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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矿长安全职责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副矿长安全职责

第1篇 基建副矿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地面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办法对分管的地面质量标准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严格按标准现场打分定级。对影响矿整体形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安排施工力量加以解决,确保分管的各项工作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3、抓好分管专业的工程质量。消灭重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质量达标率争取达到100%。

4、组织完成基建剩余工程质量标准化使各项工作符合规范标准。

5、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时参加矿质量标准化达标会,对本专业存在的质量标准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根据矿方达标决议组织有关单位积极整改。

6、参加审查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督促实施。

7、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出现问题时必须亲临现场,根据矿长命令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2篇 安全副矿长 “防治水”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组织编制近期及长远“防治水”安全规划。

4、组织并参加“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单位“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布置“防治水”安全工作,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奖罚办法、施工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防治水”中的经验教训,探索“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与“防治水”重大安全决策,审查“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10、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审查“防治水”安全奖励方案,审批“防治水”安全奖励基金。

11、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3篇 生产副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第4篇 安全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的落实。

3、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及防治水的排查,有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

4、督促地质防治水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6、监督落实探放水现场工作,参与验收探放水工作。

第5篇 副矿长安全职责范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和决定。

2、建立本矿的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本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本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4、组织“安全活动月”和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对本部专(兼)职安全员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7、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各种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坚持要持证上岗。

8、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6篇 生产副矿长的安全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矿山生产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于全矿生产领域的安全员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组织编制和审查生产计划时,应首先考虑到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全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布置下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的把安全措施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5、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程等项目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

6、经常对所属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其执行情况,主动布置、检查、支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当他们的工作受阻时,要为他们排除障碍。

7、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限期解决,并令其制订不再重复发生问题的措施。

8、发生死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应立即亲临现场组织在有关人员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进行抢救,并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

9、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经验交流总结与交流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有成绩的班组的先进个人,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共同吸取教训,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重处。

第7篇 副矿长安全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领导具体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8、认真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及个人有权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各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有权进行处罚;

第8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副矿长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和决定。

2、建立本矿的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本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本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4、组织“安全活动月”和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对本部专(兼)职安全员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7、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各种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坚持要持证上岗。

8、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11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副矿长岗位安全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领导具体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8、认真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及个人有权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各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有权进行处罚;

第13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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