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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安全生产8篇

发布时间:2023-03-05 09:00:13 查看人数:60

京发安全生产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 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 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 “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 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 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 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 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 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 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 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 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 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 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 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 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 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 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 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 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 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 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 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 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 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 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 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 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 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  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 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  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一〇条 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 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 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 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2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3事故调查安全管理规定每次事故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4—2013jl-01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各级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4—2013jl-02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各部门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4—2013jl-03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专职安监部一年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 “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 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 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考核数目,第二个月继续扣除,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 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

(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

(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

(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京发安全生产8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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