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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0 11:54:08 查看人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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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生产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 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 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论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责任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提保供了法律保障。发电厂厂长作为一个电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抓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流程包括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责任的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好坏: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安全责任的明确是履行安全责任的前提;安全责任的履行是安全责任制本身价值的根本体现,是最终实现安全目标的根本途径;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是安全责任履行的反馈调节手段和进行安全责任奖惩的依据;而安全责任的奖惩则是企业安全意志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安全责任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保证。显而易见,安全责任的履行和安全责任的奖惩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责任制能不能得到落实的关键。

一.安全责任制的规范

安全责任的规范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也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制定规范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兼顾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的超前性与可行性。安全责任制在目标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可靠地从事工作的要求不断在提高着,发电侧市场的竞争也要求发电厂必须具有高等级的安全系数,所以,安全责任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不出大的事故,而是要结合每个岗位的特点从小的事情上抓起,从每项工作的具体环节上控制差错,从可能产生问题的上游流程上设置控制目标,从而达到通过预先控制责任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责任制在要求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上又要保证其可行性,措施必须是责任人确实可以实施的,而且相应的硬件设施必须是具备的,否则责任人无论有多高的热情和责任心也照样不能落实好安全责任。

二是制定安全责任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理论性就是通过控制责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安全效果的科学依据和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接受惩罚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安全责任必须符合生产现场的科学原理和人的行为学原理。实践性就是安全目标必须有曾被出色完成过的例证和一定能够完成的可期望性,否则目标定的太高,让人失去信心,放弃主观努力,责任制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安全责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既要有应该共同防止的不安全事项,也要有不同工种和岗位差异产生的特殊控制项目,不能任何人的责任制都千篇一律,丧失针对性。

四是安全责任实施进程中的原则性与客观性。这就是说,责任制在实施中必须强调员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完成目标的主观努力”的原则要求,同时也要在人员确实已经履行了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因素仍然发生了的问题上,应允许排外责任的存在,在对员工的惩处上要客观、如实、充分地考虑不可抗因素,使员工对惩处心悦诚服,以利于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责任的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签约、风险抵押等方式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每个成员对自己应负什么样的安全职责心中有数、对自己将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去履行职责心中有数、对评价自己履行职责好坏的标准心中有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职责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心中有数。而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逐级签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书(状)。责任书中不但要有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而且必须明确责任人应遵循的方针和对策,以及违约后的处罚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的责任书没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处罚条款必须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威慑,才会从思想上引起责任人的注意。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各级领导、各级岗位职工都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知晓各自承担的风险,自觉履行安全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履行

履行安全责任是制订安全责任的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才可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果安全责任得不到履行,就会使安全责任制变成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因此责任制的履行是责任制各环节中的重中之重,抓履行就是最现实的“抓落实”。

要抓好安全责任的履行,应从如下的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安全教育,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抓安全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水平得以提高,才能从工作的源头上预防差错和违章,把不安全隐患永远控制在爆发的临界点以下。

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就是抓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定章建制就是“预”的重要内容,必须抓紧抓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三是要抓好现场管理。现场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场所,也是一切不安全问题的发难地,抓好现场管理,就能铲除事故的温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对设备的管理又有对人员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硬件的管理,又有对行为软件的管理,因此说,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的管理。静态管理就是定章建制,动态管理就是抓规章制度的落实;物的管理就是抓设备的检修质量,人的管理就是要提高人员按规程使用、维护设备的水平;环境硬件的管理就是要完善现场的安全硬件设施,行为软件的管理就是要使人员自觉接受安全设施的限制,运用好安全设施和器具,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从文明作业开始,实现安全作业的追求。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是安全责任履行环节在现场的具体表现形态,所以容不得半点的忽视。

四是要抓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发挥这支队伍在安全管理中的骨干、中坚作用。要下决心从人、财、物、待遇等各方面满足安监队伍履行职能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安监职能部门及安监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使照章工作得到支持,使违章作业受到惩处,使安监队伍成为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的执法者,使监督执法成为安全责任制落实的保证。

四.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

安全责任的检查是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进行反馈的手段,也是形成考核的依据。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岗位职工安全责任到底落实得如何,必须通过检查考核来评估,否则安全责任意识必然会淡化乃至泯没。

安全责任的检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据安全责任条文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一类是依据安全操作规范检查各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

对于各级管理干部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现场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五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支持安监人员工作的情况,检查对违反安全责任要求者的查处和考核情况。

对于各岗位的职工来讲,主要是检查他们“两票三制”执行的情况、按章操作和按章作业的情况、危险点分析预控执行的情况、控制差错措施的执行的情况和反违章积分办法落实的情况等等。大到危险场所的工作行为是否规范,小到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都应该纳入检查的范围。

通过检查,可以随时掌握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或者对责任制做出及时的调整,或者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奖惩。检查可由安监队伍经常检查,同时厂级领导也可不定期抽查,检查越到位,问题越能及时发现,通过考核机制的运作,就可以保证安全责任的的落实。

五.安全责任的奖惩

任何规章制度没有惩罚便没有效力,安全责任制也是如此。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的落实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奖惩,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奖惩措施要真正落实,必须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必须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和“随奖随罚”的原则,加强奖惩的力度和时效。

奖惩的类型应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精神影响等多个方面。实践证明,在奖惩措施上仅仅依靠经济手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才能真正使责任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行动上不折不扣;与公众形象影响相结合的奖惩措施在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自尊和形象的背景下有时更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威慑作用,所以所有的奖惩必须公开,以便把责任人置于全体员工的监督之下,促进责任人的自律。

奖惩的兑现必须坚决和人情脱钩,对于责任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本着有功则奖励,有过则处罚的原则,决不能搞功过相抵或文过饰非。否则领导人的威信就会受到损害,责任制的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在群众中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整改管理体系的公信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导致制度失灵。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落实流程中的五个环节是一个管理链的不同部分。只有不断加深对每个部分所起作用的理解,加强各个环节上的工作力度,整个的链条才能有机的运作,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实现超前防范和闭环管理,安全责任制这种管理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3篇 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违章指挥

___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5、违章作业

___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6、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7、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8、四不放过

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患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9、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0、安全生产的共同心愿

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心愿是“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11、安全措施四同时

在进行建设、生产及维修等项工作时,要把安全措施同时考虑、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12、电力企业的“两票三制”

“两票”即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为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13、安全生产的“两会一活动”

两会是指:班前会和班后会;一活动是指:安全活动日。

14、季节安全活动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季节可划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春季重点检查防雷接地工作,夏季重点检查防暑降温工作,秋季重点检查消防防火工作,冬季重点检查防污闪工作。

15、工作票三种人

是指执行工作票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16、安全生产警示语

安全源于小心谨慎,事故来自麻痹大意。

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规操作等于自杀。

第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 “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 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 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 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一〇条 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 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 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手册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违章指挥

___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5、违章作业

___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6、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7、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8、四不放过

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患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9、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0、安全生产的共同心愿

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心愿是“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11、安全措施四同时

在进行建设、生产及维修等项工作时,要把安全措施同时考虑、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12、电力企业的“两票三制”

“两票”即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为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13、安全生产的“两会一活动”

两会是指:班前会和班后会;一活动是指:安全活动日。

14、季节安全活动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季节可划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春季重点检查防雷接地工作,夏季重点检查防暑降温工作,秋季重点检查消防防火工作,冬季重点检查防污闪工作。

15、工作票三种人

是指执行工作票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16、安全生产警示语

安全源于小心谨慎,事故来自麻痹大意。

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规操作等于自杀。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

2、工伤保险赔偿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3、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教育系指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厂级教育是针对新入厂的从业劳动者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车间教育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班组教育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情况性质和操作规程(或运行规程)等。

4、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电气焊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化服、防火服、降噪耳塞等,是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所必须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标识

一般应设在生产场所的危险部位、重大危险源等处,设置醒目的和固定的安全标识牌,给人以警示。安全标识以红色为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黄色是警告标志,用以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蓝色为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绿色是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允许通过、疏散方向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器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处置方法。

(2)易自燃或者遇显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应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7、危险化学品安全装运

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装运甲乙类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运装时要轻拿轻放;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8、防止硫化氢中毒

凡是有机物积聚发酵、腐败的场所,如垃圾储坑、化粪池、下水道、污水池、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酒精发酵池,都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溶于水,有臭鸡蛋味,一旦被吸入,就会造成硫化氢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作业,必须先行强力通风,逸散硫化氢气体;同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人员还需佩戴空气呼吸器,并系好安全绳;作业时现场要设监护人员,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9、防止甲烷中毒

进入垃圾储坑、渗滤液储存池等可能产生甲烷气体的场所,应首先办好工作票手续,必须采取防止甲烷气体中毒的强力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同时进行检测(有甲烷浓度报警仪更好)合格(浓度﹤0.5%)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人员还需佩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系好安全绳;作业时现场要设监护人员,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对甲烷中毒昏迷者,要立即掐其人中穴,同时赶紧送医院救治;对心跳、呼吸停止的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即胸外挤压、人工呼吸施救措施),然后迅速送医院抢救。切记:一边送一边救,不能中断。

10、电动工具的正确使用

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不得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以免酿成火灾、爆炸

事故。操作者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认真检查接零和绝缘情况,电缆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不超过5米。

11、警惕机械伤害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穿好工作服,袖口扎紧,佩戴安全帽,操作旋转设备时不得戴手套;设备运转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机械设备传动、转动危险部位应安装设置安全防护罩,检修作业前应先断电、停机进行。

12、焊接作业注意事项

焊工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须采取安全措施;容器内施工须采用低压(电压小于36v)照明和通风,并设专人现场监护;焊接前应了解焊割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构造;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道须彻底清洗和处理并在打开盖子的情况下作业;不得焊割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隔音设施的部位;不得焊割压力管道和密闭容器;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的,必须清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在禁火区内作业,须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

13、高处作业原则

高处作业“不登高”的原则:体弱有病不登高;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雷雨天气不登高;脚手架、跳板不扎牢不登高;梯子撑脚打滑不稳不登高;高压线旁无遮拦防护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登高;石棉瓦上无跳板不登高;家族中人有眩晕病史的不登高。

14、起重搬运的安全 ___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吊装物下面不得站人;作业时应轻装轻卸捆扎牢固,平稳起吊,不准超负荷作业;起吊设备的钢丝绳、吊钩等应定期检验,不得带病运行。

15、正确使用农药

在对垃圾储坑进行消毒杀菌或对绿化树木消灭病虫害时,应尽可能选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每次用药量不能过大;应注意高温时节农药毒性,注意个人防护和对绿化作物的危害和影响;喷洒时站在上风口处,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要清洗全身,避免中毒。

16、施工现场的主要安全事故

建筑业属于事故多发的高危待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较为常见,占事故总数的9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其它建筑施工易发生的事故还有火灾、中毒和窒息、火药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等压力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其他伤害等。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4、凡1.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从上往下抛。

6、穿硬底鞋及鞋底光滑的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贯彻“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班中不允许饮酒。

12、严禁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没有佩戴劳保用品情况下到施工工地找人。

四、电气设备的作业安全

电力企业在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情况下,还必须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1、电气设备和低空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设施应该安装于人体碰不着的处所(地方);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空气开关。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4、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经电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工作,现场停、送电,必须由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发布停电、验电、恢复送电命令,其他人员不得指挥。

7、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予合闸。

8、不带电维修作业,使用第二种工作票,带电作业使用第一种工作票。

9、工作票三种人的身份必须严格区分,并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一项工作中每一个人只能担当一种身份。

10、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① 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② 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③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责任:

①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②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给予补充;

③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维修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④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⑤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⑥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12、工作许可人安全责任:

① 负责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②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③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④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及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1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① 工作票制度 ② 工作许可制度 ③ 工作监护制度

④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①停电 ②验电 ③接地 ④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15、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① 工厂必须预先在各个车间的主要操作区(如中控室)、高低压配电室、关键设备处及危险区域安装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 负责巡检人员配备手提应急灯或手电筒;

③ 按照工厂突发停电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操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④ 停电后分区域逐台关闭用电设施动力箱,严禁带负荷设备不拉闸的情况;

⑤ 来电后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恢复送电的工作,按操作顺序逐台恢复送电。

16、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

① 高低压配电柜的地面上按要求铺设绝缘垫板,对进行操作的电工要求穿戴好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②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并持有相应的高低压操作证方可以上岗;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③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高度在1.7米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设备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之隔离或安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④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下表的安全距离: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0.707507.20①

20、351.0010008.70

63(66)、1101.50±50及以上1.50

2203.00±5006.00

3304.00±6608.40

5005.00±8009.30

注 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① 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见证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17、作业场所用电安全

供电系统三相四线制(三相五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三相三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电气线路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应架空或进行穿管保护。露天、潮湿、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线路须采取防护措施。

18、电气检修的安全注意事项

___①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___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___③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___④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___⑤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⑥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五、如何预防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发生往往很突然,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但不应认为触电事故是不能防止的。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应当研究触电事故规律,以便制订有效的安全措施。根据对触电事故的分析,从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看,可找到以下规律:

1、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每年的二三季度事故多,6~9月最集中。主要是由于这段时间天气炎热、人体衣单而多汗,触电危险性增大,还由于这段时间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等。

2、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低压触电事故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主要是由于低压设备远多于高压设备,与之接触的人又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缘故。

3、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较差,容易发生故障,而且经常在人紧握之下工作的缘故。

4、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电气事故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线端、压线头、电线接头、电缆头、灯座、插头、插座、控制器、开关、接触器、熔断器等处。主要是由于这些连接部位机械牢固性较差,电气可靠性也较低,容易出现故障的缘故。

5、农村触电事故多。据我国部分省、市统计资料表明,农村触电事故为城市的6倍。主要是由于农村用电条件差、设备简陋、人员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电气安全知识缺乏的缘故。

6、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由于这些行业有潮湿、高温、现场情况复杂、移动式设备和携带式设备多或现场金属设备多等不利因素存在,因此触电事故较多。

7、青年、中年以及非电工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多是操作者,即都是接触电气设备的工作人员;另外也由于经验不足,电气

安全知识也不足的缘故。

8、误操作事故多。主要是由于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不够,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缘故。

六、触电事故的紧急施救

1、触电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所致的损伤。症状如下:

强烈的电流通过身体,在一瞬间,人立刻就会爆毙或因休克而昏倒,身体也会有局部灼伤情形;局部表现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出血、焦黑等现象。

2、切断电源并确定伤者已绝缘身体不带电。无法关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木板等绝缘体将电线挑离触电者的身体。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绝缘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不能因而救心切而忘了自身安全。

3、若伤者神志清醒,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性休克或心衰。

4、伤者丧失意识时要立即呼叫120,并尝试唤醒伤者,伤者若呼吸停止、心跳存在,就地平卧解松伤者衣扣,通畅气道,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实施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

5、心跳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做胸外心脏按压。

6、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用15: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坚持到底。

7、处理触电伤者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8、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宽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务人员到达前救治不能中止。

七、机械设备的安全工作

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靠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有压力的机械施压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

3、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有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采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在停机状态下注油。

4、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设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5、起重机应该由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6、起重机的挂钩及钢丝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7、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中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8、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或通过对讲机联络指挥操作。

八、消防与防火知识

根据物质燃烧原理,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破坏物质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燃烧的反应过程所采取的一些措施。灭火方法主要有①冷却灭火法;②隔离灭火法;③窒息灭火法;④抑制灭火法等四种。火电厂的设备大部分是带电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宜优先采用能够传电消防水栓、泡沫灭火器。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为理想,即付出的努力最少,火灾损失最为轻微。因此要求每一位公民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消灭火灾。并一边报警或通知他人支援,若属于大火状态,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讲明火灾的具体地点。 ___ 1、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救火灾。灭火器种类繁多,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只有正确选择灭火器的类型,才能有效地扑救不同种类的火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将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车推式灭火器。下面就人们经常见到和接触到的手提式灭火器分类、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作简要的说明。 ___2、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 干粉类的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有碳酸氢钠或磷酸铵盐灭火剂;

② 二氧化碳灭火器;

③ 泡沫型灭火器;

④ 水型灭火器;

⑤ 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

3、灭火器的操作要点是:① 拔;即拔掉保险销。② 压;使劲捏压气门夹。③ 喷;将干粉喷管瞄准火源根部均匀喷洒。④ 站;室内火灾选择有退路的地方站位,室外火灾选择火源的上风口站位。

九、烫伤与热烧伤的急救处理:

1、清除束缚物如手表,戒指等可造成热滞留的东西脱去,如有粘黏应以剪刀沿伤口周围剪开;

2、不要将其水泡弄破;

3、烫伤:如果皮肤没破,将烫伤部位浸入干净的冷水中或进行冷敷,以减轻疼痛;

4、热烧伤:不要清洗伤口!如果皮肤没有破损,用纱布蘸清凉,干净水将烧伤部位浸湿或冷敷以减轻疼痛;

5、在烫烧伤部位敷盖消毒纱布;

6、用绷带松松的绑住纱布,以防止皮肤接触空气;

7、让患者平躺下;

8、不要让患者喝任何流体;

9、打电话呼叫120,送医院治疗。

十、特殊垃圾处理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了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杜绝处理特殊垃圾发生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树立现代文明企业形象,现对特殊垃圾的处理做如下说明:

1、本说明所指的特殊垃圾,系指按合同质量提供的垃圾以外,经报环卫处批准的其他要求处理、焚烧的垃圾或可燃物品。

2、特殊垃圾进厂、处理的批准权限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没有批准权限。

3、接到处理特殊垃圾通知后,必须立即与具有批准权限的人员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允许特殊垃圾进厂和处理。

4、处理特殊垃圾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特殊垃圾处理登记表》后,电子汽车衡司磅人员才能给予称重和记录。

5、凡是装载特殊垃圾没有在《特殊垃圾登记表》上登记的所有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卸料大厅。

6、卸料大厅值班人员在具有特殊垃圾处理批准权限人员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与要求处理的单位人员一起对特殊垃圾进行监督卸料。

7、卸料大厅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警戒,要求卸料必需干净,严禁哄抢、截留等违规行为,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垃圾卸料门旁边逗留。

8、处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厂领导指示进行处理,禁止拖延时间和处理不完全。

9、特殊垃圾处理完毕后,要求处理方和处理方的代表应在《特殊垃圾处理登记表》上签名予以确认。

10、将进入垃圾储坑的检修通道门锁上,严禁进入垃圾储坑哄抢、寻找特殊垃圾;

11、做好特殊垃圾处理全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密工作。

十一、使用氧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使用氧气瓶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使用前要仔细观看气瓶肩部球面部分的标志。特别是注意“下次试压时间”。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要求定期对气瓶作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超过应检期限的气瓶。

2、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等。如果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料。检查漏气时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3、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场使用时,瓶底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由于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4、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现象,或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5、在使用和贮运气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

搬运气瓶要轻装轻卸,必须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丝绳等吊运氧气瓶。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对气瓶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6、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相距10米以上〕,夏季使用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开启瓶阀或减压器时动作要缓慢,以防喷出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热和磨擦热、气体受突然压缩时放出的热量(绝热压缩)等引起氧气瓶和减压器爆炸着火。

8、氧气瓶中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余气0.2~0.3mpa,使气瓶保持正压,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目的是预防可燃气倒流入瓶,而且在充气时便于化验瓶内气体成分。

9、氧气瓶阀不得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瓶阀和减压器。

10、以上安全措施,对氩气瓶和等离子弧焊等焊接工艺使用的其它气瓶,如氩气瓶、氮气瓶也基本适用。

十二、使用乙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用乙炔瓶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使用氧气瓶安全措施的(1)~(5)条。

2、必须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3、瓶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手摸有些烫手),应立即停止使用,在采取水降温并妥善处理后,送充气单位检查。

4、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乙炔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5、乙炔瓶直立靠牢后应静候15分钟左右,才能装上减压器使用。开启乙炔瓶的瓶阀时,不要超过一圈半,最多只开3~4圈。

6、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场所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泄漏的乙炔气滞留,形成爆炸气团。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层层把关人人控制的局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不能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4、本规定适用于__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奖励条款

1、安全生产奖分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条款。

2、电厂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2.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条件: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内实现安全生产3个100天。

2.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不超过三个:部门(或科室)一个,车间一个,班组一个。

2.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自身安全档案中所列考核控制指标均完成的人员。

2.4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八个人:机关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各部、车间管理人员一人,班组长二人,基层生产人员四人。

2.5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000元。

2.6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3000元。

3、各部门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见附表),经厂部审核后批准。

三、处罚条款

1、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执行__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条款。

2、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三个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半年、罚款全部经济损失的5%的处罚,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4、机组发生了非计划停运或其他一类障碍,对事故单位给予罚款全部经济损失的2%的处罚。

5、发生二类障碍事件,执行《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规定》条款。

6、发生一般性违章行为,执行《__发电厂违章处罚条例》条款。

四、附则

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务院、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法规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 、各部门应根据煤电公司与电厂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11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手册模版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是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5、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安全保证体系

为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由人员、设备、管理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保证体系要保证企业在完成电力生产过程中实现安全、可靠,要解决安全生产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过程中,谁对哪些工作负有安全责任,在哪些范围内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企业生产的每项工作、每个人员都时时、处处考虑安全问题,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7、安全监督体系

电力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各个层次的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员,构成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直接对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安全主管领导负责。要监督、监察安全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可靠。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责。

8、四不放过

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两措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生产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是指企业为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及由此诱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技术劳动措施是指企业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10、两票三制

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11、工作票三种人

是指执行工作票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12、电气“五防”

一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二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负荷开关、接触器;三防止接地开关处于闭合位置时关合断路器、负荷开关;四防止在带电时误合接地开关;五防止误入带电室。

13、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14、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15、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

2、工伤保险赔偿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3、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教育系指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厂级教育是针对新入厂的从业劳动者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车间教育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班组教育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情况性质和操作规程(或运行规程)等。

4、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电气焊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化服、防火服、降噪耳塞等,是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所必须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牌根据其用途,可分为警告类、允许类、提示类、禁止类。一般应设在生产场所的危险部位、重大危险源等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安全标识以红色为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黄色是警告标志,用以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蓝色为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绿色是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允许通过、疏散方向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器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处置方法。

(2)易自燃或者遇显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应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7、危险化学品安全装运

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装运甲乙类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运装时要轻拿轻放;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8、电动工具的正确使用

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不得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以免酿成火灾、爆炸事故。操作者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认真检查接零和绝缘情况,电缆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不超过5米。

9、警惕机械伤害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穿好工作服,袖口扎紧,佩戴安全帽,操作旋转设备时不得戴手套;设备运转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机械设备传动、转动危险部位应安装设置安全防护罩,检修作业前应先断电、停机进行。

10、焊接作业注意事项

焊工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须采取安全措施;容器内施工须采用低压(电压小于36v)照明和通风,并设专人现场监护;焊接前应了解焊割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构造;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道须彻底清洗和处理并在打开盖子的情况下作业;不得焊割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隔音设施的部位;不得焊割压力管道和密闭容器;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的,必须清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在禁火区内作业,须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

11、高处作业原则

高处作业“不登高”的原则:体弱有病不登高;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雷雨天气不登高;脚手架、跳板不扎牢不登高;梯子撑脚打滑不稳不登高;高压线旁无遮拦防护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登高;石棉瓦上无跳板不登高;家族中人有眩晕病史的不登高。

12、起重搬运的安全

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吊装物下面不得站人;作业时,应轻装轻卸捆扎牢固,平稳起吊,不准超负荷作业;起吊设备的钢丝绳、吊钩等应定期检验,不得带病运行。

13、发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处理及油罐区、脱硫吸收塔、输煤皮带、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天然气前置模块区以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4、凡1.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从上往下抛。

6、穿硬底鞋及鞋底光滑的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贯彻“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班中不允许饮酒。

12、严禁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没有佩戴劳保用品情况下到施工工地找人。

四、电气设备的作业安全

电力企业在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情况下,还必须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1、电气设备和低空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设施应该安装于人体碰不着的处所(地方);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空气开关。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4、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经电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工作,现场停、送电,必须由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发布停电、验电、恢复送电命令,其他人员不得指挥。

7、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予合闸。

8、不带电维修作业,使用第二种工作票,带电作业使用第一种工作票。

9、工作票三种人的身份必须严格区分,并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一项工作中每一个人只能担当一种身份。

10、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1) 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给予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维修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12、工作许可人安全责任:

(1)负责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及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1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3) 工作监护制度;(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3)接地;(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15、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1) 工厂必须预先在各个车间的主要操作区(如中控室)、高低压配电室、关键设备处及危险区域安装设置应急照明灯;

(2) 负责巡检人员配备手提应急灯或手电筒;

(3)按照工厂突发停电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操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4)停电后分区域逐台关闭用电设施动力箱,严禁带负荷设备不拉闸的情况;

(5)来电后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恢复送电的工作,按操作顺序逐台恢复送电。

16、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

(1)高低压配电柜的地面上按要求铺设绝缘垫板,对进行操作的电工要求穿戴好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并持有相应的高低压操作证方可以上岗;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3)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高度在1.7米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设备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之隔离或安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4)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下表的安全距离: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750

7.20①

20、35

1.00

1000

8.70

63(66)、110

1.50

±50及以上

1.50

220

3.00

±500

6.00

330

4.00

±660

8.40

500

5.00

±800

9.30

注: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17、作业场所用电安全

供电系统三相四线制(三相五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三相三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电气线路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应架空或进行穿管保护。露天、潮湿、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线路须采取防护措施。

18、电气检修的安全注意事项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5)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6)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五、触电事故的紧急施救

1、触电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所致的损伤。症状如下:

强烈的电流通过身体,在一瞬间,人立刻就会爆毙或因休克而昏倒,身体也会有局部灼伤情形;局部表现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出血、焦黑等现象。

2、切断电源并确定伤者已绝缘身体不带电。无法关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木板等绝缘体将电线挑离触电者的身体。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绝缘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不能因而救心切而忘了自身安全。

3、若伤者神志清醒,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性休克或心衰。

4、伤者丧失意识时要立即呼叫120,并尝试唤醒伤者,伤者若呼吸停止、心跳存在,就地平卧解松伤者衣扣,通畅气道,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实施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

5、心跳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做胸外心脏按压。

6、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用15: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坚持到底。

7、处理触电伤者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8、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宽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务人员到达前救治不能中止。

六、机械设备的安全工作

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靠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有压力的机械施压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

3、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有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采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在停机状态下注油。

4、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设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5、起重机应该由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6、起重机的挂钩及钢丝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7、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中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8、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或通过对讲机联络指挥操作。

七、消防与灭火知识

根据物质燃烧原理,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破坏物质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燃烧的反应过程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1、灭火方法主要有:(1)冷却灭火法;(2)隔离灭火法;(3)窒息灭火法;(4)抑制灭火法等四种。

2、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以下五类:(1) 干粉类的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有碳酸氢钠或磷酸铵盐灭火剂;(2) 二氧化碳灭火器;(3)泡沫型灭火器;(4) 水型灭火器;(5)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

3、灭火应注意事项:(1)发现火警,要立即扑救,努力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2)电器设备或线路发生火灾,必须要先切断电源,带电灭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等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不得使用水、酸碱和泡沫等导电灭火剂;(3)不得用水、酸碱和泡沫等灭火剂来扑灭油类火灾;(4)灭火时,要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防止爆炸、中毒、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4、灭火器的操作要点是:(1) 拔:即拔掉保险销;(2) 压:使劲捏压气门夹;(3)喷:将干粉喷管瞄准火源根部均匀喷洒;(4) 站:室内火灾选择有退路的地方站位,室外火灾选择火源的上风口站位。

八、烫伤与热烧伤的急救处理

1、清除束缚物如手表,戒指等可造成热滞留的东西脱去,如有粘黏应以剪刀沿伤口周围剪开;

2、不要将其水泡弄破;

3、烫伤:如果皮肤没破,将烫伤部位浸入干净的冷水中或进行冷敷,以减轻疼痛;

4、热烧伤:不要清洗伤口!如果皮肤没有破损,用纱布蘸清凉、干净水将烧伤部位浸湿或冷敷以减轻疼痛;

5、在烫烧伤部位敷盖消毒纱布;

6、用绷带松松的绑住纱布,以防止皮肤接触空气;

7、让患者平躺下;

8、不要让患者喝任何流体;

9、打电话呼叫120,送医院治疗。

九、使用氧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使用氧气瓶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使用前要仔细观看气瓶肩部球面部分的标志。特别是注意“下次试压时间”。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要求定期对气瓶作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超过应检期限的气瓶。

2、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等。如果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料。检查漏气时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3、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场使用时,瓶底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由于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4、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现象,或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5、在使用和贮运气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

搬运气瓶要轻装轻卸,必须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丝绳等吊运氧气瓶。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对气瓶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6、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相距10米以上〕,夏季使用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开启瓶阀或减压器时动作要缓慢,以防喷出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热和磨擦热、气体受突然压缩时放出的热量(绝热压缩)等引起氧气瓶和减压器爆炸着火。

8、氧气瓶中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余气0.2~0.3mpa,使气瓶保持正压,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目的是预防可燃气倒流入瓶,而且在充气时便于化验瓶内气体成分。

9、氧气瓶阀不得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瓶阀和减压器。

10、以上安全措施,对氩气瓶和等离子弧焊等焊接工艺使用的其它气瓶,如氩气瓶、氮气瓶也基本适用。

十、使用乙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用乙炔瓶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使用氧气瓶安全措施的1-5条。

2、必须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3、当瓶体表面温度超过40℃(手摸有些烫手),应立即停止使用,在采取水降温并妥善处理后,送充气单位检查。

4、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乙炔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5、乙炔瓶直立靠牢后应静候15分钟左右,才能装上减压器使用。开启乙炔瓶的瓶阀时,不要超过一圈半,最多只开3~4圈。

6、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场所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泄漏的乙炔气滞留,形成爆炸气团。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 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2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3事故调查安全管理规定每次事故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4—2013jl-01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各级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4—2013jl-02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各部门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4—2013jl-03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专职安监部一年

第14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

a类: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b类: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类: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

d类: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电厂厂长是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分管领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评审;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上报建档闭环的责任;技术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整改落实、分析的责任;电力调度中心对隐患排查负有现场落实、闭环的责任;分场的负责人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分场的主任工程师,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分场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电厂实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各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并且要有记录。各班组每班把排查的隐患和缺陷进行分类。由分场专业主任根据本专业生产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内容,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排查的缺陷按发电厂消缺流程进行处理。

2.每旬由运行、检修各专业主任组织联合隐患排查,每旬报表由各运行、检修把排查的隐患共同在隐患排查旬报表上签字,编写:(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工程师)审核:(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派驻安全员)批准:(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每月的旬报表运行分场、检修分场负责把隐患地点、隐患名称写清楚报技术科、安监科备案,技术科负责把各分场隐患旬报表进行评级,d级隐患技术科立即落实分场进行整改,c级隐患月末开分析会。

3.每月由检修、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联合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并把隐患排查的结果报各技术科及安监科备案。

4.试验室检修班组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必须对所有变电站(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每人至少参加一次。

5.送变电工区线路班每月必须进行两次线路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6.每月末,老厂、供电部及热电分厂由各生产领导牵头,各技术科组织调度、技术、环保、安监、器材供应等部门进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分析会。在会上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隐患类别、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生产副厂长签字后,报安监站。

7.党委、工会、后勤、营销、保卫、器材供应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站。

8.各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定专业、定系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部门所有报表必须书面和电子版(a6)同时上报。

10.每月2日,发电厂由厂长组织全厂进行c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承包集团、职能管理部门等参加,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有关事项,并形成纪要。

11.安监科根据纪要,形成月度隐患排查报告,经厂长确认后报公司安监局、徐州安监局及南京电监办。

1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根据全厂隐患排查会议纪要,督促各分场进行隐患整改闭环。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应按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安全站(科)、厂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1.班组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并由分场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 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 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1、2、3、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5、6条每次处罚部门2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 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 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 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 “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 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 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 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 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 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 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 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 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 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 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 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 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 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 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 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 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 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 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 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 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 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 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 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 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 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  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 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  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一〇条 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电厂安全生产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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