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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中小学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教学管理:涵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教学质量评估等环节。
2. 学生管理:包括学生入学、转学、退学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心理健康教育等。
3. 教师管理:涉及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务晋升、职业道德等方面。
4. 校园安全:涵盖校园设施安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
5. 家校合作: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活动的方式,家长会的组织与召开,家校沟通机制等。
6. 财务管理: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使用、审计和公开透明原则。
7. 公共关系:涉及社区服务、对外交流、公益活动等。
标准
1. 教育教学管理标准:应遵循国家教育大纲,确保学科均衡,注重素质教育,鼓励创新教学方法。
2. 学生管理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学生权益,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3. 教师管理标准:强调教师专业发展,鼓励持续学习,确保教学质量。
4. 校园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5. 家校合作标准: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家长参与学校决策,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6. 财务管理标准:遵守财务法规,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7. 公共关系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的学校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
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规程的意义在于:
1. 确保教育教学的有序进行,为学生提供稳定、高质量的学习环境。
2.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
3. 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4. 维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5. 建立家校信任,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证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 增强学校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学校的公众形象,推动学校与社区的和谐共生。
中小学规程是学校运营的基础,它不仅规定了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更体现了学校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通过这些规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学校如何将教育目标转化为实际行动,如何通过制度化管理来实现教育的公平、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规程范文
第1篇 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十做到规程
一、不准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到尊重学生,善待学生,教学相长。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做到语言规范,文明执教,教书育人。
三、不准有偿给学生补课或有偿家教;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乐于奉献。
四、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馈赠和吃请;做到廉洁从教,不谋私利,为人师表。
五、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做到备课充分,讲课精练,作业适量。
六、不准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信工具;做到仪表大方,举止端庄,率先垂范。
七、不准埋怨、指责学生家长;做到尊重家长,相互沟通,共同施教。
八、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做到诚信为本,兢兢业业,脚踏实地。
九、不准擅离职守或消极怠工;做到遵规守纪,严于律已,勤奋执教。
十、不准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2篇 5.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探究性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四条实验室须提供开展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满足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具备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条件。
第五条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理解科学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研究和探讨客观规律的基本途径,是进行基本训练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小学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保证条件和必备物质基础。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 006〕16号)和《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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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八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间数和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符合不同学科实验室建设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采取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补充、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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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优先安排,统筹考虑。
第三章实验室与仪器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等工作要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种规章制度张贴在室内显要位置。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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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办学必备的物质基础,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条件,学校要把教学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室内要有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室内、柜内要保持整齐清洁。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防锈等工作。
第二十条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初中及以上学校要有独立的化学药品室。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要在学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如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并且集中起来用易燃品、有害品专柜进行保管,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借出、领用、归还、报废等,必须按制度执行。仪器设备的报废要履行实验室管理员填表、领导签字、学校盖章的手续。化学药品的报废或销毁,不能随意填埋或简单处理,要相对集中进行科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并加强管理。实验人员要定期清点登记,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职责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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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定额。18个班及以上小学应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18个班以下小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管理员编制列入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实验室管理员可根据工作量折算课时。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学科实验室、仪器室内设备及仪器的管理使用,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和实验通知单,准备实验器材,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老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认真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充分利用身边的材料和当地的自然资源开发自制教具,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实验室、仪器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等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等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实验习惯。
(五)采取措施确保参加实验教学的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废气、废液、废渣等“三废”处理工作。
(六)定期清点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岗位变动离开实验室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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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具有与学历和职称相适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要和要求,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向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以及保健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桂教技〔1995〕15 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卫生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教〔1996〕028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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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范本)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第三条 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67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52平方米。
第四条 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避免声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如果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第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子。
第七条 为创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第八条 有专用音乐教室的学校应设有乐器室,乐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乐器室应与音乐教室相通或相邻。
第九条 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的建设可参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音乐教室的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执行教育部__年修订版的音乐器材配备目录,城镇中小学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执行二类标准,村办小学执行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 各校在执行教育部音乐器材配备目录时应遵循先“必配”后“选配”的原则。根据音乐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设备器材的配备数量,也可以购置教育部目录以外的乐器和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音乐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其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班额比较少的学校可以不在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应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体资源完成相应的音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学音像资料、音乐教学软件、音乐书籍、音乐教育杂志的配备。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按照音乐教育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第十五条 学校应每年安排一定的音乐器材设备经费、音乐资料经费、乐器维护经费,保证音乐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里的设备与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音乐(舞蹈)教室使用、乐器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第十八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建立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帐和保管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学校有关部门每年都必须进行核对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做好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每年必须按要求对钢琴定期进行调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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