烧了几间屋或几层楼等)
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 拔掉保险销,二握 握住喷管喷头,三压 压下握把,四准 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会扑救初期火灾
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第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①按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②酌情通报情况,防止混乱;③分组实施引导 消防四个能力
'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即: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提高社 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3)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单位应建立防火检查、巡查队伍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做到'十查十禁'
一查设施器材 禁损坏挪用二查通道出口 禁封闭堵塞三查照明指示 禁遮挡损坏四查装饰装修 禁易燃可燃五查电器线路 禁私搭乱接六查用电设备 禁违章使用七查吸烟用火 禁擅用明火八查场所人员 禁超员脱岗九查物品存放 禁违规存储
十查人员住宿 禁三合一体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单位应建立两支队伍(灭火第一战斗力量队伍、灭火第二战斗力量队伍)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掌握'三'原则:
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消防队报警、保障火场通讯联络
灭火行动组-利用本单位消防器材设备灭火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安全维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熟悉遇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火场逃生基本知识第一诀:熟悉环境 牢记出口第二诀:保持镇静 迅速疏散第三诀:正确引导 有序疏散第四诀:不入险地 不恋财物 第五诀:简易防护 蒙鼻匍匐第六诀:善用通道 莫入电梯第七诀:火已及身 切勿惊恐第八诀:避难场所 固守待援第九诀:发出信号 请求救援第十诀:缓降逃生 滑绳自救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六掌握'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岗位火灾急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技能
掌握安全疏散线路及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员工上岗、转岗均应经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12篇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 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 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 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 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
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 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
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13篇 液化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则
一、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有消防档案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四、有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4篇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 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 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 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 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 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 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前,保卫处应对*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 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 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 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5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消防管理工作要求;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处罚与奖励。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244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189号《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3、组织领导与分工
3.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分管经理负责制。公司综合事务部、基层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监督员,构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由综合事务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权负责。各基层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4.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4.1.2 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防火安全工作。
4.1.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1.4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 有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4.2.1 各岗位应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
4.2.2 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防火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
4.2.3 每个职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4.2.4 各处(厂)、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重点防火科室(部门)要有落实防火责任的具体措施,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
4.3 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干部
4.3.1 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报公安处登记备案。
4.3.2 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
4.3.3 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用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发展的需要。
4.4 有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4.4.1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a、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
b、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c、动火、用电审批制度;
d、岗位、工种防火责任制度;
e、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f、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月度考核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g、建筑防火审验报批制度;
h、消防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i、奖惩制度。
j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4.4.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际标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落实。
4.4.3 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节假日要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职责明确,检查细致,记录清楚。
4.5 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4.5.1 坚持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车间、班组要做到日洁日清。
4.5.2 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案,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暂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持记录,并执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1 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6.2 重点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有效地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
4.7 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7.1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消防知识和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
4.7.2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油漆工,必须经过消防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3 对新工人和变换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防火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7.4 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4.7.5 对上级消防部门下达的文件、通报及其学习材料,要迅速传达贯彻执行,认真做好记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综合事务部。
4.8 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4.8.1 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档案齐全,内容完善,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
4.8.2 各单位所属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灭火预案和自防自救方案。
4.8.3 义务消防组织每年必须组织二次以上灭火自救演习。船舶、油库、液化气站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灭火演习或演练每季至少一次。
4.8.4 各基层单位领导每年要与公司鉴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4.9 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4.9.1 各单位对消防器材的需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上报综合事务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9.2 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需求配置相应用途的灭火器,要求做到“三知”即:知道灭火器的存放位置;知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知道各种灭火器的用途及灭火原理。
4.9.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4.9.4 对重点危险部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
4.9.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
5.1 消防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
5.2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5.3 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以此细则为依据,组织实施所辖部门的一切消防活动。定期参加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消防安全管理经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5.4 公司属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自评。每月25日前将考核自评表报综合事务部。
5.5 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100分制)
5.5.1 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a、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健全,有分管领导负责,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10分)
b、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健全;(5分)
c、义务消防组织健全;(5分)
5.5.2 消防安全管理
a、落实公司防火责任制度情况;(5分)
b、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好学习内容、出勤记录情况;(10分)
c、贯彻执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情况;(10分)
d、开展自检自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5分)
e、执行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情况;(10分)
f、对职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5分)
g、对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5分)
h、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5分)
i、重点防火部位及特殊工种,职工上岗培训情况;(5分)
j、火灾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10分)
5.5.3 消防安全基础管理
a、各级消防安全基础档案健全,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5分)
b、有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5分)
5.6 综合事务部将依照以上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5.7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考核、总结评比。
6、处罚与奖励
6.1 处罚
6.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2.1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取劝阻的;
6.2.2 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6.2.3 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6.2.4 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6.2.5 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2.6 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3.1 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6.3.2 私自安装电炉的;
6.3.3 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3.4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3.5 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象,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
6.3.6 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6.3.7 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6.4 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除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外,视后果轻重从该单位的工资含量中扣除罚款。
6.4.1 100元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元;
6.4.2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1000元;
6.4.3 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0元;
6.4.4 10000元(含)以上的火灾按火灾损失的50%扣罚。
6.4.5 对肇事人将根据事故的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奖励
6.6 奖励制度
6.6.1 公司属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6.6.2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办事,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奖励。
6.6.3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的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6.6.4 发现火情能及时报告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参加扑救,功绩显著人员,将予以奖励。
6.6.5 公司将以“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为依据,对所属各单位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7. 裁决与执行
7.1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处罚,50元(含)以下罚款由公安处裁决执行。
7.2 100元(含)以上罚款由人事处通过工资卡扣除,列入公安处奖励基金卡,作为消防安全奖励基金用。
8、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9、 本“细则”于2003年月日起执行。
10、相关记录
10.1消防安全业务考评表1
10.2灭火器材登记表2
10.3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4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5火灾事故报告表5
第16篇 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