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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涵盖了货车从日常维护到重大故障修复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对货车进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包括车体、轮轴、制动系统、悬挂装置等关键部位。
2. 故障诊断:针对货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精确的故障定位和原因分析。
3. 维修作业:包括更换磨损部件、修复损坏结构、调整系统性能等操作。
4. 质量控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通过严格的检验流程。
5. 记录与报告:记录每次维修的详细情况,定期提交维修报告。
6. 安全管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标准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执行的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法规:如《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铁路货车维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行业标准: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各类技术标准和操作手册。
3. 设备制造商手册:参照货车制造商提供的设备维护和修理指南。
4. 内部规定: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实践经验制定的内部维修管理规定。
是什么意思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的含义在于确保货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提高维修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运营中断。这意味着:
1. 规范化作业:维修人员需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每一项操作都有章可循,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问题。
2. 质量保障:通过设定明确的质量标准,确保维修后的货车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安全优先:规程强调安全操作,避免维修过程中的事故,保护人员安全。
4. 数据驱动:通过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可以追踪货车状态,预测潜在问题,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
5. 持续改进:规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更新和完善规定,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求。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输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每一位铁路工作者都应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程,以确保铁路货车的持续、安全运行。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范文
第1篇 铁路货车维修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的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3条 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 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5条 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
第6条 货车运用工作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7条 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等。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
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8条 列检作业场的布局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对数,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9条 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10条 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住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11条 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
第12条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适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需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13条 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要求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故障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作业。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验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4条 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须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作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15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16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是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须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
第17条 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18条 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19条 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20条 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21条 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22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23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 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铁道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 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要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须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 列检作业场要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列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案。
要设置货车故障远程诊断指导组,以工人技师为主及列检作业场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组成,充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化手段,对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故障进行及时的远程诊断、处置指导及处置结果的确认。
第28条 铁路货车配件磨耗、腐蚀、弯曲、变形、裂损、折断、破损、丢失、作用不良或位置不正等时,可采取紧固、恢复、调整、更换、补装、扣修等处理方式;装车配件的组装标准须符合站修相关技术标准。经处理后的铁路货车配件须安装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还须对相关铁路货车配件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或试验。
第29条 空气及基础制动故障和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车和车门车体破损车是货物列车中影响行车安全、运行品质、行车组织和运输效率的惯性故障,要按照预防为主、抓小防大、联网监控、严格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tpds、tfds单点预报、联网监控功能的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惯性故障。
第30条 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是列检技术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是货车运用检查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主要手段,须不断优化系统性能,发挥系统作用,强化运用管理。
第31条 铁路货车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各铁路局及站区须相应成立由车辆、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联合爱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召开路企和站区的爱车工作会议,组织“爱车周”活动,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路企或站区间的爱车协议,定期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
第32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在列车技术作业和铁路货车检查作业中发现铁路货车技术结构异常、违规使用等情况时,应组织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第33条 车辆处是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处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5t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实行专业管理。车辆处还应负责铁路局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监测站红外线调度员的日常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34条 车辆段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段领导,具体负责货车运用工作。车辆段相关科室应设运用、5t运用、爱车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的制订、检查和指导;设货车运用的行车、劳动安全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及规章执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设与货车运用工作有关的其他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通过修费用、材料配件、信息化系统及设施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35条 铁路局根据本规程规定组织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依据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制定《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等,报铁路局批准。
第36条 以列检“一班、一列、一辆”标准化为基本内容,开展列检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列检标准化评比和考核管理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标杆、样板的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货车运用车间的技术管理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过程、列车质量、基础设施、现场管理及素质管理水平。
第37条 建立“以辆计酬”、“优质优价”、“万安赛”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奖励”等激励机制,激励检车员主动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
第38条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列检作业场应建立练功基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动态检查练功系统、练功车等设施和机具,组织货车运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理论和实作培训,建立职工技术能力与岗位一体化考核机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设计、制造单位技术资源,建立铁路货车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第39条 综合利用既有铁路货车管理信息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运输等其他专业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货车运用的安全和技术装备,须满足货车运用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构成货车运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40条 建立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管理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联席会议。铁路局要制定货车运用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列车技术质量检查、分析、考核的量化管理标准,制定列车技术质量反馈、落实、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工作。
第41条 货车运用工作要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表报,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管理规范,按规定及时录入hmis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列检作业量、铁路货车故障等基础数据、分析数据须定期备份,长期保存,作业量和铁路货车故障的数据明细、统计分析数据、运用铁路货车质量追溯及事故调查等信息应以相关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为准,各种纸质原始记录、表报须留存备查。
第42条 车辆段要制定货车运用车间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配件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标准配备,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工具、量具等进行定期检测、校验和检修,具备有效的合格证明,超出有效期的不得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人员接班后,应首先对列车技术作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进行性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43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更换故障铁路货车配件时,须使用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配件;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装车使用前须检查确认其标记清晰、符合要求,且质量保证期和使用寿命符合规定,方可装车使用。当原配件为停止生产且无备品的旧型配件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型配件代替。
第44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储备的材料配件不得露天存放,有防尘要求的管接头处、各型阀的通气孔、排气口要采用硬质外套(盖)式防护件进行密封防护,不得使用通道内嵌式防护件,装车前须取下各包装、防护物。所有材料配件须上架、入箱存放,储存期不超限。有检修标记要求的须储备有当月检修标记的材料配件。空气制动阀储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以下简称:制动软管)、锥芯塞门、球芯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储存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制动梁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不得装车使用。
第45条 长大货物车等因铁路货车结构无法进行动态检查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由铁路局或配属管理单位针对其结构特殊性组织制定,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第46条 对枢纽地区未经到达技术作业进行转场的小运转列车,由车站通知列检进行到达作业,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列检作业的,由运行前方的下一个列检进行到达作业。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式和检查范围。
第47条 翻车机和解冻库均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对新建、大修或有重大技术改造投产使用前、正常使用年限达五年的翻车机和解冻库,铁路局须组织由铁道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须改进或改造后,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48条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事故、故障铁路货车的作业指导书;参加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49条 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车技术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第50条 有关轮轴、空气制动部分的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列检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51条 列检作业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列检作业场或货车运用车间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或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对列检作业场和货车运用车间进行命名。
第52条 列检作业场的设置应保证停车技术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在500km左右,tfds动态检查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在300km左右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1.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的车场。
2.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3.二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利用tfds进行通过作业,且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的区段站、中间站。
4.对装卸作业量较大的战略装卸车点(含路企直通),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需要,可在路企交接的车站或车场设置相应等级的列检作业场。
第53条 铁路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距两铁路局分界点最近的列检作业场,交出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管理(包括落实、分析、汇总)等工作;接入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反馈、评价工作。
第54条 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或站区均应有临修能力。所在车站或站区暂无临修能力的列检作业场,应设故障铁路货车的临时整修专用线路。
第55条 根据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故障处置预案,铁路局可在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非常设人员,配套专用工具设施,承担事故、故障调查、应急救援和快速抢修任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置
第56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设置在国铁营业线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100辆及以上的车站和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专用线的车站;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1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车站,也应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装卸点比较分散的,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在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且直通货物列车不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也可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
第57条 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2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进行自装自卸的地点。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时,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地点,也应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企业与国铁接轨的车站设有列检作业场或使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设有装卸检修作业场时,可直接在列检作业场或装卸检修作业场办理相应的技术交接工作。与国铁办理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须提供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检查修理条件。
第58条 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国际联运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国境站。
第59条 整备作业场设置在对固定编组、循环使用、配属管理的铁路货车进行定点、定期集结整备作业的车站。
劳动组织
第60条 列检作业场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根据列车技术作业需要,由铁路局按以下依据进行确定。
1.列检作业场等级、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检时间;
2.列检作业量、列车平均编组辆数、列车技术作业的车流密度。
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1.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的列检作业场,列车制动机试验的特殊要求。
2.寒冷地区的列检作业场,气候寒冷、列车技术作业难度大。
3.开行重载列车的列检作业场,列车牵引吨位大、编组形式复杂及质量标准要求高。
4.铁路线路终端车站的列检作业场,铁路货车故障和修理量情况。
5.设置在高原铁路的列检作业场,高寒缺氧、行动不便、列车质量标准要求高。
第61条 列检作业场按照生产组织要求,应采用四班制轮班方式,工作量较少的可采用三班制,班组的名称为一班、二班、三班、四班。
1.列检作业场每班设工长1人,副工长设定人数由铁路局根据班组人数及作业组数量查定。
2.列检作业场每班可配备1名列检值班员,作业量较大的,可配备助理列检值班员。
第62条 列检作业场班组的作业组可分为动态检车组、现场作业组、故障专修组等。作业组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编制的列车技术作业计划及阶段性运输组织需要合理设置。
1.动态检车组由动态检车组长和动态检车员组成。动态检车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tfds动态检车员的配备数量根据转向架底部、转向架侧架部、车钩缓冲部和车底部等区域的检查工位及动态检查技检时间、车流密度、编组辆数由铁路局核定。
2.现场作业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采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1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2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根据现场作业组数量合理配备故障修理人员,负责列车队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及临时故障铁路货车整修。
3.采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动态检车组的数量,配备故障专修组。故障专修组的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中转作业量合理配备。
管理权限
第63条 列检作业场及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须报铁道部批准;技术交接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4条 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应按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铁道部的规定或由编组始发的铁路局组织相关铁路局根据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拟定,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道部未规定但因运输组织需要,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发生变化的,也须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路局管内运行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列检安全保证距离超过规定的,其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由铁路局确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列检作业场
第65条 列车技术作业按性质不同分为: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通过作业。
1.到达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到达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2.始发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始发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3.中转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分为有调中转列车和无调中转列车。
(1)有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进行部分改编作业的列车。
(2)无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4.通过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对不停车中转列车或在本站只进行更换机车乘务员、换挂机车的无调中转列车,利用tfds等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第66条 列检作业场的到达、始发、中转、通过作业,须按以下作业方式进行。
1.到达作业: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始发作业:列检作业场始发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始发列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3.中转作业:
(1)特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3)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人工检查执行“重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有调中转作业加挂铁路货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 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加挂铁路货车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4.通过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
二级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的到达、始发及有调中转列车,可由铁路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运输需要、列检作业布局、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及作业量等确定列车的人工检查作业地点。
第67条 实行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须在“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制定人机分工检查现场检车员执行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现场检车员还应对预报故障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68条 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停车技术作业,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在本铁路局未途经列检作业场时,由上述车站所在铁路局与有关铁路局确定跨局运行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并发布执行,报铁道部备案。
第69条 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特级列检作业场和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中转作业,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均执行以下“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无金属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无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轴承挡键无丢失,螺母无松动、丢失。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松动、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双作用弹性及jc系列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旁承与下旁承体尼龙磨耗板无间隙,旁承滚子或jc-1旁承尼龙支承板与上旁承不得接触;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或链无折断、脱落、丢失,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钩舌、牵引杆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舌销开口销无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松余量符合规定,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钩提杆复位弹簧无折断、丢失;两连接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之差(以下简称: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无折断、丢失;安全托板及钩尾销托板螺母无松动、丢失,钩尾框托板、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支撑弹簧无折断;车钩防跳插销及吊链无丢失,插设良好。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无裂损、脱落,吊架螺母无丢失;制动缸无脱落,吊架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阀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无漏泄,卡子及螺母、法兰螺母无丢失;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传感阀等无破损,横跨梁及座无折断,螺母及开口销无丢失;制动软管、组合式集尘器、缓解阀无破损、丢失,缓解阀拉杆及吊架无破损、脱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等塞门无破损,塞门手把无丢失;闸瓦自动间隙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无破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6)制动梁梁架、撑杆、支柱无裂损,支柱夹扣螺母无丢失,支柱圆销无破损,闸瓦托铆钉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吊无裂损,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圆销无破损,安全吊或索无脱落、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脱落。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及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的列检作业场除外)、丢失。
(9)侧柱、角柱无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无折断;车门及车窗无脱落、丢失;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不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齐全、无破损;绳栓、柱插无破损、丢失;脚蹬、车梯扶手及车端护栏无破损,弯曲不超出车辆限界;集装箱锁头、门挡无破损、丢失;罐车卡带无裂损,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与鞍木局部间隙不超限,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丢失;罐体鞍座压板无裂损,与枕梁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辐板孔边缘径向无裂纹,周向裂纹不超限。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侧架导框与承载鞍无异常磨耗;滑动轴承轴箱配件齐全,轴箱盖螺母无松动。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松动每侧不超过1根;侧架立柱磨耗板及斜楔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间隙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间隙不超限;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
(4)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舌销开口销无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松余量符合规定,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无折断、丢失;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母无松动、丢失,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无裂损、脱落,吊架螺母无丢失;制动缸无脱落,吊架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阀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无漏泄,卡子及螺母、法兰螺母无丢失;制动软管、缓解阀、远心集尘器无破损、丢失;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等塞门无破损,塞门手把无丢失;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无破损、脱落;手动空重车位调整正确。
(6)制动梁槽钢、弓形槽钢、支柱无裂损,支柱圆销无破损;制动梁吊无裂损,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圆销无破损,安全吊或索无脱落、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脱落。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及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的列检作业场除外)、丢失。
(9)侧柱、角柱无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无折断;车门及车窗无脱落、丢失;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不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齐全、无破损;绳栓、柱插无破损、丢失;脚蹬、车梯扶手及车端护栏无破损,弯曲不超出车辆限界;集装箱锁头、门挡无破损、丢失;罐车卡带无裂损,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及丢失。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第70条 利用tfds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进行列车技术作业时,动态检查均执行以下“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无缺损。
(2)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无破损,密封罩无脱出,前盖无裂损、丢失,轴端螺栓无丢失,轴承挡键无丢失,承载鞍无错位、挡边无折断,轴箱橡胶垫无裂损。
(3)摇枕、侧架无裂损,斜楔、斜楔主摩擦板、侧架立柱磨耗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摇枕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弯曲、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无丢失,扣板螺栓、端部螺栓无丢失,锁紧板无移位、丢失,支撑座无破损。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下心盘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车钩连接状态良好,钩提杆无变形、脱落、丢失,钩提杆座无脱落、丢失,钩提杆链无折断、丢失,从板及从板座无破损、折断、丢失,缓冲器无破损,钩尾框托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无丢失,钩尾销及托板螺栓、螺母、开口销无折断、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配件无丢失,防盗罩无脱落,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配件无丢失,制动缸及各风缸及堵无脱落、丢失,制动缸活塞推杆无丢失,连接管无折断,制动软管连接状态良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手把无关闭,闸调器无破损、丢失,拉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缓解阀无丢失,缓解阀拉杆无折断、脱落、丢失,脱轨自动制动装置拉环无脱落、丢失,组合式集尘器无破损、丢失。
(6)制动梁无裂损、折断、脱落,支柱夹扣及螺栓无丢失,端轴无折断,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安全吊无脱落、丢失,基础制动装置各杠杆、拉杆、推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托架无脱落,固定杠杆支点座 、固定杠杆支点及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丢失,滑轮无丢失,轴链、拉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无缺损。
(2)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无破损,密封罩无脱出,前盖无裂损、丢失,轴端螺栓无丢失,承载鞍无错位、挡边无折断。
(3)摇枕、侧架无裂损,斜楔、侧架立柱磨耗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摇枕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下心盘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车钩连接状态良好,钩提杆无变形、脱落、丢失,钩提杆座无脱落、丢失,钩提杆链无折断、丢失,从板及从板座无破损、折断、丢失,缓冲器无破损,钩尾框托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配件无丢失,防盗罩无脱落,空重车调整杆无脱落、丢失,制动缸及各风缸及堵无脱落、丢失,制动缸活塞推杆无丢失,连接管无折断,制动软管连接状态良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手把无关闭,闸调器无破损、丢失,拉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缓解阀无丢失,缓解阀拉杆无折断、脱落、丢失,远心集尘器无破损、丢失。
(6)制动梁无裂损、折断、脱落,端轴无折断,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安全吊无脱落、丢失,基础制动装置各杠杆、拉杆、推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托架无脱落,固定杠杆支点座 、固定杠杆支点及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丢失,滑轮无丢失,轴链、拉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第71条 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时,执行“重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出、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折断,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钩舌、牵引杆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安全托板、钩尾销托板及钩尾框托板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车钩防跳插销无丢失,插设良好。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及吊架无脱落;横跨梁无折断;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及吊架无脱落;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吊圆销、开口销及闸瓦托铆钉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卡带无折断,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罐体鞍座压板无裂损,与枕梁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侧架导框与承载鞍无异常磨耗;滑动轴承轴箱配件齐全,轴箱盖螺母无松动。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及斜楔无破损、窜出、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出、丢失。
(4)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尾框托板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螺母、开口销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及吊架无脱落;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无脱落;手动空重车位调整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卡带无折断,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
第72条 tfds动态检查发现以下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按规定拦停处理。
1.制动梁折断、脱落。
2.下拉杆脱落,圆销、开口销丢失。
3.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丢失。
4.交叉杆折断。
5.折角塞门关闭。
6.制动缸及各风缸脱落。
7.重车地板破损影响行车安全。
8.轴承冒烟等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
第73条 实行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列车进行通过作业时,发现配件丢失及影响行车安全的重点故障,与行车部门联系后利用换乘、换挂时间,组织故障专修组快速处理;对不停车及无站停处理故障时间的,按规定拦停处理,其他故障向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预报,具体重点故障范围、预报办法和预报标准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74条 车站站区治安管理单位应对货物列车和停留的铁路货车加强治安管理,确保铁路货车配件不被盗或人为损坏。
第75条 根据列车运行图及运输组织的实际,对长期不经列检作业场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牵头组织车辆处、运输处、货运处、调度所等部门,按照列检安全保证距离的要求,制定上述车组的列车技术作业办法;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
第76条 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应在规定的列检作业场,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丢失每侧不超过1根;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双作用弹性及jc系列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旁承滚子与上旁承磨耗板不得接触;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丢失,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3.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脚无折断;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钩舌无裂损,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安全托板、钩尾销托板、钩尾框托板及车钩托梁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开口销无丢失。
4.制动软管无破损,制动缸、副风缸、降压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无脱落;制动梁及吊、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5.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及车窗无脱落。
6. 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负责行包快运铁路货车专列列车制动机试验的列检作业场执行)。
第77条 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与修理。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与铁路货车连接的车钩、制动软管的连接状态良好。
4.通过台有铁风挡的旧型客车不得与装用17型车钩的铁路货车直接连挂。
上述客车的制动机试验由随车车辆乘务员负责。发现客车故障是否需要扣车,由列检作业场决定,对随车车辆乘务员预报的客车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78条 编入货物列车中的机械冷藏车组(以下简称:机冷车组,含单节机械冷藏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
4.车钩连接状态良好。
第79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发电列车等,办理过轨并挂运列车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后,企业(含路内单位)须派员随车押运,负责对上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技术状态良好。运行途经的列检作业场只检查车轮技术状态,并须符合运用铁路货车规定。对随车押运人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配合处理,并对处理的车辆故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热轴时,由列检作业场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列检作业场应与企业(含路内单位)的押运人员联系,确认上述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80条 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c100型敞车,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二位转向架摇枕组成的下旁承平面磨耗板、立面磨耗板和三位转向架下旁承磨耗板无裂损、丢失;三位转向架下旁承磨耗板螺母无松动、丢失。
2.三位转向架中心销筒的磨耗套或中心销无裂损、焊缝无开焊。
3.二、三位转向架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4.均载装置连接杆和均衡拉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5.均载装置安装座下平面与上旁承体不得接触。
6.均载装置安装座与枕梁的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7.均载装置旁承滚轮座与下旁承磨耗板不得接触。
第81条 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dl1型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以下简称:预制梁运输车组),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空车运行时,支撑装置配件齐全。
2.空车运行时,所有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非工作位并锁闭。重车运行时,与游车相邻铁路货车的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工作位状态,预制梁运输车组两外端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处于非工作状态;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配件齐全良好。
3.转向盘底座旁承磨耗板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丢失。
4.转向盘底座与车体间的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丢失。
第82条 因货物超载、偏载、偏重引起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异常时,列检值班员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进行现车确认和处理;处理后须通知列检值班员,安排对上述铁路货车进行技术检查,符合运用标准后方可挂运,双方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83条 列车中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有列检人工检查作业的始发和有调中转列车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制动软管摘解和连接,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
第84条 设有aei复示终端设备的列检作业场,根据设备提示对货物列车的铁路货车标签状态进行检查。对提示标签信息故障的铁路货车,使用标签读出器检查、确认,读不出信息或无标签的立即扣修;标签技术状态良好的应做好记录,并填写《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读出情况通知书》。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85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无撞车、脱线迹象,闸瓦、闸瓦插销正位无丢失,车门、车窗无脱落、丢失,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无脱落、窜出,人孔盖及螺栓配件齐全,呼吸式安全阀无破损、丢失,无装卸原因造成的配件损坏等铁路货车故障,非电气化区段还须对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人孔盖及螺栓配件、呼吸式安全阀等需上车检查的部件进行技术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根据铁路货车的装卸车方式、装卸机具使用等情况制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86条 对上翻车机和进入解冻库的铁路货车,由铁路局根据翻车机和解冻库对铁路货车造成损坏特点,制定翻前整备、翻后整修和解冻后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应与翻车机和解冻库使用单位签订技术交接协议。
第87条 铁路货车技术交接范围按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每年由车辆段和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工程临管线等管理部门在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铁路货车,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88条 铁路局须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国际联运出、入境的我国铁路货车按本规程、参照《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外国铁路货车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参照本规程,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办法,并纳入中方与外方间《国境铁路协定》或《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报铁道部备案。
第89条 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装车前须进行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纹;车钩中心线高度空车最高不大于890mm、最低不小于845mm,互钩差不大于45mm。
2.交叉杆扣板无裂纹,交叉杆体损伤深度不超过3mm,交叉杆体变形、弯曲不超过38mm。
3.制动梁滑块无裂损、磨耗套无丢失,闸瓦托铆钉无松动,安全链松余量符合规定;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无裂损,各部圆销须给油。
4.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内不得过期。
第90条 成列编组、固定区段运行的双层集装箱专列装车前须进行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侧墙弯形下盖板弯角无裂纹。
2.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符合规定。
3.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内不得过期。
4.铁路货车不得为制动故障关门车。
5.整备后须进行列车制动机始发全部试验。
第91条 对进入高原铁路的铁路货车,要根据高原铁路的特殊性,提高轮轴、闸瓦、空气制动、车钩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标准,须进行记名式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对thds预报的热轴和温升最大值铁路货车,应组织专人鉴定,使用滚动轴承故障诊断仪进行判断,对预报强热、激热及温升超过规定的须更换轮轴;对发出列车的钩提杆、钩锁销、折角塞门手把须捆绑。
2.轮缘厚度不小于24mm;踏面圆周磨耗深度不大于7mm;踏面剥离长度:1处不大于40mm;2处每一处不大于30mm;车轮踏面上无熔化金属粘着物。
3.心盘垫板无破损,上心盘铆钉无折断;侧架立柱磨耗板拉铆螺栓无折断、丢失;斜楔主摩擦面与侧架立柱磨耗板垂直方向不得有贯通间隙。转k2、转k4型及控制型转向架轴承挡键与轴承外圈间隙不小于2mm。
4.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 mm;且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5. 折叠式(平车)手制动机须放下检查,不得超过车辆限界。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外观检查,各附属配件无松动,弯曲、变形、损坏或控制杠杆、控制杆、调整螺杆、连结杆等无丢失。
6.车钩托梁,钩尾框、钩尾销托板无裂纹;车钩托梁及钩尾框磨耗板无丢失。车钩须分解检查:13型钩舌内侧面与正面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68mm,13a型不小于69mm,钩舌锁面磨耗深度不大于3mm;钩锁坐入量不小于45mm。钩舌销无弯曲、裂纹,径向磨耗不大于2mm。钩腔内各配件无裂纹、弯曲、变形。销轴磨耗不大于2mm。上锁销杆挂钩上部圆弧、钩锁挂钩轴磨耗不大于1mm。上锁销杆防跳台尺寸为:24×(18±1)mm、弧面为r30mm,导入端须高出平面尾部2mm,导入端圆弧不大于r5mm。钩锁上部左、右导向面及锁腿磨耗不大于2mm。清除钩腔内部污垢,检查钩体各部技术状态,钩腔内部无裂纹;13a型车钩防跳台磨耗大于2mm;13a型车钩上锁销孔前后磨耗之和大于3mm。钩舌与上钩耳间隙:13a型车钩不小于10mm;钩舌销与钩耳孔或钩舌销孔的间隙不大于7mm。
7.车钩防跳性能须良好:13a型车钩防跳性能:上作用车钩在闭锁位置时,使用钩锁托具并使锁腿贴靠后壁,向上托起钩锁,不得开锁;钩锁移动量:上作用车钩不大于11mm,下作用车钩不大于22mm,且均不小于3mm;下作用车钩须有二次防跳性能,摆动下锁销组成时防跳性能须良好。
8.车钩三态作用须良好,开闭灵活,下作用车钩防尘盖无丢失:13型车钩:闭锁位置不大于133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8mm。13a、13b型车钩:闭锁位置不大于130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5mm。
9.钩提杆无弯曲变形,下作用车钩钩提杆与座凹槽间隙不大于3mm。钩提杆座无裂纹,背母无丢失。钩提杆、链无裂纹,松余量为45~55mm。上作用车钩钩提杆左、右移动量为30~50mm。车钩中心线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为870~890mm。
10.制动梁滑槽卡入式磨耗板无丢失;制动梁安全链马蹄环螺栓开口销无丢失。
11.车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棚顶铁路货车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
(2)中梁左右旁弯曲不大于40mm;
(3)侧梁、上边梁、上端梁左右旁弯不大于60mm;
(4)外扶梯、车顶栏杆、车顶走板、走板无弯曲、焊缝开裂及螺栓松动。
(5)车门及附属配件、脚蹬、扶梯、绳挂、卷扬机挂钩、柱插、票插、角柱撑板等配件齐全,无松动,弯曲或变形不影响作用,无焊缝开裂、裂纹、裂损、丢失,侧柱铆钉无拔孔或折断。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
第92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分为:到达全部试验、始发全部试验、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及简略试验。组合的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93条 列检作业场须使用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和列车车辆制动试验监测装置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试验监测数据须全部分析保存,监测结果作为列车制动机试验过程、作业质量判别的依据。列车制动机试验时应使用列车前部的试验执行器。因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检修、停电及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可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有现场人工技术检查作业或安排技检时间的列车,其列尾装置软管与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由列检现场检车员负责。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
第94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到达作业时,施行到达全部试验。
2.始发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3.中转作业时,对无调车作业的(只限特级作业场及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施行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的,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4. 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无调中转技术检查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第95条 列检作业场发出的列车运行前方途经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在始发作业、中转作业时施行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机车乘务员。试验的具体地点、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96条 列检作业场对始发、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须进行简略试验;列车停留超过20min时,发车前还须再次施行简略试验。挂有列尾装置时,简略试验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97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以下标准:
1.到达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2)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2.始发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 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3.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 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保压,在3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4.简略试验:有列检参加的简略试验中,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确认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后,由机车乘务员负责操纵机车自动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列车后部现场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机车乘务员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缓解作用。
第98条 经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货物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和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准许关闭截断塞门(以下简称:关门车),装有两个及以上自动制动机的长大货物车等铁路货车,在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临时故障,须采取关闭截断塞门回送修理地点时,应关闭全车截断塞门。关门车在列车中的编挂规定如下:
1.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2.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1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计算换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机车乘务员。
3.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关门车须排净副风缸及工作风缸的压缩空气。
4.组合的重载列车中每个单元列车的关门车数量和编挂位置均须符合上述规定。
铁路货车运用限度
第99条 铁路货车车体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1规定。
表4-1 车体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中梁、侧梁下垂空车≤40在两枕梁之间测量。
重车≤80
2敞车车体外胀空车≤80
重车≤150
3车体倾斜≤75
4罐车鞍木与罐体局部间隙≤15
5空敞车端墙板、侧墙板、地板、门板破损或腐蚀穿孔≤50×50
第100条 铁路货车转向架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2规定。
表4-2 转向架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间隙旁承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间隙之和2~20铁路货车任何一侧旁承间隙须大于0,特大型长大货物车须大于2mm。
双作用弹性上下旁承间隙0
2双作用弹性旁承滚子或jc-1旁承尼龙支承板与上旁承间隙>0
3各垂下品与轨面水平线垂直距离钢轨内侧≥60闸瓦插销不得小于25mm。
钢轨外侧≥80
第101条 铁路货车轮对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3规定。
表4-3 轮对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车轮轮辋厚度无辐板孔≥23
有辐板孔≥24
2车轮轮缘厚度≥23三轴及多轴转向架的中间轮对轮缘厚度列检可不掌握。
3车轮轮缘垂直磨耗(接触位置)高度≤15
4车轮轮缘内侧缺损长度≤30
宽度≤10
5车轮踏面圆周磨耗深度≤8
6车轮踏面擦伤及凹下深度滚动轴承≤1
滑动轴承≤2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0.5
7车轮踏面剥离长度滚动
轴承一处≤501.沿圆周方向测量。
2.列检测量时规定如下:
(1)两端宽度不足10mm的,不计算在内。
(2)长条状剥离其最宽处不足20mm的,不计算在内。
(3)两块剥离边缘相距小于75mm时,每处长不得超过35mm;多处小于35mm的剥离,其连续剥离总长度不得超过350mm。
(4)剥离前期未脱落部分,不计算在内。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一处≤20
二处(每一处均)≤40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二处(每一处均)≤10
滑动
轴承一处≤70
二处(每一处均)≤60
8车轮踏面缺损相对轮缘外侧至缺损部位边缘之距离≥1508从缺损部内侧边缘起测量
缺损部位之长度≤150沿车轮踏面圆周方向测量
9轮对内侧距离三点最大差≤3列车技术检查发现异状时测量
10车轮辐板孔边缘周向裂纹≤30
第102条 铁路货车制动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4规定。
表4-4 制动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制动缸活塞行程装有闸调器的单式闸瓦356×254制动缸空车位115~135未装闸调器85~135
重车位125~160110~160
305×254制动缸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254×254制动缸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203×254制动缸空车位115~145
重车位125~160
b21、b22-1型车空车位120~130
重车位150~160
b19、b22-2、b23型车130~150
2非提速铁路货车高、低摩合成闸瓦磨耗剩余厚度≥141.始发列车途经长大坡道区间的列检作业场闸瓦限度各局自定。
2.集装箱专列铁路货车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0mm。
3.长交路列车铁路货车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18mm。
3提速铁路货车高摩合成闸瓦磨耗剩余厚度≥18
大秦线、侯月线、高原铁路及c100型敞车二、三位转向架闸瓦磨耗剩余厚度≥25
4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20c100型敞车二、三位转向架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第103条 铁路货车车钩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5规定。
表4-5 车钩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13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35
全开位置≤250
213a、13b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32
全开位置≤247
316、17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00
全开位置≥222
4钩提杆链松余量40~55
5两连接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之差≤75
6车钩中心高度最高≤890
最低空车≥835
重车≥815
作业手信号显示传递及安全防护信号插撤
第104条 列车技术作业手信号须依次逐段显示传递,昼间能见度能满足要求的须使用检查锤,夜间或昼间能见度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使用白色灯光的检车灯。禁止使用红旗(红灯)代替检查锤(检车灯)显示传递。遇恶劣天气、曲线线路等特殊情况时,信号传递可采用无线对讲机等辅助手段,具体辅助手段及传递方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05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时,须按以下方式显示手信号:
1.保压信号:昼间——用检查锤向车体方向平举,夜间——用检车灯在胸前横向摆动。
2.制动信号:昼间——用检查锤高举头上,夜间——用检车灯高举头顶上下摇动。
3.缓解信号(继续充风信号):昼间——用检查锤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用检车灯在下部左右摇动。
4.试验完了信号:昼间——用检查锤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夜间——用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6条 在列检作业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作业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安全防护,前后两端的安全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m;不足20m时,车站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并在车列首尾车辆端部设置停车信号(昼间红旗,夜间频闪红灯)进行安全防护,车列中部不得设置停车信号,车站加锁、解锁道岔时间应在车统—14上注明,同时使用数字语音记录仪录音。在旅客列车的到发线上进行货物列车技术作业时的安全防护办法和前后两端防护距离不足20m时的道岔锁闭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
第107条 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时,由列车前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后部检车员,后部检车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前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传递安全防护撤除信号时,由列车后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前部检车员,前部检车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后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安全防护信号传递显示方式:用检查锤(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8条 列车技术作业摘解机车和挂机简略试验时,应使用停车信号进行安全防护,停车信号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到达列车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规定后,前部检车员应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关闭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和机车的折角塞门,摘解制动软管后撤除停车信号,方可摘解机车。
2.简略试验时,待机车与车列连挂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前部检车员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部检车员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的后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方可进行简略试验。简略试验结束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撤除信号,及时撤除停车信号。
第109条 安全防护装置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脱轨器插撤“一看、二插、三确认、四监督、五反馈”规定,做到脱轨器插撤有监督、反馈有记录,确保防护装置充分发挥作用。移动脱轨器还应固定地点存放保管并加锁。
技检时间及列检作业计划
第110条 技检时间是列检作业场完成列车技术作业的必要条件,应保证技检时间满足列车技术作业的需要。列车技术作业的技检时间以脱轨器装置上轨时分为开始时分,下轨时分为结束时分,计算技检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特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到达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2.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到达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2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30min。
3.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时的无调中转作业技检时间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4.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的无调中转作业技检时间为1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25min;整备作业时间不少于4h。
5.tfds动态检查时间原则上按10min(50辆/列)的标准掌握。
第111条 对技术作业有特殊要求或实际情况与本规程要求有出入时,技检时间应根据列检作业场等级、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及列车编组辆数等合理查定。
1.高原、寒冷、长大下坡道的区段和重载列车、编组超过60辆的货物列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实际,相应增加技检时间。
2.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技检时间由铁路局根据实际制定,但人工检查作业的原则上不低于40min。
第112条 在列车密集到发时间段内,当到达、始发及中转作业列车数量超过列检作业场的实际作业组数时,须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对于按车站安排等待进行技术作业的列车,列检作业场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车站也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并相互签认。
第113条 列检技术作业计划由基本作业计划、班作业计划、实际技术作业图表组成。由铁路局制定基本格式、编制标准、填写规范等。
1.铁路局组织车辆段按照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作业列车对数及列车到达、始发或通过时刻,结合列检作业场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制定24h列检的基本作业计划。当列车运行图调整时,应及时组织调整基本作业计划。
2.列检值班员根据基本作业计划和车站提供的12h班计划及阶段计划,编制列检的班作业计划。
3.列检值班员按照班作业计划及作业组的作业实际,绘制列检实际技术作业图表。
第五章铁路货车故障处理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范围
第114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须在列车队、临时整修专用线路、站修作业场进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分为:摘车临修、列车队较大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大件修)、列车队一般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小件修)、临时整修等。列车队大件修、小件修按处理方式分为:更换、补装、调整、紧固、恢复、处理等。
第115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中进行处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中无法施修的铁路货车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应摘车送站修作业场临修。摘车临修的故障范围规定如下: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不符合规定;辐板孔边缘径向裂纹、周向裂纹超限等需更换轮轴的故障。
2.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甩油;外圈、前盖、轴箱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脱出;承载鞍错位、裂损、异常磨耗;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金属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错位等需更换轮轴或分解修理的故障。
3. 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及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破损、窜出或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窜出;常接触式旁承配件丢失、破损,上下旁承有间隙,旁承滚子或jc系列旁承支承磨耗板与上旁承磨耗板接触;间隙旁承配件丢失、破损,间隙超限;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变形、裂损或折断,交叉杆支撑座破损,端部螺栓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折断;轴箱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重车摇枕弹簧及减振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裂损,折头螺栓折断、丢失等需架车修理的故障。
4.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裂损;钩提杆弯曲、丢失,钩提杆座裂损;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破损;钩体支撑弹簧折断等需分解修理及更换的故障。
5.带防盗罩制动阀故障;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裂损、脱落;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裂损;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传感阀等阀破损、横跨梁及座折断;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破损、脱落、丢失;闸调器破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破损、丢失等需分解修理、焊修及更换的故障。
6.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折断或丢失,吊架破损、脱落等需要更换、补装及焊修的故障。
7.人力制动机配件破损、脱落、丢失等影响使用的故障。
8. 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裂损,弯曲超限;中梁及侧梁下垂超限;车体倾斜或外胀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破损或丢失。
9.侧柱、端柱、角柱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折断;车门、车窗脱落或丢失,底开门关闭不良,棚车漏雨,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折断;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破损或丢失;绳栓、柱插破损或丢失;集装箱锁闭装置、门挡破损或丢失;罐车卡带裂损,罐体及阀漏泄,鞍座压板裂损,鞍木与罐体局部间隙超限,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等配件脱落、窜出或丢失等需要焊修、补装及处理的故障。
10.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折断、丢失等其他需焊修、铆接的故障。
1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铁路货车;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铁路货车;轴承遭遇水浸或火灾的铁路货车。
12.新型制动梁等因铁路货车结构在列车队中无法更换的故障;长大货物车、机冷车组、特种铁路货车等在列车队中无法修理的故障。
第116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大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故障修理人员使用专用工具、机具,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修理。大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更换:钩舌、钩舌推铁、钩锁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空车减振弹簧、制动梁、制动软管、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空重车转换塞门、无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制动梁吊等。
2.补装: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空车减振弹簧、制动软管、无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罐车卡带圆销等。
3.调整:互钩差、脚蹬及车梯扶手弯曲等。
4.处理:主管漏泄、闸瓦托磨损、下拉杆下垂超限、关门车等故障。
第117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小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现场检车员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修理。小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更换: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钩提杆复位弹簧、闸瓦、闸瓦插销、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制动软管胶圈等。
2.补装: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车钩防跳插销吊链、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钩提杆复位弹簧、钩提杆链、闸瓦、闸瓦插销、闸瓦插销环、下拉杆安全吊、下拉杆安全索、交叉杆安全链、交叉杆安全索、各风缸丝堵、主管卡子、主管卡子螺母、支管卡子、支管卡子螺母、连接管卡子、连接管卡子螺母、人力制动机制动轴链、制动拉杆链、制动拉杆链环、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塞门手把、制动软管胶圈、轴承挡键等。
3.紧固:螺栓、螺母等。
4.调整:钩提杆链松余量、制动缸活塞行程等。
5.恢复:闸瓦插销正位、下锁销组成正位等。
6.处理:制动支管、连接管漏泄,下拉杆安全吊、交叉杆安全链、制动梁安全链、吊架脱落等故障。
第118条 所在站区无站修作业场的列检作业场,发现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后,经鉴定危及行车安全时,可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进行整修。对列车队中因处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可摘车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按大件修的要求进行修理。
第119条 列检作业场对车站通知的因棚车漏雨、透光以及调车、装卸作业中发生铁路货车损坏丢失等故障,应及时派员确认,按照规定处理。
第120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比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和范围进行处理、统计和分析。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标准
第121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修理:
1.圆销或螺栓上的开口销双向劈开的角度为60°~70°,钩尾销螺栓、钩尾销安全吊架螺栓、人力制动轴上、下端及制动轴链羊眼螺栓的圆开口销和下拉杆、中拉杆扁开口销安装后须劈开卷起。
2.斜向或竖向安装的圆销应由上向下装入,横向安装的圆销应以车体纵向中心线为准,由里(左)向外(右)装入(无安装空间者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横向安装的圆销应在开口销与被连接件之间装平垫圈。
3.各阀和风缸吊架安装螺栓应由上向下装入(无安装空间者除外),在长圆孔侧加平垫圈。各螺栓组装紧固后,螺杆须露出螺母1扣以上,但不大于1个螺母厚度(u形管吊卡和风缸吊卡除外)。使用4个螺栓连接紧固的配件,紧固时须对角进行紧固;处理螺母丢失的故障时,填补基本母紧固后须加装备母(有弹簧垫圈者除外)。
4.处理制动管故障时,制动管螺纹处须使用聚四氟乙烯薄膜缠绕,但不得超过螺纹端部,连接处紧固后须外露1扣以上的完整螺纹,旋入部分不得少于4扣;主管端接管长度为250mm~400mm。
5.更换制动梁时,槽钢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20mm~50mm,组合式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40mm~70mm。
6.橡胶密封圈、接头体、法兰体组装后,橡胶密封圈须高出法兰平面1mm以上,但不大于2mm,螺栓应均匀紧固。原设计装用120-1型控制阀的铁路货车不得更换为120型控制阀;356mm制动缸须与配356mm制动缸的120型控制阀配套使用,254mm和305mm制动缸须与配254mm制动缸的120或120-1型控制阀配套使用;103型与120型紧急阀不得互换使用。
7.更换折角塞门时,折角塞门体中心线与主管垂直中心夹角须为30°;更换制动软管时,连接器连接平面与车体中心夹角须为45°;c80系列敞车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更换远心集尘器或组合式集尘器时,集尘器体的安装箭头方向须符合安装要求;更换的集尘器下体在组装时胶垫正位,密封线须向上,止尘伞位置正确,螺栓均匀紧固。更换的制动阀在组装时安装座胶垫须正位,密封线须朝向中间体安装座面方向,螺栓须均匀紧固。
9.更换闸瓦时,须使用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原型闸瓦,禁止高、低摩合成闸瓦互换安装使用;闸瓦装车时,瓦背上的闸瓦型号及生产厂家代码标记端,安装在制动梁闸瓦托的上端。瓦背须与闸瓦托四爪接触,闸瓦插销穿入闸瓦托与瓦鼻的插销孔内正位入底,闸瓦插销底部环眼孔露出闸瓦托底部,同时敞车须安装闸瓦插销环。无生产厂家和日期代码标记及标记不清的闸瓦禁止装车使用。
10.钩舌裂损及钩腔内部配件破损,须更换符合要求的钩舌及钩腔内部配件。铁路货车制动软管吊链及车钩防跳插销链折断、丢失时,可使用安全锁穿入吊链或防跳插销链环与钩体吊链孔后锁固;更换钩舌、钩锁铁时,钩舌尾部及钩锁铁的工作面须涂抹二硫化钼耐磨剂;更换和补装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横跨梁螺栓时,其螺栓螺母安装后,保证螺栓垂向移动量为3mm~5mm,须使用标准专用螺母,并安装圆开口销。
11.更换折角塞门、截断塞门、制动阀、安全阀、缓解阀、制动软管等空气制动配件时,装车前须取下各通路外套(盖)式包装及密封防护物,并确认无异物进入通道。
第122条 止退开口销安装标准规定如下:
1.将引导芯插入开口销内,确认引导芯与开口销同轴后,再将装有引导芯的止退开口销穿过圆销孔。
2.引导芯止挡与圆销接触后,在开口销引导芯斜楔一端安装防护套,应使防护套方向与开口销头部方向一致,防护套紧贴圆销壁。在安装过程中防护套不得发生轴向移动或旋转。
3.用手锤敲击开口销头部(敲击时用手指捏住防护套),开口销尾部靠引导芯斜楔的斜面自然形成,挡片在开口销头部内自然卷起。开口销尾部劈开部分须在引导芯斜面位置完全张开,且尾部超过引导芯斜楔端点。
第123条 装用交叉支撑装置的转向架需要进行滚动轴承转动检查时,侧架顶升高度单侧不得超过70mm,同轴两侧不得超过100mm。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要求
第124条 列检作业场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临时整修时,应填写《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整修后回送就近站修作业场,并承担回送安全质量责任。
第125条 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生因列车中铁路货车技术状态不良摘车时,铁路局车辆调度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组织车辆段按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派出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前往抢修。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到达指定车站后,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故障后,按以下要求处理:
1.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抢修,确保安全回送到就近的站修作业场进行临修,并承担相应的回送安全质量责任。
2.不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就地进行抢修,全面恢复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状态,确保铁路货车运行安全。
对沿途车站因装卸作业及铁路货车停留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状态不良铁路货车,车站应及时通知车辆段,由车辆段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126条 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须由工长进行质量检查,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
小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须由同段平行作业的现场检车员互控检查确认,工长进行质量抽查,并承担质量确认和抽查责任。
临时整修或沿途抢修后回送的故障铁路货车,须由工长或带队干部进行质量检查,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
第127条 对临时整修或沿途抢修后需回送站修作业场的铁路货车,回送前须按规定将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故障处理及相关情况等内容按规定书面通知送往的站修作业场。铁路货车进入站修作业场后,站修作业场应与负责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货车运用车间或列检作业场复核相关信息。
惯性故障处理
第128条 铁路局应将惯性故障情况纳入运输挖潜提效考核,定期组织对惯性故障发现、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列车技术作业、沿途故障车技术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作业中发现、处理的惯性故障均须纳入日常管理,按规定做好记录。对既有的关门车数量和处理后的关门车数量还须填写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关门车数原/处理后”一栏内。
第129条 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制动故障关门车预报、处理、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闸瓦托磨损、制动梁裂损、制动杠杆作用不良、制动管漏泄、法兰螺栓螺母失效或丢失、缓解阀及集尘器破损等可能产生关门车的制动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2.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系统预警提示的制动故障关门车,列检作业场要结合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准确录入相应信息;对系统无预警信息的,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还须根据该车运行轨迹,查找产生关门车的源头处所和具体关门原因,并落实责任。
3.装载的货物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相关列检作业场派员关闭铁路货车截断塞门,并在截断塞门上挂标有“停止制动”字样的施封锁;卸货后车站须及时通知列检作业场拆卸。现场检车员在列车技术作业中检查发现挂有“停止制动”字样施封锁的铁路货车后,应与车站联系,如为空车或装载的货物不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的,应开启截断塞门,检查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后放行。因货物装载原因而关闭或开启铁路货车截断塞门时,现场检车员均须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并由所在列检作业场及时将开门、关门信息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纳入关门车日常管理。
第130条 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车轮踏面损伤车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 安装有tpds的列检作业场,现场检车员要根据tpds报警信息进行现场确认;未安装tpds的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中转作业时,现场检车员应提前到位接车,在列车进入检查中发现车轮振动大的铁路货车,应在《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编挂位置、运行方向左右侧等,待列车停稳后通知相应的现场检车员重点检查确认。
2.对tpds报警和列车进入检查发现的踏面损伤车轮,须使用专用量具进行测量。无法测量确认或可视部位未发现故障的,应使用专用机具进行转轮检查。
第131条 铁路局应做好车门车体破损车的整治,重点加强对车体、端板、墙板、地板、门板破损的敞车、棚车及集装箱锁头和平车地板的技术检查,对于车门车体破损超限的到达空车,应立即扣车处理。
检修车扣留与回送
第132条 自车站在《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上签字后扣留或回送的铁路货车均统计为检修车。列检作业场协助相关部门对管辖内的检修车进行日常管理。
现场检车员或动态检车员检查发现定检到(过)期、摘车临修故障、沿途行车设备故障、事故破损等铁路货车需要施行厂修、段修、辅修、轴检、临修、临时整修及沿途抢修而扣留时,货车运用作业场须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对扣留后需回送至异地施修的,还须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并保证回送运行安全。
第133条 检修车的扣留只能由列检检车人员负责。在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当临时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空重车均由车站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作业场,检修车自通知时间起,站、段双方统计计算,并由车站在当日行车日志内登记双方姓名、通话时间、车种车型车号、铁路货车故障原因等。
1.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检查确认,到达故障铁路货车停留车站后,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经检查确认不需要修理或在站已修竣的铁路货车,填发《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予以撤销。重车需卸空修理的铁路货车,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明,按卸车完毕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分起计算检修车。
2.故障铁路货车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到附近车辆段、站修作业场处理或可继续运行到铁路货车终到站卸空后处理时,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待故障铁路货车到站后按规定办理扣车手续。
第134条 检修车自车站在填发的《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签字时起开始计算。
1.在有列检人员的车站,自《车辆检修通知单》送交到车站签字的时刻算起;也可由站段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协议规定间隔时间,自列车技术作业结束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分算起,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算起。
2.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倒装)后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明,在接到车站倒装完毕的通知后,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上注明倒装完毕时间(通知时间),作为开始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第135条 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厂修、段修以月为准,辅修以日为准,辅修可错后10日,遇有厂修、段修、辅修同时到期时须扣高级修程,不得扣低级修程。扣留空车临修日期距辅修到期日期在10天以内时可提前扣辅修。如确因铁路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136条 按“运行里程周期和时间周期”进行检修的铁路货车,应做到运行里程自动统计,按“先到为准”的原则组织检修车的扣车。
第137条 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月检修车任务、过期车检修数量和检修能力、资质及布局等因素,编制管内列检作业场月、周、日检修过期车扣车计划,明确扣车车型、辆数及送车地点等,车辆段调度及时将扣车计划下达相关列检作业场。
第138条 列检作业场根据网络扣车预报的定检到(过)期车信息,进行扣车。固定编组列车和成组运行的车组应整列或成组扣车。当预报信息与现车定检不一致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当现车两侧车号或定检标记不一致时,应以与预报信息一致的为准。当现车定检标记不清或有涂改痕迹的,应以预报信息为准。
第129条 机冷车组中的铁路货车发生故障需扣修时,应全组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理扣车。修竣后,对未修理的铁路货车,在《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上注明“撤销”字样。
第130条 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车辆调度命令办理。跨铁路局回送及入厂检修、入段厂修须有铁道部车辆调度命令,其他回送须有铁路局车辆调度命令。
1.检修回送车须附有《检修车回送单》,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号码,检修车回送到站后,列检人员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作为扣车依据。事故车送厂、段修理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
2.带有《检修车回送单》的检修车运行到指定车站,列检作业场须及时换发《车辆检修通知单》扣车和统计检修车,以控制该车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如列检作业场认为该检修车需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到另一回送地点时,应另填发《检修车回送单》,作为检修车继续回送的依据。
3.检修车回送时,铁路局要掌握回送检修车车号、车次、命令号码等动态信息,回送的铁路局应及时将回送的检修车挂运情况通知运行前方铁路局车辆调度,铁路局、车辆段按检修车实际挂运和扣修情况作为掌握检修车的依据,铁路局须制定检修车回送的挂运、跟踪、扣修的具体办法。
第131条 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作业场对各部进行检查和整修,确保运行安全,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回送的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申请挂运命令,批准后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1辆为限);当是关门车时,列检作业场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需限速运行的,在《检修车回送单》中注明限速要求。
第132条 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定检到期、过期须由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铁路货车,应分别在铁路货车两侧定检标记附近的票插内插设有关色票,在填插色票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理扣车;对填发《检修车回送单》的铁路货车,待回送到站后再插设有关色票办理扣车。
第133条 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插撤。
第六章列车技术质量管理
第134条 列车技术质量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第一时间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第一时间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要求,强化列检作业组织、规范作业流程、落实作业标准,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并加强对列车技术质量的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列车技术质量,提高货车运用工作管理水平,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载提速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
第135条 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根据列检作业布局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将各管理“点”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沿列车运行方向向前传递,连点成线,共享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数据,逐步形成车辆段、铁路局及铁路局间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通过全面掌握和控制列车技术质量,实现铁路货车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畅通高效。列检作业场是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管理“点”,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录入、统计、分析、监控的关键环节;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质量信息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信息也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36条 列检作业场要建立以列检作业组织为基础、列车技术质量管理为核心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列车技术作业信息包括列车编组、铁路货车技术结构等基本信息,接收来车方向的报警、预警及状态等预报信息和检查作业、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确认及处置等作业信息。通过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形成列车技术作业后的列车技术质量基本信息、反馈信息和预报信息,并向前预报、向后反馈。
第147条 列检作业场要在全面发现、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和真实记录、实时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铁路货车故障产生—列车技术作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处理质量确认”的管理要求,加强列车技术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不断提高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能力,保证列车技术质量达标可控。
第138条 车辆段要逐步形成由所有列检作业场和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组成的、适应列车运行要求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建立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为基础、以铁路货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的列车运行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铁路货车运输安全和列车运行情况,全面控制和管理列车技术质量,完成检修车扣留、回送、管理等生产组织工作。
基础信息管理要求
第139条 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列车技术质量的基础信息。按照故障的发生特点以及对行车安全危害程度的不同,铁路货车故障分为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铁道部定期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典型故障进行规律性、倾向性分析,加强对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进行指导;铁路局、车辆段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为日常铁路货车故障的监控管理重点,加强对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评价;货车运用车间利用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信息,提高现场技术作业质量控制。
第140条 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发现、处理、确认铁路货车故障后,须将故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到《检车员工作手册》中。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时间、车次、编组辆数、作业股道等。现场检车员还须记录作业工位及检查铁路货车范围等。
2.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车种车型车号、编挂位置、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小件修范围故障除外);故障方位、部位、运行方向左右侧、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等。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还须记录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3.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处理地点、处理方式、处理人或修理人员姓名等。换装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时,还应记录换上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来车方向报警(预警)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预报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应填写故障的基本信息、现场确认的发现信息及处理信息等。
第141条 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还要将抽查时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检车员发现典型故障的确认信息、列车队修理质量的检查信息及其他要求记录的信息,详细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列检工长)》中,并对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的《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相关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142条 动态检车员、动态检车组长要按照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运用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通过值班员向现场预报,并将现场检车员反馈的检查、确认、处理信息录入,生成完整、准确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作为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
第143条 《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基本信息、发现信息、处理信息和预报后需要确认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要实时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并保证《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与hmis运用子系统中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对应一致。
具备自动接收作业信息和反馈信息的列检无线信息交换手持终端(简称:列检手持机,替代车统15)是《检车员工作手册》的信息化手段,列检作业人员通过列检手持机录入和确认的信息是hmis运用子系统的信息来源,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以hmis运用子系统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为质量追溯依据。
第144条 列检值班员交班前,应对本班的列车技术作业及检修车扣留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班组的《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及《铁路货车维修记录簿》、《典型故障登记簿》、《制动故障关门车登记簿》、《定检过期车登记簿》、《车轮踏面损伤车登记簿》、《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等。列检作业场还应按前日18时起至当日18时止的时间段统计要求形成《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并上报。货车运用车间、车辆段也应有《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和《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
第145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应比照列检作业场建立hmis运用子系统,负责信息的录入、统计、分析、上报。
第146条 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 检车员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上,处理后按规定由相应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或抽查。
2.列检作业场对发现的典型故障及重点故障,应及时组织在现场进行拍照,每班汇总分析,每月汇编成册。数码相片内容包括: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故障部位(故障处所特写)、故障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等区域。
3.对故障配件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典型故障,列检作业场值班干部要及时逐级上报,由车辆段组织在24h内对典型故障进行复核。
4.典型故障入站修作业场临修的,站修作业场要在铁路货车修竣后,及时将相应的修理信息和换上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3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5.因典型故障中滚动轴承故障换下的轮轴,车辆段要组织对滚动轴承进行退卸、分解、检查、鉴定,做好记录,并将滚动轴承的技术状态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15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作业质量分析
第147条 列检作业场要对列车技术作业中主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主动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故障发现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能力和水平,以故障处理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信息准确率反映信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由hmis运用子系统统计、分析。
1.故障发现率:列车技术作业中(含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分别统计。
2.故障处理率:
(1)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扣修的定检车和临修车、列车队大件修和小件修分别统计。
(2)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的比率。
3.信息准确率:hmis运用子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中,准确项目数与总项目数的比率。
第148条 列检作业场要按月统计分析故障发现率、故障处理率、信息准确率,真实、准确评价列车技术作业质量,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化措施,并组织落实。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比照执行。
第149条 铁路局、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要充分利用货车运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有关信息,指导铁路货车造修和运用工作,针对运用铁路货车惯性质量问题,改进造修工艺,提高造修质量,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
质量责任及管理
第150条 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分为漏检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检责任)和漏修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修责任)。
现场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作业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或未对来车方向的预报信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现场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动态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图像进行检查,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动态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或提交确认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
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处理要求对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处理不彻底,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消除的,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应承担漏修责任。
货车运用作业场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违章违纪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漏检和铁路货车故障漏修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漏检责任和漏修责任。
第161条 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导致后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质量责任。
1.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故障责任。
3.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存在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过限车、车体车门破损车、定检过期空车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及其他故障(未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的具体考核范围及考核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实施。
4.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铁路货车,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及责任漏检故障、责任漏修故障,也要比照上述要求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
5.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管理要求,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应对上述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152条 列检作业场应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的相关信息和现场检车员确认的车轮踏面擦伤、剥离、缺损、轮缘磨耗、辐板孔裂纹等接近运用限度的情况,预报给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由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对铁路货车技术状态进行重点检查复核,按规定处理,并反馈检查复核结果。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
第153条 全面开展列车技术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以自我评价为基础,通过监控评价反映自我评价的真实性,促进自我评价质量的提高。铁路局应根据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的管理办法,明确评价组织、评价范围、评价流程、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154条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为具体项目和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优质列车、合格列车、基本合格列车、不合格列车,评价标准实行千分制;其中:典型故障每件核减100分,重点故障每件核减50分,其他故障每件核减20分。
1.优质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950分及以上。
2.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80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到达、始发作业列车无制动故障关门车,得分700分及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为不合格列车:(1)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2)发生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3)典型故障;(4)到达、始发作业的列车中有制动故障关门车;(5)得分在700分以下。
第155条 自我评价是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列车技术作业完毕后本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时发现的及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反馈的漏检故障、漏修故障为基础数据,按列评价,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对自我评价中存在的漏检漏修问题要落实责任,从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材料配件、作业条件等方面,查找发生漏检漏修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156条 监控评价是按照站区内始发作业监控到达作业质量、站区间监控上一个列检作业场作业质量的要求,由铁路局、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组织在列检作业场进行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和鉴定。铁路局每月要对管内特级列检作业场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24h的监控评价工作,季度汇总后5日内上报《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监控评价工作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并按月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报告。
第157条 铁路局每季度在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组织对相邻铁路局列车技术质量进行一次监控评价工作。每次评价列数不得少于30列,其中区段和摘挂货物列车不低于15列,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并将评价的总体情况及明细表、分析表电报通知相邻铁路局,抄报铁道部。各铁路局接到相邻铁路局电报后,要组织车辆段对出现的各类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分析,查找漏检漏修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总结倾向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每季度末铁路局车辆处要将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责任、整改措施和具体要求上报。
第158条 列检作业场要建立场际间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接收和反馈的电子或纸质台账,对列车技术质量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和管理,采用电子邮件、信息系统或传真等方式接收和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信息包括:列车基本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及信息接收、反馈、回执情况等。对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班统计反馈,必要时还应附清晰的电子版照片或影像资料。
列检作业场接到对方反馈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后,要对具体铁路货车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通知对方。对反馈的铁路货车核实情况有差异的,双方要共同进行调查分析,确认铁路货车故障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地点;无法调查分析、确认的,由货车运用车间或车辆段组织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59条 相邻铁路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研究分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由主办铁路局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相关铁路局对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中反映的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铁路局还应组织车辆段间定期召开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
第160条 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是货车运用管理人员掌握列车技术质量及管理情况的重要工作,是指导列检作业场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车辆处主管副处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2.车辆处运用科(货车科)科长或主管科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3.车辆处货车运用专职、5t运用专职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3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列。
4.货车运用各级管理人员要重点对安全关键时段和特级、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列数不得少于50%。每次抽查列车技术质量时,均应在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记录簿》登记,并详细记录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漏检漏修情况及指导意见。
5.车辆段要比照上述要求,制定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列车技术质量抽查的工作安排及要求。
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
第61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修理原因造成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装置、交叉杆、轴承等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在故障发生之时起24h内复核,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书,并确认责任单位的收报人及收报时间,同时抄报铁道部。电报或电传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车次、编组辆数、编挂位置、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铁路货车故障方位、部位、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等,并附故障部位的数码相片。
按规定进行赔偿或由责任单位提供配件。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书10日内到现场确认,经确认无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使用的新配件或由车辆段代购新配件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提供,故障损品交责任单位,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72条 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因设计、制造、检修原因,产生严重裂纹、破损、变形及严重的非正常磨耗时,如确需返回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修理(简称:责任返厂修或责任返段修)时,应逐级上报,并根据车辆调度命令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回送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
第163条 列检作业场发现的临修铁路货车故障(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扣入站修作业场后因不具备检修资质和能而无法施修时,经临时整修,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应请令回送,无法安全自轮运行的应装车回送至有检修资质和能力的车辆段施修。
第2篇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铁辆[1995]100号
第二章 列车检修所列车检修所的任务、分类、设置
第8条 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是车辆运用维修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车站列车的检查和维修,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维护运用货车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9条 列检所按其所处位置及工作性质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列检所的设置应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及线路对车辆的运行要求等条件。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便于车辆检修,合理的作业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可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设制动检修所。4.在主要或区段列检所之间的适当地点,须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在干线上要建立红外线轴温检测网(布点距离30km左右)。
第10条 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的设置、撤销和变动均须报部批准,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区段列检所,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可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设置,并报部备案。列车检修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第11条 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或有调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部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重车摇枕圆簧折断每转向架不超过一个)、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闸瓦磨耗不过限;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过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无折断、丢失。7.手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8.中、侧、端、枕及牵引梁无裂损;中、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涨不过限。9.车门、车窗无丢失(包括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10.空车定检不过期。
第12条 由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直达列车,若途经主要列检所,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其部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摇枕弹簧无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链齐全,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7.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3条 区段列检所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消除热轴故障。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车钩互钩差不过限。4.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4条 对已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的处理。
第15条 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所,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查定作业范围;枢纽地区的小运转列车作业方式及范围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16条 固定循环车组,在运行区间内无列检所时,各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检修期限及范围,送就近列检所检修,确保行车安全。
第17条 列检发现车辆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内维修;但对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大故障及超过技检时间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可以摘车送站修线施修,主要范围规定如下:1.轮对不良需要更换或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脱出。2.摇枕、侧架、轴箱、心盘裂损。3.车钩、钩尾框裂损,缓冲器、从板、从板座、冲击座破损。4.主、支管、制动缸、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闸调器破损。5.车底架各梁裂损、弯曲、下垂过限。6.侧、端、角柱外涨过限。7.空车车门脱落、丢失,棚车门锁扣鼻损坏,棚车漏雨,敞车端、侧、门板破损影响装车。8.罐车罐体及阀漏泄,卡带折断。9.车体倾斜超限;底开门关闭不良;旁承游间不符合规定。10.车辆脱轨及其他需要铆焊施修的故障。11.守车不良影响运用。12.有撞车、脱线等事故痕迹的车辆,经检查确定为事故车辆。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限制。
第18条 主要区段列检所对解体、编组的列车到达后及始发前,须施行列车制动机的全部试验。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主要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有调中转列车均实行一次全部试验。区段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施行简略试验。长大下坡道地区和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19条 列检所应使用地下风管路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无地下风管路或地下风管路因检修、故障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应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全部试验。始发列车利用地下风管路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后,连挂机车仅做简略试。
第20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全部试验: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上安装试验用的风表,并确认主管风压达到规定压力;守车风表与试验风表的压力差不超过±20kpa。1.漏泄试验(到达列车不做):将制动阀手把置于保压位或关闭。
第一辆车的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一分钟,列车管压力下降不超过20kpa。2.感度试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为70kpa),全列车必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一分钟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将制动阀手把移至运转位置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一分钟内缓解完毕。3.安定试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 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4.持续一定时间保压试验(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所进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手把移至保压位置,在3分钟之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二、简略试验: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时,将机车制动阀手把放在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由列车后部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司机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缓解作用。
第21条 经列检所所在车站编组始发的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主要列检所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辆。检修回送车及因货物关闭的制动关门车,不得超过列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制动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一辆。红外线轴温探测。
第23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对保证行车安全、防止车辆热切轴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络,应在铁路局设立监控中心,分局设立红外线轴温探测报警中心,列检所设立复视中心。
第24条 列检所、区间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对到达及通过的列车均须实施红外线轴温探测,及时预报并处理车辆热轴故障。
第25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安设施,各铁路局须按照《红外线轴温探测技术管理规程》(简称《红规》)制定《红外线轴温探测技术管理细则》,加强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建立车辆热轴故障预报、处理制度,形成规范,明确责任。
第26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投入使用及预报热轴故障信息的标准须按规定报铁路局车辆处审批,并报铁道部车辆局备案。
第27条 列检所红外线检车员应与列检值班员(分局红外线探测报警中心与分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区间探测站应与车站值班员)及时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辆热轴故障信息的预报、通报及反馈工作。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探测预报时,应及时通知列检值班员,由列检值班员向现场通报进行轴温触手检查,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28条 列检所的二代机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必须上、下探相结合。列检所须对下列车辆实行轴温触手检查:1.篷布遮盖轴箱,平车侧板放下;2.轴箱上部有积砂、积煤及沥青等异物;3.上开式轴箱或上部带弹簧的轴箱;4.车轮公称直径在840mm以上的车辆或使用鱼腹侧梁的车辆;5.侧梁下部有门碰木或冬季有冰柱挡遮轴箱的车辆;6.宽侧梁的集装箱平车;7.轴检过期车,并须开盖检查。
第29条 须在红外线轴温探测记录纸带上注明车次、时间、辆数、班次、日期、热轴位置、值班人员等,记录纸带须完整,并保存1个月。
第30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供电电源必须与所在车站信号电源的等级一致,并设置备用电源。在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应在红外线探头安装位置的来车前方30m处的线路左侧设置禁止放水、排汽的标志牌。线路整修、施工对红外线探测设备有影响时,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有关铁路分局车辆主管部门和车辆段配合工作,未经车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列车检修所的设备、设施。
第34条 在列检到发作业的线路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应设置固定脱轨器(电动或电控)及信号防护装置。列车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不少于20m。列车质量监督。
第39条 列车质量监督一、在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应建立技术不良车统计分析制度,对通过交界口由邻局进入的列车要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在到达检查中发现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应将车次、车号、故障部位登入台账,并及时用电话通知对方列检所,分析、查找漏检、漏修责任。其鉴定范围规定如下:1.列车在途中因车辆故障甩车或发生事故。2.到达检查发现燃轴或对燃轴车处理不当3.轮对技术状态不良或滚动轴承故障需要更换轮对。4.磨损闸瓦托或制动关门车超过规定。5.车底架各梁裂折或车体外涨过限。6.车门、窗丢失,罐体漏泄。7.事故车。二、相邻两铁路局应建立交界口列检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列车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可由相邻两车辆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分别组织召开,相邻铁路局车辆处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联席会议,会后应向铁道部车辆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40条 定检车质量监督1.列检所发现在定检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加修不良造成的底架各梁、轮对、侧架、摇枕、车钩及钩尾框裂损,滚动轴承温度超过规定等,由发现的车辆段处理后,编制客货车故障记录(车统—113),经车辆段长、验收主任签章,一式四份,分别报部、局及责任厂、段。其修复费用向责任厂、段转账清算,责任厂、段不得拒付。2.列检所发现在定检保证期内,因定检漏检或加修不良发生各梁裂损、棚车漏雨、罐车漏油、冰冷车冰箱漏水,由所属车辆段逐级请示铁路局、铁道部,回送责任厂、段改进和修复或由责任厂、段派人处理。
第三章 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
第42条 装卸检修所的主要任务:1.负责进入货场、专用线、厂矿企业装卸车地点检查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用车单位合理使用车辆,收集散失的车辆配件。2.利于车辆在装卸线上的停留时间对装车前和卸车后车辆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同时处理对装卸货物或行车安全有影响的车辆故障。3.办理进出厂矿企业专用线的车辆技术交接和损坏车辆的赔偿手续。4.宣传爱车工作,检查爱车制度、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铁路车辆使用规定,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车辆或装卸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车辆技术交接所。
第44条 在厂矿、港口、企业专用线内进行自装自卸,其装卸量每日平均在200辆以上的地点设路厂(矿、港口、企业)车辆技术交接所。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主要任务:1.负责办理出入厂、矿、港口、企业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爱车宣传工作。厂矿、企业每年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在铁路与企业专用线或地方铁路相接的站场上。2.车辆技术交接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由铁路车辆部门和厂矿、港口、企业以及地方铁路在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损坏车辆时,须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由双方共同检查确认,签字盖章,作为损坏车辆赔偿清算的依据。
第45条 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等,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人员配备标准由各铁路局查定爱护铁路车辆。
第46条 铁路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爱车工作,在装卸工作量较大、专用线较多的站区或有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的地点由铁路与有关厂矿企业各方成立联合爱车领导小组,领导站区(地区)的爱车工作,定期组织路厂爱车会议,通报爱车情况,修订爱护车辆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并对损坏车辆进行统计分析。规定每年九月第一周为“全国爱车周”,各铁路局要组织好“全国爱车周”宣传工作。
第47条 各铁路局要对爱车人员颁发“爱车检查证”,爱车人员凭爱车检查证在爱车区域内进入铁路车辆停留和作业的车站、货场、厂矿、港口等单位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爱护车辆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车辆的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阻碍爱车人员工作。
第48条 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部门与厂矿、港口等单位共同负责,应严格遵守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1.装车单位要严格按照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装车。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和集载。2.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3.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侧板和手制动机等车辆配件。罐车装货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货物装卸后,分别由装车或卸车单位负责,将车门、车窗、端侧板、冰冷车冰箱盖、罐车人孔盖、阀盖关闭良好,并正确调整制动机空重车位置。4.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应适应铁路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车辆和威胁行车安全。
第49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翻车机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必须将铁路车辆整备,维修场地、人员、房屋、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新设翻车机投产前和已经投产的翻车机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检测周期时,必须经过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和所在地铁路局车辆处共同进行测试、检查和鉴定,并将检测结果上报铁道部车辆局,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50条 翻车机使用单位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段签订车辆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协议应包含车辆技术交接、整备、维修和补油等内容。由于使用翻车机卸车作业需增加的铁路车辆检修人员和检修设施,以及车辆维修、补油及检测等所需要的费用,由翻车机使用单位承担。
第51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应整备,翻车机翻卸后的车辆,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检查,检查翻卸车辆技术状态及各部件损失情况,滑动轴承车辆必须开盖检查轴箱油润技术状态,要做好故障处理和补油工作。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整修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52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必须将铁路车辆整备,维修场地、人员、房屋等纳入设计内容。新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投产前和已经投产的散装货物解冻库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检测周期时,必须经过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和所在地铁路局车辆处共同进行测试、检查和鉴定,并将检测结果上报铁道部车辆局,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53条 经散装货物解冻库解冻的车辆须由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车辆配件有无烧损,橡胶制品有无变质等情况,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54条 路内外各单位损坏铁路车辆(包括行车事故)时,由负责辖区域内的车辆段编制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经责任单位签认以后,按规定向责任单位索取赔偿。责任单位不明或责任列铁路局、铁路分局“其他”时,由责任管辖区域内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费用。
第四章 专用货车专用货车的配属
第55条 为加强专用货车的管理和运用维修工作,对机械冷藏列车、长期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专用罐车,标记载重90吨及其以上的长大货物车以及其他指定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发布配属命令,指定铁路局、车辆段等负责管理、维修。并根据需要配备乘务检车人员。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应按规定的式样涂打配属标记,段修、辅修、轴检均由配属段负责施修;但标记载重90吨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辅修、轴检到期时,由车辆所在地车辆段按期施修;厂、段修到期时,由铁道部指定的车辆段或工厂施修。
罐 车
第56条 罐车按其用途分为轻油、粘油、润滑油、食用油、水罐、液化石油气、酸碱类和液态类罐车等类别,并按要求涂打专用标记。
第57条 石油专列罐车的运用维修1.石油专列罐车应固定配属。各配属段应设有固定的检修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整备及备用车停留线路和整修人员,负责对所属罐车进行辅修、轴检和定期整备。2.为保证石油专列罐车正常运行和按时检修,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有计划地施行检修和整备,防止拆散编组。为保证按期进行整备及入厂、段检修,应按专列罐车周转列数和基本组辆数,在配属段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罐车。3.为保证石油专列罐车运行安全,提高列车质量,配属铁路局、车辆段根据需要可配备车辆乘务检车员,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检修工具及供乘务检车人员休息和存放常用车辆配件、工具的宿营车。4.各列检所对专列罐车应认真地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尽量做到不摘车施修,以保证其编组完整。如施行摘车修理时,摘车施修铁路局应在摘车及修竣后当日18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和通知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并于修复后由摘车的车辆段负责办理回送手续,及时通知罐车调度将该车编入配属段的专列中,向配属基地回送。配属基地所在车站,应根据车辆部门提出的摘解计划及时摘解车辆。各铁路局不得截留、使用固定配属的专列罐车。5.专列罐车在备用时,应存放在配属局的检修基地或固定的备用车站,并应加强管理,保证配件齐全。6.在以蒸汽加温罐车卸油时,进入罐体加温层的蒸汽压力不应超过500kpa,不准用明火烘烤加温卸车。
第58条 罐车洗刷1.罐车洗刷分特洗、普通洗及检修洗,其洗刷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应符合《罐车洗刷细则》的要求。2.罐车洗刷工作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根据管内装车和罐车检修计划,按年、季、月下达洗罐计划,并组织及时取送罐车,保证均衡完成任务。3.洗刷罐车时(检修洗除外)洗罐站应对罐体各配件进行检查,如发现人孔盖、垫、各阀及配件不良、丢失时应及时整修。
机械冷藏列车
第59条 机械冷藏列车(简称机冷车组)是铁路运送需冷藏、加温或保温的易腐货物的专用列车。
第60条 机冷车组由铁道部统一配属给有关铁路局(机保段)。运用、管理工作按《铁路机械冷藏车运用维修规程》办理。
第61条 列检所对机冷车组的闸瓦及闸瓦插销、车钩连接及轮对进行检查,并进行制动机试验。对机冷车组乘务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应积极配合处理。发现热轴时,由列检所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
第62条 为使机冷车组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机冷车组应尽量编挂在列车中部或后部,在加挂车辆时,严禁剧烈冲撞,并禁止进行溜放调车作业。
加冰冷藏车
第63条 加冰冷藏车(简称冰冷车)是铁路运送易腐货物的专用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冰冷车的运用管理和维修工作,保证易腐货物的运输需要。
第64条 各车站应按《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装车,严禁使用冰冷车装运易于损坏车内设备的非易腐货物(如煤、砖、矿石、水泥等)和有毒、臭易污染车体的货物。在装卸货物或进行加冰作业时,要妥善开关车门和冰箱盖,不准硬砸硬撬,以防损坏车辆,并且要注意不损坏冰箱及车内各种设备。
第65条 为加强冰冷车的运用管理和维修,各铁路局应根据管内冰冷车装卸集结和站线设施等情况,指定车站作为冰冷车的保管站。各铁路局应将选定的保管车站的站名报铁道部备案。
第66条 卸货后的空冰冷车,应在所在铁路局指定的保站集结备用,并应固定线路集中存放,以便保管和维修。备用冰冷车必须技术状态良好,定检不过期及符合运用的条件。不得在非指定的保管站、地点存放备用冰冷车。
第67条 为加强冰冷车的日常维修工作,各铁路局应根据经常停放的冰冷车数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负责冰冷车备用、解除后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使冰冷车经常保持各部技术状态良好。对定检到期或过期的冰冷车,应逐级请令,回送指定的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68条 未经保管站检查或卸车后直接调往装车的冰保车,车内设备及卫生状态应由装车站负责检查处理。
长大货物车
第69条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维修1.各铁路局对长大货物车使用后应立即向铁道部请示回送去向的命令,以便送往经铁道部同意的车站。2.各铁路局应设专人负责长大货物车的运用、检修工作。承担长大货物车检修的车辆段,应有专人掌握车辆的去向和定检期限,有计划地做好检修工作。3.长大货物车装车前、装车时、装车后,运输部门均应通知就近车辆段派检车员进行技术检查,并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保证长大货物车技术状态良好。4.各列检所发现长大货物车厂、段修到期、过期时,应及时按规定手续扣修,并请令回送指定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70条 载重在250吨及以上的d 20、d 30、d 35主特大型长大货物车,是运输特大型货物的专用车辆,其运用工作受铁道部统一指挥。1.特大型长大货物车在运行时要按设计规定速度运行,其通过最小曲线半径和道岔须符合该特大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说明书》规定,在运行中(重车状态)不得施行紧急2.为确保行车安全,特大型长大货物车运用时须附挂工具维修车,并派车辆检修人员担当乘务工作,负责装车前、装车过程中和装车后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随车监视车辆运行状况。3.特大型长大货物车(重车状态)在运行时,遇障碍物需绕行时,必须于绕行前,在平直线路上停车,做侧移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4.特大型长大货物车在运行中因发生行车、机械事故或遇自然灾害不能运行时,车辆乘务组负责人员应立即电告当地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并听从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指挥。5.d 35特大型车在空车状态回送时,须短连挂,并应挂于列车尾部,准许编入直达列车中。
第五章 运用有关工作国际联运车辆
第71条 参加国际联运的中国车辆须符合《国际铁路联运车辆使用规则》或有关铁路间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1.符合国际联运条件规定的各种货车,均应在规定位置涂有联运标记“mc”。2.外国车辆进入各铁路局口岸站时,应按两国铁路间协议书规定的车辆技术条件进行交接,发现车辆不良应及时按规定填写车辆不良及不完整记录,双方车辆技术交接人员应签字。
第72条 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运行时,应与国内车辆同样检查、维修,定检到期应及时回送车辆所。
第73条 联运过轨的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管内发生事故时,应与中国车辆同样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填写不良车辆登记簿。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铁路局长审核,确属车辆定检责任时,其事故损失费用由事故发生局在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在统计事故件数时,准许列入事故的“其它”项内,但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处理手续仍需按规定逐级处理并报部审批。
企业自备车辆
第74条 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必须根据铁道部颁布的企业自备车辆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统一编制车种、车型、车号。
第75条 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车辆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每年必须到所在地铁路局车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同时,签订“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企业自做定检的可不签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内容包括:车辆运行区间、期限、技术要求、检修费用、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事项。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有关车辆段和企业自备车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参加进行。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卡片,“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须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报铁路局批准,由铁路局统一安排年度检修计划,并报铁道部车辆局备案。凡没有注册登记,未签订“企业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企业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的企业自备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和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76条 企业自备车辆过轨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时,须经铁路车辆部门的技术检查人员检查鉴定,企业自备车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
第77条 列检所对在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应与铁路运用货车同样按规定检查和修理,并保证安全。但对企业自备的专用货车(如装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发电列车等)只对走行、制动、钩缓部分进行检查维修,其它部分由企业单位和承修单位负责。列车中的企业自备货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时,列检所所在车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物品货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列检所对企业单位的轨道起重机、架桥机等特种车,只检查其附属车辆的技术状态。企业自备车辆在铁路营业线运行时,发生事故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78条 企业自备车辆长期在铁路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行,而不经过铁路列检所时,可由列检所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由车辆所属单位与所在地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79条 企业自备车的检修原则上应由签订检修合同的单位承担。定检到期和过期的企业自备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轴检不得超过五天,辅修不得超过十天,段修不得超过一个月,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单位(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站。
第80条 企业单位对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辆施行轴检、辅修、段修、厂修时,须经铁路局车辆处组织鉴定,认为确实具备检修条件及检修能力,检修质量标准符合铁道部规章要求,经所在铁路局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的企业自做车辆定检的质量、工艺、设备等检修情况,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鉴定,各项指标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要求。经鉴定确认不具备做定检条件的,应报铁道部取消企业自做定检的资格,企业单位可委托所在地铁路车辆段检修。
备用车辆
第81条 货车备用必须符合《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备用车的管理,保证备用货车配件齐全,在备用车基地应设基地检车员。人员设置:备用车基地内备用车数在150辆以下的设2人;150辆至300辆以上的设4人;300辆以上的设6人。备用车基地应建立专门的登记簿,每次按备用命令号、日期、车型、车号等项内容进行登记。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必须通知所在地车辆段(列检所),并经基地检车员检查,不得将技术不良车、定检过期车列入备用车中。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时间均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命令,由车站和基地检车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的时刻计算。
超限货物车辆
第82条 装运超限货物的车辆,运输部门应通知就近车辆段派员检查。检查装车前的车辆技术状态;装车时监督是否有损坏车辆现象;装车后确认车辆技术状态及检查超限货物是否影响行车安全,其各部状态须符合《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车辆段还应根据货物所属单位及车站的委托,制作车钩缓冲停止器并负责安装工作,费用由货物所属单位承担。必要时,可根据运输超限货物电报的要求,指派专人添乘,监视车辆运行状态。
故障车辆的处理
第83条 凡因技术状态不良须自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车辆,应分别填插下列色票:1.送往专用修理线的车辆插红斜线色票(车统—16);2.送往车辆段的车辆插红方块色票(车统—17)3.送往修理工厂的车辆插红三角色票(车统—18);4.需要倒装的车辆插红“v”字色票(车统—19);5.在无施修能力的地点,发现列车中的车辆有故障,但尚能运行到附近列检所施修或送往某货物到达站卸空后再扣修的不良车辆插“送往某站列车检修所”的黄色票(车统—20),并在票面上注明送往场所。
第84条 第83条中1、2、3及4项倒装后再扣修的车辆,须在扣修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第5项送到指定地点后办理扣车手续。
第85条 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任意插撤。但在没有列检人员的车站,如发现车辆故障时,车站应负责通知附近列检所进行处理。
第86条 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命令办理,跨铁路局的须有铁道部的命令,本局管内的须有铁路局命令。凡回送的检修车须附有车辆检修回送单(车统—26),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号。对事故车送厂、段施修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回送车辆出局时,铁路局车辆调度须及时将车号及编挂车次通知前方铁路局车辆调度,同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
第87条 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所进行检查和整修,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以确保运行安全。对回送的破损车及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与行车调度联系,以命令下达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一辆为限)。如有制动故障关门车时,列检必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整列回送破损车时,对走行、车钩、缓冲等部分须进行整修,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限速运行。
第88条 脱线的车辆一律扣入站修线按有关规定处理。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89条 铁路货车发生行车事故,各级车辆部门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参加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1.车辆部门接到行车事故通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尽快恢复通车。2.车辆部门要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参加事故的调查,认真分析原因。3.及时逐级速报事故概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次、发站,编组辆数,事故车辆车种、车型、车号、编组顺位,破损部件部位,车辆定检,前方列检作业情况(事故发生局只报本局列检作业情况),货物装载情况,中断行车时间,切轴事故还应通报滚滑别,冷热别,轴号,滚动轴承标志板内容,沿途红外线轴温探测的情况等。经事故调查后,要将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4.发生切轴事故时,铁路局车辆处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在初步判定与其他铁路局、车辆段、机车车辆工厂、滚动轴承制造或大修厂相关时,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单位,说明事故初步情况和原因。相关单位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携带有关技术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在切轴事故发生两周内,各有关单位均须到铁道部汇报情况。5.事故车及相关车辆须经车辆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准投入正常运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对事故车及相关车辆擅自进行处理或放行。6.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事故情况,定期进行认真分析。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查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认真处理。
附件一 轮对及滚动轴承标记刻打的规定1.车辆轮对轴端标记刻打的规定:轴型基准圆直径d(mm)轴型基准圆直径d(mm)b 110 d 140 c 130 e 150图附1—1 轴端标记(一)1.1 新制、改制滑动轴承车轴,在车轴两端面上依据中心孔中心刻画基准圆,通过基准圆中心刻画十字线,把端面分为四等分(如图附1—1),形成四个扇面。刻线宽、深均为0.2~0.5mm。1.2 新制、改制滚动轴承车轴,在车轴两端面上依据中心孔中心刻向三个轴端螺栓孔中心刻线并延长,把端面分为三等分(如图附1—2),形成三个扇面。刻线宽、深均为0.2~0.5mm。图附1—2 轴端标记(二1.3 选轴端的一个扇面内刻打车轴的制造标记(如图附1—3),其内容包括:(a)滑动轴承车轴 (b)滚动轴承车轴图附1—3 轴端标记(三)(1)车轴制造(锻造)厂代号(铁道部公布的代表略号,字体高7mm);(2)车轴熔炼号码(字体高7mm);(3)锻造顺序号(轴号),从00001~99999五位数字循环刻打,字体高7mm;(4)车轴制造(锻造)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刻打,各两位数字,字体高7mm);(5)车轴定位标记“左”(字体高6mm);(6)车轴轴型标记(如b、d、e、rd 2等),字体高7mm。该扇面内刻打的车轴制造标记必须永久保留。1.4轮对组装时必须刻打轮对组装标记(如图附1—4),其内容包括(1)轮对组装标记φ(字体高6mm);(2)轮对组装责任单位标记“◇”(菱形框长22mm, ×××高10mm,框内刻打责任单位代号,字体高5mm);(3)轮对组装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刻打,各两位数字,字体高7mm);(4)检查员标记 (三角框上底宽10mm,高8mm,j字 j1体高5mm,1为检查员的编号,字体高3mm);(5)验收员标记○(圆形框直径8mm,y字体高5mm,2 y2为验收员的编号,字体高3mm)。轮对第一次组装标记必须永久保留。1.5轮对其他标记(1)轮座上有深度超过0.3mm,但不足3.0mm的横裂纹经旋除后再组装使用时,必须在刻打本次组装标记的扇面内增加刻打“”标记(字体高、宽都为6mm),带有“”标记的扇面内的所有标记永久保留。(2)车轴经改轴后再组装使用时,必须在刻打本次组装标记的扇面内增加刻打改轴后的轴型标记和“改”字标记(字体高6mm),带有“改”字标记的扇面内的所有标记永久保留。(3)轮对型号以车轴型号为准(即与车轴型号相同)。用c型辗钢车轮与d型车轴组装成d型轮对时,在组装钢印φ字右边刻打一个c字钢印(即φc);用d型辗钢车轮与e型车轴组装成e型轮对时,在组装钢印φ字右边刻打一个d字钢印(即φd);用e型辗钢车轮与d型车轴组装成d型轮对时,在组装钢印φ字右边刻打一个e字钢印(即φe);φc、φd和φe不作为轴型标记,只作为区别车轮型号的标记。1.6 滑动轴承的车轴两端部分共分成八个扇形,滚动轴承的车轴两端部分共分成六个扇形,刻打标记时每次按顺时针方向占用一个扇形。由左端到右端所有扇形打满后,再按顺时针方向的顺序将非永久保留的钢印标记依次磨去再刻打新标记。1.7 进口轮对轴端原有标记必须永久保留。1.8 改制轴端螺栓孔时,必须将需要永久保留的轴端标记和轮对最后一次组装标记依次转打在新刻制的各扇面内。1.9 车轴端部标记除按上述各项规定内容刻打外,一律不准刻打其他钢印标记。2.铁路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标志板刻打方法如下:2.1 标志板外形如图附1—5所示。图附1—5 标志板2.2 标志板刻打内容:a.轴承首次装用年、月,轴承分类代号(图形标记),制造(大修)厂代号;b.轮对组装年、月、日,“左”字,轴号(组装单位代号);c.轴承本次装用年、月、日;d.轴承本次装用单位代号(一般检修标记)。2.3 标志板内容说明:a栏:新造轴承和大修轴承第一次压装必须刻打首次装用年、月;轴承分类代号(图形标记):新造轴承为△(高10mm等边),大修轴承为○(直径10mm);制造(大修)厂代号用铁道部颁布的代号刻打。例如1991年6月新造或大修轴承标记构成如下:新造轴承为“9106△”大修轴承为“9106○”轴承经退卸进行一般检修后,再安装使用时,a栏的全部标记必须转打在新标志板上。b栏:左端;轮对第一次组装年、月、日,“左”字,轴号;右端:轮对最后一次组装年、月、日,组装单位代号。c栏:轴承本次装用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刻打,如1991年6月18日装用,刻打标记为“910618”。d栏:轴承本次装用单位代号用铁道部颁布的代表略号刻打,构成×××;如果该轴承是经过本单位进行一般检修的,必须在单位代号外边套打一般检修标记“◇”菱形框(高10mm,长22mm),构成“◇”。 ×××2.4 标志板安装、刻打要求:(1)每套轴承均必须安装标志板;标志板只能使用一次,轴承一经退卸,标志板必须更换新品;(2)标志板必须使用0.5~1.0mm的软性不锈钢板按图样要求制做;(3)标志板上的标记应使用钢印刻打,字体高5mm,行间距3mm,不同内容间空一个汉字的位置,要求刻打清晰、准确
附件二 货车检修周期表货车定期检修周期表车 种厂 修普碳钢耐候钢段修辅修滑动轴承轴检冰冷车酸碱类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液氯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罐车、家畜车、粮食车、水泥车、活鱼车、守车、毒品车、载重60t凹型平车不常用的专用车、载重90t及以上的货车c 62a、c 62a(n)、c 64、c 6a、p 62、p 62n、p 63及新型通用货车4年5年8年6年6年8年9年1年2年1.5年6个月3个月注:1.专用车指:救援车、机械车、线桥工程车、宿营车、发电车、检衡车、磅秤修理车、生活供应车、战备车等;2.毒品车不做厂
附件六 厂、段代号表一、工厂代号表工厂厂名简 称代 号铸造代号备 注唐山机车车辆厂唐厂101 ts北京二七车辆厂二七厂102 ec四方机车车辆厂四厂103 sf成都机车车辆厂成厂104 cd大同机车厂同厂106 dj兰州机车厂兰厂107 lj株洲车辆厂株厂108 zc长春客车厂长客厂109 cc贵阳车辆厂贵厂111 gc铜陵机车厂铜厂114 tj广州车辆厂广厂115 kc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南口厂121 np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天厂123 tp济南机车厂济厂131 jj浦镇车辆厂浦厂132 pc石家庄车辆厂石厂141 jc太原机车车辆厂太厂142 ty江岸车辆厂江厂151 ac西安车辆厂西厂153 _c眉山车辆厂眉厂155 ms戚野堰机车车辆厂戚厂161 qs武昌车辆厂武厂172 uc柳州机车车辆厂柳厂175 l z齐齐哈尔车辆厂齐厂183 qc沈阳机车车辆厂沈厂184 s y哈尔滨车辆厂哈厂191 hc大连机车车辆厂连厂192 dl沈阳客车厂沈客201 s k宝鸡工程机械厂宝机202 bj二、车辆段代号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满洲里(货)满501哈博克图(货)博502哈让湖路(货)让503哈哈尔滨(货)哈504哈牡丹江(混)牡505哈塔河(运)塔517哈加格达奇(货)加518哈三间房(运)间519哈伊图里河(运)里520哈齐齐哈尔南(货)尔521哈绥化(货)绥522哈三棵树(客)三523哈佳木斯(货)佳524哈西鸡西(货)鸡525哈七台河(运)七526哈齐齐哈尔(客)齐527哈南岔(货)岔528哈鹤岗(运)鹤529哈长春(客)长506沈四平(货)四507沈沈阳(客)沈508沈苏家屯(货)苏509沈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大官屯(货)官510沈灵山(货)灵511沈大连(客)连512沈大连北(货)大513沈大石桥(运)桥514沈吉林(客)吉531沈图们(货)图532沈梅河口(货)梅533沈通化(客)通534沈丹东(货)丹535沈本溪(货)本536沈龙潭山(货)龙537沈锦州(客)锦538沈赤峰(货)赤539沈叶柏寿(货)叶540沈锦州东(货)锦东541沈山海关(货)山542沈皇姑屯(货)皇543沈阜新(货)阜544沈白城(货)白545沈通辽(货)辽546沈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承德(货)承547京湖东(货)湖548京天津(客)津550京天津东(货)天551京唐山(货)唐552京丰台(货)丰553京北京(客)京554京张家口(货)张555京大同(货)同556京石楼(货)楼557京秦皇岛(货)秦558京太原(客)原581京太原北(货)太582京石家庄(客)庄583京临汾(货)临584京阳泉(货)阳585京双桥(货)双586京石家庄南(货)庄南588京介休介587京丰台机保丰保597京集宁(货)集641呼包头西(货)包西642呼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包头(客)包643呼呼和浩特(运)呼644呼武昌南(货)武南570郑郑州(客)郑571郑郑州北(货)郑北572郑西安(客)西573郑江岸(货)汉574郑武昌(客)武575郑新乡(货)新576郑月山(货)月577郑信阳(货)信578郑洛阳(货)洛579郑宝鸡(运)宝580郑安康(货)安623郑西安东(货)西安东673郑郑州机保郑保674郑襄樊(客)樊680郑襄樊北(货)襄681郑石臼所(货)所560济济南(客)济561济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徐州(客)徐562济青岛(混)青563济铁石(货)铁568济济南西(货)济西569济徐州北(货)徐北667济连云港(运)港668济浦口(客)浦564上淮南(货)淮565上蚌埠(运)蚌567上上海东(货)海591上上海机保上保592上杭州(客)杭593上南昌(混)昌594上上海(客)沪595上南京东(货)南京596上鹰潭(货)鹰598上芜湖(货)芜599上福州(客)福671上永安(货)永672上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长沙(客)沙600广衡阳(货)衡601广广州机保广保602广株洲(货)株603广广州(客)广604广怀化(货)怀605广海南(混)海南610广广州北(货)广北662广柳州(货)柳606柳南宁(客)南607柳湛江(货)湛608柳金城江(运)金609柳柳州机保柳保686柳九龙坡(客)渝621成成都(货)都622成广元(货)元624成西昌南(货)西昌625成重庆西(货)庆626成昆明(混)昆631成开远(窄)开632成续上表车辆段名简称代表略号所属局昆明东(窄)昆东633成贵阳(货)贵661成天水(运)水611兰兰州西(货)兰西612兰玉门(货)玉613兰石嘴山(货)石614兰兰州(客)兰615兰西宁(混)宁616兰武威南(运)威617兰颖川堡(运)川618兰格尔木(运)格999兰哈密(混)密651乌乌鲁木齐西(货)乌西652乌乌鲁木齐(客)乌653乌库尔勒(货)库654乌奎屯(运)奎655乌 注:(1)(货)指货车段修段;(2)(客)指客车段修段;(3)(混)指客、货车段修混合段;(4)(运)指运用段(5)(窄)指窄轨车辆段三、铁路车轮厂代号表车轮厂名称代号所属局备 注齐齐哈尔901哈局吉 林902沈局苏家屯903沈局锦 州904沈局天 津905京局济 南906济局郑 州907郑局上海东908上局车间广 州909广局太 原910京局佳木斯911哈局成 都912成局兰 州913兰局向 塘914上局昆 明915成局包 头916呼局车间柳 州917柳局西安东918郑局车间哈 密919乌局车间淮 南920上局车间武昌南921郑局车间四、路外工厂代号表厂 名简 称代 号铸造代号备 注南京梅山铁厂梅铁011段华山冶金车辆修造厂华冶012 hy新造、厂、段兰州白银有色公司白银013段郑州铝厂郑铝014段太原化工厂太化018段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化021厂、段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兰化028新造、段大连工矿车辆厂连矿031段茂名石油工业公司茂油032厂、段宝鸡电力车辆厂宝厂033新造、厂、段水电部四局水电四局040段晋西机械厂(743厂)晋厂043 j_新造莱芜钢厂莱钢044段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617厂)蒙厂047 bg新造长沙重型机器厂长重048 cz新造抚顺矿务局车辆厂抚矿049新造、厂鞍山矿山公司运输设备修理厂鞍厂050 as新造、厂重庆重型铸锻厂重厂051 cq新造渤海造船厂渤船052 bh新造大连重型机器厂连重054 l c新造齐鲁石化铁路罐车厂鲁厂066厂修五、路外企业自备货车自做定检单位表所在局企 业 名 称修 程简 称代号郑局武汉化学工厂轴检武化026开封化肥厂轴修、轴检汴化034三三零工程局辅修、轴检三三零038葛店化工厂轴检葛化045上局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辅修、轴检南化036扬子石油化工公司辅修、轴检扬子060上海第一钢铁厂辅修、轴检上钢046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辅修、轴检衢化027兰局盐锅峡化工厂轴检盐化041银光厂轴检银光042 89711厂辅修、轴检清水043京局北京化工试验厂轴检京化试验北京化工二厂轴检京化二厂022北京炼焦化学厂辅修、轴检京焦化厂023北京燃料厂轴检京燃厂024北京石油化工总厂辅修、轴检京石化025天津化工厂轴检天化宣化钢铁厂辅修、轴检宣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辅修、轴检津石化峰峰矿务局邯郸选煤厂轴检邯洗076马头洗选煤厂轴检马洗086成局铁道部眉山车辆工厂(自备车)辅修、轴检呼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包头铁路运输处万水泉南站修所辅修万南065沈局锦州石油六厂轴检油六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轴修、轴检大
附件七 货车运用维修限度表一、车 体单位:mm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1中、侧梁下垂空车重车40 80在两枕梁之间测量2敞车车体外涨空 车重 车80 150 3车体倾斜75二、转向架单位:mm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1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2~20在大货车一侧旁承间隙须大于0,特大型车须大于2 2各垂下品与轨面水平线垂直距离不小于50闸瓦插销25mm三、轮 对单位:mm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1整体辗钢轮辋厚度不小于(1)d1、d、e型(2)其他各型23 22 2轮缘厚度不小于22三轴及多轴转向架的中间轮对轮缘厚度列检可不掌握续上表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3轮缘垂直磨耗不小于15 4轮缘内侧缺损不大于(1)长 度(2)宽 度30 10 5踏面圆周磨耗深度不大于9 6踏面擦伤深度及局部凹下不大于(1)滚动轴承轮对(2)滑动轴承轮对1 2 7踏面剥离长度(1)滚动轴承一处不大于二处每一处均不大于(2)滑动轴承一处不大于二处每一处均不大于50 40 70 60 (1)沿圆周方向测量。(2)列检测量时规定如下:a.两端宽度不足10mm的不计算在内;b.长条状剥离其最宽处不足20mm者可不计算;c.两块剥离边缘相距小于75mm时,每处长不得超过35mm;多处小于35mm的剥离,其连续剥离总长度不得超过350mm;d.剥离前期未脱落部分可不计算在内8踏面缺损(1)相对轮缘外侧至缺损部之距离(2)缺损部之长度1505 50指缺损后之轮幅宽加轮对内侧距离再加相对车轮轮缘厚度之总和沿踏面圆周方向测量四、制 动单位:mm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1制动缸活塞行程(1)k 1、k 2、双k 2型阀(2)gk型及103型阀空 车重 车(3)复式闸瓦(4)有两个制动缸者130~180 85~135 110~160 175~205 80~110 2通用闸瓦磨耗剩余厚度高摩合成闸瓦剩余厚度10 14 1.长大坡道地区列检限度各局自定2.高磷闸瓦瓦体裂纹允许使用3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20五、车 钩单位:mm顺号名 称限度备 注1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不大于(1)闭锁位置(1)全开位置135 250 2钩提杆链松余量30~45 3两连结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之差不得超过75 4车钩中心高度(1)最高(2)最低 空车 重车890 835 815守车最高 880 最低 860
第3篇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
第二章 列车检修所列车检修所的任务、分类、设置
第8条 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是车辆运用维修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车站列车的检查和维修,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维护运用货车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9条 列检所按其所处位置及工作性质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列检所的设置应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及线路对车辆的运行要求等条件。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便于车辆检修,合理的作业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可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设制动检修所。4.在主要或区段列检所之间的适当地点,须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在干线上要建立红外线轴温检测网(布点距离30km左右)。
第10条 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的设置、撤销和变动均须报部批准,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区段列检所,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可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设置,并报部备案。列车检修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第11条 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或有调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部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重车摇枕圆簧折断每转向架不超过一个)、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闸瓦磨耗不过限;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过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无折断、丢失。7.手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8.中、侧、端、枕及牵引梁无裂损;中、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涨不过限。9.车门、车窗无丢失(包括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10.空车定检不过期。
第12条 由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直达列车,若途经主要列检所,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其部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摇枕弹簧无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链齐全,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7.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3条 区段列检所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消除热轴故障。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车钩互钩差不过限。4.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4条 对已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的处理。
第15条 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