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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 总则
(一)、为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公司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措施。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要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四)、项目部在建工程以工程周期(开工至竣工验收)为考核期,考核内容主要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安措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危险源控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以考核结果为奖罚依据。
二、 奖 励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奖金来源为公司安全生产自有资金和罚金。
(六)、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自评和分公司考核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1、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安全报监目标等级为乙级及其以上的,且每次安全巡查亦无一“差”项的。
2、对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巡查(检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项目部均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
3、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仔细且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绩效明显,受到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管部门表扬或经安全生产评估达85分以上的。
4、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施工现场各项评分实事求是,分公司抽查结果较好的。
三、处 罚
(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且分公司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依然存在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分公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项目部不认真整改也不按要求的时间回复达二次以上的;
5、项目部对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虽有整改回复报告,但分公司安全复查发现未整改且达二次以上的;
6、项目部有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有人举报的;
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在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建立健全的。
(八)、项目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1、使用“三无”施工机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2、无特种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遵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导致不文明施工或因影响环境被居民投诉、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重大危险源无控制措施,诸多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分公司检查有“差”项2项以上的,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要求停工整改、出示黄牌警告的;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述处罚金从其到帐工程款中扣除。
四、奖罚执行程序
(九)、经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审批程序为:
1、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2、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奖励的,由安全处提出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
(十)、按(七)、(八)条款予以处罚的,其审批程序为:
1、处罚500~1000元,由分公司安全处根据情况执行,但应同时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处罚500元以下的,安全处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2、处罚1000~2000元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下的,分管领导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3、处罚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一)、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处有权暂扣其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整改资金,专款专用。
五、 附则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事项,仍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有关奖罚条款,若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 1日 起实施。
第2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篇 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
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区安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进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建管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做到职责到位、监管到位,进一步遏制我区建筑工地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拟定以下监管措施:一、有针对、有重点地实施现场监管针对我区建筑工地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对常见发生事故的高空作业;脚手架、爬架的搭设;大型建筑机械的租赁使用;建筑施工用电和移动电器临时用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今后监管的重点,遏制我区建筑工地伤亡事故的发生。频发事故类型
发生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监管工作要点高空坠落事故
1.临边洞口及电梯井内安全防护无方案,措施不到位;2.梁、柱模板支撑和钢筋绑扎无可靠立足点;3.室内登高作业时操作平台不可靠;4.外墙吊篮作业无方案及检测报告。
1.洞口临边防护方案及实施情况;电梯井内防护措施及作业层电梯井支撑方案;2.梁、柱模板支撑和钢筋绑扎是否有可靠立足点;室内登高作业时人字梯和作业平台是否安全可靠;3.外墙吊篮作业方案、方案审批、吊篮检测报告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大型机械事故
1.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不齐全,一些老机械无资料反映;2.大型施工机械拆装单位不具相应资质,拆装无方案;机械施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或无证上岗;3.施工单位未建立机械设备的自检制度,施工机械运行、维修保养、例保等内容记录过于简单,交接班手续不齐全。
1.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塔吊、人货梯、整体式爬架)生产许可、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2.检查大型机械装拆单位资质、装拆方案,作业人员上岗证及企业拆装后验收单;大型机械使用时,作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持证上岗情况;3.检查大型机械的例行保养及维修记录。施工临时用电事故
1.施工现场电线乱拖乱拉,违章接电现象普遍,用电支线架设不规范;2.电箱和电焊机等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3.宿舍内用电不规范,违章用电现象普遍;4.电工无证上岗、危险作业。
1.施工现场电工持证作业情况,是否有带电作业情况;2.施工现场三级供电、二级漏电保护的实施情况,各级电箱是否规范、安全可靠,是否有违章接电现象;用电支线架设是否规范;电焊机是否二次侧降压漏电保护装置;3.宿舍内是否存在电线乱拖拉及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现象。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发包行为的真实性,对发现承发包行为中隐瞒、欺诈、阴阳合同等行为问题的,将对该建筑工地进行停工整顿,并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从源头上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2、签订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在本区报监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区安监站和招投标办与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明确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3、制定工地安全监管要点针对不同的建筑工地以及不同的建设施工阶段(基础、结构、装饰),对基坑维护、临边洞口、大型施工机械等拟定了不同的安全监管抽巡查工作要点,并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推进责任主体“我要安全”检查体系的形成根据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一步对责任主体的企业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企业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督促企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或参与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逐步形成由施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实务性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行为进行检查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体系。5、确立建设各方人员安全素质监管要点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细化对建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将施工现场监理单位人员持证上岗及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单位(包括分包方、劳务方)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及工地全体务工人员安全培训证明等列为重点;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及时予以提醒、告知,并进行沟通劝导,使之更加规范合理。6、区建管部门形成合力区建委召开所属部门(区建管所、区安监站)安全监管相关人员的双月例会,及时沟通各自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的合力。;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1、区建委及时贯彻和落实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分析研究本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督促区安监站和区招投标办(建管所)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定期抽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2、区安全监督站对受监的工程项目中,负责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工地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管,实施对建筑工地的抽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当场督促整改,对隐患严重或不整改的工地予以停工整顿、行政处罚;抽巡查要有记录,并要求被查单位在监督记录上签字。3、区招投标办(区建管所)在受理招投标的项目中,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及概算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经费;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对每个建筑工地应检查施工方(包括分包方、劳务方)、监理方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及工地全体务工人员安全培训证明。
第4篇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
一、 总则
(一)、为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公司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措施。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要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四)、项目部在建工程以工程周期(开工至竣工验收)为考核期,考核内容主要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安措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危险源控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以考核结果为奖罚依据。
二、 奖 励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奖金来源为公司安全生产自有资金和罚金。
(六)、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自评和分公司考核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1、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安全报监目标等级为乙级及其以上的,且每次安全巡查亦无一“差”项的。
2、对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巡查(检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项目部均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
3、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仔细且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绩效明显,受到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管部门表扬或经安全生产评估达85分以上的。
4、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施工现场各项评分实事求是,分公司抽查结果较好的。
三、处 罚
(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且分公司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依然存在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分公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项目部不认真整改也不按要求的时间回复达二次以上的;
5、项目部对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虽有整改回复报告,但分公司安全复查发现未整改且达二次以上的;
6、项目部有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有人举报的;
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在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建立健全的。
(八)、项目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1、使用“三无”施工机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2、无特种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遵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导致不文明施工或因影响环境被居民投诉、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重大危险源无控制措施,诸多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分公司检查有“差”项2项以上的,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要求停工整改、出示黄牌警告的;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述处罚金从其到帐工程款中扣除。
四、奖罚执行程序
(九)、经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审批程序为:
1、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2、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奖励的,由安全处提出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
(十)、按(七)、(八)条款予以处罚的,其审批程序为:
1、处罚500~1000元,由分公司安全处根据情况执行,但应同时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处罚500元以下的,安全处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2、处罚1000~2000元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下的,分管领导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3、处罚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一)、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处有权暂扣其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整改资金,专款专用。
五、 附则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事项,仍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有关奖罚条款,若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 1日 起实施。
第5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总体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通知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要安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