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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安全技术管理规范【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9

爆炸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第1篇 爆炸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绪论

1、什么叫安全科学:安全科学是研究失误安全与危险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研究事物安全的本质规律,解释事物安全相对应的客观因素以及转化条件;研究预测、消除或控制事物安全与危险影响因素和转化条件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安全的思维方法和知识体系。

2、安全技术的定义:安全技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各种伤害,以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并为职工提供安全、良好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3、我国火工品生产行业与国外生产行业在安全生产上的差距有哪些

①火工品生产本质安全性差;②工艺生产过程中周转物量、产品多、自动的程度低;③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二章危险物分类与特性

1、什么是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的固定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2、化学危险品分为哪几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质。

3、闪点:是指表面挥发出的蒸汽浓度足以用小火焰点燃的最低温度或小火焰引起可燃液体蒸发气瞬时点燃的最低环境温度。

燃点:指将物质在空气中加热时,开始并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

自燃点:是发生自燃的温度值,即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将试样加热到即使不用点火装置也能自发着火的最低环境温度。

4、粉尘燃烧爆炸的特点:a燃烧爆炸性b灼烧性c产生二次爆炸d燃烧不完全性(p53)

5、简述判断可燃性粉尘生产场所是否具有燃爆危险的一般原则:

①了解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极限浓度,测定生产场所空气中可燃物粉尘的浓度;②了解粉尘的粒度、比重和自燃温度等物理性质;③了解在正常情况下可燃性粉尘的释放源;④根据生产场所的通风好坏来判断;⑤根据生产场所的设备、装置的结构和现场运行情况来判断;⑥根据经验和以往事故教训来判断。

6、自然性物质在储存、运输和保管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注意库房通风,避免光照及受热、受潮、不与酸、碱接触。

7、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后能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

可燃性液体:多为有机化合物,多指遇火、受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够着火和爆炸的液体。

可燃性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可燃微粒。

8、常见的火源有哪些:①电点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电磁感应、射频、雷击、电弧等;②高温点火源:高温表面、热辐射;③冲击点火源:冲击、摩擦、绝热压缩;④化学点火源:自燃着火;⑤光点火源:激光、凸透镜聚焦;⑥冲击波点火源:导爆管点火、雷管、导爆索。

第三章防止危险品发生燃爆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火灾的形成要经过哪些阶段:酝酿期、发展期、全盛期、衰灭期。

2、防止可燃性物质燃烧及蔓延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哪些:①分类管理;②防止形成燃爆物质;③痛过火灾监测仪表以及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检测仪表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④消除或控制点火源;⑤阻止火势蔓延。

3、防止形成燃爆介质的措施:设备密闭、厂房通风、惰性介质保护、以不燃溶剂代替可燃溶剂、危险物品隔离贮存及妥善处理含有危险成分的物质等。

4、阻止火势蔓延的安全装置有哪些:感温报警器感烟报警器感光报警器。

5、阻火设备:安全液封和阻火器。

6、阻止物质燃烧的安全措施:

①冷却法;②隔离法;③窒息法;④化学抑制法。

7、防止火炸药发生意外爆炸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哪些:

①防止冲击和摩擦;②避免明火和高温表面;③阻止易燃物或火药自燃;④阻止电气设备产生电火花;⑤避免静电放产生电火花;⑥避雷;⑦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⑧采取隔火、隔爆或泄压、蟹棒等措施,避免爆炸事故的扩大;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或库房之间与其他建筑物之间要留有适当安全距离;⑩采取适当的灭火设备。

8、常用的灭火剂: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四氯化碳灭火剂、机械灭火剂。

9、哪些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水扑灭:①遇水燃烧的物质。如钾、钠、镁、铝粉等,这些物质遇水能迅速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氢气,放出大量的热,易引起爆炸;②高压电气装置的火灾,在没有良好的接地或没有切断电源时,一般不能用水扑救;③轻于水且又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火灾,如汽油、煤油着火;④硫酸、盐酸、硝酸火灾,不宜用强大的水流扑救,容易喷溅伤人;⑤熔化的铁水、钢水不能用水直接扑救,因水接触高温迅速分解成氢、氧,造成燃烧爆炸。

10、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原因:①危险温度引起的火灾和爆炸;②电火花和电弧引起的火灾和爆炸;③电气设备本身的原因。

11、什么叫电击和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人体吸收局外能量受到的伤害。电伤:电流转变或其他形式的能量造成人体伤害。

12、静电:指绝缘物质上携带的、相对静止的电荷。危害:一是引起爆炸和火灾;二是电击;三是妨碍生产。

13、消除静电的措施:工艺控制法、泄露导走法、中和法。

14、雷电的危害:雷电危害较大,当直接击中地面建筑物时,会伴随极大的机械效应和热效应,发生火灾或击毁建筑物。

15、防雷设备: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

16、射频对电火工品的危害因素:①环境电磁场的频率或频段;②环境电磁场的辐射形式;③电火工品所处位置和环境电场强度或功率密度。④等效接收无线的状态及结构;⑤电火工品等效无线与电路的匹配状态;⑥电火工品发火线路的阻抗大小;⑦电火工品的射频感度。

第四章爆炸作用与火攻库房及销毁场所的设计安全

1、爆炸效应:爆炸物在爆炸时形成的高温、高压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冲击和压缩作用,使与其相接触或接近的物体产生运动变形、破坏等有害效应。

爆炸震动效应:指炸药在土岩、建筑物及其基础介质中爆炸时,其部分能量以弹性波形式在地壳中传播而引起爆区附近底层震动的现象。

2、降低爆破震动效应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哪些:①限制一次爆破时的最大用药量;②选用低威力、爆速的炸药;③改变装药结构;④采用微差爆破技术减震;⑤应用预裂爆破减震;⑥利用飞散爆破;⑦利用或创造减震条件。

3、炸药在空气中和地面爆炸时的冲击波超压计算式:

炸药在空气中爆炸时:

炸药在地面爆炸时:- -当量距离

4、殉爆:一个爆炸点被引爆后,瞬间引发其周围的爆炸点爆炸,周围的爆炸就叫做殉爆。

殉爆距离:引起殉爆时两装药的最大距离。

5、殉爆设防安全距离:是指防止炸药互相殉爆的最小距离。

6、我国工业建筑物的危害等级是如何划分的请具体说明之

①爆炸危险类(a1,a2,a3类):a1是指其中有敏感度和威力干预tnt炸药的工房或库房。a2是指制造、加工或储蓄tnt及相当于tnt的爆炸敏感度和爆炸威力的炸药工房或库房。a3是指其中有威力低于tnt炸药的工房或库房。②次爆炸危险类(b级):b级建筑物的生产、加工或储蓄的仍然是有爆炸性的危险品,但是由于某些物性条件而降低了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破坏能力;③火灾危险类(c1,c2类):c1是指能发生由燃烧转爆炸的生产或储蓄产品的建筑物。c2是指生产或储蓄产品只能发生燃烧事故的建筑物。④起火危险类(d级):d级比c级轻。

7、选择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总体原则:①应选择地势平坦而又有天然屏障的地带作为场地,便于安全搬运和销毁场地的最后清理;②清除销毁场地内杂物,不得有树木、灌木、荒草和碎石,以避免引起燃烧蔓延和飞石。

8、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烧毁法、水溶解法、化学法。

第五章燃烧爆炸安全管理措施

1、什么叫安全管理它有哪些重要性

安全管理: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手段,实现控制事故、消除隐患、减少损失的目的。重要性:使整个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水平,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

2、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㈠装卸车时的人工搬运:①起爆器材和炸药不能同装;②工人不能穿钉鞋;③不能用太大力,注意不能倾倒或翻车。㈡爆破工程中的人工搬运:起爆器材和炸药分开存放和搬运。㈢井下爆破时的人工搬运: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使用安全的照明方法。

3、民用爆破器材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①正确选择运输工具;②严禁民用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用;③装卸过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章职业卫生及其防护

1、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叫做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哪几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3、工业毒物:指在工业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

种类:刺激性毒物麻痹性毒物窒息性毒物无机化合物及金属有机化合物

4、工业粉尘对人体的危害:长期吸入游离的粉尘就会得尘肺病,影响肺部的活动能力,是肺活量减少,抵抗力减弱,劳动能力下降。

5、工业粉尘的预防措施:①以无毒、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②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管道化、遥控和隔离操作③采取通风和除尘措施④有毒气体的净化回收⑤对新化学物质进行毒性鉴定

6、三级预防的具体内容:①第一级预防是工程控制,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的控制,还包括对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和三废治理、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减少危害和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环境,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第二级预防是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合体检资料,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③第三级预防是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爆炸极限计算:

定义: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物质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而形成预混气时,遇火源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或极限。

计算方法:(爆炸上下限计算p31例题)

a.根据1mol物质完全燃烧所需氧原子数计算:

b.根据可燃气体完全燃烧时的摩尔分数*(物质的量浓度或体积分数)计算(适合用于石蜡烃类的有机可燃气体)。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3篇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 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 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 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 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10、煤矿许用炸药抗爆燃性:指炸药本身所具备的、对其产生爆燃现象的抵抗能力。

11、常用的起爆方法:电力起爆法、非电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类。

12、民爆器材销毁的基本原则:销毁方法因销毁对象而异;少量多次,限量处理;及时、彻底;分类进行。

13、民爆器材销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燃烧法、化学分解法、溶解法等。

14、爆炸法一次销毁量:炸药不超过2㎏,雷管不超过1000发。

15、不安全操作行为一般称为违章操作行为,简称违章。

16、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地实现目标的社会活动。

17安全教育的原则: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观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性与反复性。

1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9、仓库值守人员的基本要求:⑴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⑶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⑸接到报警信号后,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20、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1、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 主要负责 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2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3、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7、从事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8、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30、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35、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3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37、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⑴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⑵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9、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0、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1、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2、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43、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44、企业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45、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应符合以下要求:⑴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⑵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089规定。⑶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米;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

46、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7、一次销毁量(不包括工业雷管)不宜超过2㎏,周围环境允许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允许适当扩大销毁药量。

48、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49、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50、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器材和装备不应移做他用,器材和装备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状态。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第6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炸安全管理规定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开建筑物20米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

每栋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少于1.2米,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一切架空电线均需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堆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放火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沙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4. 建筑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对于爆破或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做好安全交底 。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管理机构

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第二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

二、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建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手续齐全,合理选址,两库分离,间距不小于30米,设置独立值班室,安装报警器或养犬,配有通讯工具和放火器具。库房要求砖石结构,水泥砂浆砌筑,房顶为混凝土浇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库房门为双层,双锁设置(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通风口并加防火网。库房周围设置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

第三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守则

一、忠诚老实,遵守法纪,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三、发现短少、丢失或被盗,立即报告派出所、公安分处,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五、不准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六、酒后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公安分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查,派出所要经常性地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书面向公安分处汇报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处月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三、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大力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经销、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二、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处每年对项目部专管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项目部每年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四次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检验关:

1、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销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置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六、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八、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七条定员定量制度

一、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

二、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三、消耗要有定额,不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第八条 领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二、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三、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帐目要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四、现场指挥长、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条 警卫看守制度

一、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五、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条 废品销毁制度

一、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四、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三、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技改车、翻斗车及自卸车、拖挂车不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过好“安全日”活动。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次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十三条 安全员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三、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四、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五、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 、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八、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三、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装填完毕后,立即按现场指挥长和安全员签认的退料单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员。

四、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以便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九、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第十五条 押运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

二、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二、严格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三、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四、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五、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六、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条 巡守员职责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二、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三、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五、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四、不能将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五、通过其它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领(退)料员职责

一、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二、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三、凭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后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四、领退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9篇 s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 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10篇 炸药库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3、炸药箱、雷管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

4、雷管箱放在木架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片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米。

5、,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少于0.5米间距,人行通路的宽度不超过1.3米。

6、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7、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更大损失,这在管理中应该注意重要问题,是安全的重要保证。

8、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9、库管员在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第11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

施工生产中所使用的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如果管理使用的好就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管理使用的不好,被不法分子掌控和利用,就会危害公共安全,引发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社会政治的不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项目自上场以来,始终将爆炸物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趋利避害,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发挥着巨大的生产力作用。

一、隧道工程概况

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法

隧道施工难度大,爆炸物品使用量大,同时在周边有许多铁矿、金矿等矿山企业,涉爆案件时有发生,社会环境极为复杂。项目自上场以来,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威胁,为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万无一失,项目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建库,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网络组织,明确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安质部、物资部、涉爆'五大员'、涉爆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涉爆作业队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为强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环节的责任目标,建立了严格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为了加强对隧道施工过程的全方位监督,项目部投资四十万元在炸药库、隧道内安装了两套监控装置,并同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台进行联网,坐在值班室便可以直接监控到掌子面的作业情况;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购置了专门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并派政治可靠的押运员进行押运;为防止在领用、清退环节发生爆炸事故,为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配备了9套防静电服,在雷管库安装了静电放置器,增强了硬件保障。

2、现场副经理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对爆炸物品使用的追溯制度进行全面监督,认真核查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

3、安全总监负责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协调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组织检查炸药库、爆破点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的召开,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安质部长负责编制《爆炸事故预案》、《爆炸物品盗抢预案》《火灾事故预案》等,并组织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组织对'五大员'进行业务培训。

5、物资部长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运输、回收、销毁手续的办理工作,同时对炸药库的业务进行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炸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好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原始记录的考核和控制。

6、驻项目公安民警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对炸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及炸药库和爆破点的治安检查工作,指导安全员对出入炸药库和爆破点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二)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项目从开工伊始,就结合社会上涉爆案件、重特大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案例进行加强教育培训,以案说法,以案警醒,形成教育制度经常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对依法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抓好'四个教育':

一是抓好新上场工程任务意义的教育。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对参建全体员工进行思想教育,使大家了解该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全身心的投入到施工中去。

第12篇 某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xx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xx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xx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13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14篇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15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的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

1、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2、逐级逐人签订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各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三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2)、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3)、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周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工区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4)、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16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爆炸安全技术管理规范【16篇】

第一章绪论1、什么叫安全科学:安全科学是研究失误安全与危险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研究事物安全的本质规律,解释事物安全相对应的客观因素以及转化条件;研究预测、消除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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