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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煤矿爆破规程
一、爆破前准备
1. 确保所有爆破人员已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
2. 制定详细的爆破计划,包括爆破位置、炸药用量、起爆顺序等。
3. 检查爆破设备,如雷管、导火线、引爆器,确保其完好无损。
4. 对爆破区域进行安全评估,设立警戒线,确保非工作人员远离。
二、爆破作业
1. 爆破员在指定位置安装炸药,确保炸药与雷管正确连接。
2. 使用导火线或电子引爆系统,按照预定顺序起爆。
3. 爆破后立即启动通风系统,清除有害气体。
三、爆破后处理
1. 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残留炸药和未引爆的雷管。
2. 清理爆破产生的废弃物,恢复工作面整洁。
3.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解除警戒。
标准
1. 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地方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三人连锁爆破制”,即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共同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3. 爆破材料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应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 爆破过程中,应实时监测瓦斯浓度,超标时严禁爆破。
是什么意思
煤矿爆破规程旨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爆破作业流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规程涵盖了爆破前的准备工作,如人员资质、爆破计划制定、设备检查;爆破作业中的具体操作,如炸药安装、起爆控制;以及爆破后的清理与安全检查。所有步骤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规程中的“三人连锁爆破制”强调了多重确认的重要性,以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失误。而对瓦斯浓度的监控,体现了对井下环境安全的重视。煤矿爆破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相关人员都应熟知并严格执行。
煤矿爆破规程范文
第1篇 煤矿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 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 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 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 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 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 kg。
第23条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4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按现场实际炮眼数量确定。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人药卷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7.过剩的起爆药卷要将雷管拆除,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将起爆药卷与其它炸药或雷管混放。
(三)装药
第 27 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人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内的情况,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不得装药。
3.对装药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
4.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m 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爆破。
第28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不完好时。
2.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 %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第29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
3.有水的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30条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31条 按规定起爆方式装药。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其它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2条 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 ~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达到规定封泥长度。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3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 个或2 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
(五)连线
第34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操作人员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5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后检查处理
第36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代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由班组安全员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班组长确认警戒设置妥当,符合爆破条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后进行起爆,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其具体操作顺序和要求如下:
1.爆破工确认电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2.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安全监测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筒吊挂、工具清理、设备的保护、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合格,确认爆破准备工作无误,符合爆破条件后,班组长亲自指定专人,在可能进人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警戒处要求“人(警戒人)、绳(警戒绳)、牌(警戒牌)”三齐全。警戒距离较远地点,可安排两人一组共同到警戒地点,警戒设置妥当后,一人原路返回向班组长汇报。
4.爆破工在人员撤出工作面后,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联结好,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5.爆破工在撤离过程中,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一声长哨)。
6.班组长经亲自检查和返回人员汇报确认警戒设置妥当后,再次清点人数,再次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
5.爆破工接到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将放炮母线连接到发爆器上,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连吹2下哨子,响与响间隔3秒)。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班组安全员将发爆器闭锁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班组长在5米范围内将遥控器向着发爆器连按两下“开“键,此时,充电指示灯亮为红色指示,则说明闭锁开关已经打开,此时显示窗数码管显示熄灭,电路已经导通,仪器能够正常工作。然后爆破工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充电指示灯为绿色或橙色指示,经10~20秒后放炮指示灯亮,这时快速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放炮”位置进行起爆。
6、爆破后,爆破工将闭锁钥匙拔出交还本人,然后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min),班组长、爆破工、班组安全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交爆破工妥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爆破工发出解除爆破信号(连吹三下哨子,响与响间隔1秒),班组长下达解除警戒命令,派专人到各警戒地点解除警戒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8.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发爆器闭锁钥匙由安全员携带,遥控器由班组长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闭锁钥匙、起爆钥匙插入发爆器。
第37条 通电后出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联结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爆破。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拒爆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串并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找出拒爆。
第38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不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 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9条 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矸危岩,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继续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破材料数量,并经现场班组长、安监员、跟班队长验证签字后。将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材料。
第41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第2篇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3篇 煤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是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爆破工艺、材料、工具、技术、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器材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完好无误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5.爆破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爆破作业技术措施,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无技术措施或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爆破工有权拒绝作业。
6.遇特殊情况需对设计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一般性变更报责任工程师批准,重大变更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改变原设计规定。
7.雷暴天气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8.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矿长、段长、班长和技术人员的指挥,接受安全员的监督。
10.作业中,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结协作。各项作业必须认真记录,严格检查。
11.炸药、雷管的支领必须按技术措施规定的数量,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扔、砸、撞。
12.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13.运输车辆必须挂好“危险品”标志,车辆驾驶应平稳,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14.钻机钻完孔后,应立即检查孔深,做好记录并报告爆破技术人员。
15.装药前,应先清除炮孔周围的活石,并对炮孔的深度、堵塞、积水等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给爆破技术人员。
16.装药作业,必须使用木质或铜质棍棒。
17.装药作业过程中,若出现堵塞时,未装入敏感爆破器材前,应使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严禁使用铁棒。
18.装填作业不得猛填狠压,严禁捣固。
19.装填作业应小心谨慎,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0.使用电雷管引爆时,联线前必须全部短路,起爆前,整个系统必须短路。
21.在联线时,必须从起爆点由远向近联线,并对所使用的雷管进行清点,确保支领数与使用数相吻合,经爆破组长、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22.因炮孔变更,支领的雷管炸药有剩余时,必须立即退库。
23.装药、填塞、联线作业全部完成后,必须会同段长、班长和爆破技术人员一起进行技术性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做起爆准备。
24.装药联线前,爆破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25.在装药或联线作业中途遇到雷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电雷管引爆时必须将雷管导线全部短路后,所有人员及时撤出。
26.爆破危险区内涉及到的钻、铲等设备必须于起爆前撤到安全地点。
27.装药、填塞、联线、检测等全部工作完毕后,发出起爆警戒信号,警戒人员进入警戒位置,其余人员撤出危险区进入避炮棚后任何人员不准再进入危险区。
28.进入避炮棚的人员不准紧靠棚壁,必须与棚壁保持必要的间距。
29.经检查确认警戒人员全部到位,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发出起爆信号,起爆工根据信号及爆破技术人员的指令进行起爆。
30.起爆五分钟后,必须由段长、班长、爆破技术人员会同安全员共同对爆破现场进行检查明确无误后,才可解除警戒信号,警戒人员方可撤回。
31.放两炮时,必须确保两炮之间的距离大于200米,防止距离过近而使爆破网络受到影响。
32.两个炮区联线结束后,要各自联线到段长指定的避炮地点。
33.警戒工作必须由一名段长统一指挥安排。当两个炮区较远,警戒人员不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先后分别进行警戒,严禁两炮同时交叉进行警戒。
34.第一炮起爆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观察以下爆破效果及第二炮的联线网络是否被砸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第二炮的起爆。
35.如果一天两炮分布在南北两个采区,应上下午各一炮,下午爆破时要严格遵守爆破时间。
36.严格禁止两爆同时进行起爆。
37.禁止由不同的指挥人进行指挥警戒。
38.发现有盲炮,必须立即处理。处理盲炮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断电源,线路短路;
(3).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4).亦可采用水解法使之失效;
(5).若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也可重新联线起爆。
39.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边坡有滑落危险;
(2).爆破参数或炮孔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炮眼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5).无安全通道和避炮措施;
(6).未严格按照规程作好准备工作。
40.全部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保养好所用工具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