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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生产副矿长的安全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矿山生产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于全矿生产领域的安全员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组织编制和审查生产计划时,应首先考虑到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全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布置下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的把安全措施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5、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程等项目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
6、经常对所属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其执行情况,主动布置、检查、支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当他们的工作受阻时,要为他们排除障碍。
7、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限期解决,并令其制订不再重复发生问题的措施。
8、发生死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应立即亲临现场组织在有关人员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进行抢救,并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
9、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经验交流总结与交流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有成绩的班组的先进个人,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共同吸取教训,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重处。
第3篇 生产副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