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坑探规程是地质勘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规范,主要涉及地面地质调查、钻探、坑探、地球物理探测等多种勘查手段。以下是坑探规程的主要内容:
1. 勘查设计:明确勘查目的,制定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坑探位置、深度、规模及预期目标。
2. 施工准备:场地清理、设备安装、人员培训、安全预案制定等。
3. 坑探施工:包括开挖、支护、排水、通风、爆破等工作,确保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
4. 数据记录与样品采集:详细记录坑探过程,采集地质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5. 结果评估:根据坑探数据,评估地质构造、矿产资源情况。
6. 工程验收:对坑探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设计要求。
7. 环境恢复:完成坑探后,进行场地恢复,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标准
坑探规程执行的标准主要包括:
1. 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地质勘查工作技术规程》、《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了坑探的基本操作和安全要求。
2. 项目特定标准:依据具体勘查项目的技术需求和地质条件,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程。
3. 质量控制标准:对坑探过程中的数据记录、样品处理、结果分析等环节设定质量控制指标。
4. 安全管理标准:强调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安全。
是什么意思
坑探规程的意义在于规范地质勘查活动,保证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它不仅指导地质工作者如何进行有效的坑探作业,还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规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地质勘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为矿业开发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同时保护了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通过遵循这些规程,地质勘查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坑探规程范文
第1篇 坑探槽探编录安全操作规程
1、坑探(槽探)地质编录人员在编录时时应遵守地勘部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坑探(槽探)编录人员进入槽、巷、井下工作面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无标志巷道不得随便进入;井下不允许单人作业。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准施工。
3、坑探(槽探)编录人员在施工现场要作好防火、防爆、防风、防洪、防暑、防坍塌、防中毒、防窒息、防尘毒噪音等安全措施。
4、进入坑内编录的地质人员应自觉遵守井下提升、用电等方面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首次下井必须由专人带领。下井前应备齐照明、防撞击等安全防护服装。井下工作时应首先查看清楚周围岩块的稳定性、用电设备的安全性,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能开始编录工作。
第2篇 坑探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探槽、探坑掘进
1.1采用人工掘进探槽、坑探时,槽(坑)口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0cm的挡石防
止落物伤人。
1.2严禁在悬石下作业,严禁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掘进。
1.3槽、坑壁应保持平整,及时清除松石。槽、坑口两侧1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和工具。
1.4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5作业区应有2人以上,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6深度超过3m时应以轻型钻机或浅井代替。
1.7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抛掷爆破或松动爆破法及无眼爆破,并控制药量,注意药包位置和抛掷方向;无眼爆破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浅井掘进
2.1井口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设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口段井壁必须进行支护。
2.2掘进时遇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2.3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在掘进上部浅井。井口1m范围内严禁堆放工具、燃料和石碴等,5m内严禁摆放、堆放大型设备或燃料。
2.4 井壁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扶梯,供人员上下,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及徒手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2.5 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应处于护板下方。
2.6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无眼爆破孤石时,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7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3竖井掘进
3.1竖井断面根据井深、施工方法和施工设备而定,为便于支护一般采用矩形,其长边应尽可能垂直于软弱面。
3.2井口段必须进行支护,井身根据地层情况确定支护类型,可采用间隔支护、紧密支护、吊框支护、插板支护等方法,对砂砾层、含水层、岩层较为破碎的地段,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3.3 井口应有不低于1.2m围栏和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低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要处于护板下方。
3.4爆破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或光面爆破,控制好药量,做好防护措施。
3.5竖井应设人员上下扶梯,上下井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4斜井掘进
4.1井口应尽量选择在地形开阔、地层稳定的地方。
4.2井内设宽度不小于50cm的人行道,井内每隔20m-30m设一安全避让硐。坡度小于30°时,人行道可不设梯道,坡度大于30°时,人行道应设台阶或梯道。
4.3斜井口应设挡车门和挡车栏杆,井中设挡车器,运渣车必须有安全装置。
4.4提升机距井口不小于5m,提升机运行时,人行道禁止通行,运渣车下方严禁有人。
4.5提升机必须由专人操作,接近出口时应降低提升速度,运渣车上来后,应先关好挡车栏杆(门)才准摘钩,空车下放时,应先将运渣车与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门)。运渣车严禁乘人。
4.6采用轨道提升时,轨道铺设应平整、稳固,并适时清理轨道两侧的渣石,防止发生脱轨事故。
5平硐掘进
5.1在满足地质勘察要求的情况下,硐口位置应尽量选择在边坡稳固的部位,开硐前应清理硐口上边坡的浮石,视情况在硐口上方设防护栏并开挖截水沟。
5.2平硐地处道路边或者道路上方时,应有防护措施,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人员警戒。
5.3平硐地处交通干线(铁路、公路)下部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平硐穿过山间凹地施工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
5.5在破碎松散岩层开口时,必须进行支护,支框不得少于5榀,支出硐外不小于3m,以确保硐口安全。
5.6在流砂层或者涌水等不良地质地段掘进,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6凿岩作业
6.1坑探工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并有消声、减震措施。
6.2凿岩前,应进行“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6.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严禁站在凿岩机钎下方,严禁站在正常钻进的凿岩机前方。
6.4操作人员需站在辅助设施上操作凿岩机时,辅助设施必须稳固牢靠。
6.5 凿岩操作时支架应调整适度,给压均匀,保持眼底、眼口、钎尾成以直线,严禁用外力撬弯钎杆进行凿岩。
6.6手工打眼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打眼前应检查工具是否完好,锤把是否牢固;
2)打眼时人员集中精力,钎子扶稳扶正,紧贴孔底,每打以锤转动一次,保证孔圆,并及时掏岩粉;
3)扶钎人应在侧面,不得在掌锤对面。
6.7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连接风水管路时,应保持接头清洁,防止泥砂进入凿岩机造成的故障,同时必须捆扎牢固或拧紧接头,捆扎物应平整,严禁有凸起的尖锐物;
2)操作者应站在凿岩机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开钻时,先开水,后给风,轻压慢转;凿岩终止时,先停水,后停风;
3)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胶管接头、机械连接部分,防止脱扣伤人;
4)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有效;
5)用风管清扫钻孔时,应控制风量,人员站在钻孔两侧,并戴好护目眼睛。
6.8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硐内有瓦斯或者煤尘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2)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3)电动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4)潮湿环境禁止使用电动凿岩机。
6.9严禁在竖井、浅井、斜井、平硐内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6.10严禁打干眼和残眼。
7爆破作业
7.1药包加工
7.1.1加工起爆药包应在作业点附近光线良好且其他人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作业需要量。
7.1.2加工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7.1.3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雷管脚线将雷管紧捆在药卷中,若为电雷管,检测后应短路连接。
7.2装药
7.2.1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7.2.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7.2.3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7.2.4禁止明火照明。
7.2.5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或变质炸药。
7.3炮孔填塞
7.3.1装药后必须保持填塞质量,严禁无填塞进行爆破。
7.3.2 填塞材料采用粘土、砂、岩粉等和水以2:1或3:1的比例混合,粘度以用手握住略使劲成形,松手后又不散为宜。
7.3.3禁止使用小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7.3.4填塞长度一般为最小抵抗线的1.2倍(炮孔深度为1m~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3,且不短于0.75m),炮泥应边装边捣实,防止出现空段。
7.3.5填塞应谨慎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7.3.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电雷管脚线。
7.4起爆
7.4.1应用电力起爆发或磁电起爆发,严禁用火雷管起爆。
7.4.2电力起爆
1)电雷管使用前,应使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安全处,检查合格的雷管两脚线应短路。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同批次产品,康铜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的超过0.3ω,镍铬丝雷管的电阻差不得超过0.8ω;
3)应采用绝缘良好的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严禁利用铁轨、钢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为爆破导线;
4)在联入网络前,必须严格检查主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路和绝缘情况,各导线的两端应短路联结;
5)爆破导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前,必须测全线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6)起爆器必须专人管理并上锁,严禁使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
7)爆破作业场地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
7.4.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应平顺、完好,不得有折痕或打结现象;
2)电雷管或磁电雷管一次起动导爆管的数量不易超过30根,层数不宜超过3层,捆扎要牢固;
3)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
7.4.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空气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的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机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在大雾天、雷雨天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12)遇有煤尘、易爆易燃气体,存在爆炸危险的。
7.4.5贯通爆破时,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量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7.4.6露天草地或林区在放炮前,应做好防森林火灾的措施。
7.4.7爆破(抛掷爆破物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规定。
表5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裸露药包爆破
400
浅孔爆破
300
深孔爆破
200
深孔药壶爆破
300
扩眼爆破
50
水深小于1.5m
300
水深大于6m
不考虑飞石的影响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7.5爆破警戒和信号
7.5.1爆破工作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7.5.2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7.5.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的听到和看到。事先应告知警戒范围及信号的意义。
第一信号------预告信号
第二信号------起爆信号
第三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7.6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7.6.1炮响后,露天爆破应不小于1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小于30分钟(经过通风排烟后),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6.2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7.7盲炮处理
7.7.1处理盲炮时,危险区范围内严禁进行其他作业,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7.7.2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7.7.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格短路。
7.7.4处理浅孔盲孔炮的方法:
1)尽量当班处理,为处理完毕应将情况(盲炮数量、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位置、处理方法等)交换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在原炮眼用木制、竹制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大部分填塞物掏出,重新安置新药包加封泥诱爆;
3)重新打一炮眼与盲炮眼平行,间距不小于30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间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50cm。为确定平行炮眼方向,允许从盲炮口取出长度不大于20cm的填塞物,插杆导向打眼;
4)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允许用手轻轻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5)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通风与防尘
8.1地下硐室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见表6。
表6地下硐室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表
名 称
符 号
最大允许浓度
体积比(%)
质量比(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
氨
nh3
0.00400
30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8.2竖井深度大于7m、平硐、斜井深度大于20m或硐、井内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超标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8.3每一独立的井硐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设备的选型应保证巷道内所需风量和风速的设计要求。
8.4井、硐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不小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不小于2mg/m3,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8.5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但不大于4m/s;巷道应大于0.25m/s,但不大于6 m/s。井下使用内燃机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 m/s,巷道岛屿0.6 m/s,但不大于6 m/s。作业面人均新鲜空气量不低于4m3/min。
8.6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为宜。
8.7风筒口与硐口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小于10m;抽出式通风不小于5m;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通风机与抽出式通风机的进风口间距不小于15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8.8在有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的井、硐内,必须使用防爆型通风机。
8.9进入老窿或停工时间较长的井、硐之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超过允许浓度,必须经过通风后方可入内;遇有巷道穿过煤层或其他产生易爆、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地层时,应每天至少一次检测,并加强通风。
9提升和装岩运输
9.1装岩作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硐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工作。
9.2渣场倒渣位设挡车器。
9.3装、运渣设备应符合人机工程原理,装渣设备大小适宜,运渣车底板一般不宜超过1.2m。
9.4 机械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巷道应凿设避让硐,避让硐间距20-30m;
2)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坑道,应使用防爆型机车;
3)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4)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吗,电线与顶板或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9.5斜井和竖井、浅井、坑、槽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1)提升系统各部件(钢丝绳、吊勾、设备、索具、井架等)完好,安装牢固,有可靠的制动装置和安全挂钩、安全闭锁装置等安全设施(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3;
2)提升用卷扬机必须由取得有效合格证的起重工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提升容器装岩量应适宜,不得超出容器边沿10cm,且摆放均匀,大块石(直径大于20cm)应进行破碎后再装吊;
4)升降操作时应精力集中、准确、平稳、可靠,提升速度不大于0.5m/s
5)提升系统应设可靠的能上下同时发声或发光的信号装置及通讯装置,信号不清或没有信号不得作业;
6)电气控制系统可靠;
7)钢丝绳打到表7报废标准时,必须更换钢丝绳;当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还应降低,以表7的断丝数再乘以表8所列百分率予以折减,按折减后的断丝数进行报废。
表7钢丝绳报废标准
安全系数k
钢丝绳结构
6×19
6×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7
16
8
30
15
注:①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②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表8钢丝绳的折减百分率
钢丝绳表面磨损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百分率%
85
75
70
60
50
0
10支护
10.1 在破碎、松软或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应根据不同地层情况和井、硐用途设计合理的支护方案。
10.2 支护要求:贴紧、填实硐顶和硐帮(架子肩应与硐壁贴紧,用楔子敲紧;顶板用圆木排好,上面空间用土石填实);支架应设置斜撑;松软地层立柱应加垫块(俗称“穿鞋戴帽”)。
10.3 经常检查支架(放炮后应加强检查),凡有弯曲、歪斜、腐朽或折断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0.4 在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0.5 坑口及交叉处应加强支护。
10.6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0.7 采用木支撑时,支撑木要求坚硬结实,小头直径不低于150mm,为增加与梁腿接触面积,接口处成碗状口,并用抓钉呈45°角固定,严禁使用朽烂、开裂的木材。
10.8 采用钢支撑时,连接应牢固,焊接应采用满焊的方法。
排水
11.1坑探作业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掘进作业和人身安全。
1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11.3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风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11.4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5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开凿必要泵房和积水仓。
11.6 有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硐,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供电与照明
12.1配电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方式,配电箱应设于无滴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
12.2供电线路必须采用电缆或绝缘电线,严禁使用裸线。电缆(线)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竖井井硐电缆(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2)平硐和斜井、竖井的风、水、电管线应分开铺设,电缆(线)悬挂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固定在井框内,不得移动;
3)电缆接地芯线严禁兼作其他用途。
12.3电气照明时要使用安全电压。干燥井硐照明电压不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环境,照明电压不大于24v;特别潮湿时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12.4井硐内和作业面应保持足够的亮度,每隔10m-15m应安装一直照明灯,灯头与灯具结合牢固,灯具无开关,灯具内的界限必须牢固,灯具外的界限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裹。
12.5在有瓦斯或可燃气体的井硐内,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应急处置
13.1工地现场应配备常见伤害的急救药品。
13.2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基本的现场急救知识和技能。
13.3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根据分工展开应急救援,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
第3篇 坑探安全技术规程
1探槽、探坑掘进
1.1采用人工掘进探槽、坑探时,槽(坑)口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0cm的挡石防
止落物伤人。
1.2严禁在悬石下作业,严禁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掘进。
1.3槽、坑壁应保持平整,及时清除松石。槽、坑口两侧1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和工具。
1.4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5作业区应有2人以上,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6深度超过3m时应以轻型钻机或浅井代替。
1.7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抛掷爆破或松动爆破法及无眼爆破,并控制药量,注意药包位置和抛掷方向;无眼爆破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浅井掘进
2.1井口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设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口段井壁必须进行支护。
2.2掘进时遇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2.3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在掘进上部浅井。井口1m范围内严禁堆放工具、燃料和石碴等,5m内严禁摆放、堆放大型设备或燃料。
2.4 井壁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扶梯,供人员上下,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及徒手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2.5 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应处于护板下方。
2.6采用爆破法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无眼爆破孤石时,宜将药包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并控制药量,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飞石伤人。
2.7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3竖井掘进
3.1竖井断面根据井深、施工方法和施工设备而定,为便于支护一般采用矩形,其长边应尽可能垂直于软弱面。
3.2井口段必须进行支护,井身根据地层情况确定支护类型,可采用间隔支护、紧密支护、吊框支护、插板支护等方法,对砂砾层、含水层、岩层较为破碎的地段,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3.3 井口应有不低于1.2m围栏和不低于20cm的锁口挡石板,井下应设置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低于50mm,钢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mm,护板距井底不超过3m,升降作业时人员要处于护板下方。
3.4爆破掘进时,宜采用松动爆破法或光面爆破,控制好药量,做好防护措施。
3.5竖井应设人员上下扶梯,上下井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4斜井掘进
4.1井口应尽量选择在地形开阔、地层稳定的地方。
4.2井内设宽度不小于50cm的人行道,井内每隔20m-30m设一安全避让硐。坡度小于30°时,人行道可不设梯道,坡度大于30°时,人行道应设台阶或梯道。
4.3斜井口应设挡车门和挡车栏杆,井中设挡车器,运渣车必须有安全装置。
4.4提升机距井口不小于5m,提升机运行时,人行道禁止通行,运渣车下方严禁有人。
4.5提升机必须由专人操作,接近出口时应降低提升速度,运渣车上来后,应先关好挡车栏杆(门)才准摘钩,空车下放时,应先将运渣车与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门)。运渣车严禁乘人。
4.6采用轨道提升时,轨道铺设应平整、稳固,并适时清理轨道两侧的渣石,防止发生脱轨事故。
5平硐掘进
5.1在满足地质勘察要求的情况下,硐口位置应尽量选择在边坡稳固的部位,开硐前应清理硐口上边坡的浮石,视情况在硐口上方设防护栏并开挖截水沟。
5.2平硐地处道路边或者道路上方时,应有防护措施,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人员警戒。
5.3平硐地处交通干线(铁路、公路)下部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平硐穿过山间凹地施工时,其硐顶上方岩体厚度不小于15m。
5.5在破碎松散岩层开口时,必须进行支护,支框不得少于5榀,支出硐外不小于3m,以确保硐口安全。
5.6在流砂层或者涌水等不良地质地段掘进,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6凿岩作业
6.1坑探工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并有消声、减震措施。
6.2凿岩前,应进行“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6.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严禁站在凿岩机钎下方,严禁站在正常钻进的凿岩机前方。
6.4操作人员需站在辅助设施上操作凿岩机时,辅助设施必须稳固牢靠。
6.5 凿岩操作时支架应调整适度,给压均匀,保持眼底、眼口、钎尾成以直线,严禁用外力撬弯钎杆进行凿岩。
6.6手工打眼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打眼前应检查工具是否完好,锤把是否牢固;
2)打眼时人员集中精力,钎子扶稳扶正,紧贴孔底,每打以锤转动一次,保证孔圆,并及时掏岩粉;
3)扶钎人应在侧面,不得在掌锤对面。
6.7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连接风水管路时,应保持接头清洁,防止泥砂进入凿岩机造成的故障,同时必须捆扎牢固或拧紧接头,捆扎物应平整,严禁有凸起的尖锐物;
2)操作者应站在凿岩机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开钻时,先开水,后给风,轻压慢转;凿岩终止时,先停水,后停风;
3)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胶管接头、机械连接部分,防止脱扣伤人;
4)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有效;
5)用风管清扫钻孔时,应控制风量,人员站在钻孔两侧,并戴好护目眼睛。
6.8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硐内有瓦斯或者煤尘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2)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3)电动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4)潮湿环境禁止使用电动凿岩机。
6.9严禁在竖井、浅井、斜井、平硐内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6.10严禁打干眼和残眼。
7爆破作业
7.1药包加工
7.1.1加工起爆药包应在作业点附近光线良好且其他人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作业需要量。
7.1.2加工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7.1.3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雷管脚线将雷管紧捆在药卷中,若为电雷管,检测后应短路连接。
7.2装药
7.2.1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7.2.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7.2.3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7.2.4禁止明火照明。
7.2.5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或变质炸药。
7.3炮孔填塞
7.3.1装药后必须保持填塞质量,严禁无填塞进行爆破。
7.3.2 填塞材料采用粘土、砂、岩粉等和水以2:1或3:1的比例混合,粘度以用手握住略使劲成形,松手后又不散为宜。
7.3.3禁止使用小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7.3.4填塞长度一般为最小抵抗线的1.2倍(炮孔深度为1m~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时,不小于孔深的1/3,且不短于0.75m),炮泥应边装边捣实,防止出现空段。
7.3.5填塞应谨慎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7.3.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电雷管脚线。
7.4起爆
7.4.1应用电力起爆发或磁电起爆发,严禁用火雷管起爆。
7.4.2电力起爆
1)电雷管使用前,应使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安全处,检查合格的雷管两脚线应短路。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同批次产品,康铜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的超过0.3ω,镍铬丝雷管的电阻差不得超过0.8ω;
3)应采用绝缘良好的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严禁利用铁轨、钢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为爆破导线;
4)在联入网络前,必须严格检查主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路和绝缘情况,各导线的两端应短路联结;
5)爆破导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前,必须测全线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6)起爆器必须专人管理并上锁,严禁使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
7)爆破作业场地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
7.4.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应平顺、完好,不得有折痕或打结现象;
2)电雷管或磁电雷管一次起动导爆管的数量不易超过30根,层数不宜超过3层,捆扎要牢固;
3)爆破导线长度必须保证爆破员能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
7.4.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空气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的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机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在大雾天、雷雨天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12)遇有煤尘、易爆易燃气体,存在爆炸危险的。
7.4.5贯通爆破时,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量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7.4.6露天草地或林区在放炮前,应做好防森林火灾的措施。
7.4.7爆破(抛掷爆破物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规定。
表5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
裸露药包爆破 | 400 |
浅孔爆破 | 300 |
深孔爆破 | 200 |
深孔药壶爆破 | 300 |
扩眼爆破 | 50 |
水深小于1.5m | 300 |
水深大于6m | 不考虑飞石的影响 |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7.5爆破警戒和信号
7.5.1爆破工作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