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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细则7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07:27:31 查看人数:82

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1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工区建设工程项目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区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区所属各架子队。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本工区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岩石炸药、乳化炸药、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等爆破器材。

三、管理原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区成立了以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四、组织安排及职责

(一)、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勇

副组长:翟振才李帅张福余杜顺东

组员:李璜户元敏王敬宣文权张海港黄志强 金久利杨守昌张礼华高军

(二)、职责

工区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部门负责火工品的接收、剩余临时存放、退库的过程安全,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负责;安全质量部有权对火工品的接收、使用、剩余退库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对火工品管理专项检查;安质部对火工品管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要留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必须签字。

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接受铁路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本工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爆破作业人员职责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负责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做它用;

3、严格按照爆破器材审批单上审批的地点使用并按爆破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

5、爆破后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哑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应如数退回库房保管,严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爆破)安全员职责:

1、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领取 、使用和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保管员、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时应制止爆破作业;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用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管理流程

技术员提报火工品需求量计划→架子队现场负责人审批计划→民用爆破器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押运火工品至现场→根据计划领用火工品(爆破班长、爆破员在“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出库栏仔细填写数量和雷管编号,并在领取人一栏签字,监管员、看守员在保管员栏签字确认)→爆破员搬运火工品至爆破现场→爆破员装药→装药完毕,清点剩余火工品(爆破班长、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在“现场爆破记录”上签字确认)→剩余火工品存放在临时保险柜(民爆公司监管员、架子队看守员共同开启)→剩余火工品装车退库(爆破班长、爆破员在“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清退人一栏签字,监管员、看守员在保管员栏签字确认)

火工品自领用至装车退库整个过程均需(爆破)安全员、监管员全程监督实施;“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领取人栏与“现场爆破记录”领取人栏签字要相同;爆破完毕后要仔细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盲哑炮,并认真在“现场爆破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细则

(一)火工品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为确保安全,本工程爆破过程中严禁使用火雷管、黑火药。

2、施工现场加强火工品的使用消耗登记,指定专人看管。非“四大员”一律不得接触火工品,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上报至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3、炸药装填、连接线路、警戒、起爆过程中,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条例》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均不得进行下一步作业。起爆后严格检查,确认无哑炮后再撤除警戒。

4、火工品领用、搬运、使用、临时存放、退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5、搬运火工品进入隧道时,必须分开搬运,严禁一人同时既拿炸药又拿雷管,且不得将火工品放在机械上进入爆破地点,搬运过程中要小心机械碰撞;

6、炸药、雷管在搬运过程中要分别装在专用的木箱内。

(二)、火工品防护棚安全管理制度:

1、隧道洞口附近搭设存放炸药、雷管专用保险柜防护棚,防护棚配备消防器材,炸药、雷管防护棚之间以及与周围要保持安全距离,炸药、雷管专用保险柜放在不同的防护棚内,保险柜由双人开启,保险柜内只容许当天剩余火工品临时存放。

2、火工品存放必须要把炸药、雷管分柜存放,堆码合理;炸药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其他杂物不得堆放在防护棚和保险柜内。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护棚内。

4、进入防护棚的人员,不违规携带火种;必须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火工品管理人员的检查与提示。

5、严禁在防护棚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停电时应使用应急灯或手电筒照明。

6、火工品防护棚必须安排专人保持24小时值班。

(三)、火工品领用、清退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接收、发放及退库。

2、火工品保管员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是持有爆破证的爆破人员才可以领用,不得擅自向无证人员发放,不得向跨辖区的人员发放。

3、对不及时将所剩余火工品退回库房、将剩余的火工品带回宿舍过夜的爆破员、安全员,视为私藏炸药行为,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领退火工品。做到发料手续不全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违反规定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预付、不转借,退回的火工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柜,不推后入柜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5、火工品领用、临时存放、退库均要建立台帐,对领、退料做到日清日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帐目不得涂改,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四)、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持有公安管理部门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的专业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2、火工品在搬运过程中严禁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不能丢失。

3、人工使用风钻打眼时,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4、进入装炮位置,首先检查围岩情况,松动石块应清除干净或支护,作业区应照明良好,专用器具齐备完好。

5、装炮使用脚手架,需搭设牢固,板面宽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业要求,使用高压风吹眼时,应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员,以免飞石伤人。

6、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7、大断面开挖的机械设备待避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8、爆破在15分钟后检查处理人员方可进入爆破现场,检查处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检查有无盲炮及残余炸药或雷管,有无围岩变化,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盲炮处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9、洞内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和现场领工员参与落实安全警戒,否则不能进行爆破作业。负责爆破警戒工作,其警戒距离:露天岩土浅孔爆破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m);隧道洞内掘进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由设计人员确定。

10、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监守工作岗位。

11、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完全等待爆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12、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装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13、炮孔内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当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14、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电雷管脚线。

1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2篇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深化放心食堂创建工作的内涵,不断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与饮用水管理。

第三条 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饮用水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 食堂建筑:

一、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二、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与消除。

三、食堂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贮存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四、食堂的建筑面积应按就餐学生每生不少于1.5平米的标准建设,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食品操作加工有根据功能划分(含:粗加工、切配、烧煮烹、消毒等)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二)墙面采用浅色、防水、防潮、无毒的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其他防水、防潮、无毒、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户应设有易拆洗且不生锈的纱网及空气幕。

(五)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容器要配有盖子。

(六)食堂内应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 食堂设备:

一、食堂应当配备能满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厨房设备,并做好设备日常保养、保洁与维修工作。压力等特种设备使用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食品加工机械应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合格。

三、食堂电器线路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化线路及时更换。

四、餐厅应根据学生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餐桌椅,餐桌椅数量不低于就餐学生人数的1/3。

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专用工具和容器,并贴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基础卫生设施与卫生要求: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灶面、灶台、经常洗刷,做到无污迹、无积尘、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工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食品粗加工应该有固定的场所,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配菜间、熟菜间、烹调间等分开,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并贴有明显标识,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配备专用洗刷设备和用品,数量以能满足需要为宜。

四、灶前墙壁及灶面应铺瓷砖,灶台要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应有排烟罩,操作台有条件的可采用不锈钢台面,生进、熟出最好做到分台或架桥式操作台,下面进生,上面出熟,避免进、出菜在同一台面。

五、食堂用餐场所要按50个学生一个水龙头的标准设置足够的洗手、洗碗设施。

六、加工场所内应设置独立的更衣场所,大小以员工适用为宜,并设置相应的洗手设施。

第七条 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切、配、烹调场所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二、餐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

采用物理消毒的,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提倡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与出售

第八条 食品采购

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查验制度和采购台帐记录制度。

一、定点采购:

(一)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必须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能承担相应食品供应的能力。

(二) 大宗食品采购经营单位的确定。

1、大宗食品指粮、油、盐。

2、大宗食品采购定点经营单位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招标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备案。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确定的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度与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可继续确定为定点经营单位或参加下轮供货经营单位的招标,对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轮供货与招标。

(二)其它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确定的程序。

1、学校根据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

2、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批、备案(附件一);

3、学校与经营单位签订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合同,合同期

限一般为一年,在供货过程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执行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三份,学校、经营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各一份;

(三)定购采购监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采购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很好履行食品供应的经营单位要指导学校及时做好变更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的选择,布点要相对集体中,不易过多,以便于管理。对不执行定点采购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做出适当的处理。

(四)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资料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营单位供货不良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经营单位的红章。

二、进行采购查验和采购索证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三、采购查验:

食堂采购人员应当到定点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1、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2、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查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采购生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标志。

四、采购索证:

1、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2、采购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堂应将与食品索证有关资料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后的一年。

五、采购台帐记录:

采购物品必须实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载明采购食品名称、进货时间、规格型号、数量、保质期限(应注名起止时间)、生产厂家或产地、和生产商或供应商资质审查是否合格、包装标识及感官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编号、购货任证票号、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人、验收人、不合格产品处理(附件三)。

第九条 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采购食品的进出库

建立食品进出库台帐。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食品贮存管理

一、食品贮存间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面积应与贮存食物数量相适应,并要安装坚固的门窗。

二、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无积尘,设置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食品库房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要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隔墙10cm、离地在30cm以上。

五、使用过程中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要做好记录,记录应载明:时间、品名、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情况、处理人。

七、冷藏、冷冻食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不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设备要定期除霜,保持霜薄气足。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先检验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加工食品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出售

1、食品销售场所(分餐场所)应与用餐场所进行隔开,设有配餐室和配餐台,中间设置足够数量的能开合的销售饭菜的窗口,要配备盛装成品的专用盆具等容器。

2、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食堂剩余食品应当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24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应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一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上岗证、就业培训证和健康证“三证”齐全,并持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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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第一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要做好临时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一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

(五)离开工作场所必须脱掉工作服。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一十九条 直接成本

一、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三、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四、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五、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已列入财政开资的部分不再记入。

六、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七、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成本

一、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二、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三、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四、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五、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六、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

二、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三、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改善厨房设备条件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年审计不少于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区、市)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的食堂按合同执行,但在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最大纯利提取上线。

第六章 食堂经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经营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对非务教育阶段规模大、就餐人数学多的学校食堂(不含幼儿园食堂)可实行规范化、集团化、连锁化的食堂经营模式;对食堂规模小、就餐人数少的,倡导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三、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食堂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等,择优选定。

四、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中标方,中标方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六、学校与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500―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5万元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承包者所有,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七、食堂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学生集体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护和救济。对食堂承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扣除风险保证金。

八、鼓励和提倡学校食堂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费用由学校负担;社会饮食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由承包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食堂经营资质

一、食堂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

开办。

二、新开办食堂的学校,要将食堂规模、经营和管理方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三、不得超出卫生许可范围经营。

四、每年按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提前一个月办理年度复核或换证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食堂经营成本,提高食堂伙食标准和饭菜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所招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道德水平进行重点考察。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五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3篇 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细则

一、安全教育方面

1、每周上好安全课,要求有教案,《班级安全日志有记载》否者少一次扣0.5分。

2、按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要求有记载。否者每少一次扣0.5分。

3、每月教室黑板报有安全知识相关的内容。否者每少一期扣0.5分。

二、规范学生进出校门方面

1、通校生一律只能凭出入证进出校门,其它学生应凭假条出校,进校后到放学前未经请假不得出校,要听从门卫指挥不得冲撞,否者每人次扣0.5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扣5-10分,出入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者一经发现每人次分别扣1分。

2、学生一律只能从正校门进出学校,不得翻围墙出校,不得从其它地方进出学校,否者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5分。

3、各班严格考勤制度,中午应于12:40-12:50分考勤,除兴趣小组活动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应在教室自习,否者一经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发现每次扣1分。

三、消防与用电安全方面

1、教室内不得私设电线,如有需要安装用电设施,应先报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请专业人士安装,否者扣2分,如因未遵守本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0-50分,如引发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教育学生不得损坏教室、寝室和校园内其它地方的用电设施,如有损坏且未引发事故,并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学校不扣班级分,但班级应扣除责任学生的操行分。未采取措施和报告学校,且未引发事故,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学生不得在教室寝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吸烟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如引发火灾视严重程度扣10-50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楼道安全方面

学生不得在休息时间在教室、楼道和楼梯追逐打闹否者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上下楼梯时,在楼梯上推拉、拥挤每人次扣5分。

五、住校生安全管理方面

住校期间每晚下晚自习后,班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应到寝室清点学生,并在寝室管理人员处如实填写情况,否者每缺一次扣2分,发现缺席学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每次扣5分,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引发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每次扣20-50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_、活动、升旗仪式和两操安全管理方面。

学校开展的_、活动和两操以及其它需要班主任到场的活动,班主任应按时到岗组织和管理本班学生,迟到早退者每次扣2分,未到场者每次扣5分,因迟到早退和未到场而引发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每次扣10-50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交通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班主任应按要求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如学生发生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事故,如非责任事故扣5分,如发生的是责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和协助有关方面解决问题

1、学校按上级要求和本校安全管理的需要,交给需要班主任完成的工作,班主任应按质按时完成,否者每次将视工作的情况扣1-5分。

2、相关班主任班级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到场协调处理,在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协助学校和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否者视情况扣5-10分。

九、班级教室、寝室安全方面

1、班主任作为本班安全管理责任人,应随时检查本班教室寝室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应报告学校。否者每次扣2分,如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

2、班级应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者扣2分

十、对缺席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学生方面

1、班主任应每天对学生考勤,发现缺席学生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否者每次扣5分,如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教育学生要注意方式方法,否者引发学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家长上告_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安全事故

1、发生群殴(3人以上)、持械伤人、偷盗、诈骗等安全事件(每次扣10-20分)。

2、发生打架斗殴(3人以下)(扣5--10分)。

3、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扣5分/人次)。

4、熄等后在宿舍点蜡烛(扣2分/次)。

5、深夜进出校园,翻越校门、围墙,跳楼外出(扣5分/人次)。

6、私藏、携带管制器械以及刀具(扣3分/件次)。

7、损坏消防设施、应急灯、交通设施或公物(扣5分/人次)。

8、私自下河、堰、塘洗澡(扣3分/人次)。

10、未经值班老师登记同意,留宿外来人员(2分/人次)

11、学生在校园追逐打闹、攀高、到有危险的施工地、玩有危险器具、做有危险游戏竟发现每次口0.5-2分

十二、奖励(15分)

1、向学校举报较大安全隐患者,经查核实属实奖励10分/次。

2、主动制止不安全事故或行为发生每次奖励10分/次。

3、向学校提供盗窃、诈骗及其他不安全事故重要线索核实属实奖励10分/次。

4、无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分/期。

十三、管理绩效的计算

1、 班级安全管理每期的基础分是100分。

2、 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积分=100-扣分+奖励分

3、 每期全校班级安全管理积分=各班安全管理积分之和

4、 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绩效=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积分_(400_22/每期全校班级安全管理积分)

注: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条款实行。

第4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5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6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我公司于2008年19日接到关于《华阴市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市工作》通知后于19、20两日按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

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人员档案:我公司积极参加国家索道协会组织的培训及考核。现已有5人持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有2人持有电工操作资格证、有7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满足索道运行的需要,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质量管理:我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有安全管理制度、索道技术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机构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规定设置。

三、档案管理及安全技术:建立安装、重大维修档案,并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我们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检验,每天对设备进行运行前检查、运行中巡检中、运行后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我们有自动化安全保护停车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我们有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

四、各项制度:我公司设有《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公司各岗位有“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并有“主驱动操作规程”、“应急驱动操作规程”和“救护驱动操作规程”等 。

五、设备定期检验: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全面检验连续五年我们的检验合格率为100%,无任何整改项目。我们的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运行日志记录当天的设备运行状况。

六、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换发合格证,在旧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国家索检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确保在旧证到期前拿到下期合格证;使用登记率100%。检验合格证挂在每位游客乘索的必经之路上;清晰、完整、无损,保证每位游客都能看到.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我公司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设备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每月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每季度举行一次救援演习,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且有培训记录。

八、警示标志:我公司在上下站进站口处均设乘索须知,明确注明安全注意事项,在吊厢内部也帖有安全注意事项。上下站站房均用红线、栏杆划分出危险区域防止游客误入。每年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规定每个人应负责的安全区域及应承担的责任。

九、维保状况:我公司每年对设备备件供应公司实行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合格供方的备件进行采购,并签有采购合同,并对其供应备件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入库;采购结束后将合同存档。对设备进行定期和预防性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检查并签字。

十、监督(验收)检验:我公司所购买设备均带有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按规定进行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有资格人员负责验收出据验收报告。

十一、设备使用现场管理:我公司属于服务行业 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对待每一位客人我们都微笑迎接、以礼相待。设备运行我们创造了连续两个黄金周,今年清明、五一、端午0停车的运营佳绩。

我公司目前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无不合格项目,各项指标均符合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的要求。

陕西华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第7篇 压力试验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设备试压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所有试压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r7001 -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释义

4.1压力试验: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设备和管道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检验设备和管道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

4.2重大试压作业: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

5职责

5.1 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的重大试压方案的审核及试压过程的专业监督管理。

5.2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

5.3.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现场压力测试的安全管理。

5.3.2 负责对各施工现场压力测试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要求

6.1管理要求

6.1.1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压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 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 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b) 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c) 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d) 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e) 复查确认负责人;

f) 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g) 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h) 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i) 原始记录。

6.1.2 重大试压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设备工程部审核备案。

6.1.3试压前,由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申请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6.2管理内容

6.2.1试压作业必须根据设备及管道的设计条件,选用合适的试验介质。

6.2.2管道安装完毕,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6.2.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6.2.4试验所用气体宜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液压试验应宜使用洁净水。

6.2.5设备及管道试压作业前,必须编制试压方案及安全措施。

6.2.6 压力表的选用和安装位置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业金属管道试压时,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

b) 容器类试压时,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

1)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2)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6.2.7 水压试验时,设备、管道的最高点安装放空阀,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充水或放水时,必须先将放空阀打开。试压合格后,应将积水排净,排液时应防止形成负压。

6.2.8气压试验时,试压系统内必须装设安全阀,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2.9 带压设备和管道,严禁受到强烈气流冲撞或气体冲击。升压和降压必须缓慢。

6.2.10 试压用的临时法兰盖、盲板的厚度必须满足试验压力的要求。焊接堵板的结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法兰及法兰盖上的螺栓必须齐全、拧紧。试压系统内加有盲板的位置均须做出标识和登记,试压结束后逐块拆除。

6.2.11 在压力试验过程中,受压设备、管道如有异常声响、压力突降、表面油漆脱落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试验,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试验。

6.2.12管道试压前必须将管道内的杂物、积水吹扫干净。管道吹扫时空压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临时配管应布置合理、联接牢固、无泄漏。集气罐上必须装有安全阀。

6.2.13 用装置中的压缩机吹扫时,必须在压缩机试车合格后进行,并由建设单位方配合。

6.2.14当设备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压现场必须设置围栏或警戒线,同时在醒目处加设警示牌。

6.2.15 当管道进行压力试验时,在管道上每隔20米处挂一“正在试压”的标识牌,同时试压人员要加强巡检,预防万一。

6.2.16 盛装易燃介质的设备,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6.2.17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设备,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6.2.18对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管道,在压力试验前,下列资料已经建设单位复查:

a)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书。

b)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或试验记录。

c) 管子加工记录。

d) 焊接检验及热处理记录。

e) 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文件。

6.2.19现场安全管理

a)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b)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

c) 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

d)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e) 稳压期间,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f)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6.2.20试压后泄压处置

a)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b)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不允许在距城市、居民点、工矿企业、森林、铁路、公路、大型桥梁、仓库和建筑物等100m之内放空。

c)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d)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e)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7、工作程序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和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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