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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安全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3

露天安全规程

内容

一、安全责任

1. 所有在露天作业的员工必须明确自身安全职责,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确保个人行为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管理层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安全规程。

二、作业准备

1. 开工前,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潜在危险物品,如滑动物体、松动的设备等。

2. 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头盔、护目镜、安全鞋和反光衣。

三、设备操作

1. 使用机械设备前,务必进行预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2. 操作时,遵循设备操作手册,不得擅自修改设备设置。

四、天气条件

1. 在恶劣天气下,如雷雨、大风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2. 针对高温或低温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中暑或冻伤。

五、通信联络

1. 确保有效的通信系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和求助。

2. 定期检查通讯设备,确保其在需要时能正常工作。

六、应急响应

1. 制定并演练应急计划,包括火灾、坠落、触电等事故的应对措施。

2. 在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程序,保护现场,协助救援。

七、环境保护

1. 遵守环保法规,避免作业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 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对土壤、水源的污染。

标准

1. 所有安全规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2. 安全培训应定期进行,每次培训后进行评估,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

3. 设备维护保养应按制造商建议进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 应急计划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考试题及答案

1. 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答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如雷雨、大风)

2. 作业前需要检查什么?(答案:工作区域的安全状况和设备的完好性)

3. 个人防护装备中应包含哪些物品?(答案:头盔、护目镜、安全鞋和反光衣)

4. 如何处理设备故障?(答案:遵循设备操作手册,不得擅自修理,应报告给专业人员)

5. 发生事故时的首要行动是什么?(答案:启动应急程序,保护现场,协助救援)

露天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露天矿流动加油车: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矿流动加油车安全操作规程

1.流动加油车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车棚,车棚要远离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和灭火器材。

2.流动加油车上路行驶,要保持安全车速,注意避让其他车辆,选择行车路线,尽量避开有明火作业的施工工地。雨季运油时,要远离高压线、变压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

3.做好特殊季节的安全防护。夏季应采取防晒措施,要经常检查高压阀门和安全防护阀,确保有效使用。冬季输油管路、阀门发生凝固、冻结时,禁止用明火烘烤解冻。

4.流动加油车加油完毕,要检查各部阀门、接口,避免跑、冒、滴、漏。要锁好加油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流动加油车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加油车、罐等。

6.流动加油车加油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有一定的消防常识,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一日三检”制度,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7.加油前,除按规定要求做好常规的检查外,还要对储油罐的接口、阀门、高压防护阀、输油管、加油枪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各部位正常有效,方可启动使用。

8.加油时,应随时注意加压泵的工作压力,不要超过额定压力,避免因超压造成流动加油车输油管崩开发生跑油、漏油现象。

9.加油员在加油操作时不得吸烟,并严禁吸烟人员接近油罐。加油车、罐周围5米距离内禁止明火。

10.加油员定期(每季度)对储油罐的进油口、出油口、输油截门、高压防护阀、加压泵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报在“检查记录”中。

11.在流动加油车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柴油泄漏情况,应立即检查泄漏部位,进行应急处理。同时,清理泄漏的柴油,避免明火接近发生火灾。紧急情况发生后,应对柴油加油车整体进行检查,排除隐患,方可进行正常作业。

第2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 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 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 9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二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 1一般规定

2.1.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1.3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2.1.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11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2.1.12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1.5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1.8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1.9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3.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3.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 2导爆索起爆。

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3.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 3导爆管起爆

3.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3.6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3.8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 1裸露药包爆破。

4.1.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1.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 2浅眼爆破。

4.2.1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4.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4.2.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 3扩壶爆破

4.3.1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3.2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4.3.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4.3.4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5.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5.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 2现场装填工作

5.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5.2.2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2.4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5.2.5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5.2.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9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5.2.10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11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 1爆破后检查。

6.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2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3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 2盲炮处理

6.2.1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2.2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6.2.4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安全距离

7. 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2.1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3.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3.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 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7.4.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露药包爆破法,400m;

2、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8.1.3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8.1.4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1.5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1.6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1.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8.1.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8.1.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1.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8.1.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 2爆破器材的运输

8.2.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8.2.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2.3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2.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2.5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8.2.6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第3篇 露天矿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 总则

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叉车的构造、性能及用途。

第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装卸车的操作规程和掌握装卸工的基本知识。

第三条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患病及酒后不准操作。

二 操作前的准备

第四条 操作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1、发动机油底壳内的润滑油平面

2、水箱内水量

3、燃油箱内的油量

4、工作油箱内的油量,管路是否畅通,是否漏油

5、轮胎气压

6、车轮紧固程度

7、转向及刹车的灵活性

8、喇叭、转向指示灯及仪表显示

三 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用货叉装货物时的操作:

1、按货物大小,将货叉调至所需的距离,货物的重量应平均地由货叉分担。

2、叉入货物时,应使货物重心落于距叉壁550毫米及两货叉中心处,叉入货物时应将起重架前倾。

3、叉入货物后,叉壁与货物的一面相接,然后起重架后倾,并起升离地面300—400毫米再驶离货堆。

4、使用货叉作业时,最大载荷不超过5吨,此时货物重心距叉壁 不得大于550毫米,若货物重心距叉壁大于550毫米时,由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载荷曲线图所规定的数值。

第六条 叉车使用铲斗时的操作

1、需拆下货叉,换上铲斗,则多路换向阀通出一根高压软管与起重架后侧的一根钢管相接。钢管上端另接一根高压软管,该管绕过起重架顶的滑轮与铲斗油缸进口相接。

2、铲斗油缸是单向作用的,扳动多路换向阀的铲斗操作手柄,来实现铲斗的倾翻动作。

3、用铲斗装货时,应采用第二档速度,冲向货堆,在距货堆3—4米处进行加速。当铲斗刚碰到货堆时,立即切断离合器,禁止继续驱动行驶,以免损坏驱动等机件。

4、为了避免叉车的加剧损伤,禁止用高速档冲向货堆,并注意货堆下面有无突出的岩石和其它物体。

5、当用铲斗运货时,起重架应后倾,并使铲斗底离地面300—400毫米再行驶。

6、铲斗不能做挖掘作业,禁止用铲斗向坚硬土堆等处碰撞。

7、用铲斗向货车上倾卸货物时,铲斗的最低点应距车箱板500—700毫米,然后,前倾起重架,操作铲斗倾翻以达到卸货物的目的。

四、 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 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内,以防掉落。

第八条 货物起升或下降时,起重架应处在垂直位置。

第九条 在装卸货物时叉车必须制动。

第十条 当货物起升最大高度或起重架前(后)倾斜极限位置时,必须将操作手柄急速放到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货物起升或降落及倾斜的速度,可由操纵分配器的手柄开启的大小来控制。

第十二条 气温较低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之前,必须将动力油提高到30℃,各工作油缸必须在无负荷的情况下活动3—5次,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各操作手柄不工作时,应处于中间位置。

第十四条 在恶劣的道路条件下,应以低速档行驶。

第十五条 不许驶经浅滩。

第十六条 在滑溜路面上行驶时,必须保持均匀和较低的行驶速度。

第十七条 行驶长且陡的坡道时,可用发动机进行制动。这时离合器必须是结合的,变速箱不应为空档。如果发动机所起的制动作用不够时,则可使用脚刹。

第十八条 转弯时,应先减低车速,而在急转弯时,应换入低速档。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刹车安全,当行驶长且坡陡道时,严禁将发动机熄火。

第二十条 发动机工作时,不能使离合器长时间处于松脱状态。

第二十一条 不能用离合器打滑的办法改变行驶速度。

第二十二条 装载货物时,应特别注意装卸车是否稳定。

第二十三条 升起或降落货物时,起升架上绝对禁止有人。

第二十四条 当装载长物料(如型钢等)时,应注意通道有足够的宽度,禁止行人穿越。

第二十五条 货物开始起升或降落时,其速度不宜过快,以免机件早期损伤。

第二十六条 运载货物行驶时,禁止做急剧刹车。

第二十七条 运载货物行驶时,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如电线、门拱等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八条 扳运大件货物时,应将物件用绳扎好,如若影响驾驶员视线,则可低速倒车行驶。

第二十九条 装载货物时,不允许在超过7o的坡路和用大于第一档的速度下坡时进行制动。

第三十条 当发现可疑的噪音和不正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车,找出毛病,及时采取

措施加以排除。没有清除故障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禁止停车后让发动机运转而无人看管,更不能将货物悬吊于空中,而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第三十二条 长期停车不用,应放置室内并将车子顶起,使车轮不着地。

第三十三条 正确使用润滑油,及时检查及更换润滑油。

第三十四条 润滑后必须将外溢的油揩去,以免润滑油与脏垢混在一起进入零件中,引起零件剧裂磨损。

第三十五条 叉车出车前必须按日检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要定期对叉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长期停车不使用时,各外露加工表面,均应涂上防锈脂并盖上一层薄纸。

第4篇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 安全带 )或者设置( 安全网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指挥下进行。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 )、( 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 防止下滑 )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 最大允许坡度 )。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 ),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 通信设施 )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 边坡工程 )、( 地质勘探)和( 稳定性分析评价 )。

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 灭火器材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电压小于 ( 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

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 )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 应急通信 )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 有线电话 )。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 验电 )、(放电 )挂接短路接地线。

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 警示标志 )。

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路 )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载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 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 撤离人员 。

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 橡套电缆)。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防尘 )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 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道)或者( 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 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 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 栅栏),并设置( 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 防触电)标志。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 绝缘防护用品 )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 )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 停留 )或者通过。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 爆破安全规程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并在( 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 当天 )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爆破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抗静电 )保护用品。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设计要求 )。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 )台阶。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 安全装置 )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 )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 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 超车 )。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50 )m ;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 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 30 )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并设( 专人 )指挥监护。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 安全措施 )。

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 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 )。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 全面 )检查,并制定当年的( 防排水 )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 雨季前 )完工。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 有滑坡危险 )地段。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 防渗 )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

当台阶高度为4-10米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 b)米。

a 1-2 b 2-2.5 c 2.5-3.5 d 3.5-6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c)以内严禁烟火,( c)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a 30、20 b 20、20 c 20、10 d 10、20

3、爆破作业必须在( c)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a 晴天 b 夜晚 c 白天 d 雨天

4、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c)。行使时不准许急刹车,急转弯和超车。

a 30米 b 40米 c 50米 d 60米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d)米 .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a 5米 b 10米 c 3米 d 1米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 20% b 30% c 40% d 50%

7、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 a)批准。

a 矿总工程师 b 矿长 c 安全矿长 d 机电矿长

8、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 b )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a 3 b 5 c 8 d 10

9、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a)米。

a 1 b 3 c 5 d 8

10、变电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b)年至少做1次试验。

a 1 b 2 c 3 d 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d)v。

a 24 b 36 c 110 d 220

12、手持或移动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应当小于(b)v。

a 24 b 36 c 48 d 220

13、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b)v。

a 12 b 24 c 36 d 220

14、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台阶高度为16-20米。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c)。

a 6m b 8m c 11m d 15m

爆破后( a内,严禁进行检查。

a 5min b 10min c 15min d 20min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c次.粉尘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1次.

a 1、12 b 2、12 c 1、6 d 2、6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a )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 ( )m以外.

a 5、2 b 5、3 c 6、2 d 6、3

三:多选题(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矿开采在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

哪些规定( abcd)

a 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b 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c 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d 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2、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 )

a 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b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可以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c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d 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可以连接起爆网络。

3、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d )

a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b 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c 装车时可以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d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4、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d )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b 可以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c 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 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6、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b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 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7、露天煤矿变电站 (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 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b 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c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

d 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8、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b 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c 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 缠绕在卷筒 (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9、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bcd )

a 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c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d 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0、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b 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d 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11、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d )

a 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b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 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 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1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c 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d 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

a 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b 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c 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d 卸车平台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就可以不用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1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15、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 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b 勺斗回转时,不需要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c 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d 遇坚硬岩体时,可以强行挖掘。

16、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设置加水站 (池)。

b 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c 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d 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17、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b 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c 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d 可以组织现场人员一起参与救援。

18、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b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 “三联系制”。

c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 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报。

19、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抛掷爆破 (孔深小于45m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 ,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

b 深孔松动爆破 (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 、硬岩不得小于200m 。

c 浅孔爆破 (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d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

20、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 )

a 爆破后5min 内,严禁检查。

b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c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d 未使用的雷管、炸药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b 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c 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d 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

业人员研究处理。

22、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b 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 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d 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23、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bcd )

a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 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d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

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25、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d )

a 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b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c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4/5。

d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26、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bd)

a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b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c 临近到界台阶时,禁止进行爆破。

d 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词解释(每题1分,共12分)

1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3边帮角(边坡角 )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4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5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6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7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8安全平盘 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9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0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12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第5篇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 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须由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1.2城镇居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的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1.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异常的;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f. 光线不足时;

g. 未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1.1. 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及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6在高硫区用销胺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销胺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1.1.7禁止使用销化甘油炸药。

1.1.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1.1. 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长度;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 若发现起爆药包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质炮棍;

h.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 遇到硝炸药结块时,纸包管药用手轻柔,袋装的散药用木质品轻轻打碎后方可使用;

j. 使用电爆网络起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1.1. 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1.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器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电流的电雷管。

1.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1.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二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书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顶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6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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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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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一十九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人员在2m 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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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爆破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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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 以内严禁烟火,10m 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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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五百二十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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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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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三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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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四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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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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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 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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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

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

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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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五十一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三节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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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五十三条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条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五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二)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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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五百五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

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拉斗铲作业

第五百五十七条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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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五百五十八条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运输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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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 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公路运输

第五百六十四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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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

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五百六十七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

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

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百六十八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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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九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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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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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五百七十五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五百七十七条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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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五百七十八条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 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 为8m;

3.台阶高度16~20m 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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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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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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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

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防治水和防灭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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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防灭火

第五百九十五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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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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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气

一般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五百九十九条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条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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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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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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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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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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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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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二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条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条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 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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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二十六条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条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二十八条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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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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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

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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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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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露天矿锅炉工安全作业规程

露天矿锅炉工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1、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未经考核合格领取司炉工操作证的,不得上岗独立操作。

2、掌握运行燃烧规律,随时查看水位表、压力表。

3、锅炉水位表每班冲洗1—2次,安全阀定期停炉检查,确保灵敏度,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确保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4、确保软水处理,使炉胆不发生水垢,并严格做好锅炉定期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运行,延长运转寿命。

5、锅炉房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锅炉房内烘衣服和蒸饭菜,防止事故发生。

6、锅炉房重地,外来人员谢绝入内。如外来参观和联系工作,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手续,方能入内。

7、勤检查各汽水管及车间汽包的安全,杜绝跑、冒、滴、漏。

8、在送汽、关汽前与有关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并对冷输汽,做到缓慢开启,时间不得少于10-15分钟。

9、勤调节风压、风量,杜绝喷火伤人,并在上班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10、通烟管时不准常开引风机,严禁开鼓风机,出灰时不得乱开鼓风机,防止意外发生。

第8篇 露天矿煤场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负责煤场的作业秩序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规定,做到靠前指挥,协调好煤场各个工序的管理工作,及时上下班,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和反光标志。

三、对煤炭好坏进行分类,并在指定位置分类存放,不准乱堆乱放。

四、不得空岗、睡岗、轮流上岗。

五、煤场洒水要做到均匀洒水,煤堆不干燥、不超量,地面无浮尘,保证洒水设备正常使用。

六、对铲车要加强管理,做好铲车的调度。

七、负责做好现场的环境及文明卫生。

八、安排好临时应急任务,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

九、要在自身绝对安全位置指挥卸煤、装煤,严禁在堆取料机作业时,在堆取料机悬臂下通过。

十、堆取料机作业时,在悬臂回转半径内,严禁安排其他机械同时作业。

第9篇 露天矿离心式清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动

1.泵在起动前必须用手转动感觉灵活,电机转向与泵向一致;

2.泵起动前需向泵内引水,放净泵内空气,并关闭出口闸阀和压力表旋塞;

3.起动水泵,打开压力表,逐渐打开出口阀门到压力表(或电流表)指针到所需位置为止;

4.如果启动后,电机不动,并发出响声时,应马上拉下开关,二次启动若仍不动,应检查修理,启动时要单手侧面操作。

(二)运转

1.泵启动后,随时观察后段平衡管内水的流动,绝对禁止堵塞;

2.注意水泵轴承温度,最高不得高于70℃,经常检查电机是否局部发热;

3.检查泵轴串动就在允许范围内,填料压紧程度应保持均匀漏水(每分钟10—20滴);

4.水泵上水不足时,应考虑进行检修。

(三)停机注意事项

1.与有关岗位人员联系好,给停车信号;

2.慢慢关上出水闸阀和压力表旋塞,然后关闭电机;

3.泵正常运转停车或因故障停车都必须先关,然后再切断电源;

4.冬季停止使用时,应将泵体内腔存水放净,以防冻裂泵体内腔。

5.不准用湿手操纵电器设备。

6.经常检查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完好,如有受热老化应及时更换,防止漏电伤人。

7.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切断电源,找电气专业人员修理,不可随意乱动电气设备。

8.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请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进行处理,并应详细记录于设备运转日记中。

(四)交接班

1.打扫好本岗位卫生,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2.交接班时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事故处理及应继续做的工作,以便接班人有所准备。

第10篇 露天矿煤场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负责煤场的作业秩序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规定,做到靠前指挥,协调好煤场各个工序的管理工作,及时上下班,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和反光标志。

三、对煤炭好坏进行分类,并在指定位置分类存放,不准乱堆乱放。

四、不得空岗、睡岗、轮流上岗。

五、煤场洒水要做到均匀洒水,煤堆不干燥、不超量,地面无浮尘,保证洒水设备正常使用。

六、对铲车要加强管理,做好铲车的调度。

七、负责做好现场的环境及文明卫生。

八、安排好临时应急任务,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

九、要在自身绝对安全位置指挥卸煤、装煤,严禁在堆取料机作业时,在堆取料机悬臂下通过。

十、堆取料机作业时,在悬臂回转半径内,严禁安排其他机械同时作业。

第11篇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采场必须遵循“先剥离、后采矿”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水平斜进顺序,分水平台阶正规化开采,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开拓方式或设计开采方案,各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以下部直角式开采,严禁作业人员上下重叠立体式的同时作业。

2、采场台阶高度水平坡面角,必须适应采剥、装运设备条件,达到下列要求:

① 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5m。

② 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65°。

③ 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悬体根底和空洞,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④ 班前、班后和下雨过后必须有专人(安全员)负责检查,清理浮矿石、泥土。发现隐患立即予以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第12篇 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规程

一、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规程

1、各露天开采应有批准的总体设计方案,开采之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

3、开采工作面有浮土或危石时,必须处理后才能工作,禁止在边帮底部休息和停留。

4、采、装、支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进行任何修理或调整工作。停止工作时,把机械设备撤离开安全地点,夜间严禁露天采、装、运作业。

5、在雷雨、暴雨、大雾天气时,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和装载机、汽车作业。

6、在坡度大于25度的边坡上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7、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的安全防洪工作。抓好防灾工作。

8、露天开采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如不能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严禁上下同时开采,露天矿开采范围内的架设输电线,必须符合碎石场的设计要求或高于碎石场各种机械设备。

二、防尘作业规程

1、空气质量:所的作业地点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3。

2、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如下规定:一氧化碳co≤30mg/m3,氮氧化物(换算二氧化氮)no_≤5mg/m3,二氧化硫so2≤15mg/m3。硫化氢h2s≤10mg/m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mg/m3。

3、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4、产尘区作业人员佩戴好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在到i级标准要求。

三、排土作业规程

1、排水场应保证不致威胁矿场、工业场地、耕种区及其他国家规定应保护设施安全,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2、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有一定安全距离。

3、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而且应有场人负责排土场变化情况,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4、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圈定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5、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清基固底,当地基坡度较大时,应捣制混凝土墙并与基岩相接,墙体厚度、砌石块厚度、砂浆比应严格遵守设施规定。

6、排土场堆放表面应保持平整,并有3-5%的反坡。高低不平时严禁堆放。

四、爆破作业规程

1、爆破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放炮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放炮工必须依照爆破规程进行放炮工作。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要正确戴好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

3、在坡度大于25度、≥3米以上坡面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4、施工人员在粉尘工作区必须戴好口罩。

5、现场危石、浮土、悬石没有清理之前,不得从事穿爆、装运作业。

6、避炮室或躲避硐应符合安全规程,硐室、深孔蛇穴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7、炮前应设立明显的爆破警戒范围及警示标志。爆破区内严禁闲人免入,爆破器材应专人管理。

8、爆破前必须撤离作业区无关人员,转移保护设备、材料、工具等。使危险区的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区后,才能起爆。

9、雾天、黄昏和夜间禁止露天爆破工作,遇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

10、装药工应严格按照爆皮操作规程装药,严禁投掷和冲击药包,有水时应采取防止措施。

11、炮后15分钟或等炮烟排尽后方右进入工作面。

12、爆破后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组长直接指导下由专业人员排险,并由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能处理好,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当面交清现场情况。

第13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开采方法规程

一、自然条件决定多数小型露天采石场较难实现多台阶开采

初步调查,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绝大部分为山坡型采场,年生产规模多为3-5万吨,开采境界(范围)一般不足0.01km2,采场最大采高一般在20-50m之间(个别采高超过100m)。由于矿业权许可的开采境界小,采场地形地貌原始坡度又较陡,因此若采用多台阶开采,台阶之间布置机械运输道路困难,技术上往往不可行,采场内采用人工运输,台阶之间需要多次转运,经济上又明显不合理。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多台阶开采自然条件不足,推广困难。

二、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法现状

经过近年的边破安全专项整治,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淘汰了掏底崩落开采和扩壶爆炸开采等开采方式,遏制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也明显下降。但因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数采石场实现了台阶开采,目前大部分采石场停留在“一面坡”开采。“一面坡”开采由于边坡上没有安全凿岩作业平台(便道),作业人员长时间在边坡上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猴子式”作业,行走不方便,处理边坡危石不方便、不安全,因此边坡高空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仍然多发,偶尔还出现坍塌事故。

三、推广高阶段小分层的分层开采方法

(一)行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法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法规定如下:“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显然,矿山企业应优先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要分层开采。

(二)“一面坡”开采必须改进完善。

“一面坡”开采虽然可实现从上而下开采,但由于没有分层凿岩平台或平台宽度不足,因而不符合19号令的规定。如果我们把“一面坡”改为“二面坡”,两面边坡之间始终保留4m宽的凿岩作业平台,并控制边坡的倾角,就满足了19号令允许的分层开采方法。即高阶段小分层的分层开采方法,四川省安监局2004年编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与技术》内部培训教材等有关资料,称此开采方法为“规则台阶开采方法”。

(三)高阶段小分层分层开采方案。

在自然山坡或原有的岩面及设备条件下,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将采剥作业面,沿岩面走向方向划分为一定厚度的竖条带,即采掘带。如果采掘带长度较大及有必要,可沿岩面倾向方向把配置独立采掘运输设备的范围定为采区。采用高阶段小分层,坡面上允许只有一个台阶,开采顺序始终自上而下,宜采用倾斜眼,一次布置2-4排炮眼,合理布置炮眼并确定适宜的装药量和装药结构。采用毫秒延时雷管,使布置在同一平台的所有炮眼一次同时起爆,直接把岩面岩石一次性掀到岩底,减小高差运输,并形成规则的安全台阶。当进行第二次钻爆作业时,作业人员已在一定宽度的规则的安全台阶上进行作业。这种开采方法开拓工程量小,操作技术较简单,露天矿山均可采用。

开采顺序:自上而下,从前而后。如图示

(四)高阶段小分层开采安全技术实施要领。

1、加强对矿(场)长、凿岩工、爆破工等关键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及专业爆破技术的培训,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爆破技术人员,应保证一周以上的现场技术操作辅导及现场检查指导,尤其对定炮孔位置、单孔装药量、雷管联结方法和其他各项技术参数,必须亲自把关,要边操作,边讲解技术理论,并在爆破后加以验证和改进。

3、保证钻孔质量。根据岩石硬度及成孔情况,手风钻小孔径炮眼深度宜3-5m。前后排炮眼倾角要一致,保持顶、底部炮眼的抵抗线基本相等;前后排炮眼孔底基本在同一高程。避免爆破后留根坎。

4、必须使用延时雷管一次爆破多排炮眼。小孔径单排炮眼一次爆破无法形成4m宽的平台,必须凿2-4排炮眼一次起爆,前后排炮眼实现毫秒差(微差)爆破。宜采用塑料导爆管雷管入孔(排间雷管要有段别差),孔外瞬发电雷管起爆;或导爆索入孔并同排串接,孔外秒差或微差电雷管起爆。

(五)高阶段小分层开采安全特点。

1、改善了工人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敞的作业平台,避免工人必须戴保险带“猴子式”凿岩方法,减少高空坠落事故。

2、始终坚持自上而下逐块段进行开采,杜绝掏底开采所形成的“伞檐状”或“阴山坎”现象。由于开采岩面坡度由炮孔位置予以控制,从而大大减少了露天矿山极易发生的坍塌事故。

3、露天矿山安全台阶能承接上部采场边帮滑落的部分浮石,起到安全平台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岩底装运作业人员的安全,可减少物体打击事故。同时,每次爆破后,能依托较为宽敞的作业平台,轻松地清理上坡面的危石、浮石。

4、采用多排孔爆破,一次爆破炮眼多,减少了爆破频率,可减少爆破事故。同时,微差爆破,可减少爆破后的大块率。但由于高阶段小分层开采要求把大部分矿岩抛掷到采场底部,故应采用相对较大的爆破作用指数(宜采用减弱抛掷爆破),并且由于此种开采方法所分阶段较高,爆落下的爆堆相对分散,给装运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

第14篇 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 盲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盲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15篇 露天矿柴油发电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1) 检查飞轮及发电机部分防护栏杆罩应完好。

(2) 操作人员应分工明确, 实行监护, 并穿戴绝缘鞋。

(3) 向电气室工作人员发出“准备”开车的信号后, 认真检查各变速箱、离合器、调速器曲轴控制、油盎油位, 及各部紧固螺钉, 确认无误, 并油水温度不低于20℃时, 方可进行启动。

(4) 各系统管路闸门应处于工作位置。

(5) 传动机构的连接螺栓应紧固良好。

(6) 检查储气瓶压力是否正常, 超速保险装置是否定位。

(7) 置离合器手柄于启动位置, 并打开扫气泵的排污阀。

(8) 启动外循环水泵、滑油泵、燃油泵, 待循环水及油压符合要求时, 一人操作, 一人协助进行启动。

2. 柴油机的启动和运行:

(1) 停车超过24小时, 须打开试动阀, 并启动润滑油泵; 长久停用(一般为七天)的发电机,励磁机应测量电机及操作回路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手动盘车转12圈, 自由启动电机拖动柴油机空转数圈, 以排出缸内的油和水, 然后关闭试动阀, 方合好前离合器。

(2) 启动燃油泵, 放出管路中的空气, 其油压应在规定范围内, 方可进行正式启动。

(3) 察看启动电源的电压是否正常, 然后按下“启动”按钮待柴油机着火后即松开。润滑油压力升到规定值以上时,停止启动滑油泵,并关闭扫气泵排污阀, 穿好前离合器销钉。

(4) 不能启动时, 应认真判明原因, 原因不明, 不应再次启动, 连续启动不应超过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应少于 2分钟, 第三次不能启动时, 应认真分析检查, 确认排除故障后, 允许第四次启动。

(5) 发电机启动后,即认为发电机及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 如果需要带电作业, 应遵守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6) 在调整柴油机转速时, 应注意发电机运转是否正常, 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碳刷应无跳动,无冒火花现象, 无异常声响, 此外还要与电工人员配合, 调整频率和电压, 使之接近到额定值。

(7) 当接近到“准备并列”的信号后, 发电机运转必须是正常、平稳的, 而且达到频率相等, 电压一样, 相位相同, 相序一致方能进行并列工作。并列时, 以同步表为准, 进一步调整转速, 调节励磁, 将电压和频率升至与系统电压、频率相接近。当自动励磁损坏改为手动时, 其负载不宜过大, 并随时监视有关参数。并列同步操作步骤如下:

1) 合上发电机的刀开关;

2) 若是三相四线制供电的发电机, 应合上中性点接地刀闸;

3) 合上同步指示开关, 检验相序, 进一步调节;

4) 认真查看同步指示器信号, 若基本同步立即迅速合上主开关, 向系统送电。并列时采用自动准同期装置时, 应参看说明书进行, 采用手动准同期并列操作时, 若发现同步表跳动(或不动), 同步指示灯闪烁无规则(或亮度不变), 不准合闸并列;

(8) 正常进行中, 严禁使用故障停车开关或按钮, 严禁擦试机组, 如发现柴油机的超速保险装置脱开时, 应通知电工人员卸除负荷, 停车后, 将超速保险恢复原位, 然后再启动;

(9) 密切注意各种运行仪表, 保护装置、绝缘监视和调速器的工作情况;

(10)对于用压缩空气启动的气罐, 应检查试验压力表和安全阀, 是否保持灵敏可靠。

3. 停车与维护保养:

(1) 接到“准备解列信号”, 进行减速卸载。“解列”后使机器逐步减速降温, 听机器有无异声并确定其部位和原因后停车;

(2) 正常停车关闭燃料泵(特殊情况可使用故障停车或紧急停车), 关闭外循环水泵;

(3) 停车超过 1小时以上时须进行甩车;

(4) 停车后, 根据运行情况, 进行维护保养, 保持设备良好和清洁卫生;

(5) 每周至少一次对柴油机各运转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 注意事项:

(1)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做好本职工作, 做到勤听、勤看、勤检查,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值班人员应该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对机组运行中的问题, 要当班处理, 并详细对下一班做书面交待。对于关键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3) 主机房内禁止吸烟, 工作场地保持卫生, 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噪声。

露天安全规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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