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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职责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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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职责

第1篇 安全矿长岗位岗位职责

一、岗位标准

1、具有煤炭院校安全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工作标准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抓好安全工作,安排和处理好分管全矿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上级部门下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条例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3、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布署,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负责做出安全工作安排和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4、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存在的隐患、事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5、负责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组织对全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

7、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8、协助矿长对安全技措工程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雨季“三防”安全工作;

9、审核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参加生产建设计划的审定;

10、掌握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类事故的规律和预防情况,负责对全矿井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矿井隐患治理工程进度和治理资金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监察人员,了解、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各类安全工程、安全设施的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12、负责抓好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篇 安全矿长安全职责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直接分管煤矿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不殉私情,忠于职守,做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

三、组织编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年、季安全大检查及节、假日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七、每季度对分管的科、库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3篇 副矿长安全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领导具体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8、认真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及个人有权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各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有权进行处罚;

第4篇 安全矿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确保本单位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

2、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对“四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4、经常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杜绝因管理不善而致使的各类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5、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借、转让、转卖、赠送爆破器材

6.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

第5篇 矿长安全职责范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矿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努力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提高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审定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各级下属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按国家省市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落实本矿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

4、审定本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落实,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做到“三同时”。

6、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关于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把安全生产问题列入本矿重要议事日程。

7、组织本矿的安全卫生大检查,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

8、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9、制定安全培训、学习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6篇 副矿长安全职责范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和决定。

2、建立本矿的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本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本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4、组织“安全活动月”和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对本部专(兼)职安全员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7、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各种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坚持要持证上岗。

8、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7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篇 安全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的落实。

3、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及防治水的排查,有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

4、督促地质防治水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6、监督落实探放水现场工作,参与验收探放水工作。

第11篇 安全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 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 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日常及专项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七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 协助矿长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负责职业危害申请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12篇 安全矿长岗位职责范本

1、积极协助矿长工作,是“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第一责任人。

2、抓好各区队班前坑口会议,组织和维护好下井秩序,对“三违”人员要批评教育和处罚。

3、抓好探放水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在实处,认真监督调度员、安全员按照规定监督制度。

4、负责监督火工产品在保管、领退、运输、使用中的每个细节,层层抓落实责任制。

5、坚持每天巡回落实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发现脱岗、漏岗者严肃处理。

6、参与制定,演习《各种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互救;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和处理。

7、及时审阅瓦斯班报、日报,探放水班报,炸药雷管反馈表,防止空班漏检,严禁造假。

8、必须熟悉掌握了解采、掘、修各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9、经常深入井下,抓好安全生产经验的总结、推广,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奖罚制度。

10、按时参加调度会,认真听,做好记录,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规定次数,参加每月组织的两次安全大检查。

第13篇 副矿长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和决定。

2、建立本矿的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本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本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4、组织“安全活动月”和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对本部专(兼)职安全员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7、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各种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坚持要持证上岗。

8、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14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后勤矿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后勤服务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河南省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办法,对分管的地面单位质量标准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严格按标准现场打分定级,对影响矿整体形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安排施工力量加以解决,确保矿井和分管的各项工作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3、抓好所属工作的工程质量,消灭重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质量完好率争取达到100%。

4、组织完成基建、迁赔、棚户改造和两堂一舍等的工程工作和服务质量标准化,使各项工作规范标准。

5、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时参加矿质量达标会,对本专业存在的质量标准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根据矿达标决议,组织有关单位积极整改。

6、参加审查年度质量标准化工程计划,制定本专业口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督促实施。

7、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出现问题时,必须亲临现场,根据矿长命令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矿长安全职责15篇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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