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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程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6

税务规程

有哪些

税务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登记管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务登记规定。

2. 纳税申报:包括各类税种的申报时间、方式、所需资料等。

3. 税款计算与缴纳:涉及税率确定、税额计算、缴款期限及方式。

4. 税务审计与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情况的审核与核查程序。

5.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特定条件时享受的减免、抵扣等优惠措施。

6. 纠纷解决: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争议的处理途径和程序。

7. 法律责任: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标准

税务规程的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所有规程必须基于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

2. 明确性:规程内容应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 公开透明:规程应公开,确保纳税人有充分的知情权。

4. 公平公正:确保所有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一致对待。

5. 实用性:规程应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降低操作难度。

6. 动态调整:随着税法变动和经济发展,规程应及时更新。

是什么意思

税务规程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规范税收管理活动,确保税法有效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则和程序。它旨在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纳税指南,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执行税法的依据。税务规程不仅规定了纳税人如何履行纳税义务,还涵盖了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税务服务、监督和执法的详细步骤,旨在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税务规程范文

第1篇 某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____”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

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

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

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

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

1、赠送各种税收宣传资料;

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

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

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

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

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

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

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

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

4、对重点骨干企业及时赠送各种与其相关新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岗位:发票发售窗口、专用发票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

岗位职责:

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涉及跨注册地址、跨行政区或变更、行业变更、注册经济类型变更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属个体工商户的,当场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属企业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办理。

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行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行业手续。

6、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办理《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制发《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7、根据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负责受理涉税文书的移交。

3、根据审核批准文书的通知,制发各类批准通知书。

4、根据审核后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在ctais文书未正式流转前,负责各类文书的录入工作。

申请征收岗: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电子申报等各类纳税申报资料。

2、审查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财务报表是否齐全。

3、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收取和发放工作。

4、根据各种征缴方式,负责填开各类税票,根据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核定等环节传递的应纳税款信息,按规定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等原始凭证。

5、负责有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涉税票类开具岗:负责出口专用缴款书开具和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发票审核工作,该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开具《出口税收专用缴款书》。

2、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随表附送的资料和证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代开普通发票。

4、负责税务违章处理工作。

发票发售岗: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售工作,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发行和缴销工作,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按《发票领购簿》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

2、负责发票验旧换新、停业、注销缴销、年终清理、换版缴销、超期缴销工作。

3、负责纳税人用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4、负责办理工本费结报和报表编制。

5、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发行和缴销。

6、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的发票发售及发票发售信息数据的上传。

防伪税控岗: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报税信息数据的接收。

2、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报税信息数据的上传。

3、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全程服务奖惩制度

为了严明风纪,加强对全程服务各项工作的管理,树立国税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惩对象为参加全程服务的所有国税干部。

二、每位全程服务工作人员都要敬业爱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执行全程服务制度,积极参加全程办事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三、在办税场所全程服务台设置纳税人评议表(卡)、意见箱及“服务满意国税干部”公示栏,开展“服务满意、不满意国税干部”评选活动。凡每一值班人当月有三次以上被打上“不满意”的,经核实,确定为“不满意”国税干部,扣发其当月的考核奖,若在一个年度内三次被确定为“不满意”干部的,除扣发考核奖外,予以通报批评。凡一个月内被打上10次以上“满意”的,经核实,加发当月考核奖,并予以公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凡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按规定被评为“不满意”干部,扣发其当月考核奖,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全程服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因工作失职,让纳税人重复跑(三趟以上),引起纳税人不满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考核奖。

六、全程服务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未按照全程服务制度规定,服从全程服务值班长的工作指令,以及请假或出差未及时做好授权代办工作,致使影响全程服务工作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考核奖。

七、全程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纳税人发生争吵、纠纷,每发生一次,扣发当月考核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全程服务人员发生上述违反制度问题,屡教不改的,除扣发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九、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实施全程服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全程服务服务台值班员工作规则

为确保全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全程服务服务(受理)台值班人员由计统征收科、管理科有关人员组成,其中设值班长1名,由大厅负责人担任,若遇当天值班长和值班人员外出考察、学习、请假等,应提前一天报全程服务领导小组审批并另行安排人员。

二、服务台值班人员日常请假由值班长批准,但在征收期内必须全部在岗,征期后至少二人在岗。

三、值班人员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

四、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其职责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下午推迟到办结所有事务后离岗,中午由值班人员轮流不间断工作,切实为纳税人搞好咨询、陪同、代办、预约等服务工作。除涉税服务工作的各项事宜外,不得无故擅自离值班岗位。

五、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负责对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着装、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执行首问责任制及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督促纠正。

六、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认真组织、协调、跟踪、监督全程服务制度在有关责任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的落实,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种涉税事务。对因服务问题引起纳税人投诉的,或经上级行风监督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其他违规问题,除追究具体责任人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七、服务台值班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则做好全程服务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全程服务奖惩制度》的规定。

全程服务受理台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留言、陪同、代办和转告等事项。

二、负责记录纳税人需办理的具体事项,符合即办要求的必须即办,不能即办的,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承诺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负责做好纳税人来电来函的登记、答复、转办、督办及反馈等工作。

四、接受纳税人的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宜。

五、及时做好有关涉税事宜的通知,免费提供相关资料。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日记,交接好有关资料。

七、及时向值班长汇报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紧急事项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八、负责做好各种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到完整、清晰并妥善保管。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负责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全程服务值班长工作职责

全程服务值班长受县局全程服务领导小组委托,授权行使全程服务各环节的管理、协调及监督等权利,其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办税大厅的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窗口及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保证全程服务工作各环节有序地进行。

2、负责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的着装举止、文明用语、劳动纪律、环境秩序等方面的监督。

3、接受各窗口的请示,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4、负责对全程服务整个过程进行定期抽查监督,督促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限时办结有关承办事项,负责全程服务台受理的重要事项和紧急事项的跟踪落实。

5、负责纳税人对全程服务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的调查,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重大事项,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7、建立每日工作记录,及时总结在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改进和完善措施。

8、负责处理局领导交办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

全程服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合力扶工力度,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打造“信用国税”品牌,根据省、市局有关全程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大厅功能,提升服务档次,真正把办税服务大厅办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纳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系统新风的样板,成为洞头县国税系统对外办理一切涉税事务的窗口,为纳税人营造亲和、舒适的办税氛围,提升国税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形象。

二、工作内容

(一)政务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公告栏等设施对办税导示、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经办部门、承诺时限、监督办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中公开,提高办税透明度,方便纳税人人办事,并对各项涉税政策和办事制度实行“八公开”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全程办理

1、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全程服务台,受理、承办、回复、跟踪、监督纳税人交办的一切涉税事宜。

2、服务台设立“值班长”岗位,值班长经全程服务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对全程办理各个环节开展督查,定期抽查,协调解决全程服务中涉及的问题,并建立每日的工作记录。

3、服务台提供五种服务,即受理承诺服务、咨询宣传服务、办公延时服务、电话预约服务和涉税事务上门服务,服务台值班人员为全程服务首问责任人。

4、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各类涉税事务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即收即办、全程引导或经值班人确认,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确保在对外服务承诺期限内完成。

5、成立下企业服务队。每月定期到企业宣传税法、财务辅导、传送税收政策、送达承诺项目办毕资料,真正做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须“一趟路”就可以完成办税全过程。

三、监督制约机制

1、内部监督。全程服务必须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建立全程服务登记册,限时办妥,并将所需办事项目转给全程服务台,凡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按承办交接单要求转到下一承办部门。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涉税事项全程办理过程进行即时监督,记录办事过程的每一环节和经办人员。值班长对整个过程进行抽查监督,随时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限时办结。

2、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全程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意见和评议箱,邀请中介机构进行测评,聘任社会特邀监督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回访,听取纳税人或企业办税员意见和建设等途径,拓宽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超出承诺时效的具体承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全程服务投诉单位及电话

投诉单位:监察室

投诉电话: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全程服务制度

2.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全程服务制度实施办法

3.全程服务流程图

4.全程服务值班长工作职责

5.全程服务受理台工作人员职责

6.全程服务服务台值班人员工作规则

7.全程服务奖惩制度

8.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9.服务小组为企业服务制度

10.全程服务承办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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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全程服务事项督办通知单

12.全程服务涉税资料清单

13.全程服务记录薄

全程服务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____”重要思想,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为纳税人服务机制,落实省、市局及县委县府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围绕县委两个作风年的转变,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我局决定全面推行全程服务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全程服务的定位

全程服务是指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等于一体,以无偿服务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全程服务,依靠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规范运作,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地全程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服务机制。

二、全程服务的指导思想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提升服务档次,真正把办税服务场所办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纳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系统新风的样板,为纳税人营造亲和、舒适的办税氛围,塑造国税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形象。

三、全程服务的目标

通过这一次服务机制调整,更新和完善服务大厅窗口功能,调整大厅窗口岗位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在注重内部服务的同时,更注重外部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户。最终目标达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须“跑一趟路”就能完成办税全过程。

四、全程服务的组成部分

(一)内部全程服务

内部全程服务由办事公开、统一受理、全程承办、和领导协调四个环节组成。

1、办事公开环节。按照省、市局的统一要求,除按照《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意见》要求公开的八个方面内容外,并向社会公告全程服务受理项目及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确定公开的每一涉税项目的名称、办理项目所需的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办税透明度。

2、统一受理环节。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5个服务窗口,其中一个为全程服务受理台,将纳税人交办的涉税事宜统一集中到全程服务台受理,使服务台成为集受理和办理为一体的综合办事窗口,并确定服务台值班人员为全程服务首问责任人,统一受理或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凡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不必找相关科室及其经办人,只需向服务台提供有关材料,提出办事申请,全程服务责任人对属于国税职能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均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能在当场办结的即办事项,由全程服务责任人即收即办或陪同、指明纳税人到承办人处当场办结;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但不能当场办结的承诺事项,由全程服务人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和受理登记后出具《全程服务承办受理单》,承诺办结时限;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全程服务涉税资料补交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的申请事项以口头(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国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3、全程承办环节。对受理的非即办涉税事项,经值班长确认,确定该项涉税事宜所涉及的相关各业务科室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为具体经办人,由全程办理责任人与具体经办人通过《全程服务内部传递交接单》进行交接后,对所有承办事项按征管流程进行传递、办理,并由全程办理责任人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跟踪,对发现各环节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有未办结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值班长。由值班长起草《全程服务事项督办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发至承办部门限时改正。各承办部门必须建立全程服务登记册,对接办事项进行登记。对纳税人的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方应及时回复,全程办理责任人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经由全程服务受理台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承办、回复过程要做好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对需经二个或二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上一承办部门在办理结束后应立即移交下一环节,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以确保在对外服务承诺时效内完成。

4、领导协调环节。为确保全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局成立全程办税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程服务运行工作,以加强对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不断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全程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二)外部下企业服务

我局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流动服务小组,进行强化各项税收知识和财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技能,并实行入户服务。定期到企业宣传税法,传送最新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建帐建证、纳税辅导,以及帮助企业进行会计知识学习和财务管理。在纳税人来电要求服务的情况下,流动服务小组要及时下乡入户服务。

五、全程服务监督机制

为了切实保证全程服务工作顺利高效运行,建立起一种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长效机制,我局从五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立体型监察网络。一是由社会中介调查机构测评监督。如果条件许可,举办局外人监督测评活动。在我局不干涉的情况下聘请社会中介调查机构对纳税人满意度进行测评,具体调查事项由中介机构直接筹办,以真正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想法和深层需求。二是由纳税人直接监督。由纳税人根据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在优、满意、不满意评议表上打勾,按月进行汇总,凡被纳税人评为优的国税干部按次数不同确定级别档次给予物质奖励;凡被纳税人评为不满意的国税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当月扣发奖金,年终累计被评为“不满意”次数最多者将作为本年度末位淘汰对象的重要依据。三是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兼职监督员全程监督。监察室和内部兼职监察员不定期但每星期必须进行一至两次的检查,检查内容有服务态度、是否非正常离岗、向纳税人承诺事项的完成程度、ctais软件文书传递过程中各岗位人员是否在岗等等,查到违规或违反纪律者书面通知其本人和其科室负责人,并按洞国税监(2001)54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理。四是由值班长执行纪律监督。在实行办税流程“一条龙”服务时,建立值班长负责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解决办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劳动纪律督查。五是由社会行风义务监察员(社会特邀监察员)协助监督。通过分发全程服务活动小册子和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开宣传,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评议箱,聘请人大、政协等社会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将全程服务活动的施行置于组织、纪律、社会的监督之下。

六、全程服务的配套服务措施

1、建立“巾帼大厅”工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全局女性干部举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考试,从中择优挑选8名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政治思想过硬且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优秀女性干部担任大厅窗口办税员,在待遇上进行适当倾斜,并对录用人员进行多岗位办税技能强化培训和礼仪规范培训,使每一位窗口人员都成为精一技、通多艺的“特种女兵”,实行“巾帼大厅”工程;同时向广大纳税人做出“您的事就是我的事,您申请我办理,我办理您放心”的信用办税承诺。

2、设立“值班长”岗位。负责对全程办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定期抽查;同时协调解决全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并建立每日工作记录。

3、适当下放办税审批权限。在规范执法、确保执法不违法的情况下,将一些办税项目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由窗口办税员直接就可以操作,提高纳税人办税速度,增加涉税项目即办件数。

4、优化硬件环境。重新装饰服务大厅,在保留原有基本硬件设施和服务台的前提下,拆掉服务台上方的有机玻璃,缩短征纳双方间的距离,使纳税人与窗口办税人员面对面接触,实行零距离服务;同时增设硬件服务设备,美化大厅服务环境。

5、除首问责任制、限期承诺、咨询服务外,办税服务大厅同时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

延时服务是指在申报征收期间,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提早10分钟上班,对平时临近下班时间受理的即办涉税事项,延时办理至该事项办结。

预约服务是指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电、来函等形式提前一天向全程服务台进行预约,办税服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将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上门服务是指对需到纳税人所在经营场所办理的涉税事项,由下企业服务小组人员上门提供相关服务。

七、全程服务的具体要求

1、所有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服务热情,主动使用文明用语,仪表端庄大方。

2、办税服务大厅各窗口实行“ab”岗制度,杜绝无故离岗、缺岗现象。其中a岗为第一责任人,b岗为第二责任人,对需流转各业务部门承办的涉税事项,各业务部门必须指定具体承办责任人,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国税干部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推诿。

3、纳税人在各办税窗口或服务台进行税收政策咨询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耐心、详尽解释,并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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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____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

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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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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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九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

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第三章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四条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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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

(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六)人员安排及分工;

(七)风险评估;

(八)代理费用预算;

(九)其他。

第十七条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第十八条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九条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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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二十条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第二十一条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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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第五章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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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委托人名称;

(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四)代理过程;

(五)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代理结论及评价;

(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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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外;

(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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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

(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

(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

(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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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另行制定有关具体代理项目的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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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____”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常请假由值班长批准,但在征收期内必须全部在岗,征期后至少二人在岗。

三、 值班人员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

四、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其职责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下午推迟到办结所有事务后离岗,中午由值班人员轮流不间断工作,切实为纳税人搞好咨询、陪同、代办、预约等服务工作。除涉税服务工作的各项事宜外,不得无故擅自离值班岗位。

五、 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负责对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着装、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执行首问责任制及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督促纠正。

六、 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认真组织、协调、跟踪、监督全程服务制度在有关责任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的落实,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种涉税事务。对因服务问题引起纳税人投诉的,或经上级行风监督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其他违规问题,除追究具体责任人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七、 服务台值班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则做好全程服务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全程服务奖惩制度》的规定。

全程服务受理台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留言、陪同、代办和转告等事项。

二、 负责记录纳税人需办理的具体事项,符合即办要求的必须即办,不能即办的,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承诺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 负责做好纳税人来电来函的登记、答复、转办、督办及反馈等工作。

四、 接受纳税人的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宜。

五、 及时做好有关涉税事宜的通知,免费提供相关资料。

六、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日记,交接好有关资料。

七、 及时向值班长汇报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紧急事项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八、 负责做好各种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到完整、清晰并妥善保管。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 负责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全程服务值班长工作职责

全程服务值班长受县局全程服务领导小组委托,授权行使全程服务各环节的管理、协调及监督等权利,其具体工作职责:

1、 负责处理办税大厅的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窗口及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保证全程服务工作各环节有序地进行。

2、 负责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的着装举止、文明用语、劳动纪律、环境秩序等方面的监督。

3、 接受各窗口的请示,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4、 负责对全程服务整个过程进行定期抽查监督,督促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限时办结有关承办事项,负责全程服务台受理的重要事项和紧急事项的跟踪落实。

5、 负责纳税人对全程服务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的调查,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 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重大事项,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7、 建立每日工作记录,及时总结在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改进和完善措施。

8、 负责处理局领导交办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

全程服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合力扶工力度,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打造“信用国税”品牌,根据省、市局有关全程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大厅功能,提升服务档次,真正把办税服务大厅办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纳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系统新风的样板,成为洞头县国税系统对外办理一切涉税事务的窗口,为纳税人营造亲和、舒适的办税氛围,提升国税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形象。

二、 工作内容

(一) 政务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公告栏等设施对办税导示、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经办部门、承诺时限、监督办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中公开,提高办税透明度,方便纳税人人办事,并对各项涉税政策和办事制度实行“八公开”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 全程办理

1、 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全程服务台,受理、承办、回复、跟踪、监督纳税人交办的一切涉税事宜。

2、 服务台设立“值班长”岗位,值班长经全程服务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对全程办理各个环节开展督查,定期抽查,协调解决全程服务中涉及的问题,并建立每日的工作记录。

3、 服务台提供五种服务,即受理承诺服务、咨询宣传服务、办公延时服务、电话预约服务和涉税事务上门服务,服务台值班人员为全程服务首问责任人。

4、 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各类涉税事务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即收即办、全程引导或经值班人确认,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确保在对外服务承诺期限内完成。

5、 成立下企业服务队。每月定期到企业宣传税法、财务辅导、传送税收政策、送达承诺项目办毕资料,真正做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须“一趟路”就可以完成办税全过程。

三、 监督制约机制

1、 内部监督。全程服务必须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建立全程服务登记册,限时办妥,并将所需办事项目转给全程服务台,凡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按承办交接单要求转到下一承办部门。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涉税事项全程办理过程进行即时监督,记录办事过程的每一环节和经办人员。值班长对整个过程进行抽查监督,随时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限时办结。

2、 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全程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意见和评议箱,邀请中介机构进行测评,聘任社会特邀监督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回访,听取纳税人或企业办税员意见和建设等途径,拓宽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 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超出承诺时效的具体承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 全程服务投诉单位及电话

投诉单位:监察室

投诉电话:

五、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

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

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5篇 a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____”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

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

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

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

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

1、赠送各种税收宣传资料;

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

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

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

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

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

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

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

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

4、对重点骨干企业及时赠送各种与其相关新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岗位:发票发售窗口、专用发票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

岗位职责:

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涉及跨注册地址、跨行政区或变更、行业变更、注册经济类型变更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属个体工商户的,当场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属企业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办理。

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行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行业手续。

6、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办理《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制发《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7、根据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_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负责受理涉税文书的移交。

3、根据审核批准文书的通知,制发各类批准通知书。

4、根据审核后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在ctais文书未正式流转前,负责各类文书的录入工作。

申请征收岗: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电子申报等各类纳税申报资料。

2、审查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财务报表是否齐全。

3、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收取和发放工作。

4、根据各种征缴方式,负责填开各类税票,根据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核定等环节传递的应纳税款信息,按规定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等原始凭证。

5、负责有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涉税票类开具岗:负责出口专用缴款书开具和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发票审核工作,该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开具《出口税收专用缴款书》。

2、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随表附送的资料和_,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代开普通发票。

4、负责税务违章处理工作。

发票发售岗: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售工作,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发行和缴销工作,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按《发票领购簿》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

2、负责发票验旧换新、停业、注销缴销、年终清理、换版缴销、超期缴销工作。

3、负责纳税人用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4、负责办理工本费结报和报表编制。

5、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发行和缴销。

6、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的发票发售及发票发售信息数据的上传。

防伪税控岗: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报税信息数据的接收。

2、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报税信息数据的上传。

3、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全程服务奖惩制度

为了严明风纪,加强对全程服务各项工作的管理,树立国税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惩对象为参加全程服务的所有国税干部。

二、每位全程服务工作人员都要敬业爱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执行全程服务制度,积极参加全程办事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三、在办税场所全程服务台设置纳税人评议表(卡)、意见箱及“服务满意国税干部”公示栏,开展“服务满意、不满意国税干部”评选活动。凡每一值班人当月有三次以上被打上“不满意”的,经核实,确定为“不满意”国税干部,扣发其当月的考核奖,若在一个年度内三次被确定为“不满意”干部的,除扣发考核奖外,予以通报批评。凡一个月内被打上10次以上“满意”的,经核实,加发当月考核奖,并予以公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凡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按规定被评为“不满意”干部,扣发其当月考核奖,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全程服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因工作失职,让纳税人重复跑(三趟以上),引起纳税人不满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考核奖。

六、全程服务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未按照全程服务制度规定,服从全程服务值班长的工作指令,以及请假或出差未及时做好授权代办工作,致使影响全程服务工作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考核奖。

七、全程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纳税人发生争吵、纠纷,每发生一次,扣发当月考核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全程服务人员发生上述违反制度问题,屡教不改的,除扣发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九、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实施全程服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全程服务服务台值班员工作规则

为确保全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全程服务服务(受理)台值班人员由计统征收科、管理科有关人员组成,其中设值班长1名,由大厅负责人担任,若遇当天值班长和值班人员外出考察、学习、请假等,应提前一天报全程服务领导小组审批并另行安排人员。

二、服务台值班人员日常请假由值班长批准,但在征收期内必须全部在岗,征期后至少二人在岗。

三、值班人员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

四、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其职责规定,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下午推迟到办结所有事务后离岗,中午由值班人员轮流不间断工作,切实为纳税人搞好咨询、陪同、代办、预约等服务工作。除涉税服务工作的各项事宜外,不得无故擅自离值班岗位。

五、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负责对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着装、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执行首问责任制及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督促纠正。

六、值班人员协助值班长认真组织、协调、跟踪、监督全程服务制度在有关责任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的落实,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种涉税事务。对因服务问题引起纳税人投诉的,或经上级行风监督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其他违规问题,除追究具体责任人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七、服务台值班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则做好全程服务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全程服务奖惩制度》的规定。

全程服务受理台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留言、陪同、代办和转告等事项。

二、负责记录纳税人需办理的具体事项,符合即办要求的必须即办,不能即办的,严格按照全程服务制度及承诺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负责做好纳税人来电来函的登记、答复、转办、督办及反馈等工作。

四、接受纳税人的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宜。

五、及时做好有关涉税事宜的通知,免费提供相关资料。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日记,交接好有关资料。

七、及时向值班长汇报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紧急事项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八、负责做好各种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到完整、清晰并妥善保管。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负责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全程服务值班长工作职责

全程服务值班长受县局全程服务领导小组委托,授权行使全程服务各环节的管理、协调及监督等权利,其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办税大厅的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窗口及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保证全程服务工作各环节有序地进行。

2、负责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的着装举止、文明用语、劳动纪律、环境秩序等方面的监督。

3、接受各窗口的请示,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4、负责对全程服务整个过程进行定期抽查监督,督促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限时办结有关承办事项,负责全程服务台受理的重要事项和紧急事项的跟踪落实。

5、负责纳税人对全程服务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的调查,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或纳税人反映的重大事项,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7、建立每日工作记录,及时总结在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改进和完善措施。

8、负责处理局领导交办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

全程服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合力扶工力度,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打造“信用国税”品牌,根据省、市局有关全程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大厅功能,提升服务档次,真正把办税服务大厅办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纳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系统新风的样板,成为洞头县国税系统对外办理一切涉税事务的窗口,为纳税人营造亲和、舒适的办税氛围,提升国税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形象。

二、工作内容

(一)政务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公告栏等设施对办税导示、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经办部门、承诺时限、监督办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中公开,提高办税透明度,方便纳税人人办事,并对各项涉税政策和办事制度实行“八公开”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全程办理

1、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全程服务台,受理、承办、回复、跟踪、监督纳税人交办的一切涉税事宜。

2、服务台设立“值班长”岗位,值班长经全程服务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对全程办理各个环节开展督查,定期抽查,协调解决全程服务中涉及的问题,并建立每日的工作记录。

3、服务台提供五种服务,即受理承诺服务、咨询宣传服务、办公延时服务、电话预约服务和涉税事务上门服务,服务台值班人员为全程服务首问责任人。

4、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各类涉税事务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即收即办、全程引导或经值班人确认,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确保在对外服务承诺期限内完成。

5、成立下企业服务队。每月定期到企业宣传税法、财务辅导、传送税收政策、送达承诺项目办毕资料,真正做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须“一趟路”就可以完成办税全过程。

三、监督制约机制

1、内部监督。全程服务必须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建立全程服务登记册,限时办妥,并将所需办事项目转给全程服务台,凡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按承办交接单要求转到下一承办部门。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涉税事项全程办理过程进行即时监督,记录办事过程的每一环节和经办人员。值班长对整个过程进行抽查监督,随时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限时办结。

2、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全程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意见和评议箱,邀请中介机构进行测评,聘任社会特邀监督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回访,听取纳税人或企业办税员意见和建设等途径,拓宽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超出承诺时效的具体承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全程服务投诉单位及电话

投诉单位:监察室

投诉电话: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全程服务制度

2.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全程服务制度实施办法

3.全程服务流程图

4.全程服务值班长工作职责

5.全程服务受理台工作人员职责

6.全程服务服务台值班人员工作规则

7.全程服务奖惩制度

8.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9.服务小组为企业服务制度

10.全程服务承办单

11.全程服务事项督办通知单

12.全程服务涉税资料清单

13.全程服务记录薄

全程服务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____”重要思想,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为纳税人服务机制,落实省、市局及县委县府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围绕县委两个作风年的转变,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我局决定全面推行全程服务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全程服务的定位

全程服务是指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等于一体,以无偿服务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全程服务,依靠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规范运作,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地全程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服务机制。

二、全程服务的指导思想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提升服务档次,真正把办税服务场所办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纳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系统新风的样板,为纳税人营造亲和、舒适的办税氛围,塑造国税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形象。

三、全程服务的目标

通过这一次服务机制调整,更新和完善服务大厅窗口功能,调整大厅窗口岗位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在注重内部服务的同时,更注重外部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户。最终目标达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须“跑一趟路”就能完成办税全过程。

四、全程服务的组成部分

(一)内部全程服务

内部全程服务由办事公开、统一受理、全程承办、和领导协调四个环节组成。

1、办事公开环节。按照省、市局的统一要求,除按照《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意见》要求公开的八个方面内容外,并向社会公告全程服务受理项目及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确定公开的每一涉税项目的名称、办理项目所需的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办税透明度。

2、统一受理环节。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5个服务窗口,其中一个为全程服务受理台,将纳税人交办的涉税事宜统一集中到全程服务台受理,使服务台成为集受理和办理为一体的综合办事窗口,并确定服务台值班人员为全程服务首问责任人,统一受理或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凡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不必找相关科室及其经办人,只需向服务台提供有关材料,提出办事申请,全程服务责任人对属于国税职能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均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能在当场办结的即办事项,由全程服务责任人即收即办或陪同、指明纳税人到承办人处当场办结;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但不能当场办结的承诺事项,由全程服务人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和受理登记后出具《全程服务承办受理单》,承诺办结时限;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全程服务涉税资料补交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的申请事项以口头(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国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3、全程承办环节。对受理的非即办涉税事项,经值班长确认,确定该项涉税事宜所涉及的相关各业务科室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为具体经办人,由全程办理责任人与具体经办人通过《全程服务内部传递交接单》进行交接后,对所有承办事项按征管流程进行传递、办理,并由全程办理责任人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跟踪,对发现各环节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有未办结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值班长。由值班长起草《全程服务事项督办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发至承办部门限时改正。各承办部门必须建立全程服务登记册,对接办事项进行登记。对纳税人的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方应及时回复,全程办理责任人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经由全程服务受理台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承办、回复过程要做好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对需经二个或二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上一承办部门在办理结束后应立即移交下一环节,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以确保在对外服务承诺时效内完成。

4、领导协调环节。为确保全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局成立全程办税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程服务运行工作,以加强对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不断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全程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二)外部下企业服务

我局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流动服务小组,进行强化各项税收知识和财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技能,并实行入户服务。定期到企业宣传税法,传送最新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建帐建证、纳税辅导,以及帮助企业进行会计知识学习和财务管理。在纳税人来电要求服务的情况下,流动服务小组要及时下乡入户服务。

五、全程服务监督机制

为了切实保证全程服务工作顺利高效运行,建立起一种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长效机制,我局从五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立体型监察网络。一是由社会中介调查机构测评监督。如果条件许可,举办局外人监督测评活动。在我局不干涉的情况下聘请社会中介调查机构对纳税人满意度进行测评,具体调查事项由中介机构直接筹办,以真正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想法和深层需求。二是由纳税人直接监督。由纳税人根据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在优、满意、不满意评议表上打勾,按月进行汇总,凡被纳税人评为优的国税干部按次数不同确定级别档次给予物质奖励;凡被纳税人评为不满意的国税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当月扣发奖金,年终累计被评为“不满意”次数最多者将作为本年度末位淘汰对象的重要依据。三是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兼职监督员全程监督。监察室和内部兼职监察员不定期但每星期必须进行一至两次的检查,检查内容有服务态度、是否非正常离岗、向纳税人承诺事项的完成程度、ctais软件文书传递过程中各岗位人员是否在岗等等,查到违规或违反纪律者书面通知其本人和其科室负责人,并按洞国税监(2001)54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理。四是由值班长执行纪律监督。在实行办税流程“一条龙”服务时,建立值班长负责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解决办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劳动纪律督查。五是由社会行风义务监察员(社会特邀监察员)协助监督。通过分发全程服务活动小册子和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开宣传,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评议箱,聘请人大、政协等社会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将全程服务活动的施行置于组织、纪律、社会的监督之下。

六、全程服务的配套服务措施

1、建立“巾帼大厅”工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全局女性干部举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考试,从中择优挑选8名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_思想过硬且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优秀女性干部担任大厅窗口办税员,在待遇上进行适当倾斜,并对录用人员进行多岗位办税技能强化培训和礼仪规范培训,使每一位窗口人员都成为精一技、通多艺的“特种女兵”,实行“巾帼大厅”工程;同时向广大纳税人做出“您的事就是我的事,您申请我办理,我办理您放心”的信用办税承诺。

2、设立“值班长”岗位。负责对全程办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定期抽查;同时协调解决全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并建立每日工作记录。

3、适当下放办税审批权限。在规范执法、确保执法不违法的情况下,将一些办税项目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由窗口办税员直接就可以操作,提高纳税人办税速度,增加涉税项目即办件数。

4、优化硬件环境。重新装饰服务大厅,在保留原有基本硬件设施和服务台的前提下,拆掉服务台上方的有机玻璃,缩短征纳双方间的距离,使纳税人与窗口办税人员面对面接触,实行零距离服务;同时增设硬件服务设备,美化大厅服务环境。

5、除首问责任制、限期承诺、咨询服务外,办税服务大厅同时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

延时服务是指在申报征收期间,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提早10分钟上班,对平时临近下班时间受理的即办涉税事项,延时办理至该事项办结。

预约服务是指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电、来函等形式提前一天向全程服务台进行预约,办税服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将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上门服务是指对需到纳税人所在经营场所办理的涉税事项,由下企业服务小组人员上门提供相关服务。

七、全程服务的具体要求

1、所有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服务热情,主动使用文明用语,仪表端庄大方。

2、办税服务大厅各窗口实行“ab”岗制度,杜绝无故离岗、缺岗现象。其中a岗为第一责任人,b岗为第二责任人,对需流转各业务部门承办的涉税事项,各业务部门必须指定具体承办责任人,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国税干部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推诿。

3、纳税人在各办税窗口或服务台进行税收政策咨询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耐心、详尽解释,并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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