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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汇编(1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4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

内容

一、安全用电基本准则

1. 了解和遵守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培训的员工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 保持电气设备和线路干燥清洁,避免接触水分和腐蚀性物质。

3. 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和配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4.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5. 避免过度负荷使用插座和电线,严禁私拉乱接。

6. 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给专业人员。

二、安全用电操作程序

1. 启动电气设备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接地线是否牢固。

2. 操作过程中,手部保持干燥,避免裸手接触电气开关和裸露导体。

3. 使用电动工具时,确保使用漏电保护器,防止触电事故。

4.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5. 断电后,等待设备充分冷却再进行检修。

6. 在潮湿环境下工作,使用防潮型电器,佩戴绝缘手套和鞋。

三、应急处理措施

1. 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不可直接接触触电者。

2. 对于电气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切勿用水灭火。

3. 对于电弧灼伤,迅速脱离电源,进行急救并及时就医。

标准

1. 执行国家相关电气安全法规,如《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 建立并执行工厂内部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检查、维修记录、员工培训等。

3. 定期组织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设立专门的电气安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和指导日常安全操作。

5.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教育和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考试题及答案

1. 哪些行为可能导致电气安全事故?(多选) a. 湿手操作电气设备 b. 过度负荷使用插座 c. 发现电气设备异常继续使用 d. 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

答案:abc

2.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如何扑救? a. 使用水灭火 b. 使用干粉灭火器 c. 切断电源 d. 直接接触火源

答案:bc

3. 工厂应如何预防电气安全事故? a.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 b. 提供电气安全培训 c. 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d. 允许未受过培训的员工操作电气设备

答案:abc

4. 触电事故发生后,正确的第一步行动是什么? a. 立即接触触电者 b. 切断电源 c. 等待救援 d. 联系医生

答案:b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范文

第1篇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

(1)在车间使用的局部照明灯、手提电动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灯等,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36v的安全电压或更低的电压。

(2)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动工具等,应安装良好的安全保护地线。

(3)操作带电设备时,不得用手触摸带电部位,不得用手接触导电部位来判断是否有电。

(4)电气设备线路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发现电气设备有打火、冒烟或异味时,应迅速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5)在非安全电压下作业时,应尽可能单手操作,并应站在绝缘胶垫上。在调试高压设备时,地面应铺绝缘垫,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柄的工具。

(6)检修电气设备和电器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如果设备内有电容器,则所有电容器都必须充分放电,然后才能进行检修。

(7)各种电气设备插头应经常保持完好无损,不用时应从插座上拔下,从插座上取下电线插头时,应握住插头,而不要拉电线。工作台上的插座应安装在不易碰装的位置,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开关上的熔丝应符合规定的容量,不得使用铜、铝线代替熔丝。

(9)高温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严禁采用塑料绝缘导线。

第2篇 化工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 离 (m)1.722.22.53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的附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申请人
作业地点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

人意见

审核部门

意 见

审批部门

意 见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进行,为保证检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需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定义、安全要求、《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3篇 某某工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动、限位、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带病作业。

2、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迫近的手势和信号必须正确、统一。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起动时确认无障碍物,鸣号开车。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终端时,速度要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道上、专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车轨道除检修外,一律不准行人。在工作台外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空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号。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通过,吊运的对象离地不得超过1.5米高。

6、检修行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和检修、调整机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不准离开驾驶台。

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龙门吊操作应遵照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对象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护。

10、电葫芦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对象之间,吊物上升严防撞顶或碰击。使用拖挂线电气的激活开关,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车操作工严格遵守“十不吊”:a.超过额定负荷﹔b.信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动物﹔g.带棱角缺口未垫好﹔h.埋在地下的对象﹔i.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击、易燃、易爆品或铸液过满等。

第4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

在听到火警信号或火警电话通知后:

1.安全保卫部经理与消防员、保安一道赶赴现场检查,如系起火,应控制现场,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并在疏散时,帮助客人从紧急出口撤离。

2.大门保安停止会客,阻止来宾进入,如消防人员或公安人员到达,则告知他们着火地点,并带至现场。

3.在楼梯口、紧急出口、大门口布置人员保持镇静和警觉,随时待命。

在听到疏散信号时:

1.立即撤离,并赶往集合地点。

2.保卫部领导和保安员在各通道,紧急出口,疏散宾客、维护秩序,并引导他们前往外面的宾客集合地点,这时应特别注意老弱病残客人。

3.将全部工作人员完全疏散完后,保安、保卫部负责人最后撤离,列队点名。

第5篇 某工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动、限位、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带病作业。

2、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迫近的手势和信号必须正确、统一。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起动时确认无障碍物,鸣号开车。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终端时,速度要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道上、专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车轨道除检修外,一律不准行人。在工作台外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空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号。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通过,吊运的对象离地不得超过1.5米高。

6、检修行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和检修、调整机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不准离开驾驶台。

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龙门吊操作应遵照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对象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护。

10、电葫芦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对象之间,吊物上升严防撞顶或碰击。使用拖挂线电气的激活开关,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车操作工严格遵守“十不吊”a.超过额定负荷b.信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动物g.带棱角缺口未垫好h.埋在地下的对象i.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击、易燃、易爆品或铸液过满等。

第6篇 水泥工厂破碎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一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按开车顺序进行。

2.发现机械在运转中发生故障时,应与各岗位联系好后,再停车修理,避免由于联系不周造成设备或人身事故。

3.开车启动后,要全面仔细地观察设备,待运转正常后再加负荷。

4.在正常生产中,人员不准在回转机体上站立和越过皮带机,避免摔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授意不准开启设备。设备在运转中偶然停车,必须弄清情况,联系好后在开车。

6.破碎机内如有大块或铁卡住,必须停车处理,不准开车处理。

第7篇 水泥工厂斗式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和修理提升机时,必须将料走净,挂标示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修理提升机及检查提升机时,不准将头部钻入机内。提升机压住或卡住时,在下部检修者,不准钻入提升机内部。要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具体的检修。

3.在检修时,若工具和物件掉入机体内,禁止人员进入机内去取,要从下边小门内取出。

4.用撬棍转动提升机时,撬棍必须插的适当,防止打滑和带入提升机内,造成人身事故。

5.更换链条和斗子时,不许同时拆掉两挂链条。

6、检修完试车或需通电运行检查时,应各转动部位无人工作,无障碍物,在专人指挥下,听清信号和口令方可开车。

7、往提升机撮料时,不准将锹伸入提升机内,以免发生事故。

8、不准用绑在手或手指上的抹布、棉纱擦洗转动中的机器,并注意不要将棉纱缠在回转的机器上。

9、检查或维护设备时,工作服要束紧,避免被转动的机器绞住衣袖,造成事故。

10、检修提升机下部必须躲开轴档。煤粉提升机严禁开车修补外壳,防止发生火灾。

第8篇 化工厂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1. 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任何电器设备,线路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使用测电笔不准超出测量范围。

2.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时进行。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并验明无电事方可进行工作。

3. 在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有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工作帽,穿长袖衣,电工检修严禁带电使用锉刀、钢尺等。

4. 厂内一切有关电路和故障必须找电工解决,在电工未到之前,任何人不允许从配电柜私接乱拉电线,否则出现的后果将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5. 厂内所有电路问题电工必须予以及时处理。

6. 在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与电工取得联系,职工应在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经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7.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胶鞋。

8. 所有的移动设备必须配有电源插头,不允许用两根电线裸头直接插入接线板使用。

9. 严禁任何车辆从电线上压过,严禁职工在工作时将钢板或构件压在电线上。

10. 电工必须做到所有配电柜三天一检查,及时配全遗失的保险丝,决不允许用其他导电物品代替保险丝使用。

11. 打磨时移动的电源插头必须完好,不得有裸铜现象,电工对所有拖线板必须三天检查一次,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拖线板。

12. 动力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

13. 每次检修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或留在设备内。

14.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刻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灭火。

____生产部

第9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10篇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_________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_____。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11篇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

第二十一条 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水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

(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12篇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 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 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 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 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 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 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a.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a.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a.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a.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13篇 冲剪压工厂车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时须身着工衣,并将拉链拉好,袖口扣紧;长头发的员工必须戴工作帽,并将长发盘好塞进帽内;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开机前,务必检查机床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正常,机床周围不得有水、油渍;试机先从低档到高档的空运转,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加工。

3、加工前必须确认工件、刀具安装牢固,卡盘扳手及其它辅助浮物已取下;装夹车刀时,露出部分不得过长,垫片须与刀体尺寸、形状一致,且尽量少而平;工具、量具等物品不能摆在机床上。

4、机床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工件及各运动部位,加工过程中以及用气枪清理切屑时,务必佩戴防护眼镜,车削铸铁及其它可产生粉尘的工件时,须戴口罩。

5、出现带状、节状切屑时,务必及时用铁钩将切屑拉直弄断;严禁用手拨弄或用嘴吹切屑;落地切屑及时清理,保持工作环境安全。

6、装卸及测量工件须在主轴停稳及刀具远离的情况下进行,主轴停转前车刀必须退出加工区域。

7、按要求选择切削用量,不得吃刀过深,车削螺纹时一般采用低速运转,并且首先检查正反车手柄是否灵活可靠,板牙、丝锥是否摆正和紧固。

8、切大料时,不得直接切断,应在接近切断之前取下来砸断,以防飞出伤人或砸坏机床。

9、加工不规则工件时,必须加平衡块,紧固后低速试转,确认平衡后再正式加工,工件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10、加工长工件时,长径比超过10的应使用尾顶尖,特长工件须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料不得露在车头箱后端的主轴孔外,如特殊需要须设支架。

11、在车床上打磨工件时,应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并注意手和衣服不要接触工件;用锉刀时,必须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面部侧向主轴箱;打磨内孔时,应用木棍支撑砂纸,同时车速不许过快。

12、加工过程中,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密切关注切削状态,发现异常迅速关机。

第14篇 化工厂浓硫酸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1、卸酸前检查:

1.1检查浓硫酸贮槽阀门是否关闭。

1.2检查卸酸泵是否泄漏,点动确认泵的转向。

1.3检查放酸管软管是否完好。

1.4卸车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分酸碱服、橡胶手套、防护眼镜)。

2、启动卸酸泵将硫酸抽入硫酸罐,卸车过程始终观察硫酸罐液位及是否有泄漏。

3、开阀门放酸时要慢,各相关阀门开度不应过大,防止管道涌酸。

4、当硫酸液位达到硫酸罐体积的90%时停止卸车。

5、卸车过程若发现泄漏现象,立即停泵,处理漏点,待处理完后继续卸硫酸。

6、人员接触到硫酸应立即使用棉纱、湿毛巾擦除,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同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023年4月

第15篇 工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工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气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衣服扣好,袖口扎紧,工作时要集中精神,认真仔细。

2、一切检修,处理电气故障必须先停电,确保无电方可进行工作。

3、对刀闸、断路器远离工作现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牌制度,并且有人监护。

4、停送电时,首先对用电端进行明确,确认没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终端设备留人监护。操作时,先停控制回路电,再停主回路电,送电时顺序相反,绝对禁止带负荷停主回路电。

5、电气设备停电时,必须戴好手套,身体站在开关一侧,并且不能正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

6、一切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检修确保完好后,不得私自改接或乱动。

7、电机和电气设备的外壳要有可靠的接地线,电动接线盒及传动装置要有可靠的护罩,控制系统消弧罩必须完好。

8、主电室、配电室、变压器室,一般不准动用明火,需要时手续要健全,通知保卫部门并有专人负责,并且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9、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听从被监护人的指令,不能脱离监护现场,如果因故必须离开,必须另指定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交待清楚一切有关事项,并且通知被监护的工作人员方可离开。

10、使用摇表测量绝缘时,应有两人担任,被测设备必须断开电源,验明设备上无电无人后,方可进行。测量完后,应对地放电。

11、使用摇表测量电容设备时,必须对设备停电后再测量,测量完后再对地放电。

12、行灯变压器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得漏电,行灯头要有保护罩,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区域禁止使用行灯,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13、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必须完整,机械防护装置必须完善和固定可靠,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14、手持电动工具再接通电源后,首先进行验电,在确定工具外壳不带电时,方可使用。

15、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

16、电气设备材料,需放电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槽安全放电。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汇编(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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