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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质量管理条例

第1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3篇 采煤安全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中高不够(1.8米),罚款100元;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1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棚及大档梁缺少柱子或柱子落压,每根罚款100元。

3、超前支护没背或没背紧者,每处罚款5元。

4、发现歪旋、迎山不照、伸蜷腿每对棚罚款20元。

5、落压柱每根10元。

6、采面棚距350-400mm,违者罚款10元。

7、采面网不连接一处罚款10元。

8、回采工作面上宽低于2米少1公分罚款10元。

9、帮顶少打一根椽子者罚2元。

10、空顶超过2公寸,每公寸罚款10元。

11、舍帮每空一处(低于三用阀以下者)罚款50元。

12、柱子低于60公分高于70公分,每根罚款10元。

13、防倒链发现一根不挂或不起作用一次罚款10元。

14、各区队卫生区不卫生,每米罚款5元。

15、采掘工作面每发现一次不挂瓦斯报警仪者罚款500元。

16、回采工作面打场厚度超过1米者,每10公分罚款20元。

17、中排柱子离溜子保持20公分,否则每处罚款10元。

18、回采工作面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前放顶一对罚款20元。

19、回采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定(大势法),每一处罚款50元。

2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回收在大档梁处,回收不及时罚款50元,(包括门帘闭子打严闭实)

21、回采工作面下运输巷回收不得落后5米,否则每超过1m罚款100元。

22、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每落后1米罚款100元。

23、回采工作面必须有足够备用材料。(长木不少于50根,短木不少于50根,铁钎椽不少于40根,荆筢不少于20捆,椽子不少于20捆,否则每少1件罚款5元。)

24、超前支护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25、采面冒顶2对以上罚款200元,造成风路不通罚款1000元。

26、回采工作面采放平行作业,一处罚款50元。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均触及安全红线,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仍进行作业。

2、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3、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5、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6、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4篇 l矿采煤安全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中高不够(1.8米),罚款100元;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1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棚及大档梁缺少柱子或柱子落压,每根罚款100元。

3、超前支护没背或没背紧者,每处罚款5元。

4、发现歪旋、迎山不照、伸蜷腿每对棚罚款20元。

5、落压柱每根10元。

6、采面棚距350-400mm,违者罚款10元。

7、采面网不连接一处罚款10元。

8、回采工作面上宽低于2米少1公分罚款10元。

9、帮顶少打一根椽子者罚2元。

10、空顶超过2公寸,每公寸罚款10元。

11、舍帮每空一处(低于三用阀以下者)罚款50元。

12、柱子低于60公分高于70公分,每根罚款10元。

13、防倒链发现一根不挂或不起作用一次罚款10元。

14、各区队卫生区不卫生,每米罚款5元。

15、采掘工作面每发现一次不挂瓦斯报警仪者罚款500元。

16、回采工作面打场厚度超过1米者,每10公分罚款20元。

17、中排柱子离溜子保持20公分,否则每处罚款10元。

18、回采工作面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前放顶一对罚款20元。

19、回采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定(大势法),每一处罚款50元。

2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回收在大档梁处,回收不及时罚款50元,(包括门帘闭子打严闭实)

21、回采工作面下运输巷回收不得落后5米,否则每超过1m罚款100元。

22、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每落后1米罚款100元。

23、回采工作面必须有足够备用材料。(长木不少于50根,短木不少于50根,铁钎椽不少于40根,荆筢不少于20捆,椽子不少于20捆,否则每少1件罚款5元。)

24、超前支护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25、采面冒顶2对以上罚款200元,造成风路不通罚款1000元。

26、回采工作面采放平行作业,一处罚款50元。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均触及安全红线,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仍进行作业。

2、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3、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5、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6、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5篇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

为加强项目各级施工人员责任心,有效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1、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各专业工长编写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并对班组进行现场交底工作,有必要时还应对于施工的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进行现场示范或过程指导。

2、主要或重要的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进行。

3、各工长要制定本工种的工程质量管理细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奖罚原则。

4、现场施工要按图进行。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和技术复核制度,对上一道工序的存在质量问题,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人员(主要指工长)有义务指出要求整改,并有权拒绝进行下一步施工。各工长和质检员应加强协作,搞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5、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主管工长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完后在当月十五日前送交监理组,以便监理组能按时填报本月质量报表,作出质量工作分析,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组成员有权力和责任发出质量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由相关责任人签收后认真按时完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质检员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对确实存在争议的问题,工长应在签收整改通知后注明,由项目领导裁决。对整改通知上问题的整改必须按时完成,有困难要及时提出,不得在延误后找理由推脱责任。

7、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保护自己和其他班组的成品或半成品。

8、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和试验由试验员和材料员按照公司有关管理程序进行,未经检验或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及其半成品严禁使用在工程中。

9、需经配置在现场加工使用的半成品或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配制,现场集中加工或配置的半成品或材料应设配合比计量标牌,做到计量准确。

10、项目由监理组、施工组、劳资员及项目领导定期组织进行班组施工质量评比活动,同时采取奖优罚劣措施。

11、项目将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由总工室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针对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止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质量通病和质量事故的出现。

12、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成立qc 活动小组,开展qc 攻关活动,有效地解决施工中出现地各种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13、工程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工程款的结算上采用优质优价制度,鼓励创优。

(二)有关奖罚条例

1、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而相关工长未及时作好质量技术交底的,对相关工长罚款50 元/次。工长交底清楚,作业班组不按照交底施工的,罚款300 元/次,由于不按照交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班组承担。

2、分部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未及时填报相应的质量技术资料,从而造成信息传递延误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 元/次。

3、工长拒签监理组发出的质量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或拒绝整改下道工序提出质量问题,罚款50 元/次,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接到通知后不积极组织整改的对工长罚款50 元/次,班组不积极完成工长的整改安排,工长有权力处罚班组或提请质检员对班组进行处罚。工长和质检员口头提出的整改要求与书面通知同样有效。

5、质检员和工长要共同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工长安排工作后要作好自我检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工长要经过自检认为合格后才能提请相关质检员正式验收,如果质检员在接到正式验收申请后一次抽检(或全检)合格率达不到85%以上,对报验工长罚款50 元/次;多处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则加倍处罚。

6、下道工序有权对上道工序进行监督,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若为抢进度接受不合格的上道工序,出现质量问题,下道工序施工人员至少承担相当于上道工序责任人50%的处罚(包括工长和施工班组)。

7、不注意进行成品保护的要承担相应造成的返工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 元以上的处罚。

8、项目每周组织一次质量评比活动,对现场各班组的完成工作进行实测实量。质量被评为优良并获得第一名的班组,项目给予1000元的奖励;质量被评为优良以下且排名在最后的两个班组则分别罚款1000 元;质量被评为不合格的班组当月工程款不予结算,同时给予1000-3000 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所有损失。相关工长和质检员的奖罚比照管辖班组的10%执行。连续一个月被评为优良的分项工程,施工班组奖励2000 元,主管工长和质检员嘉奖当月奖金的20%。

9、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能有效杜绝质量通病或显着改善工程质量的人员,由监理组以书面报告提请项目给予200-500 元的奖励。

10、质量事故的处理按照《公司质量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6篇 公司质量管理奖惩条例

某公司质量管理奖惩条例

1.目的

为促进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公司将围绕质量目标及其分解指标,对给公司产品质量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圆满完成质量目标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质量目标的、违反质量体系相关规定及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活动与人员。

3.职责

3.1对生产员工的质量奖惩,由品管部或生产部提出,经行政部签核,品质主管批准后实施;

3.2对车间主任级员工的奖惩,由部门经理提出经行政部经理签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3对部门经理的奖惩由总经理提出并批准。

3.4品管部经理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4.主要内容

4.1 质量奖惩

4.1.1公司设立年度质量奖和月度质量奖用于奖励生产一线的员工。月度奖为50元/人,年度奖为200元/人,纳入车间员工等级工资。

4.1.2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综合考虑避免损失的大小、是否属职责范围等因素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4.1.3对于年度内质量水平三次获得公司前三名、且每月均达到规定质量目标、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员工,及为公司质量水平的提高或为避免重大质量事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评为公司的质量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特别奖励。

4.1.4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质量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及公司财产损失的,对直接、主要责任人员按照《过失管理》相关条款处理。

4.1.5对造成严重损失或累次出现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根据损失大小、主观和客观的原因,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罚款可同时进行)。

4.2 车间质量奖考核方法

4.2.1员工的考核

4.2.1.1各车间生产工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对违规操作的人员给予10~100元的处罚,如因此造成产品不合格,追加不合格品处罚,并视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4.2.1.2同一工序多人或小组操作,奖惩责任不能区分到个人时,由成员平均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分摊。

4.2.1.3对生产过程中故意以次充好,弄虚做假者,不按权限规定私下处理,或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情况,第一次给予最后警告;第二次开除。

4.2.1.4试模过程不列入考核范围,但操作人员有责任及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向上级反映,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2.1.5自检互检,操作工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操作前检查物料、操作完检查产品是否合格。不合格品自检发现并即刻自行纠正,扣罚按照质量奖系数1/2计算;未发现,流到下一道工序,互检时发现,则按照质量奖系数全额处罚。每一位操作工有责任检验前面工序的产品质量,根据操作规程,互检未能及时发现上一工序的质量问题,继续加工,则同样按照不合格品处罚。

4.2.1.6因模具、设备、工装非计划性故障造成产品不合格,在自检时发现,不记入对应操作工的不合格数;但是操作工必须停机,通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以免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调试、维修完成并确认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继续生产造成的不合格,记操作人员的不合格数。

4.2.2.7顾客处发现的不合格品,上述条款同样适用,处罚不底于质量奖系数的2倍。

4.2.2.8批量生产时,对来料批次不合格,奖励首先发现人10~30元,如果已经明确检验方法和标准,由操作工协助在线挑检,质量奖参照过去或临时调整质量奖系数计算。

4.2.2.10操作工必须保护好产品标识的完整性和追溯性,如丢失标识,造成不合格产品不能追溯到责任人时,扣罚按照2元/个。

4.2.2.11批次不合格超过30个为批次不合格,直接责任人处罚50~200。

批量处罚分级参考:

产品处置 报废 可返工(不包括后加工遗漏) 无需返工

处罚金额 200~ 150 150 ~ 100 100 ~ 50

不合格率% 0 ~10 ~30 ~50 ~70~90 ~ 100

基数+ 0 10 20 30 40 50

4.2.2.12员工质量意识淡薄,要求整改纠正时质量态度恶劣,视情节严重,扣除10~200元,并视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则追加不合格品处罚。

4.3车间主任考核

4.3.1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质量情况负全责,如出现批量事故和员工质量意识产生的处罚,该车间直接领导(主任)或间接领导承担监督管理失职责任,处罚按照直接责任人处罚数额的 1/3~1倍。

4.3.1车间主任质量考核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具体参加车间主任绩效考核表;

4.3.2当出现以下任一项时,扣除该车间主任当月全部批量事故分数。

a. 损失2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b. 因加工问题造成的整批顾客退货或索赔或产品推迟出货。

4.4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责任人扣款最高限额为:车间主任500元,普通员工200元;如造成损失严重、或在操作中态度恶劣的将按照相关的行政处分及过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5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的计算方法是:发现总数×奖励基数=奖金。

奖励基数按不合格发现的难易、不合格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定为0.1,0.3,0.5三档。每发现一批批量不合格,奖金下限为10元、上限为1000元,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奖金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奖金上下限额,则要按上下限额处理。如果批量不合格由多人发现,则均分或根据实际协调分享奖金。

5.奖惩程序

5.1生产线发现的不合格奖惩,车间检验员负责每日统计各工序的不合格品数量并确定责任人(同时让本人或车间主任及以上所属领导)。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不合格数据汇总报品管部门,由品管部有关人员负责统计,并将结果交生产部/车间,纳入当月工资计算,现场公布,报备行政部。

5.2批量事故或其他原因的质量奖惩及非生产员工的质量奖惩,按照

职责权限,由提出部门根据相关的检验结果、质量记录、统计报告或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等依据,填写事件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通告。每月4日前交本人、本部门、行政及留底各一份。行政部根据奖惩单在被奖惩人的当月工资发放时兑现。

5.3对于批量事故或顾客反馈,由品管部组织编制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报告,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7篇 全面质量管理奖罚条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条例采用直接扣分值和加分值制,综合每月总经理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检查所扣分及平时由总经办、值班经理巡视检查扣分的分值来减发各部门当月绩效、考评工资,部门工作特别出色,可酌情加分(质效分值为每分5元)。

第二条、质检对象:房务部、餐饮部、康乐部、厨房、工程部、营销部、财务部、保安部、总经办。质效分值为每分5元。

第三条、质检内容

1、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质量;

2、员工仪容仪表、礼节礼貌、组织纪律;

3、服务操作规程;

4、硬件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

5、客人投诉、表扬及建议等。

第四条、具体实施评定办法

由总值班经理、质检员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到人力资源部。月末统计总分后给予处罚和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五条、奖励细则

1、对酒店管理、服务做出重大贡献者,特别是在对重要顾客的服务中获得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的,应给予重奖,视成绩大、小奖3-20分。

2、服务质量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2-5分。

3、严格控制成本,有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2-10分。

4、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使酒店免受损失者,奖励2-50分。

5、服务周到、热情,忠于职守,并经常得到顾客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者,奖励1-5分。

6、拾金不昧者,奖励2-10分。

7、举报跑单、多收顾客的钱财或其他有损酒店利益的行为并查有实据者,奖励1-10分。

8、对宾馆经营出谋划策,提出有价值建议或使酒店取得明显效益者,奖励2-150分。

9、为保护宾客、员工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有特殊功劳者,奖励2-10分。

10、在顾客有误会或受到宾客无理取闹、打骂的情况下,仍尽心尽力工作,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者,设忠诚工作奖,奖励2-10分。

11、部门工作突出,每月所受质检扣分最少,被评选为优秀部门,可酌情加部门质效分(3-10分)。

12、员工举报违规、违纪行为(除向其保密外),奖2-50分。

13、注重酒店形象,维护酒店声誉受到酒店领导表扬者奖2-10分/次。

14、服务态度好,处处为宾客着想,帮助顾客解决困难,妥善处理顾客病、伤,受到宾客书面表扬者,奖2-10分。

15、清洁卫生检查优,能长期保持者,奖2-10分。

16、见义勇为、维护酒店利益,对发现、排除重大隐患事故者,奖5-20分。

17、员工当月无不良记录,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奖5-20分。

18、技术革新,为酒店节能降耗作出贡献者奖10-50分。

19、代表酒店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奖励及名次者,奖20-50分。

20、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菜品创新,带来可观经济效益者,奖10-100分。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六条、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1、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分钟给予警告,累计6-10分钟扣1分。累计11-30分钟扣5分,累计30-60分钟扣10-20分。累计1小时以上扣30-100分。

2、不修仪容,不着整齐的制服,不戴工号牌或戴禁戴的装饰物者,(扣1-3分)。

3、工装脏、皱褶、不扣衬衣或外套领扣、挽袖、破损、开线掉(扣1-2分)。

4、女员工宜淡妆,不能浓妆艳抹,避免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手镯、(结婚戒指除外)、手链、项链、胸针等(违反扣1-2分)。

5、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行走或乘坐电梯者(因工作除外),违反扣(1-4分)。

6、当班时串岗,围堆聊天,擅自调班者,扣1-3分。

7、在酒店公共场所大声说笑,嬉笑打闹者,扣1-3分。

8、无礼貌用语,缺乏笑容,缺乏热情者,扣1-3分,发现三次以上,予以警告或调换工种。

9、掌握基本常用礼节(问候礼节、称呼礼节、应答礼节、迎送礼节、操作礼节),违反每项扣2分。

10、公共场所内做到'三让、三轻、无恶语',违反每项扣1-2分。

11、同客人交谈,注意倾听、精神集中、表情自然,不随意打听客人的谈话或插嘴,违反扣1-2分。

12、非当班时间,私自在客用场所逗留、闲逛者,扣1-3分。

13、在服务工作时服务姿态不佳者,扣1-2分。

14、未经允许使用提供给顾客的设施、设备、用品者,扣1-2分。

15、禁止大声呼叫、哼歌,在客人服务中有不良行为(违反扣1分)。

16、在客人面前禁止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挖耳、鼻子、眼屎、搓泥垢、抓头捎痒、修指甲、照镜子,扣1分。

17、工作中对客服务不使用普通话,扣2分。

18、见了客人、上司不问候、不微笑,扣2-5分。

19、见了客人及领导不站立,不迎接,扣2-5分。

20、上班脱岗,扣2-5分。

21、员工吵架,扣10-20分,打架者立即开除。

22、泄露酒店机密,扣5-100分。

23、管理人员不认真传达、落实上级指示,不处理部门问题,不检查清洁卫生,违反扣10-20分。

24、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使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者,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扣5-20分。

25、不准带非酒店员工到工作岗位及员工宿舍,违反扣10-20分。

26、浪费酒店物资、物品能源(水、电、气等)的行为,违反扣5-20分。

27、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扔烟头杂物,做到制止别人乱扔,随手拾起地面的垃圾,违反扣1-3分。

28、工作不积极、不负责任,带情绪上班,态度恶劣,引起宾客不满者,扣5-20分。

第七条、工作区域清洁卫生质量

1、庭院、停车场干净、无垃圾,违反扣2-5分。

2、花木、花瓶、盆景、工艺品无灰尘、无异味、无害虫,违反每项扣1分。

3、照明灯具无灰尘、玻璃明亮、镜面无迹印,违反每项扣1分。

4、地面无污迹、无异味、洁净、无卫生死角,违反每项扣2分。

5、门窗和镜面无灰尘、玻璃明亮、镜面无迹印,违反每项扣1分。

6、楼梯、栏杆、地脚线无灰尘、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7、通道、过道、门厅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物、无卫生死角,保持畅通,违反每项扣1分。

8、天花板无灰尘、无迹印、无蛛网,违反每项扣1分。

9、台面、家具无灰尘、无指印、水印、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10、指示牌、收款柜、宣传架、工作台无灰尘无污迹,能正常使用,违反每项扣1分。

11、窗帘无污迹、无脱钩,违反扣1分。

12、行李车、残疾车、衣架、垃圾桶干净,无积尘、明亮,违反每项扣1分。

13、布草间整洁无污迹、无毛发、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4、空调、电视、冰箱、冰柜等电器设备无灰尘、无污迹,能正常使用,违反每项扣1分。

15、房门内外、顶柜、门把、回门器无尘、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16、电源插座、空调开关无尘,违反每项扣1分。

17、卫生间洁具洁净、无异物、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8、房间内空气洁净、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9、浴帘、浴室无水迹、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20、工作车干净、无污渍,摆放有序,违反扣1分。

21、金属器具光亮无积尘、无油污、水迹,违反每项扣1分。

22、各种外用工具无积尘、无油污,违反每项扣1分。

23、地毯干净、无污迹、无异味、无杂物,违反每项扣1分。

24、瓷器无灰尘、无污迹、无油渍,违反每项扣1分。

25、玻璃器具无灰尘、无污迹、无指纹印,违反每项扣1分。

26、食品有合格证、无过期、腐败变质,违反每项扣1-5分。

27、消防设备的外部无灰尘、摆放整齐,违反每项扣1分。

28、厨房用具、工具、设备干净、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记,违反每项扣1分。

29、食品'四隔离',违反扣1分。

30、下水道、过滤网冲洗干净,违反每项扣1分。

31、库房物品摆放有序、分类存放、有标签、无杂物,违反每项扣1分。

第八条、操作规程

(一)、餐饮部

1、摆台规范、标准制一,不缺项,违反每项扣1分。

2、熟悉当日菜品情况,不允许点出已沽清菜品,违反每项扣2分。

3、掌握当日预定情况,了解预订单位、经办人、姓名、时间、标准、联系电话,违反每项扣2分。

4、热情待客,迎送到位,违反每项扣1分。

5、与宾客、上司对立行走不主动让道、问好,违反每项扣2分。

6、客人到达时,按先宾后主的原则,为宾客拉椅让座,违反每项扣1分。

7、点菜时,根据客人的多少,提醒客人控制点菜的数量,违反扣1分。

8、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上酒水、上凉菜,15分钟内上热菜,违反扣3分。

9、主动为客人点烟,将脱下的衣服挂好等细节服务,违反每项扣1-4分。

10、严格按照服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服务环节,违反每项扣1-4分。

11、正常情况下送餐服务应在接单后15分钟内完成任务,违反扣1分。

12、严禁携带私人物品进入营业场所,违反扣1分。

(二)、房务部

1、客房房间用品按规定摆放,不缺项,违反每项扣1分。

2、严格按照岗位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某个环节,违反每项扣1分。

3、熟悉各楼层房间价格和房态,违反扣1分。

4、熟悉房间设施设备情况,能正确使用,违反扣1分。

5、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报表,违反扣1分。

6、库房工作车、物品(工具)分类摆放整齐,违反每项扣1分。

7、一般情况下整理房间在30分钟内完成,违反扣1-3分。

8、不得挪用客用品或将客用品带出酒店,违反扣20-100分。

9、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违反扣5分。

10、客人退房后,查房迅速、准确不遗漏,按程序操作,应在2分钟内完成,违反扣1-3分。

11、严格遵守《客房管理制度》,违反扣1-3分。

(三)、前厅部

1、熟悉酒店各部门营业时间、服务项目及价目,违反扣1分。

2、准确记录客人的预定要求,正确填好交班本,违反扣1-3分。

3、严格按照服务操作规程进行接待服务,不得擅自取消某一环节,违反每项扣2-5分。

4、宾客到达酒店后,礼宾员应主动为其开门、问好、热情接待,严禁冷漠、不理睬,违反扣2-5分。

5、宾客到达前厅后,接待员应主动问好、热情接待,根据客人要求做准确而详细的介绍,严禁冷漠、不理睬,违反扣2-5分。

6、团队接待,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跟踪服务,起到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作用,违反扣1-3分。

7、建立客房档案及客人投诉书面整理上报情况,违反扣2分。

8、网络部负责定期进行计算机储存、设备清理杀毒,保证计算机无毒运行,违反扣1-2分。

9、客人到达总台,应在2分钟内完成入住登记,违反扣1分。

10、严格遵守《前厅销售管理制度》,违反扣1分。

(四)、康乐部

1、物品按规定摆放,不缺项,违反扣1分。

2、严格按照岗位程序进行接待服务,不得擅自取消某个环节,违反每项扣1分。

3、熟悉康乐各项服务项目及价目,违反扣1分。

4、熟悉各种酒水名称、价目,违反扣1分。

5、热情待客、迎送到位,违反扣1分。

6、严格遵守《宾馆管理制度》,违反扣1-10分。

(五)、保安部

1、忠于职守,警觉性高,违反扣1分。

2、停车场保证进出车辆的畅通,指挥车辆停放有序,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发放停车证,执行物价部门的车辆收费标准,保护车辆安全,违反扣1-10分。

3、禁止小商贩进入酒店区域,违反扣1分。

4、搬运物质(物品)出停车场时,必须凭出门条,做好记录,违反扣2-5分,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5、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按规定区域内停车,不得随意乱放,违反扣1分。

6、每周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违反扣1-2分。

7、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是否有效,能正常使用,违反扣2-5分。

8、集中义务消防训练1次以上,进行业务学习和实地灭火演练,违反扣1分。

9、紧急事件,需保安部协助应在3分钟赶到现场,违反扣2分。

10、严格遵守《保安管理制度》,违反按管理制度进行扣罚。

(六)、工程部

1、未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严禁出入配电房等重地,违反扣1-2分。

2、每月对客房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违反扣2分。

3、遵守工程部门的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取消操作规程,违反扣1-3分。

4、一般维修从接到《维修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报修修复不超过8个工作小时,不能修复,回复不超过2小时,违反扣1-5分。

5、加急维修,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解决,对不能修复,回复时间必须在1小时内,违反扣1分。

6、值班人员有高度责任心,及时发现故障,并做好记录,对不能修复事项,应立即通知上级,违反扣2分。

7、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违反者,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硬件设施维护与保养

1、图文、信息标志正规、完整、无褪色、无变形,违反扣2分。

2、花木、盆景无枯枝败叶、修剪效果好,违反扣1分。

3、照明灯具完好、有效,违反扣1分。

4、地面平整、无破损,违反扣1分。

5、门窗无破损、完好有效,违反扣1分。

6、天花板无破损、无变形、无脱落,违反扣1分。

7、墙面、墙纸无破损、无裂痕、无脱落,违反扣1分。

8、扶梯无脱落、无破损,违反扣1分。

9、柱子无破损、无脱落、无划痕,违反扣1分。

10、回门器无故障、完好使用,违反扣1分。

11、家具稳固、完好、无变形、无胶漆、无破损,违反扣2分。

12、电视、电话等电器设备完好、有效无破损,违反扣1分。

13、窗帘挂整齐、无破损、无脱钩,违反扣1分。

14、印刷品完好、正规、字迹图案清晰、无皱者、无涂抹,违反扣1分。

15、文件夹平整、无划痕,违反扣1分。

16、布草完好、无破损,违反扣1分。

17、各种单据完整、无缺损,违反扣1分。

18、面盆、马桶、浴室等无堵塞,违反扣1分。

19、不锈钢制品、器具光亮、不变形定期保养,违反扣1分。

20、健身设施设备有效、完好、定期保养,违反扣1分。

21、玻璃器具无裂痕、完好,违反扣1分。

22、地毯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变形,违反扣1分。

23、瓷器无缺口、无裂痕、完好,违反扣1分。

24、定期对空调、抽油烟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整形和保养,违反扣1分。

25、灭火箱等消防设备齐全、定期检查,违反扣1分。

第十条、宾客投诉

1、电话询问,回头交换宾客意见或局面反映情况,一般性合理投诉(经调查属实)扣3-10分。

2、因员工个人工作原因造成客人投诉、打折、拒付,需员工个人负责赔偿,扣5-20分。

第8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9篇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三)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地技术员,质量员应向各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盲目施工,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条例处理,班组长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上岗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格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西安市质量验收规范操作,生天由工地质量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处以21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无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奖励。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50-1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持材料费,放样支模几何尺寸不符合罚款3元/处。

3、钢筋取样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5元,绑扎不符合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5元/处,弯起点偏移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6元。

4、砌砖工程出现 同缝瞎疑现象每处罚款2元,漏放拉结筋罚每处2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正确罚款5元/处,灰缝隙不饱满每米0.5元,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每米1元,墙面砂灰光洁,落地灰清扫干净,辅灰不超过50cm,砌砖湿度不低于70%。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罚款3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3元/处,空鼓2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要水平,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费及人工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到施工点,如发现一次按每翻斗车罚100元。

8、其它分部分项工程的处罚条例另行公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个人承担。

四、罚款处理由质量员列出清单(以一个月为单位),项目经理批准后交财力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从职工(班组当月工资中扣除。

____项目部

第10篇 酒店全面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酒店全面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采用直接扣分值和加分值制,综合每月总经理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检查所扣分及平时由总经办、值班经理巡视检查扣分的分值来减发各部门当月绩效、考评工资,部门工作特别出色,可酌情加分(质效分值为每分5元)。

第二条、质检对象:房务部、餐饮部、康乐部、厨房、工程部、营销部、财务部、保安部、总经办。质效分值为每分5元。

第三条、质检内容

1、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质量;

2、员工仪容仪表、礼节礼貌、组织纪律;

3、服务操作规程;

4、硬件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

5、客人投诉、表扬及建议等。

第四条、具体实施评定办法

由总值班经理、质检员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到人力资源部。月末统计总分后给予处罚和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五条、奖励细则

1、对酒店管理、服务做出重大贡献者,特别是在对重要顾客的服务中获得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的,应给予重奖,视成绩大、小奖3-20分。

2、服务质量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2-5分。

3、严格控制成本,有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2-10分。

4、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使酒店免受损失者,奖励2-50分。

5、服务周到、热情,忠于职守,并经常得到顾客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者,奖励1-5分。

6、拾金不昧者,奖励2-10分。

7、举报跑单、多收顾客的钱财或其他有损酒店利益的行为并查有实据者,奖励1-10分。

8、对宾馆经营出谋划策,提出有价值建议或使酒店取得明显效益者,奖励2-150分。

9、为保护宾客、员工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有特殊功劳者,奖励2-10分。

10、在顾客有误会或受到宾客无理取闹、打骂的情况下,仍尽心尽力工作,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者,设忠诚工作奖,奖励2-10分。

11、部门工作突出,每月所受质检扣分最少,被评选为优秀部门,可酌情加部门质效分(3-10分)。

12、员工举报违规、违纪行为(除向其保密外),奖2-50分。

13、注重酒店形象,维护酒店声誉受到酒店领导表扬者奖2-10分/次。

14、服务态度好,处处为宾客着想,帮助顾客解决困难,妥善处理顾客病、伤,受到宾客书面表扬者,奖2-10分。

15、清洁卫生检查优,能长期保持者,奖2-10分。

16、见义勇为、维护酒店利益,对发现、排除重大隐患事故者,奖5-20分。

17、员工当月无不良记录,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奖5-20分。

18、技术革新,为酒店节能降耗作出贡献者奖10-50分。

19、代表酒店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奖励及名次者,奖20-50分。

20、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菜品创新,带来可观经济效益者,奖10-100分。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六条、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1、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分钟给予警告,累计6-10分钟扣1分。累计11-30分钟扣5分,累计30-60分钟扣10-20分。累计1小时以上扣30-100分。

2、不修仪容,不着整齐的制服,不戴工号牌或戴禁戴的装饰物者,(扣1-3分)。

3、工装脏、皱褶、不扣衬衣或外套领扣、挽袖、破损、开线掉(扣1-2分)。

4、女员工宜淡妆,不能浓妆艳抹,避免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手镯、(结婚戒指除外)、手链、项链、胸针等(违反扣1-2分)。

5、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行走或乘坐电梯者(因工作除外),违反扣(1-4分)。

6、当班时串岗,围堆聊天,擅自调班者,扣1-3分。

7、在酒店公共场所大声说笑,嬉笑打闹者,扣1-3分。

8、无礼貌用语,缺乏笑容,缺乏热情者,扣1-3分,发现三次以上,予以警告或调换工种。

9、掌握基本常用礼节(问候礼节、称呼礼节、应答礼节、迎送礼节、操作礼节),违反每项扣2分。

10、公共场所内做到'三让、三轻、无恶语',违反每项扣1-2分。

11、同客人交谈,注意倾听、精神集中、表情自然,不随意打听客人的谈话或插嘴,违反扣1-2分。

12、非当班时间,私自在客用场所逗留、闲逛者,扣1-3分。

13、在服务工作时服务姿态不佳者,扣1-2分。

14、未经允许使用提供给顾客的设施、设备、用品者,扣1-2分。

15、禁止大声呼叫、哼歌,在客人服务中有不良行为(违反扣1分)。

16、在客人面前禁止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挖耳、鼻子、眼屎、搓泥垢、抓头捎痒、修指甲、照镜子,扣1分。

17、工作中对客服务不使用普通话,扣2分。

18、见了客人、上司不问候、不微笑,扣2-5分。

19、见了客人及领导不站立,不迎接,扣2-5分。

20、上班脱岗,扣2-5分。

21、员工吵架,扣10-20分,打架者立即开除。

22、泄露酒店机密,扣5-100分。

23、管理人员不认真传达、落实上级指示,不处理部门问题,不检查清洁卫生,违反扣10-20分。

24、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使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者,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扣5-20分。

25、不准带非酒店员工到工作岗位及员工宿舍,违反扣10-20分。

26、浪费酒店物资、物品能源(水、电、气等)的行为,违反扣5-20分。

27、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扔烟头杂物,做到制止别人乱扔,随手拾起地面的垃圾,违反扣1-3分。

28、工作不积极、不负责任,带情绪上班,态度恶劣,引起宾客不满者,扣5-20分。

第七条、工作区域清洁卫生质量

1、庭院、停车场干净、无垃圾,违反扣2-5分。

2、花木、花瓶、盆景、工艺品无灰尘、无异味、无害虫,违反每项扣1分。

3、照明灯具无

灰尘、玻璃明亮、镜面无迹印,违反每项扣1分。

4、地面无污迹、无异味、洁净、无卫生死角,违反每项扣2分。

5、门窗和镜面无灰尘、玻璃明亮、镜面无迹印,违反每项扣1分。

6、楼梯、栏杆、地脚线无灰尘、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7、通道、过道、门厅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物、无卫生死角,保持畅通,违反每项扣1分。

8、天花板无灰尘、无迹印、无蛛网,违反每项扣1分。

9、台面、家具无灰尘、无指印、水印、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10、指示牌、收款柜、宣传架、工作台无灰尘无污迹,能正常使用,违反每项扣1分。

11、窗帘无污迹、无脱钩,违反扣1分。

12、行李车、残疾车、衣架、垃圾桶干净,无积尘、明亮,违反每项扣1分。

13、布草间整洁无污迹、无毛发、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4、空调、电视、冰箱、冰柜等电器设备无灰尘、无污迹,能正常使用,违反每项扣1分。

15、房门内外、顶柜、门把、回门器无尘、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16、电源插座、空调开关无尘,违反每项扣1分。

17、卫生间洁具洁净、无异物、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8、房间内空气洁净、无异味,违反每项扣1分。

19、浴帘、浴室无水迹、无污迹,违反每项扣1分。

20、工作车干净、无污渍,摆放有序,违反扣1分。

21、金属器具光亮无积尘、无油污、水迹,违反每项扣1分。

22、各种外用工具无积尘、无油污,违反每项扣1分。

23、地毯干净、无污迹、无异味、无杂物,违反每项扣1分。

24、瓷器无灰尘、无污迹、无油渍,违反每项扣1分。

25、玻璃器具无灰尘、无污迹、无指纹印,违反每项扣1分。

26、食品有合格证、无过期、腐败变质,违反每项扣1-5分。

27、消防设备的外部无灰尘、摆放整齐,违反每项扣1分。

28、厨房用具、工具、设备干净、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记,违反每项扣1分。

29、食品'四隔离',违反扣1分。

30、下水道、过滤网冲洗干净,违反每项扣1分。

31、库房物品摆放有序、分类存放、有标签、无杂物,违反每项扣1分。

第八条、操作规程

(一)、餐饮部

1、摆台规范、标准制一,不缺项,违反每项扣1分。

2、熟悉当日菜品情况,不允许点出已沽清菜品,违反每项扣2分。

3、掌握当日预定情况,了解预订单位、经办人、姓名、时间、标准、联系电话,违反每项扣2分。

4、热情待客,迎送到位,违反每项扣1分。

5、与宾客、上司对立行走不主动让道、问好,违反每项扣2分。

6、客人到达时,按先宾后主的原则,为宾客拉椅让座,违反每项扣1分。

7、点菜时,根据客人的多少,提醒客人控制点菜的数量,违反扣1分。

8、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上酒水、上凉菜,15分钟内上热菜,违反扣3分。

9、主动为客人点烟,将脱下的衣服挂好等细节服务,违反每项扣1-4分。

10、严格按照服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服务环节,违反每项扣1-4分。

11、正常情况下送餐服务应在接单后15分钟内完成任务,违反扣1分。

12、严禁携带私人物品进入营业场所,违反扣1分。

(二)、房务部

1、客房房间用品按规定摆放,不缺项,违反每项扣1分。

2、严格按照岗位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取消某个环节,违反每项扣1分。

3、熟悉各楼层房间价格和房态,违反扣1分。

4、熟悉房间设施设备情况,能正确使用,违反扣1分。

5、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报表,违反扣1分。

6、库房工作车、物品(工具)分类摆放整齐,违反每项扣1分。

7、一般情况下整理房间在30分钟内完成,违反扣1-3分。

8、不得挪用客用品或将客用品带出酒店,违反扣20-100分。

9、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违反扣5分。

10、客人退房后,查房迅速、准确不遗漏,按程序操作,应在2分钟内完成,违反扣1-3分。

11、严格遵守《客房管理制度》,违反扣1-3分。

(三)、前厅部

1、熟悉酒店各部门营业时间、服务项目及价目,违反扣1分。

2、准确记录客人的预定要求,正确填好交班本,违反扣1-3分。

3、严格按照服务操作规程进行接待服务,不得擅自取消某一环节,违反每项扣2-5分。

4、宾客到达酒店后,礼宾员应主动为其开门、问好、热情接待,严禁冷漠、不理睬,违反扣2-5分。

5、宾客到达前厅后,接待员应主动问好、热情接待,根据客人要求做准确而详细的介绍,严禁冷漠、不理睬,违反扣2-5分。

6、团队接待,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跟踪服务,起到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作用,违反扣1-3分。

7、建立客房档案及客人投诉书面整理上报情况,违反扣2分。

8、网络部负责定期进行计算机储存、设备清理杀毒,保证计算机无毒运行,违反扣1-2分。

9、客人到达总台,应在2分钟内完成入住登记,违反扣1分。

10、严格遵守《前厅销售管理制度》,违反扣1分。

(四)、康乐部

1、物品按规定摆放,不缺项,违反扣1分。

2、严格按照岗位程序进行接待服务,不得擅自取消某个环节,违反每项扣1分。

3、熟悉康乐各项服务项目及价目,违反扣1分。

4、熟悉各种酒水名称、价目,违反扣1分。

5、热情待客、迎送到位,违反扣1分。

6、严格遵守《宾馆管理制度》,违反扣1-10分。

(五)、保安部

1、忠于职守,警觉性高,违反扣1分。

2、停车场保证进出车辆的畅通,指挥车辆停放有序,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发放停车证,执行物价部门的车辆收费标准,保护车辆安全,违反扣1-10分。

3、禁止小商贩进入酒店区域,违反扣1分。

4、搬运物质(物品)出停车场时,必须凭出门条,做好记录,违反扣2-5分,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5、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按规定区域内停车,不得随意乱放,违反扣1分。

6、每周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违反扣1-2分。

7、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是否有效,能正常使用,违反扣2-5分。

8、集中义务消防训练1次以上,进行业务学习和实地灭火演练,违反扣1分。

9、紧急事件,需保安部协助应在3分钟赶到现场,违反扣2分。

10、严格遵守《保安管理制度》,违反按管理制度进行扣罚。

(六)、工程部

1、未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严禁出入配电房等重地,违反扣1-2分。

2、每月对客房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违反扣2分。

3、遵守工程部门的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取消操作规程,违反扣1-3分。

4、一般维修从接到《维修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报修修复不超过8个工作小时,不能修复,回复不超过2小时,违反扣1-5分。

5、加急维修,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解决,对不能修复,回复时间必须在1小时内,违反扣1分。

6、值班人员有高度责任心,及时发现故障,并做好记录,对不能修复事项,应立即通知上级,违反扣2分。

7、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违反者,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硬件设施维护与保养

1、图文、信息标志正规、完整、无褪色、无变形,违反扣2分。

2、花木、盆景无枯枝败叶、修剪效果好,违反扣1分。

3、照明灯具完好、有效,违反扣1分。

4、地面平整、无破损,违反扣1分。

5、门窗无破损、完好有效,违反扣1分。

6、天花板无破损、无变形、无脱落,违反扣1分。

7、墙面、墙纸无破损、无裂痕、无脱落,违反扣1分。

8、扶梯无脱落、无破损,违反扣1分。

9、柱子无破损、无脱落、无划痕,违反扣1分。

10、回门器无故障、完好使用,违反扣1分。

11、家具稳固、完好、无变形、无胶漆、无破损,违反扣2分。

12、电视、电话等电器设备完好、有效无破损,违反扣1分。

13、窗帘挂整齐、无破损、无脱钩,违反扣1分。

14、印刷品完好、正规、字迹图案清晰、无皱者、无涂抹,违反扣1分。

15、文件夹平整、无划痕,违反扣1分。

16、布草完好、无破损,违反扣1分。

17、各种单据完整、无缺损,违反扣1分。

18、面盆、马桶、浴室等无堵塞,违反扣1分。

19、不锈钢制品、器具光亮、不变形定期保养,违反扣1分。

20、健身设施设备有效、完好、定期保养,违反扣1分。

21、玻璃器具无裂痕、完好,违反扣1分。

22、地毯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变形,违反扣1分。

23、瓷器无缺口、无裂痕、完好,违反扣1分。

24、定期对空调、抽油烟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整形和保养,违反扣1分。

25、灭火箱等消防设备齐全、定期检查,违反扣1分。

第十条、宾客投诉

1、电话询问,回头交换宾客意见或局面反映情况,一般性合理投诉(经调查属实)扣3-10分。

第11篇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 工地技术员,质量员应向各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盲目施工,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条例处理,班组长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上岗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格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电力设备质量验收规范操作,设备由工地质量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条例进行罚款。

三、 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个人承担。

四、 罚款处理由质量员列出清单(以一个月为单位),项目经理批准后交财力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从职工(班组当月工资中扣除。

质量管理条例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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