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层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等,它们构成了防治煤矿职业危害的基础法律框架。
2. 部门规章和标准:包括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规,制定适应本地煤矿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政策。
4. 企业内部制度:每个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员工培训等。
标准
1. 安全标准: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如矿井通风、防尘、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2. 健康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3. 环境标准:遵循《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标准,控制和减少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4. 培训标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5. 应急标准: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救援措施、善后处理等,以应对可能的职业危害事件。
是什么意思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体系意味着:
1. 法律责任明确: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2. 预防为主:强调通过预防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如定期检测、维护设备,提高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3. 动态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持续监控、评估职业危害风险,及时调整防治策略,确保安全与健康环境。
4. 全员参与:员工不仅需遵守规定,还需接受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文化。
5. 综合施策:法律体系涵盖了技术、管理、教育等多个维度,旨在全方位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体系是一个全面、严谨的法规网络,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煤矿行业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相关方需严格遵守并执行,以实现零事故、零职业病的理想目标。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体系规程范文
一、煤矿职业危害的现状
(一)中外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比较:
1.全国职业危害的状况
a.职业危害分布行业较广,30多个行业,包括:煤炭及矿山开采、冶金与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筑、机械制造、汽车、木业、皮革、医药、生物、废品回收等。
b.涉及人员众多,全国7.75亿劳动力,接触危害2亿人。
c.职业病报告数上升:2023年1.8万余例,同比增32%;2023年报告2.7万余例,同比增50%;近60年累计75万例,其中死亡病例15万。
d.趋势: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
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进城务工人员成为最主要受害群体。
e.危害程度:每年因病及事故直接损失约3000亿元;以尘肺病为例:年均费用3.4万元/人,从发病到死亡20年计,共需70万元。
目前确证尘肺病人40多万人,费用总计3000亿元;随着增加,10亿元/年;可以说:触目惊心,危害巨大。
e1: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因病返贫;
e2:由于防治普及不及时,病人缺少社会救助;
e3:长期存在于社会,增加社会管理难度;
e4:对2023年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极大隐患。
2.煤矿职业危害的状况
煤矿是职业危害的重灾区,有其特殊性:即井工开采和露天剥离;露天开采量仅占7.5%,绝大部分均需井工开采;其中:高瓦斯及突出矿占40%多。
a.全国煤矿总数。2007年,18611处,其中3万吨/年约7000处,占42.9&;120万吨/年245处,占1.5%;全国总产量32.4亿吨,占全球46%,居第一;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0%,每增加1元gdp能耗比世界平均高3倍。
2006年实施资源整合以来,尤其是2023年实施大集团大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以来,煤矿户数大幅降低,全国约为11000处。
b.煤矿作业人员中,接尘人员分布广: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均有接尘岗位。采掘一线及辅助岗位普遍接尘,其他岗位:如矿灯房、电焊车间、锅炉等岗位存在有毒有害、高温、电弧光等危害因素;接尘人员绝对数占煤矿从业人员80-90%左右;
c.危害种类众多:c1.煤尘;c2.粉尘;c3.有毒有害;
c4.高温,31℃以上;c5.其他;
防尘设施不健全,洒水系统不完善,水仓、水池缺失;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未配齐,一些矿未配。
d.职业病人数比例高、比重大;
d1.老职工尘肺病多,矽肺病多,关节病严重;
d2.救治措施落后,无保障,治病难;
d3.数据无法估算;现象:人均寿命低于居民。
e.趋势;
e1.人数增加趋势:综采综掘,强度大,粉尘浓度大,颗粒度增大,高瓦斯,一氧化碳突出危害增加;
e2。2023年报告病例749970例,尘肺病676541例,占90.21%;2023年新报告23812例,煤工尘肺占87.42%,其中57.75%在煤炭行业。
e3.防治费用大幅增加;按2023年数据,年需250亿;
e4.病情加重趋势:国际上分三期12级,我国二、三期病人多,比例大,约占50%。
3.甘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现状。
a.甘肃煤矿分布:全省煤矿数量271处。其中:中央在甘13处,国有重点14处,地方国有53处,乡镇191处。涉及甘肃境内11个产煤市(州),33个产煤县,全省煤炭产量约3500万吨。
b.特点:甘肃产煤历史悠久,原山丹、九条岭、阿干;包括华煤、靖煤、窑煤都是甘肃老矿区。老工人多,尤其是煤工尘肺病人数量众多,全省采掘面个数约1500多个,未包括在建矿井,从业人数约8万余人,小煤矿数量众多,大多设施不全,装备落后,职业卫生工作未步入轨道。三个煤业虽然有测尘、防尘制度规定,但数据应用情况差。职业健康监控工作,从预防到普查还未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职业病人的年检、报告、跟踪和职业待遇落实仍然不及时。工作场所,尤其是采掘工作面防尘工作有差距,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放不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
c.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起步较晚,陇东片03、04年起步;兰州片11年起步,监察力度不大。
4.国外煤矿职业危害方法情况。
目前,全世界7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
1970年美国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德国实行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行协会共同监督的安全卫生体制;英国,1974年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国2002年制定第一步《职业病防治法》,之前以条例为主,如:尘肺病防治条例。
以美国为例:
美国立法较早,并辅之以各州条例,11个州通过了《个人赔偿法》。最近十多年间,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多,布什政府赋予健康局更大权力。
美国百万吨死亡率2008年共30人,0.028。每一年度矿山事故控制目标为5年平均数,保持每年事故下降,煤矿防尘设备以监测工作环境为主,通风和洒水为主要防尘措施,起到稀释粉尘的作用,所有煤矿的采煤机滚筒内装备有喷水器,
美国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首先规定粉尘浓度达标,要求计划检查,实施消灭煤肺病实施计划;核心内容:一是减少对粉尘尤其是二氧化硅粉尘的接触;二是要求制定粉尘控制计划,保证矿工在粉尘达标的环境中,等等。
通过比较,有如下结论:
①中国职业病防治起步晚,要求还不具体;
②职业危害严重,尤其是煤矿是多发行业,重视程度不足;
③工作环境的监测,粉尘测定及控制措施仍然不够;
④监督检查工作还未深入,措施仍不具体;
⑤观念有待更新,要从防事故向防危害转变;
⑥提高个体装备水平,强化工作场所环境达标;
⑦努力减少发病报上数,增强职业病防治社会救济;
⑧多措并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水准。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职业病、职业病的致病因素
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用人单位,包括所有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为准;
致病因素:
①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
②因接尘、放射、有毒有害;
③因接触而引发的其他疾病;
④职业禁忌。
这种解释是广泛意义上的,不能片面理解。
职业病分类目录:1987年公布99种;2002年公布115种。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发病具有特殊性,治疗具有特殊性。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宪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本法,原则性规定,授权性规范,立法原则。
2.劳动合同法,约定了三个方面的责任:
a.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权益;
b.职业卫生保护成为合同必备条款,否则无效;
c.防治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专门法律规定:
对于矿山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保护、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有相应规定,这里不再重述,重点:
职业病防治法:
基础法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31日修订后重新实施。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为什么要修改,后面将讲到。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共七章90条款。主要规定了前提预防、劳动防护管理、职业病诊断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施行职业卫生三项制度。
a.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含义:
a1.监督部分:国家安监总局、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护部门依职责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a2.县级以上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a3.政府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a4.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开展检测和数据调查。
b.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含义:
b1.用人单位存在危害项目因素向安监部门申报;
b2.危害因素目录由两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b3.建设项目预评价。
c.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含义:
c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由安监部门审查;
c2.竣工验收前,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c3.职业病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中介机构按照资质要求实行准入。
2.依法实施“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个环节”是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职业病的诊断和保障:
a 前期预防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a1 对工作场所的要求,强度和浓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设施设备应当具备,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具备卫生设施(更衣、洗浴、作息间),用 设施符合生理、心理要求;
a2 危害项目申报;
a3 建设项目“三同时”;
b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b1 应当建立完善六项措施,即:管理机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监护档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应急救援预案;
b2 应当保障安全投入;
b3 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b4 履行公告、警示、报警、急救等责任;
b5 改进责任,必须采用新工艺,不得转移;
b6 培训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会责任;
c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c1 诊断机构必须合法,省级卫生机构批准,依户籍及居住地为准诊断(扩大);
c2 疑似病例报告制,异议申请鉴定,仲裁,诉讼;
c3 职业病人的保障,共同保障、工作保障、合同保障、工伤保险、赔偿权利、社会救济(民政部门);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通用技术标准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四)国家安监总局“五个”令(47-51号)
1、“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a 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
a1 设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100人以上专职,以下专兼职;
a2 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较重、严重;
a3 实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
a4 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a5 实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制度;
b 设定违法处罚标准,个人,警告,5千元至2万元;单位,10万元至50万元的处罚;
2、“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
3、“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
“49”号令对用人单位履行5个环节的档案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4、“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a 实行准入条件:资质认可制度(机构和人员);
b 实行分级管理:甲、 乙、丙三个等级;
c 规范了工作程序;
5、“51”号令:《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将在下一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中讲到,略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门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的专门规定
《规程》第四编,职业危害分两章做了具体规定;
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
1、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 (总尘、呼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mg/m3)
b 测尘工作要求
b1 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每月1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b2 呼吸性粉尘:2班个体采掘工作面每三月一次,其他工作面每六个月测定一次,采样每班2次,有效样品不少于4个;
b3 游离sio2 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有效样品不少于3个
b4 采深>200m的露天矿,应增加测定次数;
b5 噪声不得大于85db,大于应配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c 健康监护
c1 查体时间间隔:接尘人员、岩掘工种2-3年1次;混合工种3-4年1次,采煤4-5年1次,离岗职工离岗前必检;接毒、放射性人员每年1次;
c2 1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疑似患者(0+)岩掘工每年1次,混合工2年1次,采煤工3年1次;
c3 井下禁止性病种:肺结核病、支气管病、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风湿病、严重皮肤病、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病患者;
c4 高空禁止性疾病: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
(六)甘肃煤监局“三个办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暂行办法》;
《煤矿企业职工健康监护监察实施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48号令的要求是一致的,这里不再重复,重点讲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暂行办法》;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对煤矿而言,煤矿资源整合项目也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三同时”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向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具体有如下规定: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
a、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要提交与评价报告;
b、预评价报告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c、再向甘肃煤监局申请预评价审核,甘肃煤监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批复同意后,选址、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种类、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审核;
d、未经预评价审核统一,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a、设施设计必须真实合法;
b、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评审;
c、再向甘肃煤监局申请设施设计审查;
d、5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内出局审查意见;
e、设计更改要重新提请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
f、设计变更主要是指规模、危害因素种类变化、煤尘爆炸性指数以及水文地质变化、开采条件及采煤方法工艺发生变化(井工改露天)、通风、排水、供电、开拓、提升运输方式了变化。
3、竣工验收:
a、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单位必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质量监理承担责任;
b、建设完成后先申请试运转,试运转不得少于1个月超过6个月;
c、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d、建设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e、在竣工验收环节,向甘肃煤监局申请竣工验收;
f、甘肃煤监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组织现场验收,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g、分批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步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
a、建设单位未作预评价开工建设,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先整改,逾期不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停建关闭;
b、建设单位未组织“三项”评审的,设计变更后卫申请重审的,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c、建设单位在三项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至3万元处罚。
三、目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
1、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体制:
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事件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未履行义务,诊断难,待遇难落实,执法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顺;因此2023年10月,中编办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收编了国家一级监管责任。
a、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服务准入和日常监督检查;
b、卫生新政部门负责技术标准制定、诊治具体工作;
c、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落实和劳动争议仲裁。
2、从机制上看,主要有四方面:
a、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它是防治主体,落实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监管,三部门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c、行业自律:通过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开展工作;
d、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增强自我保护,新闻监督。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措施:
a、粉尘防治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空气漂浮的粉尘,由于重力作用,逐渐向下沉降,沉积在工作面地板、两帮、设施表面,随着机械运转、局部通风、爆破因素形成二次扬尘,人员吸收后,加重对人体危害,长期会形成职业病。目前煤矿主要采取以水、风为主的综合工程防尘技术。
a1掘面(炮掘和综掘)实施湿式打眼,煤巷短壁快速注水、水炮泥、远程喷雾,装岩洒水、净化风流和除尘的综合措施。
a2采面(炮采和综采),实行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防尘,割煤降尘,通风降尘等综合技术措施;
b、物理因素危害的防治措施:
b1噪声控制,个体防护,通风固定隔声罩、隔声间,延长风道,通过控制声源和噪声传播两种方法。
c、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防治措施。
5、甘肃煤监局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要求:
a、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监分局申报职业危害,接受煤监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b、分局将结果汇总报甘肃煤监局
c、加强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期和重点监察;
d、每年应将职业卫生监察列入《监察执法计划》;
e、建设项目“三个环节”必须申请审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f、加大检查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状况明显好转;
g、严格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g1煤矿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配备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g2建设项目要做好自行评审和申请申报工作;
g3职业病防护要有规划和年度计划;
g4对防治要列专项资金,保证经费投入(安全费用);
g5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g6接尘、有毒有害、噪声、震动、放射性环境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
g7严防职业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g8最近职业健康水平提升;
g9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禁忌性规定;
g10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事故同等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