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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19:06:03 查看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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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6)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六)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令、方针和政策。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三、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进行以抓点带面的形式对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存在特别紧急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

七、指导基层专(兼)职安全员工作。

八、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九、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

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2篇 矿山工程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分工明确,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条例、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三、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经批准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定期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及本部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时间主管经理汇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衙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主持部门内的日常工作,制定每月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总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八、负责对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外部关系 。

九、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签定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制定劳动用品的配备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负责本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其它部门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和其它安全教育工作。

第3篇 安全科安全信息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信息办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建立健全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搞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

第4条 执行安全大检查。

第5条 负责每日安全信息回报。

第6条 坚持原则,准确统计和考核领导干部和信息员下井及“三违”。

第7条 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第8条 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第9条 组织落实维持好副井上井口上、下井人员正常秩序。

第10条 认真执行值班制度。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2条 完成科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建立健全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落实向安全科部汇报每日安全信息,信息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统计和考核领导干部下井和抓“三违”出现错误,出现虚假下井卡,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能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信息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安全信息资料,或出现失误,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副井上井口升井人员秩序混乱、卫生清洁工作不到位,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息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公司安全科长

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考核等项工作。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

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4、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5篇 建筑公司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公司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经理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台帐,组织编制各项目部、施工队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实施细则及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主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并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与检查。指导督促各项目部建好、记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台帐,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管理。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及全员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活动,阻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处,切实做到'四不放过',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4.组织主持对各级部门、科室、项目部等管理人员及广大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业务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根据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相应配置所需的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制订机械设备的大修、保养维护计划,建立设备台帐,满足施工需求。

第6篇 中建分公司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建分公司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安全保证计划过程落实,针对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安保计划进行相应的修订,上报批准后执行。

3、负责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和中、小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和检验。

4、负责检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设备,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5、负责检查临边、洞口安全防护。

6、负责检查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安全。

7、负责职工违章作业的查处。

8、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9、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指导基层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10、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安全情况。

11、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13、制止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14、对违反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7篇 安全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监员业务管理。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4、参加审查机电、运输等工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运输工区、机电工区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6、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情况。制止“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当班无法处理的隐患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8、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科科长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新技术、新仪器,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测手段,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

9、参加运输、机电工程开、竣工验收和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

10、参加运输、机电方面的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1、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2、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8篇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惩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安全科安全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安监人员的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和规定。

3、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制止“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当班无法处理的隐患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负责向安监人员传达采、掘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

5、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要认真追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安全大检查、有关安全的工作会议和安全业务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

7、提高安全意识,懂得对本岗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0篇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现场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场安全科长是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其安全生产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做好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例会和安全活动,接受主管部门考核,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主要呈报工程中安全情况,传达安全例会精神,准确按时送报各种报表和主管部门所需资料。

3、拟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计划、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写好年终工作总结。

4、深入工地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整改的应处罚措施并报告分管领导直至消除隐患。

5、负责整理好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档案目录,建立资料存档工作。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7、做好项目部安全人员资格考核(年检)工作,组织安全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项目部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持证作业、挂牌上岗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捡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协助领导写好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12篇 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全科长未在岗位时,安全科副科长应承担安全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全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安全科现场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员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盯头包面,进行三班跟踪监督检查,并负责所包头面的瓦斯、爆炸物品、各项安全设施检查工作。对施工队组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3、负责检查所包队组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4、熟悉岗位内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当班无法处理的隐患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按要求就施工队组当班安全情况,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6、经本工种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负责管辖区域内瓦斯、爆炸物品检查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和“一炮三检”制度。

8、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要认真追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9、提高安全意识,懂得对本岗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

第14篇 安全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主管处长、安全总监负责,对输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协助安全总监做好输油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广和实施工作;

3.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定期抽查,并监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隐患的整改;

4.参与工业生产动火方案的审批,负责一、二级动火现场安全监督;

5.协助安全总监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发、换证培训、对“锅容管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7.负责管理处交通车辆、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15篇 施工企业安全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4、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6、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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