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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规范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1

保护管理规范

第1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1.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3 总则

3.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 职责

4.1 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4.2 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5.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5.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5.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5.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6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6.1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6.2 工作服

6.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和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b)辅助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c)仓库保管,值班工人为1年一套.

6.2.2 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车间管理人员: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为1年一套;

b)各单位(科室)管理人员1年一件上衣;

c)管理干部,现场管理人员为1年一件上衣.

6.3 防寒防暑用品

6.3.1 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6.4 毛巾,肥皂

6.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b)辅助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仓库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4.2 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

b)各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厂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5 其它

6.5.1 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元.

6.5.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

6.5.3 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6.5.4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6.5.5 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配备.

7 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7.1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生产安全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第2篇 井下三大保护管理规范

1、井下电气安全保护应做到:

三可靠:过流装置动作可靠,检漏装置灵敏可靠,接地装置牢固可靠。

三及时:供电设计及时,整定及时,处理问题及时。

2、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每季度要由电管队组织进行一次详细检查。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每月由电管队组织安监处、通防区、电气实验组进行一次测定,检查和测定结果要认真记录备查。

3、漏电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每一独立的低压供电系统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并逐步实现井下供电系统全网选择性检漏保护。低压馈电开关内装设漏电保护的,运行、检查、试验、记录要按要求进行。照明灯具及信号装置的电源,必须使用专用的综合保护装置。

(1)供漏电保护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截面积不少于10mm2的橡套电缆,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立。漏电保护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电管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照明信号综保漏电保护装置,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开关,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并认真记录备查。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3)机电队要在瓦斯检查员,电气维修工的配合下每月对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4、过流及短路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馈出线路的电源端,均需加装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当干线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安装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

(1)过流及短路保护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选择校验计算,报机电队由电气维修工按整定值调整通知单要求进行调整。

(2)运行中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维修电工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当电网负荷发生变化时,机电队应及时校验保护整定值,经技术人员审批后发放保护整定通知单,由专职维修电工负责整定值调整。

5、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否则严加追查处理。

第3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 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第4篇 公司员工劳动安全保护管理规范

公司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管理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5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规范

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8、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9、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6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一条 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 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第7篇 劳动保护用品供给与管理规范

一、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员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有关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员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2.对于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3.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舒适方便、经济耐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供给和使用

1.发放防护用品的“三同”原则

(1)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 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 的原则发放。

(2)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随借随还。

(3)对于各种学校来厂的实习学生和临时工、轮换工等,应按“三同”原则供给或借给劳动防护用品。

(4)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技人员,均应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4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变相增发毛料制品、羽绒服、风雨衣、变色镜等高档商品或其他福利性物资,不能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

(2)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①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②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③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④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3)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员工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5)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6)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等。

(7)高空作业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8)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经常在露天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10)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人员,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1)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人员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12)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13)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其良好有效。

(14)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15)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

①井下作业。

②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③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④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⑤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⑥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湿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四、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和要求

1.防静电工作服

1)防静电工作服的定义

防静电工作服为了防止衣服的静电积聚,用防静电织物为面料而缝制的工作服。

2)防静电工作服的质量要求

(1)外观要求无破损、斑点、污物以及其他影响服用性能上的缺陷。

(2)防静电性能:每件防静电服的带电电荷量、耐洗涤性能,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3)防f静电服穿用要求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属0区、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者,应穿用防静电服。

(2)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

(3)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

(4)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低压绝缘胶鞋

1)低压绝缘胶鞋的作用

低压绝缘胶鞋该产品在布面干燥条件下,作为工频电压1000v以下电工作业之辅助安全用具,作为劳动保护用鞋。

2)低压绝缘胶鞋的基本要求

产品必须符合低压绝缘鞋穿用的基本功能。产品明显部位须有“闪电”安全标记。产品外底厚度前掌不低于4.5mm,后掌不低于5mm。绝缘内底颜色必须有区别。

3)低压绝缘胶鞋穿用须知

(1)低压绝缘胶鞋只能在规定电压范围内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穿用绝缘鞋必须遵守电器设备安全、保护用具使用和试验规则。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每六个月应做一次预防性试验。试验项目及标准见表。

(2)穿用绝缘鞋在外底磨穿露出浅色绝缘内底时,不准再作绝缘鞋穿用。

(3)绝缘鞋胶料部件凡有破损之处,均不得再作绝缘鞋穿用。

(4)穿用绝缘鞋时应避免接触锐器,防止绝缘鞋受到机械损伤,同时还应避免接触腐蚀介质。

3.抗油拒水防护服

抗油拒水是指经过整理,使防护服织物纤维表面能排斥、疏远油、水类液体介质,从而达到既不妨碍透气舒适,又能有效抗拒此类液体对内衣和人体的侵蚀。抗油拒水防护服适用于接触油水介质频繁的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服。其工种如钻井工和井下作业工等。

分为冬季和夏季两类抗油拒水防护服。

性能要求各项性能的指标要求,按表2规定。

表2

4.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是用于矿山井下个人脱险使用的防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1)基本规格

基本规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基本规格

2)使用条件

a.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应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应高于1.5%;当一氧化碳浓度为0.25%,应具有同等防护性能;

b.非瓦斯突出矿井;

c.只适用于个人逃生脱险用。

3)主要性能要求

(1)防一氧化碳性能

产品在表1规定的防护时间内,按gb8160-87《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试验方法》试验时,吸入空气的一氧化碳透过浓度不应超过500_10-6,一氧化碳透过积累量不应超过380ml。

(2)滤烟能力

带有滤烟装置的自救器,按gb8160-87方法试验时其烟雾透过率应不大于40%。

(四)氯气防护用品的使用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

保护管理规范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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