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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汇编(1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

一、总则 水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与生活供热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本规程旨在规范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确保设备稳定运行,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固定式蒸汽和热水锅炉,包括燃油、燃气、燃煤及其他燃料类型的水锅炉。

三、职责分工

1. 使用单位:负责水锅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维修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良好状态。

3. 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标准的执行。

四、设备要求

1. 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2. 安装验收:安装完毕后,须通过专业部门的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3. 标签标识:设备应有清晰的操作说明、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五、操作管理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2. 运行记录: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设备运行参数、故障及处理情况。

3.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六、定期检验

1. 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确认设备安全状况。

2. 常规检查:每月进行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隐患。

3. 不定期抽查:监察机构根据需要进行抽查,确保安全标准执行。

七、维护保养

1. 日常保养:每日清洁、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2. 定期保养:按制造商建议进行保养,更换磨损部件。

3. 大修周期:根据设备使用状况,适时进行大修,延长设备寿命。

八、安全教育

1. 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操作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

九、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规程修订 本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进步,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标准

1.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水锅炉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采纳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标准。

3. 结合行业特点和实践经验,确保规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 定期评估规程执行效果,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本规程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可持续的水锅炉运行环境,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文

第1篇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 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 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 锅炉质量证明书;

(6)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热功率(mw);

(4) 额定出水压力(mpa);

(5) 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 制造厂名;

(7)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 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 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 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低于120℃、额定热工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名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 当环缝的母材的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 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的,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mm,试样长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轴直径,mm;so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时,so 为板厚;当板厚大于20 mm时,so 为20 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面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度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各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 水压试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务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m。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悠扬,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7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接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事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度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 胀接管子的锅管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和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 mm。

第81条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肛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 --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管孔实测内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嗽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超点与管板( 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工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客端不应有起应、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丈夫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以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形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 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 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150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51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外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外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腐蚀和裂纹;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和衬砖接角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 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第152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153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第154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漫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出水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否则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第155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胀口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无可见的残余变形。

第156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第2篇 小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 注意和准备

1、锅炉房应保证通风顺畅;

2、锅炉房内应严禁使用明火,并防止雨、水进入;

3、仔细确认锅炉房内没有天然气味;

4、检查锅炉上的大气管是否通畅;

5、确认锅炉补水正常;

6、确认所有管道以及阀门连接牢固;

二、 启动和运行

1、打开天然气阀门(停气后和初次使用前应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净);

2、打开电源总开关;

3、开启锅炉上启动按钮,检测有无报警信号;

4、打开系统控制器的启动按钮,检测有无报警信号;

5、确认锅炉以及系统控制器温度设定正确;

三、 正常和紧急停炉

1、正常情况下本锅炉按设定全自动运行和停止,如需要正常停止锅炉运行,请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关闭锅炉控制器上的电源开关;

b、关闭燃气阀;

c、关闭锅炉循环水泵(系统控制器);

d、关闭总电源。

2、在紧急和危险情况下,请按如下程序执行

a、有天然气泄露时,关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

b、其他情况下,切断总电源,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

客房管理部

第3篇 开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经过了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锅炉工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者操作锅炉。

2、在使用锅炉之前需先检查压力表和安全阀,液面计等是否好使用,在安全附件不合格的情况下,禁止开炉操作,检查燃料气阀门和其它阀门是否发生漏气情况。

3、锅炉开始点火时,必须使用点火棒点火,开始时火不要太大,升温不可过快,避免部分受热不匀,这将直接影响到锅炉的使用寿命。

4、锅炉进水速度不能过快,生火后需要随时观察炉内水位,当水位达到或超过最高水位时,尽快进行排污以及降低水位。

5、当炉内发生特殊响声时,需要立即进行检查,必要是应停炉检查。

6、再锅炉的运行中,气泡内的水应该保持在规定水位,锅炉工应该经常检查压力表,不能让压力超过锅炉操作压力。

7、锅炉满水时,应该及时排水,停止供水,使水位恢复正常。

8、在锅炉停止使用后,需要等待水慢慢冷却到70℃以下,才能把炉内水给放出,最后等放净后再去处理锅炉的水垢。

9、锅炉工离开锅炉房时,必须关好燃气阀门,水电和门窗。

第4篇 热水锅炉运行安全操作规程1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锅炉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2)运行中必须保证水的温度、压力在正常范围内。如出现超温超压、循环水中断现象时,必须停止燃料供应同时应停炉,待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运行。

3)发生炉水汽化时,应开启循环水泵或用生水紧急补水,同时打开排汽阀放出蒸汽。不允许排污降温泄压(注: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循环水泵停运时,应立即打开自动循环管截门,待泵转动时,关闭自动循环管截门

)。

4)锅炉超压时,可打开安全阀适当泄压。

5)根据负荷情况,随时调整煤层厚度在100 m~150mm之间。

第5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第一章 常压热水锅炉 ;安全操作规程

1、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

录。

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电气焦味。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3、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4、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的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5、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6、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7、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8、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加热主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新锅炉以及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电能.

第二章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卫生,不准在锅炉房内搭凉衣物等.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锅炉房内所有管道要按规定涂颜色标记,并表示出介质方向、状况.

4.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保证通道顺畅.

5.门口应注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 ,其他人员进入时,应经当许可,当班人员负责陪同人许可,方可入内.

6.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改动闸门和运行装置,未经许可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7.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8.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第三章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的检修保养计划应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技术人员及司炉长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

2.制定好锅炉的小修、大修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设备的检修期限应根据设备需要检修量而确定,不能为了抢生产进度而随意缩短检修时间,影响检修质量.

3.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在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停炉,并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严禁违章运行.

4.锅炉房内的仪表、安全附件、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5.对停用的生产锅炉,应根据停用的时间长短,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维护保养.

6.对锅炉的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记录保留一年.

第四章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1.司炉人员应了解锅炉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运行要求,并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遇有下列情况,司炉长应决定增加巡回检查次数:1)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的设备投入运行时.2)设备运行中有异常现象时.

3.司炉人员要将巡视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

4.对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影响人身的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5.司炉长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督促检查.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如实地报告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

2.对重大事故,爆炸事故除采取应急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3.处理事故时,首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4.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地点、部位经过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记录在锅炉运行值班记录中.

6.运行人员处理一般事故时,要考虑周密,操作要果断迅速排除故障.

7.要对其它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司炉长岗位责任制

1.司炉(班)长贯彻执行锅炉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房安全、经济、文明运行负责.

2.熟知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做好用气和供气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能源.

3.熟悉设备的运行情况,督促检查,认真进行运行巡回,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对锅炉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对重大设备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5.组织司炉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防止管道和设备的跑冒滴漏,制定设备小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检查水处理的水质指标,使锅炉给水和炉水质量符合要求.

7.对锅炉做内部检查,了解锅炉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存在的缺陷,向锅炉检查人员提供第一手材料.

8.协助领导制定好大修计划,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第六章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司炉工在操作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监视锅炉各参数的变化,不得擅离岗位或做与锅炉无关的工作.

2.对违章作业的领导指示,有责任提出意见,严重违法法规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越级上报和向劳动部门反映.

3.在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各种仪表,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维保记录.经常调整监视水位、压力、温度等,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4.认真做好锅炉本体、给水设备、附件及仪表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合理润滑,保持工作现场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5.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供热要求,达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指标.

6.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努力排除,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7.遇有事故发生,要周密考虑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相关文件和记录

《常压热水锅炉运行记录表》

《锅炉设备日常巡检表》

第6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使用规程

一、安全制度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2、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3、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高位水箱水位无变化

(3)水位电极棒、温度传感器有一个失效。

(4)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7)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5、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6、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7、使用锅炉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8、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以免有异物卷入风机,损坏燃烧机。

9、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10、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检查输送燃气管道,确认燃气压力正常后打气管上的所有阀门。

5、检查气过滤器,将堆积在过滤器内的杂质清除掉。

6、设置控制柜上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7、打开控制器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8、按“运行”键,此时锅炉燃烧机开始加热,同时运行指示灯亮,表明锅炉进入加热状态。

9、当需要燃烧机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燃烧机立即停止加热。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燃烧机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10、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11、为了使燃料充分燃烧,必须调整好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威孚”牌气炉调试时,已将燃气量与风门所进空气的比例调整好,时火焰燃烧稳定。为便于用户观察分析燃烧状态,请用户与下列标准对照:

a) 火焰带黑色,从烟囱往外冒黑烟。这表示空气不足,应加大风门。

b) 火焰带橙蓝色,燃烧稳定,看不到黑烟,表示燃烧完全充分。

第7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范措施

一、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锅炉受压元件的检查

⑴检查锅炉受压元件有无鼓包,变形,渗漏,腐蚀,磨损,过热,胀粗等缺陷,保证受压元件完整无损。

⑵检查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保证其通畅。

⑶检查锅炉所有人孔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⑷确认锅筒和管道内无遗留的工具、螺栓、焊条及其他各类杂物时关闭所有人孔门和手孔门。

⑸检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齐全、牢固。

2、锅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

⑴检查烟道、风道及风室是否严密,有无积灰,其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指示准确。

⑵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⑶检查炉膛内有无积灰、结焦,检修用的脚手架等已经清除。

3、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

⑴出水高低温、炉膛负压高低等自动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⑵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种热工仪表应齐全、灵敏可靠,检查合格后,应使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检查

⑴检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畅,管道上的金属堵板应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完好,管道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膨胀。

⑶检查管道的保温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规定,表示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符号是否正确、鲜明。

⑷管道和阀门连接应完好,不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可靠,主要调节阀门的开度指示应明显。

5、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

⑴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系统,输煤系统,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挡渣器完整,动作灵活,煤仓有储煤。

⑵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

⑶脱硫除尘装置设备完好,单机试运转正常,水系统畅通,落灰口水封闭严密,不漏风。

⑷引风机和鼓风机的进风调节门及其转动装置开关灵活,开关方向正确,进风调节门处于关的位置;保证鼓、引风机的轴承内有充足的润滑油,用手盘车风机转子转动灵活。

⑸各种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在启动前,应有专业的电工进行检查,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启动;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各种转动机械应进行试运行,10-15分钟。

⑹经检查锅炉符合运行要求后,即可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时应开启锅筒上的空气阀。进水宜缓慢,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阀门,法兰是否有漏水现象;否则,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二、锅炉点火

1、点火前应先开启循环水泵(分布式变频二级泵系统循环泵的启动见此系统操作规程),

检查循环水泵流量扬程是否正常,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排气、上压至设定值后,确认无问题再点火。

2、升火前先打开锅炉的烟风挡板,自然通风10分钟左右;如用机械通风,则须5分钟左右,以排除烟道和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气体。

3、将自然通风门开到适当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引火。

4、先开引风,后开鼓风,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当烟气温度达到120℃时刻必须启动送风机,以防止预热器管子过热变形或烧坏。

5、启动脱硫除尘设备。

6、锅炉点火后,火力应由弱到强逐渐加大并能使加入炉内的煤正常着火后,启动炉排,调整煤闸板的开度70-120mm,启动送风机加大风量,尽量使煤达到完全燃烧。

7、当灰渣将要落入灰斗前,启动除渣机投入运行,并保持除渣机水封正常。

8、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受压元件均匀受热。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从冷炉点火到开始起温,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0.5-2小时。

三、锅炉的运行调节与监控

1、燃烧调节

⑴根据锅炉的负荷调整鼓风机的频率和煤层厚度,在保证煤充分燃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鼓风量,以减小过剩空气系数,并在保证炉膛负压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引风量。

⑵在运行中锅炉炉膛出口负压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许正压运行。

⑶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各部位的烟气温度和阻力的变化。

⑷经常检查炉排运转情况,不跑偏、不掉片、不过热、不变形。

⑸经常检查炉排上煤的燃烧情况,着火线不能离煤仓太近,也不能脱火,燃尽线离老鹰铁要有一定距离,如出现火龙、风口、火床不平应及时调风、扒煤,消除此现象。

⑹在运行中如发现炉排有过热现象,应加强通风冷却,不可向烧红的炉排上浇水冷却。

⑺检查锅炉的负荷情况,对燃煤锅炉而言,满负荷运行的效率最高。

⑻应经常清理各风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响通风,烧坏炉排。

⑼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如产生汽化现象时应

迅速开启泄放阀,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向炉内补水。并打开放气阀排气。

2、经常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省煤器、脱硫除尘器的堵塞情况。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引风机是否震动。

3、检查各转动设备的润滑情况,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锅炉运行中,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紧固人孔、手孔,和法兰螺丝,管道焊补等),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5、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按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等。

四、锅炉排污

1、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污。

2、在压力稳定,负荷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应按循环回路顺序进行,每一循环回路的排污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0秒钟,不准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排污阀,以免破坏水循环。

4、当排污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时,应稍微关一下排污阀,直到冲击声消失,然后缓缓开大。

5、当运行排污时,应特别注意锅筒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五、停炉

1、正常停炉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间停炉,煤仓可适当存煤;采暖期结束停炉,应待煤仓内存煤全部进入炉膛后,再停止炉排转动。

⑵待煤烧完,先停鼓风、后停引风;炉水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水循环。

⑶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急骤冷却。

⑷停炉4-6小时后,可逐渐开启门孔烟道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⑸停炉最少4小时后可以启动炉排拉出灰渣;排渣前应先启动除渣机。

2、紧急停炉

⑴在遇到下列情况时,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①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停运。

②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20℃。

④水位计、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运行允许范围时。

⑵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①停止给煤,关闭弧形挡板,停止鼓风,减弱引风(爆管事故则全开引风),打开放灰板和渣斗门。

②将炉排开至最大,使炉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内,并用水浇灭,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③打开各风室风门,停止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④继续炉排转动,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第8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范措施

一、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锅炉受压元件的检查

⑴检查锅炉受压元件有无鼓包,变形,渗漏,腐蚀,磨损,过热,胀粗等缺陷,保证受压元件完整无损。

⑵检查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保证其通畅。

⑶检查锅炉所有人孔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⑷确认锅筒和管道内无遗留的工具、螺栓、焊条及其他各类杂物时关闭所有人孔门和手孔门。

⑸检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齐全、牢固。

2、锅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

⑴检查烟道、风道及风室是否严密,有无积灰,其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指示准确。

⑵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⑶检查炉膛内有无积灰、结焦,检修用的脚手架等已经清除。

3、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

⑴出水高低温、炉膛负压高低等自动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⑵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种热工仪表应齐全、灵敏可靠,检查合格后,应使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检查

⑴检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畅,管道上的金属堵板应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完好,管道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膨胀。

⑶检查管道的保温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规定,表示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符号是否正确、鲜明。

⑷管道和阀门连接应完好,不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可靠,主要调节阀门的开度指示应明显。

5、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

⑴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系统,输煤系统,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挡渣器完整,动作灵活,煤仓有储煤。

⑵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

⑶脱硫除尘装置设备完好,单机试运转正常,水系统畅通,落灰口水封闭严密,不漏风。

⑷引风机和鼓风机的进风调节门及其转动装置开关灵活,开关方向正确,进风调节门处于关的位置;保证鼓、引风机的轴承内有充足的润滑油,用手盘车风机转子转动灵活。

⑸各种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在启动前,应有专业的电工进行检查,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启动;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各种转动机械应进行试运行,10-15分钟。

⑹经检查锅炉符合运行要求后,即可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时应开启锅筒上的空气阀。进水宜缓慢,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阀门,法兰是否有漏水现象;否则,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二、锅炉点火

1、点火前应先开启循环水泵(分布式变频二级泵系统循环泵的启动见此系统操作规程),

检查循环水泵流量扬程是否正常,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排气、上压至设定值后,确认无问题再点火。

2、升火前先打开锅炉的烟风挡板,自然通风10分钟左右;如用机械通风,则须5分钟左右,以排除烟道和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气体。

3、将自然通风门开到适当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引火。

4、先开引风,后开鼓风,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当烟气温度达到120℃时刻必须启动送风机,以防止预热器管子过热变形或烧坏。

5、启动脱硫除尘设备。

6、锅炉点火后,火力应由弱到强逐渐加大并能使加入炉内的煤正常着火后,启动炉排,调整煤闸板的开度70-120mm,启动送风机加大风量,尽量使煤达到完全燃烧。

7、当灰渣将要落入灰斗前,启动除渣机投入运行,并保持除渣机水封正常。

8、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受压元件均匀受热。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从冷炉点火到开始起温,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0.5-2小时。

三、锅炉的运行调节与监控

1、燃烧调节

⑴根据锅炉的负荷调整鼓风机的频率和煤层厚度,在保证煤充分燃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鼓风量,以减小过剩空气系数,并在保证炉膛负压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引风量。

⑵在运行中锅炉炉膛出口负压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许正压运行。

⑶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各部位的烟气温度和阻力的变化。

⑷经常检查炉排运转情况,不跑偏、不掉片、不过热、不变形。

⑸经常检查炉排上煤的燃烧情况,着火线不能离煤仓太近,也不能脱火,燃尽线离老鹰铁要有一定距离,如出现火龙、风口、火床不平应及时调风、扒煤,消除此现象。

⑹在运行中如发现炉排有过热现象,应加强通风冷却,不可向烧红的炉排上浇水冷却。

⑺检查锅炉的负荷情况,对燃煤锅炉而言,满负荷运行的效率最高。

⑻应经常清理各风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响通风,烧坏炉排。

⑼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如产生汽化现象时应

迅速开启泄放阀,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向炉内补水。并打开放气阀排气。

2、经常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省煤器、脱硫除尘器的堵塞情况。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引风机是否震动。

3、检查各转动设备的润滑情况,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锅炉运行中,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紧固人孔、手孔,和法兰螺丝,管道焊补等),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5、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按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等。

四、锅炉排污

1、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污。

2、在压力稳定,负荷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应按循环回路顺序进行,每一循环回路的排污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0秒钟,不准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排污阀,以免破坏水循环。

4、当排污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时,应稍微关一下排污阀,直到冲击声消失,然后缓缓开大。

5、当运行排污时,应特别注意锅筒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五、停炉

1、正常停炉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间停炉,煤仓可适当存煤;采暖期结束停炉,应待煤仓内存煤全部进入炉膛后,再停止炉排转动。

⑵待煤烧完,先停鼓风、后停引风;炉水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水循环。

⑶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急骤冷却。

⑷停炉4-6小时后,可逐渐开启门孔烟道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⑸停炉最少4小时后可以启动炉排拉出灰渣;排渣前应先启动除渣机。

2、紧急停炉

⑴在遇到下列情况时,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①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停运。

②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20℃。

④水位计、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运行允许范围时。

⑵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①停止给煤,关闭弧形挡板,停止鼓风,减弱引风(爆管事故则全开引风),打开放灰板和渣斗门。

②将炉排开至最大,使炉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内,并用水浇灭,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③打开各风室风门,停止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④继续炉排转动,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第9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4、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5、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6、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9、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1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13、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煮锅除垢,具体时间视锅炉用水的水质而定。

14、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第10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常压热水锅炉 <>安全操作规程

1、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

录。

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电气焦味。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3、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4、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的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5、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6、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7、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8、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加热主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新锅炉以及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电能.

第二章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卫生,不准在锅炉房内搭凉衣物等.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锅炉房内所有管道要按规定涂颜色标记,并表示出介质方向、状况.

4.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保证通道顺畅.

5.门口应注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 ,其他人员进入时,应经当许可,当班人员负责陪同人许可,方可入内.

6.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改动闸门和运行装置,未经许可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7.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8.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第三章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的检修保养计划应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技术人员及司炉长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

2.制定好锅炉的小修、大修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设备的检修期限应根据设备需要检修量而确定,不能为了抢生产进度而随意缩短检修时间,影响检修质量.

3.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在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停炉,并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严禁违章运行.

4.锅炉房内的仪表、安全附件、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5.对停用的生产锅炉,应根据停用的时间长短,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维护保养.

6.对锅炉的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记录保留一年.

第四章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1.司炉人员应了解锅炉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运行要求,并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遇有下列情况,司炉长应决定增加巡回检查次数:1)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的设备投入运行时.2)设备运行中有异常现象时.

3.司炉人员要将巡视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

4.对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影响人身的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5.司炉长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督促检查.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如实地报告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

2.对重大事故,爆炸事故除采取应急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3.处理事故时,首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4.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地点、部位经过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记录在锅炉运行值班记录中.

6.运行人员处理一般事故时,要考虑周密,操作要果断迅速排除故障.

7.要对其它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司炉长岗位责任制

1.司炉(班)长贯彻执行锅炉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房安全、经济、文明运行负责.

2.熟知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做好用气和供气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能源.

3.熟悉设备的运行情况,督促检查,认真进行运行巡回,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对锅炉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对重大设备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5.组织司炉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防止管道和设备的跑冒滴漏,制定设备小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检查水处理的水质指标,使锅炉给水和炉水质量符合要求.

7.对锅炉做内部检查,了解锅炉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存在的缺陷,向锅炉检查人员提供第一手材料.

8.协助领导制定好大修计划,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第六章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司炉工在操作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监视锅炉各参数的变化,不得擅离岗位或做与锅炉无关的工作.

2.对违章作业的领导指示,有责任提出意见,严重违法法规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越级上报和向劳动部门反映.

3.在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各种仪表,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维保记录.经常调整监视水位、压力、温度等,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4.认真做好锅炉本体、给水设备、附件及仪表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合理润滑,保持工作现场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5.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供热要求,达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指标.

6.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努力排除,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7.遇有事故发生,要周密考虑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相关文件和记录

《常压热水锅炉运行记录表》

《锅炉设备日常巡检表》

第11篇 热水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操作

1.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低压锅炉;

2.司炉工必须经银南劳动局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

3.司炉工上岗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

二、点火前的准备

1.冲洗,对新投入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及网路系统,启动前应用水进行冲洗,以清除网路系统中的污垢、铁锈和其他杂物,防止在运行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

2.充水,锅炉系统应充入水质符合的软化水,系统充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向锅炉充水的顺序一般由下锅筒、下集箱开始,至锅炉顶部放气阀冒出水为止;

3.检查恒压设备,系统恒压设备必须与系统完全相同。

三、启动

热水锅炉投入运行应先开动循环水泵,待网路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防止水温过高发生汽化,锅炉点火时应先开动引风机,通风三至五分钟后再开鼓风机。

四、运行

1.对系统进行调整,控制热网供回水温度、压力和各回路系统流量;

2.运行参数控制:(1)保持压力稳定(2)温度控制(3)经常排气 (4)合理分配质量(5)防止汽化(6)停电保护(7)定期排污(8)减少失水。

五、停炉操作

1.正常停炉。正常停炉时,先停止供给燃料,然后关闭鼓风机,最后关闭引风机,但不可立即停止水泵,只有当锅炉出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止水泵;

2.暂时停炉。暂时停炉时火床一定要压住,烟道出口挡板要关严,在压火期间,如发现锅水温度升高,应短时间开动循环水泵,防止锅水超温汽化,天气寒冷时,停泵时间不应过长,防止系统发生冻结事故;

3.紧急停炉。锅炉运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 因循环不良造成锅炉汽化或锅炉出口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水泵和补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和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锅炉构架被烧坏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紧急停炉时:应立即停止供给燃料,必要时扒出炉内燃煤或用湿炉灰将火压灭,其他操作与正常停炉相同。

第12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条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

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待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和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件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34条本条是对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条中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指出水阀、回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以内的管道。

本条没有规定受热面管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角焊缝到管子弯曲起点的距离。

本条规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或机制弯头、推制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受热面管或管道的弯曲起点。这是考虑这些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低,水温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较大,即使对接焊缝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运行时管壁内的一次应力也较低。

第38条本条是对受压元件上胀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胀接管孔的布置要求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中的规定相同。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本条对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且与锅炉专业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没有要求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后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些锅炉的工作压力和水温较低,受压元件的安全裕度较大,焊接残余应力的存在对使用影响不大。

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头局部的力学性能变差,而且焊接残余应力较高,因此本条(2)款中要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焊接热影响区的宽度随焊接方法、焊接工艺规范等影响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数值。它可通过金相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51条本条规定了那些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及应按什么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是指在产品施焊前对产品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的试验,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正确的焊接工艺,焊工按评定合格并经审批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产品,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保证受压元件焊接质量的工艺管理办法。

锅炉中各个焊接接头对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对所有焊接接头都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这些接头对受压元件的安全质量极为重要。譬如角板拉撑与管板连接的t形接头要求全焊透,就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而烟管与管板连接的角接接头不要求全焊透,可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对这种接头的焊接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

如果低碳钢(如a3、20或20g等)已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a3钢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变时,可不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变时,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的方法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本规程不另行规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艺评定与产品试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一般不进行双倍试样的复验。而重新进行试验。

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中已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此原规程第39条被去掉。

第61条、第62条这两条是关于锅筒和炉胆对接焊缝以及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6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2.5mp,所以锅筒和炉胆的壁厚较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一般使用射线探伤,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为凭据。

2、原规程对额定出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炉胆对接焊缝的探伤数量不明确,现已明确是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本条是关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7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为掌握这些环焊缝的超声探伤技术比较困难,而且在热水锅炉实际生产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伤的,其数量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射线探伤数量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由于介质是水且温度和工作压力都比较低,外径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环焊缝万一损坏造成的危害一般较小,因此这些环焊缝可以免做探伤检查。

第65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经部分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如何补充探伤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0条相比,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在缺陷延长方向做补充探伤是指探伤部位的两端,而将“可疑部分”删去。

对于部分探伤的焊缝,施焊单位不仅要保证已探伤部分的质量,而且应对属于探伤范围未探伤部分的质量负责。

在探伤部位的一端或两端有超标缺陷时,考虑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长方向补充探伤。 “探伤部位两端”是指每段射线探伤连续长度的两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衔接时,是指衔接的底片总有效长度的两端。

原条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所以删去。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若有几名焊工焊接,当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一般情况下从有缺陷接头的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原探伤接头数目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在锅炉修理工作中,若探伤确有困难,可丛该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探伤不合格接头数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当补充探伤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第66条 本条是关于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焊制要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2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修改了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的产品检查试件要求。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工作压力和温度比较低,事故的危害性较小,而锅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较好,又明确了焊接工艺评定要求,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对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这种锅炉,可以免做锅筒检查试板。不论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还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其直径明显小于锅筒,事故的危害性较小,且环焊缝检查试件的代表性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检查试件。

第68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拉伸试样和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4条、第56条及附录第1条、第2条相比,去掉了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和试验,这是从热水锅炉综合安全性考虑,可以简化试验。

第69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7条、第59条及附录第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加检查试板的背弯试样。

2、弯曲试样的加工要求、圆角尺寸、弯轴直径、弯曲角度、试样的棱角开裂等都 做了改动,因为在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方面,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是一样的。

关于冷弯试验时弯曲试样拉伸面上允许的裂纹或缺陷的长度是指单条裂纹或缺陷的长度,而不是裂纹和缺陷长度的总和。

第71条本条是关于受压焊件水压试验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1条相比有明显的变动,而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8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本条对哪些受压焊件在制造单位做水压试验,哪些受压焊件在安装工地做水压试验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补充规定了“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可在锅炉组装后再进行水压试验。锅炉整体进行水压试验时,给水阀、出水阀和排污阀应包括在内。原条文中关于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与锅炉检验中的水压试验规定有重复之处,本条改为引用锅炉检验方面水压试验的条款。本条中规定的水压试验的压力是以受压元件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或设计压力为基础的。我国的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对工作压力规定了明确的含义,并且计算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本规程中安全阀的始启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因此,目前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不容易引起对工作压力以及其它压力的误解。国外锅炉技术规范中,锅炉强度计算、安全阀整定压力和水压试验压力等也都是以一种压力为基础的,例如英国锅炉规范中以设计压力为基础,美国锅炉规范中以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为基础。

第75条本条是关于在用锅炉受压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对修补焊缝的检验要求。

本条中保留了超声探伤,主要是考虑锅炉受压元件位置一般已经固定,有些部位不仅给焊接带来一定困难,而且给焊缝的射线探伤工作出带来困难,只能采用超声探伤。本条中增加了超声探伤采用的标准及合格级别的规定。

挖补和补焊的对接焊缝可以采用射线和超声探伤中的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检查。这些焊缝一般应全部探伤,特别是焊接困难的部位。

第六章 胀 接

第77条本条是关于试胀和胀接试件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3条相比,对胀接试件的规定做了修改。试胀工作对于制订胀接工艺保证胀接质量有重要作用。试胀工作必须有胀接试件,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本条文明确了对胀接试件的材料和开孔的要求,以使试胀工作尽量与产品胀接相似。胀接试件的材料应与产品的管板和管子钢号相同且最好是同炉批的材料。每块胀接试板上应开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洁度、排列方式和孔间距尽量与管板的要求相同。试板上管孔的数量:管孔顺排时,不少于9个;管孔错排时,不少于7个。

第80条本条是对胀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条与原规程第66条相比,增加了胀接管子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规定。因为原条文执行中有些安装单位发现有些20钢管强度较高。通过退火处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首先在管子钢号方面应选择适当。如果管子强度能满足要求,以选择抗拉强度比管板抗拉强度低的材料为宜。

第81条本条是关于胀管率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7条相比,修改了胀管率,改变了胀管率计算公式。胀管率由1.0~1.9%改为1.0~2.1%,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4条的规定相同。这样修改是以一些单位的试验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锅炉规程执行情况为依据。

本条未推荐外径控制法的胀管率和计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单位对采用外径控制法的意见有分歧,因此劳人锅局[1983] 26号文规定的外径控制法适用范围暂不扩大,在此范围内仍可使用。

第七章 铸 铁 锅 炉

第86条本条是关于铸铁锅炉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苏联、德国、日本等对铸铁热水锅炉都限制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内使用,见下表。参考国外规范,并考虑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对锅炉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和额定出水压力的划分,以及我国铸铁锅炉试验研究和制造的情况,从锅炉安全监察的角度在本条中限制了我国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产品是用灰口铸铁制造的,如果制造单位要有球墨铸铁制造,按本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手续。

第88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最小壁厚以及测厚的规定。

锅片的最小壁厚直接关系到锅炉的安全,应予足够的重视。本条的“锅片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是参照日本《锅炉构造规范》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暂按实际壁厚要求。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还没有强度计算标准,有待于制订。

锅炉制造单位应掌握锅片的非破坏测厚技术,譬如超声测厚技术,否则本条规定的测厚要求难以达到。

锅片通常是批量生产的。同批生产的锅片是指同一生产令号、同材料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的锅片。需要测量壁厚的锅片数量应不少于同批锅片数量的20%,且不少于1片(当20%的锅片数少于1片时)。每台锅炉前、中、后的锅片结构不同,因此每种锅片都应有测点图,标明锅片上测厚的具体位置和测点数量。按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6.1.3条的规定,锅片每面至少测量5个位置的壁厚。

第90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或锅炉冷态爆破验证试验的规定。

本条中的“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是指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改用抗拉强度比原来低的灰口铸铁牌号或改用其它种类的铸铁。

按本条的规定,不做整台锅炉的冷态爆破试验,而是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冷爆试验,用来代表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由于额定热功率较大的铸铁锅炉进行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困难和危险性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试验较为合理。德国的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中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是为了验证锅片的强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确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试验合格标准是参照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从验证试验角度制订的。经验证合格的锅片可以批量生产。

第94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拉伸试验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锅炉制造单位首先应在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是按每个铁水罐制取拉伸试样,还是按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不应随意改变。 锅炉制造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对应性。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方法应相同,若采用退火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中一般最先浇注和最后浇注的锅片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它们的试样拉伸试验合格,其余锅片拉伸试样的拉伸试验可免做,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第96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修理的限制性规定。

在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以及应力集中区域内,不论出现哪种不允许的缺陷, 都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因为这些部位在锅炉运行时条件恶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压试验能通过,在锅炉运行时出难免产生新的裂纹。

锅炉制造单位可根据锅片结构和爆破试验确定应力集中区域。

本条不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种类。受压铸件出现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论出现在什么部位,都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这与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相同。由于这些缺陷是危险性缺陷,采用焊补方法修理,其技术难度大,可靠性较差,目前一般锅炉制造单位还未掌握这种技术,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对本条限制范围以外的缺陷能否进行焊补,由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本条中没有规定,可按专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受压铸件的修理应慎重对待,除应急修理外出也应执行本条规定。应急修理方案的审查和修理单位的审批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98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及水封装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2条相比,本条在安全阀数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业国家的锅炉规范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见下表。原条文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制订的。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的建议,我们对安全阀数量的要求做了改动。本条规定与上述国外有关规定相比,仍较严格。

国别锅炉规范名称安全阀数量要求
美国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

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苏联《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

供热量超过35_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供热量不超过35_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英国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日本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

第99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我们在采用日本《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的安全阀计算公式并结合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按不同容量的锅炉区别对待且便于应用的原则确定了这方面的要求。原规程第74条中的计算公式来自苏联锅炉规程,此公式是把热水折合成饱和蒸汽,按排放饱和蒸汽进行计算。许多单位反映对这类锅炉用此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阀座内径很大,不够合理。

本条安全阀流道直径计算公式与原规程的公式实质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热功率和压力的单位改用国际单位,所以在本条公式的右边多出了常数。 与原条文相比,本条的排量系数中已没有“h/d≥1/12 时,c=97”,因为我国安全阀标准没有此类型安全阀。

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性的,因此有关单位采用国家标准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对本条的一些名词术语,我们参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释。

“流道直径”是指对应于进口端到关闭件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的直径。

“始启压力”(同整定压力)是指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 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的状态。

“开启高度”是指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

第100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安装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3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的规定。在安全阀与锅筒或集箱间不得装阀门,是防止由于误操作把阀门关上,使安全阀不起作用,导致锅炉发生事故。“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阀开启压力的准确性。

在jb2202-77《弹簧式安全阀参数》标准中,公称压力较低、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其进出口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而没有法兰连接。因此,若采用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它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可通过带螺纹的短管相连,但短管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而不用螺纹连接,为了安全可靠,公称通径大于40mm的安全阀不应采用螺纹连接,而用法兰连接。

第101条本条是关于几个安全阀进口侧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6条相比,安全阀截面积改为安全阀排放面积,后者含义确切。“排放面积”是指阀门排放时流体通道的最小截面积。对于全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流道直径处的截面积;对于微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帘面积。“帘面积”是指当阀瓣在阀座上方升起时,在其密封面之间形成的圆柱形或圆锥形通道面积。第105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整定和校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9条相比,本条的内容基本未改。在修订规程过程中,一些单位认为锅炉强度计算时,由于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额定工作压力下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锅筒壁厚大,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通过修订强度计算标准解决,而不宜将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改为与蒸汽锅炉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压缩性,锅水的热膨胀会很快引起锅炉内压力升高,为防止热水锅炉的安全阀频繁启跳而造成安全阀损坏或泄漏,因此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略高于蒸汽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是适宜的。对于在用锅炉,本条表8-1中的工作压力可以用锅炉实际使用的工作压力。

第110条本条是对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与原规程第84条相比,主要改动有:

1、去掉了“……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因目前缓冲弯管已很少使用铜管。

2、明确了“旋塞”为三通旋塞。不论是新制锅炉还是在用锅炉都应符合此要求。

第117条本条是对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对原规程第91条中“几台锅炉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规定,有些单位要求明确“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条明确为“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这是指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运行并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每台锅炉应分别单独进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锅炉,以及排出污水的冲击力过大。

第12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出水管,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装设阀门的规定。

不论是单台锅炉还是共用一根出水总管的几台锅炉,每台锅炉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或闸阀。用截止阀还是闸阀,可根据管径的大小及其它情况确定。每台锅炉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对于大直径的给水管,也可装设闸阀和止回阀。装设止回阀,可以起到保护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阀装设在泵与截止阀之间。若循环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装设止回阀,锅炉给水管上的止回阀可不装。

第126条本条是关于出水管、集气装置、排气阀、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5条和第96条相比,本条内容有部分改动。本条明确集气装置应装设在出水阀与锅筒(集箱)之间的出水管最高处。这样规定一是防止或减少汽(气)进入热水系统,二是要求锅炉厂制造此集气装置以利于保证质量。对本规程公布前已运行的锅炉,若此集气装置装设在出水阀外,可不必改。

按本条规定,如果排气阀装设在锅筒上,则出水管上可不再装设。出水管上的排气阀可装设在集气装置上。本条增加“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规定,排气阀也随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炉操作。

强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锅水停止循环,容易产生汽化,从而造成水击或超压,危及锅炉安全。因此,在这种锅炉的锅筒(集箱)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泄放管,其上装设泄放阀。此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应通道安全地点,并可观察管口泄放情况,而不会被烫伤。当突然停泵时,为防止锅水汽化,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和给水阀,并在打开泄放阀的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上的阀门;另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并打开泄放阀(无紧急补水管时)。泄放管和泄放阀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当锅炉万一出现超压而安全阀又失灵时,即可打开泄放阀泄压。

本条关于装设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一般用于额定热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较为有效。自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不易产生汽化,因此本条没做规定。

原规程第96条中规定的泄放管内径下限值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年实践和一些单位的意见,我们将泄放管内径的下限值适当缩小。

当集气装置装设位置符合本条规定时,泄放管可装在集气装置上,此时锅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装泄放管。对于旧锅炉若集气装置在出水阀外的出水管最高处时,泄放管不应装在集气装置上,否则出水阀关闭泄放阀打开时,放出的水是热水系统中的水而不是锅炉内的水。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本条是关于热水锅炉欠热的规定。

本规程增加了铸铁锅炉的内容,考虑到铸铁锅炉若发生汽化更容易损坏,所以规定的欠热比钢制锅炉的大,本条规定参考了铸铁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规程第97条中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在本条中改为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因最高出口热水温度是指铭牌上的额定值还是实际使用值不够明确,而且实际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不应高于铭牌上的额定值,所以本条中予以明确。

第129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装设集气装置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因为热水系统同样存在有突然停泵后发生汽化的危险,所以应设有一旦发生汽化就能及时集汽并排出的装置,另外对于漏进系统的空气也应及时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气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虽非系统最高点但对于某个循环回路或某一弯曲管段是最高点。

第130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定压措施和循环水膨胀装置的规定。

定压措施是防止汽化并关系锅炉和热水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是为了避免锅水带有氧气,以防锅炉和热水系统中氧腐蚀加剧。

锅水在温度升高时发生膨胀,由于水不可压缩,膨胀多余的水必须排出。才不会造成锅炉和热水系统超压,因此本条规定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此装置一般为膨胀水箱,对于补给水泵定压的热水循环系统还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安全泄放阀。

第132条本条是关于循环水泵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8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原条文的“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改为“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的水击”,这样比较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

旁通管上的止回阀应接成有循环水泵的进口侧到出口侧,水在旁通管内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侧到进口侧,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运转时,出口侧的压力高于进口侧,所以系统循环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进口侧的压力高于出口侧的压力,系统循环水可以经止回阀在旁通管内流通,从而减小水的冲击力,防止发生水击。

对于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当气体加压罐的连通管接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段上时,对缓冲水击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装设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设计和制造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时,已考虑到突然停泵的情况,也可不装循环水泵的旁通管。

对于额定热功率很小的锅炉(一般不超过0.7mw),是否装设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章 锅 炉 房

第134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2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并且增加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限制性规定。

原条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义不够明确,现改为建筑行业中常用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提出要求。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十层和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对原条文中的两个公式,一些单位有意见,故此删去。本条中改为限制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这样比较合理。

对原条文的“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设计单位提出“泄压口”的概念不明确,执行困难,新规程在第135条作了规定,所以将本条改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能迅速撤离。

本条对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各大城市兴建了许多高层饭店、宾馆等,由于地皮、资金紧张,一些锅炉设计和使用单位要求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并希望在规程中增加这方面规定,锅炉房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是一个技术政策问题,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热水锅炉可设在高层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本条中提出这些条件主要是考虑首先尽量不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锅炉万一发生爆炸,产生危害要小。本条中“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的含义是指此装置应同时具有超温报警和超温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及鼓、引风的连锁保护功能。

第13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压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4条相比,条文内容有较大改动。原条文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规定了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与防火规范更好的协调一致,本条改为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两个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压要求是两个概念,是防爆措施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条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是参考了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403中l4.3的规定。

本条中的锅炉间是指放置锅炉的房间,不包括其它房间如水处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条本条是关于高温热水锅炉防止突然停电发生汽化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我国绝大部分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定压,一旦发生停电,就导致停泵,锅水会迅速汽化,危险性很大。目前许多单位虽然有高温热水锅炉但实际运行时,锅炉出口热水温度往往不超过10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单位担心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而发生汽化和水击。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锅炉及其热水系统有可靠的定压,那么这种担心就易消除。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也是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

第145条本条是对锅炉启动和停炉的要求。 与原规程第111条相比,本条增加了“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放净锅炉内的汽(气)且不使汽产生,然后再开动循环泵,以避免泵开动后发生水击。

第148条本条是关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17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热水锅炉排污不同于蒸汽锅炉的主要特点是防止因排出较多的锅水致使锅炉内发生汽化。因此,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 检 验

第150条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18条相比,增加了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工作的周期,并将原条文的 “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改为“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对使用管理比较正常的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与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可以交替进行,不需较多地增加检验力量,又不会较多地增加用户的负担。

汽改水的窝式锅壳式锅炉以及还没有改进措施的窝式锅壳式热水锅炉,仍可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以便及时发现管板裂纹、锅壳鼓包以及烟管腐蚀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153条本条是关于水压试验压力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22条相比,原条文中的锅炉工作压力被改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锅炉铭牌上的压力),并且关于锅炉工作压力的解释也被删去了,这样不论是锅炉使用单位还是制造或安装单位,水压试验压力都用额定出水压力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汽改水的锅炉以及经定期检验确定降压使用的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可用允许的使用压力进行计算。

第13篇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电源开关应合上,电压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运行记录,了解锅炉运行状态,如果是停炉,应了解停炉原因和时间。

3、打开供水阀检查自来水压力是否正常(应是0.55mpa左右),锅炉补水箱的水位不应超过玻璃液位计的一半。

4、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各压力表是否灵敏准确,烟囱风门是否打开。

5、检查管道煤气阀门启闭是否正确,管道气压力应在380pa左右。

二、启动热水炉供应热水

1、合上配电开关箱内的开关,给锅炉送电。时间继电器开关拨至on位置。

2、将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温度控制旋钮设置到70度。

3、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开关到“on”位置启动锅炉,此时电源指示灯(红)亮,锅炉的风机应该运行,约45秒,燃烧器点火,此时指示灯亮(绿),完成启动过程。

4、打开与启动的锅炉相对应的热交换器一次循环水泵管道上的阀门。(只启动一台锅炉的情况,则关闭另一台热交换器的冷水阀)。

5、将一次循环泵的转换开关转到“自动”位置,启动与锅炉相对应的水泵。

6、检查热水罐上的温控器是否设定在60∽65℃。

7、打开回水泵管道上的阀门,按电钮,启动任意一台回水泵。

三、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自来水压力、锅炉补水箱水位、石油气压力、锅炉内和热水罐内的水温。以上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来水压力0.5∽0.55mpa

补水箱水位不超过玻璃水位计一半。

锅炉内水温70∽80℃。

热水罐内水温60∽65℃。

石油气压力280∽380pa

2、经常检查锅炉和水泵的运行状态。发现锅炉故障指示灯(红)和超温指示灯(红)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重新启动。发现水泵有异常声音或严重漏水,必须立即停泵维修。

3、在一次循环水泵运行情况下,热交换器冷水出口温度应超过60℃,如温度低于55℃,则要检查原因,如果是热交换器结垢,则需要清洗处理。

4、两台锅炉应轮流使用,使两台累计运行时间大致相同。

5、接班后,交班前必须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平时每2小时记录一次。

6、如需锅炉自动定时启、停,则将时间继电器调至所需的启、停时间,开关拨到“auto”(自动)位置。此时应关掉相应的一次循环水泵,待锅炉启动时,再启动循环水泵。

7、如锅炉内或热水罐内的水放干净,重新加水后,必须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干净,否则循环泵或回水泵不能工作。

四、停炉操作

1、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开关到“off”位置,锅炉即停止运行。

2、将一次循环水泵转换开关转至“停止”位置。

3、如用户不需要供应热水,则停止回水泵运行;如用户继续用热水,则回水泵继续运行。

4、关闭石油气阀门。

5、打扫锅炉房卫生。

五、设备维护、保养:

1、如果连续停炉超过3天,则重新启动需将供水系统(包括热水罐)内的剩余水排放干净,重新灌入新鲜的自来水。

2、锅炉内的一次循环水三个月更换一次。(注意:任何时候锅炉内必须充满水)。

3、一般情况下,一年用高级除垢剂清洗一次板式热交换器。如结垢严重,影响热交换,则随时进行清洗。

4、如发现锅炉内结垢严重(具体反映在排烟温度明显升高和每小时用煤气量明显增加)。则请厂家技术人员指导清洗锅炉。(注意:清洗剂对金属应无腐蚀性)。

5、系统的压力表和温度计每年要送技监部门校验一次或更换新表。

6、石油气系统出现故障,不是紧急情况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时通知燃气公司派人来处理。

7、操作人员除熟悉本规程外,还要熟悉本供热系统设备(如锅炉、水泵、热水压力罐等)的结构、性能和维护、保养要求。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指引进行维护保养。

第14篇 小型燃油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试用

1.司炉工必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 锅炉房内及油箱周围严禁烟火,油箱间门要常开通风。

3. 启炉前要检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门有无漏油,确认油箱油位正常。

4. 当锅炉开启后,若发现不升温,要立即停机,检查锅炉是否缺水。

5. 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门有无漏油,压力表(水、油)、温度表是否正常。

6.加热淋浴水前,检查冷水箱是否注满水、油位、给油管道是否正常;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点火。

7. 循环泵开启后,检查系统压力应稳定,发现异常要采取补水等措施。

8. 系统运行中要随时检查,发现无水要立即停机。在加热淋浴水过程中冷水水箱必须有水。

9. 在加热淋浴水过程中,当发现循环泵异常时,要立即停机检查。

10. 发现锅炉燃烧机、循环泵异常,要立即停机。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切断燃烧机电源,并及时汇报。

11. 经常观察回水水箱水位及水泵出水压力显示,若发现缺水及压力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若不能排除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

12. 每班必须排污一次。锅炉水质处理系统按规定操作。

13. 燃烧机故障指示灯亮时,要立即汇报,禁止司炉工擅自处理。

第15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经考试合格并持有该设备操作证者,方准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和性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着装。

2、入冬前,对锅炉本体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污垢,保证正常运行。

3、点火前,要检查锅炉状态及水循环是否畅通。

⑴、膨胀水箱有水,且膨胀管不能拉目阀,并保持畅通。

⑵、压力表灵敏、可靠,做到定期校验。

⑶、各种阀门处在正常位置。

⑷、锅炉(包括系统)不能结冻,一旦结冻停炉处理,确保系统畅通后,方可点火。

4、每班工作中,注意观察锅炉运行情况及压力表、水位和燃烧状态,当锅炉严重缺水时,禁止向炉内加水,必须停炉处理。

5、锅炉压火时,要注意锅炉水位,必须在满水状态且火势减弱时压火。

6、按规定填好记录。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汇编(15篇范文)

内容一、总则水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与生活供热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本规程旨在规范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确保设备稳定运行,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效率。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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