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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1 18:30:07 查看人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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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

第1篇 我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应用分析与研究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燃气经营企业是经营输供易燃易爆介质的高危行业,它对安全要求十分严格。为确保安全平稳供气,企业必须付出大量人力财力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供气管网、供气设施进行日常性、周期性、长期性维护管理使其做到安全运行。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检验企业安全工作是否真正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内容、分类、考核和工作程序应用,根据我公司三十年的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燃气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应用与研究分析如下:

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一)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

1、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定期安全检查

燃气行业定期安全检查是企业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对企业内部和所辖区域的生产、供气设备设施进行年度、季度、月度或周检查。定期检查面广、项多有深度、力度强,检查发现的隐患能及时得到解决并进行整改。

2、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检查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检查是采取个别的、日常巡视的方式对生产(施工)过程进行经常性预防检查,它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控制并消除隐患。

3、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业(项)安全检查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业(项)安全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一般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

4、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气候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夏季防暑降温、防火、防汛、防雷电;冬季防冻保温、防燃气中毒、爆炸等检查。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5、燃气行业综合性安全检查

燃气行业综合性安全检查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综合性检查,是对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工作进行评价的手段。行业安全检查分抽查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6、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生产检查

由燃气企业或车间工会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巡视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查事故原因、隐患整改情况,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执行情况;此类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促进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利的维护。

(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燃气行业安全检查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险性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加强检查。一般应重点检查: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压力容器、管道设备、调压设备、和易发生火灾爆炸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要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燃气行业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燃气行业报警报修工作落实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报警报修事务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但受理报警报修工作频率高低,则是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反映,安全管理工作抓得落实的企业,接警处警的次数相对较少,安全工作做到了预防阶段,隐患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发生接警报修事务本身就是安全工作没有做细的表现,所以对接警报修工作能否做到及时快速反应,是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认识深度、预案演练熟悉度的综合反映。对接警报修处置工作主要检查,24小时接警处警值班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接处警记录是否完整,接处警反映时间的长短,处警回复及结果,重大险情报警的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2、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检查

通过日常、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其整改工作落实得怎样,也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隐患整改必然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品经济时代,能拿出资金投入安全隐患整改是对企业负责人安全思想合格达标的检验。安全隐患整改检查应从隐患登记立案,隐患整改期限,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落实,整改结束验收人签字销案等四个方面着手,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

3、燃气行业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文字条款,它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制度的管理者,才能赋予制度的约束力。俗话说:企业制度千条,如果不执行等于零条。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归根到底与安全工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严格执行制度,有利于安全工作开展,在制度执行检查方面要查违规、违章事件记录和相应的处罚文件,是否严格按制度处理。

4、燃气行业安全预防措施落实检查

企业安全预防措施多种多样,但目的是为了安全,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预防措施,是从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入手,强化安全意识,预防麻痹思想产生,增强职工安全敏锐度和安全应变能力。从工程质量控制入手,消除隐患工程。从管网经过有地下空间的重点部位监测入手,防止泄漏产生爆炸事故,从设备维护保养入手,保持供气设备长周期运行,是确保安全供气的保证。安全预防措施落实,主要查年初计划实施预防措施完成的记录资料汇报,工作总结,如查教育培训次数,受教育人数,教育普及率,培训考试记录;查质量控制手段是否过硬;查巡检工作日常记录,发现了多少次泄漏点;查维护保养制度实施情况和相关记录。

二、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分类

燃气行业安全全生检查工作分类见下表,总体可分为五大类:

(一) 燃气行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

燃气行业基础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制度建设、规程建立、处置预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制定的规范、制度是指导约束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据。安全工作必须从基础抓起,安全检查也就应该从基础工作查起。

第2篇 新形势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研究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经济的飞速增长拉动了煤炭的需求,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炭生产设施、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同时,由于对煤炭生产的发展和扩张又会给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事故预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等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课题。目前,我国在世界所有产煤大国中的安全生产水平还很低,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依然明显。那么,困扰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症结在哪里?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存在一个怎样的关系?我们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思路呢?本文拟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 政策支持与财税扶持

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低,美国前四家煤炭大企业集中度占到全部的46.7%,澳大利亚前5家占了71.5%,南非前4家占了62.3%。2003年我国前4家煤炭企业市场集中度仅占14.6%,前8家仅占21.6%。根据国务院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精神,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煤电联营,把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作为大型的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双高”矿井,全面提高和改进煤矿开采技术能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政府的财税支持是煤矿生存、改革和重组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完善政策,努力为煤炭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加快落后矿井的淘汰工作,对现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推行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处理不良资产,稳定煤炭进出口政策。

二、严格行政执法  加大整治力度

1、煤矿外部监督力量需要加强

我国煤矿监察人员一般从当地公务员中选出,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进行异地调动的,这就导致在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的监督者暗地结成利益联盟,使得煤矿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完善监督职能,建立一支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各地煤矿监察员实行常年轮换制,每2年轮换一次,如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当地安全监察员不得参加。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

在中国,申请开矿却不需要很多的硬性资格条件,这就导致了许多煤矿主,特别是中小型煤矿的企业主们素质比较低,他们为追求产量,违章指挥,漠视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管理水平,大大增加了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因此,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三、科学技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仅为45%左右,除了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装备相对比较差,效率比较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全国大约有200万左右的矿工还从事手工采煤。而发达国家采煤机械化程度则接近或达到100%。加上煤矿安全人才匮乏,煤矿科技含量很低,导致的结果就是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速实施 “ 科技兴安” 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利用先进技术将瓦斯变害为宝,转化为可利用能源为人类造福。

2、建立省、市、县、矿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拨专款用于省、市、县、矿四级瓦斯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矿四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四、确保充足的安全投入

许多煤矿经营者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就得加大资金投入,势必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产品价格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下降。但是,面对可能发生的诸多安全事故,他们都心存一线侥幸,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认为安全投入是连环保投入都不如的纯投入,这样的投入能不投就不投。

我国每年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大概是2000多亿元,占我国gdp总量的近2%。从众多的事故案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矿难企业的背后都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安全隐患。这就告诉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就需要加强安全投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提升企业的管理和生产力水平,那么,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也会跟着提升,而所有的这一切,最终都表现为事故的减少或者不会发生。从措施上,将加强安全监管与安全资金投入相结合,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只有这样,我们的煤炭企业才能驶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

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因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没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事后,对责任官员的问责往往困难重重。实际上,我们缺少的是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制度文化”。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律或条例,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要让矿主出了事故赔不起,从而体现出政府对生命的关爱和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视。加大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取消其矿主资格。对企业负责人,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票否决制。通过行政立法(条例)的方式,确立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职责。

六、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

煤矿超能力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压力。本来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供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等一系列问题。

市场形势看好,价格不断攀生,盲目超产现象随处可见,因超产而引发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缺煤而进一步超产,最终形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死循环。灾难性事故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发展和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七、加强事故预防措施

在安全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有一条被称作是“事故法则”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任何的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的,几乎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的叠加。

中国企业的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节省”的考虑,而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在生产经营中,依靠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去实现生产目标。我们的工作思路应从过去的被动处理事故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精力不仅要放在事故后去抢救、调查、处理和分析上,而应要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3篇 以科学发展观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

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体制创新”、“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着眼于我国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搞好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一、认识安全生产

安全,文字简单但内涵却十分丰富,包括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资源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等,贯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正如黄菊副总理说:“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央和国务院无数次的指示、《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说明了一个道理:安全孕育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反映一个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反映一个社会的综合指标,反映一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所以安全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少死几个人就是安全,多年前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就由对死亡事故的控制发展到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察与管理。在发展成为第一要务的今天,安全孕育在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王德学副局长在《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说:“安全生产事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快速的发展,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二、发展生产力,夯实安全基础

生产力与安全有何关系呢?在此引用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在《全国安全生产的形式与对策》上说的一句话作回答,即“安全生产状况反映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程度,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安全生产在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矿井千疮百孔、隐患成堆,同时财力有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工人大量入矿,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经验,1949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2.54,新中国成立不久,人民政府把煤矿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迅速扭转旧中国煤矿生产经营极端落后危险的安全状况,在1949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在强调大规模恢复煤矿生产的同时,便提出了“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在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时期“一五”时期(1953-1957年)国家先后颁布了《煤矿保安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救护试行规程》和《矿井自然发火预防和处理试行规程》等安全法规,建立了三级技术安全监察机构(燃料工业部技术安全监察局、地区级技术安全监察局、矿区级技术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护队也迅速成立,同时,加大资金投入,这一时期,国家对煤矿机械化的安全设施投资3.3亿元,占当时煤矿生产和改建矿井总投资的47.8%,由于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和资金投入,以及采取诸多的安全管理措施,使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1949年22.54下降到1957年的5.65。通过上数数据看出,煤矿首先必须提高劳动生产力,夯实安全基础,同时也证明了安全生产与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企业管理有着很直接关系。在从我省情况看,云南省1991-2000年十年间,全省乡镇煤矿产煤16127.50万吨,占全省原煤产量的61.72%,但原煤死亡事故高达1131起,死亡2132人,分别占全省原煤死亡事故起数和人数的86.80%和89.06%,与全省国有煤矿相比,乡镇煤矿产量是国有煤矿的1.6倍,而原煤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却是国有煤矿的6.58倍和8.14倍。其中全省重特大事故1230人,占原煤死亡总数的51.38%,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中:穿巷采煤方法矿井占86.67%;独眼井占45.78%;自然通风井占23.50%。且无一起重特大瓦斯燃烧和爆炸事故是发生在正规采煤工作面的。在看矿井装备,据初步调查,截止2000年底,全省包括部分当地政府欲保留的无证煤矿在内的3125个矿井中,基本实现“五消灭”的矿井1120个,占35.84%。据省煤炭工业局初步调查,截止2000年底,全省581个煤矿安全设施欠帐3.45亿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省富源县墨红乡煤矿自80年代以来,先后投入资金2000万余元加大技术改造,改进采煤方法,新增了壁式采煤工作面,装备了皮带运输,安全监测系统和井口摄像管系统,至2002年已连续13年实现了安全生产。再从国际上看,美国百万吨死亡率1907年为8.37,用四十年降到1.3,我国1980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8.17,经过10年努力,1989年降到7.07,下降1.1,又经过15年的努力,2004年降到3.081,下降了3.987。数据说明,通过努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力争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奋斗目标是能够实现的。当然上述数字是通过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矿井装备水平,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和人员培训而得来的,故提高劳动生产力,务实安全基础,是抓安全生产的根本。正如《决定》强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三、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人权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全面发展。而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但在安全生产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呢人与技术、资源、资金等物的因素相比,人这个因素最活跃、最重要、最根本,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综合人类文明史,影响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因素很多,但真正起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人。在安全生产上,人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就是要把人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都要从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安全生产最直接相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人首先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其它权利才会有现实意义。一句话在安全生产中要贯彻“人权思想”。 人权思想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又如何体现呢首先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改善井下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环境不安全因素。其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减少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据2003年统计数据,煤炭行业700万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仅占3%,而发达国家达到60%以上,并且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仅有18%。故应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树立新的人才观,加强煤炭科学技术及技能的教育,改变煤矿职工的低素质状态。真正落实科技兴安、科技兴煤战略。第三,加强职业健康监察,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世界安全大会上说,职业安全健康损失对全球gdp影响的估记是4%左右。我国每年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多亿元,约占gdp的2.5%。目前我国约有50多万个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业危害,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尘肺病患者每年大约增加1.2万例。安全生产不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直接的损失,而且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巨大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的。在安全生产中,不能以损失人的健康为代价,换来一时的经济增长。正如经济学博士梁言顺在《低代价经济增长论》中说的,“一个民族和国家如果不明细自己在发展中曾经或正在付出的代价,那就是一个不成熟的民族和国家。”第四,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急需加强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和救援体系的建立,使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及时救援,人员受伤后能及时能得到治疗和救济。当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决定》中对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赔偿等几项决定,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安全管理的人本思想。第五,改变利益分配机制,保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我国乡镇煤矿改制看出,原来由广大干部职工艰苦创业而发展起来的煤矿,现在市场条件好了,煤矿也由集体所有制改为了私有制,政府得了钱,老板得了矿,而广大职工干部的利益如何体现却无明文规定,现实是职工只能空手回家,这怎么能叫职工不心寒呢?如何能体现煤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呢?又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呢?故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一定要以民工权益为重,可以说,保护民工权益就是保护生产力。故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苦干问题的决定》中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保障制度。

四、完善行政体制 营造法治安全环境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打造法治政府,营造法治安全环境。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作保证,煤矿也就没有了发展后劲,据统计:云南省煤矿承担的税费名目繁多,各地不一,足有35种之多,其中,还不包括乡、村一级收取和摊派的费用,云南省范围乡镇煤矿,吨煤各种税费大概在40元左右,年产3万吨的矿井,年缴税费就达120万元之多,这叫企业如何搞投入,搞职工培训。1996年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吨煤提取10.4元的维简费,其中75%应由矿使用。据调查,这笔费用提取数额不足,而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把此资金部分或全部挪用,而不返还给煤矿。还有的部门到煤矿乱摊派、乱罚款。正如有群众说“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故改革现行煤矿的行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200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划了未来十年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任务和措施。相信这个纲要的实施,将改变执法部门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借法牟利、执法产业化”、“恣意用法、暴力行政”、“争权于朝、争利于市”的不法行政行为。

当然,中国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有一个过渡时期,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建立也有一个过程。但在是煤矿安全监管上,必须要尽快完善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法、事故调查处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中必须真正体现以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为重,尊重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说的:“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在体制和法治上,必须从权力的源头控制,改革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权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把政府真正打造成权为民所授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使各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当然,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应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上。理顺后的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必须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贯彻。树立广大煤矿职工的法制意识,同时,行政执法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因为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管、依法治权、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同时,在执法上要体现“人的生命权”为重中之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减少执法中的人情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执法的出发点,因为对煤矿老板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漠视。

五、处理好安全与社会的关系,树立安全的社会价值观

在论述安全与社会关系中,必须明确一个安全与政绩的关系。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干部在“发展”问题上,把“发展是硬道理”全面理解为“经济增长率是硬道理”,把经济发展简单化为gdp决定一切。在这种片面发展观的指导下,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片面的政绩观。在这种以经济数据、经济指标论英雄的片面政绩观的引导和驱使下,一些地方开始脱离实际,为追求一时的增长速度盲目地开采煤炭资源,一部分小煤矿就是在这种政绩观的驱使下,重生产、轻投入,以保留矿,探矿证等名义开矿,未严格按煤矿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很多煤矿均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而盲目投入生产。导致很大一部分煤矿先天不足,安全条件差,由于不讲科学的盲目开采,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资源、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近几年,由于资源管理工作滞后,资源浪费和破坏问题相当严重。据统计,当前,全国煤矿平均资源综合回收率在30%左右,小型矿井不足15%。由于煤矿盲目开采,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流失,煤矿附近居民维权、上访事件频频发生。但安全与政府的政绩联系特别脆弱。在种种考核上,安全与考核指标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安全生产法》中责任追究制及国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出台,安全与政绩的联系逐步开始体现。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体制及地方保护的原因,真正出了安全事故,追究起来仍然很困难。所以建议尽快建立“绿色gdp”指标,把安全作为绩绩考核一个重要内容。

为论述安全与社会的关系,再请看下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建国后各年度百万吨死亡率虽较1949年有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国家的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企业管理的变化,煤矿安全状况存在反复情况,建国后煤矿安全先后出现过三次事故高发期,就是建国初期的恢复时期,受三年大跃进影响的“二五”时期和“文革”十年动乱影响的“四五”、“五五”时期。从上看出煤矿安全状况与社会经济、法制以及抓安全的观念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说的:“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而《决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中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上述论述,阐明一个观点,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求我们树立安全的社会价值观,处理好安全与人权、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政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六、营造社会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

《决定》中提到:“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综合起来就是要树立一个社会安全文化的理念。安全文化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人类在征服自然,利用自然过程中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体现,是人类从事安全活动时所创造的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标准和物态的总和,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由于安全涉及到个人生命权,故企业的行为必须围绕人人安全工作这个核心来展开,也就是安全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改善企业作业环境,设备之安全状况以及规章体系,搞好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建设;通过创建职工安全价值观,树立群体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风气,提高职工整体安全素质,从而搞好以素质保安全。向素质要安全的安全精神文化建设;通过对人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改正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不规范、不正确的操作方法,消灭人为不安全行为,从而搞好安全行为文化建设。

通过从企业到社会、从物质到精神、行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和社会安全品位和人的安全意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结语

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一门系统科学,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清除安全生产的各种障碍,树立新的安全观,建立以人为核心的安全文化,达到本质型和预防型的安全层次。同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4篇 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 针对我国目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现状,论述了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内容,阐明了我国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所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对策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快速、准确、高效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实现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的必要手段,是贯彻“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生产经营单位产权、经营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安全生产情况日益复杂,安全生产数据信息急剧增加,再加上我国加入wto,打破了关税壁垒对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限制,但是非关税的因素随时发挥着制约作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人身安全、产品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等安全问题需要安全生产者高度重视,而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一体化的强烈要求,也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这些因素作用下,监督管理任务变得日益繁重,传统的工作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运用现代通讯、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指导、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体系,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已势在必行。

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现已得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高度重视,在2003年12月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中,主要任务的第5项就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第7项就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即研究和开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索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系统、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等,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近年来,不少省、市开通了各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宣传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省、市也启动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动态监管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提高了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

虽然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的来说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专业从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相关软件研发的公司和单位寥寥无几,相关的规范还有待完善,许多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尚未配置专门的信息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等方面仍然比较落后,许多企业无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规划,没有将其纳入企业现代化建设的范畴,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系统性差、随意性大,多为被动式建设。

2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

安全生产信息建设包括六大系统的建设,即:组织管理系统的建设、网络系统的建设、行政执法应用系统的建设、调度统计应用系统的建设、

应急救援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综合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2.1组织管理系统的建设

组织管理系统包括:组织保障子系统、制度保障子系统和运行保障子系统。

组织保障子系统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组织体系时,必须从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畅通、稳定运行等方面来进行构建。

制度保障子系统主要用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其标准化。它包括: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法规的完善,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标准的建立等。

运行保障子系统就是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系统。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在硬件管理和应用系统软件方面的能力。

2.2网络系统的建设

网络系统包括:内网、外网和政府互联网站及相应的网控中心。

内网是企业内部使用的网络,包括办公自动化平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业务审批管理平台、安全执法检查平台等。外网即安全政务公开网,大概的网络连接如图1所示。

2.3行政执法应用系统的建设

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管理子系统的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子系统的建设、事故隐患整改子系统的建设及重特大事故预案管理子系统的建设等。

2.4调度统计应用系统的建设

调度统计系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快报、急报和安全生产月、季、年统计数据上报的报告系统;当接到急报时可实现与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系统联动。

2.5应急救援应用系统的建设

建立报警子系统、预案处理子系统、救护资源子系统、事故救援报告子系统、救援指挥子系统。

2.6综合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公文无纸化传输子系统、安全生产要情子系统、数据加工分析子系统、党建廉政工作子系统及国家局政府网站的建设等。

3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采取的对策

安全生产信息化是指以计算机与通信网络为主体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全部过程,它包括6个要素: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产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智力资源、安全生产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从这些要素着手,看一看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3.1安全生产信息资源

它在6个要素中处于核心位置。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开发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紧密结合国家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有关信息和分析建议。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市场化要求,打破部门、单位分割和封闭的状况,开门合作办信息,建立信息采集、加工与发布的完整机制;要建立多层次的信息资源采集渠道,形成多种形式的信息采编队伍;建立与国际劳动安全及职防信息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要形成多层次的信息加工发布体系,通过电子刊物、光盘产品及网上发布等形式提供各项服务。

3.2安全生产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计量体系为基本单元,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平台;加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研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调整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关系;加大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计量体系的建设力度,通过技术标准的完善与发展,引导并及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发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3.3安全生产信息网络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共建共享机制,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安全科技文献与数据、信息网络资源等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以及自然资源的保存和

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整体提高。

3.4安全生产信息化智力资源

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为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安全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完善安全科学教育体系,安全科学尽快成为一级学科,以适应安全生产科技整体发展的需要。

3.5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产业

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加强先进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大力开发核心技术,增强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产品、数字视听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制造能力,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能力。3.6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应用

以科研机构和高校为主体,政府组织指导,对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整理、科学论证,发布推广技术目录,召开技术推广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体系。

4结束语

无论是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急需,还是从安全生产科学长远发展的要求来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已势在必行,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进展也较缓慢,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加大投入,加大组织力度,尽快完成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从而改变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和彻底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使我国安全生产面貌产生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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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系列专辑编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专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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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云,程五一.现代

安全管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5余凌.企业信息化建设之我见.中国农业会计,2004(11)

第5篇 我国小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我国小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

(1)规模小、点多面广、低成本、高利润、安全保障能力低

地方小煤矿是我国特殊历史年代的产物,在低办矿标准和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条件下,得到较快速度的发展。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生产能力低于9万t/a

的地方小煤矿占全国煤矿总数的92.5%,其中低于3万t/a占42.5%,反映了我国地方小煤矿规模偏小、点多面广、分布密集的特点。多数小煤矿普遍存在着管理松散、采煤方法和工艺简单、基础设施和设备落后,生产系统不尽可靠、安全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等现象,尤其是在煤炭价格好转的形势下,一些小煤矿受经济效益和高利润的驱动,没有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投入,就进行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和非法生产严重,安全保障能力和抗灾救灾能力极为低下,给小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2)行业管理弱化、多部门分领域管理、生产与安全不能有机协调

近年来,煤炭行业逐步走向市场,政府放开了对企业的管理,将煤炭部撤销,原有的职能分解到若干个部门,这样,煤矿无论大小,都要跟众多部门打交道,形成了煤炭企业多部门分领域的管理格局。每个部门都在行使本部门职能,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综合性的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设计规范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贯彻落实。如安监部门就安全抓安全,地方行业管理机构人员少且变动大,行业管理弱化,地方监管不力,致使生产和安全不能整体规划,有机协调配合。有的小煤矿在应付了安全检查后,就进行疯狂地开采,大量地出煤,重生产轻安全、重利润轻生命的现象依然很严重,执行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管理标准极为落后,有的甚至连十多年前的标准都不够,做不到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在稳定生产中促进安全、巩固安全。

(3)采煤方法简单、工艺设备落后、安全投入不够、安全隐患多

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小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投入极少,对煤炭科技进步的重视更是无从谈起。采煤方法简单、工艺设备落后,爆破落煤,人拉肩挑运煤等现象普遍,给小煤矿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性。尤其是一些小煤矿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安全投入,进行非正规采煤、以挖代采、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生产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检测仪器和瓦斯监控系统不可靠等,给矿井带来极多的安全隐患。

(4)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小煤矿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差,重视科技程度不够,没有较好的技术激励机制,很难引进到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小煤矿矿主以低成本、低投入、高利润为目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使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失去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尤其是各特殊工种人员缺乏,许多在岗人员未经过严格培训、也没有取得岗位工种资格证,对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不熟悉,这些人员的“三违”现象往往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小煤矿的从业人员多数是文化程度低、安全思想意识和技术素质偏低、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护意识差的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和临时工,在井下经常是强干和蛮千,违章作业、违规操作,必然会导致事故发生。

2 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对策建议

(1)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优化生产要素、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国家对小煤矿提出的有关政策要求,小煤矿必然要经过整顿、关闭、整合和改造,向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小煤矿要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提高自身的生产规模和办矿水平,结合自身和周边的实际条件,对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对整合后的矿井进行技术改造,优化设计方案,完善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和抗灾抢险能力。

(2)加强行业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安全与生产协调发展

加强对小煤矿的综合性行业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是保障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对小煤矿强化行业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落实综合性的煤炭产业政策,加强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安全规程等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平衡协调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效益等方面的关系,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整体规划中,安全与生产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

(3)选择适用的采煤方法、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投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小煤矿生产地质条件和办矿规模,采用较为先进适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和设备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小煤矿资源整合后,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矿水平将会提高,进行技术改造方案设计优化时,就应考虑采煤方法的改革,选择较为先进适用的采煤工艺,淘汰落后的设备和装备,强化从源头上进行安全管理,提高矿井本质安全程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将矿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消除和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思想意识

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小煤矿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源泉,但是由于小煤矿规模小、条件差,很难引进和留住这些技术管理人员。因此,小煤矿应从工资收入、奖金分配、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劳保福利等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有利的优惠激励政策,积极引进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有经验有技能的老工人,提高矿井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科学水平,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同时,小煤矿由于职工的来源不一,差别较大,配合协作性不强,安全思想意识和技术素质较低,因此,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文化宣传,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的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为矿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

第6篇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评价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突出政策方针在行业安全生产上的引导作用,发挥专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上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建筑安全工作交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加快建筑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狠抓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积极建立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积极推行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目标,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建筑安全技术进步和安全科研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施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重大伤亡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开创了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1、加快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制度建设取得成效。近几年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出了依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下发文件的行政监管模式,相继颁布实施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19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同时促进了一批配套的行政、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市、自治区)也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相继出台了针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政府规定、行业规程、规章。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依法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初步形成。

(2)加快了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建设的速度。《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各项技术法规的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相继颁布,还有一批标准、规范正在待批或修订中。这些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定,完善和充实了行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体系,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新的形势要求,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过去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模式的转变。

2、坚持依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政府行政的行为和程序,促进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设部安全生产制度》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各地也据以出台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有的地区还制定了《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加大了监管力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关涉及建设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国家加大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把企业评优、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年审等工作环节同安全生产相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敢稍有懈怠。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机制,建设部和全建工会联合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全国建筑安全检查已经坚持了10年。实践证明,联合检查是体现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

3、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体制已基本形成

(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全国安全监督网络已经形成,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1706个市(县、区)设立了安全监督机构,共有安全监督人员8776多人。由于这些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辛勤工作,从而保证了全行业的安全生产,使之成为政府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2)施工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逐步建立。近年来,全国建筑行业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借鉴上海市关于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经验,在推进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及经验,都把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由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体现了职责分明、系统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了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这些基本要求和内容,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职责权限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有序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因而对改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面貌,提高行业的安全监管水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4、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和企业安全文化取得了明显效果自上海市首创开展文明工地活动之后,建设部于1996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创建文明工地现场会,并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学习推广上海文明工地活动经验的通知》,号召全国各地学习上海经验,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以人为本,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为核心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利于事故的预防工作,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全面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成为展示建筑业形象的文明窗口,提高了建筑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促进了安全技术装备率快速上升,各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护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科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施工人员作业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昔日以'脏、乱、差、野'为基本特征的建筑工地现场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建筑施工开始由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由投入型向管理效益型转变;由传统管理向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经过几年的努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安全文化内涵逐步延伸,创建活动由大、中城市逐渐向市(县、镇)所在地拓展,由高资质企业向所有企业覆盖,由单体工程文明施工向群体工程和文明施工小区延伸,争创文明工地已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成为建筑业一项长期的管理目标,正向全面、纵深和长效管理的目标稳步推进。

5、推动科技进步,加大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

这几年,通过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程序、预警装置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推广了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建筑施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如:深基坑施工选用了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土层锚杆等一批安全、经济、快捷的支护方法;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使用了整体提升脚手架;在项目管理中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监控,对危险性大的起重机械上实行电脑控制,要求施工现场实行临时用电标准化,采用漏电保护器、电焊机故障保护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性能较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工具、新设备、新用品。同时,加大了对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用的力度,如限制人工扩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龙门架、井架提升机,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等,从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确保了安全生产。

6、依靠信息化管理、科学研究发展安全生产

为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十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十五'科技规划纲要》要求,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努力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逐步得到应用和开发。建设部建立了重大事故快报系统,实行了事故信息化管理,有的地区还开发了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开发应用了安全监督管理软件,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控制能力,逐步实现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信息化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管理目标。二是结合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设部已将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体系研究。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研究;建筑安全基础数据及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等6项建筑安全生产研究课题纳入《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攻关。这些课题完成后,将填补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其开始实施后将对全行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

7、积极推进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自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的通知》(建监安[1997]1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要求,依法加强了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全国已普遍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从而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8、加强了国际间建筑安全合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企业的境外业务量急骤增加,针对这一新形势,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后,成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业务交流活动日渐增多。国际劳工组织也多次组织专家来我国进行建筑安全考察,组织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赴欧美、日本等国学习、交流和考察。2003年3月成功在北京举办了'亚太地区施工安全与卫生协会(组织)第三届年会',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中国各省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站、建筑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关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了这次建筑安全国际会议。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提高了我国在组织中的声望和地位。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队伍,在全国建筑行业开展了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使施工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观,减少了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全行业思想观念的落后和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滞后等原因,使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目前《建筑法》虽已实施了五年多,但与之配套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仍未出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齐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较易引发行政处罚纠纷。

2、安全管理机制与安全生产的现状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同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和建筑施工的队伍的扩大及队伍素质不高的现状无法适应,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立,相对集中执法权等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安全监管法规,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安全管理的关键在落实责任,层层推行责任制,但一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没有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较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4、建筑安全技术科研工作滞后。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还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同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尚不同步,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作薄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的瓶颈。

5、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一些业主不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违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强压施工单位赶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由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尤其是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因安全设施、设备的费用被压掉,在安全投入上、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得不到资金保证,因此,导致事故频发;工程建设中一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等等都滋生着安全隐患。

6、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高资质企业和低资质企业之间、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之间、国有、股份、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很不规范,不同形式、规模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模式、安全投入、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由于不同等级的企业的发展目标定位不同,因而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制度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安全管理适应市场机制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管理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和深度,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十分薄弱,职工素质普遍较低,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加之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有些已经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成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主要根源。

7、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仍须加强。目前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管力量与建设形势要求相比,仍相当薄弱,尚未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的、专业化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近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机构,组建安全监督队伍,已建立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其规格、职能、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监督执法手段各不相同,绝大多数地方的工作经费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一、职责范围不明、隶属关系不清、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紧缺、人员素质偏低、经费匮乏、监督手段落后等问题;一些机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常常是避重就轻,有的甚至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对国家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袒护违法行为,致使事故一再发生。

8、建筑安全交叉管理问题突出。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造成政府部门管理安全的职能交叉,多方插手,多头管理和处罚的现象比较多见,致使企业在同一安全事故上,同时受到来自几个政府部门、机构的不同标准、要求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意见和压力很大。

三、当前建筑安全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发展提出了在近20年内再翻两番的奋斗目标。这一奋斗目标对我们做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也是为提高深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一方面要看到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还一些管理漏洞,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另一方面也应当是看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是高度重视的,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是积极有效的,安全监督机构作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在不断完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流,绝不能对安全生产的主流视而不见,否则,就会只看到问题和不足的一面,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出现偏差。当前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和新一届政府组建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指示,强调要从实践'____'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当作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近年来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向好转。

(2)安全生产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树立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思想观念,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在一起,从社会主要矛盾这个深层次上抓落实。

(3)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主体法律已颁布实施,再加上《建筑法》及国家、部门和地方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尊重人权、重视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度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4)国际间的安全合作与交流增多。在今后几年里,我国建筑业工程建设的高潮还要持续一段时期,特别是加入wto后要面临着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国内建筑企业要与国际著名承包商在人才和技术上进行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间的安全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我国的安全管理制度借鉴国外通行作法,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符合市场经济的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有利于加快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之后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优化,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5)我国的建筑企业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技术进步和安全科学研究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好的企业,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6)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模式初步形成。这几年,加快了建筑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建设的速度,安全监督机构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专业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的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已形成了制度化,持续深入的开展了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推行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也有了规范性的程序和标准。

2、建筑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前已述及,尽管我国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使下一步搞好安全生产也有了很多有利的条件,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形势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据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分析,到2022年,中国因工死亡人数将为世界发达国家的一倍。作为安全事故多发行业的建筑业,在今后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总量的增加,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还有许多工作要作,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

(1)当前建设系统安全形势严峻,建筑施工重大事故有上升趋势。2001年全国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全国伤亡事故绝对值有所上升,全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上半年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重伤68人,与2002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4.5%和20.7%。另外,有些失修失养的建筑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前,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和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在最近以来发生的事故明显增多,自开展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以来,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事故仍处在多发期,建筑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2)我国建筑企业实行的传统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已经不适应现代建设工程和行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保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而建筑业特别是施工企业,大部分还停留在粗放劳务型的状态,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安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3)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建筑行业的整体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还远没有成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自觉行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责任人和责任制不落实,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包工头,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设置防护设施,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屡屡导致事故发生。

(4)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需要继续提高。有的地方对安全监管不力,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对已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一些地方在对事故责任追究常常是避重就轻,不严肃,有的甚至只顾局部利益,对国家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袒护违法行为。当前,对施工安全的状况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及时的信息来源,难以把握其发展变化趋势,难以提出前瞻性的政策导向,导致宏观指导和有效监控明显不足。

(5)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还需要认真解决。当前,主要是在法制、体制和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还远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的混乱,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必然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建筑市场供需失衡,有一些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同所承担的建设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操作层面的从业人员的素质还非常低。在建设领域里无论是先进的适用技术应用,还是高新技术的应用,都比较落后,传统的、手工劳动、繁重劳动这种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社会信用建设还比较薄弱。

四、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面对大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树立信心,要从我国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着眼,抓住面临的历史机遇,增强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和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加快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建筑安全生产。为了保证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当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1)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争取尽快出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配套规定。加大对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力度,抓紧考核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运用市场规律,完善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评价及考核效果同企业的资质等级、企业评优、工程招投标等环节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立安全诚信记录。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开曝光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业绩记录,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建立建设系统重大事故报送系统,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

(2)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对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和制约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施工方法、工艺、机具等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要从技术法规、标准及图集等的制定方面先行一步,各方面都要给技术标准的立项、经费、人员、组织等工作予以优先安排。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紧迫性,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完成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改变建筑安全技术标准滞后于建筑业发展的问题。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快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努力从政府财政中解决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解决需要的人员编制问题,制订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筑安全执法队伍。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工作。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建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认真开展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要把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项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突出抓好,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治理措施,巩固扩大治理成果,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有效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5、建立和推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快建立和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以及资金、设施和设备保证,使两个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得以顺利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政策引导,把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作为全面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6、持续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给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注入新的内涵,深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激励机制和规范性政策的引导和要求,推动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模式逐步由粗放型向科学管理型转变,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快速提高。

7、积极开展建筑安全技术研究。目前,我国建筑业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程度偏低,尤其是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还相当落后。困此,要尽快缩短目前建筑安全生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增加建筑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建筑安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加速推进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基地的建立和科研课题的选定,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安全技术发展的跨越。

7、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建筑安全专业,培养高级安全管理人才,加快建立国家和省(市)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运用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师资和资源。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扩大培训教育面,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坚持持证上岗。推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8、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这项工作。2003年内,尚未开展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争取全面开展起来。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的优劣,实行浮动保费的市场新机制。

9、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假冒伪劣的安全防护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带来了严重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施工伤亡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通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交易市场,建立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检测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第7篇 我国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3893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决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如2001年建筑企业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近80万个,施工面积18.8亿m2,单位工程竣工个数超过50万个,竣工面积9.8亿㎡。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基本呈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形势还是比较严峻,见图1。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比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所限,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有关行业、专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叉;在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府职能的改革方面,还未顺应市场经济制度,还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成效还未形成直接关联;管理手段单调,资源缺乏;对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以及没有激励社会力量投入安全管理的机制等。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的发展,并没有及时跟上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各方面迅速变化的步伐。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管理方法和政府机构体系,虽然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但是仍然广泛存在,阻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高。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1.法律法规方面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两个法律文件分别于1994年7月5日和1992年11月7日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初步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体系,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疑将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问题。

2.政府监管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人员素质方面

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低下,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目前,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有3893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目前建筑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3137万人,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80.58%,占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总数近1/3。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不仅是完成大规模施工任务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行业整体素质低体现在,一是在这3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肋.58%,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据有关方面统计,农民工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只有74万人。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仅占5.3%,管理人员仅占4.9%。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

4.安全技术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科技相对落后,近年来,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增多,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现,都使施工难度、危险性增大。如: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奥运会场馆工程、上海卢浦大桥等,安全技术亟待提高。

5.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及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单位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承包方式由国有、集体经济成份,变为国有、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形式。另外,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国家财政,政府是投资主体,随着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私人和外商投资越来越多,房地产和市政建设投资进一步加大。各类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增加,企业总量、就业、各类运输工具等大量增加以及农民工和非法劳工大量地增加,由于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的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加之当前各级机构改革使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力量更加薄弱。

6.安全教育方面

高等教育中与建筑安全有关的技术教育和安全系统工程专业学科很少。建筑业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较差,工人受到的安全培训非常少。

7.个人安全防护

建筑业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落后,质量低劣,配备严重不足。几乎没有任何工地配备安全鞋、安全眼镜和耳塞等安全防护用品。

8.建筑安全危险预测和评估

预防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是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目前缺乏建筑安全危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

9.“诚伯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

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运用市场信誉杠杆,建立发育的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进入清出脱节,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已纳入保险的工程项目比较很低,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8篇 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一、绪论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建设。1999年我国基建投

入达到1444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6%,从业人员达3500万,是世界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目前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水平还不尽如人意。建筑安全与健康水平在管理上、技术上进一步提高,可使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建筑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建筑业避免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经济损失,使成千上万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少遭受一些伤害和痛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世界各国,特别是英、美、日等国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大量经验,建筑业的伤亡率持续下降。我国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建筑业的因工死亡率也在不断下降。

然而,目前建筑业仍然是事故率较高的行业,在美国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在英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巳达到建设项日总成本的3%至6%。这固然与建筑业的生产特点有关,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做得更好。从我国的建筑安全事故来看,违规设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和工人素质低是事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同时,个性很强、特点突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管理难度在不断加大,新技术层出不穷,相应的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难以及时跟上,出现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也是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从国家、行业、企业和项目等不同层次提倡和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推广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当前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根本出路。本文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进行五个方面的创新建设。

二、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一)中国建筑安全的历史

由于行业特点,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古已有之。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关建筑业劳动保护的记载已有2000年的历史。如北宋初年的木工喻皓,曾在东京(今开封)建造一座高塔,他每建一层都在塔的周围安设帷幕(即安全网)遮挡,即避免施工伤人,又便于操作。这种保护措施一直沿用至今。明朝盛行建筑,南北两京造宗庙、宫殿、王府等,征用了30多万建筑工匠。当时,类似的保护已有了极大的改善,由屯土改为使用机械,有二种起重方式:一是独杆螺旋式,二是滑轮式,二足轱辘把式。这些方式显著减少了工匠的伤亡。明朝《农政全书》、《本草纲目》等著作,不仅提到了“缒灯火”到井下测试毒气的方法,还详细记述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及其预防的措施。古人在生产实践中积累的许多劳动保护经验,都比较符合现代科学技术原理。只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保护措施十分简陋。

中国进入近代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工会组织的地位有所提高,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力图在薪水、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资纠纷中取得胜利。在1939年2月20闩制定的《劳动保护法草案》中,就劳动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草案》的第六章为法律之实施,其中写到:“劳工保护法之实施由特别劳动保护机关来司其责;劳动保护机关为劳工局及邦劳工保护局,劳工保护机关为邦机关。”其他几项中规定厂各机关的职责。在其他的章节中,还说明了邦劳工部长的职务及其他机关与劳动监察的合作协调关系、保护童工、女工的措施等。《草案》主要是针对工矿企业制定的,虽然没有特别说明建筑工人为受保护工人,但也没有排除,这说明建筑工人也在受保护之列。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正式注册的施工企业,使安全管理难度加大,且由于战乱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建筑安全管理几乎是空白。

新中国成立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给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我国建筑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巨大成就。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工作和安全立法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的指导下,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新中国成立50年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是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阶段。从三年恢复时期到“一五”期间。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和《丁人职员伤广事故报告规程》。“三人规程”的制定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极人地推动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这三个规程主要是根据三年恢复时期和“一五”期间建设的实践,同时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工作经验制定的。当时,安全情况最好的1957年万人死亡率已经减少到了1.67,每10万平方米房屋死亡率为0.43人,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比较显著。

第二阶段(1958-1976年)基本上是停顿和倒退时期。首先,1958年大跃进开始,建设中盲目赶工期,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破坏了生产的正常秩序,安全情况明显下降。1958年万人死亡率高达5.60。经过60年代初期二年的经济调整,1965年的安全情况有所好转,万人死亡率下降到了1.65,恢复到了1957年的水平。在196l-1966年间,全国共编制和颁布了16个设计、施工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批正式颁布的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五项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是在三年经济调整之后,总结了建国以来生产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了1958年左倾错误使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的教训,由国务院在1963年制定并颁布的。这几项规定自颁布以来,除个别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以外,一直指导着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但是1966年开始十年动乱以后,建筑安全状况再度恶化,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死亡10人乃至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不断发生,伤亡人数剧增,高峰期的1970年万人死亡率达到7.50。1971年仅施工中死亡人数就达2999人,重伤9680人,有些工程质量和伤亡事故的后果之严重是建国以来少见的。1966年以后,建筑业法制建设和制定建筑标准和规范的工作受到了严重破坏,大量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多年来经实践检验的科学规定被撤销,资料散失,安全管理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状态。

第三阶段(1977年至今)是恢复和提高阶段。十年动乱结束以后的1978年的万人死亡率高达2.8。经过多方面的努力,1980年降为2.20,而1990年则降为1.37。在这期间,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1980年5月颁布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又针对企业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事故特别严重的情况,于1981年4月提出了防止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建设部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在1992年下半年,随着建设新高潮的到来,建筑安全状况再--次呈现出下滑的势头,伤亡事故迅速增多,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仅在1992年下半年一次死广3人以上的重人事故就发生了18起,比1991年同期增加了10起,施工安全状况更加严峻。由于及时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加强了管理,1994年开始安全状况又有了好转,特别是1995至1997年连续三年万人死亡率小于1。

从新中国成立后建筑安全管理“三上三下”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重视工程实践的客观规律,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研究的依据,缺乏有力的理论指导,是造成建筑安全工作不能够稳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建设。1999年我国基建投入达到1444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6%,从业人员达3500万,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人员的1/3强。工程建设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规模使得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损失异常巨大。我国工程建设的安全水平一直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有数千人之多,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恶性事故频发,巳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就2006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起,死39人。2006年3月17日,由中国五冶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文山州新兴水泥厂原料配料站工程发生事故,一起事故死了6人。较低的安全水平成为阻碍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多年来,我国在建筑安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制定了许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牛。然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调查表明:大量事故都源于安全管理的不完善或者失误,违规违章操作就是典型的管理不善的结果。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有效、高效地进行科学管理,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安全水平的关键所在。

(三)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建筑业都是一个重要的工业部门,然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水平却又不约而同的要低于所有工业部门的平均安全水平。以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在当年全国发生的所有工业事故中,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是由建筑工程引起的。而日本1993年安全卫生年鉴的数据表明:建设业的死伤事故占所有工业部门死伤事故总数的28.7%,建设业的死亡人数则占总人数的42.2%:同期,韩国每10万人事故死亡人数为30人左右,比日本多10人:香港的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率更高,每年事故发生率是日本的25倍,新加坡的30倍。因此世界各国包括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界,都在努力将安全科学与建筑业的许多特点相结合,应用安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改进和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避免经济损失的目的。作为一个传统的工业部门,建筑业之所以成为一个危险的行业,与建筑业本身的如下一些特点有关:

1.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与各种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又必须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这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取决于各种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的状态。一般来说,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建设工程中的人、物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将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2.工程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件性的特点。单件性是指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建设项目,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多少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完成每一件建筑产品的过程中,每一天所面对的都是一个几乎全新的物理工作环境。在完成一个建筑产品之后,又不得刁<转移到新的地区参与下一个建设项目的施下。因此,不同丁程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的事故风险类型和预防重点也各不相同。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3.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离散性的特点。离散性是指建筑产品的主要制造者-现场施工工人,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尽管有各种规章和计划,但他们面对具体的生产问题时,仍旧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因此,尽管部分施工人员已经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还足必须不断适应一直在变化的人-机-环境系统,并且对自己的作业行为作出决定,从而增加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采取不安全行为或者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的风险。

4.建设项目施工大多在露天的环境中进行,所进行的活动必然受到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例如,在现场气温极高或者极低、现场照明不足(如夜间施工)、下雨或者大风等条件下施工时,容易导致工人生理或者心理的疲劳,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事故。

5.工程建设往往有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仅仅现场施工就涉及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等各方。安全管理要做到协调管理、统一指挥需要先进的管理方法和能力,而且目前很多项目的管理仍未能做到这点。因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往往相互作用,构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6.目前世界各国的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偏低,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质较低。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涌向建筑业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利受害者,不仅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利损失,还给建设项目本身和全社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

7.建筑业作为一门传统的产业部门,许多相关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错误观念由来已久。由于大量的事件或者错误操作并未导致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故,而且同一诱因导致的事故后果差异很大,不少人认为建筑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一些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没有从科学的角度深入地认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因而造成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加。此外,传统的建设项目三人管理,即丁期、质量和成本,是项目生产人员主要关注的对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牺牲安全管理。再加上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经常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支出,更加剧了安全状况的恶化。

8.我国的建筑市场不规范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建设方工程发包不规范,如不进行招投标;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企业;  肢解分包等。施工企业为市场竞争,变相压价;以牺牲安全设施来降低成本等。

(四)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进展

1.建立厂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50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建国初期,国务院的“三大规程”对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权益,控制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住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上。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力度,加快了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的进程。80年代,建设部出台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颁布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升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初步形成了建筑安全的法规体系。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始实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过渡。

2.加强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初步形成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了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根据我国安全管理体制的要求,建设部于1991年颁布了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建设’系统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已经有2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272个地级城市和911个县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拥有12000多人的执法监督队伍,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建筑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地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减少了施工伤亡事故的的发生,为搞好建筑安全生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3.开展·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建设部号召建筑业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向新的水平。1991年,建设部要求在全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重心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1996年建设部颁发了建监[1996]484号文《关于学习和推广上海市文明工地建设经验的通知》,号召全国建设系统在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的同时,学习上海市文明工地建设经验,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很快在全国建筑业掀起了学上海创建文明工地的浪潮。这项活动深入人心,硕果累累,不仅改变了昔日施工现场“脏、乱、差”的面貌,改善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美化了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而且提高了建筑业的整体形象,成为全行业乃至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4.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我国部分城市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尽快发展。按照《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要求,借鉴国外保险制度的经验,从1998年至今,我国部分省、市如上海、浙江、山西、河北、辽宁等都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下作,把意外伤害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尽快发展。

5.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6.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中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一)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不因下作而受到损害,同时减少因建筑安全事故导致的全社会包括个人家庭、企业行业及社会的损失。这样一个目标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成为安全立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乃至全行业的共识。应该认识到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企业,就是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勿庸置疑,但应有更具体的含义,如当安全与工期、安全与费用产生矛盾时,应确保安全。预防为主是明智之见,目前的绝大部分管理和安全措施都足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对事故发生后的控制、救援、处理也应从制度和管理上予以加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事故的损失,另一方面完善的救援措施也可为工人提供一种安全感。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建筑安全的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当事故率、死亡率下降到一定水平后,同样的方法、投入更多的资源获得的效果巳不明显。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建筑业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管理与自律并重。严格的管理大大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也会使得被管理者产生依赖心理,主动防范的意识逐渐淡化。因此,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强调劳动者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义务非常重要。

2.强制与引导并重。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强制执行和必要的惩罚必不可少。但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使得劳动者自觉主动地参与提高安全水平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3.治标与治本并重。日前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的结论也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对管理方面的检查评价缺乏科学的方法,对事故机制方面的研究与治理不够深入。

4.现场管理与文件管理并重。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安全管理的大量工作需要通过现场的检查与纠正来完成,而文字材料不是在太少,就是流于形式。实际上,全面周详的文件系统是保证安全管理顺利实施的前提,特别是需要通过签字来划分和确认责任的文件,对于增强责任心和事故处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法规与管理体制是建筑安全管理的保障

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应有有力的法律基础与保障。

1.企业是丁人的直接雇用者,生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雇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包括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劳动法和建筑法的基本要求。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

2.对于建筑业这样一个生产特点较为特殊的行业,针对行业特点的管理必须加强。同时,在目前严峻的安全形势下,国家监察的力度也必须加大。因此,清楚界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与权力,足国家能否有效地实施建筑安全管理的关键。法律在赋予政府责任与权利的同时,也应同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资源。

3.群众监督是保证国家建筑安全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自下而卜的监督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化。比如劳动法和建筑法都规定劳动者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只有劳动者对企业安全管理及其状况的知情权、批评权及控告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监督才能起作用。同样,企业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应有权提出异议甚至控告,从而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并防止腐败行为的孳生。

法律和法规只能提供一个达到最低标准的框架,以便于管理并使一个施工过程安全进行。但决小能认为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就完成厂我们的职责。因为建设工程的难度在不断增加,规划设计不断创新,施工技术也在不断改变,法律法规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细节。由此可见,企业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安全的工作系统,可为任何施工操作提供安全保障,不管法规和规范是否对此有具体规定。因此,制定鼓励企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条例和规范,对保证建设工程有一个运行良好的能适应各种变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利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数据显示,每年安全大检查期间的事故率都有所降低。在目前还没有条件全年进行如此力度的检查的情况下,无事先知会的检查是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对业主和承包商持续施加压力的有效途径。这也要求用法律手段公平合理地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程  序和业主及企业配合执法的义务。

科学合理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保证政府有效高效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各地派驻分支机构和人员,或与地方共同组建机构对建筑安全进行监管。因为安全与健康关系全体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涉及国家的形象、更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执法人员的定期轮换和培训进修是保证廉洁执法和高水平执法的关健。对执法人员的权利、责任和工作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必须加强和完善。事故的报告是事故处理的重要内容,真实全面的事故信息是事故宏观监控分析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事故报告应有更详细和规范的报告格式,对谎报瞒报的行为应有严格的处罚措施。事故的调查应分为技术调查和责任调查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责任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职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技术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和人为原冈,为深入的研究分析、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供依据和方法。为保证技术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应禁止技术调查的结果被用于责任调查乃至法庭的证据。

(三)安全文化与培训制度对我国建筑业的特殊意义

安全文化是指对安全的理解和态度或是处理风险的模式和规则。从社会层面上看,它指一个集体对于人生命的尊重,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和对事故的恐惧。从企业层面上看,它指一个集体对于安全与健康的价值观、期望、行为模式和守则。从个人层面上看,它指对他人、对家庭和对自身生命的责任感。鉴于建筑业个体性强、工作分散,变化无常、安全控制难于全面到位的特点,建筑安全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对安全管理更为重要。根据建筑业的特点,结合企业的历史文化背景,建立有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其中领导人的表率作用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最为重要。国际上成就卓越的承包商,无一不具有优秀的安全文化,无一不注重安全管理,无一不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文化融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从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到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当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发生改变以后,整个企业的现场安全和卫生条件才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培训教育对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对刁<同层次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使所有的员工达成共识:安全与健康管理的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经济激励机制同样能够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通过使建设项目的参与各方明白安全生产为其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以及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使相关各方主动建立和加强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

由于建筑劳动力密集、知识含量低,建筑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在任何-个国家的产业工人中都是很低的。特别是我国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建筑业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必须得到特别的重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不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建筑业的贡献,更是对提高全社会知识水平的贡献。

(四)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建筑安全管珲

建筑安全关系到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到建筑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由于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世界各国都花大力气立法定规,投入人力财力用强制手段确保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在探索建立能够鼓励承包商主动自觉地加强安全管理的市场机制。

首先,安全是投资而刁<是消耗的观念被广泛接受。投资意味着有回报,有利可图。消耗则是一笔可省则省的开支。一贯经营良好的承包商肯定是注重安全管理,具有良好安全业绩的企业。相反还没有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能够蓬勃发展的先例。因此,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安全投入,而是投入多少如何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资源建筑安全正在成为企业经营的驱动力。建筑安全的咨询、技术开发以及安全产品的生产已经具备成为建筑业中一个新的增长点。在发达国家,这样的产业已经形成并且显示出了良好的前景。

其次,对承包商在进入建筑市场时设置安全门槛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即将企业的安全业绩纳入承包商的投标评标标准。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用行政命令强制实施是有条件的。而国外市场化程度高,行政较少干预市场,招投标由业主规定标准,这样的措施反倒很难实施。

最后,尽快建立能够刺激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将大大推动企业的安全水平。首先,引入保险可以分担承包商的一部分风险;其次,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最后,根据安全业绩可调整的保费费率也可刺激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根据我国试点的情况,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是保费要根据事故率及安全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过高则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过低则保险公司将承担太大的风险:第二是保险公司的承保与赔付服务一定要专业、到位。优质的保险服务将使企业乐于投保。

四、安全管理的创新建设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形势好坏,影响到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2001年一季度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4起,死亡59人,比2000年同期分别上升13.3%和7.8%。一些领域和部分地区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比较多,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有上升势头。如2001年1月29日,重庆合川市一艘个体客船因严重超载触礁翻沉,死亡46人;陕西省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连续发生三起特大伤亡事故,即4月6日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8人;4月8日华阴市一庙会在通往华山的人行涵洞内发生人群拥挤踩踏伤亡事故,死亡17人:4月21日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矿多种经营公司个体承包矿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8人。经调查认定,这三起特大事故均为责任事故。2006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11起,死39人。2006年3月17日,由中国五冶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文山州新兴水泥厂原料配料站工程发生事故,死6人。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同类事故在同一地区连续发生,不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社会所震惊,其性质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深刻。一定要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决不能疏于管理,致使责任制落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同时,要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毫不关心,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要钱不要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我们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每一个同志,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利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思想认识、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都应有一个新的提高和转变。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不渝地切实把人命关天的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大事来抓,而不要总是重大事故发生后,就刮一阵风。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狠抓落实,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为了向上级领导作交待,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三是讲究科学工作方法。我们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方法,深入研究和总结安全生产的规律及特点,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加强监管,预防事故,消除隐患,指导工作。

应当看到,安全生产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伴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后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巳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及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我国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等,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路是:形成“以人为本”为中心,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事故防范为目标,以企业自我约束为主体,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为保障,以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为关键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为此,我们一定要有新思路和新方法,并进行五个方面的创新建设。

(一)以法制建设为基础,推进管理体系的创新

从宏观层次上看,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作的主要方式,

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本质就是依法行政,即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和准绳,要使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为此,我们应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创新。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主体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法出多门、依法扯皮、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出台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等必须以此为准绳,不得与其冲突。另一方面,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依据,抓紧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并同时废除与安全生产基本法不符合和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同时,应根据新的形势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条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基本法很好的补充。

2.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制度保障。目前,各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大都不健全,人员也不到位。如浙江省的省、市一级虽都成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但县一级大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金华市的九个县市都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站,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个职能科室兼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是应根据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我国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及领域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未来,具有前瞻性,以增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如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就制定了美国.1999年-2004年职业安全卫生战略计划等。

4.是依法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维护生产正常秩序。依法实施政府安全生产监察,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为此,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强制监察的做法,增强行政执法意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当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以观念转变为先导,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

转变观念,实质是使主观认识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要有所创新。一是要实现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今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治理和整改上。简言之,就是防患于未然。二是要实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过去,安全生产的管理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的积累,规章制度的约束等。诚然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分工的日益技术化,这一传统管理方式,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和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来实施有效的监管。三是管理客体应由单一所有制企业为主的“小安全”管理向全社会企业的“大安全”管理转变。一方面,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大都集中在乡镇、私营企业,如水上交通事故,乡镇、个体运输企业占80%以上。为此,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必须适应我国经济市场化和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及事故多发的特点,即由过去只注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转向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尤其是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中小厂矿和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安全生产主体由分散、横向管理向集中、垂直管理转变。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特点应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这就要求其管理体系必须是一个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这方面应很好地借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经验和作法。

1.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2006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11起,其中6起事故属坍塌,死21人:2起高处坠落事故,死6人。这几年浙江省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防高空坠落、防坍塌和专项方案编审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浙江省的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平稳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专项整治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认为这种活动对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较大,可以在全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2.将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长期坚持。今年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第五年,通过几年来的活动情况看,这个活动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作用是明显的。通过活动,提升了公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今后应长期坚持,并可其它如“我国安全生产年”等活动。

3.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标准、足额、及时到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日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山施工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签订《建设工程宣传科承诺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所有权归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其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工程完工后,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返回。

5.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达到50%以上。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70%:二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应达到30%。2010年底,特、一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8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应达到60%。

(三)以加强科学管理为目标,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

从微观层次上看,企业是国家经济的细胞,是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安全生产宏观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只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生产力的发展就有了基本的保障。当前,要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转变,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1.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这基于两点原因:一方面,我国巳加入wto,而“劳工标准’’作为人权状况的重要内容之一,越来越成为wto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发达国家千方百计阻止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和进行正常国际贸易的关键因素。对此,我们必须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强化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

2.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必经程序,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事故隐患,从源头治理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之一。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开工或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建设,未经预评价或评价不合要求的竣工项目应停止生产运行。

3.加快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认证、咨询和服务体系。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属政府管理实施的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将由中介市场来实现,由中介组织来承担,如安全评估、培训、咨询、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调节和规范。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行为仅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此,我们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大力培育安全生产的中介市场,发展咨询、评价、检测检验和体系认证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并逐步建立和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等。

(四)以科技进步为依托,实现管理手段的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以改造传统产业和企业,从设计、工艺、技术装备上保障安全生产,从硬件上做到本质安全,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大力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今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的重点:

1.在控制重特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技术上要有所突破,力争重点解决一些带有共性和全局性的关键技术问题;要抓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研究。

2.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和安全生产信息与事故统计网络体系。

3.结合我国实际,跟踪国外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发展趋势,并加强研究和消化吸收。

4.实施安全科技示范工程,推进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与监控,井下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工矿企业职业危害风险分级与分级管理,新型、多功能安全防护用品的开发生产等将作为实施示范工程的重点。

(五) “以人为本”为中心,建设现代安全文化体系

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安全活动创造的安全生活、安全生产的观念、行为、环境、条件的总和。先进的文化,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晶,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载体,它以知识形态凝聚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智力成果,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体现。现代安全文化的特点是本质论和预防型文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为此,我们要围绕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健康价值和精神、情感意识等,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应是多层次的。

1.要大力开展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全社会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一方面,要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向全社会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能力。其形式和内容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创新。

2.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安全文化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将逐步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社区文化也在形成。因此,重视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要针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因为中小学生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差,且近年来事故多发。应经常在校园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并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设立安全常识课程,以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是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程。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利用多种方式创造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使职工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意识,创造安全环境氛围。加强车间班组的安全文化建设,倡导清洁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当前,应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应加强对职工上岗特别是特种工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现代管理机制,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形象,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为加入wto,从容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做好充分的准备。

五、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基本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搞好安全生产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们常说,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是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有安全的氛围。如果没有了人的生命的保障,谈何发展谈何和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既有很多挑战,也有很多有利的机遇。一方面,各级政府都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工作,把它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各项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思想保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已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基础和舆论保障。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虽然难度很大,困难很多,但有利的条件同样也很多。我们要抓住现在的有利时机,增强责任,不断创新,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丁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努力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9篇 我国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上描述了_的立法目的。

a.《安全生产法》b.《矿山安全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d.《消防法》

2.《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_。

a.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b.国家领土范围

c.不包括水域及其下层d.不包括上空

3.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_。

a.《劳动法》b.《安全生产法》c.《工会法》d.《宪法》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_的方针。

a.劳动保护b.安全管理

c.职业安全健康d.安全生产管理

5.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_。

a.香港某造船企业的生产活动b.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

c.南宁举行的庆祝公共_的安全问题d.重庆某正在使用中的住宅楼垮塌

6.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_。

a.北京某股份制企业的生产活动b.浙江某建筑公司的生产活动

c.广东某煤矿的生产活动d.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7.《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此款中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_标准。

a.一般b.强制性c.通用d.推荐性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_。

a.全面负责b.负责监督检查c.负责日常检查d.负责指挥作业

9.—项职责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10.《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_。”

a.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视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_。

a.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视其单位性质来确定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对于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_。

a.从事矿山开采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不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非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单位,不能设置机构,而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3.________应持证上岗。

a.特种作业人员b.新人厂人员c.复岗人员d.转岗员工

1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d.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1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_______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a.安全设施设计b.施工设计c.设计图d.范围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_,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工伤社会保险b.养老保险c.医疗保险d.失业保险

1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工伤社会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养老保险

1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___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100 b. 200 c. 300 d. 400

19.下述4个企业,_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甲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28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乙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6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丙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丁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_____,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a.工资合同b.养老保险c.劳动合同d.失业保险

2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a.有关主管部门b.单位主要负责人

c.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地方有关领导

22.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工会

c.劳工组织d.工人代表

23.《安全生产法》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做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d.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2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______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有关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a.安全生产管理资格b.安全生产管理学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a.国家b.省级人民政府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_承担赔偿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中介组织机构

c.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组织连带d.由中介组织机构部分

2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_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3千元b. 4千元c. 5千元d. 6千元

29.______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生产经营单位将一生产场所出租给一个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个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与在其场所承包的某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生产经营单位与在其场所承包的某单位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生产经营单位某场所内有3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签订了委托书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_的单位或者个人。

a.生产能力b.相应规模

c.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d.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_。

a.场所b.设施c.单元d.仓库

3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_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a.政府 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 d.承包和承租单位联合体

3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_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在8小时内 b.在4小时内

c.在1小时内 d.立即

3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落实整改意见 b.安全检查

c.综合监督管理 d.有关法律的制定

3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外,建立_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a.防范措施b.监督制度c.控告制度d.举报制度

36.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工会

c.劳工组织d.工人代表

37.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__________

a.公开化、制度化b.制度化、法定化

c.公开化、法定化d.全面化、制度化

3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包括_。

a.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b.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d.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_制度。

a.改进b.淘汰c.保留d.限范围使用

4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包括_。

a.进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

b.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c.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d.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和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进行处理(查封、扣押)

41.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a.省级b.市级c.县级d.乡级

42.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a安全生产措施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c.安全生产监察d.安全生产教育

43.《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_报告

a.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b.监察部门

c.当地人民政府的上级机构d.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44.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a.市b.地区c.省d.县

45.监督检查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a.可以要求停止b.责令要求停止

c.可以影响d.不得影响

46._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市b.地区c.省d.县

47.生产安全事故的—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a.应急救援体系b.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c.应急救援组织d.应急救援制度

4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_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单位的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

c.管理人员d.员工

49._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地区级b.市级c.县级d.省级

50.某化工厂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8人,并摧毁了上亿元的设备。接到事故报告后,厂领导不应当及时

a.将临近易燃物移走,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b.对轻伤者实施急救,将死伤者送进医院

c.及时、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d.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

5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_。

a.本单位负责人b.当地政府安全部门

c.所在行业安全负责人d.当地消防部门

52.接到事故报告后,某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应当立即_。

a.派员赶赴现场,监督应急计划的执行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c.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和原因

d.为事故调查做有关准备工作

5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_制定。

a.国务院b.地方政府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应急救援组织

5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

a.国家安全局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d.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5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依《安全生产法》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_。

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b.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5万元b. 8万元c. 10万元d. 20万元

57.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应对_。

a.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c.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责任人逃匿的,由_依法强制执行。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d.地方政府

59._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60.如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即任职,则以下处罚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_。

a.责令限期改正b.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d.可并处罚款

6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a.报警器b.安全警示标志c.指示灯d.安全围栏

62.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_,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

a.必须齐全b.具有防辐射功能

c.必须符合行业标准d.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3.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__

a.处2万元以下罚款b.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处5万元以下罚款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_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5万元b. 8万元c. 10万元d. 20万元

65.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爆破、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_。

a.吊销其有关证照b.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c.追究刑事责任d.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_、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保养b.运转c.评估d.维护

6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

a.承租单位承担b.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c.出租单位承担d.双方承担共同责任

68.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合同

a.有效b.可变更c.无效d.可撤销

6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_的罚款。

a. 2万元以下b.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5万元以下d.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_的罚款。

a. 2倍以下一b. 2倍以上5倍以下

c. 3倍以下d. 3倍以上5倍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_标准。

a.国家b.地方c.行业d.合同约定e.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作用有_____

a.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b.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c.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d.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____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d.必须给本单位的职工买工伤保险

e.必须给本单位的职工买医疗保险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_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行政法规规定的d.地方标准e.地方政府规定的

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____和_____

a.安全条件论证b.安全评价c.资格论证

d.审核e.验收

6.某童装厂拥有280人从事童装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_。

a.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可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安全生产知识b.安全评价常识c.管理能力

d.操作能力e.作业资格

8.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_。

a.立即组织调查b.立即组织抢救c.及时准确上报

d.立即做出事故处理结论e.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9.《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_。

a.知情权b.赔偿请求权c.检举权

d.安全保障权e.指挥权

10.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_。

a.建议权b.批评权c.拒绝权

d.报告权e.服从管理权

11.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______

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d.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对本单位强令冒险作业拒绝的义务

12.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_。

a.提高安全生产技能b.服从管理c.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d.掌握安全生产知识e.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3.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_实施监察。

a.国家行政机关b.生产经营单位c.个体私营企业

d.国家公务员e.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不包括_。

a.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b.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c.进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权d.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

e.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任免权

1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____

a.经费保障b.信息畅通c.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d.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e.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16.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时,_。

a.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c.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d.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17.地方政府负责人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_。

a.立即赶到事故现场b.组织事故抢救

c.立即展开事故调查d.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

e.立即撤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权

1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_。

a.立即展开事故调查b.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c.立即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d.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e.在控制事故扩大后再上报有关部门

1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违反此规定应_。

a.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

c.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d.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给予主要负责人刑事处罚

20.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 》的法律责任是_。

a.协议无效

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c.责令停业整顿

d.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分

e.责令限期改正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因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_____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c.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d.撤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e.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22.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_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a.事故严重程度b.违法行为c.生产经营规模

d.经营活动性质e.生产经营资质

2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有_。

a.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职

b.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能保证导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c.危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过检测、检验合格投人使用

d.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

e.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该

a.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处罚金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d.责令限期提供必需的资金

e.直接给予经济处罚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_____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a.设计人b.负责人c.设计单位

d.主管单位e.主管单位负责人

2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能做到《安全生产法》关于“三

同时”的有关规定,则_。

a.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c.逾期未改正的,可并处罚款

d.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2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时间、地点、内容b.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c.现场人数d.周边环境

28.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应该_。

a.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

b.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c.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d.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不负责

e.是政府机构

29.为安全生产法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有_。

a.安全评价b.安全认证c.安全检查d.安全检验

30.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的条件有_。

a.从事检验的人员均获得相应的证书

b.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

c.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d.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e.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10 aabdbdbadb 11--20 dcacaaaccc 21--30 abbcdaccdc

31--40 ccdcdbbcbc 41--50 cbadddaacd 51--60 acabccbbbc

61--70 bdccdcbcdb

二、多项选择题

1--10 ac bcde abc abc ab cde ac be abcd de

11--20 bd acde ade de acde bd ab bd bc ab

21--30 abc bd acd bcd ac bcd ab abc abd bc

第10篇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差距和原因分析

2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2.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非煤矿山分布于冶金、有色、建材、化工、轻工、核工业、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从新中国成立初到现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制变化大。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管理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从新中国成立初到1981年底以各产业部门的行业行政管理为主,到1982年的各产业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并行,直至现在的国家监督的演变过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当前矿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非煤矿山原有的“行业管理”随着1998年各产业部门的撤销已不复存在,“群众监督”实际上不存在,新的国家监察机制还不完善。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三方制衡的安全工作机制相比,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机构改革解决了以前行业管理与国家监察之间的矛盾问题,可又出现了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新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置于经济管理部门之下,客观上容易造成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通过对76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析表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75%)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权力机关都设在劳动部或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长负责,在劳动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把综合安全生产管理与矿山安全监察分开进行,其中约16%的矿业生产比重较大的国家分设两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分别对综合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有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逐渐由政府转交给社会的倾向。

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卫生综合管理职能分散到了安全监察、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市场准入关则由矿产资源部门负责,客观上造成各部门协同管理困难。各国基本上都是把安全与卫生统一结合管理。德国、墨西哥等12个国家将安全、卫生与工伤保险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共同管理。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保险也是由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统一。而且,近年来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把各类各行业的监察工作统一管理,以保证监察工作的协调性。

2.2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合理

安全监察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性质,要求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权威性的工作制度。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实行分级管理,虽然有利于与地方政府协调关系,统一行动,但也受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与否的制约,有时会与中央政府的步调不一致。各地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政令不通畅的情况。国外无论是政府部门直接监察还是法律依法授权的单位依法监察,多数是垂直管理的体系。

2.3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模式较落后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项目不完善,方式和手段较落后,监察方式主要还是行政方式。美国的安全监察方式已转到行政监察、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较好地做到了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监管的统一。实施法规的行政方式已由起诉改变为预防和劝告,依法设有科研、教育和技术支援中心等支撑机构,负责进行事故和职业病方面的研究、免费对矿山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咨询、人员的培训。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没有完全独立的执法权,一些行政处罚必须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来决定;行政复议、仲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来进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都建立了权威性很强的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并赋予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相当的权利。在美国,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拥有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更大的独立的执法权,还成立了一个完全独立的联邦矿山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委员不必对劳工部长负责,直接作为政府的判决机构执法,对各种矿山安全卫生诉讼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还可进一步向法院申诉,这样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

2.4  矿山安全监察员业务素质较低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员有的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矿山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有的缺乏矿山实际工作经验,特别是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长期在矿山安全监察岗位上工作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大量流失,而新补充上来的人员又来不及培训,一时难以胜任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国外监察人员的素质较高,国家任命的监察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又受过专门培训,有丰富的矿山现场经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处理危险情况的决断能力。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不适应矿山安全监察的需要。全国监察人员仅有2000多人。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威性有限,下达的指令往往不能完全执行,在一些乡镇民采矿山,监察指令执行起来就更难。美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威性很强,监察员到矿山去监察,不得预先通知企业,不得在矿山吃饭;在进入矿山开展监察活动时,可由警察陪同进行;作出的各种监察指令矿山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主,执法机关可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在日本,劳动基准监察官可行使司法警察的权力。

3  非煤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执法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3.1  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执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工业发达国家监察程序和方式具体明确。美国为加强监察工作制定的《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手册》,对监察员的职责、监察程序、违章类型及鉴别标准、限期治理的期限和措施、紧急状态的处置、处罚形式、起诉和抗拆的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现场监督检查很严。井下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露天矿2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一年有80%的时间在矿山。去矿山检查的时间保密,能较真实地反映矿山的实际情况。

3.2  政府各部门协同管理不够

由于采矿活动的准入把关不严,使得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点一涌而上。一些矿山无<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照样可搞到炸药放炮,无工商营业执照照样可以生产经营。

3.3  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矿山发展不平衡

多年来,普遍存在重大中型矿山,轻小型矿山;重国有矿山,轻非国有矿山的现象,致使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矿山的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员工素质、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等方面差别大,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对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非国有小矿山的管理不力,基本上没有投入,致使其开采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死亡率高,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3.4  矿山安全监察经费不足

有的地区因经费短缺以至无力正常履行监察职责。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千方百计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利益部门化、制度化,还容易滋生腐败。一些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机构由于经费不足,接受委托检测项目实行收费制度,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检测质量。

工业发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经费有保障,拥有较先进的检测检验和分析手段。在美国,只有为采矿用品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并发放生产许可证可按国家标准收取一定费用,其他为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服务的检测检验分析工作一律不准收费,保证了代表国家监察的公正性。

3.5  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化进展缓慢

(1)有法不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立法,轻宣传贯彻。有的法规标准发布以后宣传贯彻不够,致使这些法规标准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二是有些矿山企业的经营者、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不依法办矿、治矿。部分矿山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法违规行为相当普遍。地方、乡镇矿山的情况更严重。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矿业是地方经济、财政支柱,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地方政府及矿山所有者置法律于不顾,要钱不要命,忽视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管理与投入,使得重大事故一再发生。部分地区党政干部参与乡镇矿山的经营,入干股,包庇纵容乡镇矿山业主的违规、违法行为,使其得不到有效打击和整治,对事故责任人查处不力。对乡镇矿山向国有矿山抢夺资源、乱采的行为管理不力,甚至是偏袒、默许、纵容,致使部分乡镇矿山的不法行为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2)执法不严的原因有多方面。有的由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对矿山安全法规不甚明了,或缺乏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经验;有的是由于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或惧怕地方恶势力,或碍于情面,或收受贿赂,以至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3)事故查处不力,处罚太轻,事故责任追究不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往往片面强调自然因素,回避人为因素;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易,处理负有领导责任者难。有时候由于负有领导责任者相互推诿,使事故不能按时结案。

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对违规、违法人员的处罚形式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3种,在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原则,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灵活性太大。

行政处罚往往执行起来力度不够,该责令改正的不下达改正通知;该并处罚款的不处以罚款或少罚款;该提请政府停产整顿的,不提请政府决定;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连很轻的处罚都难以执行。

刑事和经济处罚太轻,失去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违法经营所得的收益远大于伤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也是业主不惜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执法严格,处罚严厉,违规处罚的特点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惩罚相结合。如美国对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理,若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矿主,则要对矿主处以高额罚款和刑事起拆,死者家属还可获得高额的赔偿。这样,使得矿主和矿工慑于法律的威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

4  监督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工会组织作为“群众监督”的重要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矿工整体技术素质较差,自发的监督作用很有限,加上体制和工人自身素质的原因,工人自发参与安全监督的力度非常有限,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监督。新闻监督近年来对安全监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没有法律的保障,还受到地方保护及矿山的阻挠、干扰。在已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的国家,工人有权参与一切矿山安全管理,工人自身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矿山安全监察员到矿区监察时,必须有工人代表陪同,工人代表有权提出检查项目。

第11篇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与技术发展

我国非煤矿山采选业生产总值约占全国gdp总值的1%,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非煤矿山生产深受重大事故灾害的困扰,矿山各类事故每年死亡约3000 人,是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国家,矿石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南非等矿业发达国家的30 倍以上。根据大致统计,工亡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gdp 的1% ~2. 5%,照此计算,我国非煤矿山每年的事故损失为11 ~ 26 亿元。矿业发展中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差、工程地质灾害隐患多、重特大恶性事故不断的严峻形势,严重制约着我国矿业向深部和高强度、大规模开发方向发展。

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危险源

目前,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重大威胁主要有。

(1)深部开采高应力、高地温、高井深的安全保障问题。随着地壳浅部资源的逐步枯竭,矿业开发正向地壳深处发展,开采深度、强度的增大,将给矿山安全生产带来一系列难题:岩爆威胁随开采深度增加加大;深部开采诱发突水的概率增大,突水事故趋于严重;地温增高,通风困难,深部开采环境恶劣。

(2)冒顶片帮和坍塌。冒顶片帮和坍塌由于其发生的偶然性和普遍性,一直是最受关注的矿山安全生产问题。据统计,2001 年矿山冒顶片帮事故1780 起,死亡2208 人,分别占工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15. 6% 和17. 6%;1987 ~ 1999 年间,非煤矿山的冒顶片帮和坍塌事故死亡人数占其死亡人数的44%,其百万吨矿石死亡人数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3)地下水灾害。地下水灾害主要表现为突水淹井、海水入侵、破坏水资源、产生井下泥石流、引起地面塌陷等,给采矿安全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矿山生存。如顾家台铁矿,由于顶板突水,造成29 人死亡,矿山至今不能恢复开采,又如南丹拉甲坡锡矿,由于老窿突水,造成80 余人死亡。

(4)尾矿坝废石场崩塌、滑坡、泥石流。我国矿山历年废石的堆存量已达127 亿t,金属矿尾矿累计存量已达50 余亿t,许多废石、尾矿堆场因处置不当或受地形、气候条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易于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重大损失。据国家经贸委2000 年的尾矿库安全检测及评价,我国有1 / 3 的尾矿库存在一定的问题,还有1 / 3 的尾矿库属险库,大量的尾矿库带病运行,又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如2000 年10 月18 日,广西南丹县鸿图选矿厂尾砂库突然塌坝,共造成下游28 人死亡,沿途民房、土地被冲毁或淹埋。

(5)采空区失稳和塌陷。我国地下矿山的空场采矿法非常普遍,最少应用空场法的金属矿山比重也高达30% ~ 40%,空场采矿不断扩大和累积的地下采空区及其引发的塌陷等,给我国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带来了重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广西大厂矿区在不到5 km2的范围内,已有450 万m3未充填空区;安徽铜陵狮子山铜矿也已形成了特大的采空区;甘肃白银厂坝铅锌矿民采空区是该矿今后开采中面临的最大技术难题和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湖南柿竹园多非煤矿富矿段采空区体积已达170 万m3。我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面积已达1150 km2,发生采矿塌陷灾害的矿业城市有30 多个,每年因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达4 亿元以上。仅武安市团城铁矿,自1989 年7 月日至1998 年元月,就发生过8 次采空区塌陷事件,共造成20 多间房屋被毁、6 人死亡和至少3044. 7 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6)露天矿边坡滑坡。随着露天矿山开采深度的增加,其边坡高度也在加大,滑坡等失稳现象逐年增多。根据我国大中型露天矿山的不完全统计,不稳定边坡或具有潜在滑坡危险的边坡占矿山边坡总量的15% ~ 20%左右,个别矿山高达30%。不难看出,以上6 个方面的难题如不能很好解决,不仅增大矿山发生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而且将使矿山正常的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开展矿山安全保障科技攻关,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各种监控预警措施,对矿山深部开采和重大工程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监控、预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从而把矿山深部开采安全保障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以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国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保障能力。

2 当前急待解决的安全科技问题

影响矿山生产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自然因素、安全技术装备投入因素以及人的安全行为因素的影响,从这3 方面来讲,自然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它要求我们只能按照客观规律、采用目前掌握的科学技术来控制。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实实在在地应用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适用技术,并辅以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控制自然因素的影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科技保证是其关键之一。

(1)深部开采岩石力学基础科学,重大灾害机理、预测和控制科学研究。岩体被开挖后,产生的次生应力场会使边坡、巷道或采场周围的岩石发生变形、移动和破坏,尽管前人已就地压的形成机理、预测和防治等课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有很多问题尚未获得根本解决。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地质作用特征和矿压显现规律与浅部开采相比会发生极大变化,在岩矿体支护、采矿方法、安全防范等方面可能会出现新的难题,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深入研究和总结深部矿压活动规律、地压管理的方法与原则和地压突变的监测技术,以采取有效的减少或避免地压危害的措施,或者积极利用地压进行开采。影响采场地压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为两大类:一是自然因素。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结构、岩体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原岩应力状态、开挖深度、地质构造发育程度、地下水活动等,其中,地质构造的发育程度起主导作用,因地质弱面- 结构面切割岩体,破坏了岩体的连续性,降低了岩体强度。二是人为因素。主要包括采矿的合理结构参数、开采顺序、开采强度、支护方法、爆破规模等等。不同矿山,因地质条件、开采工艺的不同,地压活动也有不同特点,因而有些研究工作必须结合矿山生产实践进行。

(2)研究建立gps 与gis 结合的非煤矿山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矿山安全涉及到隐患的监测、诱因分析、预报、评估、防灾、救灾等各个方面,其每个过程和环节都与空间的地理要素密切相关,如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强度与频度、灾情评估等。gps 技术由于其高精度、全天候及连续观测能力已经广泛应用于全球板块运动和地壳运动的监测、火山活动的监测及大型工程建筑物(如大坝、特大型桥梁、超高层建筑物)的动态监测。利用gis 提供的强大空间分析能力,可建立各种层次和范围的灾害监测平台,如近景摄影测量、常规大地测点监测等。如果与工程地质、工程结构信息一起分析,则可建立灾害监测的预警预报系统,为灾害的防治提供决策支持,为突发灾害的抢险提供快速反应能力。

(3)开展安全监测与预测预警技术装备的研究。由于采矿活动破坏地质体而导致灾害和环境恶化,矿山灾害隐患不断积聚。如地表塌陷、山体崩塌、矿山边坡滑坡、废石场泥石流、尾矿库垮塌、采场冒顶、巷道坍塌、矿山地震、矿山岩爆、采空区大面积地压、井下突水、深井高温等灾害,均是严重的矿山灾害问题。尤其是我国金属矿床的地质条件复杂,大水矿床多,岩溶类矿床分布广、涌水量大,发生矿山塌陷事故和突水事故的频率高。因此,必须尽快开展岩层稳固性探测雷达、地震层析_ 射线摄影机、携带式热应力监测计、微震监测系统等安全监测与预测预警技术装备的研究。

(4)加强尾矿库隐患- 病害- 事故或灾害治理研究,改善尾矿库安全运行状态,建立新形势下尾矿库安全管理体系。我国非煤矿山每年产出尾矿约3亿t,基本上堆存在大约1500 座尾矿库中,其中80%属于黑色、有色冶金矿山,其它行业只占20%。这些库中最大设计坝高260 m,超过100 m 的有26座,库容大于1 × 108 m3 的有10 座。坝高小于30 m的小库占80%左右。但20%的大、中型库的库容占总设计库容的80%。在这些尾矿库中,正常运行的库不足70%。相当数量的库处于险、病、超期服务状态,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隐患,甚至是灾难。这其中,有许多尾矿库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有的位于大江、大湖、重要水源地上游,有的位于重要公交设施上游,有的在密集的居民区上游。如马家田尾矿库,设计库容1. 86 × 108 m3,位于金沙江畔;包钢尾矿库,设计库容6. 9 × 107 m3,面临黄河、包兰铁路;广东大顶铁矿尾矿库,设计库容5. 5 × 106 m3,位于著名的新丰江水库上游;云锡牛坝荒尾矿库,库容3 ×107 m3,位于个旧市之上,高出个旧湖250 m;本钢的小庙儿沟尾矿库,设计库容1. 05 × 108 m3,大坝下游工业与民用建筑密集;承钢双塔山尾矿库,设计库7. 25 × 106 m3,下游南侧为白庙村,居民1300 余人,西侧是两个工厂的车间和住宅,北侧是中小学、工厂、居民点。

针对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要求,对尾矿坝排渗、细粒尾矿筑坝和坝的隐患、病害、事故或溃坝灾害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隐患- 病害- 事故或灾害”的转化条件、机制,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组织修订《尾矿设施管理规程》,建立以企业为基础,以设计研究院所为技术依托的管理体系,组建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培训中心,安全事故技术调查鉴定中心,有效促进病害坝的治理,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5)通风及个体防护技术的研究。改变以每人所需风量为依据的惯例,用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和有毒气体浓度标准进行通风系统设计,研究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作业环境中的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学相关指数标准,研制防护功能更强的新型个体防护用品(矿帽、矿灯、自救呼吸器、防护服、防护眼镜、皮靴、耳塞或耳罩),如可将co 转达化为co2的化学转换自救呼吸器、端部有钢丝或钢壳加固的套靴、可降噪音20 ~ 25 db 特制海绵耳塞等,保证工人不受粉尘、高温、噪音等的伤害。

3 结论与建议

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理应与人口、环境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1 起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不仅可以使一个企业毁于一旦,而且会给国家、家庭带来无法挽救的损失。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的安全生产受到国际社会如世界人权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等的广泛关注,更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指责和发难,在一定程度上,安全生产已是一个政治和政策问题;而且,wto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视,也要求政府从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和运作体系,并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具体落实“ 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从根本上扭转国人尤其是某些领导和业主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社会接轨。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保证。历史证明,每当领导重视,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采取各种技术组织措施并加强管理时,安全技术就进步快,安全生产形势就大为好转,生产也会随之稳步发展;反之,安全技术便停滞不前,伤亡事故就增多,生产也终将受到影响。

第12篇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及对策浅析

一、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设施不完善、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

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生产正走着一条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回报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道路,安全问题特别突出,经常发生矿难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称: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煤矿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据统计,2001——2004年10月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1]。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大背景是极不协调的,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不相符合的,与党的执政目标是完全背离的,因此着力解决和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积重难返的危险。

二、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分析

㈠某些行业投资过热导致需求的激增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煤矿生产者同样如此,去年电解铝、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投资过热,使得去年的煤炭供应特别紧张,尽管各地生产者不遗余力地超负荷生产,但在现有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下,也一度出现了煤荒现象,在煤炭行业市场化的情况下,需求的激增必然导致煤炭价格的急剧上涨。据报道,去年1月份煤价最高达220—250元1吨,11月中旬市场价格一度涨至850元1吨。[2]由此可见,煤矿行业已经完全处于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煤矿行业的利润是惊人的,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减少安全投入的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可获得最大限度的超额利润,但这样做的后果有二:一方面引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别的生产者纷纷效仿,减少安全投入,大矿乱干,小矿蛮干,超负荷生产,必然导致大规模的安全欠债,导致安全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其他行业的生产者看到煤矿生产有利可图,便纷纷转入煤矿行业,而这些新的生产者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极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和安全问题。因此无论那种情况,其结果无疑是对安全生产不利的,因此投资的局部过热带来的利润的激增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最大诱因。

㈡地方政府监督严重缺位

煤矿行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市场化,符合经济发展大潮,但是完全的市场调节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缺陷,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都归咎于地方政府职能的严重缺位,也即是说,政府对煤矿行业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大,方法不够科学,绩效不够明显。只要政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令,严格煤矿行业的市场准入,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不予认可,不准生产,地方政府严格把关,那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生产者就没有市场,虽然现在强调许多行业要放开市场准入,但对于关系社会稳定、人民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经常组织检查煤矿安全设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进行评估,那矿难事故就不会那么容易发生了。但事实表明很多时候政府缺位了,仔细分析一下原因,不外乎有二:⑴不少地方官员自身腐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只是当作走走过场而已,而且很多的政府公务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投资入股,官商勾结,事实上充当了煤矿企业的保护伞。据报道:陕西陈家山煤矿在发生瓦斯爆炸的前五天就已经出现了火情,而当地政府并未因此责令停产整改,而对四月发生的死亡38人的瓦斯爆炸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没有进行认真地严肃地处理,今年8月发生在广东梅州的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都无一例外的证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腐败是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⑵不少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制约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不少地方政府仍以gdp的增长与否作为行政成效的评价标准,很多地方官员把gdp作为追求的目标,把煤矿企业创造的gdp作为提升晋级的基石,因此甘愿充当煤矿企业的保护伞。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状况,安全状况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即使在事故发生以后,对遇难者家属的慰问和补偿似乎总是“迟来的爱”,因此某些地方政府职能的缺位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脆弱和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㈢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大多也没有接受教高层次的教育,因而素质普遍偏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自救能力和自救意识不强,往往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不知所措,不能有效的自救。

㈣煤矿分布的自然条件恶劣和生产设施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

我国煤矿储量大、分布广但大都属于地下矿,瓦斯浓度高,因此开采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我国煤矿分布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煤矿生产成本高,而大多数生产者又属于小企业主,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因此很多煤矿生产者在安全设施的配备上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地方财力有限,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够,造成煤矿生产设备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这无疑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对策探寻

㈠改善能源利用结构和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

我国是煤矿生产大国,同时也是煤矿消费大国。煤矿消费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设备落后,因而能耗较大,据统计,每增加1美元的gdp中国所耗能源为世界平均量的3倍,美国的4.7倍,德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3]加上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步伐加快,因此能源需求膨胀,特别是对传统的煤电依赖性较大,为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只能超负荷生产,但长久的超负荷生产必然会带来煤矿安全体系的全面崩溃,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努力增加煤炭供应的同时,大力寻求新的能源供应模式,改善能源利用结构势在必行,也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煤矿生产走出困局,因为当经济发展对煤电依赖性减小,煤矿生产的压力也会相应减小煤矿企业才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进行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措施的完善。同是也要注重“开源节流”。一方面开辟新的矿源,探索和引进先进的生产开采技术。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生产理念,提高煤矿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科技对煤炭生产的贡献率。在安全生产的范围内尽量探寻新的矿源。另一方面要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科学采矿,文明采矿,合理采矿,防范和杜绝采肥丢瘦的掠夺性开采方式,提高伴生矿的利用率。能源消费者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树立节约意识,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㈡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事实上,只要管理者措施得力,监督得法,大多数的矿难是可以避免的或者说大多数矿难的损失是可以控制和被最小化的,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监督是至关重要的。“煤矿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煤炭工业的重要性和煤矿生产劳动的极度危险性,都要求政府在可持续煤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起义不容辞的公共责任。”[4]

政府要积极推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入股以充实大煤矿集团实力,增强我国煤矿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并鼓励大煤矿集团大煤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对大企业大集团走向世界提供必要的政治、外交支持,通过外交谈判、政治对话等方式争取更广阔的生产基地和新的矿源,政府要适当提高煤矿行业的门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不让进入,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个别企业胡干乱干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条令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并且不定时地组织进行抽样调查,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并监督和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充实地方财力,地方财政增大对煤矿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必须要把煤矿安全作为突出任务,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30亿元建设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地方和企业也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改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但更关键的是企业和集团自身要不断提高包括资本实力、科技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内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及早建立煤矿事故预警和预防机制,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及早预防,认真整改,有备才能无患,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比安全生产投入和预防预警机制建设投入多得多。同时好要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加大事故惩罚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始执行,2005年1月1日新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开始实施,加上以前颁布的其他条令,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应该是比较完善的,法令即立,重在执行,这些法规必须要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后要加大对遇难矿工家属的补偿力度,提高生产者赔偿金额,以督促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加大安全投入,重视安全问题。并且严肃惩治事故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制。

㈢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当政府某些官员自身出现问题并无限滋长时,发生事故已成自然,政府既然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政府自身的改革和建设也成为必然。具体而言,即是要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大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进程,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政府工作人员和各级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摒弃以gdp增长与否作为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评价标准的错误政绩观,同时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煤矿安全生产出谋划策,为煤矿安全生产消除还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切实做到“该放的不越位,该管的不失位,职能明确不错位,承担责任不缺位”还要运用政府的号召力,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舆论监督煤矿生产,让更多的人共同关注和参与支持煤矿生产,对舆论媒体爆光的问题要及早整改和纠正,争取把险情扼杀在萌芽状态。

㈣对生产经营和煤矿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生产经营者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素质能力如何,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努力培训和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是重中之重,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大多数的煤矿从业人员没有专门的生产知识,没有接受高层次的教育,因而普遍缺乏安全生产技能,那么对这部分人进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同样是必需的,使所有的从业人员只有基本上具备了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险情发生后逃生自救的能力,具备常规事故的处理能力和临危不乱、遇变不惊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拥有从业资格,准予上岗,这对于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和提高煤矿抵御事故能力是行之有效的。

㈤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抑制经济投资过快增长

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步骤,经济过热阻碍社会主义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自政府采取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后,我国经济开始平稳较快发展,物价也渐趋稳定,但传统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模式仍然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今年,物价可能会反弹,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仍然会持续上升,能源价格也可能会持续上扬,经济对煤矿的影响在今年不仅是存在的,其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着力解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着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坚持“五个统筹”、“五个坚持”,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努力改善能源利用和供需模式,降低煤矿生产的高额利润,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缓解供需矛盾。

第13篇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评价与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突出政策方针在行业安全生产上的引导作用,发挥专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上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建筑安全工作交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加快建筑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狠抓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积极建立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积极推行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目标,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建筑安全技术进步和安全科研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施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重大伤亡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开创了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1、加快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制度建设取得成效。近几年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出了依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下发文件的行政监管模式,相继颁布实施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19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同时促进了一批配套的行政、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市、自治区)也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相继出台了针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政府规定、行业规程、规章。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依法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初步形成。

(2)加快了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建设的速度。《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各项技术法规的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相继颁布,还有一批标准、规范正在待批或修订中。这些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定,完善和充实了行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体系,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新的形势要求,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过去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模式的转变。

2、坚持依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政府行政的行为和程序,促进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设部安全生产制度》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各地也据以出台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有的地区还制定了《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加大了监管力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关涉及建设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国家加大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把企业评优、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年审等工作环节同安全生产相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敢稍有懈怠。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机制,建设部和全建工会联合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全国建筑安全检查已经坚持了10年。实践证明,联合检查是体现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

3、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体制已基本形成

(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全国安全监督网络已经形成,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1706个市(县、区)设立了安全监督机构,共有安全监督人员8776多人。由于这些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辛勤工作,从而保证了全行业的安全生产,使之成为政府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2)施工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逐步建立。近年来,全国建筑行业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借鉴上海市关于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经验,在推进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及经验,都把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由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体现了职责分明、系统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了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这些基本要求和内容,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职责权限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有序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因而对改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面貌,提高行业的安全监管水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4、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和企业安全文化取得了明显效果自上海市首创开展文明工地活动之后,建设部于1996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创建文明工地现场会,并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学习推广上海文明工地活动经验的通知》,号召全国各地学习上海经验,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以人为本,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为核心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利于事故的预防工作,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全面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成为展示建筑业形象的文明窗口,提高了建筑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促进了安全技术装备率快速上升,各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护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科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施工人员作业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昔日以'脏、乱、差、野'为基本特征的建筑工地现场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建筑施工开始由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由投入型向管理效益型转变;由传统管理向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经过几年的努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安全文化内涵逐步延伸,创建活动由大、中城市逐渐向市(县、镇)所在地拓展,由高资质企业向所有企业覆盖,由单体工程文明施工向群体工程和文明施工小区延伸,争创文明工地已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成为建筑业一项长期的管理目标,正向全面、纵深和长效管理的目标稳步推进。

5、推动科技进步,加大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

这几年,通过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程序、预警装置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推广了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建筑施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如:深基坑施工选用了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土层锚杆等一批安全、经济、快捷的支护方法;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使用了整体提升脚手架;在项目管理中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监控,对危险性大的起重机械上实行电脑控制,要求施工现场实行临时用电标准化,采用漏电保护器、电焊机故障保护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性能较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工具、新设备、新用品。同时,加大了对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用的力度,如限制人工扩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龙门架、井架提升机,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等,从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确保了安全生产。

6、依靠信息化管理、科学研究发展安全生产

为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十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十五'科技规划纲要》要求,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努力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逐步得到应用和开发。建设部建立了重大事故快报系统,实行了事故信息化管理,有的地区还开发了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开发应用了安全监督管理软件,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控制能力,逐步实现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信息化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管理目标。二是结合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设部已将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体系研究。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研究;建筑安全基础数据及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等6项建筑安全生产研究课题纳入《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攻关。这些课题完成后,将填补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其开始实施后将对全行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

7、积极推进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自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的通知》(建监安[1997]1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要求,依法加强了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全国已普遍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从而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8、加强了国际间建筑安全合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企业的境外业务量急骤增加,针对这一新形势,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后,成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业务交流活动日渐增多。国际劳工组织也多次组织专家来我国进行建筑安全考察,组织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赴欧美、日本等国学习、交流和考察。2003年3月成功在北京举办了'亚太地区施工安全与卫生协会(组织)第三届年会',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中国各省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站、建筑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关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了这次建筑安全国际会议。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提高了我国在组织中的声望和地位。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队伍,在全国建筑行业开展了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使施工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观,减少了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全行业思想观念的落后和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滞后等原因,使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目前《建筑法》虽已实施了五年多,但与之配套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仍未出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齐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较易引发行政处罚纠纷。

2、安全管理机制与安全生产的现状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同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和建筑施工的队伍的扩大及队伍素质不高的现状无法适应,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立,相对集中执法权等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安全监管法规,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安全管理的关键在落实责任,层层推行责任制,但一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没有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较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4、建筑安全技术科研工作滞后。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还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同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尚不同步,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作薄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的瓶颈。

5、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一些业主不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违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强压施工单位赶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由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尤其是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因安全设施、设备的费用被压掉,在安全投入上、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得不到资金保证,因此,导致事故频发;工程建设中一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等等都滋生着安全隐患。

6、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高资质企业和低资质企业之间、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之间、国有、股份、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很不规范,不同形式、规模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模式、安全投入、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由于不同等级的企业的发展目标定位不同,因而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制度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安全管理适应市场机制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管理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和深度,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十分薄弱,职工素质普遍较低,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加之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有些已经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成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主要根源。

7、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仍须加强。目前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管力量与建设形势要求相比,仍相当薄弱,尚未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的、专业化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近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机构,组建安全监督队伍,已建立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其规格、职能、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监督执法手段各不相同,绝大多数地方的工作经费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一、职责范围不明、隶属关系不清、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紧缺、人员素质偏低、经费匮乏、监督手段落后等问题;一些机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常常是避重就轻,有的甚至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对国家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袒护违法行为,致使事故一再发生。

8、建筑安全交叉管理问题突出。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造成政府部门管理安全的职能交叉,多方插手,多头管理和处罚的现象比较多见,致使企业在同一安全事故上,同时受到来自几个政府部门、机构的不同标准、要求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意见和压力很大。

三、当前建筑安全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发展提出了在近20年内再翻两番的奋斗目标。这一奋斗目标对我们做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也是为提高深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一方面要看到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还一些管理漏洞,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另一方面也应当是看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是高度重视的,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是积极有效的,安全监督机构作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在不断完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流,绝不能对安全生产的主流视而不见,否则,就会只看到问题和不足的一面,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出现偏差。当前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和新一届政府组建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指示,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当作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近年来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向好转。

(2)安全生产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树立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思想观念,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在一起,从社会主要矛盾这个深层次上抓落实。

(3)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主体法律已颁布实施,再加上《建筑法》及国家、部门和地方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尊重人权、重视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度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4)国际间的安全合作与交流增多。在今后几年里,我国建筑业工程建设的高潮还要持续一段时期,特别是加入wto后要面临着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国内建筑企业要与国际著名承包商在人才和技术上进行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间的安全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我国的安全管理制度借鉴国外通行作法,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符合市场经济的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有利于加快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之后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优化,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5)我国的建筑企业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技术进步和安全科学研究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好的企业,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6)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模式初步形成。这几年,加快了建筑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建设的速度,安全监督机构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专业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的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已形成了制度化,持续深入的开展了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推行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也有了规范性的程序和标准。

2、建筑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前已述及,尽管我国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使下一步搞好安全生产也有了很多有利的条件,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形势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据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分析,到2020年,中国因工死亡人数将为世界发达国家的一倍。作为安全事故多发行业的建筑业,在今后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总量的增加,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还有许多工作要作,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

(1)当前建设系统安全形势严峻,建筑施工重大事故有上升趋势。2001年全国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全国伤亡事故绝对值有所上升,全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上半年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重伤68人,与2002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4.5%和20.7%。另外,有些失修失养的建筑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前,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和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在最近以来发生的事故明显增多,自开展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以来,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事故仍处在多发期,建筑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2)我国建筑企业实行的传统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已经不适应现代建设工程和行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保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而建筑业特别是施工企业,大部分还停留在粗放劳务型的状态,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安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3)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建筑行业的整体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还远没有成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自觉行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责任人和责任制不落实,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包工头,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设置防护设施,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屡屡导致事故发生。

(4)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需要继续提高。有的地方对安全监管不力,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对已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一些地方在对事故责任追究常常是避重就轻,不严肃,有的甚至只顾局部利益,对国家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袒护违法行为。当前,对施工安全的状况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及时的信息来源,难以把握其发展变化趋势,难以提出前瞻性的政策导向,导致宏观指导和有效监控明显不足。

(5)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还需要认真解决。当前,主要是在法制、体制和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还远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的混乱,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必然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建筑市场供需失衡,有一些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同所承担的建设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操作层面的从业人员的素质还非常低。在建设领域里无论是先进的适用技术应用,还是高新技术的应用,都比较落后,传统的、手工劳动、繁重劳动这种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社会信用建设还比较薄弱。

四、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面对大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树立信心,要从我国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着眼,抓住面临的历史机遇,增强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和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加快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建筑安全生产。为了保证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当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1)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争取尽快出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配套规定。加大对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力度,抓紧考核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运用市场规律,完善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评价及考核效果同企业的资质等级、企业评优、工程招投标等环节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立安全诚信记录。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开曝光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业绩记录,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建立建设系统重大事故报送系统,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

(2)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对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和制约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施工方法、工艺、机具等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要从技术法规、标准及图集等的制定方面先行一步,各方面都要给技术标准的立项、经费、人员、组织等工作予以优先安排。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紧迫性,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完成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改变建筑安全技术标准滞后于建筑业发展的问题。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快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努力从政府财政中解决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解决需要的人员编制问题,制订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筑安全执法队伍。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工作。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建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认真开展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要把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项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突出抓好,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治理措施,巩固扩大治理成果,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有效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5、建立和推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快建立和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以及资金、设施和设备保证,使两个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得以顺利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政策引导,把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作为全面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6、持续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给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注入新的内涵,深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激励机制和规范性政策的引导和要求,推动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模式逐步由粗放型向科学管理型转变,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快速提高。

7、积极开展建筑安全技术研究。目前,我国建筑业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程度偏低,尤其是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还相当落后。困此,要尽快缩短目前建筑安全生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增加建筑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建筑安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加速推进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基地的建立和科研课题的选定,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安全技术发展的跨越。

7、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建筑安全专业,培养高级安全管理人才,加快建立国家和省(市)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运用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师资和资源。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扩大培训教育面,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坚持持证上岗。推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8、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这项工作。2003年内,尚未开展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争取全面开展起来。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的优劣,实行浮动保费的市场新机制。

9、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假冒伪劣的安全防护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带来了严重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施工伤亡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通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交易市场,建立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检测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第14篇 当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们结合安全工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及如何做好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1.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十会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伤亡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资料分析,最近几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以上,企业安全事故每年死亡人数15000人以上。形势严峻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职业危害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约有50多万个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达2500万以上。以尘害为例,目前全国尘肺病患者约1万人。造成事故多发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企业负责人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淡漠,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工会的监督作用形同虚设,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从业人员在这样没有安全生产保障而又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虽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很多企业又正处于改革,改制阶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说是企业法人代表,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上并不重视安全生产,主要表现:一是部分企业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是有些企业由于产品对路,适应市场的需要,效益较好,再加上多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对安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安全无关紧要;三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走马观花。如每年年终组织的安全责任制考核验收,可操作性差,流于形式,容易给企业负责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安全管理就这么简单,不用创新与投入,就能获得地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往往只要经济效益和“票子”,忽视甚至不要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需要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但是,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对有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我们都知道,安全工作既是一项管理工作,同时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所涉及的内容和领域非常广泛。另外,企业机构合并、人员裁减,安技部门首当其冲,导致安技人员流失严重。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乏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产投入,对于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非常重要。目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认证,留下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企业采用比价采购的办法,降低成本,导致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低劣;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有的企业出了工伤事故不进行工伤鉴定,不享受工伤待遇,更严重的是造成工伤或疑拟职业病就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获救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安全条件极差,粉尘、噪音超标严重,通风不符合要求,照明很差或不足,从业人员在这样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条件下作业导致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

(4)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低,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受教育阶段缺乏安全培训,参加工作又缺乏安全教育,并且大部分劳动者还是在考虑如何赚钱养家糊口的问题,希望多挣一些钱为改善家庭的经济生活而忽视了平安即是福的简单道理。另外,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发生在进城的民工身上,他们从农村的环境一下子转换到陌生的工业环境,精神处于紧张状态;有些民工(特别是生产忙时招来的季节工)未经培训就上岗,甚至从事一些特殊作业或者危险作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章作业,如工业气瓶在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情况下,猛摔猛碰,野蛮操作;车工操作时违章戴手套,不戴眼镜比比皆是;更严重的是无证人员从事行车、叉车,喷漆、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二是很多劳动者缺乏安全知识和意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时有发生。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对外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安全制是安全部门的事,是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没有多大关系;有的企业对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再要”的现象,不出事故,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也被忙碌的生产所冲淡,引不起领导足够的重视。很多的规章制度不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修订,检查时拿出的规章制度都是十几年前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早已不适应现在企业发展的需要了。有的企业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每次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不能认真进行整改,又没有制订生产防范措施,导致事故不断发生。很多企业对外进行承包或租赁,而部分承包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的资质。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用品,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其原因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备、设施、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因此,国家应通过新闻、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站等各种舆论工具,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然后通过执法检查,抓好其各条款的落实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后,进行调查时,才发现存在很多问题。

(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依法持证上岗。通过培训,让各极领导干部逐步掌握要求设置的安全技术规程,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章指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和投入中表现出决断能力,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其工作效率。另外,对普通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要狠抓班组安全建设、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换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教育,坚持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性

我国应建立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帐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并且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及时更新。在安全生产中,生产设备及其体系的安全运转是十分重要的。在工伤事故中,因为设备本身不安全导致的工伤事故不在少数,应定期对设备的转动部分、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检修。购买新设备时,必须同时购买与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而劳动环境的好坏,是导致伤亡事故发生与否的因素之一,我国企业目前安全生产状况甚至影响了我国际形象。改善劳动条件,不但可以减少伤亡事故,大大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而且还可以提高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增加企业凝聚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劳动者健康、舒适、愉悦地工作,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5)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构筑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较强,需要由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来完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转变思想,改变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安全检测、检验、培训教育、技术咨询与服务、评估、设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实现职工安全素质的普遍提高;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通过技术咨询与服务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很多企业缺少具有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社会上的有关中介机构中聘请到所需要的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而有些企业配备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人员会造成经济不合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由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政府也可以组织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或者企业安全专家进行安全检查或诊断,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6)积极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企业的安全工作要靠安全技术人员去做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得怎么样,其安全如何,对于危险源的控制如何,除了与企业主要负责直接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人事部共同发文,开始在我国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将对提高我国安全技术人员的素质起到巨大的作用。企业要积极组织安技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

随着全球经济迈向一体化,我国加入wto,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自由地国际贸易,就应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与时俱进。因此,企业应在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在内的多方面开展与国际接轨的活动,如果我们不积极开展职业安会健康工作,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就把职业安全健康和贸易挂钩,将会以我们的产品不符合安全生卫标准或以我们在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少为由设置障碍,形成贸易壁垒,从而使我们失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一种系统化、程序化、同时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其管理思想最能体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又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和改善我国企业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国际形象。

(李继华 摹乾波 李星梅)

第15篇 如何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效能

在产煤大国中,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为4,这一数值是俄罗斯的12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国的100倍。据权威报道,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就会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仅2004年一年,就有七千多人在中国采矿业的瓦斯爆炸、井下透水、冒顶和其它事故中丧生,占世界矿难死亡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高频率的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已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顽疾。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果的反馈,事故的定性都属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违法开采、违章作业;事故的间接原因都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力。但就煤矿事故本身来谈造成事故的原因毕竟肤浅,因为就煤矿事故本身而言,它所反映的不过是煤炭行业及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层面,它的行为和命运受到许多宏观条件的约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系统地深究这些深层次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近年来宏观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

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高歌猛进,宏观经济一片繁荣景象,经济的高速增长对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进入2003年,武汉、长沙、南京、宁波等全国大中城市开始出现'电荒'。由于我国过分依赖煤炭的能源结构(煤炭消费占能源总量的74%),以及现行的煤电价格连动体制,煤炭价格一扫往年的低迷状态,价格迅速飙升。2003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同比上涨5.15%,2004年1至6月,这一涨幅达到12.3%。与煤价的大幅上涨相适应,2004年前3季度,煤炭类上市公司税后利润同比增长率最高达121%,史无前例。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年底与年初相比,每吨煤炭价格平均增长了100元,2002—2004三年间,有些地区如上海电煤的价格几乎翻了一番。而且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仍未能摆脱粗放、外延的模式,即经济发展对能源的过度依赖,使得市场对煤炭的需求呈刚性增长。预计到2010年,我国市场对煤炭的需求量要翻番,达到年产30亿吨左右才能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而2004年我国的煤炭年产量才19.56亿吨。煤炭价格的高企有着坚挺的需求基础。

(二)采煤的自然条件相当恶劣。

我国的煤炭资源非常丰富,但是95%以上都是井工矿,受地质赋存、井工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煤矿瓦斯灾害比较严重,46%的矿井为高瓦斯、高突矿井。大水量矿井也占了很大比重。所以,采煤的自然条件相当恶劣,而恶劣的自然条件又是导致事故高发的客观原因之一。事故类型主要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透水、冒顶等。

(三)设备老化,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严重不足。

上个世纪末,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煤炭行业的发展相对滞后,煤矿企业的设施设备老化,安全设施不到位,很多通风设备、运输设备都是50、60年代的,这些煤矿专用设备已经远远落后于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设备有问题,从本质上是不安全的,也就构成了很大的安全事故隐患。据统计,如果要更新设备来消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505亿元的投入。

(四)行业技术标准落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煤炭行业的通用技术标准大多制定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或90年代初期,随着煤炭行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行业技术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煤炭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二、主观原因

(一)企业利益驱动。

在市场高位需求和价格大幅上涨的双重刺激下,多产、快产几乎成了每一个煤矿行为的圭臬。国有煤矿、私营煤矿一哄而上,在缺乏安全生产保障的前提下,超负荷、超能力生产,最终导致事故的连续发生。去年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9个省区超产在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约1/3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业内统计,去年的煤炭产量是19.56亿吨,但是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亿吨,还有7亿吨的产量是在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情况下生产的。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三无”投资者为了从高利润的煤炭行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基本的生产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非法开采,冒险作业,又上演着一幕幕悲剧。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是通过有效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的建设来实现的。安全投入是对保障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这类硬件和企业技术、管理人才这类软件进行有效投入。当前煤矿系统的职工队伍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90%以上的煤矿缺少煤矿安全科技管理人员。最近发生矿难的陕西铜川,已经11年没有进大学生了,辽宁的阜新也有6年没有进大学生了;安全文化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要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来树立和落实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环节相当薄弱,而且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相当一部分的企业领导层对于安全教育培训总是采取被动应付的态度,安全意识不强,甚至极端不负责任,对井下工、农民工,也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下井作业。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由此可见,当前煤炭企业对于安全的有效投入和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有着这样的心理趋向,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的建设会增加投资成本,会延长生产周期,进而影响企业当前的即得利润收益。因此,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层总是抱着侥幸心理,降低安全投入,甚至不投入,造成企业在没有安全生产保障和安全文化严重匮乏的条件下超负荷、超能力生产。煤炭资源的安全开采需要设备,需要技术,需要管理,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安全素质,企业设施设备落后,又没有引进科技人员,还有大量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流失,加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是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安全,抑制事故发生的。小规模的乡镇煤矿、私营煤矿、矿井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建设的严重匮乏现象尤为突出。煤矿安全生产由此可见一斑。

(二)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地方利益驱动。

八十年代初开始的分权化改革,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分权化通过将一些经济管理权力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较多地承担管理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能,可以限制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过分干预。同时,分权化将地方公共支出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挂钩,地方政府只有增加财政收入才能扩大公共开支。这就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强的财政激励来促使其尽力谋求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一方面强化了财政分权,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约束。于是地方政府竭尽全力开拓地方财源,各类地方企业无疑是政府格外关注的对象。在沿海省份,吸引外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提高制造业水平、培育第三产业成为政府的首选;而在产煤省区地方政府开拓财源面临着政策、区位、市场环境、人才等众多条件的约束,煤矿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地方财政的支柱。一时间,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私营矿井蓬勃发展。这些地方中小煤矿企业的发展在带来了地方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频率的矿难事故。

同时,随着“发展是硬道理”日益深入人心,加之全国上下对快速发展的期盼与认同,结果使得地方政府相当一部分官员误以为增长就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就演变成了“增长第一”、“gdp挂帅”,很多地方甚至将gdp作为评判干部政绩的核心指标。于是gdp指标成了不少地方官员的追求,成了他们发送政绩的信号。在这种gdp观念左右的大环境下,煤炭企业的利润增进,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有了可靠的保证,使得地方gdp增长有了坚实的基础。政府对煤炭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关注度提高,不少盈利企业成了明星企业、利税大户,企业负责人因此得了重奖甚至得到重大提拔,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激发,增加产量、增加gdp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对于安全,对于人的生命安全的保障则始终摆在经济效益的后面。发生特大矿难的孙家湾煤矿贴在宣传栏里的2004年的8项奋斗目标中,生产第一位、安全第八位,这实在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注解!而对于事故的处理,则就事论事,采取在保持“地方稳定”的前提下低调处理的方式,形成一张强有力的地方保护网。有的地方领导人居然认为“这是在维护地方经济的投资和发展环境”;还有的地方领导人竟然不负责任地公然表态“要奋斗,就会有牺牲!只要地方经济搞活了,遇难矿工得到适当的赔偿,不影响大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嘛”;更有甚者,在矿难发生后,“协同”矿主谎报、瞒报矿难伤亡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在职期间地方gdp政绩的延续性。2001年,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81名矿工遇难,原县委书记万瑞忠(已被执行死刑)与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竟然合谋压制地方舆论,谎报、瞒报事故达十余天,这又是一个鲜明有力的注解。这些“政绩官员”不负责任地姑息和纵容,只会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步入恶性循环的轨道,造成事故发生后“政府当孝子,企业出票子,老板进笼子”的尴尬局面,带来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决策。

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六个科学内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矿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导产业,只有在依法治国和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前提之下,才能搞好安全生产。而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职工的安全健康才有保障,家庭才能平安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国民经济才能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可见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方针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我国自1982年以来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共12部,部门规章92部,已经建立了包括行业专门法律、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在内的一套比较完备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专门成立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核心的,履行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行政监管监察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由此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和领导环节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这些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遏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关键是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控制效能不高,势必造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陷于疲于应付各种事故,不断地、救火式地监管监察的被动局面。这种工作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管理资源,提高了管理成本,而且效率低下,往往事倍功半。

如何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效能?管理学专家对于控制是这样定义的,它是对各项活动的监视,从而保证各项行动按计划进行并纠正各种显著偏差的过程。官僚控制强调组织的权威性,依靠管理规章、制度、过程及政策执行的强制性来强化控制职能。计划可以制定出来,组织结构可以调整得使达到目标非常有效,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可以通过有效的领导调动起来,但这仍然不能保证所有的行动都按计划执行,不能保证管理者追求的目标一定能达到。因此,控制作为管理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效能,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监管控制系统的建设。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可以保证各项行动完成的方向是朝着达到组织的目标进行着的。确定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的准则就是看它在促进组织目标实现时做得如何。控制系统越是完善,管理者实现组织的目标就越容易达成。控制过程中最关键的又是在衡量实际绩效并将实际绩效与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实际工作成绩与标准之间的偏差的大小和方向后,采取管理行动来纠正偏差或不足。

一、完善安全监管方针。国家的安全监管方针应该进一步完善,实行“国家调控,行业监察,地方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要在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地方监管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既是地方煤矿企业发展的受益者,也是履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责任者。

二、理顺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与权限,避免因决策行为与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越权性导致的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简言之,就是明确安全管理主体与客体。从管理体制上彻底杜绝上面管不到,下面管不了的管理空洞,提高管理效能。

三、健全监督机制。

㈠同体监督。加强政府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标准规范决策和行政监管。

㈡异体监督。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异体监督的作用,弥补同体监督的不足与缺陷。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㈠提升企业安全风险成本,严格市场准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企业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同时要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和行政处罚的标准。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企业一定要重赔、重罚,甚至不惜以牺牲企业为代价,维护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㈡层层落实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不是权宜之计,不是某一时某一个运动的形式,更不是某一级的某一个领导的批示,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与维护,是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为的基本制度,是从根本上提高控制效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要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功能和作用,对政府决策层、公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自上而下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使安全监管工作稳定地朝着国家认定的目标进行。因为从现有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只有主观上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才会由被动转为主动,才会由“经济利益第一”转为“以人为本,尊章守法,安全第一,和谐发展”。这也是前馈控制和同期控制最突出的特点。它们能够通过人的主观上的努力,尽最大可能避免预期出现的问题,使管理者在发生重大损失之前及时纠正问题,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控制效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生产保障。

我国安全生产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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