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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炮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炮眼布置与钻孔
2. 装药与封孔
3. 安全检查与准备
4. 延时起爆与爆破
5. 爆破效果评估与后续处理
目的和意义
炮工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矿山开采、建筑拆除等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优化爆破效果,提高工作效率。遵循规程能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影响,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注意事项
1. 炮眼布置需依据地质条件和工程需求,严格遵守设计图纸,不得随意更改。
2. 钻孔时,保持钻机稳定,避免产生偏斜或浅孔,确保炸药有效放置。
3. 装药前,确认周围无火源,严禁烟火;装药时轻拿轻放,防止炸药破损。
4. 封孔材料应选用防水、防潮材料,确保炮眼封闭严密,防止炸药受潮或早爆。
5. 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爆破器材、通讯设备、撤离路线等,确保所有人员熟知应急措施。
6. 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区域,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采用延时起爆时,要精确计算时间差,保证爆破顺序正确,减少震动和飞石。
8. 爆破后,待烟尘散尽,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爆破效果,处理未爆物品。
9. 注意个人防护,穿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避免粉尘吸入和飞溅物伤害。
10. 遵守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以便分析优化工作流程。
请注意,炮工操作规程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任何疏忽或违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每位炮工都应具备专业技能,并持续更新知识,以适应技术和法规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要灵活应对各种情况,但始终以安全为首要原则。
炮工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放炮工操作规程
(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
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
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
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
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
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
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
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
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
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
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
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 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凡担任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炮工作业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放炮时必须事先布置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爆破。
3、放炮时应记清爆炸数目,待全部炮数炸响后,并清楚现场浮石和危石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解除警戒进行作业。
4、严禁掏挖哑炮。凡未炮爆炸的炮眼,严禁用任何器具掏挖其中的炸药和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上引爆;必要时可在距哑炮眼100cm处重新打炮眼,但要严防打穿原炮眼。
5、严禁使用铁棍、炮杆筑炮,禁止用牙咬紧或应钳子来夹紧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口,禁止将雷管、炸药、导火索混合在一起。
6、炸药、雷管等的发放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当天用剩的炸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禁止私人隔夜存放。
7、严禁爆炸物品接近火源,禁止将雷管装入衣袋或者与炸药、导火索混装在一起。
第3篇 煤矿放炮工操作规程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 %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 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 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 米至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 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存在第20 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 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 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 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 、25 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 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 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 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第4篇 回采放炮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准备
1、按回采工作面打眼放炮说明书(或作业规程)规定领用当班所用电雷和煤矿安全炸药,当即分别装入专用木箱内,并立即加锁。
2、检查整理当班使用的放炮线(含胶线、母线及脚线),试验放炮器的充电可靠性的放炮线的导通性。检查木炮棍的完好情况。
3、炮泥的制作,按砂:泥=1:2的比例配制。
4、检查回采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察看上下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核实炮眼参数(位置、角度、深度等)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异常时,有责任要求电钻工和班组长予以补救完善。
5、在安全地点装配好当次爆破所需起爆引药。引药内的起爆雷管只能从药包的端部用棍所扎的孔内插入,严禁将雷管直接插入。装配好的雷管脚线应当缠绕,并扭结短路。
6、检查回采面上的安全支护情况,特别注意督促支护工搞好采场密集,上下安全出口和附近煤壁处的加固支护。
7、检查采面附近上冲、切割碛头的通风瓦斯和安全支护情况,发现问题时,要求班组长立即处理。
8、放炮前,由规定人员落实采面上和附近掘进碛头上的人员撤退及上下安全出口的放炮警戒工作。
9、只有在钻眼全部结束,人员已经撤离和再次得到有关瓦斯没有超限的明确答复后,才能身背放炮器及其钥匙,手持木炮棍进入采面装药。
(二)装药放炮
1、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检查炮眼施工质量,查明有无淋水透水迹象。发现异常时停止装药。
2、从回采面的一端开始依次装药。每次装药进均用一只手理扶雷管脚线,另一只手用木炮棍将药包轻轻推入眼内。药包之间接触即可,严禁用重力撞捣。
3、煤层内炮眼深度小于0.6m时禁止装药、放炮。装药长度不得超过1/2眼深,其余部分用炮泥填满,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4、经请示值班领导同意的水炮眼应用防水胶套装药。
5、联线方式一般大串联。但一次放炮个数在10个以上时,应考虑分两组串联、并联。
6、整个放炮过程应严格遵守三人放炮制(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基本制度,不得保证上述规定时,放炮员有权停止装药放炮。
7、在采面及附近掘进碛头的人员确定安全撤离的情况下才允许联结脚线。只有在瓦检员、班组长报告瓦斯没有超限、警戒已经设好的情况下才允许联结母线。
8、在母线接上放炮器桩头和插入钥匙前,放炮员还应当大喊三声“放炮了”,通电之后无论是否响炮,均应立即拔出钥匙,拆下母线并扭结短路。
9、放炮之后至少保持15分钟通风时间。
10、通风之后进入碛头检查时,放炮员必须身背放炮器、携带钥匙,并在瓦检员的陪同下慢慢进入回采面。沿途检查瓦斯、支柱和两帮危岩情况,发现异常时停止前进,经处理无异常后才能再次前进。
11、发现瞎炮应检查线路后再次起爆。仍不起爆时按下述方法处理:①单个联线起爆;②用小木钎撬出炮泥后重新装入起爆药包起爆(严禁伤害和从眼内拖出原有药包);③平行瞎炮30cm另的眼装药引爆。
(三)工作结束
1、收集清理放炮线,发现异常出井修理。
2、收集清理拒爆、残炮和瞎炮中散失的炸药雷管。将雷管、炸药的实际消耗量记入放炮员手册。
3、将剩余雷管、炸药运出井外退还保管室,禁止埋放在井下。
第5篇 放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炮前的准备
a、下井前必须检查放炮用的发爆器的性能是否完好、可靠,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井下禁止用短路方法(在放炮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
b、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
2、炸药雷管的领退
a、放炮工必须凭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科负责人签发的当班计划单领取火工产品。
b、爆破工不得领取不合格的火工产品,雷管脚线都必须扭结。
c、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办理退还手续,严禁将火工品带出井外。
3、炸药雷管的运输
a、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装入炸药箱并加锁;炸药可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雷管只能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b、爆破工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公斤;未携带雷管人员,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公斤。
c、2人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以上,不能一起并行。
d、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药。
4、存放火药雷管时
a、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存放在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的安全地点。
b、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能避开放炮威胁的安全地点。
5、放炮器的使用
a、放炮器在放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或墙壁上。
b、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c、放炮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分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到地面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d、放炮器到地面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除干净,然后妥善保管。
6、装配引药
a、从成束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先将成束雷管脚线理顺好,一手拉住前端脚线,另一手用大拇指和食指带住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b、扎孔必须用木竹材料进行,其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略大于雷管长度。
c、将雷管插入药卷孔眼里后,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要缠绕在炸药上,将脚线短路(扭结)。
d、做引药只能由爆破工自己做,其他人不能替做。引药数目应与钻眼数目相同,不能多于钻眼数目。
e、每个药卷只能插一个雷管,严禁插两个或两个以上雷管。
f、做引药要避开电缆、机电设备,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制作;
g、引药做好后,按顺序放在容器里,点清数目,锁好。不得遗失,不准乱放。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a、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b、回采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煤尘飞扬和煤尘积存严重。
c、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
d、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顶板不好,支架不良(不牢或变形);伞檐超过规定;上下口出口不通,或其支护状态不好等等不稳定隐患存在时。
e、炮眼位置、角度和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f、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没有清除干净。
g、无炮泥或炮泥质量和数量都达不到要求时。
h、发现炮眼有异状(出水、瓦斯增加、温度异常、炮眼缩小或垮孔)。
8、装药操作
a、首先清除干净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然后用炮棍验孔。
b、装药时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进炸药不得用力过猛。
c、使用正向爆破。
d、装引药时,一手轻拉脚线,一手用炮棍将引药装入眼内,不准将脚线碰坏。
e、用毫秒雷管引爆时,要连号使用,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f、炮眼封泥时,装第一、第二段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再依次填补塞紧。
g、将引证药脚线悬空并扭结成短路。
9、炮眼深度、装药量和封泥量的规定
a、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b、在煤层内放炮,炮眼深夜不小于0.6米。
c、封泥长度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都不准放炮。
d、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作业规程规定要符合现场条件,否则要修改。
10、边线操作
a、脚线接头要用毛巾擦干净,扭结要牢固,不得虚联。
b、只能采用串联法联结,联线顺序必须由上而下。与放炮母线联接的两个头留在放炮段的最下端。
11、放炮母线的敷设
a、母线的敷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
b、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2、放炮
a、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b、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好,检查爆破网络,将放炮母线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发出三声警号并等待30秒后,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将开头转至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光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
c、放完炮,立即拨出钥匙(保管好),并将母线从炮机上取下,扭结成短路,收好放炮器。
13、处理爆破故障
a、通电后,炮不响,瞬发雷管至少应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原因。若系联线原因,可重新联线放炮;若系瞎炮,则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b、拒爆在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或警戒范围内)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c、当班不能处理完的瞎残炮,作好标记,并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4、放炮工作结束后,放炮工应检查放炮的情况,未出现异常时,可允许班长下达进入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命令(却将放炮牌交还给班长)。
第6篇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炸药库。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爆破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迎头有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
〈3〉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班队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
12、放炮母线吊挂于巷道中间距顶板200~500mm悬空,且要吊挂整齐。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联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配合放炮员进行。
15、放炮前,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靠无短路、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待站岗截人工作落实到位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查出拒爆原因。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