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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4

爆炸规程

有哪些

爆炸规程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引发爆炸的潜在源,包括化学物质、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

2. 预防措施:设定预防爆炸的安全规定,如定期维护检查、限制易燃物质的存储量等。

3. 应急响应:制定在发生爆炸情况下的紧急撤离和救援程序。

4. 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熟悉爆炸规程,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

5. 环境控制:控制工作区域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防止爆炸环境的形成。

6. 安全设备: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防爆隔板和报警系统。

标准

爆炸规程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国家法规:遵守国家关于爆炸安全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行业规范:参照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如化工、矿业或能源行业的爆炸防护指南。

3. 国际最佳实践:借鉴并采纳国际公认的爆炸预防和管理最佳实践,如美国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标准。

4. 企业内部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是什么意思

爆炸规程是指一套详细的操作和管理规则,旨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降低潜在的风险,并在万一发生爆炸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这意味着:

1. 风险意识:企业需认识到爆炸的严重性,对所有可能的危险源保持警惕。

2. 预防为主:通过严格的预防措施和持续的风险评估,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应急准备: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并启动救援行动。

4. 全员参与:每个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规程,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动态调整:规程应随着企业运营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不断更新和完善。

爆炸规程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从各个层面全面考虑爆炸风险,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执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炸品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为配合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真执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有序、稳步、高效的进行,避免出现严重的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617一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

(一)运输车辆、设备及设施

1、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应使用厢式货车。

2、运输车辆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随车携带的防潮、防火、防爆等工具应齐全有效。

4、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作业。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 jt/t198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

6、车辆应配置行驶记录仪、gps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7、按照国家标准 gb13392配置规定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避让,以确保安全。

8、企业配备的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应通过相应检测,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具备可靠的安全系数方可使用。

9、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经常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其有效性,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0、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附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90)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5)及有关补充规定。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共有21种,19个名称。标识的表达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的方式。在罐状包装上,标志应当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二)运输作业

1、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2、汽车运输爆炸品禁止使用以柴油或煤气作为燃料,这是因为柴油车尾气易发出火星、煤气容易发火。

3、装车前应将货厢清扫干净,排除异物,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押运人应负责监装、监卸,数量应点收点交清楚。所装货物超出栏板部分不得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的1/3;密封式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 m;没有外包装的金属桶(一般装的是硝化棉或发射药)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在任何情况下雷管和爆炸药都不得同车装运或两车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4、汽车运输爆炸品时,其运输时间。路线应事先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以利于加强运行安全管理。车上无押运人员不得单独行驶,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所装货物的性能和作业注意事项等。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危及安全的其他物资。

5、行车中驾驶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同时注意观察,保持行车平稳。多部车辆列队运输行驶时,跟车距离至少保持50m以上,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车、强行会车,非特殊情况下不准紧急刹车。

6、运输危险货物的在一般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为80km/h,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尽量避免紧急制动,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转弯时车辆应减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按照云南省规定,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7、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是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8、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三)维修作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2、禁止在库区和作业区内维修。

(四)装卸作业

1、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2、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l. 5 m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烈振动可引起爆炸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得装车运输。

3、任何情况下,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得和炸药同车装运。

4、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5、装卸人员在雷雨天、闪电装卸危险货物时应确认避雷、防潮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

6、危险货物装卸时时押运员应当在现场监督,并认真记录数据,会同驾驶员对装卸后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劳动防护

1、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现场急救用具,在具体的运输作业中,运输操作人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特殊的防护用品及急救用具。

2、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等知识的培训。

3、危险物品一旦与人体接触,造成烫伤、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展开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4、在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

(六)作业人员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装卸管理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从事运输的为现货物的特性、使用方法、防护要求以及发生事故式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保证危险货物在其监管之下,防止泄露,丢失。有利于在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正确处理事故,防止更大的损失。

二、作业要求

(一)出车前

l、驾驶员在出勤前必须协助检测人员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各种防护、消防、维修工具是否齐备,确保车辆完好且各种工具齐备并经检测人员签字许可后方可出勤。

2、驾驶员在出车时,必须有押运人员随车押运,无押运人员车辆不得出勤。押运人员在随车出行前必须确定其证件携带齐备;并提醒驾驶员携带相关证件。押运员要监督驾驶员要严格按照驾驶员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驾驶员在接受危险货物托运入的货物时,应严格检查货物的品种,超出运输范围的货物不得接受运输。符和运输要求的在装货后应要求发物托运入出具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情况。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应要求收货单位给与收到货物的回执,回执上应注明品种、数量、到达情况等。

4、单看运输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

5、认真查看运输车辆的车厢地板、栏板是否完好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模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有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6、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7、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8、根据所装危险货物和包装情况,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散失、防火、防潮、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车辆货箱及罐体内不得有与爆炸品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9、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0、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书“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二)运输

1、运输爆炸品过程中,押运人员要严密监视,防止货物丢失、撒漏。行车时要避开高温、明火场所。

2、根据爆炸品的热敏感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应重点避免爆炸品受热,必要时使用专用仪器设备时刻监视爆炸品或周围环境的温度变化;遇有温度非正常升高时,应及时停车查找原因,同时采用必要的降温措施。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安运政部门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标准执行,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和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4、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载证件载明的名称、品种、数量、时限和路线进行运输。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6、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驾驶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7、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向当地运政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保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7、装卸人员在装卸爆炸品时,应在押运人员的指挥下统一进行,堆码时不能超过标准高度,并较拿轻放。

8、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火种、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照明灯具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性能;爆炸品货物的装卸场所应有避雷装置。

9、运输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到有无法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0、运输途中遇到天气、道路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运输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或容易遭到零击或容易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货物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1、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gb 4387执行。

(三)装卸

1、装卸人员在装卸货物之前应确定运输车辆是否具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资质,对不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不得进行装卸,对于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要求其驾驶员及押运员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

2、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运输线路,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示、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3、装卸人员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类别分清不同性质,属性不符的两类危险货物不得同车装运和堆放,不同类的危险货物不得装入同一仓库。

4、装卸人员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对所装卸危险货物要严格把关,认真清点危险货物的数量,并对危险货物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5、注重装卸质量,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发现对所装危险货物的质量、安全有影响的隐患要及时清除,不能自主进行清除的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6、押运员必须对所运输货物的数量进行记录、交接,并监督装卸人员在装卸过程中操作符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对于不符合装卸操作规定的,不得允许其装卸,并督促其对装卸设施及方法进行改进,附和规定后方可进行装卸。

7、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要安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及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再有坡度的场地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颇的有效措施。

9、装卸作业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示、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的,应先关闭车厢门或栏板,若在原地无法关上时,应有人监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1、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

12、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应按照jt617-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涮和除垢。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及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第2篇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规程

随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和开采规模的加大,矿井瓦斯涌出量越来越大,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和强度也在不断增加,瓦斯事故呈上升的趋势.2004年lo月份以来,我国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特大事故6起,其中瓦斯爆炸事故5起.瓦斯爆炸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给人类的心灵留下了永久的创伤.事故应急救援是经历惨痛事故后得出的教训.研究资料表明 :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可以将事故损失减少到不采取应急措施情况下的6%.

1 瓦斯爆炸事故特征

由于自然条件和矿井开采方式的不同,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的过程各有特性,事故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瓦斯爆炸事故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1 冲击波压力

瓦斯爆炸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爆炸传播阶段 。瓦斯爆炸传播阶段产生两类冲击波压力,即静压和冲击动压.静压会破坏联络巷道的密闭或风门,冲击动压能够摧毁巷道中的障碍物并在巷道转弯处造成强烈的破坏.郑州大平煤矿“l020” 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井下通风系统严重破坏,事故涉及矿井l3和l5采区及西大巷,所有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区域、通风设施被摧毁,通风网络紊乱,机电运输系统主要设备被摧毁,多处联络巷道发生冒顶.

1.2 火焰锋面

当火焰锋面通过时,不仅会烧伤人员、烧坏电气设备和电缆,还可能会点燃木材、支架和煤尘,引起井下火灾和煤尘爆炸事故,使灾情进一步扩大.大平煤矿“10-20” 事故现场侦察人员发现炸药库进风侧硐室地板着火,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撤出其他抢险人员,采用直接灭火措施进行灭火,并且灭火成功,避免了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1.3瓦斯爆炸产生的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后,不仅井下o:浓度会大大降低,而且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表1).统计资料表明_4 j:在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死于co中毒的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70% 以上.据大平煤矿“l020”矿难资料,井下积聚瓦斯空间的体积在爆炸发生时会迅速膨胀,有害气体是引起这起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2 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成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救援队伍和指挥机构对事故做出的快速响应是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瓦斯爆炸发生的时问不具有持续性,其救援方案也有别于其它矿山事故.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发挥的功能,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可划分为4个组成部分,即事故报警、应急响应级别、应急避灾和应急决策(图1)

2.1 事故报警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报警起着重要的作用,早期的报警可以使救援工作始于事故初发期,便于灾害的控制,也是决定矿井和人员安全的关键时刻.在瓦斯爆炸发生后的灾情空白期,如何快速收集和传递灾情,缩短灾情空白期,是抢险救灾的关键.任何延误时机的行动都可能会造成灾害的扩大_6胡j.因此,发生瓦斯爆炸的矿井,除了积极通知本单位人员参加自救外,还必须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警(图2).

2.2 应急响应级别

矿山应急等级响应机制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的基础,是保证应急救援活动快速、有效的技术关键.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在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地区矿山救援指挥部门和矿山企业救援管理部门4级应急救援组织结构的基础上.为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效展开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性质、井下人员伤亡及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响应机制等级划分.从机制响应上,可把矿山事故响应等级设为4级(图3),即从高到低可把响应机制级别设为i级响应(国家级)、ⅱ级响应(省级)、ⅲ级响应(地区级)、ⅳ级响应(企业级).

2.3 应急避灾

由于瓦斯爆炸发生具有突发性,在多数情况下,救援人员一时难以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所以灾区人员如何开展避灾,对保证灾区人员的自身安全和控制灾情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

(1)沿避灾路线撤退分析避灾路线撤退法要求遇险人员熟悉井下通风系统与避灾路线,清楚瓦斯爆炸源的位置、爆炸影响的范围、爆炸后通风设施的破坏程度,并掌握瓦斯爆炸事故的自救方法,才能达到有效避灾的目的.但避灾路线撤退法还存在以下缺点:① 发现瓦斯爆炸后,一般对瓦斯爆炸源的位置、范围和爆炸后通风设施破坏程度不清楚;② 井下避灾路线一般是事先设计好的路线,不一定是事故后的最佳避灾路线;③ 井下遇险人员的避灾无秩序性,使抢险救灾指挥部难以确定救援的重点区域,难以做出科学决策.

(2)永久避难硐室避灾分析永久避难硐室是在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险人员无法撤出或一时难以撤出灾区时,供遇险人员暂时避难待救的场所.永久避难硐室避灾法在瓦斯爆炸时能够起到较好的避灾效果,但由于避难硐室空间比较狭小,容纳人员有限,且随着工作面的不断向前推进,避难硐室距离工作面也越来越远,因此,遇险人员在碰到瓦斯爆炸事故时很难及时到达避难硐室.

(3)临时避难硐室避灾分析临时避难硐室是在瓦斯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一时难以沿着避灾路线撤出灾区或难以迅速到达避难硐室时,应立即佩戴自救器到附近的、掘进长度较长的、有压风管路且瓦斯爆炸前正常通风但事故时断电停风的掘进独头巷道内避灾,等待矿山救护队救援.临时避难硐室避灾法同样具有较好的井下避灾作用,能够给众多遇险人员提供避难场所,有利于对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展开.

2.4 应急决策

事故应急决策结果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行动能否有效展开. 目前我国事故应急救援决策仍然延续以经验为主的救援模式,对各种应急信息的管理和调用仍然以手工为主,兼以各种分散的计算机报表缺乏事故应急救援针对性与及时性,以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展开的效果不理想.煤矿企业的计算机和网络已经得到较高普及,可以为事故应急救援决策科学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因此,建立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图4),有利于充分利用煤矿已有的应急信息,提高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效果.

3 结 论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功能的需要,可将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划分为事故报警、应急响应级别、应急避灾和应急决策4个部分.事故应急救援快速响应机制应当以正确应急避灾为前提,应急响应级别为基础,事故应急决策为重点,快速报警为救援的关键,

(2)矿山应急等级响应机制是保证应急救援活动快速、有效的技术关键.依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性质、井下人员伤亡及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分为4级响应机制.

(3)事故信息是采取应急救援的基础,事故应急辅助决策系统的建立,有助于缩短事故应急决策时间,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是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研究的重要发展方向.

第3篇 爆炸成型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生产人员必须注意力集中,严禁嘻笑打闹。

2.提高警惕,防止意外。非引爆人员严禁进入操纵室,确保生产安全。

3.容框吊放及引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零件安放好后,盖上保护橡皮,装药者安放炸药后,再通知操纵人员抽去容框内的空气;

(2)容框抽空到一定标准后,操纵人员用信号通知装药者将容框吊入井内;

(3)容框进入井底后(吊索放松),负责装药者才可推上第一道闸刀,即按“起爆信号”,通知操纵人员,其余操作者立即朝逆风方向退离井5米。然后,装药者用信号通知操纵人员“起爆”;

(4)操纵人员接到可以“起爆信号”后,便推上第二道闸刀;

(5)操纵人员经过检查后,在确认安全条件下,打警铃三下,然后引爆;

(6)爆炸后,装药者首先将第一道闸刀拉开,然后才能起吊容框。

4.拒爆(即盲爆)处理。在爆炸过程中发生拒爆时,必须按下列规程处理:

(1)装药者首先拉开第一道闸刀,然后起吊容框;

(2)操纵人员拿下第二道闸刀,开始继续抽真空;

(3)拆开雷管脚线与起爆线的联接线;

(4)检查拒爆情况。

5.装药安全规程:

(1)进入装药间,绝对禁止吸烟及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燃及易燃物品,并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2)装药时工作人员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工作后及时将接触炸药的皮肤洗干净;

(3)在分割导爆索时,必须用青铜(或镀铜)刀分割以防发生爆炸,然后用胶布包好分割头;

(4)在装药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做到轻拿轻放。严禁碰击、投掷、拖地、摩擦、脚踩;

(5)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将剩余的炸药、导爆管索和桌面、地面上的炸药彻底清理干净,送入库房,

(6)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装药间,如有违反者,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要求规程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5篇 爆炸危险品运输技术安全操作规程通则

1、火药、炸药、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点火柱、导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种总装成的产品,总称爆炸危险物品。

2、为了确保爆炸危险品在装卸、搬运、运输绝对安全,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1) 凡属保管、装卸、搬运、押运人员都要教育或训练,懂得爆炸危险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等知识后,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2) 从事爆炸危险品工作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必须是技术熟练,持有正式驾驶证,其他无证人员及学徒不准开车。

(4) 装卸、搬动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投掷、甩手、肩扛(袋装除外)、拖拉碰撞、锤击、翻倒、掉落。

(5) 入库、装车(火车、汽车、手推车)前应先将库房、车箱、车板内所积存的酸、碱、油、泥、砂、石、草、铁屑等一切杂物清扫干净,才许装车。

(6)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装卸工具(小推车)必须事先检查各种机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火、汽车要配有蓬布,必须包装牢固、严密。并备有灭火器工具,不准使用敞箱车。

(8) 装卸爆炸危险品汽车距离工房、库房、火车箱、堆垛场地,必须在五米以上,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

(9) 遇有雷、电、暴风雨的天气,应暂装卸搬运爆炸危险品。

(10) 小手推车装卸搬运爆炸、危险物品时,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负荷量,最上一层不得不超过车箱三分之一。货物装好后,司机在行车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开车。

(11) 起爆品与爆炸品不得混装在同车车箱运输。

(12)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柴油车、拖拉机、木碳车、煤气车、火车敞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13)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除押运人员和随车搬运人员外,严禁乘搭任何人员,行车中,禁止抽烟。

(14) 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最大时速为25千米/小时,装运全备产品不得超过10千米/每小时,如遇道路不平、视线不明、转弯、会车时时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时。

(15) 通火车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抢道。

(16) 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如中途食、宿、车辆抛锚、检修等),要远离建筑物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运人员要轮流看守,不准离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与当地公安、治保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从事上述工作人员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火工车间、仓库一切技术安防火制度。

第6篇 煤矿爆炸材料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核心提示: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等等规定。

1、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1.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1.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1.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1.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1.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1列车内运输。如用同1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2.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2.4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2.5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通过巷道口、弯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存放或视线有障碍的地点时都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第7篇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材料运输的一般规定

(1)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2)严禁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3)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

(4)用车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装车高度不许超过两层。

(5)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6)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爆炸材料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斜井串车提升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配编组,不准同一钩运送。

(2)从地面向井下爆炸材料库运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让他们做好运送爆炸材料的准备工作。

(3)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司机启动和停止绞车时,都不准使矿车发生震动,升降速度不许过快。斜井串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都不得超过1m/s。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人力运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 监护下由其它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与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领料后,应及时装箱上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装入袋内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3、火工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完整的抽箱验收,并对生产的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追查处理。

4、火工品如无押运员及提货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储备量储备。

5、炸药的储存、保管要加强通风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并做好记录,使之不变质。

6、火工品的搬堆,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撞击。

7、严禁炸药、雷管混放,箱与墙距离不小于200mm,堆高不超1500mm,不同品种规格必须分别存放。

8、库房要保持清洁,严防鼠虫害,确保安全。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程序

1)证单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运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2)货物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单相符。

3)检查产品外包装。

4)拆箱检查产品内包装。

5)检查产品外观。

6)需要时,抽样检查产品性能。

2、技术要求

1)产品外包装:封装牢固、整齐、无破损。有箱条码、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等内容。

2)产品内包装:无明显变形、无损坏;内包装是否有条形码。

3)产品外观: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雷管编码清晰。

4)产品性能:应与产品说明书相符。

3、注意事项

1)发现异常问题应立即按管理职责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及时处理。

2)发现产品包装破损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完善其包装或视情节按照废品处理办法处理。

3)发现有浮药应立即处理。

第9篇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10篇 船舶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

(1)要求船方按“应急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 向上风转移,或向上风疏散。

(2)向当事船舶了解失火原因、火势、失火部位、人员情况及救助请求。

(3)按救助方案通知有关消防救助力量赶往现场施救。

(4)向安全地点或上风疏散对周围有危险的船舶。

(5)组织现场维护、指挥,实施交通管制,布置交通艇对现场水域进行封航警戒。

(6)指挥船舶使其着火部位位于下风,要综合考虑下移上漂的影。

(7)做好封舱,利用速闭装置关闭应关闭的阀门和天窗,同时利用船上的消防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灭火,船方要迅速起动消防泵,同时协助消防部门调集消防艇。

(8)迅速调集有关灭火材料和器材。

(9)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保障自身安全,尽量从上风靠近。

第11篇 储油罐火灾爆炸应急措施规程

1、报警:

警卫及检查人员一发现储油、输油管线、阀门、管件发生泄漏、跑油时,应迅速做好如下工作:

a.通知司泵员立即停止油品输转和接卸、输转作业,关闭作业阀门。

b.中旗消防大队赶到火场后,双方负责人应迅速接洽,依据双方制定的灭火预案,对着火部位进行扑救。

2、撤防:

消防队人员赶到后,如火势无法控制时,由在场领导、安全干部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避险:安全区设在库区大门口。

4、求生:求生路线沿消防跑道退至大门口。

5、急救:将受伤人员撤离到现场安全区域,对伤员做必要的救护工作,待医务人员赶到后再做专业性急救。

6、恢复:

(1)对现场覆盖物及污水的处理,要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要做好妥善处理。

(2)成立恢复领导小组组织处理其他事宜。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和出入管理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面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尖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它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司机必须办理危险品运输执照。

第12条  运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一10℃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越过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提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的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关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风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动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朋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子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到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地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和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性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接验收手续。

第13篇 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规程

(一)、 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 当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给值班领导,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值班领导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赶赴现场并拨打“119”报警。

2、 储气罐、压力容器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或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再次爆炸,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3 、当爆炸引起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

4 、当发现有人员受伤时,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二)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员工发现危化品泄漏时,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露污染区。如果泄漏物是易燃品,则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值班领导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拨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要保护、控制好现场。

3、泄漏的控制

如果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要在统一指挥下,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切断与之相连的设备、管线,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等方法来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如果是容器发生泄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和修补裂口,制止进一步泄漏。

另外,要防止泄漏物扩散,殃及周围的建筑物、车辆及人群,万一控制不住泄漏,要及时处置泄漏物,严密监视,以防火灾爆炸。

4、泄漏物的处置

要及时将现场的泄漏物进行安全可靠处置。

(1)、气体 <>泄漏物处置

应急处理人员要做的只是止住泄漏,如果可能的话,用合理的通风使其扩散不至于积聚,或者喷洒雾状水使之液化后处理。

(2)、液体泄漏物处理

对于少量的液体泄漏,可用沙土或其它不燃吸附剂吸附,收集于容器内后进行处理。

而大量液体泄漏后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可以采用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为降低泄漏物向大气的蒸发,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进行覆盖,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后,抑制其蒸发,然后进行转移处理。

(3)、固体泄漏物处理

用适当的工具收集泄漏物,然后用水冲洗被污染的地面。

5、个人的防护

参加泄漏处理人员应对泄漏品的化学性质和反应特征有充分的了解,要于高处和上风处进行处理,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要用水枪(雾状水)掩护。要根据泄漏品的性质和毒物接触形式,选择适当的防护用品,防止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伤亡、中毒事故。

(三)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采取有效个人防护

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发生中毒的毒物,选择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半水煤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气等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进入液氨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穿气密性防护服,同时做好防冻伤的防护。

2、询情、侦查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询问中毒人员、被困人员情况;毒物名称、泄漏量等,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内容包括确认中毒、被困人员的位置;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泄漏物质浓度等,并制定处置具体方案。

3、确定警戒区和进攻路线

综合侦查情况,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警戒区域内与救援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切断火源,严格限制出入。救援人员在上风、侧风方向选择救援进攻路线。

4、现场急救

(1)、迅速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2)、立即脱去被污染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吸氧气。

(4)、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观察治疗。

5、排除险情

(1)、禁火抑爆。迅速清除警戒区内所有火源、电源、热源和与泄漏物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加强通风,防止引起燃烧爆炸。

(2)、稀释驱散。在泄漏储罐、容器或管道的四周设置喷雾水枪,用大量的喷雾水、开花水流进行稀释,抑制泄漏物漂流方向和飘散高度。室内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

(3)、中和吸收。高浓度液氨泄漏区,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4)、关阀断源。安排熟悉现场的操作人员关闭泄漏点上下游阀门和进料阀门,切断泄漏途径,在处理过程中,应使用雾状水和开花水配合完成。

(5)、器具堵漏。使用堵漏工具和材料对泄漏点进行堵漏处理。

(6)、倒灌转移。液氨储罐发生泄漏,在无法堵漏的情况下,可将泄漏储罐内的液氨倒入备用储罐或液氨槽车。

6、洗消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储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稀释与覆盖。对于一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等气体泄漏,为降低大气中气体的浓度,向气云喷射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气云,同时可采用移动风机,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液氨泄漏,为减少向大气中的蒸发,可用喷射雾状水稀释和溶解或用含盐酸水喷射中和,抑制其蒸发。

(3)、收容(集)。对于大量泄漏,可选择用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到容器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第14篇 聚合厂房火灾爆炸处置规程

a)发现人现场按下火警报警按钮,迅速汇报班长,班长立即向值班调度、消防救护队和车间主任报告;

b)车间主任通知应急小组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c)plc控制室操作人员通知巡检人员在马路路口接引消防车、救护车到达着火现场抢险救护;

d)若是管线泄漏介质着火源引发起火,plc聚合岗位人员佩戴巴固、氧呼或者空呼尽快使用厂房内配置的灭火器材进行扑灭;

e)控制室留守人员按下计量系统紧急停车按钮,班长组织岗位人员尽快切断泄漏源,联系处理漏点;

f)若是聚合厂房内粉料着火,佩戴好巴固、氧呼或者空呼,组织人员首先切断燃烧物料.尽快将粉料搬离现场,正确利用就地配置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g)如果火势很大,扩散速度很快无法控制时,现场按下聚合机紧急停车按钮,plc聚合岗位操作人员紧急停下动设备和风机;班长指挥其他人员进行现场掩护,防止火势扩大,周围设置警戒,疏散无关人员,尤其是下风向人员;

h)若是发生爆炸,控制室立即切断聚合机、pu-624/ 2-pu624、pu-635/2- pu635控制屏电源后按照车间预先演习的人员撤退疏散路线往上风方向及时撤到安全地带;

i)灭火工作结束以后,班长在车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带领全班人员进行善后工作,清理着火现场,联系维修人员维修烧损设备,管线,仪表,准备开工等工作。

第15篇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爆炸规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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