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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汇编(1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

有哪些

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

一、湿式作业 矿井开采过程中,采用湿式凿岩、湿式爆破,以及湿式装载等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二、通风除尘 通过加强矿井通风,将粉尘排出,保持工作面空气清新,降低粉尘浓度。

三、封闭隔离 对于粉尘产生量大的作业区域,可以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减少粉尘扩散。

四、个体防护 为工人配备防尘口罩、防尘服等个人防护设备,防止粉尘吸入。

五、喷雾洒水 在工作面设置自动喷雾系统,对开采过程进行实时洒水降尘。

六、定期清扫 定期清理巷道积尘,避免二次飞扬。

七、机械化作业 使用现代化机械设备,减少手工操作,降低粉尘产生。

八、监测与管理 建立完善的粉尘监测体系,定期检测,及时调整防尘措施。

标准

1.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总粉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³,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超过1mg/m³。

2. 通风系统应满足矿井粉尘排放要求,确保矿井内氧气含量不低于20%,有害气体不超过允许限值。

3. 个体防护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4. 喷雾洒水系统需定时检查,保证水质清洁,喷洒效果良好。

是什么意思

这些综合防尘措施旨在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抑制、个体保护等多个层面,全方位降低矿井粉尘危害。湿式作业和通风除尘是基础,通过物理手段减少粉尘产生和扩散;封闭隔离和个体防护则是在无法完全消除粉尘的情况下,保护工人的健康;喷雾洒水和定期清扫则是即时控制粉尘,防止其积累。标准化的执行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矿井粉尘超标风险,保障矿工的健康,同时也符合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矿井具体条件,灵活运用并不断优化防尘策略,确保矿井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范文

第1篇 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

矿尘作为煤矿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在一定的条件下,它能发生爆炸,其破环性对人员的伤害比瓦斯爆炸还要严重。同时,矿尘还会引起尘肺病。因此,煤矿井下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1、 为了确保综合防尘措施得到实施,我矿必须完善防尘管路系统。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的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用水量,我矿贮水池容量定为200m3。

2、 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减少粉尘飞扬,严禁干打眼。

3、 喷雾洒水:掘进放炮后出煤、矸时首先向岩堆上洒水。防止出矸时粉尘飞扬,在今后要推广使用放炮风水喷雾器,它不但降尘,还有消除炮烟的作用,可使通风时间缩短。同时,各工作面装煤点安设洒水装置。

4、 冲洗巷帮:冲洗巷道壁上落尘的工作面应在放炮后恢复工作前进行。冲洗矿井及采区巷道,特别是工作面回风巷落尘的工作,生产矿长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

5、 通风排尘:风筒的悬吊位置,应位于巷道一侧并使风筒轴线与巷道平行,防止吹出的风流在工作面形成涡流或直接吹向岩堆,增加空气中的含尘量。

6、 净化风流:在巷道中装设喷雾器造成水幕来达到净化作用。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在主要运输大巷安设两组,c5采区石门安设一组,提升下山安设一组。8102运输巷、8102回风巷、8103运输巷、8103回风巷,每100m距离安设一组防尘喷雾,要求每组喷嘴3—4个,保证水幕能阻挡全断面粉尘。

7、 个体防尘:为了防止直接吸入矿尘,凡下井职工应使用工业防尘口罩。

第2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范本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3篇 煤矿井下电氧焊措施规程

随着南区对动力用风需求的不断增加,现在运行的压风管路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压风管路进行更改,需要进行电、氧焊作业;为避免井底管路不影响巷道开拓,现需要对中央进风井底南车场管路进行更改,需要进行电、氧焊作业。为了确保电、氧焊作业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措施,经审批后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时间:2023年10月1日9:30--2023年10月2日12:00

2、施工单位:………

3、施工内容:氧焊切割、电焊焊接

4、...工程负责人:

………(负责协调本工程通风部、安监处、总调、机电部相关工作)

工程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5、适用范围:中央进风立井井底南车场、北车场

二、施工前准备:

1、施工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该措施贯彻,并进行学习签名。

2、对措施中所涉及的材料在施工前按照要求提前准备。

3、施工前明确施工负责人以及安全负责人。

三、施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施工前要向安监处、通风部联系,并在总调办理电氧焊联系单。

2、安监处在施工地点配专职安监员,通风部在施工地点配专职瓦检工。

3、氧气瓶、乙炔瓶在下井前要认真检查是否漏气、完好,若漏气或不完好要提前处理好后,方可下井,整个运输过程中,对设备必须轻搬轻放。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和盛有0.4m3的砂箱及洒砂工具并将专用洒水管接通至施工地点,并保证水源充足。

5、施工前,将作业地点洒水一遍,保证地面潮湿。

6、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瓦检员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包括巷道顶端瓦斯浓度不超过0.5%。

7、施工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人员)入井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相关规定。

四、施工工艺

1、氧焊:需要更改的管路切割。

2、电焊:管路、弯头的连接。

五、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1、电氧焊作业地点为中央进风立井井底南、北车场。

2、电焊机、电焊钳、电焊钳线下井前必须保证完好、可靠,在运输过程中对设备要轻拿轻放,电焊机电源取自中央变电所低压开关,接电源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3、电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电焊工进行,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4、使用氧焊切割管路之前,先将该管路井上闸阀、漏水处下游闸阀关闭,再将漏水处与漏水处下游闸阀之间的法兰接头打开,待管路中的水排放完毕后方可施工(排出的水要用风泵排入井底)。

5、施工期间,中央进风井口安排专人看护,防止井上物体坠落伤及井底施工人员。

6、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能同车装运,不能与其它物料及人员同车装运,气瓶装车运输时必须支垫平稳,用麻绳捆绑牢固,气瓶装车运输时,必须顺车平放,并用道木支垫稳固,用麻绳捆绑牢固,方可运输,严格遵守...入井的有关规章制度。

7、高空作业超过2m时,作业工人必须系安全带,且必须系在安全可靠地点。平台采用面积3㎡的四腿活口架,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安全带及其悬挂点,确保安全带完好,悬挂点牢固、可靠。

8、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安监工、瓦检工共同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9、施工前,由取得电工操作证人员将电焊机接好。

10、在电氧焊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巷道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种杂物,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盛有0.4m 砂子的砂箱及洒砂工具,并由专人负责在施工前对现场顶、帮、底进行一次充分的洒水工作。电氧焊施工所用的设施和工具要认真检查,如有漏气、漏电现象不得使用。

11、电氧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瓦检员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包括巷道顶端)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2、安监工、瓦检工必须跟班作业,严禁中途离开。

13、施工中如遇突然停风,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14、施工人员除电氧焊工外,严禁携带火种下井,且必须专人携带专人使用。

15、电焊施工时,施工人员戴上绝缘手套,手持焊钳,夹紧焊条,佩带焊帽,进行焊接。

16、施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不得小于5米,割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气瓶之间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

17、电焊机地线接地良好,并且地线要和被焊物接触良好,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18、电氧焊施工靠近钢丝绳或电缆时,要用铁板隔开,防止损伤钢丝绳或电缆。严禁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管路)接触,确保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之间绝缘(用废旧皮带隔离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

19、管路焊接时,要将焊接点下游最近的法兰接头打开,然后将该接头两端的管路用废旧皮带隔开,防止产生的杂散电流沿管路进入井下各个采区。

20、利用氧焊切割时,操作人员手持割具,先打开乙炔气阀,然后点火,点火时割具头朝下,点火时割具头距火源3~4cm,再打开混合气阀,最后调整氧气阀提高火焰温度进行切割,切割完毕后,先关闭氧气阀,然后关闭混合气阀,最后关闭乙炔气阀。

21、施工地点上风流20m、下风流50m各放一盏信号灯,施工现场必须明确两名专责信号工现场负责,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该区域。

2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身着特制反光服装。

23、施工过程中,出现着火,施工负责人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指挥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密切注意火势发展情况,随时向调度汇报,如出现油或电气着火,要立即停电,然后采用洒砂覆盖火源或采用灭火器喷洒灭火,不得用水灭火;其它物质着火使用洒水、灭火器喷洒和沙子覆盖方法进行灭火。

24、施工完毕必须将剩余焊条头收拾干净上井,气瓶关闭好阀门,先将乙炔气瓶装车上井,然后将氧气瓶装车上井,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分车运输上井。

25、施工完毕后,清理现场并在现场再洒一次水,并由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未提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4篇 煤矿井筒作业操作规程

1.本规程适用于井筒内作业及与井筒连接处(如摇台,支柱机、主井井口平台,装载设备,卸装曲轨,付井各水平等等)设备的作业。

2.在井筒及其连接处设备作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条执行外,根据本矿情况还必须遵守以下几条:

(1)在井筒内工作时,如工程比较大,需要全队各工种配合作业时,在作业前要由队(或指定人)长交待任务, 明确分工及配合作业时注意事项。 如仅有各组或小班人员作业时,要明确分工,互相注意。

(2)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严禁酒后作业,在井筒及连接处工作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无特殊必要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如必须同时作业时,要互相配合,严格注意,不要将工具配件失落,砸伤下面工作人员。

(3)在作业前后,要将工作现场清理好,工具配件要放在妥善的地方,人员要在稳固的地方进行工作。

(4)在互相配合作业时,一定要统一指挥,互相配合,注意安全。

(5) 在井筒及连接处工作时,必须有信号人员坚守岗位,信号人员必须在俭查前通知绞车房提醒注意,在作业中需提升时,要互相联系提升速度,――般按检查钢丝绳的速度。 (如作业持续下一班时,信号与绞车工在交接班时上―个班的工作人员要把情况详细交给下一班的人员) 对于主井作业要使用检修信号时,要通知调度室联系,同意后再使用检修信号,井口信号,在主井装载设备作业时,要有信号人员。如:无信号人员的情况下,必须通知绞车房后再进行作业。

(6)在井筒及井低(及连接处)作业时,无特殊情况,梯子间不得有人员上下,以免落下物体。

(7)井筒及其连接处作业,未经作业人员同意时,不得动罐笼(或箕斗

(8)在井筒内使用氧气乙炔或电焊时注意钢丝绳,在电焊时地线及火线必须有可靠的绝缘,地线必须牢固的固定在焊件的最近处,以免以免在打火时打坏钢丝绳,在允许的情况下要有专人停送电源。严禁在电焊工作中进行提升。强调在井筒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持有矿领导批准的有安全措施的作业单。

(9)在主井筒工作时,不得有闲散人员(如井口等地)在工作前要自上而下的检查各梁是否有散落的煤石等,并要清除掉。

(10)在工作后,现场要进行检查,临时的设施要清理干净

(11)、在检修后要进行试车(跑罐),按规程检查检修质量,并通知有关部门(如绞车房、调度室)才可离开现场。

第5篇 煤矿井巷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准备工作

1、准备好斧头、手镐、抓钉和二锤等工具,并根据作业在点需准备坑木、排材、笆片和排花等支护材料。

2、按《运料工操作规程》把材料安全运到工作地点。

(二)操作

1、检查维修地点的厢木的损坏情况,选择好安全退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采用平参、拉参和透参的处理方法。

2、平参只能在原厢没有根本损坏和有填参位置的情况下采用。平参厢的上下柱和梁头原则上不能矮于和短于原支架的支护规格。平参厢上梁头时,先上好一端,再将另一端强行抬到安装高度后,把退柱从梁头侧面倾斜插入,并敲打就位。严禁将平参厢柱砍矮,安上梁头后,再打木楔抬高梁头。

3、拉参厢在原厢梁柱已严重断折的情况下采用,按第二条规定在紧靠被拉厢旁架设新厢后,才能拉除断厢。断厢拉除后,要立即进行补充帮被。

4、透厢在原支架断折严重并影响正常断面的情况下采用。透厢只能由外向里逐架进行。透厢时,只能从已透厢或原有的合格厢上从上至下或从左到右地用排花掩护支架,逐渐扩大断面。排花超前的长度必须大于预定的支护间距。排花直径和布排密度必须满足悬撑前方岩体的需要,每根排花长度必须大于2.5倍厢距。锤打排花只能用三锤,在打排扩大断面的同时必须准备好砍一半的腿柱和梁头。新厢支好后,不能立即松花,应重新进行帮被后,再根据现场压力情况确定松排花的距离。

5、巷道维修无论平参、拉参还是透参,操作前均需把电缆解下放入沟内掩护起来。如果水沟通水,还应用板材加盖,保持水流畅通。操作前还应在作业点外侧,离开作业点6米以远选择好砍厢、放料地点。

6、所有支架的柱,上侧应尽量挖至底板,下侧至少挖至水沟以下0.15米,不能深挖时应采取踩底等补救措施。

7、砍制梁、腿前应滚动选取加工面,并用横木搭放需加工的梁、柱。梁、柱的加工浓度按砍皮2厘米、梁砍心小半直径,柱腿含梁心小半直径进行加工。

8、新支护的支架应从梁、柱的上下结合部用木楔加固和使用挂角排材加固,禁止从梁的中部和柱的下部用楔加固。

9、正常情况下禁止站在未维修的巷道里侧从事维修工作。如确需入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尚未维修的前方支架应视情况打柱加固。

10、正常维修过程中出现操作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有应力集中,厢木折断和掉渣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1、维修地点有车辆、行人通过时,应制定人员躲避和车辆减速慢行通过的措施。

12、维修工作完成后,要检查维修质量,弥补不足,清理现场附近杂物和过剩材料以及工具,保证巷道、水沟、轨道畅通。

第6篇 煤矿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3.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1 %时,禁止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当电气设备附近20 米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5.需要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6.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7.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8.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9.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10.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11.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12.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合格的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13.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4.需要对6 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16.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7.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18.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19.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21.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

22.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23.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24.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

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5.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26.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27.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28.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29.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30.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31.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问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32.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第7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水线。

第8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9篇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

第一节 煤矿井下供电及要求

一、井下供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实行煤矿井下安全可靠地供电是关系到设备安全运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矿井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坚持做好井下供电工作,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是衡量矿井总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由井下电气故障直接引发的不安全事故,其类型主要有:

1、电火引燃的矿井火灾。

2、电火或高温引发的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灾害。

3、电孤或高温烧坏设备。

4、人身触电。

5、电气故障使设备不能运行。井下供电与地面供电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

1、井下环境

恶劣、条件复杂。供电线路和设备敷设、安装、运行在狭窄、阴暗、潮湿、高温的井巷中或条件复杂多变的采掘工作面中,经常受到水淋、水淹、岩石冒落、煤壁坍塌、异物挤压、行车碰撞等危险因素的威胁和伤害,而引发电气事故。由于处在有瓦斯、煤尘燃爆危险的环境中,如遇电火就可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矿井空气潮湿、污脏、高温、流通性较差,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不利。

2、设备线路布置分散,分布面广,不便管理和控制。

3、采掘设备及线路移动频繁,条件多变,不利于安全运行。

4、采掘线路均采用电缆,排列集中,悬挂困难,故障查找不易。

5、井下电气设备多采用隔爆型。其突出特点是笨重、搬运困难、开闭不便、直观性差、维修复杂。总之,井下供电的环境是恶劣的,条件是复杂多变的,设备是特别的,运行是困难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情况,进而采取对策和措施,才能实现井下供电安全运行。

二、井下供电有关规定和要求

1、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九章“电气”对井下供电、用电、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417-470条)。现综合供电方面的要求如下:①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用电负荷一般分为三级。

a、一级负荷

凡突然停电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长期不能生产或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的用户,为一级负荷。如煤矿的中央变电所、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竖井载人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机及矿井医院等。这类用户必须具备两个独立电源,以保证不间断供电。

b、二级负荷凡突然停电后会造成大量产品和原材料报废,产量显著下降,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用户,为二级负荷。如井下采区变电所、选煤厂等。这类用户要设专用供电线路。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三级负荷,如修配辅助车间、电车库以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备等。这类用户可以不设专用供电线路,只采用一回路供电。

对煤矿企业用电负荷进行分级管理,便于合理的进行供电,以确保重要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需限制用电时,限用的次序为先停三级,在停二级,以确保一级负荷用户的供电。

②入井电源电压

高压不得超过10kv;低压运动不得超过1140v;照明、手持设备不得超过127v,控制电压不得超过36v。

③供电线路电缆

均应采用矿用型电缆。固定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移动设备采用橡套电缆。电缆均应按规定悬挂和连接。

④电气设备

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矿用一般型(标志为“ky”)或矿用防爆型(包括隔爆型,标志e_d;增安型e_e;本质安全型e_l;正压型e_p;充油型e_o;充砂型e_o;特殊型e_s)设备。

⑤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设有“三大保护”,即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电装置。

⑥井下供电的变压器禁止其中性点直接接地。

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2、井下供电的要求

①可靠性

供电的可靠性是指不间断供电的可靠程度。煤矿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而且会使安全要害设备停止运转,可能会造成矿井被淹、瓦斯积聚、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甚至可毁掉矿井。为了保证供电的高度可靠性,应采用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正常时,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②安全性

煤矿井下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都可能因电气事故而酿成。由于井下环境条件差,设备负荷变化大,容易造成漏电、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电业规程》,确保供电的安全性。

③技术合理性

供电技术的合理性对降低煤炭生产成本、保证供电质量(电压稳定、频率整齐、波形正常等指标达到规定)、实现设备安全运行、减少电气故障和人身触电事故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井下供电必须作到技术合理。

④经济性

要求井下供电有好的经济性,就是使系统在运行中耗费少、效率高、成本低。对于煤矿生产应力求供电系统简单,便于安装和操作,并要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使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

第二节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及采区电压等级简介

一、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概述

井下供电方式分深井供电和浅井供电两种。通过井筒将高压(10kv、6kv、3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变电所,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深井式供电。通过井筒或钻孔将低压(1140kv、660kv、380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配电室,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浅井式供电。我集团公司除在建井初期临时短期采用井筒式浅井供电外,均采用深井式供电。入井高压均采用6kv等级。

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的特点是“多点入井、分设系统、环行供电”。此方法具有电量充足、电压稳定、供电灵活可靠的优点。这种供电方式的形成是借助与我集团公司一个矿井可具有数对在不同地区开凿有与地面相贯通的风井而实现的。构成的要点是,根据上、下山盘区开采进度和分设入井供电系统的需要,在进风运输大巷设立若干个中央变电所(习惯成为中央配电室,可命名第一,第二……中央配电室或以地区命名)引入入井高压电源,对设立在上、下山盘区内的若干个采区变电所(或称采区配电室)进行高压供电,在由采区变电所对所属各采、掘、开工作面等低压动力设备进行供电。在各中央变电所之间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单缆联络,以构成并联环形供电(备用)。

二、高压供电系统

煤矿井下高压供电系统,包括高压入井电源配电设备,中央变电所及其高压变配电设备、采区变电所及其高压配电设备、高压移动变电站以及上述设备之间的高压供电电缆线路。

图9-1 绘出了我集团公司一矿北头咀井简化了的高压供电系统示例。

三、低压供电系统煤矿井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是指低压动力配电点及其变配电设备,各用电设备(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照明设备、信号设备以及它们之间的供电电缆线路。见图9-2和图9-3。

四、采区供电电压等级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425条,对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作了具体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采用的等级有10000v,6000v,3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用的等级有1140v;660v;380v)超过1140v时须报煤炭部批准。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报经省煤管局批准,在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的照明系统的额定电压可采用220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10篇 煤矿井巷安灯措施规程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经“7.31”事故第二阶段排水后续工作整顿指挥部研究决定,在主副井大巷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安装照明设施,为确保在安装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设备不受损坏,特制定照明设施安装安全措施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通风科长兼矿长助理

成员:机修车间、机运队等部门

二、计划入井时间: 2023年月日时--2023年月 日

三、安装路线:

(1)中央配电室→中央水泵房→主井管子道→主井大巷→主井口

(2)中央配电室→井底车场→副井井底→副井大巷→副井井口

四、安装前准备工作

1、提前由涉及到的跟班领导及机电部门相关领导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措施贯彻,务必使参加安装人员清楚安装技术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2、由机修车间张凤茂负责,按井巷防爆灯底座规格要求制作加长500mm的主井大巷照明灯架及副斜井大巷顶板固定的专用照明支架各20个。

3、由机电科负责落实,将准备投入安装的灯具及线缆进行技术检验,保证设备在投入安装后能正常运行。

4、由机运队石占武负责,从主斜井口向主斜井底部及管子道至中央水泵房顶中,按20m的间距在固定电缆架下部安装500mm的固定照明灯专用灯座。

5、由机运队石占武负责,从副斜井口向井底车场至联络巷口前顶部中间,按20m的间距安装固定照明灯的专用支架及吊挂照明灯线的7“钢丝绳,同时在钢丝绳间距3m处固定吊挂钩,把钢丝绳挂扎实,不得下沉影响照明及大巷行车。

6、由机修张凤茂负责,制作适用于副井大巷顶部安装照明灯挂电缆高梯2个,同时制作主井大巷配套管架挂钩木板两块(3000_500_50),库房准备安全带3-5条。

五、安装照明灯安全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跟班领导及班安全员,必须做到全过程、全时段现场盯守,确保在安装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2、各井上下口把钩人员同时负责,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只要在大巷有人行走与安装照明的相关人员工作,必须立即打定铃禁止行车,只有各大巷无行走人员及安装灯具人员方可行车。

3、主斜井大巷照明线的吊挂,必须全线随顶部专用吊挂电缆钩的上部小钩槽内,严禁与其他通讯、环网、视频、监控等线混挂在一个槽内。

4、在主副斜井大巷安装照明灯时,上管架高梯前,必须把带挂钩木板铺放到应安装站立人员的架上挂稳挂牢,高梯木板同样必须铺扎实。

5、在主斜井大巷安装照明灯时,必须使用挂钩梯,上下梯架时必须有专人扶梯,确保上下人员的安全。

6、在管架板高梯上的安装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在管架梯上安装吊挂照明灯工作人员的安全。

7、在架板及高梯上安装吊挂照明灯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8、在管架板及高梯上安装钢丝绳及电缆和吊挂照明灯时,两人必须齐心协力,防止磕手碰脚等不安全的现象出现。

9、所有参加主、副井大巷安装吊挂照明灯的人员,必须做到严于律己,井然有序。严禁出现擅自改变安装路线或不听从指挥行为的现象。

10、主、副井大巷安装照明灯的电缆不得拉的太紧,保持一定的松弛度。

11、主、副井大巷安装吊挂照明灯,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做到完好安装,杜绝失爆。

12、主、副井大巷及井底照明电源,必须由井下中央配电室照明综保装置控制。

13、本措施仅适用于本次主、副井大巷及井底车场安装吊挂照明灯工作,在安装吊挂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立即终止本措施,由所有组织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拟定相适应的安全措施,由本公司总工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安装吊挂照明灯工作。

14、本措施必须在班前会向所参加安装吊挂主、副井大巷及井底车场照明灯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实施。

15、本措施未尽事宜,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四百七十三条至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通讯和信号的安装相关要求执行。

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机电科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11篇 煤矿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 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4.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5.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6.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7.高空和并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8.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9.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0.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1.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12.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13.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4.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15.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16.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7.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18.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19.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20.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1.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22.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23.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24.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25.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26.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7.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罐道、罐道梁,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后。

(6)压风机解体检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调整进出气阀、安全阀、换传动胶带或调整气缸余隙、轴瓦、十字头、曲轴等处间隙后。

(7)减速器更换齿轮后。

(8)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28.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润滑等转动部分的情况及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29.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30.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3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32.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33.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34.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35.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36.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37.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第12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13篇 煤矿矿井乳化液泵站操作规程

一、开泵前:

1、检查连接螺栓、管路及接头、各部油量是否完好符合规定。

2、打开泵体吸液腔放阀,放尽空气后拧紧。

3、点动试车,观察电机转向是否正确。

4、启动后,空载运行5-10分钟。

二、运行中:

1、及时观察高压表工作压力及波动范围、水箱水量和乳化液浓度。

2、液压装置、过滤器是否正常工作。

3、出现异响、漏液等情况及时停车处理。

三、停泵:

1、打开手动卸载阀,关闭电机。

2、关闭高压侧卸载阀。

第14篇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15篇 煤矿井下顶车语音信号装置使用措施规程

一、概述

为保证井下矸、料车在各联络巷顶车过程中的车辆运行安全,现在在井下各主要联络巷车场安装了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为了确保顶车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和在使用过程中的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二、岗位职责划分

1、蓄电机车司机:负责协助跟车信号工按规定连接货载车辆;检查货载车辆捆绑、紧固等装载情况;严格按照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正规操作,控制开车速度,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听从跟车信号工指挥。

2、跟车信号工:负责列车编组按要求正确连接货载车辆;检查货载车辆的连接、捆绑、编组等情况;负责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在车场顶车过程中随时注意货载车辆的行驶情况,负责警戒工作和监护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用口哨指挥司机停车。

3、运输机电队维护工:负责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正确安装、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

三、使用技术措施

1、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由一个操作压扣和一个语音声光报警器组成。需进行顶车作业时,连续按动电铃压扣两下,语音声光报警器则会发出“正在顶车、注意安全”的语音声光报警。顶车作业完毕后,按动电铃压扣一下,顶车报警装置则会停止声光报警。

2、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根据车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安装位置在顶车车场入口轨道距巷帮最宽处,这样有利于保护信号工安全和按动装置压扣。声光报警器安装在顶车车场的中后段,这样有利于提醒车场内和车场外人员,注意顶车过程中的安全。

3、在安装了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跟车信号工必须先观察车场人员、车辆和道岔情况,确认无问题后,再启动报警装置,指挥司机进行顶车作业,司机听到报警后,开始顶车。顶车作业结束后,跟车信号工必须立即关闭顶车报警装置。

四、安全注意事项:

(一)当班队干和工长为运输安全负责人,班前必须明确专职司机、信号工,并强调正确使用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

(二)机车行驶速度:在进行顶车作业时,顶车速度不超过1米/秒,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三)井底车场顶车时,交接班及行人高峰期间严禁进行顶车作业。

(四)在车场顶兑车辆时,跟车信号工负责指挥机车及前后50米警戒,禁止闲散人员停留或通过。顶车作业时,机车必须与列车连接,不准脱钩顶车,更不准异道顶车。

(五)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车辆两侧严禁有人逗留。如大巷人车场内有人员上、下车或有人行走时,严禁货载车辆在车场内进行顶车作业。信号工指挥车辆顶车时,必须在车辆尾部指挥。

(六)信号工必须配备使用口哨指挥,指挥信号为一声停车、二声拉车、三声倒车,顶到位后,及时进行打掩,关闭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

五、其它未提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矿井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煤矿矿井规程综合防尘措施汇编(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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