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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民用爆炸规程涵盖了从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到使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生产环节:规定了爆炸物品的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
2. 运输管理:明确了运输工具的选择、包装要求、押运人员职责以及应急预案。
3. 储存规定:规定了仓库选址、设计、安全设施配备及日常管理规范。
4. 使用操作:详细阐述了爆炸作业的安全操作程序、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
5. 许可与监管:规定了各类许可的申请流程、条件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
标准
民用爆炸规程执行的主要标准包括:
1. 国家标准gb 16449-1996《爆炸物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 jt/t 450-2009《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3.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 ga 87-2010《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5. 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安全法规,降低事故风险。
是什么意思
民用爆炸规程的实施意味着:
1. 对于生产商,意味着需要严格遵守生产工艺和安全规定,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2. 运输单位必须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包装的合规性以及押运人员的培训。
3. 储存设施应满足防爆、防火、防盗等多重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 用户需接受专业培训,理解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
5. 监管部门需严格审核许可申请,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民用爆炸规程是一套全面的制度,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保护公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每个涉及爆炸物品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规程,确保其在日常操作中的有效实施。
民用爆炸规程范文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操作规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1、炸药和雷管的储存量不能超过药库的设计储存量:
2、炸药雷管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
3、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并按规定地点按不同种类分别存放,不准混放。
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
1、严格火药雷管的领退手续,领退要当面点清,数量必须与领单相符。
2、没有导通和未编号的雷管,严禁发出。
3、领取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否则不予发放。
4、药库必须建立总帐,及领退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三、放炮工专用雷管空箱或空箱都要分别存放,并排放整齐。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1、装卸与搬运炸药和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
2、人力搬运炸药和雷管时每人每次一箱,不准扛运。
3、库内搬运采用人力搬运。
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炸药箱子要码放整齐。雷管箱子允许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
5、汽车行驶速度,运输硝铵炸药时在正常情况下接普通货物速度行驶; 运输雷管时正常情况下,不许超过20km/h,天气不好不许超过10km/h。
6、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路线,不准擅自改行,不准在中途逗留,也不准其它人或货搭乘。
7、民用爆炸物品入矿后,运到卸药站。
8、在井筒内运输炸药雷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矿车运输炸药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皮高度的2/3;装罐笼时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工或护送人员(库管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任何人员;
(4)运送炸药雷管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运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5)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和雷管;
(6)禁止将炸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装车前车辆检查。按照出车前检查要求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装车。将车辆戴好防火罩,停靠在危险性建筑物门口2.5m以外处装车。
3)装车后检查。收集全套随车文件,并查验所装货物,检查车载货物的摆放、固定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按照批准行车路线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2、注意事项
1)进入危险性作业区域,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2)严禁在载有危险品的车辆附近从事吸烟等明火作业,严禁靠近车辆打手机。
3)中途需要停车时,应选择远离建筑物、等级公路、重要设施的场地,保证车辆与其之间的安全距离。
4)严禁将危险品卸货在民宅、人员聚集等区域。
5)严禁客货混装、超速和违规超车等。
6)出现产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应立即报案,并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
7)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若可能发生爆炸,应立即撤离爆炸现场,做好临时警戒,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搞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拆箱分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从仓库内将需拆箱的民用爆炸物品搬运到分发间,若整箱分发时应直接将产品搬运到运输车上。
2)使用不发火工具进行拆箱,取出所需产品进行分发。
3)需要将雷管零发时,应将拆盒的零星雷管挂在雷管架上,严禁将其直接放在地上。
4)若需要将剩余产品返回库房内存放,应首先对其重新包装。
2、注意事项
1)非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零发产品不得对民用爆炸物品拆箱。
2)严禁在库房、运输车内拆箱。
3)拆箱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拖拉、摩擦、碰撞、投掷、倒置。
4)拆箱不得使用可发火的工具。
5)拆箱后要注意观察是否有零散药物,若发现,要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干净,并按照废品处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拆箱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证单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运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2)货物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单相符。
3)检查产品外包装。
4)拆箱检查产品内包装。
5)检查产品外观。
6)需要时,抽样检查产品性能。
2、技术要求
1)产品外包装:封装牢固、整齐、无破损。有箱条码、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等内容。
2)产品内包装:无明显变形、无损坏;内包装是否有条形码。
3)产品外观: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雷管编码清晰。
4)产品性能:应与产品说明书相符。
3、注意事项
1)发现异常问题应立即按管理职责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及时处理。
2)发现产品包装破损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完善其包装或视情节按照废品处理办法处理。
3)发现有浮药应立即处理。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安全作业规程
1、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核实提供票据是否有施工队负责人核实签名,主管领导签名及领取人是否为持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专业爆破工等。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本单位发料单据不发。
3、运输车厢不符合规定,车况不良,没有押运人员不发。
4、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的不发。
5、过期失效、变质、包装件破损不发。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和出入管理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面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尖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它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司机必须办理危险品运输执照。
第12条 运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一10℃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越过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提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的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关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风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动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朋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子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到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地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和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性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接验收手续。
第7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安全作业规程
1、工作前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无线通信用具。
3、入库作业前必须先消除静电,认真检查并确认专用工具及防爆装置是否完好。
4、装卸车时,必须等炸药车停靠到位后,与司机联系车辆熄火方可作业。
5、装卸火工品要轻拿轻放,整齐码放,严禁高空抛掷,超重装卸。
6、严禁在雷雨天气和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装卸雷管和炸药,严禁混装火工品及人货同车。
7、及时清除火工品周围的杂草和易燃物品,保证消防设施完好齐全,并会正确使用。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每天上班,首先巡视库房周围及门、锁,查看有无异常。
2)打开仓库门,巡视产品堆放有无异常,帐、卡、物数量是否相符。检查仓库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每天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至少1次,高温、高湿季节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根据库房内温度、湿度变化情况,及时开、关通风门、窗换气,或采取拖地措施增加库房内湿度。
4)出、入库作业时,指挥产品摆放位置,制止装卸、搬运违章现象,做好产品堆垛标识和产品出、入库登记等工作。
5)及时清理库内杂物,做好卫生打扫工作。
6)关闭库房门窗且确认库门落锁无误后,方可下班。
2、注意事项
1)严禁无关人员入库,非保管员、出入库搬运人员进入仓库均应进行登记。
2)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仓库,严禁将水洒到产品上。
3)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
4)及时清理库房周围杂草等易燃物。
5)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要求规程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