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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实施细则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细则规定了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图像传输、运行监控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业方法、管理要求,全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均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第2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轨道车辆保安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轨道车辆运用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化、实时化、智能化、数字化的有效载体。具备了实现轨道车辆作业生产计划全流程网上审(核)批、关键作业环节和非正常情况作业全过程实时监控、应急抢险综合信息查询及全过程指挥、作业标准执行和监控制度的全过程跟踪落实、干部下现场动态管理以及轨道车辆设备技术资料、规章管理和运输生产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3条 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任职前要经过系统操作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具体操作办法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为准(见设备管理科主页)。

第4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更新、升级工作参照轨道车辆运行监控装置的检修标准执行,以确保设备正常运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5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段长担任, 组员由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科、安全科、职教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用、修工作,解决日常运用中的问题。

1.2参加路局组织的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会议,贯彻落实路局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检查考核措施。

1.3设备管理科设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专职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系统日常简单故障的处理。

1.4负责与承委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议定事项组织维护,相关协议及承委修单位对系统设备的维护情况应定期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提供考核依据。

1.5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管理、设备施工、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工作。凡涉及系统技术功能、结构修改、优化、软硬件升级的工作,负责上报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1.6负责建立、健全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基础台帐,严格按时间和工作要求向路局自轮办上报相关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及分析表报记录。

1.7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司乘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1.8负责对轨道车辆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进行收集、保存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考核。

1.9负责每月对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维护及输入工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履历、设备质量管理、自轮运转信息、系统维护”功能栏的数据、文档、权限的输入及分配工作。

2.生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2.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2.2负责系统专网路游器、网络、电力电源及机房环境等基础平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故障状态下及时与承修单位联系修理。

2.3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2.4负责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并有权指挥现场人员携带便携机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图像传输,指导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3.安全科主要职责是:

3.1负责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3.2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和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参加设备管理科、生产指挥中心组织的司乘人员和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分析会议,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督促责任部门(人)整改落实。

3.3负责协助生产指挥中心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4.职教科主要职责是:

4.1负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对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4.2负责对各级干部操作、使用轨道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培训,达到干部人人会操作,人人能使用。

4.3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段司乘人员进行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达到每位司乘人员都能正确操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和正常运行。

5.各车辆配属车间主要职责是:

5.1负责贯彻落实路局、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2负责掌握车间管内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检查、指导司乘人员严格按操作技术标准使用操作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

5.3负责建立、健全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关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运行有关报表,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5.4负责转储、收集管内轨道车辆每日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5.5每周一在车间交班会上通报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查找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责任。

5.6负责管内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上报、登记和消号记录工作,协助、配合承修厂家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5.7负责管内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知识的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8负责组织对有关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方面发现的安质效a类问题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及教训,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第6条 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管、用、修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车辆配属车间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7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必须保证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良好,严禁关机或停用,未经设备管理科准许不得任意拆除停用系统装置。轨道车辆担当施工或运行任务时,自司乘人员上车整备到运行作业、返回固定停车线整备完毕,完成一次出乘任务之前,必须全程开机。

第8条 司乘人员应熟悉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按使用保养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持系统装置状态良好。

第9条 运行中,轨道车辆严禁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当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及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向设备管理科、车间报告故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10条 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的运行记录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记录的音视频数据任何人员均不得删除,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查分析记录数据。

第11条 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在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完整、性能状态良好时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并做好记录(在交换班记录本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12条 施工计划的制定及审核

1.施工计划的制定

1.1施工计划的制定实行当日提报、次日执行的原则,由接触网工区负责在当日22点前制定。

1.2施工计划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增加计划”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计划时间、作业区间、作业项目、作业里程、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停放地点、备注”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计划”即可完成施工计划的制定工作。

2.施工计划的审核

2.1施工计划的审核实行按施工等级,分层审核的原则。

2.2按照《宝鸡供电段安全生产分层分权管理实施细则》(宝供安〔2009〕255号)文件的规定,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审核;段定ⅱ级及以上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审核。

2.3施工计划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审核计划”对话框,核实班组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时间、所属部门、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作业区间、停放地点、作业项目、作业里程、备注。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选择、填写“安全卡控”中的“措施制定人、帮教方式、计划帮教时间、计划帮教措施”;“指派盯控人员并审核”中的“指导司机、盯控干部”;“发现问题解决措施”中的“解决措施”,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3.施工计划的完成

3.1施工计划按时完成后,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或班组负责人负责进行操作消记。

3.2施工计划完成后的消记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对话框,在施工计划列表中选择状态为“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点击在该施工计划栏内右下侧的“详细”链接。进入后,在“完成情况或撤销原因”对话框内,填写当日作业完成情况,输入完毕后点击“施工完成”即可完成。

4.施工计划的撤消

施工计划制定并通过审核后,由于突发恶劣天气、局定取消天窗或临时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施工计划时,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撤消;段定ⅱ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撤消。

第13条 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及撤消

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

1.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应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实施。

1.2关键人、区间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增加关键人(区间)”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人员名称(区间名称)、开始时间、帮教原因、审批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审批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2关键人、区间的帮教及撤消

2.1关键人、区间的帮教计划、实施情况及撤消工作应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

2.2关键人、区间帮教情况和撤消的填写输入操作方法为: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关键人(区间)列表”对话框,逐项填写“帮教次数、帮教结果、撤消时间、撤销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撤消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撤消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第14条司乘人员的配班

1.司乘人员的配班应严格遵循“强强搭配、强弱搭配”的原则,不得出现“弱弱搭配”的现象。且当日主车司机必须由取得b级以上等级资格的司机担当。

2.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内的司乘人员配班操作由车辆配属班组负责人实施,应根据司乘人员工作及休班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轨道车辆的司机、副司机姓名及状态。

3.司乘人员配班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运转人员铭牌”栏下,点击进入“铭牌管理”对话框,依次选择“轨道车车号、车间、班组、人员、运行或休息”内容,输入完毕后点击“增加铭牌”即可完成。

第15条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

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具备gps定位功能,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功能获取车辆最新位置动态信息。

2.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发送工作由当日车辆配属班组包保干部或工长负责实施,发送时间为出车前和收车后(大修、动力设备车间轨道车辆在跨区间运行的情况下,发送时间为每日运行终到车站休息时)。

3.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短信输入格式为:轨道车号 1892__ ;车站名__;司机姓名;副司机姓名;指导司机姓名或包保干部、车辆监护人姓名。短信发送的服务平台中心号码为:。具体发送内容格式为:189256,绛帐,王玉平,赵柏荣,张亚军(发送内容可预设在手机中,发送时仅修改人员和车站,车站名详见附件2)。

第16条车辆实时动态监控

1.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设备运行动态”栏下,点击进入“轨道车实时动态”子页面,再点击“安监信息”中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待数据加载后,再点击网页左侧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选择并点击需要监控的车辆车号,网页右侧即可出现选中的轨道车辆,将光标放到所选车号上即可弹出车辆运行动态对话框,逐个点击“动态视频1、2、3、4”即可实现对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实时监控。

2.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检查项目:

2.1检查出车前,司乘人员是否检查四证齐全、有效(正、副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度检验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防护备品、机械备品、主要工具齐全有效;发动机燃油、冷却水充足,润滑油(油质、油面)符合标准;检查铁鞋放置盒的工作状态良好;开启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操作,确认状态良好。

2.2检查动车前,司乘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二人探头手比制度,并与车站联控动车。

2.3检查车辆进入区间作业前,司机和副司机是否对行车凭证(调车通知书、调度命令、路票)共同确认复核。

2.4检查运行途中,司机是否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螺栓“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制度。

2.5检查车辆中间站停车5分钟,副司机是否下车检查走行部、制动部分和车轴轴温,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2.6检查车辆运行期间司机是否离开驾驶位,副司机在出站前或进入预告前是否立岗,司机是否及时正确与车站进行车机联控。

2.7检查车辆在接近被挂车辆时是否执行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离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尽头线运行距终端 10米停车。

2.8车辆推进平板车运行时,是否有副司机引导,引导人员是否站稳、抓牢,戴安全帽。

2.9 检查车内接触网料具是否堆放杂乱,影响司乘人员换端操作,是否有人在车内吸烟。

2.10在出车前,到达作业现场,通过关键地段前,出现违章时利用指挥中心电话提醒司乘人员。

第17条 “110”专家系统的使用

1.“110”专家系统汇集了全局在“发动机故障、液压故障、监控故障、机械原理、运用安全、车辆电器、制动、走行”等方面的车辆安全问题专家,专家信息资源实施共享原则。

2.当轨道车辆发生故障后,司乘人员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立即上报段指挥中心,由段指挥中心负责根据故障现象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并发送故障短信告知,故障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牵头组织处理。

3.“110”专家系统的短信发送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自轮运转信息”栏下,点击进入“110专家系统”子页面,根据故障现象勾选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可勾选1名,也可勾选多名专家),在“短信内容”栏内填写车辆设备的具体故障现象,然后点击“短信群发”即可将短信发送。

第五章 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制度

第18条 段和车间分别建立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机构,段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指挥中心、安调科、设备管理科负责,各车辆配属车间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主任、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装置记录文件的分析、转储工作。段和车间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量化指标任务的要求做好监控工作,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记录在《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问题分析考核报表》中(附表3),各车间每周五12点前要将此报表在部门主页的“车间生产日报”栏上挂网公布。

第19条 无线音视频数据的转储工作由各车间车管干部和指导司机负责每周转储一次,并上传至段指定服务器,转储上传后的音视频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个月。

第20条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量化指标

序职务每日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周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月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

1段长、党委书记//1

2安全副段长/12

3主管副段长/12

4设备管理科长/14

5安全科长/14

6职教科长/13

7设备管理科干部12全段配属车辆1/3

8安全科主管安全员/28

9生产指挥中心 工程技术人员12全段配属车辆1/3

9供电车间主任/28

10动力设备车间主任/28

11供电车间车辆主管13配属车辆1遍

12动力设备车间车管13配属车辆1遍

13轨道车指导司机13配属车辆1遍

第20条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分析问题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车辆运行中无故未开启使用无线音视频装置的;

1.2未经允许擅自拆装或蓄意破坏设备的;

1.3监控发现车辆在运行或配合作业中,司机擅离操作岗位的;

1.4监控发现车辆在动车前,司乘人员未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探头手比确认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 未完成一次完整的出乘任务就提前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

2.2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未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是否良好就办理交接班手续的;

2.3接触网班组未在当日22点前提报施工计划的;

2.4车间、生产指挥中心未及时审核施工计划的;

2.5接触网班组对司乘人员动态掌握不清,造成人员动态信息错误,配班不合理、出现“弱弱搭配”现象的;

2.6车间对关键人、区间无帮教措施的;

2.7各级车辆管理人员未完成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量化指标的;

2.8无线音视频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的;

2.9未经设备管理科允许,擅自更改、录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

2.10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未发送或发送错误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录入不正确的;

3.2施工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撤消,而未及时进行撤除操作的;

3.3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基础台帐不健全的;

3.4违反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操作说明中规定之一的。

第六章 故障报修和检修处理

第21条 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检修及故障修复工作,由段和具备检修能力的专业修理厂家协商签订修理协议,具体修理工作由厂家负责。

第22条 因人为造成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损坏的问题,修复工作仍由承修单位负责,但责任人按《宝鸡供电段机械动力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宝供供〔2009〕7号)文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第23条 故障报修程序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司机应立即报工区当日负责人、车间车管干部,车间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先电话上报给设备管理科,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故障情况发给设备管理科。

2.设备管理科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报修信息的同时,填写故障报修单电传给承修单位,并电话和承修单位联系修复事宜(故障报修单见附表1)。

第24条 故障登记制度

1.对轨道车司机的要求。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及时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汇报给工区和车间人员姓名。

2.对车间的要求。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立即上报给设备管理科。

3.对段设备管理科的要求。接到运监故障信息后,在将故障报修单报设备承修单位的同时,要在运监故障台帐上进行登记,段无线音视频故障登记台帐见附表2。

第25条 故障检修处理登记和上报

1.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积极协调安排承修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做好故障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无线音视频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2.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司机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做好记录,记录内容:修理项目(包括更换零部件名称)、修后状态(良好或不正常状态)、要求检修人员必须在以上记录项目后签名。

3.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和登记工作。每次修理后司机必须及时将修理情况汇报给工区、车间,车间将修理情况上报给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先电话上报,随之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车间、设备管理科分别做好运监修理的台帐登记。

第 27 条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三种方式。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由设备维修厂家负责。监控装置的日常保养和自检自修由司乘人员负责,其范围为: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电源引入端无电的处理;

2.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保险管烧损的更换;

3.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及附件的外观清扫、螺丝紧固。

第 27 条 备品备件管理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根据运用需要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满足系统故障恢复和检修倒换使用。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科负责与厂家联系,建立不少于5套主机备用备品。

2.备品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及相关车间妥善存放保管,建立备品备件台帐,现场每月对照台帐核对检查备品备件,确保帐物相符。具体存放地点为:设备管理科、阳平关供电车间、略阳供电车间、拓石供电车间、千阳供电车间。

3.对电子类备品备件,如各类系统板卡等,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厂家每年安排进行热备试验,确保备件状态良好。

4.系统故障使用备品配件后应及时予以补充,故障返修系统配件,各设备管理科负责督促厂家尽快返修或补充备用器材。

第28条 在承修单位人员对设备检修过程中,各车辆配属车间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管理科。

主题词:轨道车 安全监控 管理 细则 通知

宝鸡供电段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第2篇 附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为了确保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依据医院已经制定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项规定、规程,对影响和危害到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下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于科室管理不善造成被盗或损坏者,按计算机当时财务价值赔偿(即扣除折旧后价值)。

二、由于操作员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到整个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处罚。

三、对因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个人要承担损失费用的3%--10%,科室承担5%--10%。

四、私自搬动计算机、更换计算机部件,造成网络ip地址混乱;修改计算机桌面设置,如:时钟、显示方式者。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

五、私自添加、删除桌面内容,删除或转移计算机硬盘中的系统文件,更改计算机的各种配置文件,更改应用软件等导致本机不能正常使用,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

六、门诊收费员漏收费用,给医院造成损失,“漏多少,罚多少”,并记入年终考评。

七、门诊医生开处方、申请单等,不按照药典、标准检查诊疗名称书写,字迹潦草,影响到后续科室正常工作者,每例扣除责任人奖金10元。

八、中心药房不按规程操作造成病人少发药按差错处理,多发药,按实际消耗扣除责任人奖金,发错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则进行处理。

九、任何人不得在办公机器上处理个人事务,更不准私自安装、运行游戏软件,在值班期间不得让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对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每次扣除奖金100元。

十、对录入数据应真实准确,对制造垃圾数据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奖金50元。

十一、尽管目前信息系统还不完善、不稳定,但不能以此推诿病人,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室协调解决,违反者每次扣除责任人奖金50―100元。

十二、计算机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及时处理科室报告的各种故障,私自离岗或处理问题不力甚至推诿不办者,扣除责任人奖金50―100元。

十三、计算机中心人员应做好计算机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透漏有关医院编制、医院文件、服务器口令、操作人员口令、药品价格等重要数据,一经发现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并保留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3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图 例名称图 例名称图 例
甲烷传感器t风速传感器f声光报警器g
粉尘传感器m一氧化碳传感器y分站fz
流量传感器l开停传感器k电源dy
压力传感器a馈电传感器d交换机jh
温度传感器c断电控制器j中心站z_
供水传感器s烟雾传感器q风筒传感器o
通讯电缆----供电电缆~~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4篇 建业集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集团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集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集团运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术语与定义

(一)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范围:业务软件系统信息安全、硬件网络信息安全。

(二)   系统管理员:是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主要执行者,负责系统的设备保障、运行监测、及时维护、数据备份以及信息系统规划、计划、方案的起草工作;同时,负责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各工作站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系统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管理方法:

(一)  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的放置详见《机房管理细则》第五条的第三项;

(二)  非集团指定系统管理员,未经批准不得对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进行硬件维护、软件安装卸载等操作;

(三)  保证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器专用电路上加载其它用电设备;

(四)  非工作需要,内网服务器严禁直接接入因特网,并安装好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绝病毒感染。

第五条  业务软件系统信息安全:

(一)   帐户申请:对符合开通帐户的申请人,根据权责对软件所负责管理的职能归属部门进行申请,经该主责部门同意后,转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处备案;

(二)   帐户删除:对于离职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由离职人员的主管通过办公平台向业务软件主责部门提交删除离职人员相关业务软件帐户的申请。经该主责部门同意后,转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处备案;

(三)   操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帐户信息,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泄漏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   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适时更换、更新用户帐号或密码。

第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

(一)   系统管理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二)   网络系统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三)   所有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它人员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四)   在管理员还没有有效解决网络安全(未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的情况下,内外网独立运行,所有终端内外网不能混接,严禁外网用户通过u盘等存贮介质拷贝文件到内网终端。

第七条  资料备份工作方法:

(一)   数据备份关系到整个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到集团正常的运营秩序,必须严格执行;

(二)   数据库服务器每周日做一次数据备份;

(三)   备份的数据存储于专门的硬盘内,备份必需以覆盖的形式存储,确保数据不会遗漏;

(四)   所有重要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源程序要刻录成光盘存盘;

(五)   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在程序更新、修改前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六)   上传到集团网站上提供给查询的数据必须每日定时更新,确保查询数据的准确性;

(七)   系统管理员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填写工作日志;

(八)   非共享的文件不能设置成网络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文档必须设置相应权限,由于没有安全设置相应权限而造成本单位数据丢失的情况,后果自负。

第八条  管理员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运营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

第十条  本细则由运营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由总裁办公会审核,执行总裁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原有相关规定、通知、办法等同时废止。

第5篇 集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集团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集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集团运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术语与定义

(一)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范围:业务软件系统信息安全、硬件网络信息安全。

(二) 系统管理员:是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主要执行者,负责系统的设备保障、运行监测、及时维护、数据备份以及信息系统规划、计划、方案的起草工作;同时,负责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各工作站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系统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管理方法:

(一) 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的放置详见《机房管理细则》第五条的第三项;

(二) 非集团指定系统管理员,未经批准不得对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进行硬件维护、软件安装卸载等操作;

(三) 保证服务器和各网络设备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器专用电路上加载其它用电设备;

(四) 非工作需要,内网服务器严禁直接接入因特网,并安装好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绝病毒感染。

第五条 业务软件系统信息安全:

(一) 帐户申请:对符合开通帐户的申请人,根据权责对软件所负责管理的职能归属部门进行申请,经该主责部门同意后,转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处备案;

(二) 帐户删除:对于离职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由离职人员的主管通过办公平台向业务软件主责部门提交删除离职人员相关业务软件帐户的申请。经该主责部门同意后,转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处备案;

(三) 操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帐户信息,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泄漏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 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适时更换、更新用户帐号或密码。

第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

(一) 系统管理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二) 网络系统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三) 所有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它人员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四) 在管理员还没有有效解决网络安全(未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的情况下,内外网独立运行,所有终端内外网不能混接,严禁外网用户通过u盘等存贮介质拷贝文件到内网终端。

第七条 资料备份工作方法:

(一) 数据备份关系到整个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到集团正常的运营秩序,必须严格执行;

(二) 数据库服务器每周日做一次数据备份;

(三) 备份的数据存储于专门的硬盘内,备份必需以覆盖的形式存储,确保数据不会遗漏;

(四) 所有重要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源程序要刻录成光盘存盘;

(五) 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在程序更新、修改前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六) 上传到集团网站上提供给查询的数据必须每日定时更新,确保查询数据的准确性;

(七) 系统管理员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填写工作日志;

(八) 非共享的文件不能设置成网络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文档必须设置相应权限,由于没有安全设置相应权限而造成本单位数据丢失的情况,后果自负。

第八条 管理员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运营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

第十条 本细则由运营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由总裁办公会审核,执行总裁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原有相关规定、通知、办法等同时废止。

第6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第7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_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9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十、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急修)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1、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巡视人员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

2、抢修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线;

3、作业地点未设防护栏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拦和围墙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十一、装表接电和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及违章处罚细则 :

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在低压线路上装表接电不戴安全帽和线手套、不穿长袖衣服、不穿绝缘鞋的;

2、在装表接电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装表接电工作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不对脚扣、安全带做外观和负重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第三章、小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灵活划分2-4人的“作业小组”,配置并备足与工作任务相符的小组安全工器具。

第七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的“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作业现场及小组成员的工作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凡是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小型作业,至少要两人一组,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 工作票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两票”管理执行细则》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派遣单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所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小型作业的任务由旗县电力公司各生产二级单位的所、站负责人下达。

第十一条 组织作业前由旗县电力公司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确定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单。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类型和工作方法。需停电的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的电力高低压线路或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派遣单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签发人)处,一份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五条每张工作任务派遣单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同一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简单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不同类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六条 10kv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必要时应向电力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安监部长、生产部长汇报,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抢修。如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经电力公司调度批准,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急修、装表接电、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记录或急修记录,并履行工作任务派遣单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任务派遣单是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的书面依据。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营业所、输配所、修变所、计量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所、站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事在任何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条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召开班前会,如需停电应宣读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清楚作业任务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认真监护,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要相互关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工作终结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召开班后会,认真总结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部、生技部、营销部人员负责对本《细则》的作业现场进行“四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整改落实。电力公司各生产所站要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动记录、班前、班后会等记录。各生产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两票”报表、工作任务派遣单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凡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5%、安全员的3%。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部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现场勘查记录、工作任务派遣单、安全活动记录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部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作业项目、作业特点、作业环境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察处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电力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工作行为。同时扣罚作业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10%、作业人员的6%,并按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农电安全管理考评组每季度末针对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依据考评结果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罚。

第三十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站长)同意,擅自在本单位所属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擅自在用户所属的设备上工作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虽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但作业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任务派遣单、作业指导书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危险点预控措施者,造成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两年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同时追究电力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型作业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人身死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5号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小型作业现场中习惯性违章统计表上报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全监督处。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扣罚电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季度风险抵押金的8%、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安全专责季度风险抵押金的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网公司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10篇 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处罚细则

一、罚款300元

⒈ 支架由于管理不善,上窜下滑造成脱齿/次。

⒉ 工作面大碴不处理,硬拉损坏设备/次(碴长×宽400×400)。

⒊ 斜坡放飞车/次。

⒋ 大巷扒、蹬、跳/次。

⒌ 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次。

⒍ 工作面瓦斯超限(1.5%以上,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集ch4≥2%、体积≥0.5m3)/次。

⒎ 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次。

⒏ 采煤工作面回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次。

⒐ 迟报事故超过30分钟,隐瞒重大安全隐患/次。

⒑ 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次。

⒒ 井下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次。

⒓ 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次。

⒔ 破坏安全设施/次。

二、罚款200元

1.发生冒顶/架或上、下付巷冒顶堵塞风流/处。

2.瓦斯超限作业/次。

3.输送机内打单体柱或千斤顶造成事故/次(设备事故)。

4.压死刮板输送机、皮带或片帮、冒顶时不闭锁造成事故恶化/次。

5.工作面煤壁片帮空、顶超过作业规定,采空区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且大于10m2未采取措施/次。

6.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次。

7.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过老巷、老空、断层、破碎带、托伪顶及复合顶开采,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补充修改作业规程,以及措施不落实/次。

8.巷道扩修、回收不采取注水措施/次。

9.巷道扩修不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次。

10.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次。

11.斜坡运输超挂车辆/次。

12.绞车坡行车行人/次。

13.私自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次。

14.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建立台帐/次。

15.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不在现场交接班/次。

16.不落实带班、跟班制度/次。

三、罚款100元

1.主机打坑木、单体柱或坑木、单体柱戗主机/根。

2.煤墙放煤或不跟机拉架,盲目跑主机造成片帮/次。

3.梁头见碴(煤厚4m以上)/架。

4.有大碴(400×400mm)不处理而硬拉者/次。

5.无跟班队长现场跟班或无指派专人负责/班。

6.背架/处。

7.采高过低不过主机/架。

8.升柱、站腿其它人为因素导致排水管损坏、堵塞、跑水/次。

9.采煤机滚筒超出上付巷下帮、下付巷上帮/次。

10.前部输送机机头、机尾以外顺槽6m内杂物或金属物件未及时挪开/件。

11.皮带巷跑水/次。

12.扩顺山棚处水进转载机/次。

13.前后部输送机机头下滑到转载机中心线/次。

14.工作面及顺山棚没注水/次。

15.每班没有执行初撑力工程交接/次。

16.采煤工作面中排巷解顶放煤/次。

17.采面舍帮悬顶超过规定(2×5m2)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次。

18.特殊工作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次。

19.工作面开清水液压泵/次。

20.采面有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次。

21.工作面采放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次。

22.炸药、雷管、放炮器、炸药箱、雷管箱、放炮线等爆破物品、器材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次。

23.吊挂物体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次。

24.接地保护、保护接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次。

25.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次。

26.小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的/次。

27.超高、超宽运送物料的/次。

28.超员乘坐运人装置的/次。

29.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次。

3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次。

3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次。

四、罚款50元

1.绞车安装不牢或缺点杆/根。

2.支护单人操作无人监护或不敲帮问顶,活煤、活碴不及时处理/次。

3.端头大托子支柱缺少/根。

4.弯输送机子长度不够20m/次。

5.超前替棚不够6米/米。

6.无安全出口或长度、高度不够、不畅通/次。

7.不带便携仪或不按规定悬挂/次。

8.沉淀池淤泥满无人清挖/次。

9.料场码放混乱,卫生不合格/处。

10.井下岗位工脱岗、睡岗/次。

11.跟班队长(班长)无故晚下井、早上井或不按要求汇报/次。

12.采面机头与顺槽搭接低于3公寸或机头与大托子高度低于8公寸/次。

13.π型钢工作面在相邻场以内采放平行作业/次。

14.利用皮带、输送机子输送机运设备及其它材料(有措施除外)/次。

15.采面运输巷输送机子机尾肓巷内躲人/人.次。

16.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超过2公寸)/次.处。

17.采面煤墙不成直线或坡度不一致/次。

18.舍帮煤放不净(无特殊原因)/处。

19.采面输送机子出现飘链/次.处。

20.采面不执行煤壁浅孔动压注水(无原因)/次。

21.采面有底煤时不及时落巷/m。

22.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次。

23.工作面两巷高度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超前20m内巷道高度低1.6m(综采工作面低于1.8m),超前20m以外低于1.8m/次。

24.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次。

25.工作面缺柱、提前摘柱、空载支柱、柱爪卡入π型钢梁边槽内/次。

26.采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次。

27.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支柱超高使用,连续三棚及以上支架旋扭,连须三根支柱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次。

28.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次。

29.采面机头、机尾平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次。

30.采面移输送机时摘中排柱连续超过15m/次。

3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次。

32.使用不合格乳化液,乳化液浓度和泵站压力不够,无乳化液浓度测量仪、压力表的/次。

33.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次。

34.违犯规定坐电机车头的/次。

35.用竹笆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次。

36.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次。

37.入井验身制度不落实、喝酒入井者、不佩带自救器入井者、穿化纤衣服下井的/次。

38.一般工种未取得《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上岗的;

39.斜坡运输不使用防脱销插销/次.辆。

五、罚款30元

1.天窗不能放煤或放煤后不关天窗/架。

2.下顺山棚下帮缺抬棚及顺山棚出现漏帮、漏顶/次。

3.下顺山棚上帮柱没有防倒柱措施。

4.违章指挥/次(个人)。

5.部里检查时,不配合/人次。

6.井下安乐窝/个。

7.开分析会不到场的责任人/人次。

8.采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标准(每欠1mpa加罚10元)/次。

9.采面下尾巷长度超过3m以上/次。

10.采面放炮以后不按规程规定处理安全隐患就强行生产/次。

11.采面放炮不执行卡口放炮/次。

12.采面运输设备没有压(戗)柱或不合格/次。

13.采面坏槽子没有及时更换/处。

14.液压泵站泵箱不用过滤网或不卫生/次。

15.采面使用单体柱支输送机子/次。

六、罚款20元

1.上、下顺山棚缺柱或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根。

2.采高超高1.8m以上(综采1.9m)/架。

3.6m大托子以外顺山棚梁断/根。

4.切巷输送机挡矸栅栏(坡度大于15°)打设不合格/处。

5.工作面架窝流水不收集/次。

6.梁端冒落高度及端面距超限/架。

7.采面液压泵站压力表不回零/次。

8.采面舍帮挡门不严窜矸严重/次。

9.采面移输送机子摘柱超过15m以上/棚。

10.采面棚梁发现单体柱无支撑/棚。

11.采面机头支柱不站通枝/次。

12.采面上下付巷替棚不符合以下要求:①棚距合适不歪不旋;②支柱齐全有力迎山适当;③坑木开口架成亲口对子棚;④打顶挡帮良好;⑤补打合格超前支护;⑥浮煤清至输送机子底槽平。

13.不及时清挖沉淀池/次。

14.皮带跑偏/处。

15.不带便携仪或不按规定悬挂/次。

七、罚款10元

1.注水眼不合格或缺少/眼(三架一眼6m深)。

2.两巷粪便/处。

3.工作面用编织袋吊捆物件/处。

4.舍帮提前摘柱/根。

5.出现单摆棚/棚。

6.上、下顺槽备用或失效槽子乱扔乱放不整 齐/节。

7.采面发现不合格支柱(含空载柱)/柱。

8.采面发现失效π型钢/根。

9.支柱出现连续3棚以上迎山不照/柱。

10.采面棚梁出现连续3棚以上旋棚/棚。

11.煤墙注水眼数量、深度、角度、间距及注水压力达不到要求/眼。

12.采面支柱初撑力出现零现象/柱。

13.液压支架中心距超过规定/处。

八、罚款5元

1.巷道卫生不合格/米。

2.坑木、椽子、荆笆乱放/根(块)。

3.棚口离合错位、搭接不严/棚。

4.顺山棚扩后高度不够/棚。

5.电缆不悬挂或不合格/米。

6.单体柱柱芯升过(超高使用)及单体柱三用阀乱扔乱放/柱.阀。

7.迎山不照、蜷腿及旋棚严重/棚。

8.工作面上、下超前支护(20米以内)高度不够1.8m/m。

9.采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不合格(缺失、不背实、不连续及支柱迎山不照)/米.处。

10.采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根。

11.放炮以后落柱不及时升柱而连续放炮/柱。

12.采面主付梁间距超限0.1m/棚。

13.采面煤墙片帮0.2m以上不处理/棚。

14.液压系统漏液/处。

15.上、下顺槽工字钢、u型钢乱扔乱放/根。

16.上、下付巷替棚长度不够/米。

17.中排巷不正确使用防倒绳/棚(±15°以上)。

18.采面漏顶/棚。

19.工作面二次放顶连续超过3棚/棚。

20.注液枪乱扔乱放/个。

九、属下列情况之一罚款2元:

⒈ 采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特殊情况除外)/棚。

⒉ 采面有水或底软不穿鞋/柱。

⒊ 采面推进度不够(舍帮梁牙超过2个)/棚。

⒋ 采面支柱手把、三用阀不规范/柱。

⒌ 采煤工作面出现密集棚(10棚之内有4棚棚距小于0.4米)/棚。

⒍ 下付巷输送机子不按规定安装挡煤板/块。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制度分析罚款外,另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

1.顺山棚替棚时冒顶罚款50元。

2.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元。

3.工作面冒顶(堵人、堵风加倍)罚款50元。

4.现场布置工作不落实罚款30元。

5.跟班队长、班长脱岗罚款30元。

6.工作面出现不合格品,罚款30元。

7.现场布置工作落实不到位罚款30元。

8.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不考试学习或手续不全,而开工生产,罚款30元(对队长、技术员)。

9.班组长以及工程验收员不负责任造成采面出现安全及工程隐患,罚款30元。

说明:

⒈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参照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⒉到整改时间未整改的加倍罚款。

第11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计算机技术s的船舶应使计算机技术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计算机技术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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