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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安全生产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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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安全生产

第1篇 发电企业员工安全生产九项基本技能

1. 必须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技能,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服)、呼吸器等。

2. 必须掌握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技能,如安全带、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及验电器、磨光机、切割机、砂轮机等现场常用工器具。

3. 必须掌握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预控技能,如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危化品、易燃易爆等作业现场。

4. 必须掌握危险环境自救互救技能,如潮湿环境(水中)触电、坍塌、受限空间等的正确施救。

5. 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技能,如临时电源、安全电压、安全距离、跨步电压等。

6. 必须掌握现场急救技能,如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烧伤、烫伤、外伤、电伤、气体中毒、溺水等急救。

7. 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如各类常规灭火器的选择使用,电气、氢、油、液氨等初期火灾的扑救。

8. 必须掌握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山洪等)、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等)紧急避险技能。

9. 必须掌握反违章技能,具备“四不伤害”能力。

第2篇 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思考

现代发电企业生产管理从体制上应当推行运行管理的“值建制”、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维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和安全监察管理的“安全点检制”,从体系上应当实行“4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基础上的标准化和以eam、mis、sis等为标志的信息化。这样纵向是“四制”,横向是“两化”,“四制”以“两化”为基础,“两化”以“四制”为载体,通过“四制两化”保证发电企业生产的安全和经济。

一、发电企业生产管理的“四制”

(一)运行管理值建制

随着科技进步,发电设备的技术水平和控制水平显著提高,发电企业运行管理也由传统的分场制过渡到值建制,现代发电企业值建制内涵至少应当包括:值长负责制、集控制、全能值班员制、专业工程师负责制等。

1.值建制与集控制。值建制是以值为单位,值长为本值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运行组织体制,集控制是相对于分专业控制模式的主机运行控制的技术措施。值建制包括集控制,集控制是值建制的前提和基础。

2.值长负责制。“值长是当班厂长”是对值长负责制最好的诠释。值长对当班期间的安全经济运行、维修隔离、运行调度等负责,有权调度全企业各种资源为机组运行服务。当值的运行人员打破行政隶属界限,组成一个以值为单位的运行团体。当值的运行人员不论是集控人员还是辅控或者外围系统运行人员,不管其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按照分工对值长负责,接受值长的指挥、考核和管理。企业应当强化值长负责制,明确值长的责、权、利,真正落实责任制。值长负责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⑴值数和每值的人员配备根据机组和各厂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制定当机组大小修、备用、消缺等当值人员不能全面完成隔离、操作时,学习人员补入当值的管理规定,保证在所有条件下隔离和操作人员充分。

⑵值建制是以值为单位的运行组织体制,强调当值人员按照分工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安全经济运行的任务。目前新厂新制模式下,几乎所有的外围系统的运行工作无一例外地委托项目公司完成,这样就形成了在值中不同岗位人员的身份不同。所以,值建制必须打破身份界限,项目公司的运行人员在工作中完全隶属于值长管理,其奖励考核、请假、调离和调入等事项都必须经过值长的签字认可。

⑶对部分辅助设备运行人员是否适合外委的思考,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辅助设备(包括:化学制水、循环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输煤、除灰以及脱硫和脱硝等)系统,特别是作为运行集控制发展方向的“辅控集中控制”的运行人员,采用外委项目部方式弊多利少。首先,外委项目部运行管理与值建制的精神相左,使值建制很难真正实行。外委项目部制与以前的“主机大运行加外围小车间制”的运行模式没什么两样,同样,外委系统的人员在工作上隶属值长管理,在行政上隶属项目部,对这些人员的奖金考核和升迁等基本需求,值长的决定程度有限。其次,随着“主控加辅控”运行体制甚至打破主辅界限的“全面集控制”的实行,对辅控运行人员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必须是掌握多门专业的全能值班员,项目部的人员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新厂新制模式要求编制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辅助系统运行人员的问题,采取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合作的模式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3.全能值班员制。所有运行的值班人员打破专业界限,从生产准备到运行调试到正式上岗,电厂都应按照全能值班员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和认证,存量电厂在向值建制过渡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进行值班员的全能培训和考试。全能值班员制使运行人员更精简,运作更高效。全能值班员制包括主控和辅控人员,即主控人员和辅控人员都必须是全能值班员。主控值班员至少掌握汽机、锅炉、电气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全面操作与控制;辅控人员至少掌握化学、除灰、输煤、脱硫脱硝等专业设备操作与控制。主控和辅控人员要逐步向掌握所有专业操作技能的真正全能值班员培养和发展,最终实现彻底的全能值班员制。

4.集控制。主机、主要辅助设备和外委设备都应当实行集中控制,新建电厂在布置主机集中控制的同时,外围系统诸如输煤、化学、除灰、燃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等所有辅助系统,都应当按照集中控制的要求进行辅控网的设计。辅助设备在集中控制室同样可以进行操作和监视。存量机组的技术改造应当按照集控制的原则进行,逐步向集控制过渡。集控制使值长负责制得到更好的落实,值长可以更好地把握全局,指挥更有力,更畅通。随着控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成本的进一步降低,集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打破主控和辅控的限制,实现一体化的集中控制系统,即全面实现集控制。

5.经济运行和绩效考核。运行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保证机组的正常启动、运行调整和停用、事故处理、提出设备缺陷以及进行相应的隔离和操作等。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保证安全基础上的经济运行成为运行人员的当然职责。经济运行的标准是设备制造厂的允许值和设计值以及国家标准和同类设备的最佳值,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来保证经济运行的良好进行。绩效考核体系应当对运行人员的所有活动实行量化考核,至少包括:企业生产所关注的所有指标、各种工况下的启停操作、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执行操作、日常点检、发电量等,实现以值为单位的经济考核。

6.两票三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日常点检制、定期切换制和交接班制,即“两票三制”,是发电企业多年来保证生产安全和秩序的最有效的制度之一,必须实现标准化。企业应当编制所有维修行为的标准工作票和所有隔离行为的标准操作票,按照定时间、定操作、定设备、定标准的要求,制定巡回检查、定期切换和交接班制的标准。

7.日常点检。日常点检作为点检制最基本的点检形式之一,同样必须按照点检定修“六定”的原则制定技术和管理标准。

8.值建制的主要技术标准。所有设备、系统各种工况的运行规程;事故预案;标准操作票;日常点检、定期切换、交接班技术标准;系统图;绩效考核的技术标准等。

9.专业工程师(高级主管)技术负责制。专业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是值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运行所有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核和修订,所有技术方案的审核,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10.事故预案的演练和技术培训工作。事故预案的演练和模拟是运行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定期工作,应当包括已经编制的成型的预案演练和其它单位、本企业其它值的经验反馈中的事故演练。技术培训工作应当引入“驾驶证”计分考核办法,运行人员在持证上岗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和再培训,每一次不安全的操作和指标的偏离量化为一定的分值,对月度或年度分值未达到规定数值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再培训取证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和岗位处罚。

(二)设备管理点检定修制

设备的点检定修制是在按照“八定”标准对设备进行点检的基础上,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掌握设备的劣化规律,实现优化维修的一种设备管理体制,在各发电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国家发改委下发了相应的管理导则,认为应当在现代电力企业中全面实施。

1.将传统的以“修”为主的设备管理理念转变为以“管”为主。点检员不是传统的检修工或生产技术部专工,他的定位为设备管理者,承担着设备的终生管理,是设备管理的策划者、组织者、协调者、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管理、策划、组织、协调和指挥。这样就形成了“管”和“修”的分离,更容易区分各自的责任,更容易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容易实现安全质量和工期费用的控制,更容易实现标准化作业,使管的更精,修的更好,在检修和维修全过程中体现出了极大的优势。

2.点检员是设备主人,自主管理和设备终身管理的理念贯穿始终。点检员是设备的惟一主人,点检员自主管理和设备终身管理,设备与点检员一一对应,真正落实了设备责任制。点检员与运行人员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点检员就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自己对应的设备,负责所分工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组织,负责编写检修作业指导书,提供给项目公司作为检修作业的标准,而且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维修项目公司(或检修公司)只负责按照点检员提供的检修作业指导书完成指定的检修工作,由于作业指导书不标准引起的检修质量不合格由点检员负责,没有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工序和质量标准完成检修任务,由检修项目公司负责。点检员在设备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点检员、运行人员、项目公司三者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合作有序,保证了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点检员的责、权、利有机统一。这应当是点检定修能很好落实的关键,已经明确了点检员是设备主人的定位,也就明确了点检员的责任,但还必须赋予其充分的自主管理的权利。点检员负责设备的全过程管理,是项目经理,就有对设备管理的所有权利,包括检修费用的控制。点检员的待遇与部门相当。明确了责任,赋予了权利,给予了待遇,点检员就可以心情舒畅地、不遗余力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锻炼自己、发展自己。

4.合理进行点检员设备分工。根据企业特点和点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高低,按照机组和专业设备类别进行点检员设备的划分,实行a/b角制。

5.应减少管理层次,使管理扁平化。实行点检定修制以后,最直接的设备管理者是点检员,根据机组数量和点检员的人数,按照管理学的要求最大可能减少管理层次,一般应为两层,即部门高级主管负责专业层面的精密点检、技术监控等技术管理工作,点检员对部长负责。管理层次的减少,使信息传递的失真度缩小,使设备管理能够更加具体,更加细致,决策层领导能工作下沉,使决策更加迅速。由于高层领导的工作下沉,能够及时组织分析,正确决策,每位点检员工作的好与差,高层领导都很清楚,有利于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6.工序服从原则。主工序的点检员有权要求辅助工序的点检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完成工作,辅助工序的点检员和部门必须服从。强调以工序为中心,任何部门和员工不论职位高低,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主工序的点检员,主工序的点检员提前半小时通知,辅助工序的点检人员必须做好准备,以保证指挥系统的畅通,减少决策层的工作量,实现“零”接口。

7.积极有序开展定修工作,实施优化检修策略。a类设备的大、小修计划完全按照点检和状态诊断的结果来制定,机组投产第一年不一定进行传统计划检修的大修,小修周期也应根据设备状态确定。b类设备完全按劣化倾向分析确定检修,能在机组可用期间进行的检修不得列入大、小修计划。真正实现了点检基础上的优化检修。

8.对项目公司的管理。项目公司作为企业点检定修制的执行层,对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起着关键的作用。企业需制定项目公司的考评管理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但必须注重过程管理,因为项目公司的更迭必然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带来工作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我认为在工作上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严肃执行合同有关条款,管理上把项目公司当作公司的执行层对待,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后勤保障、思想教育、党政管理等各方面与企业的部门一视同仁,执行共同的标准,努力实现双赢。

9.大、小修管理。由于现代发电企业人员精简,无法全面完成小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在大、小修中引入监理制,监理在大、小修全过程代表公司行使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和保障权利,监理单位不仅完全按照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监理,而且按照合同对甲方的管理行为同样进行监督。

在大修中需要根据工作量确定维修项目部的专业人员转变职能,变乙方为甲方,与企业点检员共同完成部分制定的大修管理工作。

10.点检定修的主要技术标准。点检定修的主要技术标准至少应当包括:《设备abc分类标准》、《设备点检标准》、《点检员设备责任制标准》、《设备技术标准》、《检修作业指导书》。

(三)维修管理项目管理制

现代发电企业应实行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的分离,设备管理在本企业设职能部门——设备部,设备维修工作以合同关系外委项目公司完成,均实现项目管理。这种维修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制落实,机构人员精简高效,应该可以极大提高维修管理的有效性。

(四)安全监察管理安全点检制

在安全保障体系中引入点检理念,实行区域安全督察负责制。安全监察部按照专业配备高级主管,主要职责是安全监督,在安全生产的四级控制(个人控制差错、班组控制异常、部门控制障碍、厂部控制事故)中主要起到监督和控制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作用。除了每年必须的春检、秋检、安全性评价、各种检查情况落实和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之外,日常工作的重心下沉在生产现场,实行区域督察负责制。

安全点检与设备点检的不同之处,在于安全点检的对象是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环境,执行的标准是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点检只对应当检查和合理延续到应当检查时间区段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负监督责任,是一种抽查性质的监督责任制;设备点检对设备的终身负责,点检员是设备的终身主人,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全时间的责任制。二者都意在落实责任制,安全点检是监督责任制,设备点检是保证责任制。

⒈安全监察部各高级主管按区域制定督察路线图,按照“六定”(定人、定时间、定点、定设备、定路线、定方法)的原则制定督察标准。主要督察的对象应当是人和作业环境,即在本区域内的作业人员、作业、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环境。

⒉督察的技术标准主要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企业制定的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

⒊督察的方法是目视。

⒋督察的内容有:

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程和标准进行工作,检修工作票、运行操作票是否符合工作票安全规程,安全措施是否齐全、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检修、维修作业指导书中的危险点分析是否得到全部执行,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明白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现场作业完成后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得到恢复。这里的安全措施不仅包括运行布置措施,还包括检修过程中变更了的安全措施,比如打开或移动了的井、坑、孔、洞等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习惯性违章并提出考核意见。

⑵检查本人所负责区域现场环境的安全情况,即装置性违章情况。每天应当检查现场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包括运行中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安全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检修工作影响的安全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纠正计划,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执行。

⒌督察的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记录督察日志、督察月报,对相应的不安全事件按照厂部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⒍公司层面按照日常工作考核标准对安全监察部门的督察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对已经发生了不安全事件而区域安全监督负责人没有提出考核及整改通知的事件进行考核。

二、发电企业管理的“两化”

(一)标准化

难事始于易,大事始于细。标准化管理是电力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一直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们在标准化管理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大家都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却不知道我国的标准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率先在一些行业试行“4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已经取得成效,发电企业应当成为“4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国家标准体系主要有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等。企业标准体系是以实现技术标准体系为目标,建立管理标准体系,制定人员的工作标准,实施标准化运作的一整套完整标准,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体系的要求,在生产管理的“四制”中全面落实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并不断进行评价和改进。

发电企业的技术标准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企业值建制、点检定修制、安全点监制和项目管理制等的技术标准,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彻底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建立不断更新的长效管理标准。

发电企业应在完善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特点制定管理标准,明确所有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解决“5w1h”的问题,制定所有工组人员的工组标准及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

发电企业应当完善和制定企业标准体系的评价和改进标准,通过不断的pdca,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四制”的执行能力。

(二)信息化

信息技术为发电企业生产管理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企业赶超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捷径,通过计算机实现的标准化生产管理,“一览无余,一点到底”,更有效、更便捷,信息量更大、更及时,更便于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使生产管理实现集团化运作成为可能。

现代发电企业至少应当建立生产信息系统、党群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各系统之间有独立的模块,也有互相交叉公用的模块,比如eam、oa、人力资源系统等。各分系统必须实现统一平台,分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必须考虑与上级公司和电网调度机构系统管理要求的一致性。这样把信息化应用在企业生产管理的“四制”中,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竞价上网的需要。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新问题和解决措施

2002年底,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实施,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立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初步实现了网厂分开。在新的电力体制和市场环境下,如何在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是各发电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

1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

电力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工业属于公用事业,电力生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美、加等国相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吸取美加停电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我国电力系统的安全问题,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电力生产和输配电的安全。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4-06-21,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不同是作为一个主体负责电网的安全,而是作为不同的市场主体,独自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从此电力安全生产从制度上和组织上进入新的时期。2003-12-05,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随后电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企业要认真领会和落实上述文件,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等,积极推进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三位一体贯标工作,从而更好地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

(1)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煤炭、石油等原料价格飞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全国供电紧张形势仍在加剧。2004年迎峰度夏期间,全国有24个省级电网出现拉闸限电情况。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电网最高用电负荷均比前一年出现大幅增长。

燃料价格的飞涨使电成本大幅上升,甚至造成发电企业经营亏本,保证煤炭供应已经成为电厂保证发电的头等大事。同时,煤炭质量很不稳定,不仅严重影响了发电厂的运行经济性,使锅炉效率降低,发电煤耗和厂用电率等指标上升,而且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巨大威胁。据不安全统计,2004年发电企业灭火和四管泄漏等锅炉事故大幅增加,约占全部发电事故的一半。

(2)电力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发电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电力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使发电企业不得不面对如何处理安全生产和争取利润最大化的问题。由于电力是产供销一体化的商品,而且受地域的限制和输电通道的制约,差异化程度极小,电力商品的竞争只能采取成本领先战略,而电力生产的安全与否将影响到机组经济指示的好坏,从而影响到企业成本的高低。因此,随着电力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发电企业必须不断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生产成本。

3搞好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

发电企业要想保持和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发电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用电需求增长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全面加强生产、基建和多经系统的安全管理;以责任管理为中心,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载体,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确保不发生各种恶性事故。

3.1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

(1)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始,从上到下转变观念,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时刻将安全、效益、信誉和企业竞争力统一起来,在安全管理上要有统一的“大安全”意识,不论是领导还员工,不论是主业还是辅业,不论生产还是经营,不论是基建还是技改,在保证安全方面都应该具有统一的理念,并进行统筹安排。

当遇到矛盾时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效益、加快进度。不讲安全只追求效益,所取得的效益只能是眼前的效益,而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加倍地付出代价。

(2)发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电力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不仅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有效管理机制,同时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

(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价值观。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关心和爱护企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在坚持“四不放过”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减少人为的错误,合理减轻员工的压力,让广大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发电企业事业中去。

3.2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在新的形势下和特点下,发电企业必须在继承原电力系统几十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下,进一步加强和创新,采用科学管理来促进安全生产。

(1)坚持管理创新,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2)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转变。

(3)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缺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把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逐一分解,把各项措施层层落实,并且要严明组织纪律,不断提高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4)建立事故预防责任制度,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5)推进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三位一体贯标工作,建立新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体系。

(6)坚持进行双达标、创无渗漏工厂、创一流的工作,坚持开展机组竞赛等活动,通过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进一步完善各类考评和竞赛办法,提高竞赛指标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7)研究建立适合本企业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的技术监督体系,并制订出一套规范的技术监督与管理标准。

(8)加强设备的全过程管理,研究和落实设备管理、部件管理的具体措施。

(9)加强运行管理水平,进行电厂运行参数的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流程的管理,实现无异常运行,消除人为误操作、消除误动。

(10)做好检修优化工作,开展状态检修,试行点检制度,确保检修质量和技改工程质量。

(11)针对电煤供应紧张的情况,要加强燃煤供应、接卸和混配煤工作,落实确保燃煤库存和防止锅炉灭火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防止因煤的问题影响机组发电。

3.3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安全生产

搞好安全生产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电力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高自动化的新阶段,发电企业要针对电力工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瞄准电力科技发展的前沿,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

(1)通过对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技术、设备诊断与检修技术、机组的安全评定与延寿技术的研究,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用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实现集中仿真机培训。

(3)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p3程序、e_p合同管理程序等,提高检修、技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3.4抓好基建工作的各个方面

基建是发电厂安全生产的主要源头。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和调试质量的高低决定了生产设备系统本质安全化水平的高低。

在基建中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做到高速度、高质量、低造价。降低造价要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

(2)整个基建过程中要对设计选型、施工质量、材料供货、生产准备、调试试运等关键节点全面把关,不给今后的生产留下隐患;

(3)在投入生产过程中检验建设质量,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4)对基建原因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责任追溯,以促进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

(5)做好投产前的人员培训工作,确保从基建到生产的平稳过渡。

3.5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每一个发电企业都应该抓紧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3个环节,加强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生产技能人才为主体的“三高”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和培训4项制度改革,建立全员岗位责任、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教育培训体系四位一体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机制。在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为:

(1)大力开展业务知识、安全知识和各种技能的培训,要将专业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培养职工的忠诚和积极主动工作的精神,尽快培养一支好的管理、生产人员队伍;

(2)造就一批检修、维护的专业带头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且精通设备系统,在关键时刻能积极发挥作用;

(3)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全能值班员,日常能够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危急时刻能够保证人员、系统、公司财产减少损失;

(4)合理提高职工待遇,加大对生产骨干的奖励力度,从制度上保证技术人才待遇问题,要让最适合从事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人才踏踏实实地留在最能发挥其聪明才智的岗位上,为企业做最大的贡献。

4结束语

目前,发电公司都面临着更加严峻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在千方百计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同时,必须有决心、有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使之成为发电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坚强后盾。

第5篇 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______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22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22〕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 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22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 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奖励细则依据《______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 《______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事故处罚

(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2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

(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 大 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

(十九)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事故处罚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湖南分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考核

(一)发生ⅰ类障碍、人身轻伤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起主要责任部门考核5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的考核8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ⅰ类障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2个月绩效奖;对次要责任者考核0.5-1个月绩效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二个月的处理;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800-1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3.发生外委、外包单位单位轻伤事件,联责考核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负责人2000元,安全专工1000元。

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班组或专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班组或专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岗2个月。

6.一次轻伤构成统计事故者,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二)发生ⅱ类障碍、严重未遂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次主要责任部门考核2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考核责任部门3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ⅱ类障碍、严重未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3.发生非责任性设备二类障碍,障碍所在部门罚款1000元。

(三)发生异常或一般未遂的处罚:

1.给予责任部门处罚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主要责任者处罚200~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100~300元)。

3.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4.发生非责任性设备异常,异常所在部门设备责任人考核300元。

(四)人身伤害未遂的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伤害未遂,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考核1000元,班(值)长考核500元,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200元,分管负责人考核300元。

2.发生严重未遂或情节严重恶劣的未遂事件,直接责任人下岗1个月,其让他有关人员按一般人身伤害未遂加倍考核。

(五)外委、外包单位事故、事件处罚

1.发生外委、外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按照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本条款进行处罚,若项目外委合同的考核严于本条款,则执行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1)发生一般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发生严重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发生轻伤,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构成统计事故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

(3)发生重伤,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5万元)。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30万元)。

(5)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60万元),并按照国家和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因外委、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火灾事故和事件,构成异常处罚600元;构成二类障碍处罚1000元;构成一类障碍处罚5000元;构成统计事故按合同款2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构成一般事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20万元);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50万元)。

(7)发生外委、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400~700元/人次。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直接交纳罚金;发生未遂、轻伤、异常、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相关处罚从外委单位合同结算款内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处罚结果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安监保卫部备案。

3.外委、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由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安监保卫部监督;外委、外包单位的不安全事件处罚,由安监保卫部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相关部门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考核,则外委单位的应考核金额全部由管理部门承担;无故减轻对外委单位处罚,则按外委单位处罚金额50%处罚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 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

(一)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应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分析,属于设备技术原因的,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监保卫部参与督促,其他由安监保卫部组织分析,生产技术部参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事故(事件)分析会,考核责任(牵头)部门500元;未按时上报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表),考核责任部门300~800元。

(三)不安全事件原因未分析清楚,分别考核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500元;防范措施无针对性或执行不力,每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未对责任人及应受到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每人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四)发生不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对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多次隐瞒者,按照有关规定的3~5倍进行考核,并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1000~3000元。

(五)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时,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不积极查找自身原因、故意推诿、过多强调他人责任或客观原因,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2000元。

(六)对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透彻、防范措施执行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降低一个事件等级进行考核。

(七)发生交通、消防、安保、职业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其他考核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参加公司月度安全网例会,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2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四)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3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未能认真按公司要求整改完成,按每项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不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每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工作时间内违反劳动纪律,每次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抽查发现违纪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并联责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50元,联责考核班(值)长100元。

(八)设备检修质量、工艺、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生技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合同未明确规定者,按照造成的后果对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进行考核。

(九)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偷窃、违反禁区管理规定、出入证管理规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影响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范畴,按《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每次考核不低于3000元。

(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缺失(如未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主要管理人员考核500元/项次,职能部门负责人300元。

(十一)现场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安全专工考核500~1000元。

(十二)对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外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违纪违章情况,凡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或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者,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违反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按照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罚以《处罚通知单》形式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或以公司文件、安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22〕113号 )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22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22〕264号 )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2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22〕326号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一经发布生效,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分管和归口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各部门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核实后报公司批准,人资部配合执行;各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由安监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人资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发电分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汉江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结合发电分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方法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等步骤,确保整个过程闭环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边查、边改、边治理”的工作方法。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合理统筹、分类治理的原则,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1)发电分场成立以分场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2)各值要结合发电分场生产特点,按照部署、检查、整改、总结等步骤,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排查: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是检查排查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危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建立常态机制,各值每周安全检查、排查一次。结合各值月度检查、排查情况,发电分场每月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检查排查工作。

3、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发电分场根据厂部下达的通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以下安全生产检查:

⑴春季安全检查;

⑵防汛汛前安全检查;

⑶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⑷安全生产月安全检查;

⑸防汛汛后安全检查;

⑹秋季安全检查;

⑺节假日安全检查。

4、对于分场制定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各值要认真落实。

5、各值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建档登记,经值长审核不能在值内进行整改的,每月25日之前上报发电分场。

6、各值将安全检查日期及排查情况填写安全月度报表,经值长审核签字后,每月1日前上报发电分场。

7、 发电分场根据各值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建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写安全生产考核月报表,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奖惩

(1)各值发现的重大隐患,填写“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励登记表”,经分场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件的班组责任人,扣除承包责任书中的全额年终兑现奖。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电分场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22〕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 “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 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考核数目,第二个月继续扣除,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 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

(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

(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

(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第10篇 论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责任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提保供了法律保障。发电厂厂长作为一个电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抓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流程包括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责任的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好坏: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安全责任的明确是履行安全责任的前提;安全责任的履行是安全责任制本身价值的根本体现,是最终实现安全目标的根本途径;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是安全责任履行的反馈调节手段和进行安全责任奖惩的依据;而安全责任的奖惩则是企业安全意志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安全责任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保证。显而易见,安全责任的履行和安全责任的奖惩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责任制能不能得到落实的关键。

一.安全责任制的规范

安全责任的规范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也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制定规范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兼顾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的超前性与可行性。安全责任制在目标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可靠地从事工作的要求不断在提高着,发电侧市场的竞争也要求发电厂必须具有高等级的安全系数,所以,安全责任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不出大的事故,而是要结合每个岗位的特点从小的事情上抓起,从每项工作的具体环节上控制差错,从可能产生问题的上游流程上设置控制目标,从而达到通过预先控制责任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责任制在要求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上又要保证其可行性,措施必须是责任人确实可以实施的,而且相应的硬件设施必须是具备的,否则责任人无论有多高的热情和责任心也照样不能落实好安全责任。

二是制定安全责任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理论性就是通过控制责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安全效果的科学依据和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接受惩罚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安全责任必须符合生产现场的科学原理和人的行为学原理。实践性就是安全目标必须有曾被出色完成过的例证和一定能够完成的可期望性,否则目标定的太高,让人失去信心,放弃主观努力,责任制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安全责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既要有应该共同防止的不安全事项,也要有不同工种和岗位差异产生的特殊控制项目,不能任何人的责任制都千篇一律,丧失针对性。

四是安全责任实施进程中的原则性与客观性。这就是说,责任制在实施中必须强调员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完成目标的主观努力”的原则要求,同时也要在人员确实已经履行了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因素仍然发生了的问题上,应允许排外责任的存在,在对员工的惩处上要客观、如实、充分地考虑不可抗因素,使员工对惩处心悦诚服,以利于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责任的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签约、风险抵押等方式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每个成员对自己应负什么样的安全职责心中有数、对自己将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去履行职责心中有数、对评价自己履行职责好坏的标准心中有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职责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心中有数。而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逐级签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书(状)。责任书中不但要有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而且必须明确责任人应遵循的方针和对策,以及违约后的处罚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的责任书没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处罚条款必须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威慑,才会从思想上引起责任人的注意。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各级领导、各级岗位职工都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知晓各自承担的风险,自觉履行安全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履行

履行安全责任是制订安全责任的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才可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果安全责任得不到履行,就会使安全责任制变成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因此责任制的履行是责任制各环节中的重中之重,抓履行就是最现实的“抓落实”。

要抓好安全责任的履行,应从如下的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安全教育,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抓安全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水平得以提高,才能从工作的源头上预防差错和违章,把不安全隐患永远控制在爆发的临界点以下。

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就是抓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定章建制就是“预”的重要内容,必须抓紧抓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三是要抓好现场管理。现场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场所,也是一切不安全问题的发难地,抓好现场管理,就能铲除事故的温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对设备的管理又有对人员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硬件的管理,又有对行为软件的管理,因此说,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的管理。静态管理就是定章建制,动态管理就是抓规章制度的落实;物的管理就是抓设备的检修质量,人的管理就是要提高人员按规程使用、维护设备的水平;环境硬件的管理就是要完善现场的安全硬件设施,行为软件的管理就是要使人员自觉接受安全设施的限制,运用好安全设施和器具,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从文明作业开始,实现安全作业的追求。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是安全责任履行环节在现场的具体表现形态,所以容不得半点的忽视。

四是要抓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发挥这支队伍在安全管理中的骨干、中坚作用。要下决心从人、财、物、待遇等各方面满足安监队伍履行职能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安监职能部门及安监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使照章工作得到支持,使违章作业受到惩处,使安监队伍成为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的执法者,使监督执法成为安全责任制落实的保证。

四.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

安全责任的检查是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进行反馈的手段,也是形成考核的依据。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岗位职工安全责任到底落实得如何,必须通过检查考核来评估,否则安全责任意识必然会淡化乃至泯没。

安全责任的检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据安全责任条文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一类是依据安全操作规范检查各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

对于各级管理干部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现场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五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支持安监人员工作的情况,检查对违反安全责任要求者的查处和考核情况。

对于各岗位的职工来讲,主要是检查他们“两票三制”执行的情况、按章操作和按章作业的情况、危险点分析预控执行的情况、控制差错措施的执行的情况和反违章积分办法落实的情况等等。大到危险场所的工作行为是否规范,小到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都应该纳入检查的范围。

通过检查,可以随时掌握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或者对责任制做出及时的调整,或者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奖惩。检查可由安监队伍经常检查,同时厂级领导也可不定期抽查,检查越到位,问题越能及时发现,通过考核机制的运作,就可以保证安全责任的的落实。

五.安全责任的奖惩

任何规章制度没有惩罚便没有效力,安全责任制也是如此。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的落实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奖惩,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奖惩措施要真正落实,必须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必须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和“随奖随罚”的原则,加强奖惩的力度和时效。

奖惩的类型应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精神影响等多个方面。实践证明,在奖惩措施上仅仅依靠经济手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才能真正使责任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行动上不折不扣;与公众形象影响相结合的奖惩措施在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自尊和形象的背景下有时更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威慑作用,所以所有的奖惩必须公开,以便把责任人置于全体员工的监督之下,促进责任人的自律。

奖惩的兑现必须坚决和人情脱钩,对于责任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本着有功则奖励,有过则处罚的原则,决不能搞功过相抵或文过饰非。否则领导人的威信就会受到损害,责任制的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在群众中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整改管理体系的公信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导致制度失灵。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落实流程中的五个环节是一个管理链的不同部分。只有不断加深对每个部分所起作用的理解,加强各个环节上的工作力度,整个的链条才能有机的运作,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实现超前防范和闭环管理,安全责任制这种管理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1篇 论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责任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提保供了法律保障。发电厂厂长作为一个电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抓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流程包括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责任的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好坏: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安全责任的明确是履行安全责任的前提;安全责任的履行是安全责任制本身价值的根本体现,是最终实现安全目标的根本途径;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是安全责任履行的反馈调节手段和进行安全责任奖惩的依据;而安全责任的奖惩则是企业安全意志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安全责任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保证。显而易见,安全责任的履行和安全责任的奖惩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责任制能不能得到落实的关键。

一.安全责任制的规范

安全责任的规范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也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制定规范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兼顾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的超前性与可行性。安全责任制在目标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可靠地从事工作的要求不断在提高着,发电侧市场的竞争也要求发电厂必须具有高等级的安全系数,所以,安全责任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不出大的事故,而是要结合每个岗位的特点从小的事情上抓起,从每项工作的具体环节上控制差错,从可能产生问题的上游流程上设置控制目标,从而达到通过预先控制责任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责任制在要求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上又要保证其可行性,措施必须是责任人确实可以实施的,而且相应的硬件设施必须是具备的,否则责任人无论有多高的热情和责任心也照样不能落实好安全责任。

二是制定安全责任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理论性就是通过控制责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安全效果的科学依据和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接受惩罚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安全责任必须符合生产现场的科学原理和人的行为学原理。实践性就是安全目标必须有曾被出色完成过的例证和一定能够完成的可期望性,否则目标定的太高,让人失去信心,放弃主观努力,责任制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安全责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既要有应该共同防止的不安全事项,也要有不同工种和岗位差异产生的特殊控制项目,不能任何人的责任制都千篇一律,丧失针对性。

四是安全责任实施进程中的原则性与客观性。这就是说,责任制在实施中必须强调员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完成目标的主观努力”的原则要求,同时也要在人员确实已经履行了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因素仍然发生了的问题上,应允许排外责任的存在,在对员工的惩处上要客观、如实、充分地考虑不可抗因素,使员工对惩处心悦诚服,以利于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责任的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签约、风险抵押等方式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每个成员对自己应负什么样的安全职责心中有数、对自己将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去履行职责心中有数、对评价自己履行职责好坏的标准心中有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职责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心中有数。而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逐级签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书(状)。责任书中不但要有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而且必须明确责任人应遵循的方针和对策,以及违约后的处罚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的责任书没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处罚条款必须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威慑,才会从思想上引起责任人的注意。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各级领导、各级岗位职工都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知晓各自承担的风险,自觉履行安全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履行

履行安全责任是制订安全责任的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才可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果安全责任得不到履行,就会使安全责任制变成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因此责任制的履行是责任制各环节中的重中之重,抓履行就是最现实的“抓落实”。

要抓好安全责任的履行,应从如下的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安全教育,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抓安全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水平得以提高,才能从工作的源头上预防差错和违章,把不安全隐患永远控制在爆发的临界点以下。

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就是抓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定章建制就是“预”的重要内容,必须抓紧抓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三是要抓好现场管理。现场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场所,也是一切不安全问题的发难地,抓好现场管理,就能铲除事故的温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对设备的管理又有对人员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硬件的管理,又有对行为软件的管理,因此说,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的管理。静态管理就是定章建制,动态管理就是抓规章制度的落实;物的管理就是抓设备的检修质量,人的管理就是要提高人员按规程使用、维护设备的水平;环境硬件的管理就是要完善现场的安全硬件设施,行为软件的管理就是要使人员自觉接受安全设施的限制,运用好安全设施和器具,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从文明作业开始,实现安全作业的追求。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是安全责任履行环节在现场的具体表现形态,所以容不得半点的忽视。

四是要抓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发挥这支队伍在安全管理中的骨干、中坚作用。要下决心从人、财、物、待遇等各方面满足安监队伍履行职能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安监职能部门及安监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使照章工作得到支持,使违章作业受到惩处,使安监队伍成为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的执法者,使监督执法成为安全责任制落实的保证。

四.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

安全责任的检查是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进行反馈的手段,也是形成考核的依据。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岗位职工安全责任到底落实得如何,必须通过检查考核来评估,否则安全责任意识必然会淡化乃至泯没。

安全责任的检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据安全责任条文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一类是依据安全操作规范检查各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

对于各级管理干部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现场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五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支持安监人员工作的情况,检查对违反安全责任要求者的查处和考核情况。

对于各岗位的职工来讲,主要是检查他们“两票三制”执行的情况、按章操作和按章作业的情况、危险点分析预控执行的情况、控制差错措施的执行的情况和反违章积分办法落实的情况等等。大到危险场所的工作行为是否规范,小到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都应该纳入检查的范围。

通过检查,可以随时掌握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或者对责任制做出及时的调整,或者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奖惩。检查可由安监队伍经常检查,同时厂级领导也可不定期抽查,检查越到位,问题越能及时发现,通过考核机制的运作,就可以保证安全责任的的落实。

五.安全责任的奖惩

任何规章制度没有惩罚便没有效力,安全责任制也是如此。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的落实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奖惩,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奖惩措施要真正落实,必须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必须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和“随奖随罚”的原则,加强奖惩的力度和时效。

奖惩的类型应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精神影响等多个方面。实践证明,在奖惩措施上仅仅依靠经济手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才能真正使责任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行动上不折不扣;与公众形象影响相结合的奖惩措施在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自尊和形象的背景下有时更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威慑作用,所以所有的奖惩必须公开,以便把责任人置于全体员工的监督之下,促进责任人的自律。

奖惩的兑现必须坚决和人情脱钩,对于责任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本着有功则奖励,有过则处罚的原则,决不能搞功过相抵或文过饰非。否则领导人的威信就会受到损害,责任制的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在群众中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整改管理体系的公信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导致制度失灵。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落实流程中的五个环节是一个管理链的不同部分。只有不断加深对每个部分所起作用的理解,加强各个环节上的工作力度,整个的链条才能有机的运作,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实现超前防范和闭环管理,安全责任制这种管理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2篇 发电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综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重点针对发电企业班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规范化管理和员工素质培养等方面,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从事与发电有关的相关企业的生产班组、生产服务班组,包括长期外委项目部班组。

第三条达标必备条件:

1.查评期内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查评期内班组所管辖的设备没有发生人为责任的二类障碍;

3.查评期内没发生因违章导致的设备故障、异常运行等不安全事件;

4.查评期没有发生无票作业、操作事件;

5.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四条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价得分率达到85%以上的,为达标班组,具体的评价项目、建设标准和评估方法见下表:

序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实得分

建设标准

评估方法

存在问题

1

班组基础管理

200

1.1

机构与职责

(30分)

30

1.结合班组实际工作,设置班长、技术员、安全员、宣传员等专兼职岗位,组成班组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2.建立健全适合本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1.组织机构不健全,本项不得分;

2.分工不明确,职责未到人,本项不得分;

3.未结合班组工种和岗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项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扣标准分的20%

1.2

安全日活动

(60分)

10

1.班组每周(轮值)应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

1.班组长对安全日活动,不召集、不主持,不得分;

20

2.认真开展安全日活动,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类安全简报、通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保存齐全;学习上级下发的重要管理文件要留有痕迹;

2.无安全日活动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内容不符、缺席不补的扣标准分的10~20%;上级下发的安全简报、通报未组织学习不得分,未签字的扣标准分的10~50%;资料保管不全扣标准分的10~50%;

15

3.班组安全日活动应紧密结合企业、班组实际,注重实效,提高活动质量;

3.安全活动内容空洞或与安全生产关系不密切、记录不详实、存在“一言堂”等,扣标准分的10~50%;

15

4.班组对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如:节能指标、设备缺陷、反违章、不安全情况等)认真分析与总结,做到每周有点评;每月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情况总结

4.查阅安全活动记录,对周安全情况无点评、无分析不得分,无月度安全总结不得分,点评、分析、总结缺乏针对性扣标准分的10~30%

1.3

安全检查

(40分)

10

1.认真组织各项安全检查(春、秋季)、防火、防汛检查,以及其他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检查提纲或检查表,做到责任分工明确;

1.未开展安全检查或敷衍了事、流于形式,本项不得分;春、秋季安全检查没有制定检查提纲或检查表,扣标准分的30~50%,检查工作没有责任到人,分工不明确,扣标准分的30~50%;

10

2.按上级要求进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要涵盖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等内容;

2.“五查”不全面或只检查上报设备缺陷,扣标准分的30~50%;

10

3.结合检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验收人;

3.检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计划,不得分;制定的整改计划不完善,每缺一项扣标准分的20%;不按计划时间完成整改,每项扣标准分的20% ;

10

4.整改完成率达到100%,形成闭环、有总结;无法按时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整改完成率未达到100%(一时无法整改的未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得分

1.4

安全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0分)

10

1.班组应建立各类安全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清册,并分类编号,实物与台帐编号要一致;各类安全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存放,并建立日常保管检查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

1.无安全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清册,不得分;清册与实物不对应,每项扣标准分的20%;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每发现一人次不合格扣标准分的20%;保管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未明确专人负责的不得分;

10

2.工器具按期测试,做到有记录可查;

2.工器具未按期测试或无记录可查,不得分;

10

3.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类安全工器具

3.使用不合格工器具或不按要求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标准分的20%

1.5

职业健康

(20分)

20

1.应按照班组的性质,配齐职业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应符合劳动作业环境要求;

2.作业现场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未按要求配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防烫服、防静电服、防尘口罩、耳塞等)的,不得分;

2.现场检查发现一人次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扣标准分的10%

1.6

应急管理

(20分)

20

1.班组成员应参加应急预案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相关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2.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没有参加相关应急预案学习的不得分,班组成员对相关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不熟悉不了解的,每发现一人扣标准分的30%;

2.不按要求参加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不得分

2

三讲一落实

120

2.1

教育培训

(15分)

15

1.班组内的制度、规程、图纸、资料、危险点分析手册等应配备齐全;

2.现场作业人员应了解掌握“三讲一落实”活动流程

1.规定的资料、手册配备不齐全,扣标准分的10~50%;

2.现场作业人员不掌握制度和活动流程,扣标准分的10~50%

2.2

计划制定

(20分)

20

1.班组长在接班前,应详细了解生产任务,对照作业环境、人员状况,找出危险点并提出安全措施,为班前会做好准备;

2.班组长结合生产任务进行分工,指定每个任务的“三讲”主讲人及工作负责人,并做好记录;

3.班组应对大小修的作业项目、定期工作项目制定“人人讲”计划,提前分解到班组员工,指定主讲人,主讲人应做好书面准备

1. 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对情况掌握不全面,扣标准分的10~50%;

2.没有对任务进行分工,本项不得分;没有指定任务主讲人及工作负责人,扣标准分的50%;没有做好记录扣标准分的50%;

3. 班组未结合大小修作业项目、定期工作项目等提前制定“人人讲”计划,分解到班组指定员工的,扣标准分的50%,员工无书面准备材料的扣标准分的20%

2.3

“三讲 ”

(30分)

30

1.按班前会的准备,讲清任务,分析风险、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措施;

2.主讲人讲毕后,工作组其他人员补充讲解;

3.生产任务讲解率、“人人讲”实现率达到100%;

4.班组长应对员工“三讲”内容实时或定期开展点评,将班组“三讲”内容汇编成册,使之成为班组培训学习的基本材料之一

1.未做到每天召开班前会,或未认真开展“三讲”,本项不得分;

2.“三讲”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未结合工作实际的,扣标准分的10~50%;

3. 生产任务讲解率、“人人讲”实现率未达到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标准分的20%;

4.班组长未对员工“三讲”内容进行点评的,扣标准分的20%,未将班组“三讲”内容汇编成册,使之成为班组培训学习的基本材料的,扣标准分的20%

2.4

过程控制

(30分)

30

1.工作(操作)现场所制定的安全措施应全面落实;工作成员熟悉、掌握工作中的危险点及控制措施;

2.班组长、安全员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

1.已制定的安全措施在工作现场落实不到位,扣标准分的10~50%;

2.现场询问工作班成员,每发生一人对工作中的危险点和控制措施不熟悉、不掌握的,扣标准分的20%;

3.班组长、安全员或工作票签发人未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措施落实的,扣标准分的20%

2.5

班后会

(10分)

10

工作结束后,班长要利用班后会,对当班已经完成的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点评,提出改进措施

1.未召开班后会,本项不得分;

2.未对所有工作(操作)进行总结点评,扣标准分的10~30%;

3.班后会点评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扣标准分的10~30%

2.6

持续改进

(15分)

15

1.通过“讲学评比”等形式,促进“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开展;

2.利用安全日活动点评总结“三讲一落实”活动;

3.班组要参与企业“三讲一落实”评比活动,包括开展情况评比,讲解材料评比、“三讲”内容评比等;

4.班组学习先进,持续改进,针对先进班组开展对比分析,制定改进措施,落实责任,收到改进实效

1.未开展“讲学评比”等活动的,扣标准分的20%;

2.班组未利用安全日活动,对一周现场作业“三讲一落实”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点评的,扣标准分的20%;

3.班组未参加企业“三讲一落实”评比或班组未开展相关评比、“三讲”内容点评的,扣标准分的20%

3

两票管理

120

3.1

任务管理

(40分)

40

1.生产任务必须执行任务单;

2.班组应有工作任务管理台帐,班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记录,包括工作来源、任务内容、任务负责人、参加人、任务完成情况等;

3.班组每月应对生产任务与“两票”的对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没有以任务单的形式下发生产任务,每缺一项扣标准分的20%;

2.班组未建立工作任务管理台账,本项不得分,生产任务管理台帐记录不全或记录不规范,扣标准分的20~50%;

3.存在疑似无票和不合格任务单,每发生一次扣标准分的10%;

4.没有对疑似无票作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每缺一次扣标准分的20%

3.2

填写和执行

(65分)

65

1.工作票(操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整;

2.危险点分析要准确、到位,控制措施要有针对性,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签名;

3.检修工作严格履行工作票的执行程序;运行操作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和复诵制,履行操作票的执行程序

1.工作票(操作票)中的重要安全措施存在漏项、增项、错项等错误的,不得分;

2.危险点分析不准确不到位,控制措施不全面,作业人员开工前未认真学习并签名的扣标准分的20%~50%;

3.询问工作班成员参加的工作,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回答不清楚,不到位,扣标准分的20%~30%;

4.检修工作未严格履行工作票执行程序(签发、许可、监护、间断、延期、试运、终结)扣标准分的20%~50%;

5.运行操作未严格履行操作票的执行程序(接受操作预告、操作票“四审”、发布和接受操作任务、电气模拟操作、实际操作、复核确认、汇报终结)扣标准分的20%~50%

3.3

统计分析

(15分)

15

班组每月对“两票”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点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班组无月度分析此项不得分;月度分析质量不高扣标准分的10~30%

4

6s管理

150

4.1

员工行为

(15分)

15

1.员工着装、精神状态符合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不发生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员工言行文明向上

1.在工作现场,员工未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着装,每发现一例,扣标准分的20%;员工精神状态不符合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如:酗酒、困顿、工作精神不集中等),每发现一例,扣标准分的20%;

2.在工作现场,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如:流动吸烟、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迟到、早退等),每发现一例,扣标准分的20%;

3.在工作现场,存在员工言行有失文明的行为(如:使用不礼貌语言、随地吐痰、乱丢弃废弃物、在公共区吵闹、喧哗等),每发现一例,扣标准分的20%

4.2

办公环境

(20分)

20

1.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分类摆放、定置化管理;

2.各类办公用品标识齐全、明确责任人;

3.文件柜、资料柜、更衣柜等柜内物品分类存放,保持整洁、美观。文件盒摆放整齐,盒内有文件目录,并与目录对应;

4.办公电脑等各种线缆捆扎牢固,显示器、打印机等设备定置管理,办公设备、消耗用品定位放置

1.办公室环境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未按分类、定置管理要求摆放物品,每发现一项,扣标准分的10%;

2.办公用品未明确责任人、无标示或标示不全的,扣标准分的10%;

3.文件柜、资料柜、更衣柜等放置不整齐,未进行标识且不正确,柜内物品放置无序的,每发现一项,扣标准分的10%;

4.文件盒未按要求进行区分,无目录的,每发现一项,扣标准分的10%;

5.未对办公电脑等各种线缆进行捆扎、显示器、打印机等设备未定置管理,每发现一项,扣标准分的10%

4.3

物品库房

(25分)

25

1.库房环境干净整洁;

2.物品分类摆放、定置化管理;

3.物品标识清晰、账物相符;

4.班组备品、备件库设专人管理,各种管理制度完善、齐全;

5.工具、物料货架进行合理的功能分类,工具、物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标识清楚,摆放整齐、合理;

6.严格执行物资进出登记制度、物资入库验收领取制度等相关制度,物品编号与帐卡一一对应

1.库房环境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2.物品未按分类、定置管理要求摆放,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3.物品标识不清晰,帐物不相符,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4.未设专人管理、各种管理制度不全,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5.工具、物料分类不合理,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6.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码放、编号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50%

4.4

现场环境

(30分)

30

1.生产现场责任区域做到“四无”(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污);

2.地面、平台、通道平整、完善、无障碍,照明符合要求;

3.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无损坏现象;

4.安全警示标识清晰,安全设施标准化划线正确、齐全;

5.各种设施、物品放置地点有定置标识牌,标示牌上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名称等内容;

6.临时性的物料存放要有规划,有标准

1.责任区域未做到“四无”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50%;

2.地面、平台、通道不平整、失修、存在障碍,或照明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3.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缺失、损坏现象,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4.安全警示标识不清晰、不完善,安全设施标准化划线不正确、有破损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5.物品存放无标准、无要求,过于随意,不符合定置管理要求,无标识牌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6.临时性物料存放无规划、无标准,随意摆放,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4.5

生产设备

(30分)

30

1.生产设备外观整洁,无积灰、积油、积水及跑冒滴漏现象;

2.生产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无破损、模糊等现象;

3.设备着色符合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的相关要求;

4.转动设备的转向指示、设备管道介质导向指示正确、清晰;

5.安全警示线规范、齐全、完整,达到可视化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外观不整洁,存在积油、积灰、积水及跑冒滴漏现象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2.生产设备(设施)标识不清晰,存在破损、模糊等现象,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20%;

3.设备着色不符合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相关要求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4.转动设备的转向指示、设备管道介质导向指示不正确、模糊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5.安全警示线不全、破损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20%

4.6

检修作业现场

(30分)

30

1.检修区域按要求实行封闭管理;

2.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标识清晰;

3.作业环境整洁、有序;

4.检修工器具、设备零部件摆放实行分类、定置管理,摆放整齐;

5.机组大、小修,制定检修现场物品摆放定置图,工具箱、柜内工器具摆放整齐,标识齐全;

6.检修现场地面无污染,无杂物,物品不得占用通道,作业区域的地面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检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工作现场,设备修后着色、环境卫生等达到6s管理要求

1. 应实行封闭管理的检修区域未按要求实行封闭管理,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2.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标识不清晰,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20%;

3.作业环境不整洁、无序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20%;

4.检修工器具、设备零部件摆放未按要求实行分类、定置管理,未摆放整齐,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5. 机组大、小修,检修现场未制定物品摆放定置图,现场工具箱、柜内工器具摆放不整齐,标识不齐全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6.检修现场地面未进行保护,污染地面,占用通道等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7.检修作业完毕后,未进行清理工作,设备修后着色、环境卫生等未达到6s管理要求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

5

教育与培训

110

5.1

教育培训资料

(20分)

20

1.企业每年公布的有效规程、制度、标准清单所列内容,应保管齐全;

2.运行班组应至少配置以下纸质资料(如:安规、系统图、运行规程等);

3.检修班组应至少配置以下纸质资料(如:安规、设备及检修台帐;设备系统图;检修图纸和资料等)

1.班组无相关的规程、制度、标准、资料的不得分;

2.班组应配备的纸质资料不全的,视情况扣10~50%

5.2

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0分)

30

1.班组应制定年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培训内容应结合本班组工作的实际,具有针对性;

3.培训内容应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严格实施

1.未制定培训计划,本项不得分;

2.培训内容未结合本班组的实际,缺乏针对性,扣标准分的30~50%;

3.未按计划实施的,每缺一项扣标准分的10%

5.3

安全培训与

考试

(40分)

40

1.全员应参加安规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三种人”、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消防等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和考试;

3.新入厂、转岗、实习、临聘、雇用人员等应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4.班组成员应正确掌握心肺复苏、烫灼伤、创伤等急救方法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6.涉及电焊、起重、电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7.运行值班员、热控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化验人员等应取得集团公司持上岗证

1.班组成员未参加安规知识培训与考试的,不得分,每缺一人次扣标准分的20%;

2.班组成员未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与考试的,不得分,每缺一人次扣标准分的10%;

3.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工作者,本项不得分, 加扣标准分的50%;无培训学习记录本项不得分,记录不全扣标准分的30%;

4.现场询问,不能正确掌握心肺复苏、烫灼伤、创伤等急救方法以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每一人次扣标准分的10%;3人及以上不掌握的,不得分;

5.对外来务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本项不得分;

6.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或未按期进行年检的,每人次扣标准分的30%;

7.相关人员未取得集团公司上岗证,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

5.4

技能提升

(20分)

10

1.班组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qc小组、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1.未开展岗位练兵、qc小组、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的扣标准分的30%;开展上述活动的本项得满分,在上级评比中获奖的加本项标准分的40~80%;

10

2.班组积极开展专业分析、岗位分析、异常分析、事故预想、技术问答等活动;

2.班组未开展专业分析、岗位分析、异常分析、事故预想、技术问答等活动的不得分,活动质量不高的,视情况扣标准分的20~50%;

3.班组创新管理,取得实效,并得到推广;

3.在集团公司、省级得到推广,加5.4项标准分的50%;在分公司得到推广,加5.4项标准分的30%;在全厂得到推广,加5.4项标准分的20%;

4.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国家、集团公司以及上级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比武,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4.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加5.4项标准分的50%;获得省部级及集团公司级奖励的,加5.4项标准分的30%;获得地市级及分子公司奖励的,加5.4项标准分的20%

6

目标任务

100

6.1

分解与确认

(40分)

40

1.按照四级控制的原则并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确保每人有指标;

2.班组分解目标应符合上级下达的目标及有关的要求,并应予以量化;

3.班长(单元长、机组长)与班组成员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未制定、分解班组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

2.制定的目标与上级下达的目标不符或低于上级目标,不得分;

3.班长(单元长、机组长)未与班组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得分;每缺签一人扣标准分的10%

6.2

实施

(40分)

40

1.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2.应按月对目标(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没有制定保证措施的本项不得分;保证措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扣标准分的30~50%;

2.没有按月对目标(指标)进行分析和纠偏,本项不得分

6.3

绩效

(20分)

20

完成目标(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内容

未完成月度或年度目标(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内容的,扣标准分的20~50%;

合计

800

第五条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发电分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汉江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结合发电分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方法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等步骤,确保整个过程闭环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边查、边改、边治理”的工作方法。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合理统筹、分类治理的原则,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1)发电分场成立以分场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2)各值要结合发电分场生产特点,按照部署、检查、整改、总结等步骤,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排查: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是检查排查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危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建立常态机制,各值每周安全检查、排查一次。结合各值月度检查、排查情况,发电分场每月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检查排查工作。

3、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发电分场根据厂部下达的通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以下安全生产检查:

⑴春季安全检查;

⑵防汛汛前安全检查;

⑶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⑷安全生产月安全检查;

⑸防汛汛后安全检查;

⑹秋季安全检查;

⑺节假日安全检查。

4、对于分场制定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各值要认真落实。

5、各值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建档登记,经值长审核不能在值内进行整改的,每月25日之前上报发电分场。

6、各值将安全检查日期及排查情况填写安全月度报表,经值长审核签字后,每月1日前上报发电分场。

7、 发电分场根据各值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建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写安全生产考核月报表,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奖惩

(1)各值发现的重大隐患,填写“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励登记表”,经分场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件的班组责任人,扣除承包责任书中的全额年终兑现奖。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电分场

第1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发电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适用于发电部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及所有运行人员。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发电部主任

2.1.1发电部主任是发电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和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应经常反复的向职工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

2.1.2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的遵守、贯彻执行上级和有关安全会议的决定、指示及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和研究厂内外事故通报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

2.1.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人员和设备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2.1.4掌握现场设备运行工况,检查工作条件、安全措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使之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1.5掌握现场停电及设备停止的原因,检查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完善状况等,发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或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2.1.6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器具、作业工具、照明等,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应予以制止。

2.1.7对各岗位人员的安排及临时派出的工作人员,应考虑能否保证安全。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患有疾病或考试不合格等情况的人员的工作,要合理安排,要对他们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负责。

2.1.8 经医院鉴定患有妨害安全生产的疾病,如癫痫病、精神病、高血压等,应向上级报告调换,否则造成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2.1.9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各级安全员,经常进行安全分析,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保证活动时间。

2.1.10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积极领导职工按期完成。

2.1.11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实事求是,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2.1.12参加事故调查,主持障碍、异常、轻伤和未遂的调查处理,分析上报,要小题大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2.1.13坚持“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考虑进去。

2.1.14认真执行各级人员到位标准,大型操作和作业要亲自到位进行安全监察。

2.2发电部副主任

2.2.1发电部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2.2.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制定落实各种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设备的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2.2.3坚持每天巡视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审定运行日志及各种记录,深入岗位了解运行人员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2.4早晨上班时,首先到各主要岗位了解夜间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人员出勤及劳动纪律、执行“两票三制”等情况。

2.2.5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组织处理。

2.2.6列席部门每日的生产例会,听取主任传达生产例会精神及要求,汇报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今天将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2.2.7参加专业事故分析、调查。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并制定出反事故措施负责组织落实。

2.2.8做好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的监督、考核工作。

2.2.9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2.2.10组织进行季节性和节日性反事故演习。

2.2.11认真执行各级人员到位标准,大型操作和作业要亲自到位进行安全监察。

2.3专职工程师

2.3.1带头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生产实际,编制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2.3.2 随着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规章制度、设备标志和图纸,制订合理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运行方式,提出保证安全的试验方案及临时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3.3对生产人员,尤其是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借用人员、岗位变动人员,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对全体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规程或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2.3.4负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各种技术措施并保证正确可靠。例如:健全设备标志、完善系统图、安全工器具管理、防火设施管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审查与管理等。积极处理职工提出的一切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建议。

2.3.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研究解决在检查中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

2.3.6协助进行事故处理,提出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防止对策,并安排实施。

2.3.7由于管理不善,发生设备事故负直接责任。

2.3.8认真执行各级人员到位标准,本专业的大型作业和操作要到位监察

2.4值长组组长

2.4.1对全厂运行人员和运行系统的安全问题负直接责任。

2.4.2对于值长审批的操作票错误而造成误操作事故和值长违章指挥,造成后果者,应负领导责任。

2.4.3要求值长坚决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解决值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不安全问题,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2.4.4对危及人身设备的问题,要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2.4.5值长组对设备检修、运行方式变更等各种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保证运行方式的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

2.4.6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值长处理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2.4.7认真执行各级人员到位标准,大型操作要亲自到场进行安全监察。

2.5值长

2.5.1模范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厂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的决定、指示及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吸取厂内外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在值班中是全值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2.5.2掌握运行、备用系统运行方式、各种安全措施、周围环境、人员情况等,都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掌握设备缺陷,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联系处理,避免扩大或造成事故。

2.5.3掌握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的隔断情况,做到安全可靠。坚持执行工作票制度,保证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符合现场实际。值长应负责安全。

2.5.4对运行设备和运行系统的操作、倒换,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贯彻逐级审批手续。由于无操作票或操作票书写错误造成的误操作,值长应负主要责任。

2.5.5所有生产现场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指挥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违反规程制度的错误指挥,造成后果者,要负直接责任。

2.5.6值长临时指挥人员参加维修及运行操作时,必须考虑他们能否胜任。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工作人员,值长要对他们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负责。

2.5.7协助本值各班搞好安全活动,积极帮助各班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问题,每月要分析本值的安全情况。

2.5.8要坚守指挥岗位,去其他岗位检查工作时,应告知主值,主值不在主盘,值长不得离开。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处理规程指挥全值人员积极果断处理。擅离职守,使指挥系统失灵,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2.5.9当值的事故、障碍、异常,一定要深入了解记述清楚,向厂提供原始资料。

2.5.10对其值内一切责任事故,误操作和不正确的运行方式以及不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负责。

2.5.11要督促各班完成在本值内应完成的定期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而造成后果,负有重要责任。

2.5.12认真执行各级人员到位标准,大型操作要亲临现场进行安全监察。

2.6 主值

2.6.1对负责的机组及人身安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辅助岗位的全面管理及操作指挥与监护。

2.6.2正确无误地完成值长发布的各项操作命令,具体负责组织机组的启停和重要操作,重要操作时要亲自操作或做好监护。

2.6.3每班提前20分钟来到厂房,对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进行细致检查,掌握主系统的运行方式。

2.6.4注意经常分析机组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发生事故时,在值长的指挥下,果断、正确地处理,尽可能保住厂用电和机组辅助设备的安全,尽快消除故障,对事故处理的遗误处理应负有责任。

2.6.5发现本机组设备重大缺陷应亲自到现场查看,对带病运行的设备应加强监视,作好事故预想。

2.6.6负责审查“电气工作票”、“热机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条件、是否完整,并组织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根据“电气操作票”与“热机操作票”的规定,负责审核和监护工作。作为设备检修工作许可人,对其安全措施的完整与妥善执行负有责任。

2.6.7他人有妨碍机组及辅助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可能带来危害时,有权立即制止。

2.7副值

2.7.1每班提前20分钟来到生产现场,对单元机组及辅助设备系统进行认真地检查,掌握各系统的运行方式。

2.7.2 发生事故时,在值长、主值的指挥及时处理,确保厂用电系统的可靠,因个人判断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扩大,应负有责任。

2.7.3做为操作监护人时,为操作的安全、能否完成操作任务负责,作为检修工作许可人,对其安全措施的完整负责。

2.7.4按时抄表、数据准确,对各项记录准确性向有责任;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7.5对本机组巡操人员下达正确命令,并对命令的准确性负有责任。

2.8巡操

2.8.1定期按规定巡检路线进行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或缺陷应采取措施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并填写设备缺陷单,如有延误应承担责任。

2.8.2当班期间,由于巡检不及时或不认真,造成设备停运、损坏或机组被迫降出力运行,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2.8.3承担外部操作,对于操作规程过程的正确性及安全性承担相应责任。

2.8.4按时完成抄表、算表,对表格中的数据正确、可靠与否负责。

3.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所列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发电安全生产15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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