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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公司安全科长 第2篇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现场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安全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主管处长、安全总监负责,对输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协助安全总监做好输油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广和实施工作;
3.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定期抽查,并监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隐患的整改;
4.参与工业生产动火方案的审批,负责一、二级动火现场安全监督;
5.协助安全总监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发、换证培训、对“锅容管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7.负责管理处交通车辆、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2篇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定,上报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签认手续(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对主管或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
3、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4、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6、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4篇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领导组织安全文明处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文明的法令、方针和政策;
② 参与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工作,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③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和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④ 组织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在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⑤ 组织安全例会,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⑥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安全培训,特别是新工人的上岗培训;
⑦ 指导基层专职安全员工作;
⑧ 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并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有权对购进的安全设施进行鉴定,并提出意见;
⑨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
⑩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防止职业病的措施。
第5篇 现场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场安全科长是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其安全生产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做好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例会和安全活动,接受主管部门考核,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主要呈报工程中安全情况,传达安全例会精神,准确按时送报各种报表和主管部门所需资料。
3、拟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计划、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写好年终工作总结。
4、深入工地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整改的应处罚措施并报告分管领导直至消除隐患。
5、负责整理好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档案目录,建立资料存档工作。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7、做好项目部安全人员资格考核(年检)工作,组织安全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项目部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持证作业、挂牌上岗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捡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协助领导写好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公司安全科长
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考核等项工作。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
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4、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