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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安全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查看人数:59

厂内安全规程

内容

一、安全责任 每位员工都应承担起个人的安全责任,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定,如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正确操作设备,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二、工作场所安全

1. 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堆积,防止绊倒或滑倒事故。

2. 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漏电或短路风险。

3. 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储,远离火源。

三、设备操作

1. 使用设备前,务必熟悉操作手册,了解设备安全功能和应急措施。

2. 设备运行时,禁止进行未经授权的调整或维修。

3. 操作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清洁设备。

四、火灾预防

1. 确保所有员工知道火警的报警程序和疏散路线。

2.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可用。

3. 禁止在厂区内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五、个人防护

1. 根据工作性质,正确穿戴防护服、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2. 接触化学物质时,应使用防化手套和呼吸器。

六、应急预案 制定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化学品泄漏、设备故障等情况,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序地应对。

标准

1. 所有安全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

2. 厂区应设立安全委员会,定期评估和更新安全规程,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3. 新员工入职时需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4. 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考试题及答案

1. 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应如何确保安全?(a) a. 熟悉操作手册,了解安全功能和应急措施。 b. 在设备运行时进行调整或维修。 c. 操作完毕后,不必切断电源。 d. 不需要了解设备安全功能。

2. 下列哪项不是个人防护装备?(d) a. 安全帽 b. 护目镜 c. 防化手套 d. 工作服(非专用防护服)

3. 发生火灾时,首先应怎么做?(b) a. 拨打119报警电话。 b. 按动最近的火警按钮,启动疏散程序。 c. 立即尝试扑灭火源。 d. 自行寻找逃生出口。

4. 哪项不是火灾预防措施?(c) a.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 b. 存储易燃物远离火源。 c. 在厂区内随意吸烟。 d. 确认员工了解火警疏散路线。

5. 以下哪项不是个人防护措施?(d) a. 根据工作性质穿戴防护服。 b. 接触化学物质时使用防化手套。 c. 操作机械时戴护目镜。 d.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

厂内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厂内无轨车辆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一、 厂内道的安全要求

1. 厂内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路面、坡度等应适应工厂生产、运输、防震、防尘等要求。有利于搬运、装卸机械化和工厂发展的需要。

2. 道路设计应遵照《工矿道路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3. 路面宽度和纵坡应满足表1的要求。

道路分类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辅助道路

厂房引道

路面

宽度

(m)

汽车

大型厂

7~9

6~7

3.5~6

与车间

大门宽度

相适应

中型厂

6~8

3.5~6

3.5

小型厂

6

3.5

3

最大

纵坡

(%)

汽车

平原地区

6

8~9

8~10

8~11

山区

8

蓄电池搬运车

4

5

表1 厂内道路的宽度和坡度

注:计算车速为:汽车15km/h,蓄电池搬运车8km/h。

4. 车辆所需的最小转弯半径如表2所示。

简图

车辆类型

最小转弯半径r

40~60t 平板车

15~18

15~25t 平板车

12~15

汽车带一辆挂车

9~12

二轴载重汽车

8~9

三轮汽车、电瓶车

3~4

表2 车辆最小转弯半径(m)

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6. 道路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车辆驾驶员有足够的视野,在视野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线的障碍物。

7.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8. 为了便于排水,停车场一般采用5~10‰的坡度。停车场布置和尺寸参考表3。

表略

表3 停车场尺寸图表(m)

9. 车间内行车通道应根据运件尺寸、车辆宽度和通行的频繁程度而定,一般应满足:双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两台最宽车辆宽度之和再加0.9m,单行通道不小于最宽度另加0.6m。

二、 厂内行车的安全要求。

1. 汽车、叉车等一切无轨运行车辆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性能良好。起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备并灵敏可靠。汽车的挂车要有灵敏可靠的制动器和完好的尾灯。

2. 汽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车间内部、出入大门或倒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在车间内部,出入大门或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车间内行驶速度不超过3km/h。

3. 叉车行驶中,车铲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00毫米,也不得高于500mm,叉车货叉应升离地面200~300mm。

4. 汽车同方向行驶,前后两车应保持5~20m的间距;叉车前后应保持1.5m的距离。

5. 凡是货叉能够举过头顶的叉车或是在高空物体可能掉落的危险场所工作的叉车,都应该配置保护头顶的安全架。

6. 机动车装载时,载货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0mm,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

7. 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m,与滚动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m。多辆汽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汽车之间的距离:直线停放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2m,并列停放时,两车侧板之距不得小于1.5m。

8. 汽车行驶时,随车装卸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上,严禁坐在车厢侧板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不准坐在驾驶室与货物之间,以防在紧急刹车时被挤伤。

第2篇 氧气瓶、乙炔瓶厂内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使用、运输和储存氧气瓶、乙炔瓶的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安全检查规程》和《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遵守使命操作规程。

2、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3、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敲击、碰撞;

②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④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⑤夏季要防止日光暴晒;

⑥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②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③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④车上禁止烟火,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最高不应超过五层;

②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③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离储存,不能混合在一个储存仓库内。

第3篇 汽车及火车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类的运输机械,与叉车相比。汽车(货车)具有速度快、运输量大的特点,但也正是由于其速度快,加之厂区内大都弯道多(不易及时发现来往的车辆)、声音嘈杂(汽车鸣笛声被淹没),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以驾驶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格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要求,以防发生意外。

进行厂内的汽车及火车运输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2、严禁建筑物、设备及花木侵入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3、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做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4、铁路的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5、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45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6、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7、禁止搭乘矿车。

8、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9、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km,进出厂门、车间、库房不得超过5km,在车间、库房内不得超过3km。

10、汽车行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11、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野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12、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此时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13、在厂区和车间行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得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4、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车厢不准搭乘人员。

1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车辆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寻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第4篇 厂内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检查前

1. 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 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严禁缺证、少征、无证驾车。

行驶

3. 起步前应观察叉车四周情况,(气压或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方可起步)确认安全后鸣笛起步。

4. 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

5. 插车在运行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叉腿上严禁站人。

6. 叉车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的过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撞。禁止急刹车和急转弯。

7. 载物行驶在超过7度和用高于一档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脚制动器。

8. 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起重架后行驶。

9. 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板)内,防止掉落。插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10.在进行物品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如果用吊车装卸工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

11.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辗压物品、垫木(货盘)和叉头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员。

12.在厂区内和施工现场,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和施工现场,时速不准超过3公里。叉车行驶时注意观察,防止刮撞,伤人。

13.厂内插车在货叉升降时,起重架应与地面前倾,不得使起重架前倾。

14.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在近处禁止有人。

15.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出作业,仅是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告诉叉取物品。

16.叉车中途停止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应使门架后倾。当发动机熄火停车时,应将起重滑架落下,使货叉水平置于地面上。

17.车在厂内,车间内和施工现场停放车辆时,司机不准离车,如需暂时离开时,必须把钥匙拔下,电闸拉下。

收车后保养

18.检修车辆时,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挡,采取制动、掩轮以及支顶担重滑架等防护措施。

19.清洁叉车及起重滑架;紧固螺丝;检查补充燃油、润滑油等。

蓄电池叉车除应遵守上述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蓄电池车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5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1 叉车

1) 叉车要由取得驾驶叉车许可证的人员驾驶,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守交通规则。

2) 开车前,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装卸系统、前后大灯、方向指示器、警报装置、车轮等有无异常。出现异常,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

3) 进行检查维修时,在司机座上挂标志牌;

4) 禁止非司机搭乘,禁止有人进入叉车载运货物的下方;

5) 作业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6) 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停车调整。

7) 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和偏心载荷等问题的纠正,要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8) 堆货太高影响视线时,应倒行。

9) 遵守厂内的限速规定,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10) 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安全地从货盘上抽出。

11) 司机确认在驾驶台能看到指挥人员,司机要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因检修而需货叉下降时,为防止货叉突然落下,应使用安全支柱。

12) 不用时,车应停在安全平地,货叉落地,立柱前倾,关发动机、刹车等。

2 电动叉车

1)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 电动叉车和机动叉车司机均属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开车;

3) 出车前检查各部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纵系统、音响信号、灯光、刹车机构一定要完好可靠;

4) 厂区和生活区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0km/h,下坡要减速,厂房内部,出入大门和倒车速度不准超过3 km/h;

5) 严禁超负荷使用。装运货物必须安全可靠,其高度不准超过离地面2m以上,宽度不得超过车厢两侧外廓各200mm,伸出车后的长度不得超过500mm,严禁工件拖拉在地行驶;

6) 有下列情况叉车严禁搭人:

a)进入厂房内;

b)装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c)满载货物的重车;

d)货物高度超过车底1m以上时;

e)无可靠扶手。

7) 下列场所叉车不得驶入:

a)离机床、管道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小于0.5m处;

b)不能保证安全的场所;

c)易燃易爆场所;

d)道路恶劣和照明不足之处。

8) 运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机动车辆通用安全规程的要求。

9) 有可靠扶手的最多搭人不超过二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搭人)。

10) 严禁开离厂区和生活区。私自开离者,一旦在外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11) 行驶中必须精力集中,做到礼貌行车,坚持中速行车,坚决反对开英雄车、斗气车。

12) 电动叉车每天用完后,要及时充电,充电严格按照有关操作程序进行。

3 翻斗车。

1) 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汽车司机”及“车辆维修钳工”有关安全规定。

2) 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3) 严禁酒后驾驶,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以免因精神不集中发生意外事故。

4) 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5) 驾驶室有人乘坐时,司机须向其讲清不准乱动各操纵杆等,防止误碰造成事故。

6)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停靠在合适的地方并把车刹稳摘挡熄火。

第6篇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分类号】 l

【标题】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gb43874

【名称】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防止发生运输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保持路基坚实稳固边坡整齐、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最小曲线半径如表1,最大纵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表1 (m)

---------------------

| 最小曲线半径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厂 内 正 线 | 300| 200

联 络 线 | 300| 180

装 卸 线 | 500| 300

其 它 线 | 200| 180

---------------------

表2 ‰

-----------------------

| 最大纵坡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蒸汽机车| 15 | 20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内燃与电| 20 | 25

|力机车 | |

-------------|----|----

装 卸 线 | 0 | 1.5

液保槽车、液体金属 | 0 | 0

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 |

-----------------------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轨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容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与制动、撤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_;

b.道岔区不小于4l_;

c.装卸线不小于3l_;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_。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棧担埂废藿绻娑ㄍ猓杏ψ袷叵铝泄娑ǎ/p>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少;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设施等。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体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 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明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表3 km/h

-----------------------

序 |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号 | |

--|---------------|----

1 |厂内正线运行 | 40

--|---------------|----

| 牵引运行| 3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

| 推进运行| 20

--|---------------|----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 10

--|---------------|----

| 重 车|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

| 空 车| 15

--|---------------|----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 10

--|---------------|----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 15

|货物的车辆 |

--|---------------|----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 5

|下作业 |

--|---------------|----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 3

|推送车辆 |

--|---------------|----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 3

--|---------------|----

10|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 3

-----------------------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气、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车棚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蓬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超坡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 扳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溶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溶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桂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 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溶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列车。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隙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溶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列车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和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行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的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物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批准。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如表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

表4 km/h

--------------------------------------------

限 速 地 点、 路 段 及 情 况 |最高行驶速度

-------------------------------------|------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 15

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

-------------------------------------|------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 10

-------------------------------------|------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 5

拖带损坏车辆时。 |

--------------------------------------------

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2.4.2a项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车不得通过;

e.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f.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g.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3.4.5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4.6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3.4.7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4.8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b.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c.纵坡大于5%的路段;

d.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20m以内;

3.4.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3.4.10 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3.4.11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3.5 机动车驾驶员

3.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b.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d.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e.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3.5.2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六个月至一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公安部门、交通监理部门或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4 装卸

4.1 装卸场地和堆场

4.1.1 各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及原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4.1.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4.1.3 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_。

4.1.4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4.1.5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4.2 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安全要求

4.2.1 装卸机械应实行包机制。

4.2.2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超定负荷量使用。

4.2.3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4.2.4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4.2.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有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b.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大于10%,吊危险物品的大于5%;

c.表面钢丝磨损、腐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d.整股钢丝绳折断;

e.在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下有损坏,或者长度超过5%时。

4.2.6 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表面有裂纹、破口;

b.钩颈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

d.焊补过的吊钩、吊环。

4.2.7 装卸机械不准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设备、车间和仓库进口等处20m以内及铁路线钢轨外侧3m以内的地点。

4.3 机械装卸作业

4.3.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3.2 工厂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4.3.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5 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准跨越铁路线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4.3.6 履带式装卸机械通过道口前,必须取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点进行防护。

4.3.7 装卸机械所使用的卷扬机在作业中处于最大限位时,卷筒上钢丝绳至少应留有三圈以上。

4.3.8 使用起重机吊物料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勾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4.4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4.4.1 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4.4.2 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两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两辆;

b.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不准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4.4.3 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只准使用轨道车和卷扬机。

4.4.4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4.4.5 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时,须经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4.4.6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4.4.7 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4.5 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

4.5.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5.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3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5.4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d.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4.5.5 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4.6 工厂码头的货物装卸

4.6.1 码头的护木、系船柱,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停靠要停稳、拴牢。

4.6.2 码头上门式吊车的走行轨道,距码头边缘应不小于2m。

4.6.3 船舶装卸时,船与码头,船与船之间,应挂好安全网。

4.6.4 装卸人员上、下船舶时,不准跨越船帮,上、下船舱扶梯不准披衣、提物,严禁从舱口跳入舱内。

4.6.5 用起重机吊钩拆装船舶舱口钢梁和开关舱口盖板时,应有专人指挥,严防吊具撞击或勾挂船体部位。

4.6.6 起重机使用吊钩、网络等进出船舱作业时,舱内装卸人员应避开并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用抓斗或网络吊装的散装物料,要防止坠落。

4.6.7 使用斜面卷扬机(缆车)装卸船舶时,应有防止溜车的有效装置。缆车上、下时,车上不准载人。坡道上和对卷扬机正下方,不准站人。

4.7 危险品的装卸、搬运

4.7.1 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2 装卸搬运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按其超定负荷降低20%使用。

4.7.3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4.7.4 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7.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7.6 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第7篇 厂内装载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重点检查各部机件有无脱落、松动或变形。

(2)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行驶

(3)起步前应观察四周,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值),方可鸣笛起步o

(4)行驶前取下前后车体安全联接杆,并妥善保管。

(5)在山区或坡路上行驶时,应使拖起动操纵杆处于接通位置。拖起动必须是正向行驶。

(6)改变行使方向要在车停后进行。变换驱动操纵杆也必须在车停后进行。

(7)运载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饺点离地400毫米。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送物料。

(8)不准在与斜坡成直角的方向上行驶。

(9)发动机出水温度达55℃、机油温度达45℃方可进行全负荷作用。作业时发动机水温、机油温度不应超过90℃。

(10)取货前,应使前后车体成直线,对正并靠近货:堆,同时使铲斗平行接触地面,然后取货。

(11)装载机安全操作九不准:

1)不准用高速挡取货(除散粮)。

2)不准边转向边取货。

3)不准边行驶边起升。

4)不准铲斗偏重装载。

5)不准用铲斗进行挖掘作业。

6)不准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7)不准在起升的铲斗下面站人或进行检修。

8)不准用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9)不准在码头、岸边直接铲装船上的物料。

(12)在架空管线(尤其是输电线)下作业,铲斗起升耍与管线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3)在为载重汽车倾卸物料时,铲斗不得刮碰车辆。

(14)在推运或刮乎作业中,应注意观察地面有无异物,发现车辆前进受阻,应审慎操作,不得强行前进。

(15)停车时应将铲斗平放于地面上。将换向操纵杆放在中央位置,若长时间停放,应缓慢活动升降机构和翻转铲斗2—3次。将前后车体安全联接杆安装好。

收车后保养

(16)检修车辆时,将变速杆、拖起动接通杆置于空档,采取制动等防护措施。

(17)若必须在铲斗升起时检修车辆,则应对铲斗采取支顶等稳固可靠的措施。

(18)清洁全车、紧因螺丝、检查补充燃油、润滑油等。

第8篇 厂内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运输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从事厂内车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或安监部门发出的厂内车驾驶《操作证》,方准许驾驶作业。

2、驾驶员上岗时要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3、驾驶前,要检查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轮胎等技术状况,确认能完好才能驾车作业;作业途中发生故障及时排除后,方准继续驾车作业。

4、车辆装载货物要捆扎牢固,摆放均衡,防止重心偏移倾翻。

5、装卸货物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转移到安全地点。

6、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和从事有碍安全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7、严禁超载、滥载;严禁人货混载。

8、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时要遵守有关规定。

9、严格遵守厂内车行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10、汽车、吊(起重机)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还须持起重司机《操作证》;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起重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第9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1.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遵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进行,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规章,设置线路标志和信号装置。

2. 铁路轨道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接近限界。表1是铁道与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间距。

项目

最小距离(mm)

距墙壁外边缘或建筑物凸出部分;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无出口时

3000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有出口时

6000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有出口,但中间栏有平行栅栏时

5000

一般货物站台边缘(高出轨面≤1100mm时)

1750

工厂大门边缘(有调车作业通过时)

3200

道路边缘

3750

表1 直线地段铁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间距表

图1是建筑接近限量尺寸图,图2是机车车辆限界图。

图1 机车车辆接近建筑限界

a) 站内、区间及站内正线

……适用于各种建筑物

……适用于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上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建筑物

b) 车库

——适用于蒸汽及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上的建筑物

……适用于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上的建筑物

_——根据接触网的高度决定

图2 机车车辆限界图

——列车标志接近限界

3. 出厂大型产品不得超出二级超限货物装载限界(图3)。在特殊情况下,如使用特殊类型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制定特种建筑限界,如需路网机车进入,还应征得有关铁路局同意。

图3 二级超限货物装载限界

4. 铁路装卸时,堆放货物与轨道两侧距离不得少于1.5m。铁路装卸设备和易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为20m,和可燃液体贮罐的间距为12m,总贮量小于1000m3的贮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上述间距可减少25%。

5. 厂内铁路和设置防振仪器设备的建筑物的间距应综合考虑列车行驶速度、机车轴重、地形地质、防振建筑物的基础结构及防振仪器设备的敏感等级、隔振消振措施因素,一般可参照表2所列数据,必要时可根据实测计算确定。

防振设备和建筑物名称

至厂内铁路距离(m)

理化室和计量室

精密机床

一般机床

铸工车间造型工段

导民用房

100~150

80~100

15~30

30~50

50~80

表2 防振间距

6. 铁路中心线与架空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数据。轨顶至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得小于表4所列数据。

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地上煤气管、天然气管、氧气管

电力电杆(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

3.8

5

表3 铁路与管线水平净距

注:铁路和电力架空线路平行,导线最大风偏时,导线至超限物限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架空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一般管道

可燃气体管道

110kv以下电线

154~220kv电线

330kv电线

5.5

6

7.5

8.5

9.5

表4 铁路与管线垂直净距

7.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拉圾。

8.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9.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10.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如表5,最大纵向坡度如表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线路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 络 线

300

180

装 卸 线

500

300

其 它 线

200

180

表5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名称

最大纵坡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和联络线

蒸汽机车

15

20

内燃与电力机车

20

25

装卸线

0

1.5

液体槽车、液体金属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0

0

表6 厂内铁路线路最大纵向坡度‰

11. 汽车路与铁路交叉时,交叉角应接近90°,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道口应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12. 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为有人看守道口:

(1) 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车列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2) 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3) 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4) 厂内主干道与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5) 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6) 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13.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2) 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3) 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4) 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5) 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主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14. 道口位置应设在瞭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

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瞭望视线。

15. 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面相同。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路在。

16. 厂内调车应有专人负责。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7规定。

序号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km/h)

1

厂内正线运行

4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30

推进运行

20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重车

10

空车

15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10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

15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5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3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10

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3

表7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17. 手推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2km/h,推车的人员应在铁路两侧推车,不准在车辆前拉缓头进行调车,不准为达到停车的目的,在前进方面轨道上对已推动的车辆进行阻挡。

18. 在同一条线路上,不允许同时推动几节已摘钩且间距小于8m的车辆。

19.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0.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2) 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3)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4)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5)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1. 开启车门及车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启车门时,不准有人在车下逗留,多人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

(2) 开启车门时,只能抓住门的扶手,并闪开车门板,以免车中货物落下伤人;

(3) 打开平板车的车板时,应先开中部的钩锁,然后再打开两边的;放车板时,应站在旁边,并发出信号,以免伤人。

第10篇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的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是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与1994年12月26日批准,从198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标准代替了1984年颁布的,1985年开始实施的原则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8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一章对标准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作了说明:

1.本规程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安全要求。

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及其装卸作业,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

路和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亦可参照适用。

3.本规程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关写的铁路和道路。

第11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规程

(—)常见的车辆事故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

企业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如载重汽车、大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汽车、装载机等;电瓶车类,如电瓶平板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类,如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电力车、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有轨电动车等;施工设备,如挖掘车、推土机、电铲等。

上述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行驶中上下车、扒车、搭乘非承人车、放飞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建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和挤压地面而产生物体飞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上述伤害属于常见的车辆伤害事故。

(二)道路安全

(1)道路口安全

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路口是交通事故高发区域。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或非机动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应注意的事项是:观察标识和警示信号是否有火车通过;听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穿越栏杆;停车需制动停稳;载运大型设备、构件应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日、时间通过。

(2)铁路道日管理

有些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平时通过的火车不多。这种道口最容易使人放松警惕,如不注意观望就贸然通过,一旦有火车驶来就很可能发生事故。1994年全国铁路发生的一万多起路边伤亡事故中,道日事故占了18%在道口事故中,无人看守的道口又占92%。因此,国家已三令五申要加强铁路道日的管理。

(三)乘车安全

在城市经常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出租车等,共同的安全事项是: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将身体伸出车外;

(3)不准在车内打闹、游戏;·

(4)不与司机交谈;

(5)不能往车下抛物;

(6)不能在车内打毛衣;

(7)按安全标志行事。

(四)驾车的安全

交通安全的保证既有乘车人的责任,更有驾车人的责任。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才能保证城市交通安全。

(1)首先是车辆的技术安全要得到保证,基本的车辆安全装置性能要良好,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2)行驶中车速、方向、行车道等方面要按法规规定执行;

(3)严禁超重、超高装运物品,严禁人货混装。

(五)乘飞机的安全

飞机是高危险的交通工具,但由于快捷、方便和舒适,而普遍受欢迎。乘飞机的安全事项有:

(1)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等;

(2)登机前要关闭手持电话、寻呼机、电子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

(3)飞机起飞和降落时要系安全带;

(4)懂得使用灭火器、氧气袋、救生衣等安全设施;

(5)一旦遇到迫降、空中停车等险情,要服从机组人员的指挥。

(六)厂内铁路线路安全规定有哪些

《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l.2~21.4款规定:“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l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 .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 m。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七)厂内机动车辆如何管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3.2.2款规定:“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任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现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能行驶。”

(八)经常载人的货车有何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4款规定:“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箱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 m,车箱两侧栏间应有保险锁链,车棚不得高于 1.75 m。”

第3.3.8款规定:“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由具有5万km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2)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3)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4)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九)机动车装载货物的要求和规定

《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极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第3.3.3款要求:“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

(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5)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围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货物的安全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十一)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和限制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1.4~3.4.3款规定: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十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规定不准停放车辆地点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8款规定:“下列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第12篇 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作业、其中包括汽车、叉车、吊车、拖拉机。

二、安全规定

1、机动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每次出车必须有领导指令。

2、严禁酒后驾车,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驶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4、在装置区、库房、车间等路况复杂情况下,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行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严禁超重、超长装载物品,物品装车后要捆绑稳固牢靠,严禁人货混载。

6、停车时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将钥匙拔下熄火,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7、过铁路道口,要减速观察,确认无火车时在通过,离火车道口30m内严禁掉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8、在用起重设备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吊运货物时检查和维修车辆及在车附近停留,冰雪路面不许刹车,不准下坡时熄火滑行。

9、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铲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m。

10、叉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搭乘,装运工件不许超出司机视线。

11、拖拉机作业时,要注意拖车的行驶路线,拐弯时减速慢行,不允许拖车载人。

12、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驶入禁火区域时必须带阻火器行驶。

(2)驾驶人员要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懂得应急处理危化品的措施和装载、卸货、运输中应注意的规定。

(3)运输危化品应附有专门标记(如:写字或插旗、警示灯、安全色等)。

(4)运输危化品应同熟悉处理危化品知识的人担任押车职责,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5)运输危化品时不允许在驾驶室或靠近危化品车辆吸烟,更不准驶进火区地带,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13篇 厂内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厂内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crb机动车辆运输安全规程》等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公司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2. 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2.1 叉车驾驶员应具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且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

2.2 驾驶员不从事叉车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的,应重新考核;

2.3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2.4 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2.5 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2.6 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3. 厂区叉车驾驶、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1 检查车辆(附:叉车检查表)

3.1.1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

3.1.2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3.1.3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1.4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3.1.5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3.1.6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3.2 起步

3.2.1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3.2.2 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

3.2.3 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

3.2.4 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3.3 行驶

3.3.1 厂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3.3.2 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3.3.3 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

3.3.4 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

3.3.5 叉车在行驶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3.3.6 通过厂区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3.7 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

3.3.8 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3.4 装卸作业

3.4.1 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3.4.2 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

3.4.3 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3.4.4 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

3.4.5 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3.4.6 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

3.4.7 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他长时间停留作业;

3.5 停车及注意事项

3.5.1 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

3.5.2 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

3.5.3 观察是否发动机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

3.5.4 低温季节(在0℃以下),应放尽冷却水;当气温低于-15℃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

3.5.5 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4. 叉车安全技术要求

4.1 叉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每年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检;

4.2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叉车,不得驾驶、作业;

4.3 叉车年检具体工作由公司设备部负责。

5. 叉车保养及维修要求

5.1 叉车保养由仓储部叉车班负责,以计划预防性保养为主;但不能以修代保也不能以保代修;

5.2 叉车维修由公司设备部负责,在日常检查或驾驶作业过程中发现叉车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设备部、生产部;由设备部负责及时维修。

6. 责任及奖惩

6.1 仓储部应制定具体的叉车驾驶员考核标准,由仓储部负责叉车驾驶员日常考核;

6.2 如驾驶员当月无任何违规现象,给予月度考核奖励2—5分。

7. 附则

7.1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叉车安全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地区或crb总部相关规定;

7.2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汽车火车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类的运输机械,与叉车相比。汽车(货车)具有速度快、运输量大的特点,但也正是由于其速度快,加之厂区内大都弯道多(不易及时发现来往的车辆)、声音嘈杂(汽车鸣笛声被淹没),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以驾驶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格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要求,以防发生意外。

进行厂内的汽车及火车运输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2、严禁建筑物、设备及花木侵入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3、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做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4、铁路的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5、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45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6、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7、禁止搭乘矿车。

8、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9、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km,进出厂门、车间、库房不得超过5km,在车间、库房内不得超过3km。

10、汽车行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11、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野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12、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此时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13、在厂区和车间行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得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4、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车厢不准搭乘人员。

1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车辆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寻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第15篇 厂内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简介

自卸车是指通过液压或机械举升而自行卸载货物的车辆。又称翻斗车。由汽车底盘、液压举升机构、货厢和取力装置等部件组成。自卸车项目上经常与挖掘机、装载机、带式输送机等工程机械联合作业,构成装、运、卸作业,进行生物质燃料的装卸运输工作。现项目上主要为东风劲诺160型自卸车。

安全操作规程

1启动前检查

1.1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外表有无碰撞变形、裂纹、开焊和渗漏。各部联接螺栓有无断裂、松动或缺失,销子有无窜出。

1.2 检查轮胎胎面磨损、擦伤、割裂等损坏情况。

1.3 检查轮胎螺栓、螺母有无松动脱落,轮辋、轮毂有无窜位,轮辋、法兰有无断裂。

1.4 检查变速箱有无渗漏。

1.5 检查发动机油位,自卸车停放在平坦地面时其油位必须在机油尺的上下刻度之间。

1.6检查冷却液液位,通过水箱液位计检查,其液位必须在观察孔中部以上,不能低于加水口50mm以下,补加冷却液时必须将水箱内的压力释放后进行,有压时不准打开水箱盖。

1.7 检查燃油位,不准低于油箱1/8刻度。

1.8 检查液压油位,厢斗落下时液面应在上观察孔中间。

1.9 检查集中润滑油箱内润滑脂存量,存量低于油箱容积的1/4时必须补加。

1.10排放燃油系统油水分离器内的污水和沉淀物。

1.11检查清理空气滤清器集尘杯,检查空气滤清器尘量指示表,必要时清扫空气滤清器外滤芯。检查空气滤清器密封是否良好。

1.12检查空气贮气罐的排放开关是否完好,并进行排污。

1.13检查油气密封处有无渗漏、防尘罩有无缺失破损。

1.14检查各总成部件的联接、紧固情况,重点检查后桥壳、扁担梁有无开焊或裂纹,牵引销销套有无磨损,锁片有无松动。

1.15检查增压器进气胶管有无破损。

1.16检查厢斗缓冲胶垫有无破损或缺失。

1.17检查转向连杆的万向节和花键轴有无拔出及螺栓松动等现象,转向横拉杆和转向油缸铰接销有无异常。

1.18检查各油脂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

1.19检查所有管路的联接固定情况及有无渗漏。

1.20检查刹车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刹车盘、刹车蹄片有无开裂、磨损过限现象。检查油水散热器是否漏油漏水。

1.21外观检查发动机紧急熄火装置是否完好。

1.22检查喇叭、灯光、雨刷器、指示仪表、指示灯、后视镜、遮阳板及报警蜂鸣器是否完好。

1.23检查手提式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

2启动

2.1 检查自卸车下部有无人员。

2.2确认停车制动处于制动位置,将方向选择开关置于空档位置,举升手柄置于浮动位置。

2.3接通钥匙开关,检查各故障报警指示灯和蜂鸣器是否正常。

2.4鸣笛,夜间同时用灯光闪烁,警示周围的人员及设备。

2.5旋转钥匙启动发动机,一次启动时间不准超过15s,连续3次不能启动时,应进行检查,冬季停放时间较长的卡车应提前预热。

2.6发动机启动后,不准高转速运转,检查发动机、液压系统等有无异响、异味、异常振动,观察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下车检查发动机、液压系统等有无渗漏,怠速运转3~5min,冬季要稍长一些,待发动机运转平稳后,方可起步,水温上升到60℃左右,方准满负荷作业。

3运行

3.1检查卡车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3.2车辆起步顺序:先鸣笛,然后将换向手柄置于需要位置,解除停车制动,平缓加大油门,开始行车。在坡道起步应先给上制动锁定,将方向选择开关扳到正确位置,同时加油门,手按紧急牵引按钮,当车略向前动时,松开紧急牵引按钮和制动锁定,完成坡道起步。

3.3起步后检查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3.4下坡行驶时,应使用恒速下坡装置或动态减速,不准空档滑行。

3.5正常行驶时,时速5km以上时不准使用工作制动进行减速和停车,应使用动态减速踏板减速。非特殊情况下,不准使用急刹车。

3.6行驶时不准改变换向手柄方向。换向行驶时,应先将车停稳,换向手柄打到空档位,然后再换向。

3.7行驶中如故障指示灯亮或蜂鸣器响时,应迅速将车辆就近停在安全地带,如果发动机系统报警或出现异音时,要立即停车并熄火。

3.8行驶中应随时观察各仪表,仪表显示应在正常工作范围。

3.9要随时利用作业间歇时间下车对各主要部位进行检查。

3.10不准在正常行驶中起落厢斗。

3.11严禁举斗运行。

3.12卸料提车距离不准超过3m,厢斗燃料要及时清理,不准以猛踩刹车的方式磕厢斗。

4停机

4.1自卸车之间的横向距离不准小于5m,前后距离不准小于15m。

4.2发动机熄火前必须怠速运转3~5min。

4.3停车后给上停车制动,关灯、熄火,90s后断开蓄电池开关。

4.4停车后,清理卫生,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填写运行记录。

4.5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自卸车,要停放在安全地带,既不能影响其它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停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

5安全注意事项

5.1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5.2自卸车作业时,必须清楚作业环境。

5.3自卸车在作业中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5.4 司机在操作卡车时,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

5.5 每次起步,必须察看周围有无障碍物,做到先鸣笛后起步,夜间要闪烁灯光示意。

5.6 在倒车时,必须事先认真瞭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后方可倒车,同时要连续鸣笛。

5.7 自卸车行驶中,要密切注意道路上的障碍物。

5.8 夜间行车照明必须齐全,需要和其它设备或人员联系时,应闪烁灯光示意。

5.9 无特殊情况,不准在干道上和坡道上停车。

5.10自卸车出现异常,要将卡车停放在安全地带,必须使用停车制动。

5.11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并开启示宽灯。

5.12速度限制:雨雪、雾天、转弯、视线受影响、道路凸凹不平等要减速行驶。

5.13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准小于5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14不准超车、超速、争道、抢行,交叉路口不准停车。

5.15要时刻注意其它设备的动态。

5.16正在装载的自卸车必须将制动锁定,不准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

5.17不准快速转弯、调头。

5.18自卸车调头时,必须对前后、左右进行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调头。

5.19同时卸料的自卸车之间距离不准小于3m。

5.20发生火灾时,立即停车制动,关闭发动机,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并汇报。

5.21点检、充气、加油时,卡车司机必须下车配合。

5.21.1进入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加油站有关规定;

5.21.2用加油车加油时,不准卡车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卡车加油,加油车离开后卡车方可起步;

5.21.3不准自卸车重载加油(特殊情况除外)。

6填写交车日志

将本班发现故障情况记录在日志并口头汇报司机班长,没有班长的汇报料场站长。

厂内安全规程15篇

内容一、安全责任每位员工都应承担起个人的安全责任,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定,如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正确操作设备,及时报告安全隐患。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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