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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 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 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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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学院商贸服务用房管理规定
zz学院商贸服务用房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校园商铺的经营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全校师生员工正常的生活秩序,经研究决定对校内商铺作如下规定:
1、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后勤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
2、 校内所有门面房的经营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学校周边地区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经营网吧、游戏厅等明令禁止的项目。
3、 承租人必须保证门面房为合法经营场所,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纠纷均由承租人负责,经营活动必需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所有证件及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所需费用自理,如需后勤服务中心提供帮助,承租人应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勤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积极协助。
4、 各商铺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标准和规定,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商标标识、无生产日期、无质保期、无包装、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5、 商贸广场为半地下室设计,没有排水和通风设施,为保持整个商业服务广场的良好环境,严禁在商铺经营餐饮、理发、烟花爆竹等产生油烟蒸气、污水污物、安全隐患的项目,所有经营项目须报后勤中心核准方可经营。
6、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违者由承租人负责修复,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在装修期间需在外墙体任何部位装设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宣传设施均需事先获得后勤中心核准方可施工安装。
7、 承租人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在指定地点规范经营,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不得影响他人经营,不得私搭乱建,违者将予以取缔。
8、 商业服务区和下沉广场内严禁停入一切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和一些小型车辆),违者将予以处罚。
9、 商业服务广场采取统一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定时开门营业,定时闭门休市,任何人不得在商业服务广场内留宿。
10、 违反上述规定的,后勤服务中心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租赁资格的处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不良纪录的第二年将不予续签租赁合同。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公司逐步提升校园综合服务质量,确保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高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并结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及《_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维修服务、教学服务、临时用工、会议服务、校园安保、学生公寓、校园绿化、特种设备维护、师生员工满意率、师生员工投诉。
二、考核措施
(一)后勤服务中心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每月考核,满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由三部分组成: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师生员工满意率调查、师生员工投诉。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内容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业务考核结果统计和公共卫生、维修服务、教学服务、临时用工、会议服务、校园安保、学生公寓、校园绿化、特种设备维护、师生员工满意率、师生员工投诉。(具体见附件1);师生员工满意率调查内容见附件2;师生员工投诉内容为针对附件1的内容的投诉。
(三)考核权重:后勤服务中心对物业管理公司考核占60%,教职工和学生满意率测评占40%,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师生员工投诉按附件1加倍扣分。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学院规定及管理考核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有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1.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
2.造成学院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或学院院级领导批评并下达纸质文件,认定当月考核不合格。
3.未按照后勤管理部门要求工作,受到学院批评,认定当月考核不合格。
4.师生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不满意率大于40%的,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每次考核由后勤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检查总结情况:统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业务考核结果、公共卫生是否达标、维修服务是否及时、教学服务、临时用工、会议服务、校园安保、学生公寓、校园绿化、特种设备维护情况。
2、后勤服务中心发放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具体见附表二),组织相关人员在每月的31日前完成,并将考核情况汇总报后勤(基建)处及相关院级领导。
四、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
设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后勤(基建)处、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教职工代表10人(在校园中的教职工随机抽查)、学生代表20人(在校园中的学生中随机抽查)。
五、考核结果应用
1、对考核不合格者,每次由学院向经营者按其履约保证金的1%收取违约金;如连续二个月月度考核不达标,学院将提出限期整改;凡连续5次不达标者,学院有权终止合同、处置经营者投资购置的设备、没收经营者剩余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2、对考核优秀者(90分及以上),每次由学院向经营者按其履约保证金的1%进行奖励。(并在合同期满后的招标中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从20--年3月1日起实行,由后勤(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5篇 学院后勤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透明实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服务)采购是指学校授权由后勤总公司自主采购的保证后勤工作正常运行的物资和服务,包括生产资料采购和委托社会服务采购。
第二条 物资(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质优价廉、诚实信用的原则,既保证生产工作高效运行,又保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原则上以定点采购为主,非定点采购为辅。定点采购是指各部门应从后勤总公司核准准入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中进行物资(服务)采购。特种材料和非常用材料可进行非定点采购。
第四条 非学校授权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后勤总公司向职能部门报告,纳入学校采购。
第二章 物资(服务)采购供应商准入及管理
第五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准入和管理由监察中心负责。
第六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由监察中心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参与,共同考察筛选。
第七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提供满足后勤总公司生产所需物资(服务)的能力。
(三)具备持续稳定的合格物资(服务)供应渠道和市场信誉。
(四)具备物资(服务)交付后的服务和支持、配套服务能力。
(五)应承诺所销售物资(服务)显着低于同期同物资(服务)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 监察中心应对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建立名册,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监察中心每年应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对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提出保留、清退、重新选择的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清退:
(一)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二)提供的物资(服务)价高质劣。
(三)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或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
(四)与采购人串通虚假采购套取资金的。
(五)不接受后勤总公司组织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物资(服务)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应先填写《后勤总公司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表》,详细填写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后交由监察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监察中心根据物资库存及实际需要审核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同意采购的填写同意意见,不同意采购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计划经监察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同意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主采购,在采购中应做好价格谈判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专项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单笔物资采购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同意。
第十七条 对确需外包的服务项目,由职能部门提交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外包服务项目由监察中心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参与,共同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察和价格谈判。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供应商和外包价格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第二十条 外包服务项目应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章 采购物资(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总公司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实行“零库存”,即根据即时和实际需要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是采购物资的管理者,应做好出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填写出入库凭据。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对留存物资应做好库存管理,建立物资领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外包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认为外包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物资(服务)采购监督及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采购物资的价格和质量,外包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中心应建立后勤总公司物资价格信息库,定期对采购物资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分析比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赔付和处罚外,视违纪程度,还将给予警告、转岗、报送学校等方式处理。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干扰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五)采购过程中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六)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第三十条 监察中心应定期向职能部门了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情况,主动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情况,对不能满足后勤总公司要求的,及时提出清退和更换建议。
第六章 采购物资(服务)报账流程
第三十一条 后勤总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账,不积压、不累积,原则上单笔结算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物资采购完成后应持发票和出入库清单报账,出入库清单应有办理人员签字,发票应有采购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监察中心审核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外包服务项目依据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四条 物资(服务)采购发票须经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后方能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6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秩序维护员日常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秩序维护员日常管理
六、秩序维护员日常管理
1.秩序维护员岗位职责明确,培训合格上岗。统一服装,持证上岗,纪律严明。做好每天值班、巡查记录,员工考勤、考核记录完备、详细。工作人员不缺勤、不脱岗。
2.严格遵守秩序维护员行为规范标准,确保仪容仪表、行为举止、礼貌用语、对待来访人员、接听电话以及同乘电梯等各项行为得体、规范。
3.确保秩序维护员人员相对稳定,有人员更换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新聘人员的交接工作以及培训工作。
4.确保秩序维护员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维护日常秩序,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汇报中心领导。
5.规范管理楼宇钥匙,钥匙的保管、领用、借用等实行登记制度。
6.按照排班在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交接班要碰头,接班人员不到,上一班人员不下岗,直至接班人员到岗。交接内容全面,不遗漏。
7.未经主管批准,不得私自调班,不私自在外兼职。
8.捡拾物品应主动上交项目主管、登记,并协助寻找失主。
9.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8篇 h医学院后勤管理处服务承诺
医学院后勤管理处服务承诺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形象,后勤管理处遵循“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工作方针,并对后勤管理工作作以下承诺:
一、树立“服务”理念,变“管理思维”为“服务思维”,切实为广大师生员工做好服务工作。
二、接待来访、来电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做到有信必复、有电必接、有问必答、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外来人员来我处办事,原则上立即办理,对一时不能办理的,告知办结时间。
四、接受监督,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处网页意见箱的信息处理及回复工作。
后勤管理处
二0__年_月_日
第9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0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四、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基本无裸露土地。
2.树木生长基本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的平均生长量,存活率不低于90%。树冠基本完整,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如树木死亡,及时补种。
3.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修剪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瓣均匀,做到树冠匀称,遮荫效果明显。灌木整形修剪每年2次以上,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瓣均匀。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做到及时修剪,逐步达到树形整齐美观,球类成形。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及时修剪,每年修剪不少于3次,做到枝叶紧密,无脱节。
4.草坪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长旺盛,草根基本不裸露,草坪成活率98%以上,叶色正常,生长季节基本不枯黄,及时对绿地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10cm以下;平时人工拔除草坪内杂草,杂草率10%以下。
5.按植物品种、生长情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1遍,花灌木增施追肥1遍,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理。
6.绿地整洁,生长良好,有斑秃及时补植;及时清理垃圾杂物。
7.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做好树木等安全防护措施。在夏季台风、暴风雨、冬季大雪过后,及时检查校区树木,如有倒下,及时扶正。
8.清除草坪内的杂草,落叶、枯树枝等,要做到绿化带内无杂草、纸屑等杂物。
第11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三、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1.保持道路、广场全天整洁干净,达到'九无'(无果皮、无纸屑、无塑膜、无痰迹、无污水、无暴露垃圾、无烟头、无乱张贴、路牙无泥沙),'四净'(路面净、果皮箱净、树穴绿化带净、地下通道净),一通'(下水道口通)。雨雪天气时,保证路面不积水、少结冰(中、大雪以上保证道路畅通)。
2.保持路灯、投射灯等无污迹、无乱张贴;保持校园内所有标识牌、宣传牌、信报箱、雕塑等清洁;除宣传栏外,其他地方无乱张贴。
3.保持校园内所有垃圾桶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保证无污迹、无粘附物、无异味、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垃圾盘布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地净;车容车貌保持整洁,设备完好无损;清理完垃圾,及时关好垃圾箱(楼)门。
4.自行车库设施,加强管理。停车场、公共车库、车棚要保持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杂物。车辆摆放有序。
5.做好消杀工作,按行业标准除'四害'。4月至11月,每季统一投放灭蟑、灭鼠、灭虫害药物至少3次,每两天对垃圾房消毒1次。
6.安排清洁工每日在校园内巡视,拾捡烟头等废弃物,保持道路干净,绿化区无杂物。
7.清理打捞河面非人工栽种的水生植物及漂浮物,保持河水清澈,无杂物。
第12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配电房日常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配电房日常管理
五、高低压配电房日常管理
1.值班人员严格遵循配电房安全操作制度,进行日常高低压配电房的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安全。
2.严格执行配电房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坚守岗位;思想集中,认真负责;不将食物带入值班室进餐,不在配电房干私活,聚众游戏、打牌;正确抄表,确保数据准确。
4.进行配电房日常打扫,确保配电房室内、外整洁、卫生,保持配电房设备整洁、卫生。
5.配电室发生电网网路停电,高低压设备线路出现事故时,值班人员首先进行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和中心,事后将详细情况记入工作日志。
6.定期对输配电设备、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缆等进行检修,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更换或修复。
7.实行配电房巡回检查制度,值班人员定时对规定地点做好巡查工作,对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上级主管汇报。
8.值班人员按排班在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擅离职守。交接内容全面,不遗漏。
第13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
二、公用设备设施管理
1.服务范围内的照明灯、水龙头、电扇、开关、插座、配电箱、供电线路、门窗、玻璃、锁、家具、卫生洁具等小修项目,接到报修立即处理,各项完好率达到95%以上。
2.做好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室外路灯、射灯、景观灯的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照明完好率95%以上。
3.保证卫生设备、排水管道及配件完备,破损的应维修;修缮后应做到给排水畅通,各部位零件齐全、灵活、有效,无跑、冒、漏、滴现象,能正常使用。保证清洁卫生,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建档工作。
4.做好各建筑物内的配电房、电梯、消防、安防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元器件齐全,能够正常运行。
5.做好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保证公用设备设施的清洁、正常和运行。对非正常的损坏,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上报主管。
6.定期做好各项公用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维修保养。
7.坚持做好维修回访制度。在维修结束后,中心主任或有关人员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维修质量及用户的各种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14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教学楼日常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教学楼日常管理
一、教学楼日常管理
1.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生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楼各项服务设施正常运作。
2.保持楼道、楼梯、门厅、公共部位的门窗玻璃、天台等整洁干净;做到地面无污垢、无积水、无痰迹、无废弃物;卫生间无异味、厕坑便具洁净无黄渍,镜面、水盆、台面无污点、光亮,台盆台面洁具无污渍;墙面无灰尘、无污渍、无脚印、无蛛网;保证各层通道的防火门、消防栓、灯具、指示牌、垃圾筒等公共设施清洁干净;纸篓随时清理。
3.保证办公室、教师休息室、教室及室内设备设施清洁干净;桌椅、讲台、窗台、黑板、地面、踏步、门楣、门套、墙面、墙角无积尘、光亮;桌斗内无杂质;黑板板面擦净,板槽内无粉末,黑板周围整洁;窗台无积尘,窗帘挂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4.负责教室、教师休息室的钥匙管理,按教学需求准时开、关教室,教学用具及时到位。
5.负责节约用电,中午、晚上无人上课、自修时的教室要及时关闭电源和相关电器设备设施。
6.捡拾物品及时上交楼管员做失物招领,不私自处理。
7.做好上、下课及各种考试电铃的管理。
8.杜绝管理服务不到位所造成的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15篇 学院后勤公司管理服务承诺
学院后勤总公司管理服务承诺
1、后勤总公司要义不容辞的坚决贯彻执行《__学院机关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诸条落实。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服务。
2、根据《__学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实施意见》,把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为学校节约一度电、一滴水。
3、水、电、暖维修,24小时值班。水暖维修值班室电话:7601427,电工值班室电话:7601425。水电暖维修随叫随到,换灯、更换起辉器,合电闸、更换水龙头等1小时以内完成。换暖气片、疏通下水管道,更换大、小便器,24小时内完成。地下管道破裂,需要开挖维修,工程较大的及时报告学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早完成。总之,维修要达到及时、彻底、高效。校内住宅楼内的水电暖维修,按照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时维修,费用由被维修住户承担。在水电暖维修方面,建立两个制度:一是巡视制度。维修人员每天要在各种建筑物内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维修之后,坚持'回访'制度。监督、检查维修质量和服务效果。
4、如遇停电、停水,做到及时通知,并起动紧急预案,千方百计解决有关部门的紧急用电问题和学生的饮用水问题。
5、学生公寓安全值班员24小时在岗。进一步落实学生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学生进出携带物品登记,搞好学生的咨询服务和公寓的安全防范,把值班室变成为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窗口。
6、卫生清洁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上午、下午各打扫一遍,平时保洁个人的清扫区域,做到干净整洁、地面无杂物。楼道清洁员要经常保持楼道、楼梯、墙裙、洗手间、厕所、扶手、门窗玻璃的干净整洁。厕所每月消毒一次,夏秋季节每周灭蝇一次,每年全校范围内灭鼠两次。平时发现老鼠、蟑螂随时杀灭,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7、草坪每月修剪一次,绿篱每年剪修四次。花草树木每年灭虫四次,植物生长所需的水肥要有保障。平时的管护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为创建绿色校园勤奋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8、教室管理站坚持24小时值班,按照上、下课作息时间,上下课打铃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西校区的学生食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管理。在硬件建设大量投入的前提下,提高软件管理的力度。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伙食成本,提高饭菜质量,保证学生就餐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学生伙食监督制度,吸收学生参与食堂的管理活动,积极创建标准化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