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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矿山工程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分工明确,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条例、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三、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经批准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定期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及本部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时间主管经理汇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衙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主持部门内的日常工作,制定每月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总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八、负责对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外部关系 。
九、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签定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制定劳动用品的配备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负责本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其它部门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和其它安全教育工作。
第2篇 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
第3条 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4条 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5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
第7条 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
第8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2条 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惩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公司安全科科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公司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
2、针对施工任务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3、坚持每季度对职工,尤其是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做好检查记录。
5、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上报、调查工作,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和实施整改措施。
6、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听取安技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动态和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并解决存在问题。
7、认真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保护职工,特别是女工的保护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