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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瓦斯爆炸措施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14 查看人数:13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规程

有哪些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规程

一、通风管理

1. 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稳定,保持足够的通风量,排除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

2. 定期检查通风设施,如风门、风桥、风筒等,确保其完好无损。

3. 实施分区通风,避免瓦斯积聚区域与其他作业区交叉。

二、瓦斯监测与报警

1. 设置瓦斯监测传感器,实时监控井下瓦斯浓度。

2. 当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报警系统,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3. 定期校准瓦斯监测设备,保证数据准确性。

三、爆破作业安全

1. 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严禁在瓦斯超限区域进行爆破。

2. 使用低瓦斯爆炸物品,并确保妥善保管和运输。

3. 爆破前进行瓦斯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

四、电气设备防爆

1. 井下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止火花产生。

2.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防止短路引发事故。

3. 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确保断电操作。

五、人员培训与应急响应

1.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瓦斯事故的能力。

3. 设立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日常瓦斯检测与隐患排查。

标准

1.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瓦斯防治技术标准。

3. 企业内部制定并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定期评估执行效果。

是什么意思

本规程旨在通过严格的通风管理、有效的瓦斯监测与报警机制、安全的爆破作业、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以及人员培训与应急响应,预防井下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遵循这些标准和规定,可以降低瓦斯积聚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企业需定期对规程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执行过程中,管理层应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规程范文

我矿主要采用炮采工艺,煤层瓦斯含量赋存不均衡,矿井生产期间瓦斯涌出量较大,因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通风安全工作,以防止瓦斯聚积,发生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

(2)高温热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感应期;

(3)瓦斯-空气混合气体中的氧浓度大于12%。

其中瓦斯-空气混合气体中的氧浓度大于12%在生产矿井中是始终具备。

瓦斯爆炸产生的特点及危害:

(1)产生高温,可达1850℃-2650℃;

(2)产生高压,爆炸后的空气压力平均为爆炸前的9倍;若连续爆炸,压力会更大;

(3)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浓度可达2%以上;

(4)产生冲击波,造成冒顶、摧毁巷道、摧毁设备等。

由于瓦斯爆炸后,在爆源形成半真空状态的低压区,附近瓦斯逸散来,如积聚达到爆炸浓度,且火源未熄灭,则产生二次爆炸。因此,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应包括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即隔爆措施。

一、防止瓦斯爆炸措施

(一)防止瓦斯聚积与超限

所谓瓦斯聚积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m的现象。

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聚积,瓦斯聚积时必须及时处理。通风异常与瓦斯涌出异常是造成瓦斯聚的根本原因。因此,防止瓦斯聚积的根本措施是避免这些异常的发生,或者一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在未造成事故或灾害之前,使其恢复正常;如果经处理仍不能恢复正常,应将其控制在局部地点,使异常局部化,并在异常区采取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的火源或撤人,以保障安全。

1、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通风异常的原因主要是停电、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反风等。因此,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整、独立、安全可靠。

(1)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的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在进行工作面机电设备或局部通风机的检修时,严禁带电检修。

(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保证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新鲜风流中,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5米,风量要大于40m3/min,以防止出现通风死角和循环通风。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以保证局部通风机不会吸入循环风。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电源,一台停风,另一台自动开启。减少因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造成掘进头瓦斯积聚。若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如风门该关的未关、风道堵塞、临时改变通风系统、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甚至无风,产生瓦斯积聚。出现这些异常,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恢复正常通风。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用风地点必须供给足够的新鲜空气,以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及人身安全。

(7)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2、正确及时地处理积存瓦斯

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积聚瓦斯的措施有:

(1)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开启。

(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4)独头巷道长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的措施:

①、电工在排放前必须先详细检查回风流系统内电气设备开关是否断电,只有确以断电后才能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②、必须在排放点以后的回风系统与其他所有巷道的交岔口设置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回风系统。

③、采取逐段通风排放法:排放由外向内逐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于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2%,正常后再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积聚瓦斯,直到全独头积存瓦斯排放完转入正常通风时止。

④、排放时必须严密监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能超过1·5%,如果瓦斯浓度超限必须采取增阻排放法,控制风量,降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⑤、排放瓦斯后,瓦检员先检查排放巷道内风流、回风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无变化后,瓦检员将数据汇报给相关领导,经领导确认,同意取消警戒,向停电区域送电,才能送电恢复作业。

(5)局部高冒地点积聚瓦斯的处理

①、充填法:将砂土等惰性物质充填到冒落的空洞内,以消除瓦斯积聚的空间。

②、引风法:利用安设在巷道顶部的挡风板将风流引入冒落的空间中,稀释其中积聚的瓦斯。

③风筒分支法:利用分支风筒将局部通风机供的新鲜风送入冒落的空洞内,稀释其中积聚的瓦斯。

(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积聚的处理

①、挂风障引风法:在工作面支柱或支架上悬挂风帘或苇席等阻挡风流的物品,改变工作面风流流动路线,以增大向回风隅角的供风。

②、风筒导风法:在回风巷道内布置铁风筒和专门的排放管路引排回风隅角积聚瓦斯,利用局部通风机以促使回风隅角处的风流流入风筒中。使用该方法在排放风流的管路内必须保证没有点燃瓦斯的可能,且对引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加以限制,一般小于3%。

(6)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8)在生产过程中,要组织专职人员及时封闭废弃的盲巷及采空区,对暂不利用巷道应封闭或挂警示牌,加强这些地方的瓦斯监测,防止瓦斯聚集。对回风巷中聚集的煤尘应组织专人按期清扫,消除瓦斯煤尘爆炸隐患。

(9)石门揭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

3、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1)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瓦检员必须经过地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查制度。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调校,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校检一次。

(3)建立完备的瓦斯和其它气体检查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7)采、掘工作面当班班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其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或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处,一旦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并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

4、分源治理瓦斯

分源治理瓦斯是针对瓦斯来源的涌出量与涌出规律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瓦斯涌出的区域可分为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瓦斯来源是分源治理的基本依据。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采区、各掘进区回风流中的瓦斯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平衡表及周期性动态。

1)已采区:必须及时封闭,并保证密闭质量,以控制其瓦斯涌出。

已采区瓦斯涌出特点是:随着采止时间的增长,涌出量渐减;地面大气压力变化必然引起矿井井下大气压力的变化,对瓦斯涌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涌出量会随之波动,气压降低时涌出量增大。因此大气压力变动季节,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的观测与管理。当老空区涌出量较大时,应进行抽放瓦斯,抽放这种瓦斯方法简易,工程量小,容易奏效。

2)掘进区:涌出的瓦斯主要是煤巷所在煤层本身的瓦斯。

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掘进瓦斯的涌出治理:可采用湿润煤体与洒水;减少一次爆破量与爆破深度;间歇掘进但不停风;双巷掘进;缩短独头掘进巷道的长度;加强通风,严格通风管理;限制掘进速度等措施。

3)回采区: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特征与涌出量是回采区治理瓦斯的基础。瓦斯从煤层暴露面和采落的煤炭内初期涌出的强度大,然后随时间逐渐衰减。所以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落煤工序的瓦斯涌出量总是大于其它工序的瓦斯涌出量,老顶来压顶板冒落时的瓦斯涌出量高于其它时期的瓦斯涌出量。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附近由于采空区涌出的瓦斯大部分在这里集中,同时在此处风速低,风量不足,容易积存瓦斯而超限。处理措施: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或将回风巷道后的联络眼密闭打开,并在回风巷设置调节风门或挂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冲淡瓦斯后由采空区经联络眼排出。

顶板附近瓦斯层状集聚处理:若回采工作面风速而小于1m/s,则容易使瓦斯浮于巷道顶板附近,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带状瓦斯层,这即是瓦斯的层状集聚。处理办法是保证回采工作面的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紊流混合,冲淡及排出。

(二)、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为此,采取以下措施:

1、防止明火火源

(1)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下井;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回风巷内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3)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矿灯。

(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5)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巷道、硐室及采空区内。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防止电气火源和静电火源

(1)发放的矿灯应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应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3)井下使用防爆机电设备,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和维修,严防电器失爆。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允许启动设备。

(4)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完善系列化设备。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5)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6)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运输胶带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因此井下应采用无静电、难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3、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4、防止放炮火源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的深度、位置、装药量要符合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满、填实,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填炮眼。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放炮母线。连线、放炮等工作要由专门的人员操作,爆破工作人员尽量在进风流中执行放炮操作,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保证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在规定的界限内。

(9)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10)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2)严禁放糊炮、明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5、防止其他火源

由于地面的闪电或其他突发的电流可能通过井下管道进入灾害区域、封闭的瓦斯积聚区域而引燃瓦斯,因此,必须截断通向这些区域的轨道、金属管道等。

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一)分区通风

井下各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各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采区之间防止串联通风。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构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行人的必须设置正、反向两道风门。

(二)隔爆措施

为防止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灾难,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各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袋,隔绝爆炸性灾难的蔓延。

1、隔爆水袋设置位置

(1)在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距回采工作面60~200米处设置水袋。

(2)在掘进巷道内距掘进工作面60~200米的位置设置水袋。

(3)在总回风巷内距采面回风60~200米的位置设置水袋。

2、隔爆水袋的要求

隔爆水袋是一种经济可行的辅助性隔爆设施,水袋作为盛水容器,其材料必须能经受水的长期浸泡,材质不腐烂和机械强度不下降,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隔爆水袋外形呈圆弧形,通过四个金属吊环用挂钩吊挂,吊钩角度6度左右。

隔爆水袋分为主要隔爆水袋和辅助隔爆水袋。

主要隔爆水袋设在主平硐、暗斜井、北运输巷、总回风巷。

辅助隔爆水袋设在工作面运输巷及回风巷、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水袋的规格:长×宽×高=600×400×2130mm。

3、对隔爆水袋架设的要求

(1)水袋应设置在直线巷道段,水袋安设前后各20m的巷道断面应一致;

(2)与采掘工作面、装载点的距离:水袋距采、掘工作面上、下口,装载点的距离为60~160m,但不大于200m;

(3)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与风门、调节风门距离>25m;

(4)水袋排间距为1.2~3.0m,主要水袋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袋的长度不小于20m;

(5)水袋在井下巷道的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并呈横向布置;

(6)在倾斜巷道中,安装水袋时,棚子与棚子之间应用铁丝拉紧,以免水袋棚之间晃动,并应调整水袋架与金属支架连接构件使袋面保持水平。

4、水袋给水系统及检查

(1)利用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水袋附近管路上安装闸阀、接胶管向水袋供水。

(2)必须随时检查水袋是否漏水,保持水袋内蓄水量满足要求。

(3)每旬定期对水袋棚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松动等现象必须立即对水袋棚进行更换、维护,保持水袋棚使用安全可靠。

防止瓦斯爆炸措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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