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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3

地下规程

有哪些

地下规程

地下规程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涉及城市地下交通系统、地下仓储设施、地下商业空间等的设计、施工与管理。

2. 地下管线规划与建设:涵盖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种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与维护。

3. 地下安全与防护:包括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地下工程的防火、防水、通风等。

4. 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涉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地下空间的生态修复等。

5. 法规与政策遵循:遵守地方和国家的地下空间利用法规、土地使用权规定、环境保护法等。

标准

1. 技术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等,确保地下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

2. 安全标准:遵循《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

3. 环保标准:参照《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排放标准,控制地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4. 法规标准:遵守地方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确保合法合规。

是什么意思

地下规程的意义在于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供一套系统性的指导原则,确保地下工程的科学性、安全性和环保性。它意味着: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地下空间,优化城市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安全施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

3. 绿色环保:减少对地面环境的干扰,保护地下水资源,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4. 法律约束:确保所有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地下规程是地下工程实践中的行动指南,它融合了专业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旨在促进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并持续改进规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技术进步。

地下规程范文

第1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1条 导沟上开挖段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人员或工具杂物等坠落泥浆内。

第2条 挖槽施工过程中,如需中止时,应把挖槽机械提升到导墙的位置。

第3条 在特别软弱土层、塌方区、回填土或其他不利条件下施工,应按施工设计进行。

第4条 在触变浆下工作的动力设备,如无电缆自动放收机构,应设有专人收放电缆,并经常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第5条 在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得进行开挖。用地下连续墙作为挡土墙的基坑,开挖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设置围囹支撑或土中锚杆。

第2篇 地下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渗漏水修堵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堵漏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到36—12伏以下,以防触电。

2、 配制促凝剂时,操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

3、 处理漏水部位需用手接触掺促凝剂的砂浆时,需戴胶皮手套或胶皮手指套。

4、 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如所有参加沥青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等全皮肤不得与沥青接触。

5、 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在电线的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以外,沥青、燃料的堆放场地离锅不小于5米。

6、 熬制沥青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水,熬油必须有人看守,熬油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下班熄火,一定要将余火熄灭,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7、 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板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关闭炉火,严禁向燃烧的沥青浇水,应用干砂或温麻袋灭火。

8、 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焊锡,盛油量不得进退过容器的2/3,肩挑或手推车运输时,道路要平坦畅通,跳板要支牢,要有防滑措施,绳具要结实,垂直运输时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屋面上油桶、油壶必须放置平稳。

9、 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的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10、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第3篇 地下光电缆安全操作规程

1放设光(电)缆,千斤顶须放置平稳,千斤顶的活动丝杆顶心露出部分,不可超出全丝杆的五分之三;若千斤顶不够高,可垫以专用木块或木板,有坡度的地方,千斤顶座下铲平垫稳。若光(电)缆搁在汽车上施放,千斤顶必须打拉线,使其稳固。

2放光(电)缆前,盘上拆下的护板、钉子必须砸平收放妥当,盘两侧内外壁上的钩钉应拔除,以免刺伤人和缆皮。

3管道内牵拉引线和钢丝绳以及敷设光(电)缆时,应戴手套。

4放光(电)缆时,缆盘应保持水平,离地面不可过高,一般只要电缆盘能自由旋转为宜。

5放光(电)缆时,须检查人孔内的滑车、钩练是否坚固,防止断脱发生危险。人孔内抹油人员,不得靠近管口,以免挤伤手部。

6无论使用人工或汽车、机具牵引管道光(电)缆时,速度应均匀,不宜过快,以免进口伤缆。

7高速公路敷设光(电)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施工前,首先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施工方案,经审验批复后,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区间、人员、车辆等进入规定区域进行施工。

(2)坚决服从路政、交通监理和交警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主动接受询问、交验证件、协助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3)每个施工点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设置摆放安全标志,观察过往车辆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夜间、雾天或其他能见度较差的气候条件下禁止施工。

(5)各施工点的占用场地应符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一般横向不超过和不占用车道分界线,纵向不超过1.0km。

(6)爱护高速公路上的有关设施,严禁将人井内水排放到路面。

(7)每个施工点在当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理施工现场,做好井孔盖复原,保证路面及公路其他部位的清洁,不留任何机具、材料及废弃物,保证过往车辆安全。

8高速公路摆放安全标志注意事项:

(1)首先根据施工需要,选择好安全标志摆放位置,自来车方向开始,第一块安全标志距施工地点,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500米,同时,第一块安全标志应设在驾驶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严禁将第一块安全标志设在拐弯两侧或坡顶上下150米之内的位置。

(2)装有安全标志的车辆在行驶到接近预定的摆放位置时,应减速慢行并变道至要占用的车道上行驶,安全员使用红旗指挥过往车辆变至另一车道行驶,装有标志的车辆在到达预定位置后,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摆好第一块安全标志,并留下安全员指挥过往车辆安全通过,然后依次摆放安全标志。安全员应站在安全标志后方10米,靠近隔离带处,并注意观察来车动向,确保安全。

(3)施工完毕,安全标志及时撤除,撤除时应先从来车方向的最后1个安全标志收起,依次撤除,当撤除最后几个安全标志时,安全员应站在来车方向第一个标志牌前方10米靠近隔离带附近,用红旗指挥过往车辆通行。撤除最后1个标志牌时,先由二人将标志牌拔起,并临时举牌站立原处,另二人将标志墩装车后,举牌人员迅速将标志牌装车撤离。

第4篇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一)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1.12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1.16 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 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 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 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 矿石运输线路;

d.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 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 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 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 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 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 矿山井巷

2.1 一般规定

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 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1.4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2.1.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 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 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2.1.6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 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 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 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2.1.7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 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d.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8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2.2 竖井掘进

2.2.1 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2.2.4 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 乘吊桶时;

e.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2.2.5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 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

e. 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 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2.6 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 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 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 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 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 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2.2.7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2.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2.2.9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2.3 斜井、平巷掘进

2.3.1 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2.3.3 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 井下设电话。

2.4 天井、溜井掘进

2.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 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 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 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 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 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 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 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 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2.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 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 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2.5 井巷支护

2.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2.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 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 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 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 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5.4 井巷砌■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砌■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 木■胎间距超过1m、金属■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 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胎时,金属■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 ■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 ■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2.5.5 竖井砌■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 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砌■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 竖井的砌■,必须保持■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完毕,要进行封水。

2.5.6 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 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 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7 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2.6 井巷维护与报废

2.6.1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2.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 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 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2.6.4 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2.6.5 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2.6.6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2.6.7 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2.6.8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2.6.9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2.7 防坠

2.7.1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7.3 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2.7.4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 地下采矿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3.1.2 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1.3 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3.1.4 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3.1.5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3.1.6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1.7 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8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3.1.9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3.1.10 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3.1.11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3.2 采矿方法

3.2.1 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3.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3.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 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3.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 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 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 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 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3.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 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 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g. 处理漏斗卡塞和采场悬拱的措施,应安全可靠,严禁人员钻入漏斗;

h.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如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b.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

c. 回采工作面出现悬拱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下方进行处理。

d. 采场内的放矿井,应设置格筛。

e. 各分段联络巷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其风向应与采矿推进方向相反。

f. 设在矿块内的溜井,矿块采完后应及时封顶。

3.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b.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0m以上。

c.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d. 假顶降落受到阻碍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在顶板降落前产生空峒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e.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f. 顶盘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g.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的区域内进行。

h.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的假顶。

i. 应由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掘进,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j. 清理工作面,必须由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3.2.9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人行井、放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b. 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c. 采场放炮,必须事先通知相邻采场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d. 上向分层充填法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

e. 采场炮眼布置应均匀,顶板应成拱形。

f. 采场放矿井应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或堵塞。

g. 每一分层回采后应及时充填,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后应严密接顶。

h. 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络。

i.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落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j. 下向胶结充填法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充填用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50号,如加钢筋网则不得低于40号。

k. 采用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应加强个体防护。

3.2.10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矿柱回采设计,必须同时提出回采矿柱和采空区处理方案。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b.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 采用胶结法充填的采空区,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空场采矿法的矿房,充填前必须先将边帮残矿清理干净。

d. 矿房内充满采下的矿石时,必须在留矿放出之前进行矿柱回采的采准工作。

e.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f. 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

g.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

h.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3.3 采矿机械

3.3.1 采场电耙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钢绳运行时,禁止人员跨越。

3.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行时与人相遇,应停车让人通过;

b. 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操作的一侧距岩壁应不小于1m;

c. 禁止用铲斗撬浮石;

d. 禁止人员从升举的铲斗下通过。

第5篇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规程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

人防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现就本工程地下人防的重要性,特编制以下人防施工注意事项:

首先,施工图必须经市人防办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1底板浇筑

1、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系由下向上承受水压力、人防等效静载等荷载,底板上层钢筋一般从底板梁上层主筋下穿越。

2、封堵凹槽设置。按有关图集(人防一般按总参图集),对外出入口封堵在封堵侧设有500×150凹槽(hfl系列)或300×150凹槽(glf系列);防护单元间连通口的内封堵fmdb系列有封堵框自带的140×130凹槽,底框标高宜与建筑标高平。若底板后浇面层砼厚小于150,则须对底板结构须做局部凹槽结构处理,如将底板按地沟形式局部降低并配筋加强;若大于150,则可在后浇面层内设置凹槽。凹槽角部宜用焊锚固钩的角钢加强处理。

3、在防空地下室底板浇筑前埋好对外出入口临战封堵底框(hfl系列或glf系列);内封堵(fmdb系列)须整体制作安装,不可分开。若底板上砼后浇找平层厚大于150,则可在浇侧墙前与防护门框一起安装。

4、门槛底框钢筋应设置。非活置式人防门中,钢筋砼人防门槛建筑标高一般为150(最低可120),钢结构门根据具体型号为30~200不等。活置式门槛要求底板找平层厚在100以上,这样门框底框l100角钢才能埋得下,若未达100厚,垫层须做局部抬高处理。考虑设计抗力,底框下宜同有槛门槛一样设置u形竖向受力钢筋,无非是此时钢筋标高比有槛门槛低150。此时防护门、活门门框墙每角2根16螺纹钢长度1000须预埋。

5、防爆地漏、呼唤铵钮及下水管预埋。若地下室底板后浇垫层在150以下,施工单位最好对防爆地漏一起与φ80钢管接好预埋到设计标高后再浇筑底板砼。另外战时水箱、战时干厕处地漏及排水管注意不能漏埋。

6、若干防护单元相连,若仅有一个防爆电缆井,则跨防护单元间的战时电源连接问题须在底板内用镀锌钢管相连用来穿电线(缆),并在穿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底板处各设一只穿电缆坑。

(2侧墙浇筑

1、门垛宽度要求。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第3.4.11条要求,若防护门洞宽度小于等于1000,两门垛宽须分别突出350、150以上;若防护门洞宽度大于等于1200,两门垛须分别突出400、200以上。根据总参图集,临战封堵突出门垛宜达300以上,且门框墙考虑结构抗力和内部砖墙砌筑空间,厚度宜达500以上,封堵侧四周应平齐,内侧四周宜平齐。另外一框双门门框墙厚应达500以上。

2、防护门门框墙水平筋为受力筋,应配置在外侧,这点和其它墙体一般水平筋为辅筋设在内侧有所区别,且门框墙受力筋宜封闭。

3、支门框模板校核。根据《人民防空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第6.1.9条,门框墙制作允许偏差为2.5‰,即一般2米高门框墙,垂直偏差应控制在5mm以内。人防门厂家一般在安装门框时已将门框垂直、水平调正,支模可能会引起门框偏移,所以门框模板支好后施工单位应作复核,若有偏差则需由施工单位会同防护门安装厂家及时对门框墙垂直、水平作调正,无误后再浇筑砼。

4、安装钢筋混凝土人防墙体模板、防护单元分隔处的混凝土梁模板时,不得采用带套管的穿墙螺栓,应采用设止水翼环的一次性螺栓,避免在墙体和梁上造成孔洞。

5、通风、给排水、电气有关预埋套管不能漏埋,各专业应及时作复核,且一般均突出墙面,具体做法详各专业大样图或相关图集;设备、电气等专业管道穿外墙和口部防护密闭墙/密闭墙时加固定密闭盘,人防风、水、电专业的预留预埋详见各专业图纸及所引图集;

6、人防门门框角筋宜相互拉开50。人防门按总参图集选用,人防门两边均各设有两个闭锁盒(贴于门框角钢侧),为防止门框闭锁盒门框墙角部竖向钢筋碰到,绑扎钢筋时宜将此根钢筋拉离门框50以防止人防门装不进而将该钢筋割掉,或即使挤进了也极易引起门框与墙体钢筋网一起位移而倾斜。

7、人防门预埋门框应固定牢固。为确保人防门安装正确,防止钉模板错位和浇筑变形,一般都用钢管或角钢来作临时支撑,把人防门、封堵框固定、加固,施工时不能随意敲掉。若确因施工通行需要作临时拆除的,则砼浇筑前须焊回,并调正水平、垂直,否则极易引起门框倾斜或变形而影响防护门正常开启。

8、弹好墙体边线并给定有关人防门门槛标高。底板浇好后人防门安装前,模板工及时弹出门框墙边线,并根据找坡要求用水平给定每一樘门槛的建筑标高,以利安装人防门及封堵框定位。此时须注意,若地下室墙体装饰时用刷砂浆找平,支模时须将模板凹进人防门框角钢面一定厚度;若地下室墙体装饰时仅作涂料刷白,则模板可贴牢门框,此时对模板的平整度和砼浇捣质量要求均较高。

9、门槛砼不能漏浇。浇侧墙时,人防门、临战封堵框门槛下砼务必要一同浇好,否则门框下留空极易在施工中因搬运东西而将门框角钢压弯变形,待别是设有垫层的临战封堵框其下砼务必先行浇筑。

10、共用门框墙的防火门安装。若设计因空间所限将防火门与防护密闭门一起装在人防门框墙上,此时需注意,考虑人防门设有闭锁装置,突出人防门约100,为保证人防门在平时能正常开启,并有利于防火门开启,防火门应沿门框角部内侧安装,从而防护、防火两不误。

11、排风口部防密门开启侧防爆呼唤铵钮须在浇筑侧墙前预埋到位。

12、受力钢筋锚固长度须满足,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第3.6.4条要求,抗爆结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取lab=1.05la,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取llb=1.05ξ1la。

1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活门门框墙、临空墙、水库挡墙必须整体打筑,不留水平施工缝。

14、侧墙防爆电缆井请注意不要漏掉施工。

(3顶板浇筑

1、顶板吊钩预埋。各人防门、临战封堵在顶板内预埋吊钩施工中不能漏埋,吊钩位置主要有三种:防护门埋在门开启侧门洞中,距门框墙边钢筋砼门200(其中活置式人防门为400)、钢结构门400;对外出入口的外封堵在封堵框内侧居中距门洞边300;防护单元间的内封堵在封堵侧每一米中居中设一只,距门洞边100。

2、在进风口部顶板内超压测压装置dn15镀锌钢管须预埋。

(4中间结构验收

要求:底板、侧墙、顶板干燥,无渗漏;人防门门框安装符合精度要求,无大的偏差;各预埋套管、管道、铁件、吊钩等施工到位,无漏埋;

> (5粉刷及设备安装调试

设备须按施工图设计安装到位,并有调试报告。

(6人防专项验收

第6篇 建筑工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导沟上开挖段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人员或工具杂物等坠落泥浆内。

2 挖槽施工过程中,如需中止时,应把挖槽机械提升到导墙的位置。

3 在特别软弱土层、塌方区、回填土或其它不利条件下施工,应按专项施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4 在触变泥浆下工作的动力设备,如无电缆自动放收机构,应设有专人收放电缆,并经常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5 在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得进行开挖。

用地下连续墙作为挡土墙的基坑,丌挖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设置围檩支撑或土中锚杆。

第7篇 地下矿槽安全技术规程

1) 指挥料场内的汽车、铲车等卸料作业时,不能与车辆抢行,防止车辆伤害。

2) 夜间行走,要有良好 的照明手电筒,并注意了望,严防车辆倒车伤害。

3) 料场照明保持完好,有利夜间正常工作和行走。

4) 发现槽内有杂物时,必须停止漏料后再安排有关人员下槽处理,严禁私自下槽处理,防止卸料伤人。

5) 对原燃料验收,上下车查看时要扶稳把牢,稳上稳下,防止坠落。

6)在皮带通廊行走,要距皮带0.5m以外,防止皮带绞伤,严禁跨越正在运行的皮带和在皮带上行走。

第8篇 煤气地下室安全防火规程

1、煤气地下室为一级禁火区,应该有禁火标志,无关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2、严禁将火种带入地下室,严禁吸烟。

3、煤气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下,煤气地下室严禁动用明火。必须动火时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要有车间防火责任人或安全员和安环处、保卫处及消防人员到现场督促实篱。

4、进入地下室内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单人不得作业。

5、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时刻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第9篇 地下连续墙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钻机的安装与拆除均应在机长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1.2 钻机安装后,应用水平尺找平后垫稳。

1.3 钻机桅杆升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离合器、闸带应灵活可靠。

2 检查钢丝绳、蜗轮、销轴应完好。

3 应撤退在桅杆下面的人员。

4 桅杆升起或落放时,应用桅杆两边的绷绳,或在桅杆中点绑保险绳,两边配以同等人力拉住。立好桅杆后,应及时挂好绷绳。

1.4 钻机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备、可靠。

1.5 开机前应拉开所有离合器,检查机下垫应稳定,机器应周正平稳,桅杆树立角度应正确;绷绳松紧度应合适;各部连接螺栓应完好紧固,升降机的作用应可靠;配电箱、起动开关、导线接头应无松动和漏电现象。严禁带负荷起动。

1.6 钻进中应检查机器运行情况,如发现轴瓦、钢丝绳、皮带等有损坏或机件操作不灵等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

1.7 每次取下钻具、抽筒应由3人操作,取下钻具后应检查钻角、提梁、钢丝绳、绳卡、保护铁、抽筒活门、活环螺丝等处的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8 钻机发生故障,应立即拉开离合器,如离合器操作失灵,应立即停机检修。

1.9 操作离合器手把时,操作人员应用力平稳,不得猛拉猛推。

1.10 运行中下放钻具时,严禁使钻具自由降落,在卷筒工作部分上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小于4圈。提升钻具时,应使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整齐。如遇钢丝绳缠绕,应立即停机用工具将钢丝绳拨开。

1.11 钻机移动前,应去除平台车轮的三角木,松开绷绳,摘掉挂钩。钻头、抽筒应提出孔口,经检查确认无障碍并通知钻机作业人员后,方可移车。

1.12 机器运转时,不应加注黄油,严禁在桅杆上作业;应随时注意机器各部无不正常的声响及轴承、轴套无潮湿等不正常的现象,发现症状,应立即停机检修。

1.13 除钻头部位槽板盖因工作应打开外,其余槽板盖不应敞开。

1.14 严禁使机器超负荷工作和用升降机强力超拔钻具;当钻具提升到槽口时,应立即打开大链离合器,同时将卷筒闸住。钻头应放置在钻头承放板上,应慢速轻放。

1.15 在桅杆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断开电源动力闸刀并设专人看管;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

1.16 钻机后面的电线应架空。

1.17 孔内发生卡钻、掉钻、埋钻等事故,应即时通报,分析原因,制订有效措施处理,不应随意处理。

1.18 泥浆搅拌机进料口及皮带、暴露的齿轮传动部位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及防护罩。

1.19 施工人员进入搅拌槽内检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开关箱应加锁,并挂上“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

1.20 使用泥浆泵输送泥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动前应检查泥浆泵及防护装置并拧紧所有紧固件,泥浆泵应安装周正平稳,防护装置应完好;检查连杆衬瓦间、十字头销间和曲柄轴轴径间等各部位间隙应符合要求,齿轮箱内及各摩擦部位润滑油应足量和清洁;离合器应灵敏有效。

2 检查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应指示正确,安全阀应开启灵活。

3 检查泥浆泵皮带,其位置应正确、松紧程度应适当、防护罩应完好。

4 严禁在运转时修理机器及调整零件。机器各部应无冲击声、排水应均匀、应无漏油漏水。

5 输送泥浆后,应立即用清水清洗泵体内积存物,冬季施工停泵时间较长时,应放净泵体内莲蓬头和管路中的冲洗液,并用清水清洗干净,严防冻坏机器。

1.21 混凝土浇筑时导管安装及拆卸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通过压水试验检查导管,导管应完好,连接应牢固,密封应可靠;检查吊装所用的绳索及挂钩应牢固可靠。

2 起吊导管时,天轮不应出槽,并应由专人拉绳,卷扬操作应慢、稳;下放导管时,人的身体不应与导管靠得太近。

第10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斜井提升规定

1.1.1.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o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1.1.1.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1.1.1.3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每节车箱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以便提升司机辨认;

--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1.1.1.4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1.1.1.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1.1.1.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1.1.1.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0.5m/s2。

第11篇 金属地下矿山掘进作业规程编制规定

作业规程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之一,是企业每个职工入井前必须学习并牢记的“法规”。作业规程不但规定了井下职工安全施工的程序,也规定了对施工所需设备、设施的配置及安全行人、供电、通风、运输等安全措施。科学、合理、全面的作业规程能起到指导生产、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施工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掘进作业规程编制的规定。

一、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

不同地点的作业环境,其规程编制的内容也不相同。作业规程应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根据施工地点的特殊情况编制,一般情况下掘进作业规程包括图表、文字等内容。

(一)图表部分

图表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施工建设平面图。

(2)巷道支护断面图(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排水设施、人行道布置与尺寸、支护形式及其材料、规格、棚距、临时支架与永久支护、永久支护与工作面的最小和最大距离)。

(3)交岔点施工平面、剖面图。

(4)钻眼爆破说明书与工艺流程图。

(5)装药结构示意图。

(6)超前支护平面、剖面图。

(7)掘进机械化及工艺流程与设备图。

(8)通风系统图。

(9)避灾路线图。

(10)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

(11)供电系统图。

(12)风水管路路线图。

(13)装碴子(矿石)运料路线图。

(14)放炮设岗示意图。

(15)绞车安设平面、剖面图(使用绞车时)。

(16)其它设备(耙装机、掘进机等)安设平、剖面图。

(17)风量计算表。

(18)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图表。

(1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20)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图表。

(二)文字部分

1.工程概况

主要概述巷道用途、工程量、支护形式、施工要求及说明、掘进方式及运输方式、掘进巷道范围内已有的采掘情况等。

2.安全制度

(1)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包括班队长、气检员、安检员、值班电钳工、放炮员及其他特殊工种的交接班制度。

(2)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包括对施工单位验收项目及质量标准。(3)巷道维修制度。

(4)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5)放炮制度。

(6)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有害气体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

(1)开工措施。

(2)打眼措施,含风钻、电钻或使用其它工具打眼的安全措施。

(3)放炮措施,含做引药及装药的安全措施;连线放炮安全措施;瞎炮、残炮处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放炮崩倒支护的安全措施;放炮停、送电安全措施。

(4)装运措施,含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人工装碴子(矿石)的安全措施;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装运碴子(矿石)的安全措施;在倾斜、平巷掘进施工时,采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的安全技术措施。

(5)支护措施,含支护技术质量标准;临时支护或超前支护安全措施;架棚、打锚杆、砌碹或喷射混凝土的安全措施;巷道交岔口架设抬棚的安全措施。

(6)过地质变化带的措施,含探石门、过断层、破碎带、防止片帮、冒顶及冒顶时的处理措施。

(7)防治水的措施,含探老硐、老空水的安全措施。

(8)通风、防尘管理措施,含有害气体涌出量、通风量、综合防尘等安全措施。

(9)巷道贯通措施(专题呈报)。

(10)机电设备管理措施,含机电设备安装及使用的安全措施。

(11)地质说明书,应含巷道矿体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内预计水文地质、地质构造、断层参数及其平面、剖面图。

二、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

(1)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开拓工作面规程必须按照水平延深、区域及采区设计要求进行编制,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负主要责任。

(2)地测部门应根据设计、开拓、掘进、回采工程的需要,超前提出地质说明书,详细汇集该设计施工作业范围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使用提出意见和说明,作为设计、施工规程编制工作的依据。

(3)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要认真阅读消化水文、地质资料,并同地测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调研核实。

(4)编制前在主管工程师指导下,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召开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结合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和经验,使规程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超前性预测。

(5)规程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要求内容精炼,不得模棱两可,照抄照搬。凡已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再编入作业规程。规程用语要求准确规范,图纸清晰整齐。

(6)编制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①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施工图纸或业务联系书;

②经过审批的该分阶段的地质说明书;

③掘进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④有关的安全制度;

⑤邻近采矿场的矿压观测资料;

⑥地测部门于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出的地质报告书;

⑦机电科于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供的设备布置、供电系统、管路系统和通风照明等图纸;

⑧生产技术科提供的新工作面主要技术要素,支护形式,顶板管理等要求。

三、编制规程应注意的事项

(1)平面位置图应正确选择比例尺。

(2)已掘巷道和待掘巷道分别用实线和虚线表示;所有巷道均应标名称,待掘巷道标明设计参数。

(3)必须采用地测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情况。

(4)巷道断面应包括管线及人行道布置;尺寸标准要齐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在掘进方式中应简明介绍施工方案,详细介绍特殊的施工方法。

(6)爆破图表须是三面投影图并标明每次放炮最大装药量。

(7)应定性定量地说明风机安装地点及检测仪表的布置位置。

(8)斜巷运输安全设施的名称及安装位置。

(9)必要的探放水措施。

(10)特殊地点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11)正规循环图表及主要技术指标要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12)避灾路线图要分别用红绿两种颜色标明火灾及水灾的避灾路线。

四、规程的审批

(1)规程编制实行二审制。规程编制后,首先由主管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和老工人进行初审。然后由矿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施工单位(队长、技术人员)参加终审。终审前要提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做好准备,以提高终审质量。参加会审人员要签到,会审要有详细记录,并由主持会审的总工程师总结,提出会审意见。

(2)规程签批后应报上级单位备案,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工作面或有“一通三防”和冲击地压、天窗、陷落柱、地下溶洞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工作面规程,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矿总工程师对规程的审批负主要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对总工程师负责。

五、审批规程需要把关的主要内容

为杜绝审批规程出现漏洞,收到规程后要全面对规程进行审查,并重点把关下列内容:

(1)巷道的岩层性质、涌水量、地质构造、穿层巷道剖面图。

(2)巷道的技术特征、设计规格、支护方式、图纸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组织、掘进方式、循环形式及进度。

(4)开门点、过停采线、特殊工程、临时支护及永久支护的措施。

(5)通风系统的合理性,放炮、防尘、有害气体检测等措施的完善情况。

(6)压风、排水、供电系统的设备布置,系统合理性及图表的准确情况。

(7)避灾路线的合理性,水、火、有害气体防控、顶板管理安全措施的针对性。

(8)循环作业图表及劳动组织的合理性。

(9)经济技术指标齐全、合理,符合实际,有一定的先进性。

(10)提高矿石质量的措施。

(11)图表齐全,文图一致。

六、规程的学习贯彻

(1)规程经审查签批生效后,施工单位技术主管首先要组织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然后组织在本工作面作业的全体职工学习贯彻。有关职能部门和辅助配合单位,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及职工学习贯彻相关条款。

(2)学习贯彻规程要有学习记录,参加学习规程和组织学习贯彻的人员都要签字。

(3)规程学习贯彻完后,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必须参加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4)在工作面掘进过程中,每隔1-2个月重新组织学习贯彻一次规程,在学习贯彻规程的同时,还要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内容一并学习贯彻。

(5)规程的贯彻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讲解,要结合实际、图文并茂地向施工和管理人员贯彻清楚,不能照本宣科,矿主管工程师要进行指导考核。

(6)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规程贯彻负主要责任。

七、规程的落实

(1)施工单位的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人都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指挥和操作,落实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所有管理人员都是在现场落实规程的责任者,队长(含主管副队长)对规程落实负主要责任;技术人员对规程落实负技术管理责任;班组长对规程落实负现场管理责任。

(3)各队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矿备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每旬要组织一次本单位规程对号检查活动,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4)矿主管副总、主管工程师要把规程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做为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每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一次所辖规程对号检查,并做好规程对号检查记录,提出规程落实整改意见,重大问题向矿技术专业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报告。

(5)规程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查找不足,吸取经验教训。总结应报矿主管工程师和总工程师(主管副总)审阅,并作为技术业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6)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规程的落实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八、规程的完善

(1)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遇有情况变化,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及时修改补充,并按有关程序,批准生效后执行。

(2)矿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确保规程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主管工程师对规程的修改完善负主要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规程的修改完善负直接责任。

总之,规程的编审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要熟悉现场,熟悉设计图纸及整个矿井生产系统;加强同业务科室联系,及时索取各种资料,征求队有关人员意见,上下联系,开动脑筋,解放思想,编审实施好每一个规程,确保矿井掘进工作的安全生产。

(春天故事)

第12篇 地下泵房: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仔细检查润滑部位油量是否合适,各泵类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漏料现象,管道是否畅通及管路磨损情况和阀门位置是否正确,轮式三角带的松紧、传动部位的间隙是否合适。

2、水泵开车前首先盘车,确认泵无故障后关闭排水阀门,向泵内注满水,无气后启动电机。

3、螺杆泵运转中应经常检查连接是否良好,给水量和排泥量是否正常,电机温度和电流是否在额定范围内,声响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声响及时处理。

4、停车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卫生,保证无污、无油、无矿浆,保持卫生良好。

5、水泵严禁开倒车,以免超负荷瞬间烧毁电机。

第13篇 煤气地下室:安全防火规程

1、煤气地下室为一级禁火区,应该有禁火标志,无关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2、严禁将火种带入地下室,严禁吸烟。

3、煤气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下,煤气地下室严禁动用明火。必须动火时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要有车间防火责任人或安全员和安环处、保卫处及消防人员到现场督促实篱。

4、进入地下室内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单人不得作业。

5、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时刻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第14篇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方法规程

(一)建筑的防火防烟分区及分割

防火分区是根据建筑物的特点,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割物,将建筑物人为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分割就是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且能把整个建筑内部空间划分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500mm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屋顶或吊顶之间的空间。为控制烟气在建筑物内任意流动,需要利用一些设备把防火分区划分为若干个防烟空间,再利用区内的排烟口把烟排除。常用的防排烟设备由挡烟垂壁、排烟口和管道式机械排烟系统。

(二)典型建筑火灾的防治基本原则与救援技术

1.人员密集场所——影院火灾防治对策:

(1)进入影剧院、礼堂内部灭火的人员,要时刻注意房盖、吊灯有无塌落的迹象。吊灯掉落时间一般在起火后15~20 min.

(2)为了防止屋盖等塌陷伤人,水枪阵地设置应避开观众厅和舞台中央部位。

(3)登高灭火人员,要注意防止发生滑落事故;在前沿灭火和深入内部侦察、救火的消防人员,要搞好防护工作。

(4)为了防止被救人员重返火场造成重复救人或人员伤亡,应制止一切非战斗人员进入现场。

(5)关键水枪阵地的设置应同步完成。避免力量部署失调,出现空档,而造成火势流窜。

(6)夜间影剧院发生火灾要注意火场照明。

2.扑救地下建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固定设备。

(2)深入地下近战。

(3)地面喷射灭火。

(4)封闭窒息火焰。

(5)采取排烟措施。

3.地下建筑的人员逃生

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面积有限,排烟口也不会正好在起火处的垂直方向,加上人们在生疏的地方对自己处的位置和方向也不易分辨,又怕被烟和火围困,就会十分恐慌。这时,请不要惊慌,除了冷静地用就近的灭火器扑救时,趁着烟较少的时候,沿着烟扩散的方向走,就会知道出口的方向;或跟着人群走,也会知道出口方向。如果地下已经充满了烟,应尽快把身体移向墙壁,哪怕周围一片黑暗,也要用手摸着墙壁俯着身体走向出口处。

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1)利用内部固定消防设施,立足自救。

(2)适应立体作战需要,部署消防力量。

(3)火场侦察。

(4)进攻路线的选择。

(5)供水措施。

(6)高层建筑的灭火战术。

(7)防排烟措施。

5.高层建筑的人员逃生措施:

(1)利用避难层或疏散楼梯逃生。

(2)利用楼房的阳台、落水管和避雷管线进行逃生。

(3)封闭房间门窗的缝隙,阻止烟雾和有毒气体的进入。

(4)用绳子或床单撕成布条连接起来,把一端捆扎在牢固的固定物件上,顺另一端落到地面。

第15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j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

地下规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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